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政发〔2008〕83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

为发展壮大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62号)。文件实施,推动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州现有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5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州级44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针对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中存在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企业。

第三条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参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管理办法,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为甲级和乙级,主要包括加工流通型与市场带动型两类。具体条件为:

(一)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加工流通型。

(1)企业规模。是各行业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5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猪存栏2000头以上、家禽2万羽以上;水产养殖2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5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主

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企业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第1项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企业,或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属行业龙头企业。

2、市场带动型。

(1)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1万亩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好,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企业达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其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经济效益好,不需要州级财政一次性扶持资金。

2.企业目前达不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1)加工流通型。

①企业规模。是各行业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

②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3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存栏600头以上、猪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50%以上。

③企业类型。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④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⑤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

⑥企业竞争能力。企业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⑦开发和生产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

(2)市场带动型。

①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处于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较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比较明显。

②资产规模。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

③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7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④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5000亩以上。

⑤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⑥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⑦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市场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经济效益较好,没有债务纠纷。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企业申报表;(二)企业情况简介;(三)银行出具该企业信用证明;(四)由县市农经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该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五)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出具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六)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省部级认定证明材料;(七)产品质量、环保方面证明材料(省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对主营产品监督检验报告、质量管理手册、通过ISO9OO1认证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绿色食品证明等);(八)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书。其中前5项为必备材料,后3项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改委、经贸、财政、科技、林业、创新办、乡镇企业、税务、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意见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产业办,设在州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州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州产业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省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认定

第八条州产业办负责对各地推荐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州产业办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分出层次,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二)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正式确定前,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以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三)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企业,都作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甲级,给予资金扶持并颁发证书;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乙级,

颁发证书。州人民政府发文认定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经认定公布甲级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将分别按照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意见》通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监测

第十一条对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建立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实行两年一次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次年1月中旬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资信证明;企业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第三个年份。

(二)州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1月下旬,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州产业办。

(三)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四)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动态监测合格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在不属监测评价年份,各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州产业办。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产业办予以审核确认,由州产业办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 行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02.11.29 【实施日期】2002.1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按照国家农业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财政部、国家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全国供销总社等九部委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贸易为主,与农民有机结合,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能够带动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庄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有一定规模和效益,并能辐射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企业。 1、企业组织形式。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60%以上。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固定资产规模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3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实现年税金100万元以上(含已减免税金),企业应不欠税、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

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为大力扶持和发展龙头企业,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进程,根据县人大年度工作的安排,农工委在常委会副主任王三毛的带领下,近期先后深入县农办、冈上、向塘、三江等部门和乡镇,就我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成效 近年来,我县相关部门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全力打造新型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坚持把龙头企业作为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手段,大力加强农产品基地和农业服务组织建设,鼓励和引导龙头企业向“企业+农户”、“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形式的产业经营组织发展,加快了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力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1、龙头企业不断扩大。2007年全县有市级以上龙头企业45家,2008年达70家,2009年达94家,占全市的39.3%,其中国家级3家,省级19家,市级72家。龙头企业年销售收入117亿元,出口创汇5000多万美元,实现税收2.1亿元,带动27.3万农户,实现户均增收3000元。 2、农产品基地得到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基础,是龙头企业联系广大农民的主要纽带。近几年,政府每年投入资金1000万元左右,扶持龙头企业在“两带”建设农产品基地,基本形成了粮食、生猪两个主导产业和家禽、特种水产、蔬菜、花卉苗木四个特色产业的格局。至2009年底,已形成200亩以上的规模种植基地25家,20棚以上的规模养殖基地35家,全县生猪饲养达181.3万头,家禽饲养达3686.6万羽,水产品起水量12.02万吨,蔬菜种植26.2万亩,产量69万吨,苗木2万亩。 3、农业服务组织健康发展。每年投入资金80万元,引导扶持农业服务组织成长,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产品的有序流通。至2009年底,全县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400多家,其中省级示范社3家,市级示范社7家,组建了生猪、蔬菜、水产、粮油等协会6家,各类中介组织30多个,培育各类农产品经纪人2000多人。 4、品牌创建初见成效。培育和发展省级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19个,国家绿色(有机)食品品牌24个,产品168个,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42个,注册商标124件,拥有“汇仁”、“皇禽”2个驰名商标和“国鸿”、“昌碧”、“稻香园”、“九木堂”等9个著名商标,绿色品牌和商标数量均为全省县(区)之首。 5、“一村一品”、“一乡(镇)一品”基本形成。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我县农业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充分发挥挖掘各乡(镇)、村的资源潜力,大力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优势产业。目前,已基本形成“一村一品”、“一乡(镇)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 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来源:农业部经管司时间:2010-11-05 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 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 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

农业产业化企业认定条件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标准

1、部分数据审核是根据表中多个数据计算的,如总资产报酬率=(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当数据审核不合格时,参与计算的数据均会同时变为红色。如总资产报酬率不合格,则税后利润、上缴税金、资产总额均会同时变为红色,请在各对应的备注栏就总资产报酬率问题作相同的说明。另外,如果资产总额本身也不合格,那么在资产总额的备注栏除了要说明总资产报酬率问题外,还需对资产总额不合格情况进行说明。 2、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要符合要求,且与会计报表等材料保持一致。 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基本标准 1、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带动能力。龙头企业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7、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XX县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函 县机关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领导意见,现将《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修改、提出意见。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于下周一前反馈到县扶贫办综合科,联系电话:67833695。 XX县扶贫办 2011年9月8日

XX县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1) 大力培育农业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是加快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推进农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委发〔2011〕1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市场导向原则。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把产品销路好、经济效益好、生态效益好、发展前景好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农业龙头企业的前提条件。 (二)比较优势原则。大力培育和发展能体现本地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把发展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作为优先发展的对象。 (三)技术支撑原则。把起点高、产品科技含量高的企业,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因素。 (四)带动效应原则。培育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因此,必须把企业能否在较大范围

内对农业和农户起带动作用作为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必备条件。 二、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的标准和认定 (一)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在筛选、确定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时,应把握以下基本标准:1.企业类型。在XX县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等三种类型的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 2.企业规模。 3.资产效益。上述四种类型的农业龙头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资产负债率低于60%,产品符合国家及县产业政策,主要产品获得省无公害产品或市知名产品(商标)以上称号。 4.企业信用。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冀产办[2007]32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的企业。 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是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督管理。省直有关部门和各设区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协助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管理本行业、本地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作为农业产业化节级省级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 第五条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重点行业及企业经营的产品。重点行业为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类加工流通企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指国家和省扶贫重点县,下同)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5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在6000万元以上,贫困地区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贫困地区8 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5、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 ;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在A 级以上(含A级)。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本地(指本省)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50%以上。 7 、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 8、申报企业原则上应是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企业的纳税、环保情况须由所在地县(市、区)税务部门、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湖南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参照农业部等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各项经营指标达到本办法规定标准,经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认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企业。 第三条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考核认定和运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经认定或监测合格的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享

受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五大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湘政发[2005]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和物流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0]2号)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规定的扶持政策及其它有关扶持政策和优惠政策。 第二章申报认定 第五条基本条件 1、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经营产品。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3、经营规模。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7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8亿元以上,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总资产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5000万元以上。 4、经济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 5、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

石家庄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办法

石产办〔2014〕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服务,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河北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多种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经营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按规定程序评选、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负责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考察、评定工作。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工作。 第五条 凡申报或已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 第六条 申报和监测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的产值占总产值的70%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加工、流通企业、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二)企业规模。乳品、肉类、粮油、果蔬、纺织类加工流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制药、皮革、板材类加工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上,总资产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在10亿元以上。 (三)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企业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四)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银行信用等级一般在A级以上(含A级)。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1000户。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先进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要求。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第七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户的企业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三章 申报 第八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如实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 (一)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营情况简介

云梦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 产业化经营情况 一、基本情况及经济效益: 云梦县***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是梦泽乡招商项目,成立于2003年11月,公司集稻米精深加工、储存、进出口贸易、科研和综合利用为一体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孝感市云梦县农产品加工园区(云梦县梦泽乡),属工业用地,公司占地1446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660平米;注册资本金500万元。现有资产总值4000万元人民币,拥有国内领先的生产设备和一流的生产工艺,具有日产糯米150吨、精制大米120吨的生产能力,存储量20000吨;员工108人;年经营量25700吨,年销售额6700万元,产生经济效益358万元。 二、项目投资与技改: 2017年以来,公司新建是加工能力150吨的厂房一座、6000吨新式粮仓一座,2018年新建5000吨新式粮仓一座、引进建成一条先进的粮食加工生产线。并对原有粮食烘干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大米生产线采用多机经碾、三次色选、三次抛光的先进加工工艺。等等。通过一系列大力的技术升级改造,形成了初清、精碾、抛光、色选等等十八种工艺自动化程度很高的生产线。 三、产品研发与成果应用 在引进先进设备的同时,公司还十分注重稻米加工工艺改进,和技术人才的引进,生产人员全部是拥有20多年从业资历

的工程师和技师。公司成立了大米产品开发研发部,聘请长江大学农学院等院校的高级技术人才为顾问,进行水稻种植、精深加工、绿色营养优质精米方面的研究。公司的老品牌“观音岗”大米、最新注册的“岗珠粮”牌优质大米就是研发的成果,它们成为***粮食的拳头产品,深受广大消费者的欢迎,2017年销售18000吨;2018年销售24000吨。 四、产业链打造 粮食加工业的上游为农户种植、种子化肥、农业机械等;下游主要为粮食流通、食品加工的企业间流转。 ***的上游产业链,重点是抓好与订单农户的合作共赢。这已经是我企业当前的重要工作。 下游产业链的打造,随着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习惯和饮食结构不断调整,消费形式日益多元化。消费者对大米及制品的消费需求,已经从基本的生活需要逐渐向优质男经、功能化、绿色化方向发展。多年的经验让我们知道,下游流通环节对各类产品的需求直接决定了加工企业的产品定位。比如米线、速食盒饭、膨化食品;在充分的市场调研基础上,***粮食以领先同行业的规模、品牌、技术和管理优势,赢得了思念、三全、伍粮液、黄酒集团等国内知名速冻食品企业、酒业企业的青睐,成为他们首先的优良原料供应商和紧密的合作伙伴,糯米、大米等产品畅销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 五、质量安全管控与品牌创建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 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各上市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五日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福建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下称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 搞好对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支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闽委发 [2003]6号)的精神,参照《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农经发[20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 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经省农办和省财政厅审核,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企业。 第三条省农办和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认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中介组织等。 (二)投资经营规模较大。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规模,年产值和营销收入居本省同行前列。

1、加工带动型企业:沿海地区(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 5市 , 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6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 30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下同)在1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 (南平、三明、龙岩、宁德4市和沿海欠发达县,下同)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总额在40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总值在1500万元以上,年上缴税收在50万元以上。企业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 2、专业市场:年交易额在4亿元以上,年上缴税收 (含减免税)在 200万元以上。 3、中介组织:加入组织人数在200人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沿海地区年销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内地山区年销售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能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 (三)企业资质好。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偷税、漏税、欠税,不拖欠工资或拖欠社会保险金;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 (含A级),有较强的抵御市场风险能力;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四)带动能力强。在本省内建立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辐射带动本省农户面广;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企业以资本、技术、市场等生产要素为纽带,通过合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与农户建立较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联结机制;能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有效地带动农民发展生产、增加收入。 (五)市场竞争力较强。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方向,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大;企业能依靠科技进步,应用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进行技术改造创新,开发生产名、特、优、新名牌产品,产品质量好;企业或生产的产品通过ISO、HACCP或其它国际质量体系认证;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农产品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兴产业的形成;企业营销网络健全,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情况汇报

湘回药发[2011]第09号 湖南省回春堂药业有限公司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 情况汇报 公司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由湖南省回春堂制药厂改制而来的股份制企业,位于涟源市回春堂路1号,是集中药材种植、中成药生产、农业生态园、水力发电为一体的现代农业生产企业,中成药生产厂区占地50余亩,建筑面积近2万平方米;种植中药材桔梗、金银花、白术等十几个品种,种植面积8000余亩。生态园内有休闲农庄、果园等各种设施齐全。现有固定资产9015余万元,员工358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0余人。 公司是湖南省重要的中成药生产厂家,药业公司拥有片剂、胶囊剂、丸剂、颗粒剂、口服液、糖浆剂等六条高标准生产线,2009年3月公司通过了国家组织的GMP换证验收。并多次被评为涟源市“先进企业”和“纳税先进”单位。2010年完成工业总产值10892万元,销售收入10500万

元,税收200多万元。企业连续6年位列涟源市财源建设目标管理45家企业前列。已建立了遍布全国二十多省份的销售网络,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农业产业化建设现状 当前,我国农业已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农产品供求关系己由数量制约为主,转变成质量和品种为主,农村经济由追求农产品总量向追求经济效益、增加农民收入转变。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基础,也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途径。我公司是以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生产厂家,为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带动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公司在这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绩。 我公司有5000多平方米的中药材储存仓库。共建有古塘、温江、龙山等药材种植基地,面积8000余亩、水面养殖面积100亩、果园600亩、水力发电站2座。我公司所需原料如金银花、板蓝根、白术、桔梗、生地、厚朴等均由基地提供,供给量已达到90%以上。鱼场已引进了回头鱼、湘白鲫等品种,果园已种植了良种乌梅600亩,水力发电站年发电量100万KWH。 近年来,医药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要求,回春堂不断进行管理体制的创新和产品的开发,在现有三十九个产品的基础上,每年投巨资进行新产品的开发,以此创造新的增长点。加大技改投入,去年已投入技改资金2000万元,对现有的前处理车间、提取车间进行技术改造,生产能力扩大了四倍。 保证产品质量,关键的是原材料的质量,实行药材种植基地化,是保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应按时发放工资、按时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三篇

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 准或条件三篇 篇一: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龙头企业申报标准或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

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的产品。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3.生产、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 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3亿元以上,西部地区6000万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东部地区15亿元以上,中部地区10亿元以上,西部地区8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直接带动农户。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东部地区4000户以上,中部地区3500户以上,西部地区1500户以上。 企业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推荐)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省级龙头企业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 依法设立的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种类型企业。 2、加工企业规模: 企业总资产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6000万元以上,年利税600万元以上。流通企业年交易额在6亿元以上。 3、企业效益: 企业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企业负债与信用: 企业负债率应低于6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5、企业带动能力: 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基地农户5000户以上。产品产销率达到93%以上。 6、申报企业必须是市级龙头企业。 二、所需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向县市产业化办提出书面申请。 2、申报企业提供近年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介绍。 3、开户行出据的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企业年度评估报告和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5、县市农经部门出据的企业与基地农户利益联结关系证明。 6、企业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文件复印件。 8、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认证的各类证书。 三、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可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报。县属企业可通过县农业产业化办向市农业产业化办进行申报。 2、市农业产业化办对企业报送材料进行审核。 3、市农业产业化办按照省级龙头企业标准审核,通过农委主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市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向省农业产业化办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 4、省农业产业化办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全面考核。在此基础上提出意见。并提交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集体审定。 5、省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省级龙头企业认定通知,并颁发省级龙头企业牌匾。 四、市本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申报,参照此程序办理。 (注:专业文档是经验性极强的领域,无法思考和涵盖全面,素材和资料部分 来自网络,供参考。可复制、编制,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文件河南省国税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豫农产业化[2010]16号关于印发《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农业局、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供销合作社,人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部门: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农业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 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国税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河南省供销合作社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河南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产业化经营省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做好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根据国家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要求,依据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制度,省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人行郑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河南证监局、省供销合作社为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省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考察、评定和监测工作。 第三条省重点龙头企业是省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的企业,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开拓能力,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对协作企业和专业农户有切实可行的服务措施和利益联结方式,并经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第四条对省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引进竞争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申报或已认定的省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认定标准 第六条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 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供销合作社:为切实做好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运行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进一步提高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新要求和农业产业化发展新情况,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凡申报或已获准作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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