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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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管理制度(3篇)

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三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能力进行选拔。

第五条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要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

2. 应聘者提交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3. 公司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估。

4. 面试合格者,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1. 派遣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

2. 派遣岗位、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

3. 派遣期限、薪资待遇、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4.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违约责任。

第三章培训与发展第七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其了解公司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岗位技能。

第八条培训内容包括:1. 公司文化、规章制度。

2. 岗位职责、操作规程。

3. 安全生产、职业道德。

4. 专业技术、业务知识。

第九条公司鼓励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考试,提升其综合素质。

第四章工作与考核第十条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和岗位职责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和责任心。

2. 工作技能和业务水平。

3. 工作成果和效率。

4. 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十二条考核结果作为劳务派遣人员薪酬调整、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章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执行,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加班费等。

第十四条公司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五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以下福利:1. 法定节假日工资。

党政机关编外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制度】

党政机关编外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制度】

编外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评价本编外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发编外人员干事创业热情,督促编外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进一步提高单位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体劳务派遣人员。

其中技能岗人员、内务岗(行政岗)、内务岗(服务岗)、普工岗人员,按照各自人员经费、考核人数、比例等次分别进行考核。

第三条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公开民主、考用结合的原则,着重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条成立编外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主要领导),副组长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成员由相关部门和下属单位负责人、财务和人事干部组成。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五条考核分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作为编外人员发放绩效奖金及续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季度考核包括作风纪律、业务规范、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四个方面内容,满分为100,考核结果分为一等、二等、三等、四等四个等次。

原则上一等比例不超过20%、三等比例不低于10%。

第七条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的考核结果为基础进行评估,包括作风纪律、业务规范、服务质量、工作业绩四个方面内容,满分为100,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原则上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九条考核评分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充分考量不同工种的差异,按照编外人员的直接管理者、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第十条季度考核结果和年度考核结果应提交党组会审议。

审议通过后考核结果生效并进行公示。

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办公室负责统筹考核结果,并向上级单位报告考核结果。

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一条季度考核结果公示后发放相应等次季度绩效奖金。

考核得分80分(含)以上的为一等,发放一等绩效奖金;考核得分60分(含)至80分的为二等,发放二等绩效奖金;考核得分40分(含)至60分的为三等,发放三等绩效奖金;考核得分40分以下的为四等,不发放季度绩效奖金。

一等奖金标准不低于二等奖金标准的2 倍,二等奖金标准不低于三等奖金标准的1.5倍。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编外人员。

二、编外人员的定义和分类编外人员是指在单位工作,但未纳入单位正式编制的人员。

根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编外人员分为以下几类:1、临时聘用人员:因阶段性工作任务需要,临时聘用的人员,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2、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本单位工作的人员。

3、兼职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利用业余时间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人员。

三、招聘与录用(一)招聘原则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聘信息应公开透明,对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

2、择优录用原则:根据岗位要求和应聘者的综合素质,选拔最适合的人员。

(二)招聘流程1、提出用人需求: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编外人员用人需求,包括岗位名称、职责、人数、任职条件等。

2、制定招聘计划:人力资源部门根据用人需求,制定招聘计划,明确招聘渠道、时间安排等。

3、发布招聘信息:通过单位网站、人才市场、招聘网站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4、资格审查:对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学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等。

5、考试或考核: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

6、体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确保其身体健康符合工作要求。

7、录用:经考试或考核、体检合格的人员,办理录用手续。

四、劳动合同与劳务派遣协议(一)临时聘用人员和兼职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的期限根据工作任务的需要确定。

2、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

(二)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1、协议应明确派遣岗位、人数、派遣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事项。

2、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共同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

五、薪酬与福利(一)薪酬1、编外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控制编外聘用人员总量节约行政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不纳入编制限额管理,以劳动合同形式聘用,并由市财政拨付定额补助的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只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不得从事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

第三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原则、聘用条件,聘用程序的聘用,且市财政未拨付定额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人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聘用坚持岗位急需、竞争择优、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聘用人员实行控制数管理,控制数由市编办核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充分使用现有人员,因工作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市属其它事业单位调剂使用。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后,全市各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一律不得自行聘用人员。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聘用人员的,经查实,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三章聘用条件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编外聘用人员计划:1. 本单位工作人员已满编制或超编,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

2. 因事业发展,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增加行政事业编制暂时有困难的.。

3. 用人单位按规定配备公务用车,后勤服务人员编制不足的。

4. 用人单位有工勤编空,工勤岗位实行服务社会化要求的。

5 .因特殊岗位确需用工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编外聘用人员工计划:1. 现有在职人员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

2. 计算机(网络)管理、会计统计、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应由国家公务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的职位(岗位)。

2021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2021年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

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度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办法为进一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加强对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市直事业单位在不增加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审批管理,但不纳入编制管理,财政不核拨经费。

市直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自有资金情况,提出用人计划,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作领导小组确定。

三、编外聘用人员的聘用程序(一)用人单位凭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工作领导小组核定的用人计划组织公开。

(二)聘用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三)聘用条件。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原则上应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首次聘用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四)招聘方式。

专业技术岗位编外聘用人员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招聘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

对重点院校的本科生和紧缺专业的人才,可采取综合素质测试、考察等形式聘用。

(五)组织实施。

编外人员招聘工作以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为主组织实施,市人社局予以指导。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招聘工作方案,明确招聘人数、学历层次、专业要求、招聘方式、招聘程序等,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六)聘用手续办理。

对按规定程序招聘的人员,由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在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劳动。

四、编外聘用人员的人事管理(一)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人事管理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可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也可通过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单位编外人事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障单位和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临时工、劳务派遣工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合规的原则,确保编外人员在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第二章编外人员招聘与录用第四条编外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编外人员招聘前,应明确招聘岗位、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待遇等事项,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编外人员招聘过程中,应进行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环节,确保招聘工作的公正、公平。

第七条编外人员录用后,应与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编外人员岗位职责与管理第八条编外人员应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确保工作质量。

第九条编外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维护单位形象。

第十条编外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编外人员考核与晋升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三条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四条编外人员晋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和工作表现进行选拔。

第五章编外人员待遇与保障第十五条编外人员待遇参照本单位同类岗位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六条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等权益。

第十七条编外人员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违规处理与解除合同第十八条编外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四)其他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直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局属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用工行为,健全管理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编外人员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编外人员范围事业单位编外人员是指事业单位非在编的工作人员,包括通过人才代理、从外单位借用、退休返聘等方式在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编外用工基本原则1、坚持市场优先配置的原则。

后勤保障类岗位使用编外人员的,应逐步通过社会化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

同时,单位聘用编外人员应实行公开招聘。

2、坚持岗位需要、以岗定人的原则。

编外用工原则上应是为满足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短期专项工作需要。

根据实际需求,实行总量控制,编外用工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单位空编数的60%。

3、坚持先审批后用工的原则。

单位确需使用编外人员的,应按规定的范围、数量、岗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编外用工申报条件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申请编外用工:单位承担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内部在职人员调剂确有困难的;因岗位的技术性质和要求,无法在在编人员中调剂满足该岗位的专业使用要求的;因事业发展,暂时难以增加人员编制,现有在职人员不能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特殊岗位确需编外用工的。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聘用编外人员:涉及执法、涉密、财会等岗位的;可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方式解决的。

3、退休人员一般不得返聘。

确需返聘的,仅限于专业技术岗位,且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四、编外用工报批程序1、单位向局组织人事处提交编外用工计划,说明申报理由、岗位职责、聘用期限、经费来源、工资待遇、岗位资格要求等情况。

局组织人事处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审定。

2、编外用工计划经批准后,单位制定招聘实施方案,明确相关资格条件、招聘方式和程序等,报经局组织人事处同意后具体实施。

3、单位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并按照报名、资格审查、笔试或面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公开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

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及时报局组织人事处备案。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

单位编外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单位编外人员的管理,保障编外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编外人员。

三、编外人员的定义编外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但未纳入正式编制的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等。

四、招聘与录用1、招聘计划根据单位的工作需要,由各部门提出编外人员招聘计划,经领导审批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聘。

2、招聘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2)具备所应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4)符合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3、招聘流程(1)发布招聘信息:通过网站、招聘会等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2)报名:应聘人员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报名。

(3)资格审查:人事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4)考试或考核:根据岗位要求,组织应聘人员进行笔试、面试、技能测试等。

(5)体检: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予以录用。

(6)录用: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派遣协议。

五、薪酬与福利1、薪酬编外人员的薪酬根据其岗位、工作表现和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福利(1)按照国家规定为编外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2)编外人员享受单位提供的节日福利、培训机会等。

六、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工作时间编外人员的工作时间按照单位的规定执行,一般实行标准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

2、休息休假编外人员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带薪年休假、病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

七、工作职责与考核1、工作职责编外人员应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2、考核(1)建立编外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编外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3)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小学编外用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编外用工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编外用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工等。

三、用工原则1. 合法用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2. 公开公平:编外用工招聘、录用、晋升、辞退等环节公开、公平、公正。

3. 竞争上岗: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提高编外用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4. 优化结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合理配置编外用工,优化人员结构。

四、用工管理1. 招聘程序(1)招聘计划: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制定编外用工招聘计划。

(2)招聘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招聘条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3)招聘方式:通过公开招标、竞争上岗等方式进行招聘。

(4)招聘流程: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录用等环节。

2. 劳动合同(1)签订劳动合同:编外用工与学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签。

(3)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

3. 工资福利(1)工资:编外用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福利:编外用工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4. 晋升与培训(1)晋升:编外用工晋升依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实行竞争上岗。

(2)培训:学校为编外用工提供必要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5. 辞退与解除劳动合同(1)辞退:编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辞退: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损害学校利益;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解除劳动合同:编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宁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宁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宁海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宁党办[20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外用工的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是指由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在临时性、季节性、辅助性或特殊岗位,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中的行政管理、涉密、财会、法人代表等岗位不得由编外人员担任。

退休人员(除高级专家外)、辞退(解聘)人员不得聘为编外人员。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严格控制”的原则,充分发挥编外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行政运行效率,控制行政运行成本。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由机构编制、财政、人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具体用工指标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批、承办。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继续实行计划申报(备案)、核准管理制度。

严格控制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原则上计划数不得超过本单位编制数的25%。

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编外用工的,应根据“自下而上”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研究后提出具体意见,审批后下达编外用工指标。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实行半年一报制度。

追加使用名额应向机构编制部门递交书面申请;未按规定程序申报编外用工指标的,一律不予办理。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外用工采用服务外包和劳务派遣两种方式。

服务外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采取“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的办法,与有相应外包资质的服务外包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协议,购买提供的服务来完成原来由机关事业单位内部完成的工作。

服务外包的岗位主要包括:保安(门卫、传达)、保洁、保绿、食堂、会议服务、维修、维护、理发等后勤服务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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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能够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

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
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

对于当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第八条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九条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

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考核奖两块。

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

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
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斜照顾。

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

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

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填写《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考核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劳务派遣公司存档,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

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劳务派遣公司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

在劳务派遣期间,编外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

在劳务派遣期间,允许编外人员选择到更适合其发展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经用工单位同意,按规定解除合同;派遣人员未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无故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编外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能够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能够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现已聘用在岗的编外人员,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要求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双方要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规范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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