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BP审单行业标准的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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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的适用及案例研究

ISBP的适用及案例研究

20 年 1 月 3 02 0 0日, 国际商会在意大利罗马表决通过了信用证领域最新 国际惯例——《 关于审核跟
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 e aoaS na ak g r teo t x i tn f ou ( t tnl t dr Bni a i r e a n i c— n m i a d n P cc f E m ao o D h m n ne Dcm n r Cei , etudr ou ety r t 以下简称 I P , s a ds S )该惯例于通过之 日起生效。I P 国际商会继《 B S 是 B 跟单信
65 4 号出版物 。I P是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正式意见 以及全球 范围内从业人员的反馈信息的 S B
基础上制定的, 是一份对 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过去针对不符点问题已经做 出的意见和决定 的总结 , 它澄 清了对 U P0 解释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会称 I P C 50 S 是业界期待 已久的跟单信用证审核方法的一次革 B
用证统一魄例 ( 9 年修订本 )( 13 9 》 以下简称 u P0 ) C 50之后在信用证领域制定的最重要 、 最新的国际惯例 , 在近几年的使用中, 对规范全球各地银行在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不同做法 , 减少单据不符点, 降低业
务纠纷和诉讼发挥 了重要作用。
一Hale Waihona Puke 、IB S P产 生的 背景
争议 的发 生具 有重要 的意义。该 文对 IB 生的背景 、 U PO S P产 与 C S0的关 系及 其主 要 的 内客做 了简要 的评 介 ,
并通过研究运用 I P解决业务纠纷的案例将有助于理解其在统一审单标准、 S B 规范单证业务 中发挥的重要作
用。

新标权威解读ISOIECDIS17025主要变化

新标权威解读ISOIECDIS17025主要变化

新标权威解读ISOIECDIS17025主要变化ISO/IEC 17025:2005的修订自2015年2月正式启动以来,历经工作组草案、委员会草案总计五个版本,最终于2016年12月29日发布了标准草案ISO/IEC DIS 17025,正式要求国际标准化组织合格评定委员会(ISO/CASCO)成员进行投票表决,投票日期截止到2017年3月22日。

本文通过与ISO/IEC 17025:2005的比较,将ISO/IEC DIS 17025主体内容和框架做全面的分析和介绍。

新版 ISO/IEC17025预期发布时间按照ISO/IEC17025修订工作组(ISO/CASCO/WG44)的计划,将于2017年第三季度发布标准的最终草案(FDIS),2017年底有望正式发布新版标准。

但在2016年,ISO发布新的规则,如果DIS稿投票表决通过,即使有大量的改进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正式发布最终标准,无需经过FDIS阶段。

因此新版标准很可能提前到2017年第三季度发布。

ISO/IEC DIS 17025的框架按照ISO/CASCO对所辖标准的统一要求,ISO/IEC17025的总体框架结果必须满足CASCO决议12/2002中给出的框架。

对各项合格评定标准都可能涉及的公共要素,如公正性、保密性和投诉等管理要求,所用措辞必须采用CASCO内部文件QS-CAS-PROC/33《ISO/CASCO标准中的公共要素》中所给出的表述方式,如果不采纳,必须经过CASCO主席政策和协调组(CPC)的同意。

ISO/IEC DIS 17025的结构和条款分布如下:前言引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通用要求4.1 公正性4.2 保密性5 结构要求6资源要求6.1 总则6.2 人员6.3 实验室设施和环境条件6.4 设备6.5 计量溯源性6.6 外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7过程要求7.1 要求、标书和合同评审7.2 方法的选择、验证和确认7.3 抽样7.4 检测或校准物品的处置7.5 技术记录7.6 测量不确定度的评定7.7 结果质量保证7.8 结果报告7.9 投诉7.10不符合工作的管理7.11数据控制—信息管理8管理要求8.1 方式8.2 管理体系文件 (方式A)8.3 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 (方式 A) 8.4 记录控制 (方式 A)8.5 风险和机会的管理措施(方式 A) 8.6 改进 (方式 A)8.7 纠正措施 (方式 A)8.8 内部审核(方式 A)8.9 管理评审(方式 A)附录 A (资料性附录) 计量溯源性附录B (资料性附录) 管理体系参考文献ISO/IEC DIS 17025内容的调整和变化1. 与ISO9001关系的声明ISO/IEC DIS 17025正文部分取消了ISO/IEC 17025:2005引言及1.6条款中有关与ISO9001关系的声明,只在引言中保留了“符合本国际标准的实验室也通常按ISO9001的原则运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变化对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变化对比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变化对比引言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所必须遵守的要求。

准则的修订和变化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机构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这将直接影响他们的审计工作和业务流程。

本文将主要比较和分析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的变化,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准则对审计工作的影响。

变化一:审计报告的格式和要求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的变化,审计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发生了一些重要改变。

新准则要求审计报告在内容和形式上更为清晰简洁,以便于读者理解。

与此前的准则相比,新的准则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调整:1.标题的排版:新准则要求标题要使用粗体,并在标题后面加上一个冒号,以突出标题的重要性和清晰度。

2.正文的分段:新准则规定审计报告的正文要使用空一行来做段落分割,以增加段落之间的间隔,使读者更容易阅读和理解。

3.副标题的引入:新准则强调对审计重要事项的说明和解释要通过使用副标题来引入,以便读者能够更快地理解报告的内容结构和重点。

4.语言表达的简洁性: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语言要求更为简洁明了,避免使用过多的技术术语和复杂的句子结构,以提高读者对报告内容的理解。

变化二:审计工作程序的调整除了审计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外,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还对审计工作程序进行了一些调整。

新准则要求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需要更加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审计证据的收集和分析:新准则明确了审计数据和信息的收集、存档和分析要求,要求审计师使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和工具来保证审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内部控制的评估:新准则对内部控制的评估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进行全面和独立性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审计报告中。

3.风险评估的重要性:新准则强调了风险评估在审计工作中的重要性,要求审计师在进行审计计划和程序设计时,要充分考虑到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各种潜在风险。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

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新审计报告准则的变化与原审计准则相比,新准则中关于审计报告的规范内容更加系统和完整,进一步提高了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下面一起来看看都有哪些变化。

在最新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直接对审计报告进行规范的准则有3个,即《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非标准审计报告》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另外,在其他相关审计准则中,还就涉及审计报告的一些特殊情况进行了规范。

笔者认为,与原准则相比,新准则中涉及审计报告的规定内容有了较大的调整,显得更加系统和完整,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也进一步提高了。

具体变化主要体现在:一、明确了审计报告的分类根据原准则的规定,审计报告包括四种类型,即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新准则对审计报告的要素进行了调整,并将审计报告划分为标准和非标准审计报告两类。

标准审计报告是指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非标准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这样的划分在便于准则表述的同时,严格限定了标准审计报告的范畴,强调除了可能附加强调事项段以外,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能附加说明段和任何修饰性用语,更加规范了审计意见的表述。

有一点需要说明,1501号审计准则在解释标准审计报告时提到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即“当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附加说明段、强调事项段或任何修饰性用语时,该报告称为标准审计报告”,但1502号审计准则指出:“本准则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标准审计报告以外的其他审计报告,包括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也就是说,1502号审计准则在解释非标准审计报告时并未将附加说明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包括在内,也未对这一审计报告加以解释。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

出口信用证审单规范信用证单据审核是一个系统工程,有较强的专业性,对审单人的专业素质要求较高。

审单人在审单和与受益人沟通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单据审核独立于商务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

-单据审核独立于受益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

-单据审核独立于货物/服务/履约情况。

-单据审核基于对单据本身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审单人对单据是否相符的判断是独立的,不受单据本身以外的其他因素的影响。

- 银行审单人基于银行立场审核单据及对单据是否相符作出判断,而不是基于客户、运输方、保险人或任何银行以外的第三方立场。

结合国际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UCP5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的精神及行内有关规定,将信用证项下有关审单规范及常见单据不符点介绍如下。

一审查单证一致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to the Credit信用证分电开和信开。

目前我行收到的通常是通过SWIFT MT700、MT701电开的信用证,报文有固定的格式。

审单人应通读全文,确保审查范围覆盖了全部的条款。

SWIFT MT700的关键栏位及审核要点说明如下:1 信用证种类(Form of Credit 如不可撤销(Irrevocable、可撤销(Revocable、可转让(Transferable、备用信用证(Standby等。

2 信用证号(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3 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 注意是否有这样的条款:信用证开证日期前签发的单据或某特定单据不接受?如果没有注明开证日期,则认为报文日期即为开证日期。

4 效地和效期(Date and Place of expiry 特别注意信用证是否规定效地是国外开证行,如果这样规定,要充分估算邮递时间,避免造成迟交单。

5 申请人(Applicant6 受益人(Beneficiary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发票以申请人抬头,由受益人出具。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

浅谈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摘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普遍的支付手段,但随着商品类别的丰富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贸易中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信用证的欺诈和争议层出不穷,结算风险频现。

而银行对单据的审核是信用证结算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一环,这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予以兑付货款。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探讨UCP600下信用证审单标准,提高信用证的实际可操作能力。

关键词:信用证 UCP600不矛盾1引言信用证是以银行信誉为担保,对受益人签发的有条件并独立支付款项的保证。

UCP600规定:信用证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项安排构成开证行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即银行只认单据,对单据外的其他情况不作核查,因此审单至关重要。

在信用证交易中是否相符交单决定了是否兑付,直接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审单通常指在信用证交易中的当事人参考信用证的规定和相关惯例对单据做出审核的过程。

首先,银行在开具时要充分考虑开证申请人的诉求,并按规定无条件履行审单任务。

其次,银行审单要独立判断是否满足“相符交单”的要求,若满足则必须支付款项,通常审单工作由开证行进行。

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提交单据的独立审核并决定是否付款是信用证业务的核心部分,也是所有审单行为的集中体现。

开证行的审单结果直接决定了是否兑付,而审单结果主要由银行的审单标准决定。

审单标准一直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尽管有关信用证的交易规则一直在修正,但核心一直是在相符交单的基础上予以付款,如今依据的最新版本为UCP600。

UCP600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被世界公认为适用于信用证业务的国际惯例,正确理解UCP600下的相符交单对于安全结汇非常重要。

2银行审单依据信用证中银行议付的先决条件是受益人相符交单,具体定义为:“相符交单指与信用证中的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相一致的交单”。

从此我们可以对银行审单的参考标准有一个明确认知,但当三个参照标准发生冲突时,其效力层级并未确切说明。

ISO9001:2015标准的变化及审核要点

ISO9001:2015标准的变化及审核要点

ISO9001:2015标准的变化及审核要点新版ISO9001标准的变化及理解和内审要求。

ISO9001:2015标准的变化及审核要点1 范围变化、审核关注:本章明确了质量管理体系的适用范围,说明有哪些需求的组织可以采用本标准,以及采用了本标准后组织可以得到什么结果。

本标准中的“产品和服务”在ISO 9000分别定义了产品和服务。

ISO 9000分别定义了产品和服务。

关注产品和服务的不同点。

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2015版ISO 9001标准引用的2015版ISO 9000标准“术语和定义”,共13类、138个术语,比起ISO 9000:2005(GB/T 19000—2008)的“术语和定义”(共lO类、84个术语),有所扩大和增加。

特别是,对很多重要的基础术语进行了修订和创新(例如输出、产品、服务),为ISO 9001标准的应用和审核带来较大变化和变更,新术语和定义将有助于标准实现其目标和结果。

4 组织环境4.1 理解组织及其背景变化、审核关注:新增加。

组织是否意识内外部因素对质量管理体系可能的影响。

是否获取和监视相关信息。

是否在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关键要素时,条款4.1同其它条款的要求提供了必要的信息基础。

内部外部环境识别是否充分。

内部环境:人、运行、文化、知识、财务等。

外部环境:法、社会、环境、供方、行业对手、政治等。

4.2 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变化、审核关注:新增加。

本条款是确保组织不仅关注顾客要求,而且对质量管理体系利益相关方的要求也应进行确定,并监视和评审所确定的相关方及其要求。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
c)“至少早于……的前2日”(at least 2 day before)表明的是一件事情的发生不得晚于某一事件的前两日。该事件最早何时可以发生则没有限制。
d)“在……的2日内”表明的是在某一事件发生之前的两日至发生之后的两日之间的一段时间。
18、当“在……之内”(within)与日期连在一起使用时,在计算期限时该日期不包括在内。
正本和副本
31、单据的多份正本可用“正本”(original)、“第二份”(duplicate)、“第三份”(triplicate)、“第一份正本”(first original)、“第二份正本”(second original)等标明。上述标注均不否认单据为正本。
32、除非信用证允许提交副本单据,信用证要求的每种单据必须提交至少一份正本。提交的正本单据的数量必须至少为信用证或UCP要求的数量,或当单据自身表明了出具的正本单据数量时,至少为该单据表明的数量。
(4)“出口国”—指受益人住所地国、及/或货物原产地国、及/或承运人接收货物地所在国、及/或装运地或发货地所在国。
23、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使用诸如“迅速”、“立即”、“尽快”等用语。如果作用,银行将不予理会。
单据的矛盾
24、信用证项下提交的单据在表面上不得相互矛盾。该原则并不要求数据内容完全同一,而仅仅要求单据不得相互矛盾。
签字7
单据的名称和联合单据8
汇票和到期日的计算8
票期8
到期日9
银行工作日、宽限期、付款的迟延9
背书9
金额9
如何出票9
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9
修正和变更9
发票9
发票的定义9
名称和地址10
货物描述和与发票相关的其他一般事项10
海洋/海运提单(港至港运输)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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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P审单标准的新变化-国际贸易ISBP审单标准的新变化周箫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ISBP745的修订从2008年开始,到2013年4月17日在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葡萄牙里斯本春季年会上表决通过,共历经5年6稿而形成。

信用证审单实务适应着新的形势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ISBP745较ISBP681发生了141项变化,进一步对UCP600条款反映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一、ISBP745概述(一)ISBP745简介ISBP(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具有国际结算领域信用证审单的圣经之称。

它不仅是各国银行、进出口公司信用证业务单据处理的统一标准,也是法院、仲裁机构处理信用证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

2013年4月17日,国际商会银行工作委员会在里斯本春季年会上通过了最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745。

这是继ISBP645和ISBP681之后的第三个国际商会ISBP出版物版本。

也是UCP600项下的第二个版本。

较ISBP681作了重大修订,定义更加全面、措辞更加严谨、条理更加清楚、示例更加丰富。

ISBP745包含总则部分和分项单据部分,涉及16类单据。

(二)ISBP745与UCP600的关系UCP600是关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ISBP745对UCP600的内容与规定进行了大量的补充与解释,反映了审单实务的发展和变化,更完善,更贴近实务。

ISBP745应当结合UCP600进行解读,不应孤立解读。

它是UCP600标准的具体体现,是对UCP600所涉及的信用证审单实务的最佳解释,ISBP的变化反映了实务的变化和发展。

ISBP745在Para II规定了:“本出版物所描述的实务强调了,在信用证或有关的任何修改书没有明确修改或排除UCP600适用条款的范围内,UCP600各项条款如何解释和适用。

”这与UCP600第一条“除非信用证明确修改或排除,本惯例各条文对信用证所有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的规定相吻合。

由此可以看出信用证可以超越UCP600,一旦信用证修改或排除了UCP600,相应的ISBP内容也不再适用。

二、ISBP745的新变化(一)明确了信用证的非单据化条件非单据条件给信用证结算方式带来诸多有关不符点的争议。

根据UCP600第十四条h款,银行对非单据化条件将视为未作规定并不予理会,即如果未提供相应的单据或在单据上未表明满足该“非单据条件”,银行也不能将其视为不符点。

UCP600及ISBP681对此并没有补充规定。

ISBP745 Para A26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即当信用证包含一项条件但未规定表明该条件得以满足的单据(“非单据化条件”)时,无需在任何规定单据上证实以满足该条件。

但是规定单据上所显示的数据不应与非单据化条件相矛盾。

案例:SWIFT MT700报文在47A ADDITIONAL CONDITIONS (附加条款)中规定:BENEFICIARY MUST FAX SHIPPING DETAILS TO APPLICANT WITHIN 7 DAYS AFTER DATE OF SHIPMENT.交单后,开证行提出拒付,不符点为:受益人未提交证明其传真的相应单据。

拒付合理吗?分析:拒付不合理。

该信用证没有要求该内容显示在FAX REPORT、SHIPPING ADVICE 或BENEFICIARY’S CERTIFACATE等相应单据上,根据UCP600第14条规定,将把此条款视为非单据化条件不予理会。

未提交证明其传真的相应单据不是不符点。

但是如果提交了证明其传真的相应单据,单据上显示的传真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

而海运提单上显示的装运日期为2014年5月21日。

根据ISBP745 Para A26的新规定,提交的单据显示传真日期为2014年5月29日,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2014年5月21日后7天传真,这将视为数据矛盾,这就是不符点。

(二)重新解释了分期装运UCP600第32条对分期装运的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段内,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但是,UCP600和ISBP681并未规定什么形式的分期时间表才是受UCP600第32条的制约分期时间表。

ISBP745 Para C15则重新解释了分期装运,C15 a i和b i 款明确将其分为特定期间和其他时间表。

1.特定期间为“given periods”即每期装运为一组日期或时间序列,既有开始日期又有结束日期。

只有构成特定期间,才受UCP600第32条的制约,才构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常见的特定期间分为两种:(1)一个日期的序列(a sequence of dates);(2)一个时间的序列(a sequence of timelines);这两种分期的每期都是一个时段,分别有start date与end date。

案例:SWIFT MT700报文在45A DESCRIPTION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服务描述)中规定:2014年4月份装运100公吨芸豆、2014年5月份装运100公吨绿豆、2014年6月份装运100公吨红豆。

由于货源紧张,受益人4月没有装运芸豆,5月装运了100公吨绿豆。

开证行以第一期没有装运芸豆而拒付,拒付合理吗?分析:拒付合理,此不符点成立。

此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分三期装运,第一期2014年4月1日开始,结束于4月30日;第二期2014年5月1日开始,结束于5月31日;第三期2014年6月1日开始,结束于6月30日。

每期都是一个时段,属于ISBP745规定的特定期间(given periods),根据ISBP745 Para C15 a. i款规定:“当信用证要求在规定期间内分期支款或分期装运,而任何一期未在规定期间内支款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后续任何各期均停止兑用。

”即受益人如果4月未按期交货就构成迟装运的不符点,直接导致信用证的失效。

2.其他时间表是指只有结束没有开始的分期。

常见的其他时间表有两种:一用“before”分期,二用“latest”分期。

这两种分期只有结束没有开始,仅规定序列的最晚日期,不属于UCP600所规定的分期时间表,所以不适用UCP600第32条的规定。

国际商会以往对此的意见并不统一,在R313与R246中给出了截然不同的意见。

但最终国际商会在ISBP745 Para C15里重新给出了结论。

案例:SWIFT MT700报文在45A DESCRIPTION GOODS AND/OR SERVICES(货物/服务描述)中规定:芸豆,100公吨,LATEST SHIPMENT DATE:30 APRIL 2014(不得迟于2014年4月30日);绿豆,100公吨,LATEST SHIPMENT DATE:30 MAY 2014(不得迟于2014年5月31日);红豆,100公吨,LATEST SHIPMENT DATE:30 JUNE 2014(不得迟于2014年6月30日)。

由于货源紧张,受益人4月没有装运芸豆,5月装运了绿豆100公吨。

开证行以第一期没有装运芸豆而拒付,并援引UCP600第32条的规定作为依据。

拒付合理吗?分析:拒付不合理,此不符点不成立。

此信用证的分期虽然规定了三个最迟装运日期,但是LATEST只有结束没有开始。

根据ISBP745 Para C15 b.i款规定只包含最迟日期的时间表并不属于UCP600规定的分期时间表,不适用UCP600第32条的规定。

即芸豆在2014年4月30日之前如果没有全部装运,只会影响当期的不符,并不会导致信用证的失效,并不影响后面的绿豆、红豆的继续装运。

只要绿豆、红豆的装运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时间表装运,即100公吨绿豆必须在2014年5月31日之前装运;100公吨红豆必须在2014年6月30日之前装运。

(三)新增了装运港、卸货港无需显示国别根据UCP600的规定提单应当显示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港、卸货港。

但是提单的装运港、卸货港能否不显示国别名称,对此UCP600和ISBP681并未规定。

ISBP745 Para E6和E9规定了提单的装运港及卸货港可以显示所在的国别,也可以不显示所在的国别。

这属于ISBP745新增内容。

案例:SWIFT MT700报文中规定44E PORT OF LOADING (装运港)为ANY PORT IN CHIAN,44F PORT OF DISCHARGE (卸货港)为VANCOUVER (温哥华)PORT USA。

提单显示PORT OF LOADING 为SHANGHAI PORT,PORT OF DISCHARGE 为VANCOUVER PORT。

开证行以提单的卸货港为VANCOUVER PORT未注明国别而拒付。

拒付合理吗?分析:拒付不合理。

提单的卸货港为VANCOUVER PORT未注明国别,此不符点不成立。

ISBP745 PARA E9段规定:“提单应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

当信用证规定卸货港,也表明该港口的所在国时,提单无需显示该国别名称。

”由此看出,根据ISBP745的规定,即使信用证明确规定了卸货港的国别,提交的提单上可以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卸货港为VANCOUVER PORT,也可以不显示国别为USA(美国)。

但是在现实中,世界上不同国家有相同名称的港口。

VANCOUVER(温哥华)PORT全球有2个,分别在美国、加拿大。

如果从提单内容上的也无法判断在哪个国家卸货。

这样就可能出现南辕北辙的情况。

虽然根据ISBP745的规定,本案例中填写卸货港时未注明国别不是不符点。

但是实务中为避免这些重名的港口如果不写国别而引起混淆,建议增加国别信息以示区别。

(四)改变了“仓至仓”条款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保险日期是指保险的出具日期或保险的生效日期。

ISBP745 Para K10 a款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的生效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

这与UCP600第二十八条e 款规定一致。

ISBP745 Para K10 b款进一步规定:“当保险单据显示出具日期晚于(UCP600第19条至第25条所定义的)装运日期时,应当以附注或批注的方式清楚地表明保险生效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

”ISBP745修改了“仓至仓”条款用于认定保险生效日期的规定。

K10 c款规定了“保险单据显示保险基于“仓至仓”或类似条款已经生效,如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并不表示保险生效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

”此规定明确了“仓至仓”条款不属于ISBP745 Para K10 b款规定的批注。

本规定推翻了以往国际商会曾经发表过的意见,即保险单据上的“仓至仓”或类似条款,对保险生效日期没有追溯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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