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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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2.01•【字号】皖财资〔2024〕65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4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三章基础管理第四章资产使用方式第一节资产自用第二节出租、出借第三节对外投资第五章使用收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

第四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强化管理,明确责任,规范流程,约束有力,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06•【字号】六政[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六政〔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有关单位:《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2010年2月27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六日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贯彻《纲要》、《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不断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社会监督的决策机制,努力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二、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一)依法决策原则。

在决策的整个过程中始终遵循法律的制约和规范,坚持法律优先原则,确保行政决策各个环节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行。

(二)科学决策原则。

在决策过程中广泛应用先进的科学思想、理论和技术,尊重事物发展客观规律,为决策提供可靠和有效的客观依据,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

(三)民主决策原则。

在决策过程中要使不同意见得到充分和客观的表达,行政决策应当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防止和杜绝个人专断。

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

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

安徽省机构改革方案1. 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安徽省的机构改革方案。

机构改革是指对机构设置、职能调整等方面进行的重大改革,旨在推动政府机构更加高效、简洁、透明的运行。

安徽省的机构改革方案将有助于打破行政体制壁垒、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文首先介绍了机构改革的背景和意义,然后详细阐述了安徽省机构改革的任务、目标和实施方案。

2. 机构改革背景作为中国大陆的一个省级行政单位,安徽省一直致力于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服务型政府。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体制机制的深化改革,安徽省旧有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已经不能适应新发展要求。

因此,进行机构改革势在必行。

机构改革的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经济发展需要安徽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其经济规模和产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需要相应的机构设置和职能调整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通过机构改革,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发展的效率和质量。

2.2 政府职能转变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倡导转变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行政管理转向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

机构改革是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可以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2.3 政治体制优化安徽省机构改革还涉及到政治体制的优化。

通过调整机构设置和职能,可以加强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体制,完善权力运行机制,提高行政效能和决策科学性。

3. 机构改革任务安徽省机构改革的任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优化机构设置安徽省将对现有的机构设置进行梳理和优化,合理划分和整合相关部门职能。

通过减少机构层级、简化审批流程等措施,提高政府部门的响应能力和工作效率。

3.2 职能调整与优化安徽省将对各个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职能的科学性和灵活性。

通过重组部门、整合职能等措施,提高政府部门的工作协同性和整体效能。

3.3 配置人员优化安徽省将进行人员配置的优化,通过撤并冗余岗位、优化编制结构等措施,提高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实现人员资源的合理配置。

4. 机构改革目标安徽省机构改革的目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提高行政效能通过机构改革,安徽省将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行政效能的持续提升。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财资〔2017〕1396号•【施行日期】201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省直各部门、单位:为切实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政府系统重点领域廉政建设的意见》(皖政〔2017〕33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认识房产公开出租工作意义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规范房产出租行为,严格房产出租收入管理,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国有资产管理意识,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和省委巡视、专项审计工作要求,严格房产出租决策和审批程序,全面实行公开出租,规范合同备案和收入上缴,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盘活国有资产,提升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进一步完善房产出租审批手续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严格履行审批与报备手续。

要进一步完善房产出租内部决策程序,单位确需出租房产的,要经集体研究,形成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并在上报审批时,提供以下资料:(一)出租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房产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用途限制(如有,需说明理由)及出租底价等内容;(二)填报《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可从省财政厅网站-公众服务-资产管理板块下载);(三)拟出租房产的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置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四)单位同意出租房产的内部决议或会议纪要复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出借的书面证明等)。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皖交政法〔2016〕61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皖交政法〔2016〕61号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6年5月5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有相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政策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袁杰,*************。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2016年5月18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运输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文件质量,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规范我省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事务,以省交通运输厅名义制定发布并反复适用,针对不特定对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交通运输厅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查、决定、备案、发布、解读、清理等工作。

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省交通运输厅作为主办单位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列文件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规范性文件:(一)原文转发上级文件;(二)对下级交通运输单位的请示,作出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或者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处理决定和批复;(三)涉及机关内部运转、档案管理、后勤保障、人员福利、人事管理、工作部署、规划、计划、工作考核等内容的文件;(四)议案、通报、函和会议纪要;(五)交通运输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六)短期有效或者一次性效力的通知和公告;(七)其他不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不能反复适用的文件。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各试点地方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行为中选择全部或者部分开展试点。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试点单位要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主动表明身份,接受社会监督。

1.加强事前公开。

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在门户网站和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场所,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健全公开工作机制,实行动态调整。

要编制并公开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2.规范事中公示。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佩带或者出示能够证明执法资格的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第六章行政决策 (2)

第六章行政决策 (2)
• 咨询系统的主要任务是辅助决策系统发现问题,确定 目标,拟定并论证各种决策方案,为领导者评估选优、 确定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做出取舍意见和建议;辅助 领导者发现、纠正决策中的偏差,提供修正意见和追 踪决策方案等。
中央主要智囊机构
• 中央政策研究室 • 中央党校 • 中央编译局 • 中央文献研究室 • 中央党史研究室
• 基本任务:为信息 系统指明信息搜集的方向; • 为咨询系统提供制定执行备选方案的目标 • 选出或综合出满意方案 • 一般由行政领导集体及其工作机构组成(委员
会制/首长制);其领导者既要有良好的个体素 质,也要有合理的群体结构
决策者—行政首长
决策机构— 常务会议
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的“一言堂”
泰安原市委秘书长卢胶青的“人事决策”
• 原范镇党委书记郑鸿昌对卢百般讨好,多方巴结。他先是为卢在 华侨大厦开了个单间,并安排下属王XX侍奉左右,为卢报销吃、 住、玩、用的花费。然后又给卢送彩电,送录放机、美元、人民 币,投其所好、供其所需,先后向卢行贿人民币11万多元。卢也 利用职权给郑报以厚爱。当郑鸿昌要求升官晋级的时候,卢指示 区委对郑考察上报,并在党委会上又争又搅,终于为郑搅来了区 委副书记兼范镇党委书记的“红顶子”。范镇百姓不满郑的专横 跋扈、贪污腐化,民怨沸腾。郑四面楚歌,要求卢掩护其撤退, 卢又毫不犹豫地为郑卸掉了范镇党委书记的包袱。却又让他当上 了郊区的专职副书记,在干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切实可行原则
1995年,王怀忠担任阜阳地委书记,他很不满意阜阳的 飞机场运营状况和总体面积,在多次会议上都表示“机 场太小了”,与阜阳的“国际形象”不相称,“必须将 原有的小机场扩建成一个可以开通国际航班的大机场。” 于是阜阳机场扩建工程正式立项、开工。 阜阳机场建设历时4年,耗资3.2亿元,加上导航系统 等设施,花费共计3.9亿元。除了国家民航局出资3000万 元、安徽省政府拨款3000万元外,其余3亿元由阜阳市自 筹。为此,阜阳当地全民捐款,建造机场。公务员要捐, 商户要捐,农民也要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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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30•【字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2日省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国英2020年12月30日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对属于本机关的决策事项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策程序,不得失职渎职、弄虚作假。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决策启动第八条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一)决策机关领导人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第九条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和参与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决策事项的课题研究。

第十一条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听取意见。

文化教育、医疗卫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公用事业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应当采取民意调查方式听取意见。

民意调查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第十三条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并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下列一种或者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公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方式和渠道:(一)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的门户网站;(二)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三)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四)新闻发布会;(五)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参加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参加人出席时举行;出席人数不足的,听证会应当延期举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需要遴选听证参加人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遴选听证参加人:(一)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代表,由当事人申请。

申请人超出听证参加人预定人数的,由申请人推荐产生,或者由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产生;(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法律工作者等,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邀请产生,也可以委托有关组织推荐产生。

听证参加人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专家论证第十八条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内容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经济、工作条件上的必要保障。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支持专家、专业机构独立开展论证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专家、专业机构出具倾向性意见。

第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诚信考核和退出机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

决策机关没有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可以使用上级行政机关的专家库。

第二十条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二)在所从事的教学、研究、实践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历、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影响力;(三)熟悉相关领域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行业发展动态,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四)热心社会公共事务,有履行职责的必要时间和相应精力;(五)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受过纪律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或者协会的行业处分;(六)开展决策咨询论证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从事决策咨询论证的专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二)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研究力量,有较强的数据采集分析、决策咨询和政策评估经验和能力;(三)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相关方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四)开展决策咨询论证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邀请5人以上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参与论证;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特别复杂的,应当邀请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专家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及其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专业机构的论证意见归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探索建立专家论证意见反馈机制。

第五章风险评估第二十四条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下列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一)编制重要规划、拟订行政区划调整方案;(二)制定重大产业政策、调整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定价标准等;(三)制定或者调整事关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政策和重要改革方案;(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其他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事项。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二十五条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制定风险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标准、步骤、方法、时限;(二)可以通过舆情跟踪、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运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三)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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