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5.12.23

【实施日期】1985.12.2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3月30日实施日期:2002年3月30日)废止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12月23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三章城市用水管理和收费

第四章农村用水管理和收费

第五章水资源保护

第六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资源匮乏、浪费严重和工农业用水日益增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境内的自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以取得最优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境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五条各供水部门必须实行按计划供水的原则。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和推广一切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措施。

第七条兴建大中型水资源利用工程,均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能投入运用。

第八条兴建小型水资源利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并需承担该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兴建水资源利用工程,根据其任务和规模,可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

第十条保护一切水资源利用工程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损坏。

禁止一切危及水资源利用工程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一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应按规定向当地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农民开采地下水灌溉农田暂不收水资源费)。此项资金作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和节约用水措施的专用补助,不准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收缴水资源费的标准和办法,应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情况,由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水资源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各用水户的用水量进行调整。

第三章城市用水管理和收费

第十四条城市用水的分配原则:优质水源优先用于人民生活。水源不足时,应首先保证居民生活、医疗单位、蔬菜生产、重点工业生产用水。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范围内,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量,超采区域一般不准再凿新井。现有机井应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前言 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围绕核心要素水资源总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地表水与地下水资源重复量,人均水资源量等展开深入分析,深度剖析了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的现状及发展脉络。 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分析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协会、相关科研机构等权威部门,通过整理和清洗等方法分析得出,具备权威性、严谨性、科学性。 本报告从多维角度借助数据全面解读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客观反映当前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真实状况,趋势、规律以及发展脉络,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必能为大众提供有价值的指引及参考,提供更快速的效能转化。 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相关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 旷维所有,其他方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目录 第一节河北省水资源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河北省水资源总量指标分析 (3) 一、河北省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水资源总量现状统计 (3) 三、河北省水资源总量占全国水资源总量比重统计 (3) 四、河北省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河北省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水资源总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河北省水资源总量同全国水资源总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河北省地表水资源量指标分析 (7) 一、河北省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 (7) 二、全国地表水资源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河北省地表水资源量占全国地表水资源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河北省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河北省地表水资源量(2017-2018)变动分析 (8) 六、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016-2018)统计分析 (9)

环评

1 总论 1.1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10.28);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3)1998年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河北省人大1996年第(80)号公告《河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6年12月7日)。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1~2.3-93)。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T2.4-1995)。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3.01.01)。 (8)国务院第344号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9)环发[1999]99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10)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环保型消毒剂技术开发及规模化生产项目建议书。 (11)定州市计划局定政计项〔2003〕4号文“关于环保型消毒剂项目立项的批复”。(2003.1.17) (12)定州市环保局对“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年产2000吨溴氯海因消毒剂规模化生产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意见表”的批复意见(2003.1.24)。 (13) 定州市荣鼎水环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河北科技大学编制年产2000吨溴氯海因消毒剂规模化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2003.03.07)。 1.2 评价目的和原则 1.2.1 评价目的 (1) 通过对评价区域周围的自然环境、社会经济和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分析区域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为项目环评工作提供基础资料。 (2) 通过工程分析,查清工程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排放规律及其环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节约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维护土地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出租、抵押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严禁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第四条在土地管理、开发、利用、保护以及科学研究方面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有关的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进行土地调查统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粮、棉、油、菜基地保护区,除特殊情况外,不准占用。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耕地上建果园、挖鱼塘。 第七条省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不得突破。 第八条按照规划开发国有荒地、荒山、河滩、滩涂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由用地单位或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查上报。 五百亩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百亩至一千亩的,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批准; 一千亩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土地使用证。 鼓励农村居民按照规划承包开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山和闲散土地。 第九条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未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收回的土地,按照征地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可有偿划拨给符合征地条件的单位使用。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暂借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种,国家需要收回时,只补偿青苗费。 第十一条依法报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乡(镇)村兴建商品房占用土地,应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和非耕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并按规定报批。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申请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购买商品房的单位,须持有经批准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砖瓦窑生产用土占地,应按国家建设用地审批权限报批。 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砖瓦窑生产应充分利用荒丘、荒坡和荒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根据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要求合理设计取土范围和取土深度,用土后必须负责恢复土地的耕种条件。 个人或合伙不准占用耕地建砖瓦窑。 人均耕地八分以下的村庄,不准占用耕地新建砖瓦窑。 第十四条严禁荒芜耕地。 建设单位办理用地手续后满一年不开工的,农村居民承包的耕地和自留地连续两季不耕种的,以荒芜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探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行政处罚中的难点和疑难问题 作者:朱善督 为确保“三改一拆”和“五水共治”工作顺利开展,近期,各地水利部门加大对涉水违建行为的查处力度,重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拆除以及对阻碍行洪的障碍物进行清除。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健全,政府行为已纳入法治轨道。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已成为政府及其执法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如今在拆除涉水违章建筑过程中最突出的问题是事实认定错误(行政相对人的认定)、法律适用错误、违法法定程序或法定程序不到位,今天针对上述几个重要的难点和疑难问题进行探讨。 一、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的认定 对我们水利部门来说违章建筑系“违反了《水法》、《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设的临河建筑物和构筑物”。违章建筑一旦发现,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具体到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案件中,若要准确作出拆违行政处罚决定,首要的前提就是准确认定违章建筑行为人。若所涉违章建筑经过装修、改建或交易的,因涉及多个产权人或行为人,确定违章建筑违法行为人应当通过以下方法:对

违章建筑物的实际情况进行勘验,对违章建筑的相邻人、实际使用人以及所有权人进行调查询问,而后分析违章建筑物的实际物理状况、建筑物演变情况并结合调查询问笔录,排除上述证据中的冲突之处,才可以准确确定违法搭建行为人。 二、拆违行政处罚相对人陈述申辩权的保障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上述法律规定在具体执法过程中比须要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权利,或者将视为程序违法。 有的地方发现违法建筑后,当事人采取回避、躲闪的方式,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保障相对人陈述申辩的法定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所作的规定,其中规定了一个专门程序行政机关公告程序,这里的公告是针对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而提出的特殊程序要求。就是由负有查处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违法建筑现场和公共媒体发布公告,要求当事人限期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少于10日;公告期届满了,还应当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予以催告,不能因为发布了公告就不再履行

中国水资源公报2002

水利部二○○二年中国水资源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2002年,新时期治水思路进一步得到丰富和完善,水利事业发展取得新进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水、依法管水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举世瞩目的南水北调工程历史性地由规划阶段转入实施阶段,长江干堤加固工程基本完工,三峡工程导流明渠截流成功,标志着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农村饮水解困、大型灌区节水改造、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和水土保持取得新成绩,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水价改革等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水的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并取得成效,水资源统一调度、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水功能区划、生态环境补水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等工作,将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 2002年,我国南方和西北内陆河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偏多,北方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偏少。海河、辽河、黄河来水遭遇特枯。南四湖几近干涸,京杭运河济宁段断航50天,辽河干流断流158天。现将2002年的水资源量、蓄水动态、供用水量及江河湖库水质等情况公告如下: 一、水资源量 2002年全国平均年降水量660毫米,折合降水总量62610亿立方米,比常年(多年平均)多3.2%。北方五个流域片(松辽河、海河、黄河、淮河、内陆河)降水量比常年少4.8%(其中海河片比常年偏少26.0%),南方四个流域片(长江、珠江、东南诸河、西南诸河)降水量比常年多7.2%。在各省级行政区中,降水量比常年偏少的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少20%以上的有山东、天津、北京、河北、辽宁;比常年偏多的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多20%以上的有新疆、湖南、上海、江西。 2002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7243亿立方米,折合年径流深287毫米,比常年多4.2%。北方五个流域片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偏少27.5%(其中海河片比常年偏少72.4%),南方四个流域片则偏多10.8%。在各省级行政区中,地表水资源量比常年偏少的有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少50%以上的有天津、山东、河北、北京、辽宁、山西;比常年偏多的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偏多50%以上的是上海和湖南。2002年从国外流入我国境内的水量为278亿立方米,从国内流出国境及流入国际界河的水量共6705亿立方米,入海水量为17693亿立方米。 2002年全国地下水资源量8697亿立方米,大部分与地表水资源量重复,不重复的只有1012亿立方米。将地表水资源量与地下水资源量中的不重复量相加,全国水资源总量为28255亿立方米,比常年多2.9%,其中北方五个流域片水资源总量4158亿立方米,比常年少22.4%,南方四个流域片24097亿立方米,比常年多9.0%。全国产水总量占降水总量的45%,平均每平方公里产水量29.8万立方米。 二、蓄水动态 大中型水库蓄水动态对全国3093座大中型水库统计,2002年水库年末蓄水总量1970亿立方米,比年初蓄水量增加41亿立方米。在九大流域片中,黄河片、海河片和松辽河片分别减少77亿、17亿和16亿立方米,长江片、淮河片和东南诸河片分别增加83亿、46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 法》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0.12.25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2013修改)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0〕51号) 各设区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省厅对《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集体所有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实行土地转用征收的分批次和按项目报批方式。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村建设用地区和独立建设用地区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山东省水资源公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SHANDONG PROVINCIAL WATER RESOURCES BULLETIN 2 0 0 7 山东省水利厅

前言 水资源紧缺是山东省的基本省情,是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为了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为领导决策和有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特编制《2007年山东省水资源公报》(以下简称《公报》),旨在向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告山东省年度水资源情势,以便通过综合措施,协调水资源供需关系,缓解供需矛盾,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最大效益,并得以可持续利用。 《公报》是按年度反映水资源情势的综合性年报,内容包括降水量、地表水资源量、地下水资源量、水资源总量、蓄水动态、供水量、用水量、耗水量、水质概况等。分别按行政分区和流域分区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计算,提供数据和信息。 《公报》中的来水量和水质分析计算采用了2007年雨量站、水文站、地下水观测井网以及水质监测的实测资料;供用水部分采用当年各市统计资料。 本期公报由山东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编制完成。

一、综述 2007年,全省平均降水量773.0mm,比上年570.1mm偏多35.6%,比多年平均679.5mm偏多13.8%,属偏丰年份。2007年全省水资源总量为387.11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280.19亿m3、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不重复量为106.93亿m3。2007年年末全省大中型水库蓄水总量为49.50亿m3,比年初蓄水总量37.64亿m3增加11.86亿m3。2007年年末与年初相比,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总体上稍有上升,平均上升幅度为0.18m,地下水蓄水变量增加4.91亿m3。2007年末全省平原区浅层地下水位漏斗区面积为12658km2,比年初缩小1860km2。 2007年,全省总供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当地地表水供水量占26.67%、地下水供水量占46.66%、其它水源供水量占0.90%,跨流域引黄供水量占25.77%。海水直接利用量为31.00亿m3。 2007年,全省总用水量为219.55亿m3。其中,农田灌溉用水占65.83%、林牧渔畜用水占9.24%、工业用水占10.99%、城镇公共用水占2.00%、居民生活用水占10.48%、生态环境用水量占1.46%。 根据2007年全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年均值资料评价,评价的141个水功能区中,水质达到Ⅰ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个,占 1.4%,水质达到Ⅱ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6个,占11.3%,水质达到Ⅲ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35个,占24.8%,水质符合Ⅳ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25个,占17.7%,水质符合Ⅴ类标准的水功能区有11个,占7.8%,水质为劣Ⅴ类的水功能区有52个,占36.9%。 二、水资源量 (一)降水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1.09.30 【实施日期】2012.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

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关于河北农村水资源现状的调查报告

关于河北农村水资源现状的调查报告 1

关于河北农村水资源现状的调查报告 一、概况: 邯郸市西部山区多处被国土资源部定为“无水区”,不具备出水成井条件,素有“首苦乏水”、“十年九旱”,“吃水贵如油”之说。自以来,连续大旱,三年出现了量小、次多的降雨形式,致使无法形成有效径流,地下水补给不足,水位逐年下降,地表水可利用水量减少。河流无水、水库空存、机井干枯,92个村40212人3983头大牲畜面临饮水困难、21259人需出村拉水。仅武安市一地就有12万亩耕地的春播因干旱造成了严重影响。涉县正在盛果期的果树旱死近总数的1/3、2/3不等。多家企业因缺水停产或部分停产,损失严重。 自汛后,我市西部山区降雨比常年偏少近一半,且没有形成径流的有效降雨。全市小型水库大部分干涸,5座中型水库总蓄水量仅1170万立方米,较常年减少了一半多,已接近死库容;山区水池、水窖蓄水严重不足,有的已经干涸;泉水断流,地下水位普遍下降;这是形成今年特殊旱灾的主要原因。 底,河北缺水总量超过70亿立方米,成为全国缺水最多的省份。缺水人口已超过400万人,不能有效灌溉的耕地超过2500万亩,更为严重的是计划中的电力、化工、钢铁和部分工农业项目不能新建或扩建,已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

据河北省水利厅高级工程师介绍,河北省去年又有一些河流干枯,干枯的河道已经达到全省总河流长度的一半以上。资源性缺水也到极点。到去年底,全省人均仅256.3立方米,远远低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规定的人均500立方米的极度贫水标准。地表水和入境水量都由上个世纪50年代的235亿立方米和99.8亿立方 米,分别减少到上个世纪90年代末的129亿立方米和30亿立方米,减幅为45.1%和70%以上。河流入海量也在逐年减少,近几年年均只有29.8亿立方米,减少51%。京津冀鲁交界地区5万平方公里的地面继续沉降,形成“复合漏斗”,如此下去,将造成灾难性后果。工农业及生活用水增势趋猛,供需矛盾日趋加剧。用水总量已由上个世纪50年代的40亿立方米,上升到现在的230多亿立方米。城市用水也增加230多倍,都已大幅超过城市本身的水资源量。多数城市实施了远距离跨区域的调水供应工程。由于缺水,3000万亩的耕地减产,32亿立方米的农用水要转向供应城市需要。水环境进一步恶化。环京津水源面积6.6万平方公里,水土流失面3.85万平方公里,每年输沙量达1.32亿吨,官厅水库30%的库容已淤积。缺水导致土地沙化十分,使北京频发沙尘暴。全省土地沙化面积超过4000万亩。各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众多河流和小河道成为城市和工业的排污沟。全省62%的水面水质为V类或劣V类,“有河皆枯,有水皆污”。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河北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促进地下水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埋藏于地表以下的水体(含地热水、矿泉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水有关工作。 第四条地下水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全面保护、采补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下水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划定地下水开发利用红线,严格考核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地下水管理投入机制,合理安排地下水节约、保护和管理等资金,保障地下水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地下水节约、保护的宣传教育,并将其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和国民素质教育体系,普及地下水节约、保护科学知识。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开展地下水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节约、保护地下水的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保护地下水的义务,有权对违法开发、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利用与保护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相协调。其他与地下水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编制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地下水勘查的基础上,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地下水调查评价和比较复核工作,调整划定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可以划定地下水限制开采区或者禁止开采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在地下水一般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限制取水量,并规划建设替代水源,采取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补给。 在地下水限制开采区,一般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确需取用地下水的,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通过核减其他取水单位的地下水取水量和年度用水计划,进行合理配置。 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不得开凿新的取水井。对已有的取水井,应当逐步关闭,并统一规划建设替代水源,调整取水布局,削减地下取水量。 第十一条地下水管理实行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指标。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接近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对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或者地下水水位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行政区域,应当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用地下水。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 (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 (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 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 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渔业、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

中国水资源公报1997

1997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节录) 1997-01-01 1997年中国水资源公报(节录) 一、水资源量 降水量1997年全国面平均降水量613毫米,折合年降水总量为58169亿立方米,比多年平均值少4.2%,属平水年份。降水量的地区分布特征是:长江以北大部分地区偏少,长江以南大部分地区偏多,属北枯南丰型。各流域片年降水量(见表1)与多年平均值相比:松辽片少11.4%,海河片少33.0%,黄河片少27.4%,淮河片少19.5%,长江片少5.7%,珠江片多20.4%,东南诸河片多17.8%,西南诸河片少1.4%,内陆河片少16.5%。 表1 1997年流域分区水资源量单位:亿立方米

注:地下水资源量缺上海和西藏。 地表水资源量指地表水体的动态水量,用天然河川径流量表示。1997年全国地表水资源量26835亿立方米,折合年径流深为283毫米,比多年平均值多2.2%。各流域片地表水资源量(见表1)与多年平均值比较:松辽片少18.6%,海河片少54.5%,黄河片少42.5%,淮河片少43.1%,长江片少4.1%,珠江片多36.7%,诸河片多23.1%,西南诸河片少2.0%,内陆河片少4.7%。 1997年,从新、内蒙古、桂、滇、藏5省(区)边境流入国境的水量共309亿立方米,从新、滇、藏3省(区)流出流出国境的水量共5606亿立方米,从辽、吉、黑、内蒙古4省(区)流入国际界河的水量共972亿立方米。1997年 全国入海水量17362亿立方米,其中北方松辽、海河、黄河和淮河4片的入海水量为373亿立方米,南方长江、珠江和东南诸河3片的入海水量为16989亿立方米。 地下水资源量指当地降水和地表水体补给的地下含水层的动态水量。扣 除水面面积和矿化度大于2克/升的咸水面积后,全国地下水计算总面积为823 万平方公里(缺上海和西藏),1997年地下水资源量为6942亿立方米,各流域片的地下水资源量见表1。 北方五大流域片1997年地下水资源量为2242亿立方米(缺西藏羌塘内陆河),比上年减少11.2%。其中平原区地下水资源量为1325亿立方米,加上井灌回归 补给量后的总补给量为1402亿立方米,比上年减少13.2%。与上年比,各流域 片平原区地下水总补给量的增减情况是:海河片减少41.9%,淮河片减少21.4%,黄河片减少11.1%,内陆河片减少7.5%,仅松辽片增加1.8%。

冀环〔2003〕13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 冀环[2003]13号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 现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 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阶段验收备案表 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审批效能和质量,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立项前的初审 (一)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字[2000]96号文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划分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把关工作。立项前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新建项目拟选厂址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规定,是否符合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其它环境敏感区和区域、流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要求。 2、扩、改建项目现场址是否具备扩、改建条件;现有运行部分是否达到了环保要求;是否办理了排污许可证。 (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应采用统一规范的格式,明确以下事项: 1、是否同意拟建项目向有关部门申报立项(对已批准立项的要予以注明); 2、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提出下一阶段应编制何种类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其它要求。 (三)对于自主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立项前到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填报《建设项目立项前环境保护初审意见表》(见附件一),经初审同意后,方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土地管理法案例

最新河北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地已全部完成征地区片价标准的确定,征地区片价按9个等级划分,全省平均区片价为35851元/亩;11个设区市中,最高的为石家庄49420元/亩,最低的为张家口28521元/亩.。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同一地块推荐阅读:土地征收 被人为提高或降低价格,近日省政府下发通知,要求从今年开始,按照同地同价原则,以征地区片价为标准,在依法征收集体土地中,合理确定分配土地补偿费。知》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山区未利用地和坝上未利用地按征地区片价的60%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土地补偿费标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在国务院有关规定出台前,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土地补偿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通知》提出,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 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土地补偿费要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被征土地上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对地上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要另行补偿。地上物补偿费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制订,青苗补偿费按征地时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 据了解,此次各设区市平均区片价分别为:石家庄为49420元/亩,承德为40738元/亩,张家口为28521元/亩,秦皇岛为36377元/亩,唐山为37266元/亩,廊坊为34341元/亩,保定为37216元/亩,沧州为31598元/亩,衡水市为32092元 亩,邢台为31188元/亩,邯郸为35404元/亩。平均区片价为各区片价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 1.货币安置。即按照法律规定一次性发放安置补助费的安置方式,这是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的方式。 2.社会保险安置。即被征地农民在领取一次性货币安置费后,对于符合当地市、县政府制定的办理社会保险所要求的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办理相应社会保险的安置方式。需要强调的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要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可见,自该通知下发之后,社会保险安置这一项已经成为土地征收程序中强行必备的要件。 3.预留地安置。即按照规划用途预留一定比例的国有土地,确定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发展农业生产或从事多种经营。目前这种安置方式主要应用在经济发达地区或城乡结合部。 4.农业生产安置。即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

山东省乡土地理

山东省乡土地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地形地貌] 山东,古代为齐鲁之地,位于中国东部沿海、黄河下游、京杭大运河的中北段,省会设在济南。陆地南北最长约420公里,东西最宽约700余公里,陆地总面积15.67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国总面积的1.6%,居全国第十九位。西部连接内陆,从北向南分别与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四省接壤;中部高突,泰山是全境最高点;东部山东半岛伸入黄海,北隔渤海海峡与辽东半岛相对、拱卫京津与渤海湾,东隔黄海与朝鲜半岛相望,东南则临靠较宽阔的黄海、遥望东海及日本南部列岛。近年来山东亦成为中国经济最发达的省份之一。 山东地形,中部突起,为鲁中南山地丘陵区;东部半岛大都是起伏和缓的波状丘陵区;西部、北部是黄河冲积而成的鲁西北平原区,是华北大平原的一部分。境内山地约占陆地总面积的15.5%,丘陵占13.2%,洼地占4.1%,湖沼占4.4%,平原占55%,其他占7.8%。 山东的河流分属黄河、海河、淮河流域或独流入海。全省平均河网密度为0.24公里/平方公里,长度在5公里以上的河流有5000多条,其中,长度在50公里以上的1000多条,较重要的有黄河、徒骇河、马颊河、沂河、沭河、大汶河、小清河、胶莱河、潍河、大沽河、五龙河、大沽夹河、泗河、万福河、朱赵新河等。 山东的湖泊主要分布在鲁中南山丘区与鲁西平原的接触带上,总面积1496.6平方公里,蓄水量23.53亿立方米。较大的湖泊有南四湖(由南而北依次为微山湖、昭阳湖、独山湖、南阳湖)和东平湖。 山东的海岸线全长3024.4公里,大陆海岸线占全国海岸线的1/6,仅次于广东省,居全国第二位。沿海岸线有天然港湾20余处;有近陆岛屿296个,其中庙岛群岛由18个岛屿组成,面积52.5平方公里,为山东沿海最大的岛屿群;沿海滩涂面积约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鉴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河道堤防安全管理,规范堤防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设计洪水重现期(下同)20年及以上河道堤防的安全鉴定。20年以下的河道堤防可参照执行。 交叉建筑物与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原则上应同步开展。沿堤水闸的安全鉴定按水利部《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2008〕214号)和《浙江省小型水闸安全技术认定办法》(浙水管〔2006〕33号)执行,其它未制定安全鉴定(认定、评估)办法的交叉建筑物安全评价参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三条堤防工程实行定期鉴定制度。首次安全鉴定应在建成后10年内进行,以后每隔8~10年进行一次。运行中遭遇超设计标准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所管辖的堤防工程安全鉴定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页脚内容1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五条河道堤防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鉴定组织单位)负责组织所管辖堤防的安全鉴定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鉴定审定部门)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堤防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审定。 第七条堤防工程安全类别分三类: 一类堤:无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缺陷,经常规维修养护可正常运行; 二类堤:工程存在一定的安全缺陷或损坏,经大修或局部加固后可正常运行; 三类堤:工程存在严重安全问题,须经除险加固后才能正常运行。 具体划分标准详见《浙江省河道堤防安全评价导则》(试行)。 第八条鉴定组织单位及堤防主管部门对鉴定为二类的堤防应及时进行大修或局部加固,对鉴定为三类的堤防应限期进行除险加固,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确保工程安全。 第二章程序及组织 第九条堤防工程安全鉴定一般包括安全鉴定、鉴定成果审查和安全鉴定报告书审定三个步骤。 (一)安全鉴定。鉴定组织单位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以下简称鉴定承担单位)进行堤防安全鉴定。鉴定承担单位对堤防工程的安全状况进行分析鉴定,编制堤防工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堤防工程安全类别。 (二)鉴定成果审查。安全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组织单位将鉴定成果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页脚内容2

河北省近十年水资源状况和面临的问题

河北省近十年水资源状况及面临的问题 董亚北给排水101 201011007104 概况:除直接供水外,河北省也在努力改善北京市水源的生态环境。比如,张家口和承德处于农业和牧业过度带,加上干旱少雨。为了保证向京津供水,就要限制发展耗水性农业,例如水稻改种玉米。北京市向这两地的农民提供一定数额的补贴。实际上,河北省也同样面临缺水的问题。河北省的实际情况是十年九旱,水资源极度匮乏,为全国平均值的1/7。根据《廊坊市水资源评价》显示,全市人均水资源占有量200立方米,远低于河北省人均水平(河北省人均水资源占有量310立方米),更是不足全国人均水平的1/10,属于国内严重资源型缺水的地区之一。 内容: 水资源状况: 一、河北压力:为了保证京津地区的生态安全,河北省的张承地区做出了巨大牺牲。近 十年来北方张承地区的水资源短缺情况越来越严重,尽管河北省有关地区尽力保证下泄京津的水量,水资源对北京来说仍是心腹之患。张家口市沙漠化面积已达99.13万公顷,承德的水土流失面积也达到了2.1万平方公里,加之地表水资源严重污染和草原退化等环境问题的,张承地区已自身难保。为了弥补自身的缺口,河北省也不得不在地下水和跨省调水方面下工夫。河北省每年要通过山东境内,从黄河向省内调水。廊坊市自2009年开始实施“引黄入廊”工程,截至去年12月,廊坊已成功引入黄河水10238万立方米。为保证向北京顺利供水,河北省水利厅投资数百万元,去年底建成一条专门为廊坊开辟的新线路,为“引黄入廊”常态化奠定了基础。石家庄地区降水量属于平均年份,但是用水量却在与日俱增,今年我市的缺水状况十分严峻,除继续加大各类节水工程的建设力度外,市民的节水意识仍需进一步加强,节水器具的推广使用力度还应该进一步加大。在某种程度上,河北省的客观条件使其在保障北京市水源方面多少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 二、暴雨影响:与大雨中地面一汪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北京的地下水多年来水位明显 下降。2010年度的北京市水资源公报显示,2010年末本市地下水平均埋深为24.92米,与1980年末比较,地下水位下降17.68米,储量减少90.5亿立方米;与1960年比较,地下水位下降21.73米,储量减少111.3亿立方米。 据介绍,北京相关部门通过利用湖泊滞蓄、河道调度、雨洪利用设施储蓄、加大入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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