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司法考试讲义

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司法考试讲义

朋友们来看看自己对司考民事诉讼法知识点的掌握程度吧,以下资讯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预祝考生们都能取得好成绩!

复习司法考试的考生都知道,重点法条复习是民事诉讼法复习中至关重要的环节,网的小编帮您整理了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方便大家复习。

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6、其他地域管辖见《民事诉讼法》第28-34条。

7、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8、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9、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10、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11、民事诉讼中,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2、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

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3、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1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5、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16、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7、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8、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9、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20、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21、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2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5、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6、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7、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8、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结婚。

29、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0、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31、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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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事诉讼法必背法条,司法考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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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13、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 1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15、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16、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17、人民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8、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19、民事诉讼中,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20、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21、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 22、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3、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4、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25、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26、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7、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28、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

国家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法条串讲(十五)

第二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讲解】这条规定的是特殊司法协助。要求除了有条约或者互惠前提之外,还要求这种协助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涉外程序的部分,只要搞清楚以上这几个条文基本上就足够了。二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讲解】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第3条第1款中五种案件不能仲裁是因为这些案件是基于身份关系的,往往具有法定色彩,第2款案件主要涉及到我国的行政管理权问题,如果本应行政机关处理的问题都可以进行仲裁,那么行政管理权就无从行使了。联系第77条,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仲裁,所以仲裁法中的要求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这两类合同不仅可以仲裁,并且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第四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讲解】本条反映了仲裁自愿原则,也就是说仲裁一定要有协议,没有协议不能申请仲裁。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讲解】注意仲裁不实行级别和地域管辖,在我国仲裁机构完全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第十二条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和委员七至十一人组成。仲裁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讲解】本条曾考过,侧重掌握第2款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贸专家所占比例问题。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讲解】本条注意几个“八年”的规定:“从事仲裁工作 (四)、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现职审判人员不得担任仲裁员。 满八年”、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 (五)是一些关于法律经贸专家的规定。 1 2 3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内容整理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特征: 公权性。 强制性: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和裁判的执行上,不需要对方同意。 具有严格程序。 非讼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无法辩论 特别程序,是指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讼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 1遇到国际私法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某一法律解决问题。 但只要在我国领域内提起诉讼,就必得适用我国民诉法。 2在具体适用时: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指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 自治州:全国人大常委批准 自治区、县: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批准 并报全国人大常委备案 3社会部门程序内容基本法公法 按其调整的社会关系——部门法 按其规定的内容——程序法 4狭义民诉:民诉法典 广义民诉:宪法、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EX地方各级法院关于适用民诉制订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章民诉基本原则和制度 外国人:同等待遇,对等限制 辩论原则: 口头书面,起诉状、答辩状,实体程序证据。 非讼程序,包括特别程序,执行程序无法辩论 不限于法庭辩论,贯穿起诉到诉讼终结。 证人没有辩论权。 处分原则: 1判决内容不得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如果法院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主张不一样,原告可变更诉请,这是处分原则的体现,不是法院违背了处分原则) 2调解协议可超 3处分权的行使,法院进行必要的监督——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是绝对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的利益,否则,法院将代表国家进行干预,通过司法确认当事人某种不当的处分行为无效。

检查监督原则——联系再审 1抗诉:生效裁判 2监察建议: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生效裁判,执行活动 支持起诉原则 1支持者不能为个人 2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不能、不敢、不便诉诸法院。——还未起诉。 支持他起诉,而不是替他起诉。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诉讼欺诈,禁反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行为上,对其他诉参和法官也约束 基本制度 独任制 1简易程序2特别程序3督促程序4公示催告阶段 EX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它适用合议制,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所以,特别程序不可能有陪审员 Ps督促程序的产物就是个支付令 公示催告程序在作出除权判决时是合议庭,公示催告时只用独任庭 基层、一审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二审发回重审,再审,适用一审程序,必须合议庭。 但合议庭可以由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 第二审,必须合议庭,合议庭必须审判员 二审发回重审,原审判人员回避,另组合议庭 合议庭评议,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一)

第二十一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年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二百二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相关法条】《执行问题规定》第2~4条。 【意思分解】 1 执行程序启动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当事人申请,二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至于二者的适用关系,务必参见《执行问题规定》第19条。下列情形下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 (1)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 (2)民事制裁决定书; (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 务必掌握第219条规定的不同期间,此为司法考试热点。应注意: (1)惟在双方均为非公民的,申请执行期限为6个月。 (2)注意该期限的起算点(第2款)。【重点法条】 第二百一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条】本法第260~261条;《仲裁法》第63条。 【意思分解】 第217条及其相关法条,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点,考生务必重视。 1 尽量熟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6项情形。 2 第260条规定了涉外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4种情形。望参照第217条之规定复习。 3 务必掌握第217条第5款的规定,仲裁裁决不被人民法院执行时的处理,此时当事人有两个选择: (1)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2)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当事人不得再依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 《民事诉讼法》第260、261条关于涉外民诉程序中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规定,同第217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建议考生可放在一起掌握。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公务员学法讲义 《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时间:2013年1月25日晚上7:00 地点:乡法制学校 主讲人:吴飞跃(司法所副所长) 教学内容:《新民事诉讼法》讲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2年8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有归纳总结有十大新亮点: 一、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执行实行法律监督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要求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条件,是这次在修改民事诉讼法过程当中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 二、遗漏的第三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加大了对无过错第三人的保护。 三、确立了公益诉讼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确立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 四、证据制度倾向重实体,轻时限 新修改民诉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这在以前是不允许的,进一步证实了新的民诉法重实质正义。 新民诉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五、设立小额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 修改后的民诉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十二)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意思分解】 识记并努力区分延期审理、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的各种情形。司法考试多有考题让考生区分某一种情形下应延期审理,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基于这一考查角度,考生应努力熟悉各种情形的归属。【重点法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撤诉;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166条。 【意思分解】 1 2

司考民事诉讼法重点法条精读(二十四)

第二十四章一般原则【重点法条】 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三十九条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第二百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一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四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相关法条】《民诉意见》第304、308~309条。 【意思分解】 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应掌握: 1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2 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时,适用公约的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 司法豁免原则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豁免权。 4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我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5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以上内容,均规定在以上几个法条中,均需掌握。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民事诉讼法是调整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院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接下来应届毕业生店铺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希望对大家考试有所帮助。 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

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的生效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未制作调解书的:调解笔录经签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3.通常不得请求法院制作判决书,但有例外 (1)通常: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或者调解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例外: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内容制作判决书《意见》第94条 ②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应当制发调解书。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意见》

民事诉讼法(郭翔)厚大司考专题公开课讲义

郭翔民事诉讼法讲义 专题一当事人 (一)谁有资格成为民诉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当事人资格) 1.自然人和法人 2.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其他组织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①私营独资企业能作为当事人。对于个体工商户(也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则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②能作为当事人的合伙只限于合伙组织,即依照《合伙企业法》成立的合伙企业。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10/40.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关联知识:法人作为当事人,法人的分支机构不是当事人: 条件:①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②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引起的诉讼。 (5)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00/13.陈辉因其存于中国工商银行A县支行曲塘储蓄所的5万元存款被人冒领,欲诉诸法院。请帮他确定本案以谁为被告? C A、曲塘储蓄所 B、曲塘储蓄所、A县支行 C、A县支行 D、中国工商银行总行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原被告)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自然人√√ 法人√√ 其他组织√×

司法考试民诉知识点总结(1)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 法定不公开审理vs法定不公开质证 法定不公开审理:涉与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与其它法律规定的情形. 法定不公开质证:涉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与商业秘密,或者法律规定应该##的证据,不得公开质证. 2、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1〕基层人民法院与其派出法庭审理的简单案件.〔包括大多数的非讼案件〕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非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一律适用合议制:非讼程序中适用合议制的情况包括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的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限制行为能力、认定财产无主、确认调节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阶段.] 〔3〕公示催告程序的公示催告阶段. 〔4〕督促程序. 3、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审+发回重审+部分再审 4、二审程序人民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再审程序不等于二审程序;再审程序中发回一审的仍可以按照一审处理;只要是一审普通程序,均可以吸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5、所有一审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均需开庭审理. 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5、共同原告与共同被告 6、不得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情形: 〔1〕参加之诉专属于其它法院管辖的. 〔2〕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定有书面协议〔约定管辖〕,将争议提交其它法院管辖的. 〔3〕参加之诉的双方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属于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1〕主体:有独三和无独三,客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2〕程序条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而未能以有独三或无独三的身份参加诉讼.有以下情形:不知道诉讼; 申请参加未获批准; 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 因其它不能归责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诉讼. 〔3〕时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 9、公益诉讼 1、有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住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即: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撤诉〕 民事诉讼辅助和保障制度 1、期间 期间的种类: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司法考试复习资料 复习2016年司考民事诉讼法的考生们,一定不要错过本文“司考民事诉讼法考点笔记:调解”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的重点哦,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 《民事诉讼法》 第9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85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86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89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90条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考点] 法院调解的原则、法院调解适用的范围、法院调解的程序、调解协议的生效 [相关法条] 《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4条,第7-13条 解析:法院调解是司法考试中高频考点,考生必须掌握以下内容:

(一)法院调解的原则 自愿和合法 (二)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 1.法院调解适用的程序和具体阶段。根据《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第1条,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2.不适用调解的案件:根据《人民法院调解规定》第2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三)调解的程序 1.《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3条,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2.《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7条,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调解时当事人各方应当同时在场,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当事人分别作调解工作。 3.《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8条,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调解方案,主持调解的人员也可以提出调解方案供当事人协商时参考。 (四)调解协议的内容 1.《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9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2.《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2020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知识点梳理 调解制度 一适用范围 1.调解原则:审判程序,一般都适用调解。 2.不适用的情形: 1执行程序不适用调解。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法院调解。 3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二调解程序 1.调解的启动 1必须经当事人双方同意。 2先行调解: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民诉》第122条 2.调解的结果 1可以的内容 ①调解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2017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考点归纳。 ②双方可以就不履行调解约定民事责任。

③调解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A.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担保法规定的条件时生效。B.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C.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2不得的内容 ①调解约定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②调解不得具有以下情形:A.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B.侵害案外人利益的;C.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D.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三调解完毕 1.是否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1通常来讲,调解达成,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2法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②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③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3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

(完整word版)民事诉讼法戴鹏讲义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考点精讲讲义 编讲:戴鹏老师 第一讲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1、和解:纠纷当事人就民事纠纷自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从而消灭争议。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组织)就纠纷对双方当时人进行调停、说和,从而解决纠纷。 3、仲裁: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断的行为。 4、民事诉讼。 三、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凡是在中国参加民事诉讼,必须遵守中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讲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要素 1、当事人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3、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并提出诉讼请求在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 二、诉的分类 诉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分为三类: 1、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进一步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与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诉。给付的内容包括财物、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3、形成之诉:请求法院消灭或者变更某种既存的法律关系。 三、反诉 1、概念: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中,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独立反请求。 2、构成: (1)主体:由本诉的被告向原告提出。 (2)本反诉之间有牵连关系。

202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2022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1)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2)需要依据相关法条总结记忆,如地域管辖中的特别地域管辖问题。确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两条根本规律: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有亲密联系或者行为地的法院。如票据纠纷中,最重要的行为是付款行为,所以与票据纠纷最亲密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而言,常常考察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一,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得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见独立恳求权的人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恳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得人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其次,把握《若干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 第三,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行成的缘由归纳为:特别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急行为、内部不行分合同

关系。详见《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四,其他学问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有独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可以直接记忆相关法条。 (2)对于代理人,把握法条相关规定即可。 3、民事证据局部 (1)法律根本没有详细规定的局部,只能借助对有关学问的理论理解来把握。如证据中的物证与书证、证据的理论分类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案件中详细证明对象确实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即可。如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与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详细情形等。 (3)需要总结规律帮助记忆的。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考生可以依据以下规律确定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责任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二是原告应当就其患病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三是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为合法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通常审判程序,即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视程序 (1)需将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把握。如从一审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恳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视程序中的详细程序适用以及调解裁判。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

司考必背:民诉法(第1章~第3章)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既可以选择外国实体法,也可以选择外国的程序法。 第二章诉 本章内容:1、诉的要素,一般掌握;2、诉的分类,必考;反诉,必考。 一诉的要素 1.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标的物:有争议的具体东西(表现为金钱、财产或行为) 3.诉讼请求:作出特定判决的要求。 4.诉讼标的额:双方当事人争执的金钱数额。 5.诉讼法律关系:一方必定是法院。 【考法】:区分以上概念 二诉的分类 1.确认之诉:确认法律关系。(积极确认之诉、消极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财物或行为(作为、不作为),不能是人身

3.变更之诉:变更现有法律关系。 【考法】:判断诉的分类 【陷阱】:诉的分类只存在诉讼案件中,诉的分类依据是看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 三反诉 1、独立的诉 2、反诉的构成要件 (1)主体特定: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 (2)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关系。应当合并审理,诉讼费减半。 (3)提出的时间: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 (4)本诉、反诉均具有管辖权: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3、法院对反诉的处理。 (1)在一审过程中:符合条件合并审理 (2)在二审过程中: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 (4)再审用二审程序时的反诉:按照二审方式处理。 【考法】:反诉概念、反诉与反驳区别、反诉的处理

【陷阱】:反诉,是独立的诉,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反驳是被告的单纯防御行为。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本章内容: 1、基本原则,每年一题; 2、基本制度,每年一题 一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陷阱】: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等于诉讼当事人有相同的诉讼权利,比如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的权利。 2、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同样的待遇。(国民待遇)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歧视原则) 【考法】:平等原则、同等原则、对等原则的区分,区分技巧:平等原则规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诉讼关系,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是针对外国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3、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法讲义

民事诉讼法考试范围 一、名词解释:8*4=32分 1.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P8 (1)自力救济: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 ①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 ②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 (2)社会救济:是指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①调解:是指第三者依据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摆事 实、讲道理,促使其双方在相互谅解和让步的基础上,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②仲裁:是指纠纷主体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将争议提交一定的机构以 第三者居中裁决的一种方式。 (3)公力救济:是指诉讼,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处理特定的社会纠纷的一种最有权威和最有效的机制 2.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 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P10 3.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纠纷解决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P14 4.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 集等权能拥有主导权P15

5.程序工具主义:P35(汤维建)结合边沁观点 l 程序法是工具,是实现实体法内容的手段。 l 程序法价值是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为实体法服务,维护实体法律秩序。 l 程序法是从实体法中派生出来的,程序法不存在独立于实体法的内在价值。 6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对特定的实体法主张裁判的请求。P28 7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体权利。P29 8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主张的给付包括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作为或不作为)P31 9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P32 10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P33 11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P42 12民事诉权:诉权是一种向法院行使的请求权,是当事人平等享有的宪法基本权,包含程序内涵和实体内涵。P45 13管辖在理论上的分类:P102 ①法定管辖: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管辖为法定管辖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高效记忆口诀

20XX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高效记忆口诀 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 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四、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对应法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六、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 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2023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大串讲

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串讲 一、原则部分(共9题) 1.【基本原则】甲向法院起诉,规定判决乙返还自己旳房屋一套。在审理中,法院认定了该事实,同步还查明,乙还曾向甲借款3万元,本金及利息均到期未还,遂判决规定乙返还甲旳房屋一套及偿还借款 3 万元及利息,下列说法对旳旳是?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旳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旳处分原则 C.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旳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旳平等原则 2.【基本原则】下列有关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旳理解对旳旳是? A.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可以自由处分自己旳诉讼权利,完全不受法院干预 B.当事人只能处分实体权利,不能处分诉讼权利 C.当事人在执行阶段没有处分权 D.法官旳裁判要受到原告诉讼祈求旳约束 3.【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旳事项? A.侵权案件旳管辖法院 B.协议案件旳管辖法院 C.鉴定人 D.基层法院审理旳一审一般程序能否合用简易程序 4.【诉旳种类】有关诉旳种类表述对旳旳是? A.张三向法院起诉李四,规定李四返还借款5万元,李四称自己根本没有向张三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B.原告起诉前妻,祈求将二人旳儿子判归原告抚养,该诉讼属于给付之诉

C.甲因买卖协议诉乙规定支付货款,该诉讼为确认之诉 D.陈某起诉张某,规定解除收养关系,该诉讼属于变更之诉 5.【合议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旳规定,在不一样旳审判程序中,合议庭旳构成人员有所不一样。下列有关多种程序中合议庭旳构成说法对旳旳是? A.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旳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构成由审判员构成旳合议庭 B.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旳,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构成由审判员构成旳合议庭C.在尤其程序中,只要是规定对案件旳审理实行合议制旳,合议庭都由审判员构成 D.在公告催告程序中,公告审理阶段应当由审判员构成旳合议庭进行审理 6.【基本制度】如下说法对旳旳是? A.二审发回重审旳案件,原审合议庭组员或独任审判员不得参加重审旳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另行构成合议庭 B.对于申请回避旳决定不服旳,申请人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旳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旳工作 C.经当事人申请,波及个人隐私旳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不过应当公开宣判 D.最高人民法院旳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旳判决、裁定,是两审终审制旳例外情形 7.【公开审判制度】有关民事诉讼中旳公开审判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旳? A.公开审判制度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旳状况外,审判过程及成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B.公开审判是指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布判决一律公开进行旳制度 C.波及国家秘密旳案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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