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 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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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后的社区化管理和再教育工作。

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有经验的人员来开展,但由于缺乏相关人才培养机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问题。

2. 缺乏配套设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应的设施来提供罪犯的安置和康复,但目前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和装备还远远滞后于需求。

3.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合作,但现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合作和配合存在问题。

4. 人员相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少罪犯对矫正制度缺乏认同感,对再犯的风险认识不足,对矫正工作的期望过高等,这些都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5. 社会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但目前社会对于罪犯的接纳度还不高,给予罪犯的就业、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方面存在困难。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1.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培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相应的专业学科,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2. 加强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加强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提高罪犯的生活和康复环境,满足其社会参与的需求。

3.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矫正教育:通过加强矫正教育,提高罪犯对矫正制度的认同感,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评估自身再犯风险,增强他们的社区参与能力。

5. 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支持,提供就业、教育和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为罪犯的社会重返提供有力保障。

6. 开展合作研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实践,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7.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范文

《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制度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对犯罪人员进行有效的再教育和社会适应性帮助,以实现犯罪人的再社会化,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探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为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一)制度建设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建设在法律层面上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执行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二)实施情况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得到了一定的实施和推广,但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例如,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不够、工作经费不足等,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同时,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措施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三)社会影响社区矫正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犯罪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然而,由于制度执行中的问题,导致社会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认知度不高,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和偏见。

三、存在的问题(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空白和漏洞,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问题。

例如,对于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缺乏明确规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二)人员配备和专业素质不足目前,矫正机构人员配备不足,专业素质参差不齐。

这导致在开展工作时难以满足矫正对象的需求,影响了社区矫正的效果。

(三)社会参与度不高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然而,由于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等原因,导致社会参与度不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

四、对策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应加快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确矫正对象的范围、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强度等,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报告

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报告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它通过对刑满释放人员、缓刑人员等社区矫正对象的帮助、教育和管理,促使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实现二次健康成长。

然而,在社区矫正对象改造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分析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一、缺乏心理疏导社区矫正对象在刑期履行完毕后,常常面临着重新适应社会的困难。

然而,社区矫正过程中却缺乏心理疏导这一重要环节。

矫正对象心理压力大,容易出现焦虑、抑郁等问题,而没有专业人员提供心理咨询和帮助,很难在短时间内适应社会生活。

解决方案:1.建立健全心理疏导机制,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支持和指导。

2.组织心理辅导课程,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了解自身心理问题,并学会应对和调节自己的情绪。

二、就业困难社区矫正对象因犯罪记录,在就业过程中总是处于不利地位,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

此外,由于缺乏职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他们的就业困难更加突出。

这些因素导致了社区矫正对象容易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解决方案:1.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职业培训,提升其职业竞争力。

2.建立与企事业单位联合开展的就业合作机制,提供更多就业机会。

3.鼓励社区矫正对象自主创业,提供相关的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社会歧视问题社区矫正对象因犯罪记录而遭受社会歧视,这给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带来巨大困难。

有些人甚至被唯一地定义为“犯罪分子”,在就业、教育等各个方面遭受到歧视和限制。

解决方案:1.加强公众教育,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理解和关爱。

2.建立社区矫正对象的宣传平台,展示他们的改造成果和积极意义,改变社会对他们的偏见。

四、社区矫正对象间交流不足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缺乏有效的交流和互助机制,这阻碍了他们之间的共同成长和改造。

解决方案:1.组织社区矫正对象间的心理支持小组,鼓励他们相互交流、分享经验和困难。

2.开展合适的活动,增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归属感和团队意识。

五、相关法律政策落后我国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相对落后,缺乏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面照顾。

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宝鸡市社矫工作实践为例

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宝鸡市社矫工作实践为例

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以宝鸡市社矫工作实践为例近年来,我国社区矫正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认真总结问题,并采取有效对策。

本文将以宝鸡市社矫工作实践为例,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问题一:社区矫正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化、规范化的运作,需要从业人员具备相关的法律和心理学知识。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部分社区矫正人员存在素质参差不齐、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

案例一:某社区矫正工作者在执行某一案件过程中,过于急躁,屡次使用极端手段去迫使矫正对象做出某些表现,导致该矫正对象对社区矫正工作失去信心。

对策一:要提高社区矫正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专业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水平和专业素质。

同时,要建立健全制度,严格规范社区矫正工作。

问题二:社区矫正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的高质量开展需要足够的工作人员。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力量不足,导致难以满足矫正对象的复杂需求。

案例二:某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负责区域内矫正对象增多,但其矫正人员并未增加,导致每个矫正对象得不到充分关注和服务,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对策二:要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招聘和培训工作,提高其工作质量和效率。

同时,要完善社区矫正体系,建立强大的社区矫正队伍,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可持续的支持。

问题三: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管机制不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严格监管和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管机制不完善,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困难。

案例三:某社区矫正站工作者对于矫正对象的家庭环境和个人隐私保护工作不够严格,导致部分矫正对象信息被泄露,进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

对策三:要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监管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保障矫正对象的隐私,防止不必要的麻烦和后果。

总体而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要从多个方面入手,采取有效的对策,推进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确保其健康有序的发展。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新形势下社区矫正面临的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社区矫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在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任务。

一、问题分析1、社区矫正使用的技术和手段过于单一,不能很好地解决社区矫正的实际问题。

2、社区矫正人员素质不高,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政策、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掌握不够,不能很好地完成社区矫正的任务。

3、社区矫正工作环境较为复杂,需要处理诸多复杂的人际关系,同时还要面对犯罪分子、其家庭成员等各种人群,使得社区矫正工作难度加大。

二、应对策略1、加强技术和手段的多样化。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组织多方力量,对社区矫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解决社区矫正实际问题,如电子监管、网络化管理等,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工作水平。

2、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有助于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在日常工作中要注重学习和培训,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技能的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3、优化工作环境和安全保障措施。

社区矫正工作的环境复杂,应对重点加强,采取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服务机制,切实保障犯罪分子的基本人权。

三、案例分析1、某矫正机构采用科技手段加强矫正工作的管理。

通过采用电子监管设备和监控系统,对犯罪分子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及时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提高犯罪分子的归化程度。

2、某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班采用多方式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通过开展岗位练兵、岗位交流、经验交流以及学习课程的形式,将专业知识、心理学、法务知识等与实际工作结合起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

3、某社区矫正工作推进组加强安全保障措施。

设立行动任务队,并且建立监管机制,日常巡查,加强犯罪分子的监督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的安全性。

【精品】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精品】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代鸿宾任冰)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罪性质比较轻微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种罪犯。

这些人员在矫正期间要按照社区矫正程序严格遵守关于定期汇报、走访、请销假、迁居等制度,通过定期接受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参与社会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改正自己的恶习,认罪伏法,重新做人,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从而降低刑罚执行成本,提高刑罚执行效果。

自2005年以来,我区共接收矫正对象396人,已有233人解除矫正被列入帮教对象,现在册矫正对象163人。

其中缓刑106人、假释12人、监(所)外执行8人、管制0人、剥夺政治权利37人.男性占98%、女性占2%;非农业人员占22%、农业人员占78%;18-45周岁占81%左右、46—60周岁占16%左右、61周岁占2%左右。

大学学历占3%左右、高中学历占8%左右、初中学历占49%左右、小学占39%左右、其他占0。

7%。

从犯罪类型看:抢劫占19%左右、盗窃占18%左右、故意伤害占12%左右、其他(强奸、交通肇事、重婚、诈骗、贪污、受贿等)占52%。

从社区矫正的试点到全面试行,我区同国内其他地区一样,在社区矫正方面进行了许多实践、探索和总结,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也积累了不少具有自身特点的经验,但也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需要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

一、当前我区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主观认识不到位.社区矫正是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要求整个社会对它的概念、工作内容、意义、重要性等有一个比较系统的了解和认识,但从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此还缺乏必要的认识,主观能动性还发挥得不够.(二)参与主体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

工作心得: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及对策一、社区矫正中的难点问题1、逃避监管、脱管、漏管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经济体制给建立在传统属地户籍管理基础上的监外刑罚执行带来很大冲击。

首先,大量的人口流动造成“人户分离”状况,有口无户、有户无口情况突出,外籍流动人口经商,不办理暂住户口,一些被判处监外执行的罪犯也混入其中,四处流窜,人户分离造成难以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其次,人民法院对罪犯宣告监外执行后都是让罪犯自己到派出所报到,一般情况下有固定住址或固定职业的都能到辖区派出所报到并接受考察,而一些无固定职业、住所的监外执行罪犯特别是流窜犯往往不回原籍派出所报到,跻身于人口流动大的城镇,行踪不定,长时间处于无人管理,其表现难以掌握,更谈不上日常管理,从而造成脱管失控的可能性增大。

第三,法律文书传递不及时、不到位是直接造成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对监外执行罪犯漏管的主要原因。

由于法律文书的不齐全、不完备,也造成司法所不能及时对监外执行罪犯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在司法实践和试点工作中,从201X年到201X年的时间里,据不完全统计,本辖区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共有25人,占监外执行罪犯的8.3%,其中法院判决后下落不明的有3人,由于人户分离无法管理的有3人。

2、监管不力,执法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现行法律文件规定公安机关是刑罚的执行机关,两高两部的《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工作机关。

刑罚执行机关与工作机关不统一,必然影响刑罚执行工作的统一性:责权利分离的状况容易造成部门之间对某些问题相互推诿、无人负责,导致执法存在随意性。

如纳入社区矫正的监外执行罪犯下落不明后,司法所在无法寻找到其本人时,就会要求基层派出所寻找,基层派出所认为其已经纳入社区矫正范围,责任在司法所,即使寻找有时也会敷衍了事,导致监外执行罪犯长期下落不明。

执法意识薄弱,存在随意性、盲目性。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执法人员及工作人员,由于缺乏较强的执法意识,在工作中不能坚持做到照章办事,主观随意性较为突出。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基层反映:浅谈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矫正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社区矫正作为惩罚与安抚犯罪分子的重要手段之一,其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社会治安的稳定。

然而,在当前的基层社区矫正队伍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人员结构不合理是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的一个主要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队伍中大部分人员是公安干警,而缺乏专职人员或者辅助人员,特别是在心理咨询、社工专业等方面的人员非常匮乏。

这导致了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无法提供更全面的服务,从而减低了矫正效果。

其次,对于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需要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然而,在基层社区矫正队伍中,由于缺乏培训和学习机会,人员的专业素养得不到提高。

同时,没有完善的晋升和激励机制,这也导致人员对于队伍建设的积极性不够高。

此外,社区矫正的工作环境和待遇也是一个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大部分是以外勤为主,工作强度较大,而待遇却相对较低。

这给队伍建设带来了不小的困难,许多有能力和经验的人才不愿意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导致队伍水平无法提高。

为了解决当前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以下几点建议可能有助于改善队伍建设状况。

首先,加强人员结构的合理调整。

应该增加心理咨询、社工专业等相关人员的配备,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性。

通过专业人员的参与,可以更好地解决矫正对象的心理问题,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性。

其次,加大培训和学习机会的投入。

应该建立健全的培训体系,完善培训计划和课程设置,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素养。

此外,还应该建立激励机制,通过晋升和奖励,激发社区矫正人员的积极性。

此外,应该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和待遇。

可以适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提高工作满意度,促进团队建设的稳定性。

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于工作环境的改善,提供更好的工作条件和设施,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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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措施浅析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及措施 **区司法局陶慧芳 **区社区矫正工作经过一年半的实践,取得了一定的实效,但也存在配套法制建设滞后,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社区矫正人才匮乏,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和流动性大的矫正对象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隐患等难点。

本文提出应对措施。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探索建设 ___的社会主义刑罚制度,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二是有利于对相关罪犯有针对性地实施社会化的矫正,充分利用社会各方力量,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

xx年7月,最高 ___、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___》(以下简称“通知”),确定浙江省等一些省(市)为全国社区矫正试点省(市)。

**区自xx 年9月正式启动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司法局的精心指导下,在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配合支持下,按照“规范有序、扎实稳妥”的工作原则,围绕社区矫正的组织构建、规范运作、分类管理、创新特色等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和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达到了预期目的。

截止到09年3月底,我区实际管理社区矫正对象231人;期满解矫156人,死亡2人,迁居3人;缓刑172人,假释31人,暂予监外执行14人,剥夺政治权利19人;男性218人,女性18人;18岁以下5人,19至45岁154人,46至60岁66人,61岁以上11人。

至今尚未发生脱管、漏管、重新犯罪等情况。

然而,社区矫正涉及立法、司法、社区建设以及社会 ___等多个部门和领域,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综合性非常强的社会系统工程。

随着社区矫正的推行和试点工作的深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制度的推行,已经在法理层面和实践层面上暴露出许多缺陷,甚至矛盾,通过一年半的运作,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一、配套法制建设滞后,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作为对我国刑罚执行制度改革的有益探索和尝试,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事关国家法制的统一。

而我们开展试点工作的前提基础,就是要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开展,不能超越或违背现行法律。

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和刑罚执行的实际情况看,现行法律没有社区矫正的相关表述,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工作内容和运行程序等均无法律明确界定,在实际工作中产生了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而带来的问题和困难。

当前的社区矫正,除了《通知》是对社区矫正规定得最详尽也最有权威的规范性文件外,我们找不到更多的法律依据。

缺乏法律依据将制约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健康发展。

而且承担社区矫正的机关职责不明,难以操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罪犯,以前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

社区矫正的推行,让罪犯回归社会,无形中使社区增添了一项新的功能,即对罪犯的改造教育功能,社区矫正不可避免地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与维护社区安全相统一,才能得到广泛的社会认同,才能更好地在我国发挥作用。

根据《通知》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牵头部门,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改造工作任务。

但是《通知》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实施社区矫正本身与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是缓刑、假释等五种刑罚的执行机关就相矛盾。

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由此造成了“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相分离,且基层社区矫正机关的执法身份没有得到法律确认,矫正工作及其手段缺乏强制力,直接影响了矫正机构职能的发挥。

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其次,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缓刑、假释和监外执行的有关规定、适用的标准较严,规定的要件缺乏可操作性,客观上造成社区矫正适用法律困难。

再次,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组织机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二、对社区矫正认知程度低,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有序开展。

目前,在我们的传统思想观念里,绝大多数人都认为,刑罚的目的就是惩罚犯罪人,对已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罪犯,要投入监狱,施以重刑,犯罪人受刑越重越能接近刑罚的目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重监禁刑,轻非监禁刑,如果不将罪犯投进监狱,就等于没有给罪犯以处罚。

而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表示陌生,甚至会对社区矫正产生怀疑。

大多理解为“判了刑不用进监狱”,对接受社区矫正的犯罪人普遍存在防范心理,认为原来应该在监狱服刑的犯罪人转移到自己的眼皮底下,仍然生活在社会中,等于没有受到惩罚,心理上或多或少存在着担忧与不安全感。

其次由于社区矫正在制度上和工作衔接等方面的缺陷,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畏难情绪和应付态度,对矫正的效果不抱乐观。

而且社区矫正管理台帐和制度比公安更烦琐,也使在部分矫正对象有抵触心理这些因素的存在,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发展。

三、社区矫正人才匮乏,阻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开展。

司法所作为基层司法行政机构,除担任原有人民调解、安置帮教、法制宣传、法律服务等8项工作职能外,增加社区矫正工作职能后,增量不增人,司法所的任务和职能与其现行的工作保障水平之间存在很大差距。

司法所普遍存在基础弱、力量不足、人员不稳定、任务繁重等困难和问题,难以保证“专人做事”。

社区矫正工作不同于其他工作,鉴于工作对象和性质的特殊性,需要采用特殊的工作方法。

但是,目前工作在一线的人员,主要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一般的社区工作者,没有专业的矫正人员,没有掌握如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知识,他们本身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尚有较大的差距,在实际工作上是难以胜任的。

而在实际工作中重要的一环是对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矫正”,因为矫正对象往往受家庭和社会的歧视,对社会产生仇视、报复、破罐破摔等病态心理,容易产生情感与交往上的障碍,对自己重新做人失去信心,亟需心理医生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他们建立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这些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后劲。

同时缺少具有个性化的科学的矫正方案,对罪犯心理、行为的矫治效果就难以保证。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和流动性大的矫正对象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隐患。

由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除了不得享有选举被选举的权利,不得组织、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等活动,不得出版发行书籍音像制品,不得担任国家机关和其他领导职务,没有其他对其产生制约的手段,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矫正对象表现较不如人意,对其监管较困难。

流动的矫正对象又分为外地户籍和本地户籍常年在外工作两种。

外来人员中的矫正对象,大多存在无固定住所、无稳定收入,流动性大等特点,给脱管、漏管带来了隐患。

如:外来矫正对象要回老家探亲、工作,我们无法监管其在当地的日常行为,在与其当地司法部门进行联系或移交时有一定的困难。

空挂本地户籍的矫正对象和常年在外经商、工作的矫正对象的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均无法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要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促进社会和谐,使社区矫正工作发挥应有的作用,应该做到以下几点:一、建章立制,完善立法,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活动,其本身具有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需要有较完备的法律作依托。

在我国的刑罚执行体制上,形成了由司法、公安均可行使刑罚执行权的二分格局,即:司法行政机关行使监禁刑罚(包括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执行权,公安机关行使非监禁刑罚(包括管制、拘役、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和判决生效时余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执行权。

这样的行刑格局有许多弊端:一是行刑资源浪费;二是不利于对刑罚执行工作的归口管理和法律监督;三是对犯罪人的改造缺乏延续性,容易发生脱节。

如获得假释的犯罪人到了社会上后,由于当地公安机关没有其在监狱接受改造的第一手资料而难以实施有的放矢的矫治措施,矫治效果难于保证。

事实上,《通知》已经对我国的行刑权作出重大的调整,即对由公安机关行使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权调整为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的专门机构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公、检、法各司其职,社区为载体。

但是,在目前仅有一个《通知》还是不够的,矫正工作涉及到我们现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有许多相悖的地方,因此,应在试点工作取得实际经验基础上,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社区矫正法》。

通过修订和完善法律,一是合理配置行刑资源,使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增强刑罚效能,降低行刑成本;二是完善行刑机构设置,进一步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全面行使刑罚执行权(包括对非监禁刑罚的执行)的职责和权力。

三是制定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在修改相关刑事法律后,制定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监督管理措施、保障体系、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和人员的设置、职责、权利和义务,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为社区矫正健康顺利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

二、打消顾虑,更新理念,体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

长期以来,我国注重的是对监禁刑的执行,通过监禁实现刑罚的惩处和预防之目的,然而忽视了刑罚特殊预防之功效。

社区矫正的推行,有利于犯罪人的回归社会。

罪犯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不犯新罪,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能够不重新犯罪,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应该具备的功能。

从改造罪犯预防犯罪的目的出发,我们期待的是,通过刑罚的实施,使罪犯得到教育改造,获得新生,回归社会,与社会正常相处。

与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更为有利于罪犯的改造并最终顺利回归社会。

因此,我们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更重要的是首先要更新刑罚执行理念,消除监禁刑罚为主的片面观念,把握当今世界刑罚制度发展方向,确立非监禁刑与监禁刑并重的刑罚理念,把刑罚的重心由犯罪转移至犯罪人,刑罚的适用由注重对犯罪报应的实现转移至注重对犯罪的预防,即注重对犯罪人的帮教改造以及犯罪人服刑完毕后如何能够快速健康地溶入社会正常生活等方面的工作。

三、理顺机制,明确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部门多、牵扯面广,必须形成分工合作、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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