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及其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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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自主性原则与ICSID裁决执行问题之思辨--以Micula案为例

欧盟法自主性原则与ICSID裁决执行问题之思辨--以Micula案为例

武大国际法评论2021年第2期欧盟法自主性原则与IC SID裁决执行问题之思辨—以M i c u l a案为例刘俊梅•内容摘要:在I C S I D受理的M i c u l a案中,仲裁庭作出裁决要求罗马尼亚赔偿投资者的损害,该裁决在欧盟内部执行时受到了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的干预。

欧盟 委员会在其决定中指出执行I C S I D裁决构成非法“新”援助,禁止其成员国履行执 行义务。

这是欧盟委员会首次将国家援助的审查范围扩大到国际投资争端领域。

2019年6月18日,欧盟普通法院作出裁决,认定欧盟委员会无权干预罗马尼亚执行I C S I D裁决,并撤销了欧盟委员会决定;但并未就欧盟法与国际投资条约之间的复杂关系作出回答。

欧盟机构在处理成员国法、欧盟法以及国际法三 方之间的冲突关系时,往往关注于对欧盟法自主性的维护。

事实上,欧盟委员会 决定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从而超出了欧盟法自主性范畴。

同时,该决定 对I C S I D裁决执行的干预同《华盛顿公约》规定相悖,进而背离了 I C S I D仲裁机 制。

关键词:欧盟法自主性I C S I D裁决执行欧盟运行条约M i c u l a案欧盟委员会决定引言由I C S I D仲裁庭作出的M ic u l a等诉罗马尼亚案(以下称M i c u l a案)裁决,在执*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2016年司法部项目“中国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投资便利化国际规则创新研究”(项目批准号:16SFB0204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36刘俊梅:欧盟法自主性原则与ICSID裁决执行问题之思辨行时受到了欧盟国家援助规则的影响。

这是欧盟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首次将国家援助规则适用于投资者一东道国仲裁裁决执行中,M icula案具有典型意义。

®据统计,截至2018年12月,国际仲裁庭尚在审理中的同类案件多达近百起,无疑Micula案已成为这些案件的指向标。

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当场击毙”及其启示

欧洲人权法院视野中的“当场击毙”及其启示
a n d O t h e  ̄v .U n i t e d K i n g d o m… 案 , 认 为欧 洲人权 法 作 出死刑 的 决 定 。 由 于 第 六 议 来 规范 “ 当场 击 毙 ” 行为 , 最 终达 到 了保 争 时期或 者 受 战 争 的 紧 迫 威 胁 之 时所 采 取 的施 以
规定 了此种刑罚 。第 2 款规定 , 当对 生命 的剥夺是 毙 ” 可 以有 两重 含 义 , 一是指实施 “ 当 场击 毙 ” 的行 由于 不超过 “ 绝 对必 需 ” 程度 的使 用 武 力 , 则 此 种 剥 为 , 实 际上 就 是 使 用 致 命 武 力 的行 为 ; 二 是 指使 用 夺 就不 应视 为是 违反 本 条 规 定 而 施 加 的 , 并 且 是 为 致命 武力 出现 了“ 当 场击毙 ” 的后果 。
No . 6. 2 01 4
阜 阳师 范学 院学报 ( 社 会科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F u y a n g T e a c h e r s C o l l e g e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
总第 1 6 2期
对于生命权保护案件起初欧洲人权法院态度一直比较消极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情况才开始改变开始是欧洲人权委员会逐渐在一些案件中对公约做出解释到了1994othersvunitedkingdom案发生时欧洲人权法院才有机会亲自接手案件欧洲人权委员会对于公约第2条解释时要求充分考虑案件发生时的所有情况
2 0 1 4年第 6期
生命 权 的条文 当中 。该 条共 分 为两 款 , 第 1 款 规 定 但 书 现在 已经不 再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 因此 , 生命 权 在 每个 人 的生命 权都 应 当 受 到 法律 保 护 , 任 何 人 都 不 原 则上 必 须受到 法 律保 护 , 任何 人 都 不 应 当被 故 意 应 当被 故意剥 夺生 命 , 除 非 是 为 了执 行 法 院在 该 人 剥夺生 命 , 若 具 有 上 述 三 种 目的 则 都 必 须 在 满 足 犯下 某种 罪行 之后 作 出 的 判 决 , 而 法 律 对 这一 罪 行 “ 绝对 必 需 ” 的 条 件 下 才 可 以使 用 武 力 。 “ 当 场 击

论欧洲法院的管辖权——解读欧盟立法和司法

论欧洲法院的管辖权——解读欧盟立法和司法

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欧洲法院的管辖权——解读欧盟立法和司法姓名:***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国际法指导教师:***2001.5.20-,●摘要f欧洲法院是欧盟五个重要机构之一,是完全独立的超国家利益的司法机构。

欧洲法院在欧洲共同体法律秩序的建成及维系过程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给共同体法律规则的不断发展及欧洲的进一步一体化提供了法律上的推动力。

从1951年4月18日《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组建欧洲煤钢共同体法院开始,1957年“合并条约”为三个共同体设立单一欧洲法院,1986年《单一欧洲法令》建立欧洲初审法院,1992年《欧盟条约》对欧洲法院在欧盟特定领域的管辖权做出限制,一直到1998年《阿姆斯特丹条约》授予欧洲法院更多权力,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一直处于发展之中。

p—扩一本文目的是解构欧洲法院管辖权,作者分别从立法和司法两个角度剖析欧洲法院在实践中的管辖权。

论文第一部分介绍欧洲法院的基本情况。

第二部分论述欧洲法院的权力来源,即欧盟立法。

作者通过解读欧盟各条约及其二级立法的条文,概括欧洲法院根据欧盟立法所享有的管辖权。

第三部分则通过解读欧洲法院有关案例重点介绍欧洲法院解释权和预裁权在实践中的行使。

文章结论是由于欧洲法院对欧盟立法所拥有的独一无二的解释权,欧洲法院对其自身的管辖权在很大程度上拥有决定权,故欧洲法院的管辖权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而并不局限于欧盟各立法的明文规定。

【关键词】:欧洲法院管辖权f■●AbstractTheEuropeanCourtofJustice(ECJ)iSoneofthefivemaininstitutionsoftheEuropeanUnion(EU).ItiSsupposedtobeasuper.nationa|lnstitution.beingindependentoftheinterestsoftheMemberStates.TheECJplaysakeyroleinestablishinganddevelopingtheuniquelegalsystemoftheEuropeanCommunitiesaswellasinfurtheringlheEuropeanjntegrationintheIegalaspens.TheTreatyEstablishingtheEuropeanCoa}andSteeICommunity(ECSCTreaty).whichenteredintoforoeonApril18,1951.establishedtheECSCCourtofJustice.The1957MergerTreatyseluDthesingle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Communities.The1986SingleEuropeanActauthorizedtheestablishmentoflheCourtofFirsfInstance.Whilethe1992TreatyonEuropeanUnionimposedIimitationontheECJ’Sjurisdictionincedainareas.the1998AmsterdamTreatyexpandedtheECJ’Siurisdictionbyconferringmorepowersonthecourt.1naword.basedontheoriginalprovisionsofthreeTreatiesofEuropeanCommunities,theiurisdictionoftheECJhasundergoneacontinuousevolutionthroughyearsOfitshistory.ThisarticleaimstojIlustratetheECJ’SjurisdictionandtheauthorattemptstoanalyzetheECJ’Sjurisdictioninpracticefromthelegislativeandiudicialperspectives.ThefirstpartofthislhesisiSabriefintroductiontolheECJ.ThesecondpartoutlinesmajorTreatiesprovisionsfromwhichlheECJ’SiurisdictionderiyesaswelIascertainsecondarylegislations.ThethirdpartiSfocusedontheECJ’SpowerofinterpretationandpreliminaryrulingontheCommunityLawwiththeapproachofcasestudy.ThethesisendswithfheconclusionthatduetolheexclusiveinterpretativepowerownedbytheECJontheCommunityIaw,theECJIargelyhasthefinalWOrdonitsownjurisdiction.Therefore.itiSfairtostatethattheiudsdictionoftheECJisinadynamicprocessofevolutionwithmomentum.notIimitedtolhetextualprovisionsorthestrictreadingoftheT怕aties.【KeyWords]:TheCourtofJusticeJurisdiction(一)、欧洲法院的肇始1.1.1肇始一、简介1951年,根据《欧洲煤钢共同体条约》’(以下也简称“《煤钢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欧洲法院作为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司法机构设立于卢森堡。

论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

论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

目录
导论
第一章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贡献
第二章欧洲法院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法官
第二节大律师
第三节初审法院
第三章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第一节概述
第二节针对成员国的诉讼
第三节针对欧洲共同体机构的诉讼
第四节先决裁决
第五节欧洲法院的咨询意见
第四章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五章欧洲法院的司法程序
第一节直接诉讼程序
第二节先决裁决程序
第三节咨询案件的程序
第六章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合法性基础
第一节欧洲法院权威的基础——“合法性”问题
第二节欧洲法院的司法能动性的合法性基础
第七章欧洲法院司法能动性的限度
第八章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的对外缔约权力
第一节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的明示缔约权力
第二节欧洲法院与欧共体的默示权限
第九章欧洲法院与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
第一节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意义及其关键问题
第二节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独立性及其司法保障
第三节欧洲法院与各成员国经济政策和财政纪律
第四节欧洲经济与货币联盟的未来和欧洲法院可能的贡献结语。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的 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
REPORTING
目录
• 引言 • 欧盟法对人权保障的规定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对社会正义的追求与实践 • 欧洲法院在社会正义中的作用与案例 •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面临的挑战与未来发展
PART 01
引言
REPORTING
欧盟法与欧洲法院概述
欧洲法院对社会正义的贡献与影响
1 2 3
统一解释和适用欧盟法
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和适用欧盟法,确保其在各成 员国的统一实施,从而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
推动社会政策的发展
欧洲法院的裁决不仅对具体案件具有约束力,而 且能够推动欧盟及其成员国社会政策的发展和完 善。
促进社会团结与融合
欧洲法院通过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有助于促进 社会团结和融合,减少社会分裂和不稳定因素。
• 加强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建设:未来,欧盟将进一步完善人权保障 和社会正义的法律制度,通过制定更加全面、具体的法律措施,确保成员国在 保障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取得更大进展。
• 推动成员国之间的合作与协调:欧盟将积极推动成员国之间在人权保障和社会 正义领域的合作与协调,通过分享经验、交流最佳实践等方式,促进成员国之 间的共同发展。
• 强化欧洲法院的司法监督职能: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最高司法机关,将在未来 进一步强化其司法监督职能,确保欧盟法得到统一、有效的实施,同时加大对 成员国违反人权保障和社会正义原则行为的惩处力度。
• 关注新兴领域的人权保障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进步,新兴领域如人工 智能、生物技术等对人权保障提出新的挑战。欧盟法和欧洲法院将密切关注这 些领域的发展,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措施和政策,确保人权在新兴领域得到充 分保障。

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管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管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管窥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涉外民事和商事纠纷的出现日益频繁,域外机关诉讼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域外机关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在跨境纠纷中选择将争议提交到国外机关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而这种制度的存在,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商事与民事领域的诉讼实践。

了解并借鉴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的相关经验,对我国建设法治社会和完善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就域外机关诉讼制度进行深入探讨,以期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可行的启示。

一、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的概念域外机关诉讼制度是指当事人选择将争议提交到国外机关进行审理的一种制度。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到海外机关进行仲裁或裁决,这种约定被称为“forum selection clauses(管辖选择条款)”。

域外机关诉讼是一种选择性的管辖权协议,它使当事人能够有选择地将争议提交到自己希望的国外法院进行审理。

域外机关诉讼制度在国际商事或民事纠纷解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的出现,既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负面的一面。

我们来看一下这种制度的利弊。

1. 利:域外机关诉讼制度有利于促进国际法治化进程。

在国际社会中,越来越多的民商事活动跨越国界进行,而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的出现,为涉外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便捷和规范的途径,使得国际法治化得以更加深入地发展。

这对于国际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 弊:域外机关诉讼制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涉外纠纷的处理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体系,这就使得域外机关诉讼制度存在不确定性。

因为当事人要在合同中进行管辖选择条款的约定,这就需要他们对于外国法律和司法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否则可能会因为管辖选择条款的不当约定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或者无法有效进行。

域外机关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于我国国际商事与民事领域的诉讼实践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借鉴。

1. 完善涉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浅析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对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

(上接第95页)摘要:裁判所制度是英国行政领域中很有特色的制度,在其70余年的发展过程中,裁判所制度经历一系列变革、发展及司法化,对日趋扩大的行政权力进行有效监督,提高行政工作部门的工作效率,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我国,作为行政争议解决途径之一的行政复议制度,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在实行中产生了诸多问题。

英国裁判所制度对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裁判所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启示1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行政争议的诉讼救济途径在当前世界各国的行政法中普遍存在,其也是国家法制化、民主化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

与此同时,我们也看到各国存在许多各具特色的非诉讼经济途径同诉讼积极途径并存,非诉救济方式能够及时、方便的解决行政纠纷,对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诉讼救济途径的不足。

其中的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便是非诉救济方式中的典型。

1.1英国行政裁判所制度概况所谓行政裁判所就是特别的裁判机构,该机构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而设立设在法院之外,主要解决行政上的争端,以及公民相互之间的某些与社会政策相互联系的争端。

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科技、社会等在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迅速发展,自由资本主义逐渐过渡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而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大量的行政争议,并且这些争议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法院难以及时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于是行政裁判制度在英国产生。

具有现代意义上的行政裁判所,最早是1846年的铁路委员会,以及1873年的铁路和运河委员会。

1900年以后,英国政府加强了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管理,同时社会保障立法不断完善,行政裁判所得到极大推动,发展迅速。

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在组织关系上同行政机关相联系,其不属于普通法院系统,而是依法由议会制定的法律,并且组成人士往往精通法律,同时具有行政管理经验,行政裁判所采用行政裁判程序,同时具有司法性质,在活动方面保持独立性。

对于各部门案件来说,由于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等,因此行政裁判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最基本规则是相同的,即受理案件、收集证据、庭审辩论等,根据事实和法律,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作出裁决,不受其他机关的影响和制约。

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

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

2010年第3期(总第78期)罢龙江省政法管理-'T--部学院学报J our nal of H e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 t ra t i ve C adr e I nst i t ut e of Pol i t i cs A nd LawN o.32010(Su m No.78)浅谈欧盟法的适用及其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周天实(长春税务学院,长春130117)摘要:欧盟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善的区域性经济组织。

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法律制度。

要正确认识欧盟法律,就要对其法律特征进行认真的学习和研究。

本文从“欧盟法的适用”、“欧盟法的适用对成员国主权的影响”和“欧盟法存在的局限性”三个方面,对欧盟法的运行和不足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其中谈到,欧盟法是国际法中新型的法律秩序,以其直接适用原则和优先原则最具代表性;欧盟法律的运行是基于对于成员国主权的限制,即成员国让渡了一部分主权给欧盟。

这是它的独到之处。

关键词:直接适用;优先适用;主权限制;主权让渡中图分类号:D F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0)03-0122—04欧盟法是关于欧盟的机构及其职能的法律体系,是欧盟得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依据。

从某种意义上说,欧盟法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实质性的制度化的内容。

由于欧盟是主权国家之间的组织,在成员国之上没有强制机构,因此欧盟法的适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

一、欧盟法的适用(一)欧盟法和成员国法的关系欧盟法是和欧盟诸国的国内法并行的一种独立的法律体系,因而二者之间的关系就只能是相互依存、相互合作的关系。

在处理和成员国国内法律体系的关系问题时,欧盟法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第一,欧盟法怎样直接地在成员国国内法律秩序中产生法律效力;第二,当共同体和成员国国内法发生冲突时,何者优先?由于欧盟法具有一种既不同于国内法,也不同于国际法的独特法律性质,在欧盟法和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问题上就不能简单地适用国内法和国际法关系的理论和原则,只能进行新的法学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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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及其启示
摘要: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有其独特的运作机制和作用。分析预先裁决制度
的相关问题,可以为我国特区基本法解释体制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欧洲法院;预先裁决;特区基本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09)16-0106-01
一、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的基本运作机制
预先裁决制度,是渊源于欧盟基础条约的一项司法机制,即“成员国法院在审
理案件过程中,在做出判决之前,依据欧盟基础条约规定的请求权或请求义务,
可以或必须将案件涉及的欧盟法的解释或有效性问题提交欧洲法院,请求后者初
步对这些问题做出裁决。而提交预先裁决申请的成员国法院应根据预先裁决的结
果,将欧盟法适用于其审理的案件”。
(一)预先裁决的对象
欧洲法院有权对下列问题进行预先裁决:(1)解释《欧共体条约》,实践中
包括《欧共体条约》、《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及其所有修订补充条约,以及
《欧盟条约》的部分内容和一些辅助性的协定;(2)确认欧共体机构和欧洲中
央银行的法令的合法性和对之进行解释,这包括大多数欧共体各个机构制定的派
生性立法;(3)根据理事会的法令建立的机构的法规有规定时,解释该法规。
此外还包括可视为共同体机构法令的国际协定、通过国际协定建立起来的机构通
过的法令等。在实践中,一般法律原则也可以成为预先裁决的对象。
(二)预先裁决的提请主体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234条的规定,有权提起预先裁决申请的主体仅限于
成员国法院或者法庭。但此处的“法院”和“法庭”该如何定义本身就是个问题,实
践中,欧洲法院通过一系列预先裁决案件创造的先例明确了“法院或法庭”的含义。
“法院或法庭”一般并不局限于国家的主要司法机关,还应包括“在满足一定条件时,
民间专业机构或行业公会”或者“被授权做出具有司法性约束力的决定的其他机构”。
(三)预先裁决的程序
预先裁决程序大致上分为成员国法院和欧洲法院两个阶段。预先裁决申请只
能由成员国法院本身提交,当事人不能直接提出。因此,主案当事人在预先裁决
程序中无权直接要求欧洲法院对案件中的新的问题做出裁决,也无权要求欧洲法
院扩大裁决的范围。成员国法院可以在任何诉讼阶段或任何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在
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请求成员国法院向欧洲法院提出预先裁决请求。但是,案
件判决后成员国法院就不能再向欧洲法院提交申请。欧盟成员国法院通常会就提
交的方法和形式作出指导性意见。一旦提出申请,在成员国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
即中止,直至欧洲法院对所提问题做出预先裁决,除非成员国法院做出其他决议。
当预先裁决申请到达欧洲法院后,欧洲法院可能全庭审理,也可能分庭审理。如
果一个成员国或者共同体的机构是成员国法院诉讼中的一方,那么有关方面就会
要求欧洲法院全庭审理。
二、预先裁决制度对完善我国特区基本法解释体制的启示
欧盟的预先裁决制度,主要是针对基础条约的内容和欧盟与成员国权限的划
分问题。而从我国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
的解释,主要涉及的也是中央一级的事项和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处理。特区
基本法解释也具有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的一般特征,即是一次法律解释活动,
经历了从特区法院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再回到特区法院案件审理阶段,特区法院引
用有关条款时,应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为准。中国当前“一国两制四法”的局
面,即大陆整体、香港、澳门、台湾分别作为四个各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之间
的合作与竞争,这与预先裁决制度下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的关系颇有相似之处。
因此,目前特区基本法解释制度应当充分借鉴欧洲法院预先裁决制度的有益经验。
如,提请机构方面,是否仅限于特区终审法院,被授权做出具有司法性约束力的
决定的其他机构能否具有提请“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特别行政区
关系的条款”解释权;解释主体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是最佳解释机关,能否
在全国人大的框架下建立起专门的宪法性司法机构,适时构建起我国宪法包括特
区基本法的解释审查适用制度;解释效力方面,特区基本法的解释能否运用于其
他相同或类似问题的解释,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等。
三、结语
预先裁决制度平衡了尊重成员国主权和维护欧盟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促进
了欧洲法院和成员国法院的合作互动,保证了欧盟法在属于不同法律体系、适用
不同诉讼规则的各成员国法院得到统一实施、统一解释、统一适用和统一效力,
从而推动了欧盟一体化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向前.欧洲法院初步裁决制度评述[J].河北法学,2007,(6).
[2] 吕国平.论欧洲联盟的先决裁决制度[J].中外法学,19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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