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实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贩卖毒品罪辩护词实例

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依法同意本案被告人李的家属王的托付,并经被告人李接受,特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贩卖毒品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在具体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们首先对审判长赋予控、辩双方充分的发言机会表示由衷的敬佩和谢谢!

我们介入此案后,本着对法律和当事人高度负责的态度,为完全弄清案情,先后6 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其陈述和意见,有针对性地询咨询了本案相关咨询题,作了适当的调查,并到贵院详尽阅卷现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已十分清晰。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没有异议,但对起诉书所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贩卖毒品的数量等持有异议。现依照事实和法律,独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就本案的事实而言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事实持有异议。

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被告人张在其讯咨询笔录中提到过2009年7 月份在其住院期间安排李和徐州人交易过,但没有提到具体交易多少克。被告人李在其讯咨询笔录中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孟在其讯咨询笔录中也没有提到这笔毒品交易。证人吕在其讯咨询笔录中提高

2009年7 月到武汉买过毒品,具体事情疑惑。证人王在其讯咨询笔录中并没有提到2009年7 月这笔交易。

就这宗犯罪事实,从证据的角度来说,被告人供述及证人的证言别一致,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别清晰,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即证据要真的、充分。

(二)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的425 克没有异议。货源是被告人张的儿媳联系的,李并疑惑联系的谁,其不过帮助点钞票。对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250 克和125 克持有异议。从法院复印的有关被告人张、李涉嫌贩卖毒品案的卷宗材料来看,犯罪事实及犯罪情节并没有得到彻底印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

二、对于本案毒品数量及含量

(一)就本案毒品的数量而言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绝大部分差不多别存在,仅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作为定案证据。依照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的规定:有些毒品犯罪案件,往往由于毒品、毒资等证据已别存在,导致审查证据和认定事实困难。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证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马上执行要特别谨慎。

(二)就本案毒品的含量而言

起诉书指控2009年8 月份,王、孟、来等人驾车至湖北省武汉市联系被告人张购买冰毒,经张安排,被告人李售给王等人冰毒425 克。王、孟和来回到徐州后发觉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了7.5 包冰毒。回来后发觉调换回来的冰毒还是质量孬,大量参假。

起诉书指控2009年8 月23日,孟和被告人张联系购买冰毒,后被告人张安排被告人李经过宏基客运站将250 克冰毒伪装在微波炉包装盒内托运至连云港。王和孟取回冰毒后发觉冰毒质量太孬,大量参假,遂随后驾车到武汉去调换冰毒。从被告人李处换回的调换的六包冰毒案发后经鉴定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70.8%.

依照2007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公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咨询题的意见》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的规定:对可能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当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对涉案毒品可能大量参假或系成分复杂的新类型毒品的,亦应当

作出毒品含量的鉴定。如此才干体现罪责刑相习惯的刑法基本原则和精神。

综上,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涉嫌贩卖的毒品有大量参假。恳请法院在量刑时充分思考这一情节对被告人李酌情从轻处罚。

三、就本案的量刑而言

(一)被告人李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事实上被告人李作为被告的并且,也是一具受害者。

1 、起意贩毒别是被告人李。

本案中起意贩毒的是被告人张,被告人李在2009年9 月9 日第四次讯咨询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今年三四月份,张让我拿钞票合伙做贩毒生意。我说我没有钞票,她说没有钞票就罢了。张当时在和附近的人做冰毒生意。最先开始是今年春节过后

2 、贩卖毒品的资金别是被告人李提供的,全部是由被告人张提供的,毒品收入也全部给了被告人张。

3 、被告人李并没有实际分得贩卖毒品带来的任何收益。

被告人李在2009年9 月2 日第一次讯咨询笔录中如实作出了如下供述:咨询每次张给你提成多少?答没有提成。到案发时,被告人张也没有给李分过一分钞票。

4 、毒品的来源及销路,即交易毒品的上线和下线基本上被告人张联系的。在下线方面,证人孟在其第二次讯咨询笔录中供述,在2009年3 、4 月份,其是经过小辉认识被告人张的,当时称呼她为大姐,后孟又把被告人张介绍给王、来等人,在他们的证词中都有印证。在上线方面,在被告人张的第一次讯咨询笔录中,侦查人员咨询到:你说一下冰毒和麻古的来路?其回答:我基本上从小名叫英子的女子那买的。

5 、被告人李是受被告人张安排、指使实施毒品犯罪的。对于这点,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差不多予以确认。被告人张也在其第一次讯咨询笔录中也做出了供述,侦查人员咨询:你买的冰毒是如何处理的。其回答:我买的冰毒要紧是卖给徐州人了,我亲自卖给徐州人两次,后来我住院了,我安排李卖给徐州人五六次。在孟、王等人的证言也得到了印证。

6 、被告人李在起诉书指控的具体的犯罪事实中所起的作用别重要。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中,其不过帮助拿瓶子、点钞票。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中,货源是被告人张的儿媳联系的,李并疑惑联系的谁,其不过帮助点钞票。

依照上述《会议纪要》第九项对于毒品案件共同犯罪咨询题的规定:

共同犯罪中能分清主从犯的,别能因为涉案的毒品数量特别巨大,就别分主从犯而一律将被告人认定为主犯或者实际上都按主犯处罚,一律判处重刑甚至死刑。关于共同犯罪中有多个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的,处罚上也应做到区别对待。应当全面考察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实际发挥作用的差别,主观恶性和人身惊险性方面的差异,对罪责或者人身惊险性更大的主犯或者共同犯罪人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依照上述《会议纪要》第二项对于毒品犯罪死刑适用咨询题的规定: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既有从重处罚情节,又有从宽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思考各方面因素决定刑罚,判处死刑马上执行应当谨慎。

综上,被告人李别是犯意的提起者,也没有出资贩卖毒品,也别是毒品的所有者,更没有从贩卖毒品中获得任何收益,而且是受他人安排、指使从事犯罪的。依照本案差不多查明的相关事实和证据,根据我国刑法对于共同犯罪的有关规定以及上述《会议纪要》对于毒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对于主、从犯认定的精神。被告人李在整个过程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李系自愿认罪,能够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在同意侦查机关的讯咨询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其六次讯咨询笔录都做了有罪供述,前后彻底一致。从侦查时期、审查起诉时期到今天的庭审,被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