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1、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程序正当原则。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利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强调法律至上

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事权利。——程序正当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刑罚公开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5、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法律至上

6、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

当原则,阳光下的行政。

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独立

8、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权利必须被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法的可诉性。

9、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缩小行政权力。

10、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法是良法,法都要遵守。

1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漏洞。即法律必有漏洞。——法的局限性.

1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

1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法的重要性.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正当原则。

13、认真地对待权利.-—权利保障。

15、法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律的正义价值。

司法考试的日子越来越近,司考生们不要紧张,不要恢心,要找到好的方法,继续努力。

帮助我司法考试论述题得高分的法律格言,希望对其他司考生们也有帮助。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答题模板

2011—1-27 9:26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编者前话: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是令很多考生感到头疼的一种题型,每年考的最多的就是法理学的一些概念。在答题中,需要把这些概念串联起来并且灵活运用。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了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的知识点,有了这个模板,在考试中就很方便套用了。

一、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二、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六、司法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着重要意义;

司法原则

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②司法独立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马克思这样说过: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在贯彻司法独立的同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 要正确处理司法机关与党组织的关系;B 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维护司法机关权威与尊重、服从司法机关决定的法制教育;C 积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

七、法治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治理。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性.法治是众人之治,在我国,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协调和统一。法治的中国一切国家机关、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允许任何人、任何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法治还表达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专制对立与民主联系,维护公民自由,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所以在当今中国建立法治,具有空前的意义,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正确抉择。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进行的宪法修正就明确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这一修宪,让法治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和国家发展中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八、法治的制度要求

对立法者的要求: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律既系统的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运行的法律机制.不能对权力有效约束的国家不是法治国家,不能运用法律约束权力的国家也不是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性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最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具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九、法治的思想条件

法律至上指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所有的社会规范都必须符合法律的精神。法律至上能够维护中央和国家统一领导的权威,又能够使每个人享受到法治社会的公民自由,从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个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权利平等指全社会范围内人们的平等,承认所有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有人认为在立法活动中人们是不平等的,其实在我国,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们选举人民代表,代表他们行使立法权,这就极大程度地体现了人们的立法权的平等;

权力制约权力权力制约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公共权力(主要是国家机构的权力)在运行的同时,必须受到其他公共权力的制约。实践证明,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必然被滥用。权力制约就是要依靠法律的规定,界定权力之间的关系,使权力服从法律.在我国,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应建立有限政府及责任政府使不可抵挡的历史必然。在我国权力制约的核心是监督。那么,监督体制的完善也势必成为法治建设中一项重要的工作;

权利本位综上,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创新,一定的法治观念必须最终落实到具体的制度上。

十、法与道德

法与道德的联系在人类社会早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古代法学家尽量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而近代的法学家已将法和道德作为两个不同的社会规范,内容具有重合性,互相补充地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但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也很精辟地阐述了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与道德的区别并非所有违法的行为都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但在作为社会规范调整人们的社会生活来讲,法律应处于主导的地位,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要求和体现.决不能以道德代替法律,那是历史退步的表现.

十一、法与人权

人权就其本来意义来讲,就是人的权利,即所有人可以享受的权利,也是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基于一定的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为了自由生存、自由活动、自由发展以能够真正掌握自己命运而必须平等具有的权利。人权不仅包括生存权和发展权,同时还包括人身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等各方面的权利.人权总的价值取向就是人能够真正把握自己的命运,拥有自由拥有平等.

人权首先是一种道德权利,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但只有法律将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实现的可能。但这还是不

够的,这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可能性与资格,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从道德观念与价值观念上提出人权的要求并不困难,而要使人权切实实现,成为一种具体的现实权利则要复杂得多。因此,强调人权是一种实有权利,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有极大意义。

1997年10月,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10月我国政府又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进了我们的根本法—宪法,这都标志着我国人权建设的重大发展,这也将对我国的社会发展和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2004年真题」

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看

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

请谈谈你对此事的看法。

答题要求: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的观点和理由;

2.说理充分,逻辑严谨,语言流畅,表达准确;

3.字数不少于500字。

二、「解题思路」

本题中的核心问题是“权利的重要性"和“权利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三、「民法模板」

1、「定事实」在材料中,青年男女和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同时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

2、「站立场」“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冲突,最后导致权利的行使和公序良俗的冲突和

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防止“权利滥用”的产生。

3、「析概念」“权利滥用”是指权利的行使超出了边界,到了他人权利的范围或者触及了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禁止权利滥用理论”是随着近代权利理论中的个人自由至上向社会利益保护的转变的产物,是目前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原理。

4、「说理由一」个人权利保护是近代法治的重大成果。就法的目的来说,近代社会是“权利本位”的。法律是用来保卫、维护人民权利的.法律规定义务的目的是更好的行使权利,如果法律不恰当地用义务限制了权利,就是对法治的一种践踏。因此,对权利的限制是有严格的条件的。结合材料,青年男女和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是个人权利的处分,又没有影响他人。因此,这个权利是受法律的保护的!

5、「说理由二」权利虽然很重要,但权利的行使往往会侵害他人的权利!“你的权利止于我的鼻尖。”除了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外,个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他人的权利。结合本材料,部分追星族拿明星的照片来“速配”,其行为已经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明星的人格权,商户为赚取暴利而为其拍照同样也构成了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甚至好事媒体刊登照片报道此事,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构成了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的行为.

6、「说理由三」个人的权利之间的紧张关系始终存在,因为权利冲突的背后往往是社会道德和公共秩序的价值要求。现代法学理论普遍承认权利的行使不能损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即“权利不得滥用”.因此每个人的权利空间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法律已经为每个人设定了行使权利的边界,则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该界限,否则即为违法.结合材料,其实每个顾客有拍照和应用新科技娱乐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以损害他人人格利益为代价。

7、「再强调,做评论」综上所述,权利始终是法律最根本的内容.因此要求法治国家“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尊重人的权利。但是,权利行使往往会导致“权利的滥用".因此,必须划出权利的边界,达到各自权利的平衡点.因此,我国不仅在宪法中规定了人权的保障内容,人权的保护已经落实到刑法中的“侮辱罪、诽谤罪”、民法中的“人格权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等具体的制度当中,为实现充分的人权保障,应对新型的法律纠纷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更好防止“权利的滥用”。

点睛语:此“万能模式"的应用领域是民事关系中的权利冲突的案件,特别是某种行为违背一般的公序良俗原则,要求对“权利的滥用”加以限制!

司考国际贸易术语图表记忆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20大考点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20大考点 1.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法律就是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5.法的实施与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2)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3)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采集者退散; (4)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5)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6.司法即法的适用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1)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

司法考试顺口溜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奸;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2、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口诀: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行为能力,可以定居;不动产权,所在法律;合同争议,不选则密;侵权之地,同国法律;结婚之地,法院去离;扶养关系,被扶最密;动产死地,不动之律;外法惯例,不违公益。 说明:此章内容很重要,几乎每年必考。上述口诀,每句和一条对应,一对照就明白。 附: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四十二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依照本章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第一百四十四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五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六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四十八条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三、复议管辖

[复习]司法考试必背重点法律格言.docx

必背法律格言197条 法律,冇精美的语言表达,冇一种穿透心灵的美。法律格言,将精神的法律平吋讲述,使法律语言的楮晶,更显精致和富有魅力。论述题中恰如其分地插入些法律格言,能极人地提高论文的说服力。 1、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冇力。 2、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3、造法易,执行难。 4、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阳冇损 确定性。 5、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6、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7、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 图。 8、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9、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禅者。 10、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法无 明文规定不为罪) 11、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 者是基于偶然。 12、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13、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14、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15、警察是法庭的仆人。(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 证) 16、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17、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18、救济走在权力Z前,无救济即无权力。 19、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决冲突的首要渠道。2()、如果行政权力的膨胀是现代社会不可豁免的宿命,那么为了取得社会的平衡,一方面必须让政治充分反 映民众的意愿,另一方面在法的体系中应该最大限度 地尊重个人的主体性,使他们能够与过分膨胀的行政 权力相抗衡。 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 交互行为,就没冇社会关系。法律是通过影响人们的 行为而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22、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屮,司法部门应得到人们的信 任和支持。从这个意义出发,公信力的丧失就意味着 司法权的丧失。 23、司法,就其本质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条件的 地方,就越难看出在刑罚平等上有什么司法。 24、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 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25、我们作为人而有权拥有的平等是环境平等,而不是个 人平等。 26、任何事情,只要与自然发颠扑不破的永恒要走向冲 突,就是无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约束任何。 27、法律的力量仅限于禁止每一个人损害别人的权利,而 不禁止它行使白己的权利。 28、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 的力量。 29、如同人们一般所理解的-•样,法律行为是对特定法 律秩序屮所有事实要件的抽象,具屮主要是那种不违 法的行为,同时也不是法律交易的行为,这类行为也 要产生法律上的后果。这种根据法律规定而导致一定 法律后果的行为,就是法律行为。 30、刑罚的严厉程度应该只为实现其目标而绝对必需。所 有超过于此的刑罚不仅是过分的恶,而且会制造大量 的阻碍公正冃标实现的坎坷。 31、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32、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33、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 34、习惯法非但不比法令灵活,非但不必法令更容易适应 新的条件,而且和反,它更趋向于抱残守缺、因循守 1口、难以变化。 3 5、对J: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 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罪恶,一旦成 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21、法律的调整对象是行为,而所谓社会关系不过是36、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司法考试论述题高分必背法律格言 1、类似事项应予类似判决.——程序正当原则。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利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强调法律至上 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讼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事权利。——程序正当原则,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刑罚公开原则,罪行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5、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法律至上 6、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该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程序正 当原则,阳光下的行政。 7、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司法独立 8、无保障的权利不是权利。——权利必须被保障,无救济即无权利,法的可诉性。 9、行政权力退缩的空间有多大,民事权利伸展的空间就有多大。——缩小行政权力。 10、良法得到普遍遵从乃法治。——法是良法,法都要遵守。 11、有一百条法律,却有一百零一个漏洞。即法律必有漏洞。——法的局限性. 12、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 13、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法的重要性. 14、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正当原则。 13、认真地对待权利.-—权利保障。 15、法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律的正义价值。 司法考试的日子越来越近,司考生们不要紧张,不要恢心,要找到好的方法,继续努力。 帮助我司法考试论述题得高分的法律格言,希望对其他司考生们也有帮助。 司法考试卷四论述题答题模板 2011—1-27 9:26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法的作用的司考题[1]

1.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 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 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 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法律的局限性。 选项A错误。任何时候都存在法律。 选项B正确。紧急避险行为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选项C错误。紧急状态的存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选项D错误。法律不是以紧急状态而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条件作为产生和发 展的根本条件的。 2.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 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 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 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 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选项A正确。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成文法律的局限性的体现。 选项BC正确。法律对科技具有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科技等问题没有规定,则可以根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是全体公民意志的 体现。 3.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法律谚语

法律谚语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东汉]虞延

司法考试法律格言80句

司法考试法律格言80句 1. 法律的力量来自公正和公平。 2. 人人平等在法律面前。 3.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它维护秩序和公共利益。 4. 法律保障我们的权利和自由。 5. 遵守法律是每个公民的责任。 6. 没有法律,就没有正义。 7. 法律应该是明确而公正的。 8. 任何人都不应该凌驾于法律之上。 9. 法律是为了保护弱者免受侵害。 10. 法律不应该被滥用和扭曲。 11. 法律必须适用于所有人,无论其地位或财富。 12. 公正的法律是一个健康社会的基础。 13. 没有法律保护,社会会陷入混乱和无序。 14. 法律不能违背普遍道德。 15. 法律是公民自由的保护伞。 16. 法律应该是公民权利的捍卫者。 17. 符合法律的行为是一个基本的道德义务。 18. 法律的目标是维护和平与公正。 19. 法治社会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繁荣。 20. 没有法律,就没有权威和秩序。 21. 人们应该尊重和遵守法律。 22. 法律应该透明和易于理解。 23. 法律的执行应该是公正和公平的。 24. 法律应该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和惩罚。 25. 法律不应该歧视任何人。

26. 法庭是权力和正义的象征。 27. 法官应该公正和中立地行使权力。 28. 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 29. 法律是为了解决争议和纠纷。 30. 法律应该因时而变,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31. 法律是公民权益的捍卫者。 32. 没有法律的制约,统治者将滥用权力。 33. 法律应该保护个人的隐私和尊严。 34. 司法不应该受到政治或经济干预。 35. 法律的平等适用需要独立的司法系统。 36. 法律应该确保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 37. 没有透明的司法,就没有公信力。 38. 法律应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39. 法律应该防止腐败和不当行为。 40. 法官应该秉持公正和廉洁的原则。 41. 法律应该具有可预测性和一致性。 42. 法律的颁布应该遵循法治原则。 43. 法律应该是一种社会公共利益的表达。 44. 法律应该保护儿童和弱势群体。 45. 法律应该鼓励和保护创新和创造力。 46. 法律不该成为剥夺个人自由的工具。 47. 法律应该为受害者赢得正义。 48. 法律应该促进社会和谐与团结。 49. 法律应该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 50. 没有法律的制约,权力将腐化。 51. 法律的存在和遵守是一个文明社会的标志。 52. 法律应该让人们感到安全和有信心。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一、引言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 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 解和应用法律。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 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 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 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 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 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 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司法考试-常识速记口诀 条中法律类

常识速记口诀条中法律类 法律类 1、国家机构 改变与撤销 领导关系:上级既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下级立法 监督关系:上级只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下级立法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法院:领导体制: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检察院:领导体制: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国家制度 立法机关对特区:人大设区定制度,制修基法它专属,常委释法加审查。 选举制度:普遍平等与秘密,公民十八有权利。直选间选县为界,城乡同票一比一。 3、全国人大 人大职权:一批一改二审三法四选五决定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不适当的决定。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修改宪法。 6、监督宪法的实施。 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基本法律。 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9、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0、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1、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13、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人选。 14、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职权:两个解释/监督/撤销/规定/闭会期间 四个提名/六个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荣典权。 6、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④宗教信仰自由 ⑤人身自由权——“秘宅格生肉”(秘宅割生肉)——生命权、公民肉体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⑥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方面的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获得物质帮助权、文化权利和自由 7、宪法修正案和宪法史 1988:私营土地可转让。 1993:初级特色市场立,五县联产政协制。 1999:法治邓论分配多,私营统分反革命。 2004:三个代表乡里变,社保人权土地偿。 宪法史口诀:87美国反、91法国看、苏俄在扯淡,54跟着苏俄转。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法国1791年宪法 世界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宪法:1954年宪法 补: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是世界上第一部资本主义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8、物权VS债权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支配权 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请求权 9、不当得利VS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必须一方得利一方受损同时发生, 无因管理必须要有特定受益权。 10、抵押权VS质押权 是否转移占有是质押和抵押最重要的区别

2023年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 1、犯罪旳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旳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旳,合用刑法,不过按刑法规定旳最高刑为3年如下有期徒刑旳,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旳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旳,可合用刑法,不过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旳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旳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旳,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旳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6、尚未完全丧失识别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旳精神病人犯罪旳,应当负刑事责任,不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7、又聋又哑旳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10、对于中断犯,没有导致损害旳,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旳,应当减轻惩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旳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3、假如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 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

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23年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 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旳人和审判时怀孕旳妇女,不合用死刑,当然也不合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此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旳,应视为审判旳时候怀孕旳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旳,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旳妇女”,依法不合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旳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旳期限改年以上23年如下。 17、没收财产此前犯罪分子所负旳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旳财产偿还旳,经债权人祈求,应当偿还。 18、对于自首旳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其中,犯罪较轻旳,可以免除惩罚。 19、犯罪分子有立功体现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有重大立功体现旳,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惩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体现旳,应当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20、数罪并罚旳,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3年。 21、缓刑合用范围;被判处拘役、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旳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体现,合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旳。 22、拘役旳缓刑考验期限:原判刑期以上一年如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旳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如下,但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2022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2022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必背知识点 (1)直接记忆相关法律条文,如主管、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中的一般管辖与专属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以及管辖权异议问题。 (2)需要依据相关法条总结记忆,如地域管辖中的特别地域管辖问题。确定特别地域管辖有两条根本规律:被告住宅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因海难救助费用和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除外;二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是与案件事实有亲密联系或者行为地的法院。如票据纠纷中,最重要的行为是付款行为,所以与票据纠纷最亲密联系的自然是票据支付地等。 2、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 (1)对于当事人而言,常常考察的是确定当事人的诉讼地位问题。 第一,要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点确定诉讼中的当事人。即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并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为原告,与其发生法律关系得对方为被告,与其中一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主见独立恳求权的人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虽没有独立恳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得人为无独立恳求权第三人。 其次,把握《若干意见》关于法人、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的规定。 第三,关于必要共同诉讼人,经过分析可将必要共同诉讼人行成的缘由归纳为:特别身份关系、共同侵权或者共同危急行为、内部不行分合同

关系。详见《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第四,其他学问如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与追加、有独第三人的法律地位等可以直接记忆相关法条。 (2)对于代理人,把握法条相关规定即可。 3、民事证据局部 (1)法律根本没有详细规定的局部,只能借助对有关学问的理论理解来把握。如证据中的物证与书证、证据的理论分类在实际案例中的鉴别,案件中详细证明对象确实定等。 (2)直接理解记忆法条即可。如证人确有困难不出庭的法定情形、举证时限制度、二审与再审中的新证据的详细情形等。 (3)需要总结规律帮助记忆的。如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考生可以依据以下规律确定举证责任:一是举证责任制度适用于侵权纠纷案件;二是原告应当就其患病侵权行为损害所依据的事实负责举证;三是被告需要就自己的行为合法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之间无因果关系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4、通常审判程序,即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二审程序与审判监视程序 (1)需将相关内容联系起来把握。如从一审中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恳求,到二审程序中的调解与裁判,再到审判监视程序中的详细程序适用以及调解裁判。

司法考试论述题非常有益的106条法律谚语

司法考试论述题非常有益的106条法律谚语 来源:中法网学校司考论坛作者:繁星时间:2010-8-6 9:59:17 点击:281 司法考试论述题作为主观题是考生们经常并且容易失分的部分,论述题考察不仅对基础理论知识有严格的要求,还对考生们的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有要求,考生们在复习应该着重对法律思维进行重点复习,总结106条对司法考试论述题非常有帮助的法律谚语。 为了帮助提高司法考试考生们论述题答题素养,考试吧给考生们总结了106条法律谚语,希望对考生们复习有帮助。 “法谚”以其简洁、精致的语言承载和表述法律规则、法律的原则,乃至法律的精神。她凝聚着千百年来中外法律人的实践智慧,是人类文明的宝贵财富。培根曾经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够帮助我们排除疑虑并完善判断,进而,愿它能帮助我们使论辩变得更加优雅精致、消除无益的琐碎言词、使法律论证得以体现更加健全和完备的法律思维、纠正粗俗的错误、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国法律的性质和外观”。 1.法律需要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没有任何行为比起法官的徇私枉法对一个社会更为有害的了。司法的腐败,既使是局部腐败,也是对正义的源头活水的玷污。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每一个人都不可以成为自己事务的法官。在由意志而不是由法律行使统治的地方没有正义可言。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美】道格拉斯 2.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德】马克思 3.自然公平的第一个原则是: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充分的机会来陈述本方的理由。这意味着必须将诉论程序告知他们,并及时通知其任何可能受到的指控,以便于他们行使权利。——【英】彼得?斯坦 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英)波洛克 5.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 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美】马克.吐温 7.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英】达雷尔 8.人们最初怎样脱离动物界(就狭义而言),他们就怎样进入历史:他们还是半动物性的、野蛮的,在自然力量面前还无能为力,还意识不到他们自己的力量;所以他们象动物一样贫乏,而且在生产上也未必比动物高明。那时普遍存在着生活状况的某种平等,对于家长,也存在着社会地位的某种平等,至少没有社会阶级,这种平等在开化得比较晚的民族的原始农业公社中还继续存在着。在每个这样的公社中,一开始就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利益,维护这种利益的工作,虽然是在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却不能不由个别成员来担当:如解决争端;制止个别个人越权;监

司法考试论述题 内容

法的局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 (四)法律语言有其拙劣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法与道德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研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刑事诉讼程序理论分析 1.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刑事诉讼的最主要价值是公正,没有公正的效率是零效率和负效率。在公正与效率不可兼得时,宁可牺牲效率也要维护公正。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_司法考试真题解析 司法考试合格分数线为360分,复习可以有所侧重,但现在时间都来得及,应该是全力提高自己的薄弱点。国家司法考试频道为大家整理提供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法理学,祝大家司法成绩稳步提高! 一、单选题 9. 法律格言说:"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关于该法律格言,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 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C. 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 D.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的是法的普遍性。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法的平等是一种规范上的平等,不是事实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而不是禁止任何差别对待。 选项A错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都平等对待与平等保护,并不能直接导致事实上的平等。该项对格言进行了字面上的理解,是错误的。 选项B错误。并非在任何时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选项C错误。法律不是万能的,存在其局限性,仅凭法律是无法解决现实中的一切不平等问题的。"一切"过于绝对。 选项D正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不意味着均等,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以形式上的不平等去促进实质上的平等。 10.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陈法官依据诉讼法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

B. 法院判决王某行为构成盗窃罪,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 C. 林某参加法律培训后开始重视所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反映了法的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 D. 王某因散布谣言被罚款300元,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法的规范作用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指引功能(作用)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实现的,它涉及的对象主要是指本人的行为。 法的评价功能(作用)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或违法及其程度,具有判断、衡量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评价作用涉及的是法的律他作用,即对他人的行为的评价,这是区别指引作用(涉本人的行为)和评价作用(涉他人的行为)的关键所在。 法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之间的行为,这里的人们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是指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法的强制作用只能针对违法犯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法的强制作用就不能显现。 法的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的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也就是说,法的教育作用针对的是一般人的行为。例如,通过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不仅对违法者本人起到警示、警戒的作用,而且也对一般人产生了教育性影响。 据此可知,选项A体现了指引作用。选项B体现了强制作用。选项C体现了指引作用,反映了法的保护秩序价值的作用。 提示:指引自己,评价他人,教育大多数,强制一小撮。

论述题理论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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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述题理论储备 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用句 论述题理论储备 一、司法考试论述题命题方式 论述是一种综合考察考生法学理论素养的方式。论述题的命题方式有以下几种形式: 1.命题作文式:如“案例、判例与司法解释” 2.分析格言法条式:“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 3.案例/判例分析式:“黄碟案” 二、司法考试论述题答题要求 (一)形式要素:小段落、多层次、眉清目秀 1.段落要小,切忌不分段,或者段落太长 2.多层次者一要求整篇文章断落多,二要求一个段落之中有层次 3.眉清目秀是说书写要整齐,字迹要工整 (二)内容要素 1.说理

2.有据 3.多角度 4.正反面都要顾及 三、司法考试答题方法 第一步:概述题干,说明“是什么?”,即题干讲了个什么问题,反映的要旨是什么? 第二步:分析题干,说明“为什么?”即为什么会出现题干中的问题,其产生的理据是什么? 第三步:综上所述,说明“怎么办?”及理论结合实际,指出该怎么办? 司法考试论述题的答题技巧 司法考试中主观题所占的比重非常重,考生分数差距也非常大,如何答好主观题相当重要。 (一)给出一个案例,要求考生谈谈对案例所反映问题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认识 1.需要对答题的内容,即对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准确的把握。 (1)合法性问题。合法性问题属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尽管法学中对合法性问题有各种理论,但从司法考试的要求上看,所谓合法性的问题,一是需要把握案件是否具有现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如果有,则具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如果没有,则缺乏形式上的合法性。 (2)合理性问题。合理性问题属于社会层面的问题,需要对案件所造成的结果、影响等进行分析,同时也应当结合中国现实进行分析。这方面,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看其是否符合社会发展方向,是否符合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 2.司法考试需要对此种题目的要求进行准确的把握。 (1)为什么不能“仅”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其原因在于此种题目属于论述题,而非一般的案例分析题。如果仅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那就与其他案例分析题无异了,也不符合此种题目“30分”或“25分”的分值要求。 (2)此种题目的要求是不能“仅”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而不是“不能”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 3.需要注意分析此种题目的评分标准。此种题目的评分标准为(以分值为30分为例进行分析): (1)“运用掌握的法学知识阐释你认为正确的观点和理由”,占l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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