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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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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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14•【字号】桂国税函[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8]2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28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民族贸易县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的范围、比例,由民族贸易县民族工作部门牵头,商同级财政、税务部门确定。

其中,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应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2001年修订)的通知》(民委发[2001]129号)规定的属于本民族的特需用品确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须品,应根据本民族的生产生活的现状确定;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自行确定。

上述内容确定后应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国家税务总局的通知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但因通知12月28日才下发,因此通知第一条“备案前三个月的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累计销售额占企业全部销售额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前三个月”在2007年内统一为10、11、12月。

对要求办理2007年10至12月免税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通知企业将10、11、12月的账务按“分别核算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用品和其他商品的销售额”的要求重新调整。

三、关于对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应允许其重新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是指企业停止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发生的销售业务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期间发生的销售业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两个附件所需表格由各民贸县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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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局、计委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
目注释的通知
【标 签】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税发﹝1993﹞316号
【发文日期】1993-07-20
【实施时间】1993-07-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各地、市、县税务局、计委: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国税发[1993]40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商业物资供销类税目注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了使低档饮食服务网点的标准及规模易于掌握,对项目投资在五十万元(含五十万元)以下同时每千方米造价在三百五十元(含三百五十元)以下的,要暂定为低档饮食服务网点享受5%税率,一般性质的商业网点,如符合上述标准的,可比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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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

【标 签】中国人寿保险,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4﹞119号
【发文日期】2004-05-27
【实施时间】2004-05-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财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财政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
收资产占用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桂地税发[1997]24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7.11.17
【实施日期】1997.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资产占用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7]246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征收资产占用费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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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问题,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税发﹝1994﹞434号【发文日期】1994-01-01【实施时间】1994-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我区具体情况明确如下:我区电力企业除南宁供电局、柳州供电局、桂林供电局、河池供电局、钦州供电局、玉林供电局、梧州供电局、防城港供电局以及西津水力发电厂、洛东水力发电厂、拉浪水力发电厂、麻石水力发电厂、拨贡水力发电厂、六甲水力发电厂、合山电厂、田东电厂集中由区电力局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缴入中央金库)外,其它企业均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税款按预算级次就地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企业所属的地方金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14日国税发[1994]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现对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和其他电力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纳税问题 (一)电力工业部直属五大电力企业集团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1994年度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缴纳:华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华北电力集团公司(指京津唐电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河北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华东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上海市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安徽省电力公司、浙江省电力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华中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分别以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南省电力公司、江西省电力公司、河南省电力公司,葛洲坝水力发电厂(湖北省宜昌市)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东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以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西北电力企业集团直属发电厂、供电局应分别以甘肃省电力公司、宁夏自治区电力局、青海省电力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二)山东、福建、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省电力公司(电力局直属发电厂、供电局)暂以省(自治区)电力公司(电力局)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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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标 签】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铁路运输企业范围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6﹞90号
【发文日期】2006-03-30
【实施时间】2006-03-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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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公益救济性捐赠,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函﹝2002﹞437号
【发文日期】2002-12-06
【实施时间】2002-12-06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73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六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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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

【标 签】中国人寿保险,司重组改制,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4﹞122号
【发文日期】2004-06-01
【实施时间】2004-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重组改制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8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标 签】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广西地方税务局【文 号】桂地税发﹝2008﹞38号【发文日期】2008-03-20【实施时间】2008-03-20【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2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大宣传、辅导力度 根据各市地税局上报的自行纳税申报数据,截至2008年3月14日,全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为2213人,仅为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我区的12800人的工作目标的17.29%,工作任务形势十分严峻。

因此,各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改进宣传工作的方法,加大宣传力度。

目前,自治区地税局已通过广西电视台的各档新闻栏目滚动播出自行纳税申报的宣传材料。

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加大媒体宣传力度的同时,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醒和督促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进行自行纳税申报。

二、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服务质量 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自身的管理实际,深入到纳税人中去,了解纳税人的心理和需求,在提供共性服务的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个性服务工作。

如针对单位集中代申报和个人自行申报采用不同的受理方式;到重点单位实行上门受理申报等等。

三、完善自行纳税申报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自行纳税申报档案的管理工作,既是对以往工作的总结和归纳,又是今后工作的参考提供依据,而且也是加强自行纳税申报保密工作的前提。

因此,各市、县(市、区)地税局必须指定1人负责自行纳税申报资料归档和管理工作,纸质申报材料由受理机关专人专档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台账》(见附件4)则逐级上报,由各市地税局汇总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自治区地税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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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电力公司过网费,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4﹞127号
【发文日期】2004-06-04
【实施时间】2004-06-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 地级市地方税务局下辖直属机构,区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
函[2004]607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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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
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规范汇总合并,企业所得税范围,企业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6﹞30号
【发文日期】2006-02-10
【实施时间】2006-02-10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
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
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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