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7篇

1. 信贷资产损失:因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故导致的信贷资产损失。
2. 借款人信用损失:因借款人的欺诈、死亡、失踪等原因导致无法偿还的信贷资产损失。
3. 相关附属权益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因保险事故导致的附属权益损失。
三、保险期限
本保险合同期限为XXXX年/月至XXXX年/月,具体以双方约定为准。合同期满前,双方可协商续签。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1. 甲方应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及风险情况。
2.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费。
3. 在保险期间,如有影响保险责任事项的情况发生,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 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保险标的进行检查。
六、赔偿处理
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五)其他未尽义务详见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相关条款。
六、赔偿处理与除外责任
(一)赔偿处理
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索赔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在收到索赔申请及证明材料后,将及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保险人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款项。 3. 赔偿金额根据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实际损失确定。 (二)除外责任 1. 本保险合同对下列损失不承担保险责任:(具体除外责任详见保险单及本保险合同相关条款)。 2. 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其他事项 (一)本保险合同一式两份,投保人与保险人各执一份。 (二)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三)本保险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保险人与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 月 日 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 月 日 (注:以上仅为范本,实际合同需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8篇

金融合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范本8篇篇1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保险标的为金融机构所持有的各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证券、贵金属等。
保险人对上述资产在保险期间内因特定风险导致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期间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按照约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至XXXX年XX月XX日止。
三、保险责任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承担下列风险造成的损失:1. 火灾、爆炸;2. 雷电、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3. 盗窃、抢劫等刑事案件;4.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特定风险。
四、保险金额与保险费保险金额根据投保人的资产数额确定,具体数额及保险费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投保人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1. 投保人应如实告知保险人所有重要事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种类、数量、价值等。
2. 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其资产,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风险事故的发生。
3.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六、赔偿处理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交赔偿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 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后,将及时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核实。
3. 若保险事故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将根据损失情况及时支付保险金。
4. 若保险事故涉及第三方责任,保险人将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七、免责条款1. 因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安全保管义务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政变等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 其他经双方约定的免责情形。
八、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届满时自动终止。
2. 投保人可随时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短期费率计算退还剩余保费。
3. 出现法定或约定的情形,保险人可提前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样本(规范版)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样本(规范版)Sample of all risks clauses of property insurance (Standard Ver sion)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合同编号:XX-2020-0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样本(规范版)前言: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合同属于民商合同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或终止时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本文档根据保险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版)

编号:YB-HT-2731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Comprehensive property甲方:乙方:签订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编订:Yunbo Design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最新版)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是一种综合保险产品,旨在保护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免受各种风险的损害。
下面是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的一般条款:
1. 保险范围:本保险涵盖了被保险人家庭内的财产,包括住宅、家具、电器、珍贵物品等。
2.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承担因火灾、爆炸、雷击、风灾、水灾、盗窃等意外事件导致的财产损失。
3. 免赔额:保险公司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4.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证明进行赔偿,可以选择直接赔付或者修复、更换受损财产。
5. 保险费用:被保险人需要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支付相应
的保险费用。
6. 续保和解除合同:保险合同一般具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后可
以选择续保。
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但需提前通知对方。
7. 保险纠纷处理:若发生保险纠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有关保险监管机构投诉或采取法律途径解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条款,具体的金锁组合型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可能会因保险公司和具体产品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购买保险前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并咨询保险公司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的信息。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财产综合险条款 - 总则 保险标的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 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 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 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 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一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七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商业活动中,财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等。
为了给财产提供保障,太平保险推出了财产保险综合险。
下面,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条款。
一、保险责任太平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火灾、爆炸火灾是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爆炸则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这些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和强大的破坏力,可能会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例如飞机失事、陨石坠落等情况导致的被保险财产损失。
4、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5、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6、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二、责任免除然而,并非所有的情况都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以下是一些责任免除的情形:1、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恐怖活动。
这些通常属于不可抗力和社会政治因素导致的风险,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
2、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如果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故意造成或者明知可能发生而放任不管导致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这类风险具有特殊性和高度的不确定性。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由于地震的复杂性和难以预测性,通常被列为责任免除范围,但有些地区或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额外的地震附加险可供选择。
5、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例如因火灾导致工厂停工造成的利润损失等。
6、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冰雹、台风、热带风暴;(五)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雪崩、冰陷、暴雪、冰凌、沙尘暴;(六)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七)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财产综合险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CPIC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综合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价值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隧道、桥梁、码头;(三)矿井(坑)内的设备和物资;(四)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五)尚未交付使用或验收的工程。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土地、矿藏、水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二)矿井、矿坑;(三)货币、票证、有价证券以及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四)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五)枪支弹药;(六)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七)领取公共行驶执照的机动车辆;(八)动物、植物、农作物。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六条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2020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The role of the contract is to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of both parties and to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 and individual are not harmed2020年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保险标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第八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四)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标的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五)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第十条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账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账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账面余额。
第十二条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账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账面余额。
赔偿处理第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一)全部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发票及必要的账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
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
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条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保险标的范围第一条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本条规定了凡是投保财产,被保险人必须对其具有可保利益,即被保险人对投保财产具有经济利害关系,否则不能投保。
第二条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本条指投保上述财产无一定价,保险金额很难确定,风险也较特别,因此必须经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双方事先特别约定,在保险单及明细表上载明,才能承保。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所列明的财产不属于本保险标的承保范围,主要原因是:(一)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财产或利益,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及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等。
(二)不是实际的物资,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
(三)不利于贯彻执行政府有关命令或规定,如违章建筑及其他政府命令限期拆除、改建的房屋、建筑物。
(四)不属于本财产保险范围,如运输过程中的物资、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和畜禽类等,应由其他险种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本条款保险责任采用列明方式,即保险标的只有在遭受本条所列灾害、事故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责任内的灾害、事故具体有以下几项:(一)火灾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
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
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玷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
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二)爆炸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
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
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爆炸定义是:“锅炉或压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锅炉爆管不属爆炸事故。
鉴别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的问题,以劳动部门出具的鉴定为标准。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
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
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四)暴雨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