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也被称为“疑罪从无原则”或者“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护被告人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其核心内容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应当假定被告人是无罪的,直至经过法庭的正式审理,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定罪。
无罪推定原则在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和法治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无罪推定原则体现了对被告人的人权尊重。
法律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不受错误指控的侵害和迫害。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自由权、尊严权、人格权都可能受到侵犯。
无罪推定原则为被告人提供了一个法律保障,使其在审判过程中享有平等和公正的待遇。
它意味着,无论被告人的社会声誉如何、社会地位如何,都应该被视为无罪的,不能过早地加以指控和定罪。
只有在经过充分审判,确凿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才能对其进行定罪和处罚。
其次,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无罪推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司法过度执拗和错误定罪的风险。
它要求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证据收集,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权益不被侵犯。
虽然并非所有的错误指控都能通过无罪推定原则被纠正,但它至少提供了一个机会,使得被告人能够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辩护。
这有助于修复司法信任危机,加强人们对司法公正性的信赖,进而推动社会的法治建设。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也起到了预防司法滥用和保护正当权益的作用。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法庭上从一开始就被视为无罪的,这对于被告人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权益保护措施。
无罪推定原则迫使检察机关在起诉案件之前,要对证据进行广泛调查,慎重审查证据的可信性和充分性。
这可以避免检察机关追求“以定罪为目标”的倾向,同时也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合理羁押和追诉,保障了被告人的正当权益。
最后,无罪推定原则也有利于提高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实践中,无罪推定原则强调了正反两方证据的重要性,需要法庭仔细审视和权衡双方的证据,并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价值观之一。
它的适用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无罪推定原则的定义、起源、适用情况等方面进行探讨。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也是我国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需要采取无罪的态度,即被告人在案件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应该被认为是无罪的。
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思想是“疑罪从无”。
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罗马法。
在罗马法中,无罪推定原则被称为“无证不信”,即在缺乏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时,法庭应该对被告人持无罪态度。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对于维护公正审判、保障人权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明犯罪事实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这意味着公诉机关在起诉时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如果公诉机关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法庭应该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持无罪的态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对证据的严格审查制度。
法庭在审理案件时应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如果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存在瑕疵,法庭应该对证据持怀疑态度,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对被告人持无罪的态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参与权利。
被告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律师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证据分析,帮助被告人申辩。
律师的参与可以增加庭审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有效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原则,对于保障公正审判、维护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被告人必须持无罪的态度,只有在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判决被告人有罪。
刑法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对无罪推定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工作者共同努力,确保刑事诉讼中的公正和人权的实现。
我国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疑罪从无,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意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原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普遍原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适用范围、实施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内涵1. 疑罪从无的含义疑罪从无,是指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原则体现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被告人在未经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2. 疑罪从无的内涵(1)证据不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2)事实不清:如果案件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在证据不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我国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1. 刑事诉讼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刑事诉讼案件,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
2. 行政诉讼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行政行为违法,应当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3. 民事诉讼案件在民事诉讼中,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四、我国疑罪从无的实施现状1. 法院判决无罪率逐年上升近年来,我国法院判决无罪率逐年上升,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
2. 公众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认同度提高随着法治观念的普及,公众对疑罪从无原则的认同度不断提高,有利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
3. 疑罪从无原则面临挑战尽管疑罪从无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证据标准不统一:不同地区、不同法院对证据标准的把握存在差异,影响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
(2)律师辩护能力不足:部分律师辩护能力不足,难以有效维护被告人权益。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

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5篇第一篇: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浅谈无罪推定原则及其在中国的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简单来说,就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法整个过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
这一原则首先是由意大利人贝卡利亚在其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随后成为了一项国际性的刑事司法准则。
而它为什么能成为世界范围内的普遍原则呢?原因在于其蕴含的深远意义。
刑事诉讼过程本是一场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相对抗的过程。
在这之中,公安司法机关出于主导地位,这可以理解为:国家公诉人对个人进行公诉,实际上已经隐含着相信此人有犯罪倾向的意思,这样,无疑不利于个人权利的保护而将个人置于一个绝对劣势的地位,而法官必须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做出裁决,否则公民的权利更加不能被保护。
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是在判决前给予个人应有的权利而将公民置于合法地位,这会使得公权力与个人权利达到一个相对平衡的状态。
这是正当法律程序所追求的精神,是保障人权的体现。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认有罪。
”这条规定体现着无罪推定的一些原则,比如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的称谓,废除了检察院免于起诉的制度,明确由控诉方承担举证否认责任。
这些表明中国是朝着一个正确民主的目标前进着。
但就无罪推定的真正内涵来讲,我国还尚未确定这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是说在确认有罪之前不能当成有罪,这是一种含糊的说法,即不能确定你有罪但又不承认你无罪。
如果说真正的无罪推定是对或是或非的一种确认,那么第12条却是对或是或非问题的一种回避。
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始终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沉默权。
依无罪推定原则来看,控方负责举证而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并且第12条的内容已涉及此方面,这就间接说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以在审讯中保持沉默。
但《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
“疑罪从无”文献综述

“疑罪从无”文献综述起源“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罗马法治的创始人之一贝克斯托夫魏特(Bebecito Whight)提出了“无罪权益原则”,即在未经法院裁决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
此后,“无罪推定权利”成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渐演变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疑罪从无”。
原理“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原理是保护被告人的权利,确保正义的实现。
根据该原则,法庭在判决被告人有罪之前,必须依据证据确凿、证明充分的原则来判定被告人的罪行。
这意味着,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的有罪,法庭应推定被告人的无罪,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应用“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用广泛。
首先,在侦查阶段,“疑罪从无”原则保护了被告人的权利,要求侦查机关遵循法律程序,收集确凿的证据,并对被告人给予合法的待遇。
其次,在审理阶段,法院必须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判决是基于充分的证据,避免主观臆断和错误的定罪。
最后,在刑罚执行阶段,被判有罪的被告人仍享有合法权益,如申诉权等。
然而,“疑罪从无”原则并非绝对,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
例如,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特定罪行的被告人需要证明自己的无罪,即“证明责任在被告”的原则。
此外,一些紧急状态下,法院可能会根据紧急情况判定被告人有罪,以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
总结“疑罪从无”原则是刑事诉讼中至关重要的基本原则,它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判决正义公平。
该原则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现代法律体系中被广泛采用。
然而,该原则也有一些例外情况,需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国家法律的规定进行灵活应用。
1. Leslie, J.R. (2003).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In: Crime and Justice: A Review of Research, Vol. 15.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 Duff, A. (2024). Criminal Trials and the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Fudan Journal of the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Vol. 3(4), pp. 4-23.。
疑罪从无的原则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公正与公平是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基石。
其中,“疑罪从无”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对人权的尊重。
本文将围绕“疑罪从无”的原则,从其起源、内涵、适用范围、具体法律规定以及在我国实践中的运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疑罪从无原则的起源“疑罪从无”原则起源于古罗马法,其核心思想是在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当推定被告人无罪。
这一原则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存在,如亚里士多德在其著作中提到:“如果一个人没有确凿的证据被证明有罪,那么他就应当被释放。
”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原则逐渐被各国法律所采纳,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基本原则。
三、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被推定为无罪,除非经过法庭审理,证明其有罪。
2. 证据标准: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的有罪指控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3. 证据不足:如果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则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4. 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原则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范围疑罪从无原则适用于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1. 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起诉,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2. 审判阶段:如果法庭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 上诉阶段: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4. 再审阶段:如果再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五、疑罪从无原则的具体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简述无罪推定

简述无罪推定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对被告人所指控的罪行,必须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如果审判中不能证明其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应该说这一原则对于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诉讼地位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无罪推定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目的的,而与之相适应的审判方式也必然是强调控辩平等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无罪推定原本是西方资本主义兴盛时期的产物。
在无罪推定原则演变过程中,西方国家个体利益高于整体利益的历史文化传统对其产生重要影响,他们认为,被告人是个体利益的代表,检察官是整体利益的代表,被告人往往处于劣势和不利的地位,刑事诉讼中必须特别强调保护被告人权益。
否则,就不能保持这两种利益冲突中的平衡,就难以实现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在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这一两难选择了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这便意味着它必须要付出一个不愉快的代价,就是不能更有效地减少犯罪,国家也必然要用更大的投入来维护社会安全和法律秩序。
我国是一个发展经历不同于别国,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所以对待西方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既不全盘否定,也不盲目接收。
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我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97年10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类似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原则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宪法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

论述无罪推定原则论述无罪推定原则摘要:无罪推定原则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承认和确立的刑事诉讼原则,也是在国际范围内得到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没有经过法定的司法程序最终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把他看作是无罪的人。
随着国际社会对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与文明的日益重视,愈来愈多的国家接受了无罪推定并将其列为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有的甚至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
[1]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对个人权利和法治原则进行维护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诉讼民主、保证程序公正,保障被告人权利具有重要社会意义和法律价值。
关键词: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权利分立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被确认为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应假定无罪。
1.1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控方要用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所控罪名,这是推翻无罪推定的唯一条件。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在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 被推定为无罪,他们有反驳控方对他们有罪证明指控的权利,却没有自证其罪的义务。
1.2疑罪从无规则指法院在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
此规则要求控诉机关来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控诉机关必须收集到确实充分的证据,这证据达到了能够证明犯罪的标准。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理论基础2.1权力分立观点公民的权利在当今社会已成为普遍关注的热点,国家机关存在的意义就是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为了防止国家权力的恣意,经过不断的发展逐步形成权力分立制约体系。
[2]尽管权力的集中可以保证效率的提高,但是权力的集中也会导致人的腐败,一定要制衡监督才能维持权力的健康运作,这是历史给我们的经验。
权力分立的目的是提高权利运作效率。
设立职能不同的各政府部门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在刑事诉讼中法官不能以案件事实在实体法上没有错误而自豪,而是要严格落实对刑讯逼供的证据绝对不能采用,贯彻落实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二审期间只要是违反法律程序的判决必然撤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述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概述(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历史渊源1、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产生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和诉讼是一种由原因推知结果的活动,具有内在的不确定性,定案证据不充足、准确性不强的情况时有发生,“疑罪”必然存在。
在定案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疑问”的案件并不少见,这些案件都涉及定案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问题,但是,作为行使审判职能的法院,肩负着审理判决的社会公共任务,这就使得它面临着这样一种挑战:必须对这种“疑罪”案件定性并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的裁判。
无罪推定就是为解决这种情况而产生的,它的价值选择不是为了发现犯罪事实,而是为了保护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
2、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渊源无罪推定最早产生于中国上古时期,据《尚书》记载皋陶与舜帝的对话中提出“罪疑惟轻”和“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的思想。
在法律发展史上,无罪推定思想最早是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作在他1764年所著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在没有做出有罪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称作罪犯,当他的罪行没有得到证明的时候,根据法律他应当被看作无罪的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之前,应当被假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
1950年签署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规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确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无罪。
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项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明有罪之前应视为无罪。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第14条第2项规定: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假定其无罪。
由此可见,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在国际上有着深远的渊源。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所谓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在既无法证实其有罪也无法证实其无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处理结果。
我國立法并未明确疑罪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此处可以认定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适用(一)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1、各国立法通则及国际公约对无罪推定的规定各国立法通则和国际公约普遍规定了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
从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确认了无罪推定原则到1966年12月6日联合国大会再次确认无罪推定原则,越来越多的国际条约、大会通过并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精神。
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2、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体现人权保障确认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我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争取主动权。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历来倡导在刑事诉讼中必须认真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样的诉讼要求和证明标准本来高于西方国家的“排除合理怀疑”和国际上的其他标准。
在立法和司法上与国际接轨,就应当按照我国承担的国际义务对国内法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
(二)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在我国适用的具体体现1、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辩护中的运用根据诉讼实践,辩护律师应结合不同情况,在确认指控被告人有罪方面存在证据不足情形时,应当按照疑罪从无原则提出辩护观点。
(1)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予以证实时的无罪辩护《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被告人供述自身不能证明其本身有罪,如果仅凭被告人供述认定被告人有罪,很可能冤枉无辜。
(2)被告人不供述,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时的无罪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处罚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同时也规定,对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具体指:一,据以定案的每个证据都必须查证属实;二,每个证据必须和待查犯罪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具有证明力;三,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均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四,所有证据在总体上已足以对所要证明的犯罪事实得出确定无疑的结论。
(3)非法取得控诉证据时的无罪辩护《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用刑讯逼供、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该条从正反两面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合法性作了规定,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对违反合法性原则的取证行为,我国立法持彻底的否定态度,并将刑讯逼供行为规定为犯罪。
司法机关办案,对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否则,就等于可以违法办案。
2、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运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为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审判阶段是适用疑罪从无的典型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享有选择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侦查阶段对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未做明确规定,能否适用、如何适用需要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前后逻辑关系进行推理而得出。
(1)审判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这也是在审判阶段贯彻疑罪从无原则的表现。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人民法院对成立犯罪具有专属的认定权。
(2)审查起诉阶段《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的,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享有的不起诉权即是无罪认定权,行使这项权利即是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但是,不起诉仅仅是“可以不起诉”,意味着也“可以起诉”。
这就是说,是否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检察机关是享有选择权的。
(3)侦查阶段侦查机关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法律依据是相对模糊的:①《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②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
”③第161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
”上述条文虽然没有明确赋予侦查机关对证据不足的疑罪案件可以直接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权利,但也未明文否定。
从条文的相互关系中,可以推理出适用疑罪从无原则的可行性。
三、我国适用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现状与改善措施(一)我国贯彻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现状1、理论界对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的不同理解《刑事诉讼法》第12條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据此,有学者认为我国刑诉法采用了外国法通行的“无罪推定”原则,这种认识并不确切。
我国现行刑诉法并没有全盘照搬西方国家的做法,而是进行合理的取舍,确立了自己的特色。
2、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相关规定具体体现在:(1)取消了“人犯”的称谓,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区分开来。
规定提起公诉前一律称“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后到判决宣告前,称为“被告人”,只有在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宣告之后,才转称为“罪犯”。
(2)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即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3)加强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
第17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的证明要求: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二)适用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的改善措施1、确立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其规定在宪法之中,如《美国联邦宪法》第5条和第14条修正案规定:“非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借鉴国外的立法例,我国宪法中也应当明确规定无罪推定原则,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9条第2款均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宪法的法律效力要远远高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的宪法地位有助于提高全社会对它的重视,也是适应我国刑事诉讼国际化的客观需要。
2、建立沉默权制度根据美国学者的解释,沉默权包括三项基本内容:(1)被告人没有义务向追诉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陈述或其他证据。
(2)被告人有权拒绝回答追诉官员的讯问,有权在讯问中始终保持沉默。
(3)被告人有权就案件事实作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种陈述必须是在意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情况下作出的出于其真实意愿的陈述。
我国应该引入沉默权制度。
理由如下:首先,沉默权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一项宪法权利。
其次,沉默权有利于实现司法程序结构上的控辩平等。
再次,沉默权有利于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
具体而言,建立沉默权制度包括:在侦查阶段,要明确沉默权的告知规则,限制讯问的时间。
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至少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次,以保证其有机会申述辩解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回答问题,人民检察院应立即终止讯问。
审判阶段,应允许被告人拒绝回答控诉方或法官的问话,允许其一直保持沉默,法官不得强迫被告人回答,也不得因此而作出不利于被告人的裁判。
3、完善“疑罪从无与无罪推定”制度司法机关在遇到犯罪问题时,应当勇于适用无罪推定原则。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享有最终定罪权,但是从刑事诉讼原理上讲,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使侦查权、起诉权进行诉讼活动时,也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行使认定有罪与无罪的权力。
4、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对无罪推定原则的宣传力度。
首先,要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和意义,以渐扭转传统的有罪推定观念。
确实推进司法独立改革以排除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预,必须严格实行法院统一审判原则,真正实现程序上的正义。
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法制观念,注重执法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只有执法人员具有无罪推定的理念并坚持无罪推定,才能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此外,还应该加强社会有关无罪推定思想的宣传力度,对公民进行普法教育,只有公民普遍具有无罪推定的理念,无罪推定思想在我国的制度土壤中才能更好的生长和发展,公民也可以起到促进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以及监督作用,更好的维护司法公正,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