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风险及防范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风险及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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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_李洁

市场论坛MARKET FORUM 问题研究 2010年第3期(总第72期)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李 洁 (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江苏 淮安 223003) 【摘 要】海运提单是国际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单据之一,正确规范地使用海运提单有利于保障各方的利益,但是在业务中由于实际情况的需要,往往产生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这些都造成了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文章就将对这些风险做出分析,并 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 风险 防范措施【中图分类】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777(2010)03-0096-02 【收稿日期】2010-01-08【作者简介】李 洁(1983-),女,江苏淮安人,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助教,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海运提单(Bill O f Lading ,B /L )简称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承托双方之间运输契约的证明,在法律上同时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U 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虽然对包括提单在内的所有单据的要求有所放松,但其仅仅是降低了“相符”的标准,并未放弃“相符”的原则,因此,在UCP600下,提单使用仍然存在着各种风险。文章将对提单的风险做适当分析,并提出有关的防范措施。 一、无提单放货的风险与防范 (一)无提单放货的风险 提单代表货物的所有权,正常情况下,收货人应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办理提货。然而在实际业务中,在与韩国、日本及东南亚等近洋地区进行交易的过程中,货物先于海运提单到达的情况时有发生,严格凭提单放货可能导致压货、压船、压舱、压港,不仅不利于生产流通,还可能遭遇货物品质变化,市场价格波动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导致严重的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收货人往往会提供一份银行保函,要求在没有提单的情况下先提货,日后再补交提单。在无提单放货过程中,取得货物的不一定是真正的买方,有被冒领的可能性,也有承运人偷货的可能。因此,一旦承运人将货物交给非正本提单持有人,就有可能造成误交,从而侵犯了正本提单持有人的货物所有权。 (二)防范措施 就承运人而言,应严格手续防止货物被冒领,要认真审核银行和收货人所盖公章是否真实,防止手续不全以及伪造印章的情况出现。同时,对保函的接受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 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 就出口商而言,应确认开证行或信用证指定的付款行出具的保函上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后,无论有无不符合都可及时向议付行议付。防止收货人以银行保函获得货物,又在收到单据后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为出口商带来麻烦。同时,应尽量由出口商自己安排运输,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并及时掌握船舶航线。一旦发现其承运人改变航线秘密盗卖,可立即报警国际海事局,查该船去向,扣留该船只,并限其交出货物。 二、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与防范 (一)倒签和预借提单的风险 实际业务中正常使用的提单一般都是已装船提单,即在货物全部完成装运后,由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签发日期应该是货物实际完成装运的日期。若提单上所显示的日期早于实际装船的日期,即构成“倒签提单”。之所以会出现提单倒签的现象,往往是由于托运人无法按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装船,如果按实际日期签署提单,便会造成单证不符,影响结汇。为了达到单证相符的目的,托运人往往要求承运人按照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时间填写。若承运人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尚未开始装船的情况下签发了提单,便构成“预借提单”,即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欲先借走”的提单。之所以出现提单预借,往往是由于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无法完成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规定一致的单据,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提单,以利于结汇。 对于倒签提单,收货人可能基于以下两点拒绝收货:一是在订立合同时货物行情看涨,在货物运抵后行情却看跌,无利可图,甚至有亏本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急于想甩掉包袱。 — 9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3)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4)附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二、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美国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文档来源:保险所属分类:国外法律原文时间:1999-09-24 00:00 (美国参议院1999年9月24日草案) 第一条简称;目录 (a)简称一一本法可简称为"1999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b)目录一一本法的目录如下: 第一条简称目录 第二条定义 第三条本法的适用 第四条其他法律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承运人和船舶的义务 第七条运输合同 第八条散装货物的重量 第九条承运人和船舶的权利与免责 第十条放弃权利;增加责任;共同海损, 第十一条关于特定货物的特别协议 第十二条灭失或损坏的通知 第十三条时效 第十四条区别对待竞业的托运人 第十五条废除1936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十六条提单规则对进口货物的适用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 第二条定义 〈a〉一般规定一一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l〉承运人一一是指契约承运人,履约承运人,或海上承运人。 (2)契约承运人一一是指与货物托运人签定运输合同的人。 (3)履约承运人一一"履约承运人",是指: 〈A〉一般规定一一"履约承运人",是指: (i) 履行,承诺履行,或组织履行运输合同项下契约承运人的任何义务的人;但是 (ii) 仅限于条款(i〉中所述的该人,直接或间接地应契约承运人的要求或受其监督或受其控制而行为这一范围,不论该人是否为该运输合同的一方,或是否被列明于该运输合同中,或是否负有该运输合同项下的法定义务。 (B)除外一一-尽管有〈A〉次项的规定,但是"履约承运人"不包括以下的任何人(契约承运人除外): (i)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的人;或 (ii〉托运人或收货人雇佣的人的受雇人、工作人员、代理人、承包商或分包商。 (4)海上承运人一一"海上承运人"是指拥有、经营或租用用于海上货物运输的船舶的履约承运人。 ,(5〉运输合同一一 (A〉一般规定一一"运输合同",是指: (i)经海运或部分经海运部分以一种或多种其他运输方式运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标注重点)

海上货物运输法(二) 第二节提单 一、概念与功能 (一)概念:“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已接收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二)提单的3个功能(由概念可知) 1、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运输合同在此前(订仓单经承运人确认时)已经成立。提单只是该合同的证明。 2、承运人接收货物的收据 对于托运人,提单是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的初步证据。 对收货人,承运人应当按提单所记载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3、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一般来说,谁合法持有提单,谁就被视为享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的所有权。 实践中的难题:“无单放货”问题 二、提单的签发 1、谁能签发提单 2、如何签发提单 1、谁能签发提单 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而且,根据航运惯例,船长是承运人的当然代理人。 2、如何签发提单 (1)签发提单程序:大副监督装船,签发大副收据,托运人填写提单有关内容,承运人核对提单内容和大副收据后,签发提单。 (2)如实签发提单:应该按照货物装运的实际情况(装运时间和货物表面状况等)签发违规(未如实)签发的情形: 1、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在接收货物后,尚未装船或尚未装船完毕的情况下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倒签提单: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但提单中注明的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3、“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应签发不清洁提单的情况下,托运人为获取清洁提单,向承运人提供保函,以保证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后如被索赔而受损失,由托运人赔偿。 案例: 倒签提单案 1991年7月,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与美国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项出口货物的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货物的装船日期为1991年11月,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合同签订后,中国丰和贸易公司委托我国宏盛海上运输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但是,由于丰和贸易公司没有能够很好地组织货源,直到1992年2月才将货物全部备妥装船。中国丰和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货款,要求宏盛海上运输公司按1991年11月的日期签发提单,并凭借提单和其他单据向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当货物运抵纽约港时,美国收货人威克特贸易有限公司对装船日期发生了怀疑,威克特公司遂要求查阅航海日志,运输公司的船方被迫交出航海日表。威克特公司在审查航海日志之后,发现了该批货物真正的装船日期比合同约定的装船日期要迟延达三个多月。于是,威克特公司向当地法院起诉,丰和贸易公司和宏盛海上运输公司串谋伪造提单,进行欺诈,即违背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法院扣留该宏盛运输公司的运货船只。结果:运输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四、提单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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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

解除合同。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海运提单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简称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海运提单作为国际贸易的核心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因为它代表着货物的所有权,业务各方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一些提单的非正常使用情况,造成提单使用中的各种风险。在众多国际贸易纠纷中,海运提单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应高度重视并有效规避和防范提单风险。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全球经济形势下国际贸易往来频繁的同时,贸易风险也日益增多。其中海运提单风险尤为显著,并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一大难题。文章针对目前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所出现的问题,找出了提单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指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海运提单的定义及种类 1.1海运提单的定义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所签发的货物收据,在将货物收归其照管后签发,证明已收到提单上所列明的货物;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还代表所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货物所有权凭证。 1.2海运提单的分类:

1)已装船提单和备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已将货物装在指定的船舶后签发的提单;备运提单,又称收讫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等待装运货物期间所签发的提单。 2)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清洁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承运人在签发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条款或批注的提单。 3)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明特定收货人名称,只能由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记名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没有指明任何收货人,只注明提单持有人字样。指示提单,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 4)另外,根据运输方式不同分为直运提单、转运提单和联运提单;根据船舶营运方式不同,分为班轮提单和租船提单;根据提单内容的繁、简分为全式提单和略式提单;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等。 2.海运提单的风险种类 2.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货物装船完毕后,承运人以早于该票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作为提单签发的日期,以使提单的签发日期(即货

浅析国际海运提单中的风险及预防措施

目录 1 引言 3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4 3 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5 3.1 无提单放货 5 3.2 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6 3.3 HOUSE提单7 3.4 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7 3.5 记名提单 9 3.6 空头提单 9 4 海运提单存在风险的原因10 4.1 样式简单,易于伪造10 4.2 业务员素质低,管理不严10 4.3 国际货代体系缺少严密制约 10 5 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措施10 5.1 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 10 5.2 从严掌握倒签提单、预借提单、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11 5.3 分情况谨慎使用记名提单11 5.4仔细订立信用证条款。避免空头提单13 5.5 谨慎使用FOB贸易术语,以防船公司无单放货13 5.6 银行谨慎提供担保,以防船公司凭担保无单放货14 5.7 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15 6 结语16 浅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摘要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尤其是班轮运输中使用的一种重要的单证。但是由于提单本身的性质以及海运提单的管理制度的原因,海运提单还存在许多的不足,而这些不足将会导致国际货物贸易产生风险,阻碍着贸易经济的进行,特别是最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进行诈骗的行为是越来越频繁,严重影响了各国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此,本文通过对海运提单中存在的种类风险的分析,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1 引言 提单是海运运输中的一种最要的单证形式,具有物权凭证,是买卖双方据以收到货款和交货的最要单据。然而,随着国际贸易和航运的日益繁荣,提单风险已经危机到整个提单的正常运作机制,阻碍了国际经济贸易的顺利进行。因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所占据着重要的地位,所以在明确认识提单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怎样规避防范这些风险是相当最要的,同时探索性的提出解决这些风险的防范措施。不能仅仅因为提单风险问题的存在,就把整个提单制度予以否定,应该完善提单相关的法律规范,从严管理海运提单的签署等制度,从而保证提单对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2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BillofLading,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应托运人的要求,在收到货物归其掌

提单运输法

第三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二、《海牙规则》 三、《维斯比规则》 四、《汉堡规则》 一、概述 (一)提单的含义及适用问题 ■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的证明 ■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 ◆证明提单项下的货物已经被承运人接管或装船 ◆证明提单项下货物的重量(件数)及表面状况 ■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1.提单与合同规定不符 【案例1】 托运人与承运人口头约定:M轮对一票桔子西班牙A港口装上该批桔子后,将直接驶往英国B并卸货。 提单条款:承运人可任意地经过任何航线将货物直接或间接地运往目的地。 “M”轮并未直驶英国B港,而是经比利时的X港至B港。 延迟到货损失:桔子的进口关税;桔子的价格下降。 讨论问题 假定1:托运人索赔 提单不能对抗运输合同,合同效力高于提单。 假定2:提单的善意受让人索赔 提单相当于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为准。 2.提单记载与货物状况不符 【案例2】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承运人欲在提单上加不良批注。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商品检验证明,证明内在质量良好;发霉是这种货物的属性,特别是在南方雨水季节;作为工业酒精原料之用的木薯片有少量霉迹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我公司保证对目的港收货人提出的索赔负完全责任”)要求签发清洁提单,承运人接受保函,出具了清洁提单。 (1)提单的证据效力 观点1. 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初步证据,只要承运人能提出反证, 证明装船后自己已经克尽职责,货物与提单记载不符是由托运人的 原因造成的,即可免除责任。 观点2.提单是证明货物状况的最终证据,承运人对货物与提单记载 不符承担法律责任。 观点 3.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提单是初步证据;在承运人与包括 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之间提单是最终证据。(汉堡规则确认)。 (2)保函的效力 在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是否有效? ◆有的国家:无效 ◆有的国家:善意保函有效\恶意保函无效(汉堡规则确认) 对包括提单受让人在内的第三人是否有效? 保函对第三人一概无效。 3.无单放货 如何定性? 违约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 证明。 侵权行为说: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违约、侵权竞合说 关于无单放货司法解释 2009年3月4日最高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 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 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 §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 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 侵权责任。 (二)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 1924(1931)《海牙规则》关于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1968(1977)《维斯比规则》关于修改统一提单若干规定的国际 公约议定书 1978(1992 )《汉堡规则》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2008(未生效)《鹿特丹规则》联合国全程或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公约 海牙规则的制定背景 船方在提单中滥用免责条款 船货矛盾激化 立法方面:1893年《哈特法》,规定最低限度责任及免责范围。 司法方面:认定免责条款无效 结构与基本内容 结构 1——10是实质性条款 11——16是程序性条款 主要内容 1 .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与义务 2 .承运人最大限度免责 3. 责任期间 4 .赔偿限额 5. 诉讼时效 基本评价 海事制度:无序——有序 海运风险:独担——分担 提单内容:繁琐——简洁 局限性 自身的局限性与发展的局限性 两种修改方案 《维斯比规则》:修补 立法成本、立法效果、制度协调 《汉堡规则》:重建 建立船货双方平摊风险的新秩序 中国的态度 中国未加入任何一个公约 海商法借鉴的三大公约的内容 一些船运公司的提单选择适用海牙规则 书面作业 题目:简评《鹿特丹规则》对我国的影响(进出口、航运业等)。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义务

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 承运人的义 务 篇一:XX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 责任 XX 年司法考试商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责任。 法律教育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希望能够给考生带来一些帮助。祝大家学习愉快! 1. 承运人的最低法定义务 适航、适货、不作不合理绕航和应托运人请求签发提单。 2. 承运人的最高法定免责(承运人的不完全过失责任制) 12 项法定免责事由是: (1)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2)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3)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3.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集装箱货物:收到交。是从装货港接收货物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非集装箱货物:舷至舷。是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责任期间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4. 迟延交付的责任 除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但货物因迟延交付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责任。 5.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责任分担 如果承运人将运输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履行,承运人仍须按照法律规定对全程运输负责。但如果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特定部分的运输由特定实际承运人承担,合同可以同时规定,承运人对这一部分运输期间货物的事故不负责任。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范围内负连带责任。 篇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承运人——由

海运提单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海运提单提货风险及防范措施研究 随着国际商贸和航运业以及国际物流的迅速发展,海运提单的流通比较滞缓,尤其是目的港必须收到海运提单交货的问题给买方及港口造成了损失和拥挤,因而产生电放提货的方式。据此,主要论述海运提单签发后的三种提货方式,以及对提单主要风险简明扼要的分析,并提出预防措施。 标签:海运提单;船运业;提货风险 1引言 海运提单是一种关于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约;这也是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收据。还是一项物权凭证,提单的收货人或法定持有人有权使用提单方式从承运人处领取货物。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是由提单性质所决定的。货物所属权的证明是凭借提单,拥有海运提单即拥有货物。因此,提单的流通也给国际贸易带来了各种风险。 海运提单首先应用于1977年北大西洋的部分运输,得到快速发展是在1980年开始。目前世界上,一些西方海运国家运输会采用海运提单方式。尽管美国还没有使用海运提单,但根据美国法律,当货物使用名义提单或不可转让的提单交付时,收货人只需要证实他是提单上确定的收货人即可。 国际物流商场的扩大使得航运业的竞争也变得激烈。国际物流货代企业是船公司和货主之间的沟通桥梁,是国际领域的一种物流交易。因此,海运提单可以说是国际货运代理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之间和船公司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提单的签发是法律责任和操作规程的重要交付文件。这就要求无论是国际货代之间、国际货代和发货人之间、国际货代与船公司之间、還是国际货代与目的港等之间的提单传递都要避免提单的丢失和不必要的延迟,否则不一定会造成怎样大的损失。 海运提单提货流程如图1 2海运提单签发后的三种提货方式及风险 2.1部分提单送达至目的港提货 国际货运代理应发货人要求登陆船公司网站填写信息之后,将信息发至船公司单证中心制单,国际货代前去船公司提单打印后,应目的港要求必须将全套提单分开,部分提单送至所订舱的船公司,船公司收到提单在GCSS系统做上标记,另一部分邮寄至目的港收到后再去查看系统全套已收回方可放货。 海运提单送至目的港邮寄途中丢失或者破损是不可避免的,更或是延迟到达,这就导致货物长时间搁置,造成码头拥挤。如果目的港坚持凭正本提单提货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 1. 货物品质: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 2. 凭样品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3.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 4. 溢短装条款: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5%(国际贸易规定) 5. 约量: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 6. 中性包装: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原产地的商品包装。 7. 定牌:指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8.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保险,交货方式和地点。 9. FOB: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0. CIF: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在指定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 11. 背书:即签字,标志着货物所有权转移及保险权利的转移。 12. CFR: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运至指定目的港。 13. FCA: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风险转移以货物在起运地交给承运人接管为止。 14. CPT: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进口手续。 15. CIP: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6. 佣金(C):中间商因介绍买卖而取得的报酬。 17. 折扣(R):卖方按原价格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一方给另一方单方面的价格。 18. 班轮:是按照固定的时间、沿照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港口(即基本港)、收取固定的费用,这种运输方式称为班轮,即“四固定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_合同大全.doc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_合同大全 编号 委托方中菲行得美行(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受托方(以下简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邮编 联系人 电话传真 甲、乙双方为更好地开展海运进出口业务,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与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海运进出口委托运输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订舱及承运 1本协议适用于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上海及其它口岸货物的订舱、报关、装箱、提单签发以及与此有关的其它作业的货运代理业务。 2乙方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或国家相关批准证书,并向甲方提供其复印件。如是货运代理或无船承运人NVOCC,其应持有经过外经贸部、商务部及交通部批准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证书,营业范围允许在其营业地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进出口经营业务。

3甲方同意将其自身或所揽取的全部或一部货物交由乙方代理出运。 4甲方委托乙方作为货运代理,甲方应在开航前四天或不迟于四天以正本或传真委托书形式向乙方提出委托订舱,甲方向乙方办理出口货物海运订舱委托时,应使用约定的委托出运单(样式见附件),且应加盖甲方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考虑到货运代理行为在操作中的特殊性,可以采取以传真形式委托。 5委托出运单由甲方根据运输和货物等实际情况正确缮制。若因委托出运单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有误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提供的资料有错误的,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更正。 6乙方应定期提供船期预报信息,甲方应在截止接单日前向乙方递交委托出运单。对甲方在超过截止接单日后要求装载的货物,乙方在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可考虑接受。如乙方接受的,即视为双方已经合意。 7甲方提供货物的包装应标有搬运、储存、防护等标识,必须符合海上货物安全运输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双方责任 1甲方提供货运委托书中应准确提供下列内容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起运港、目的港交货地、唛头、件数、中英文品名、毛重、体积、起运日期、运输条款、运输方式、委托(须盖公司业务章、订舱章或公章)、联系人、电话、传真。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

5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二)——租船运输 题目:期租船由船东支付船舶费用。 可选择答案:A、是B、否 正确答案:[a] B/L中的收货人通常是L/C中的开证人。 可选择答案:A、是B、否 正确答案:[a] 航次租船由船东负责管理费用。 可选择答案:A、是B、否 正确答案:[a] 租船运输不定线、不定港、不定时。 可选择答案:A、是B、否 正确答案:[a] B/L签发表明 可选择答案:A、货物已装上船B、货物未装上船C、合同已订立D、合同已生效正确答案:[a] 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发的已装船提单是: 可选择答案:A、倒签提单B、预借提单C、顺签提单D、收货待运提单 正确答案: 租家提名代理人是谁的代理人: 可选择答案:A、船舶经营人B、租家C、海关D、港方 正确答案:[a] CY-CY/LO由船公司付卸船费。 可选择答案:A、是B、否 正确答案:[a] 航次租船合同下签发的提单是 可选择答案:A、运输合同B、运输合同证明C、货物收据D、交货凭证 正确答案: 由于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交货,托运人要求船公司做到倒签提单,船公司接受。便要求货主在保函中写上因提单签发产生责任由托运人自行承担。 可选择答案:A、是B、否 正确答案:

滞期费由租船人付给船东。 可选择答案:A、是B、否 正确答案:[a] 海运单不具有的作用是(C) A.货物收据 B.运输合同证明 C.物权凭证 D.运费支付凭证 定期船货运程序为订舱、(A)、卸船交货。 A.接货装船 B.仓库收货 C.集中装船 D.交接 在定期船的集装箱整箱货运输的情况下,通常的交接条款为(A) A.CY B.CFS C.Door D.Hook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简称为“金康(GENCON)”是(A) A.航次租船合同 B.定期租船合同 C.光船租船合同 D.包运租船合同 规定有关运输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一年的国际公约是(D) A.海牙议定书 B.国际货协 C.汉堡规则 D.海牙规则 买方以FOB条件购买矿石—批,不愿承担装船费,那么应选择价格条件(B ) 签订合同。 A.FOB班轮条件B.FOB并平舱C、FOB并理舱D.FOB吊钩下交货航次租船方式可以分为()形式。 A.单航次租船 B.往返航次租船 C.航次期租 D.连续单航次租船 答案:ABD。 在航次租船下,根据我国法律,船方必须履行的义务是()。 A.管货义务 B.适航义务 C.不得不合理绕航义务 D.航行安全义务 答案:BC。 判断: 订舱是托运人向承运人要求货物运输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不对运输承担责任.(×) 国际运输服务的卖方是承运人.(√) 海关在S/O上盖章,则表明货物已放行.(√) 舱单注明中转,承运人无须另行申报中转,海关即可盖章放行.(√) 不定期船分航次租船和期租船.(√)

第一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第一章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概述 一、重点提示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特点 (1)水路货物运输方式的特点:运输能力最大;运输成本最低;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运输速度慢;运输的安全性和准确性相对较差。 水路货物运输最适合承担运量大、运距长、对时间要求不太紧、运费负担能力相对较低的货运任务。 (2)海上运输的危险性特点:①遭遇危险的可能性大;②所造成的损失大;③为适应海上危险建立了一系列特殊制度。 (3)国际性的特点:船公司业务经营对国际航运市场的依存性;主要货运单证的国际通用性;适用法规的国际统一性。 (二)国际海事组织 (1)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MO):是联合国在海事方面的一个技术咨询和海运立法机构。我国1975年当选为理事国。 IMO的宗旨:在与从事国际贸易的各种航运技术事宜的政府规定和惯例方面,为各国政府提供合作机会;并在与海上安全、航行效率和防止及控制海洋污染有关的问题上,鼓励和便利各国普遍采用最高可行的标准。 (2)波罗的海国际海事协会(Baltic and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 Organization,BIMCO)。 BIMCO的宗旨: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防止运价投机和不合理的收费和索赔,拟定和修改标准租船合同和单证,出版航运业务情报资料,包括提供航线和港口情况。 (3)国际海事委员会(Commit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CMI)。 CMl的宗旨:促进海商法、海运关税和各种海运惯例的统一,起草了《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等众多的公约草案。 (三)班轮运输 (1)班轮运输(Liner Sh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班轮公司将船舶按事先安排的船期表,在特定航线的各既定挂靠港口之间,为非特定的众多货主提供规则的和反复的货物运输服务,并按运价本或者协议运价的规定计收运费的一种营运方式。 (2)班轮运输的优点:①能及时、迅速地将货物发送和运达目的港;②适合小批量零星件杂货运输;③能满足多种货物的运输要求,较好地保证货运质量;④班轮公司负责转运,能满足货物运输的特殊需要。 (3)班轮运输的特点:①“四固定”,即具有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运价;②通常不签订运输合同,而是在承运人将货物装上船后或接受货物后,签发提单; ③杂货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仓库交接货物;集装箱班轮运输,通常承运人是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码头堆场或货站交接货物;④班轮公司负担装货费和卸货费; ⑤不规定装卸时间,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4)对海上货物承运人的选择应考虑的因素:①运输服务的定期性;②运输速度;③运输费用;④运输的可靠性;⑤承运人的经营状况和所承担责任的能力。 (四)海上货运船舶

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

论海运提单的风险及相应防范措施字数:2867 来源: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9年2期字体:大中小 [摘要]近几年来,国际上利用海运提单诈骗的活动越来越多。针对这一状况,文章对海运提单的风险加以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海运提单;风险;防范措施 [作者简介]曹晶晶,义乌工商学院国际贸易系教师,浙江义乌,322000 [中图分类号]F550 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723(2009)02-0019—0005 海运提单(B/L)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海运提单是进出口贸易中的一个重要单据,在国际贸易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毋庸讳言,对各方当事人而言,海运提单作为物权凭证广泛使用也带来了各种风险,如倒签和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空头提单诈骗等。近几年海事活动中,利用海运提单诈骗的活动频频出现。因此,本文结合案例对海运提单运用中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海运提单的主要风险 (一)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信用证当中,一般都规定卖方必须提供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所谓已装船提单是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这种提单上注有船名,有的还注明装船日期,表明货物已在该日期装于该船舶,其日期是衡量出口商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如期装运的唯一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如果出口商不能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装运货物,则无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货款。于是在实际操作中,便出现了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是货物实际装船的日期晚于信用证上规定的装运日期,托运人为了使提单日期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相符,要求承运人按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签署提单,这种提单叫做“倒签提单”。而预借提单(Advanced B/L)是在货物装船前被托运人“借走”的提单。这是因为信用证最迟装运期已届临,但这时货物尚未全部装船,或货物虽已由承运人接管,但尚未开始装船,托运人为了取得与信用证相符的提单,要求承运人先行签发已装船提单,以便如期办理结汇。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都是违法提单,对善意的收货人构成欺诈,各国法律和海运习惯都是不允许的。 (二)记名提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第二节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第三节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一、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其订立 (一)保险合同的性质和内容 《保险法》第9条1款1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二)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1、绝对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风险和赔付风险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保险法要求当事人应最大限度的诚信,善意从事。 《保险法》第16条。 (1)告知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披露重大事实,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保险人应应当将保险条款尤其是免责条款告知投保人。 (2)陈述,对重要事实的陈述必须真实。 (3)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明示或默示地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状态是否存在等。 2. 保险利益原则 即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也是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可保利益才能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就是赌博合同,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可保利益成立的条件:一是合法的利益,二是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三是确定的利益。即确定性、合法性、有价性。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不予赔偿。 1)致损原因只有一个 2)致损原因有多个,且相互独立: 例:货物先被雨淋,而后遭到海水浸泡 3)致损原因多个,连续发生,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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