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

附件2-4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为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特制定《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
本要点和原则根据药品注册核查的目标,阐明了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范围和项目,明确了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并确定了核查结果的判定依据和原则。
药品注册核查结论需基于药品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合规性和数据可靠性的检查结果,依据判定原则,最终形成对药品注册申请真实性、一致性和商业化生产条件的综合评定结论。
一、目的(一)药学研制现场核查(本文件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药学研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研究等)的原始资料进行数据可靠性的核实和/或实地确证,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申报品种的商业化生产条件和能力、数据可靠性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商业化生产规模下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资料(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关键设施设备等)的一致性以及商业化生产条件。
二、范围(一)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可参考本核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二)一般情况下,研制现场核查以确证性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批次为起点,直至商业化工艺验证批次前为止,重点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等药物临床试验批次、技术转移批次、申报资料所涉及的稳定性试验批次等关键批次。
必要时,可前溯至研究立项、处方筛选、工艺优化等研究内容。
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以质量对比研究批次为起点,无对比研究的,以工艺处方基本确定后的批次为起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11.25•【文号】•【施行日期】2020.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的公告为规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1月25日附件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殊食品注册管理,规范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下同)注册现场核查。
必要时,可对原料、辅料、包装材料的生产环节等开展延伸核查。
第三条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以下简称注册现场核查)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特殊食品产品或配方的研发、生产(或试制)、检验的条件、能力和原始数据及临床试验情况进行审核、对生产(或试制)过程进行核查,以评价注册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一致的过程。
保健食品的试制现场应满足中试及以上生产规模。
保健食品注册核查应根据注册申请及研发试制主体的具体情况,对注册申请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基于风险分类分级确定核查工作形式。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注册现场核查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审评中心(以下简称食品审评中心)负责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核查工作和结果负责;负责制定特殊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拟订注册现场核查方案,建立特殊食品核查员库;负责注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工作的经费预算支出。
保健食品审评认证管理程序

保健食品审评认证管理程序1 目的为了规范中心保健食品审评认证工作,以确保审评认证工作质量,特制订本程序。
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保健食品GMP审查,保健食品GMP跟踪检查,保健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及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试制、试验现场核查,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审评的管理。
3 术语与定义无。
4 职责4.1 保健食品审评认证科全体人员负责对保健食品GMP审查,保健食品GMP跟踪检查,保健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及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试制、试验现场核查,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审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4.2 保健食品GMP检查员参加保健食品GMP审查,保健食品GMP跟踪检查工作的现场检查。
4.3 保健食品审评专家参加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审评。
5 工作程序5.1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类别包括保健食品GMP审查,保健食品GMP跟踪检查,保健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及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试制、试验现场核查,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查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设计审评七项。
5.2 保健食品审评认证工作主要法律依据保健食品GMP审查,保健食品GMP跟踪检查,保健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及经营企业卫生许可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技术审查,国产保健食品注册试制、试验现场核查,国产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5.3 保健食品GMP审查5.3.1 保健食品GMP审查工作包括以下程序:1)申报资料的接收及任务分派;2)申报资料的技术审查;3)现场检查前的策划;4)现场检查的实施;5)检查报告预审;6)被检查企业不合格项目整改情况跟踪;7)召开专家审评会;8)出具审核报告;9)报省局保健食品处审批;10)资料归档。
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

附件: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规范药品研制与注册申报秩序,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受理的下列药品注册申请的现场核查:(一)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二)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三)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四)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
(五)所受理中药品种保护现场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如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我省进行现场核查的,适用本细则。
药品注册的有因核查可参照本细则。
第二章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第三条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学研究、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研制的现场核查。
必要时,可对临床试验用药物制备的情况以及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和抽样检验。
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主要是对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样品试制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若申报生产时药学、药理毒理等研究与申报临床相比发生变化,应对变化内容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条药品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提交《药品研制情况申报表》,说明所完成的试验项目、涉及的主要设备仪器、原料药(药材)来源、试制场地、委托研究或者检测的项目及承担机构等情况.第五条省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根据资料审查情况,5日内组织药品研制现场核查。
按照《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及申请人申报情况制定《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工作方案》(附件1),核查工作方案应包括核查时间、地点、内容、抽样量及核查人员.同时发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通知书》(附件2),提前2天告知申请人,并按时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如果对现场核查的时间及人员提出变更、人员回避要求的,理由正当的,应当采纳。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正式稿)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标准(正式稿)本核查要点依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及抽样程序与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针对药品研制过程的四个方面(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药理毒理研究,临床试验),提示现场核查的重点部位和关键要素,对核查结果是否符合真实性要求给予判定。
一、处方工艺研究及试制1. 研究及试制条件、设备*1.1 处方工艺研究现场应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和仪器。
*1.2 样品试制现场应有试制该品的全部相应设备。
1.3 研制人员应从事过该项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2. 原料药*2.1 应有来源凭证和检验记录原件。
必要时结合原料药生产企业销售情况进行核查。
*2.2 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应与样品试制时间对应一致。
*2.3 购入量应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3.样品3.1 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
3.2 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应有留样并有与申报资料一致的直接接触药品的内包装。
必要时要求在现场利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鉴别检验。
4 研制记录*4.1样品的试制应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
★4.2 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试制应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4.3 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内容、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4.4 申报批准文号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应与申报工艺一致。
4.5 各项研究及临床试验所用样品的试制时间与批号间的关系应对应一致。
4.6 处方工艺研究记录应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
二、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1.研究条件、仪器设备1.1 研究及检验必需的仪器设备应具备。
1.2 高效液相色谱仪、分析天平等仪器应有使用记录。
1.3 研制人员应从事过该项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2.对照药2.1 对照研究所用上市药品应有来源证明或记录。
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

附件2-4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征求意见稿)为保证药品注册核查质量,统一核查范围和判定标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指导原则,特制定《药品注册核查要点与判定原则(药学研制和生产现场)》。
本要点和原则根据药品注册核查的目标,阐明了药学研制、生产现场核查范围和项目,明确了现场核查的重点环节和关键要素,并确定了核查结果的判定依据和原则。
药品注册核查结论需基于药品研制现场和生产现场合规性和数据可靠性的检查结果,依据判定原则,最终形成对药品注册申请真实性、一致性和商业化生产条件的综合评定结论。
一、目的(一)药学研制现场核查(本文件以下简称研制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药学研制情况(包括处方与工艺研究、样品试制、质量控制研究、稳定性研究等)的原始资料进行数据可靠性的核实和/或实地确证,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
(二)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以下简称生产现场核查)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申报品种的商业化生产条件和能力、数据可靠性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核实商业化生产规模下相关生产和质量控制活动与申报资料(如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关键设施设备等)的一致性以及商业化生产条件。
二、范围(一)适用于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启动、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组织实施的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核查。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可参考本核查要点和判定原则。
(二)一般情况下,研制现场核查以确证性临床试验、生物等效性研究等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批次为起点,直至商业化工艺验证批次前为止,重点包括确证性临床试验批次/生物等效性研究批次等药物临床试验批次、技术转移批次、申报资料所涉及的稳定性试验批次等关键批次。
必要时,可前溯至研究立项、处方筛选、工艺优化等研究内容。
豁免药物临床试验的,以质量对比研究批次为起点,无对比研究的,以工艺处方基本确定后的批次为起点。
(完整word版)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

(完整word版)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及判定原则一、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要点(一)药学方面1。
工艺及处方研究1。
1研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
1。
2工艺及处方研究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
1.3工艺及处方研究记录是否有筛选、摸索等试验过程的具体内容,工艺研究及其确定工艺的试验数据、时间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样品试制2。
1样品试制现场是否具有与试制该样品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并能满足样品生产的要求,临床试验用样品和申报生产样品的生产条件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试制是否在本企业生产车间内进行。
2.2样品试制所需的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是否具有合法来源(如供货协议、发票、药品批准证明性文件复印件等)。
2。
3原辅料、药材和提取物、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等购入时间或供货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是否对应,购入量是否满足样品试制的需求。
2。
4样品试制用的原辅料及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有检验报告书。
2.5样品试制是否具有制备记录或原始批生产记录,样品制备记录项目及其内容应齐全,如试制时间、试制过程及相关关键工艺参数、中间体检验记录等。
2。
6样品试制量、剩余量与使用量之间的关系是否对应一致。
2。
7尚在进行的长期稳定性研究是否有留样,该样品所用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2.8申报生产所需样品的原始批生产记录是否与申报工艺对应。
3。
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样品检验3。
1研究人员是否从事过该项研究工作,并与申报资料的记载一致.3。
2质量、稳定性研究及检验现场是否具有与研究项目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仪器.3.3研究期间的仪器设备是否校验合格,是否具有使用记录,记录时间与研究时间是否对应一致,记录内容是否与申报资料一致。
3。
4用于质量、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批号、研究时间与样品试制时间的关系是否相对应。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

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管理,规范药品研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研制现场核查和生产现场检查。
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情况进行实地确证,对原始记录进行审查,确认申报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过程。
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批准上市前的样品批量生产过程等进行实地检查,确认其是否与核定的或申报的生产工艺相符合的过程。
本规定所指的药品注册检验抽样,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过程中进行的取样、封样和通知检验。
第三条药品注册现场核查分为常规和有因。
有因核查主要是指针对下列情形进行的现场核查:(一)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二)药品注册相关的举报问题;(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注册现场核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同时负责组织新药、生物制品批准上市前的生产现场检查;负责组织进口药品注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对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查;负责组织涉及药品注册重大案件的有因核查。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一)负责所受理药品注册申请的研制现场核查;(二)负责所受理已上市药品改变剂型、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三)负责所受理仿制药注册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四)负责所受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变更处方和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等补充申请的生产现场检查;(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因核查。
研制工作跨省进行的药品注册申请,研制现场核查工作由受理该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研制现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章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第六条药品注册研制现场核查包括药物临床前研究现场核查、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和申报生产研制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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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核查工作,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健食品样品试制/试验现场核查是指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核查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
试验现场核查包括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和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和稳定性试验等现场的核查,重点核查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和功能学试验现场。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负责对申请注册的国产保健食品样品试制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并抽取检验用样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生产现场和试验现场进行核查。
第二章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内容
第四条样品试制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样品试制现场的生产资质证明;
(二)按照申报资料的工艺流程图核查样品的生产工艺过程;
(三)样品的原料来源和投料记录;
(四)抽取检验用样品;
(五)其它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五条样品试验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样品试验报告是否由该检验机构出具;
(二)试验报告及试验相关记录,具体为:
1.样品受理、传递及管理记录;
2.试验原始记录;
3.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4.与试验相关的其它内容。
(三)必要时,抽取检验用样品。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对试验行为规范,管理严格的检验机构简化核查内容。
第三章国产保健食品现场核查程序
第七条现场核查由样品试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
样品试验现场与样品试制现场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委托试验现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在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的15日内组织现场核查。
第九条现场核查小组由2—3人组成,并指定一人为组长。
成员应熟悉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现场核查经验。
第十条现场核查小组开展核查工作前,应提前通知被核查单位;核查时应出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书面委派函。
第十一条被核查单位接到核查通知后,应指派专人协助核查工作。
第十二条核查人员可以采取交谈、查看现场,调阅相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现场
核查;必要时可对相关现场、资料进行照相或者复制,并要求被核查单位确认。
第十三条核查小组在试制或生产现场抽样时,应随机抽取连续三个批号产品样品,抽样数量应为检验所需量的三倍;在试验现场抽取的样品量应根据检验项目确定。
抽样后应在样品外包装上加贴盖有抽样单位公章的封条,并注明样品名称、封样日期、封样人及被核查单位签字。
第十四条抽样时,核查人员应填写《现场样品抽样单》,并要求被抽样单位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五条现场核查结束时,核查人员根据现场核查的情况提出初步核查意见并告知被核查单位;被核查单位对初步核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当场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资料。
核查小组在听取被核查单位意见后填写《样品试制/试验现场核查表》,并交被核查单位签署意见;组织核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此基础上提出核查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向认定的检验机构发出检验通知书,提供检验用样品及产品质量标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对申请注册的进口保健食品产品的生产现场、试验现场的核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申请益生菌、真菌等保健食品注册的样品试制现场核查,应结合其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
第十八条核查过程中涉及被核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信息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