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现状与展望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

一
、
完善 我国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的价 值
正 确确 立行 政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 , 扩 大 司法监 是 督 范 围 、 障法 院 司法 独立 、 司法 角度 实 现 “ 治 保 从 法 国” 目标 的关键 。“ 司法独 立 ” 是我 国宪法 确 立 的 也
( ) 三 有效 解决各 种行政 争议
正 确确 立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我 国及 时有 行 政 处 罚案 件 , 从 条 文 的规 定 看 , 没 有 排 除公 是 但 并 效 解 决 各 种行 政 纷 争 , 法 治 、 明 的框 架 内化解 民 、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可 以就 没有 列举 的其 他 种类 在 文 法 矛盾 ,实 现 社会 的真 正 稳 定 与 国家 长 治 久 安 的关 的行 政处 罚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如警告 、 通报 、 劳动教 键 。 中国从 古 代就 倡 导忍 耐与非 讼 , 了惩办 老 百 养 、 除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及罚款决 姓 的刑 事诉 讼 以外 , 民事 诉 讼 都 极 不发 达 , 连 自然 定 等 。
讼受案范 围的确定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请求 依 法 行 政 、 纠正 违 法 及 不 当行 政 , 有 效 地 促 进 依 可 司法 救助 的 界定 。因此 , 对该 课 题 的研 究 对保 护 行 法行政 , 落实 、 障 宪法 赋予 的公 民权利 , 保 在一 定 程 政 相对 人 合 法 权 益及 对 行 政 主体 行 使 行 政 行 为 的 度上 弥补 我 国宪法 诉讼 空 白 、 法监 督 无 力所 带 来 宪 监督具有 重要 意义 。 的法治 上 的巨大不 足 。
讼 案件 的范 围。它 规定着 司法权 对 行政权 的制 约和 法 审查 之外 。通 过 正确 确立 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监 督 的程度 , 志着 行 政法 律关 系 中的相 对 人诉 权 将行 政诉 讼 落实 到 实处 , 得行 政 机关 和 其 他组 织 标 使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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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1、尚未成熟的行为。主要是尚处于行政系 统内部、未最终形成的行为。比如一个需要经过上级 机关批准却处于申请批准过程中的行为。2、程序性 的准备行为。比如行政处理决定作出之前的通知行为、 咨询行为、调查行为等。 如:王某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工商局接到群众举报, 欲查处王某,遂向其发出通知: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 工商局接受调查,否则将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局虽然 以吊销营业执照向要挟,但它只是一句话,对王某的 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的影响。 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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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揭谜底 人格不抵一双鞋
· 轰动一时的陕西泾阳“处女嫖 娼案”,2001年3月20日在 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开庭审理 后,于当年5月9日作出一审 判决。一审宣判:受害者获 赔74元。
· 法院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 制传唤、强迫被告作“处女 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 具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 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被告 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 74.66元,医疗费1354.34元, 从元月10日起一直到5月9日 的误工损失费每日2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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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女嫖娼案”实况进程一览表 (4)
2001年3月20日轰动全国的“处女嫖娼案”一 审案件在咸阳市秦都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 2001年5月9日法院一审宣判:受害者获赔74元! 法院一审裁定被告在处罚裁决、强制传唤、强 迫原告做“处女膜完整”医学鉴定、使用械具 等行为违法,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 令被告在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金74.66元,医 疗费1354.34元,从元月10日起的误工损失费 每日25.67元;
2001年5月9日,二审法院认为,咸阳市、泾阳县两级公安局的行政违法 行为给麻旦旦造成了一定精神损害,泾阳县公安局应在其侵权范围内为 麻旦旦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麻旦旦提出的500万元精神损 害赔偿的请求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在媒体上公开赔礼 道歉也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受案范围

(二)公共设施的管理和服务
公共设施的管理者具有合理使用义务、普遍 服务义务和保障公平竞争义务。这一点显示 出公共设施与私人物品的区别。目前,哪些 公共设施管理和利用行为可以归入行政诉讼 仍不确定。但特定领域的司法个案和法律规 定已经初步显示了公共设施管理和服务的特 殊性质。
二、其它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
这是受案范围的概括性规定,把涉及行政人 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兜底纳入受案 范围,弥补列举不足,扩充受案范围。
三、其它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受理
第11条第2款:“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 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这是一条准用性规范,指引其 它法律渊源为受案范围的依据。
《刑法》“收容教养”,即因不满16周岁不 予刑事处罚而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收容教养 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 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安机关依照 《人民警察法》第9条,对有违法犯罪嫌疑 人员当场盘问、检查,以及带至公安机关留 置盘问,应当认为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 以提起行政诉讼
有公安机关在法律规定之外,将公民送往所 谓的“法制教育学校”接受强制教育,显然 与刑事侦查无关,当事人更是可以提起诉讼。
3. 学籍管理和纪律处分。有的法院认为, 勒令退学处分决定具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性 质,法院受理缺乏法律依据。有法院认为, 学校对学生的开除学籍处分,剥夺了学生受 教育权,系学校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力的行 为,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受理了相关 的诉讼。重庆女大学生怀孕被开除案。
发放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等行为。这类 行为也涉及公立高等学校的公共职能和学生 的平等权益,一些法院也予以受理。
也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 受 案 范 围 概 念 的 厘定
受案范 是启动行政诉讼程序 的基础,它关系 到公民权利
保护的力度 , 规制着审判权 与行政权 的关系 , 也是行政诉 讼法实 施 以来争议最多、 分歧最大的 问题。 最 高人 民法院在 l 9 9 1 年最
足 不 了现 实 需 求 。
身权、 财产权 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 的: ( 七) 认为行政机关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 八)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 财产权
诉讼 来 处 理解 决 。 ( 二) 现 行 法 律 规 定 的受 案 范 围
马克思 主义 认为法的本质具有物质制约性 , 即法的内容最 终足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 法律 以社会 为基础 , 法律不可能超 小社会需要去 “ 创造” 社会 。由于我 《 行政 诉讼 法》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 论尚未确立的特定条件下出台的, 其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必然受 当时行政诉讼实践发展水平的制约, 带有明显 的时代特 点。 王汉斌在七屈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 的《 关 于(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 草案) ) 的说 明》 指出当初立法
高人 民法院 《 关于 贯彻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 『 u ] 题的意见( 试行) 》 ( 以下简称《 若干意见》 ) 和2 0 0 0年最高人 民 法院《 关j 执行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围行 政 诉 讼法 )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 以 下简 称 《 若干 解 释 》 ) 这 两 次对 行 政 诉 讼法 所 作 的 较 为 全 丽 的
基层法院行政诉讼受案情况的历史、现状与进路

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 又 在 《 关 于 地 方 人 民政 府 规 定 可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的 行 政 案 件 应 否 受 理 问 题 的 批 复 》中 指 出 : “ 凡 是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
法律 、 国务 院制 定 的 行 政 法 规 、 省 和 直 辖 市 的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制 定 的地 方性 法规 、 民 族 自治 地 方 的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定 的 自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中 规 定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讼 的行 政案 件 , 如 当事 人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人 民法 院应予 受 理 , 不 属 于上述 情 况 的 , 不应受理。 ” 这 一 司法 解 释将 民事 诉 讼 法 规 定 的法 律 授 权扩 大 到 了法 规 授 权 。 据 统计 , 在此期 间 , 大约有l 3 0多 件 法 律 、 法 规 对 可 以 向
收稿 日期 : 2 0 1 3—0 6—1 2
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项 目“ 西部地区农村群体性纠纷及其解决机制研究” ( 0 9 X F X 0 3 2 ) 作者简介 : 吴卫军 ( 1 9 7 4一) , 男, 湖北潜江人 , 法学博士 , 电子科技大学法律系教授 ,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 、 刑事 诉讼法学研究; 李倩( 1 9 8 8一) , 女,  ̄ t ) J l 什邡人 , 电子科技 大学法律系硕 士研 究生 , 主要从事宪 法
摘要: 从法律 文本 变迁的角度 审视 , 中国行政 诉讼 受案 范 围呈现 出逐 渐扩 大的趋势 。通过对 F市基 层 法院受案 具体 数据 的分析 , 得 出结论 : 实践 中行政诉讼 受案 范围整体呈不 断扩 大的 态势 , 但 效 果不如预 期 明显 ; 行政 诉讼 立法 对受案 范 围的规 定 , 特别是 抽 象行政 行 为不可诉 之规 定 , 在 一定程度 上妨 碍 了民众 的权 利救 济 ; 实践 中法 院受理 的案 件类型逐 渐 向非 治安 行政案件 集 中 , 反 映 了中国政府 角 色转 变的时代特征 。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思考——从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谈起

权的法定职责 ,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 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 ()
没 有 依 法发 给 抚 恤 金 的 :7认 为行 政 机 关 违 法 要 求 履 行义 务 的 :8认 () ()
为行政机关 侵犯其他人身权 、 财产权的;9 除前款规 定外 , 民法院 () 人 受理 法律、 法规规 定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 ) 三 行政诉讼 受案 范围的排除 式规定 《 行政诉讼法》 l 第 2条排除了下列行 为的行政诉讼可诉性 :1国 ()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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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0.中 01
行 政 诉 讼 受亲 范 围 之思 考
从 受教 育权 的法律救 济谈起
金 荣
摘 要 本 文从我 国 目前公 民 的受教 育权 的 法律救 济现 状入 手 , 结合 我 国 目前行 政诉 讼 受案 范 围的立 法现 状 , 分析 在 实然 中受案范围所存在的缺 陷, 进而分析产生这种现象的原 因, 并在此基础上提 出了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几点思考。 关键 词 受教 育权 法律救 济 行政 诉讼 法 受案 范 围
径和形式是多种多样 的。 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受教育权救济途径做出了 与世 界各 国相似 的规定 , 包括立法机关的违宪审查 、 诉讼、 申诉、 行政
复 议 、 政 强制 执 行 和 处 罚 。宪 法 确 立 了违 宪 审 查 制 度 , 育 法 作 为 行 教
防、 外交等国家行为 ; ) ( 行政法规 、 2 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 布的具 发
诉 讼 、 法 诉 讼 , 就 是 说 , 教育 权 司法 救 济 实 践 中, 管 将 受 教 育 宪 也 受 不
五种行政诉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下情况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拘留等。
2.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扣押、查封、冻结财产、强制拆除等。
3.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征收决定,包括征收土地、房屋等。
4.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不予许可、变更许可、撤销许可等。
5.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确认决定,包括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等。
6.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赔偿、补偿决定。
7. 行政机关作出的其他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1. 起诉人必须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起诉的资格。
2. 起诉人必须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起诉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4. 起诉人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起诉人必须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
三、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一般管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特殊管辖:下列情况下,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1)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引起的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特殊原因,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1. 起诉与答辩:起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
2.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和答辩状后,决定开庭审理。
3. 证据交换: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交换证据。
4. 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中,对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5. 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判决。
五、行政诉讼的判决与执行1. 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2)变更判决:变更被诉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 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应当是指各种企业和 经济组织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自身的机构、人员、财产、原材料供应、生产、
销售等各方面事务自主管理经营的权利。
四、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颁发 许可证和执照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 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或者不予
(3)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申请拒绝或者不予答复。 法律有明确期限要求的,按照法律的规定。没 有期限规定的,一般以60天为期限。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 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公民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案件。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 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从《行政复议法》和司法解释来看,这类案件有: 5.国际贸易案件; 6.反倾销行政案件;
7.反补贴行政案件。
第三节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 • • • •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 授权实施的 六、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八、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为 九、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 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当事人不服商标局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可依法申 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确认案件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法律事实、法 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并且 予以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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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众 文 艺大10摘要: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这一社会问题一直以来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重视。首先,从一般意义上阐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确立方式、影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制约因素等基本问题。然后,从现实的角度论述了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及法律规定问题及其成因的分析,发现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些不尽人意之处,如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人身权、财产权为标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制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广度;实质上的列举式的表达方式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经过对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一些现实进行评论,文章最后笔者相应的提出了几点展望: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关键词: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至今已有21个年头了,在这期间此部法律为中国“民告官”的诉讼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在一定范围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某些合法权益,但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比较狭窄,早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本文针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不能全面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这一问题作了初步的探讨。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1.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1]。有的学者认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的范围[2],即法律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进行司法监督的范围。笔者认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应当是指明了这样一种状态:它不仅确定了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享有司法审查权,同时也圈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哪些权利受到行政主体的侵犯后,可以要求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范围。综上两点便能够比较明确清楚的把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本质意义。明确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及其本质意义,对于分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问题有着前提意义。1.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是用什么样的法律文本来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表达方式。目前,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表达方式:1.2.1概括式概括式的表达方式是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出的统一的、完整的、原则性的规定方式。这种表达方式的优点在于其可以全面的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做总的规定,而不会漏掉相对人的某一项权利。其不足之处是此种表达方式并没有明确说明具体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导致在实践中不易具体实施。1.2.2列举式列举式的表达方式是具体指明了哪些事项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列举的表达方式又可分为肯定列举和否定列举两种方式。采用列举式就是把应当或者不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逐一列出,这种方式的优点:可以把某一具体事项明确的写进法律条文。但其也有不足之处,那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日常生活中可能受到形形色色的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情况很多,在肯定式列举的情况下,很难将所有事项列尽,有些合法权益就被排除在了行政诉讼法的保护之外,导致相对人在其有些权利受到侵害之后,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求救无门,必然将引发各种社会矛盾,甚至导致严重的社会后果。1.2.3混合式除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达方式,还有比较折衷的一种确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那就是混合式。混合式的表达方式,顾名思义,就是将概括式与列举式结合起来使用,先做出概括式的规定,然后再用列举的方式列明诸事项,充分发挥出了概括式和列举式这两种方式的长处。从理论上讲,混合式是比较理想的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二、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1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依据就是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中的相关法条规定的,有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条):其大意是对于诉权的规定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一方的,(强调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强调必须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进行维权;也有具体
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现状与展望刘永利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 071002)
代舞广泛的吸收而又不拘一格地运用中国传统舞蹈素材和外来艺术素材进行的创作和表演,但不拘一格并不意味着标新立异,从中国当代舞的舞蹈形式、表现方法与风格等方面看,中国当代舞存在有“多界面”、多层面的丰富体系,有如现代舞一样,其中流派风格倾向繁多,但并不妨碍它们共有的、共同遵循的美学原则,形成自己舞种的“临界面”的当代艺术风格。如何表现现实生活是当代舞所要表达的主题,这一主题构成了“当代舞”重要的艺术特征。这对于中国当代舞向着更高层次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例如在第五届CCTV舞蹈大赛南方电网选送的《远征》,展现了新时期中国电力工人的新形象,整个舞蹈气势宏伟,既起到了振奋人心的效果,又讴歌新时期中国美好的发展前景。舞蹈《军中蛟龙》矫健、阳刚的雄性张力,传达出信息化战争联合作战的雄浑,展示了铮铮铁骨的英豪之气,以及铿锵有力、激情飞扬的精神风貌;《穿越》始终贯穿腾跃倾斜的“穿越”主题动作,像炮弹待发、似火箭穿射、如信息传越,呈现出敢打必胜的现代化战争情境。这两个作品中充满革命英雄主义雷霆之志的主旋律,催人奋进,有效地激发官兵的战斗精神,促进部队战斗力的生成,揭示的是生活本质的真实。又如舞蹈《空巢的孩子》反映的是当代社会留守的孩子对远方父母的思念之情。综上我们不难看出鲜明的时代主题、饱满的人物形象、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都是中国当代舞的不断发展的方向,同时在创作的内容与形式上应充分考虑中国文化下人们的思维方式和当代社会的背景与要求。这样中国当代舞的发展才会在正确的方向上不断发展前进。
5.结语中国当代舞是属于中国本土发展的舞蹈,其舞蹈创作的审美价值在艺术欣赏和社会生活两大领域中,都有着深远的意义与影响。中国当代舞的发展和繁荣,从根本上缘于舞蹈艺术的发展以及广大群众对舞蹈审美价值的不断提高、不断多元化的追求。因此,审美价值可以说是中国当代舞创作的核心价值。对于中国当代舞的创作来说其审美价值无论是在深度还是在广度上,都更加趋于多元,除不断衍生、分化、综合新老舞种带给人们新的“艺术美”,同时那些以社会背景与时代发展要求为主题的舞蹈还应向人们展示着“生活美”。依据其审美价值,植根于中国文化之中,提倡民族优秀传统,彰显中国新时代精神,紧扣当代社会的背景与要求,大力提倡人们正确的价值取向和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并对外来文化取长补短。更应以突出的民族艺术特性在国际舞台展露头角,从而在不同层面实现自身的价值,成为当代中华民族先进文化的卓越代表为目标而不懈努力。
参考文献[1]仝妍. 论中国当代舞的价值取向[J]. 北京舞蹈学院学报.2005(3).[2]张建民. 中国双人舞编导教程[M]. 上海音乐出版社.2004 (9). [3]李杨.当代舞——中国当代舞的新课题[J]. 艺苑.2009(10).
作者简介赵容芳,陕西理工学院助教,主要研究方向:舞蹈学。
理论研究大 众 文 艺11列举的条款(行政诉讼法第11条):列举了受理案件的几种类型;还有否定角度列举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例如国家的外交,边防等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3]。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解释,也是补充了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未曾提到的方面和一些概念的界定。特别强调一下,对于行政诉讼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指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4] 《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行政诉讼的范围作了规定,形成了当前中国行政诉讼中关于受案范围问题的一个初步框架,为现今的行政诉讼的顺利开展和进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保护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应享有的权益,有其进步的一面,但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2.2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问题及其成因中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即人民法院只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众所周知,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个别人的,即使违法,也是对个别的、局部的相对人造成损失,但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普遍对象做出的,适用不止一次,具有反复性,可适用多次,涉及范围相当广,因而产生的影响也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鉴于违法抽象行政行为较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危害更大,影响更广,所以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未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导致了部分行政行为可能在侵犯到相对人合法权益而不受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人身权、财产权为标准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只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被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才能诉诸法院。人身权、财产权是民法的概念,也是民事权利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而行政诉讼法应当保护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活动中受到不利影响的所有合法权益。所以说行政诉讼法有关人身权、财产权的规定不当,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使得有关受案范围的若干条款出现了矛盾,从而使法院空有主持正义的相关设置而无法将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行政案件得以很好的处理,同时导致了行政主体逃脱司法监督的不良后果,使其更加肆无忌惮。正是由于行政诉讼立法方面的缺陷,使相对人的很多权益在受到行政主体侵害后求救无门,得不到法律的最后保障,也造成了巨大的司法资源的浪费。实质上的列举式限制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5]。采用列举式的方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比较明确清楚,容易操作,能够起到明确界定受案范围的作用,但也有无法囊括和穷尽所有违法行政行为的弊端。尤其是对于中国行政诉讼中肯定性列举和否定性列举之间的广泛区域,能否进入诉讼就成为难题。用这种方法规定行政诉讼中应当受理的案件是不妥的。法院对于除法条以外的情况,采取不予受理态度的形式与立法原意有着本质的不同,严重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上问题,究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1989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是在当时的情况下所确立的,当时中国的政局还不像现在这样稳定,人民的法律思想和法律意识还没有现在的水平,经济发展水平不高,与当今的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日益多元化的社会形态完全不同,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的增强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当时的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在的情形,现在必须修改。立法的不完善是当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的主要原因,所以当今的主要任务就是及时修改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关法律规定。三、中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展望3.1抽象行政行为问题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问题。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有其自身特点:①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制定;②可以无限反复适用,而且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违法,将会产生重大影响,给多数人造成损害,此类损害还可能会在特定范围内连续不断的发生,使更多的相对人受到损害。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并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到行政诉讼监督之下,而是通过复议等其他监督手段,又不能达到一定的力度,致使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问题日趋严重。而法国行政诉讼范围由权限争议法庭和行政法院的判例确定的,除判例所排除的情况,行政机关的一切决定不论采取何种形式,不论是采用口头的或书面的,明示或默示的,抽象或具体的均可提起行政诉讼[6]。通过借鉴和比较,只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才可以在更大范围内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行政相对人的诉累,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在实施抽象行政行为时做到依法行政,因为抽象行政行为亦即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难道只有针对具体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为才能受法律保护,而对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就不需要法律的保护吗?笔者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虽然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所做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但有时也会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出现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所以抽象行政行为也应受到法律监督,而且因其所涉及的利益更大,牵扯的人数更多,要更为谨慎的对待。总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早晚的事,我们都要为促进抽象行政行为早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中而努力。3.2事实行为问题事实行为是指,不以形成变更或消灭法律关系为目的,不对当事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7]但事实行为也会对行政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