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知识点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

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2)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3)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采集者退散;

(4)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5)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1)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司法还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从以上特点可以看出司法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有重要意义;

(2)司法原则采集者退散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实质公正,也包括形式公正,其中尤其以程序公正为重点.司

法公正有着无比重要的意义.英国哲学家培根在《论司法》中有一段精彩的论述: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于它是法的内在精神要求,是由其司法活动裁判案件的性质决定的,同时公正司法也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如果司法机关不能保持其公正性,司法机关也就失去了自我存在的社会基础。我认为有一句话怎么说都不为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在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阻止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这一原则。它体现了如下含意:司法权专属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而且不受他们的非法干涉,但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20大考点

2016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20大考点 1.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法律就是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5.法的实施与实现 (1)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2)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3)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采集者退散; (4)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5)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只有将抽象的行为模式转化为人们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6.司法即法的适用 司法即法的适用,是法律实施的一种方式,是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 (1)司法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具有国家强制性;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同时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司法考试民法论述题解答万能句 一、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 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 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①法律适用的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②司法原则: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的自由。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的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 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 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应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的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的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的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的平衡。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的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

法考论述题法谚必背 无不平之法、无法外之人、无法上之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 “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从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回应现实需求,始终是决定一部立法成败的关键。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制定良法,是人民对立法者的基本要求,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和执行,对于施政治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严格执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深化司法公开,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利于保障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增强有效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能力,树立司法公信,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伯尔曼曾说“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断完善,为公正司法提供了制度保障。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司法不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刑罚执行,是实现刑事司法正义的最后环节,也是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领域。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效率影响司法形象。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案多人少矛盾愈加突出。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执行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是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的最终保障。 “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国思想家卢梭的这句警言,凝炼道出了“使法必行之法”在于人心这一道理。 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 “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如果领导干部不尊法守法,怎么让群众信仰法律?领导干部在遵守法律面前不仅没有例外,而且标准更高,要求更严。 亚里士多德说过,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守,仍不能实现法治。 以良法促善治,为社会公平正义筑牢根基。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

司法考试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主观题通用材料背诵版 邹建章 根据司法考试大纲规定,卷四涉及九个学科,七道大题,六种题型。其中允许有一定自由发挥的试题共两道。一道是卷四第一题:简答题(又称政治题,考察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道是卷四最后一题:论述题(考察的内容学科不确定)。这些试题一般被称为主观题。在讲授和研究这些允许一定程度自由发挥的主观题时,我发现,有一些材料是使用频率很高,甚至有时这些材料直接就是考点。所以我把这些材料从教材中筛选整理出来,供大家备考参考。 1、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2、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就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从广义上讲,和谐社会包括人与自然的和谐、个人与社会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等多方面的和谐;也包括党与各种社会组织的关系和谐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3、法理与情理 我国法律反映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主要方面,但法律并不能覆盖社会公平正义的全部内容。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既要遵循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要参考其他社会规范,同时适当考虑人民群众的普遍性情感,既要维护执法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现实状况和人民群众的接受程度;要妥善、恰当地解决法治实践中可能存在的局部性、个别性的“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不损害法律权威的前提下,能动地运用法律技术和法律手段,兼顾法理与情理的要求,寻求相关利益的平衡与妥协,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4、程序与实体 程序与实体是法治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法治的公正也分别通过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得以体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具有密切的联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在法治实践活动中,要正确处理好程序与实体的关系,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做法。 5、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实现公平正义,必须同时兼顾公正与效率。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句(汇编)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句 司法考试中论述题所占的比重是非常高的,但是也是有章可循的。在一般就会涉及到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四、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五、法的实施与实现 ⑴法在制定出来以后,实施前只是一种应然的状态,一种书本上的法律。法的实施就是要使法律从书本上的法律变成行动上的法律,使它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从应然走向实然; ⑵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⑶法的实施强调一种过程和行动,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实效强调实施后的状态和结果,侧重于结果; ⑷法的实现是将法的实施过程性和法的实效结果性结合的一个概念; ⑸法的实现有着重要的意义,法作为一种通过规定人们权利、义务关系来调整人们行为或社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考点

导读: 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 20 个考点,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论 导读: 述题必考的考点,这些都是司法考试比较青睐的出题点,也是大家平时 最疏忽的考点。希望大家在考前一定要背一遍,把基础理论记牢论述题 就可以做到有理有据,具体内容汇总如下:
1. 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 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 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 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 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 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 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 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 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 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 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 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 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 法律就是秩序, 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 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 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 基本价值, 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 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 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 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 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 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 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 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 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 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 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 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 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 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到的方式得到实现. 5.法的实施与实现

2012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必背的二十个重点汇总

1、法的局限性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得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2、自由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3、秩序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4、正义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的相互交往中,“不正义”绝对不会存在于孤立的个人之上,公正只是一种涉及利害关系的场合,要求平等地对待他人的观念形态,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把各人应得的东西还给各人。从实质内容上而言,正义体现在平等、公正等诸多我们所熟悉的具体形态中。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评价体系,也极大地推动了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主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应当

司法考试论述题 内容

法的局限性法律并非无所不能,它也有其局限性。 一、法律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惟一手段。在处理复杂社会问题时,除运用法律调整外,还应有政策、纪律、规章、习俗、道德及其它社会规范,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教育等手段。 二、法作用的范围是有限的 法律只调整那些重要的、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有些“私”领域(诸如人们的思想观念、认识和信仰等问题),那么就不宜采取法律手段加以调控。以“公”的手段来解决纯粹“私”的问题,不仅无益,反而有害。 (三)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 (四)法律语言有其拙劣认识法律的局限性对于我们考虑法治的代价、认识法治的规律、做好政治上的思想准备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减少和克服法律的局限性,就应当进行适当的弥补和匡正。补救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规范并加强法律解释,判例形式的补充,法律程序的科学设计,提高执法队伍素质,造就职业法律工作者,其他治国手段(道德、政策、行政等手段)的辅佐等等。 法与道德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法律是最低限度地道德。林肯有过这样一句名言:法律是显露地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法治主义在刑法中的直接体现,是法治社会刑法鱼专制社会刑法的根本分野所在。它表明刑法的机能不仅在于保护社会安宁,好要立足于保障人权;刑法不但要面对罪犯以保护国家,也要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罪和刑都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而不仅仅看行为有什么研的社会危害结果以及社会危害结果是否严重。被告人实施的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的损害是否定罪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准。虽然某种行为的危害程度很大,但是根据刑法分则找不到具体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与其相对应,只能按无罪处理。 罪刑法定的要求包括:罪要法定;刑要法定;禁止有罪类推;排斥习惯法(即要实行成文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刑事诉讼程序理论分析 1.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刑事诉讼的最主要价值是公正,没有公正的效率是零效率和负效率。在公正与效率不可兼得时,宁可牺牲效率也要维护公正。

司法考试论述题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 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条《民法通则》第7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规定:“不少学者认为,本条规定应概括为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经济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道德。善良风需,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罪刑法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变迁 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据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 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哲学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 法定的思想。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枕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①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无限向往。当然,他们都没有明确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正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使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转化为实定的刑法原则。他在《刑法教.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一、引言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 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 解和应用法律。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 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 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 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 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 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 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2023年法考主观题论述题热点汇总

2023年法考主观题论述题热点汇总 随着每年法考的临近,备考的法学生们都会格外关注法考主观题论述题的热点问题。因为主观题论述题是考生展示法律理论功底和分析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也是考察考生对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一种方式。热点问题的熟悉和掌握对于法考备考的同学们至关重要。本文将对2023年法考主观题论述题的热点问题进行汇总,以便考生们进行复习和备考。 一、民法热点问题 1.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当今法律领域的热点话题之一,特别是在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侵权行为的打击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在2023年的法考中,很有可能考察知识产权法相关的问题,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方面的问题。 2. 婚姻家庭法 随着社会结构和家庭观念的不断变化,婚姻家庭法也成为了法考的热点之一。考生需要重点关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并对相关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3. 合同法

合同是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基本法律制度之一,也是法考的重要考点。2023年的法考中,很有可能涉及到合同法的相关问题,包括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变更等方面的问题。 二、刑法热点问题 1. 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 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法考的重要考点。考生需要深入理解这一基本原则,并结合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论述,掌握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2. 紧急避险和防卫过当的适用条件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紧急避险和防卫过当是经常遇到的问题。2023年的法考很有可能考察这一方面的知识,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能够对典型案例进行深入思考和分析。 3. 打击黑恶势力犯罪 当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2023年的法考很有可能考察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相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考生需要关注相关的最新动态,做好备考。 三、行政法热点问题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

司法考试宪法简述及论述题(一) 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 一、简述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1)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2)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3. 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1)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方机关。 2)通过或批准宪法或者其修正案的程序,往往严于普通法律。一般要制定机关或立法机关成员的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简述近代宪法产生的原因 1. 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普遍化发展的必然结果 2.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三、早期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一些知识点: (一)英国宪法产生的标志性法律有: 1. 1679年〈人身保护法〉 2. 1689年的〈权利法案〉 3.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第一次确定了法官终身制和法院独立原则)

(二)被马克思称为世界上的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是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 (三)欧洲最早制定成文宪法典的国家是法国。法国1791年制定的第一部宪法的序言是〈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中确定了那些原则? 1. 主权在民 2. 权利分立 3.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4. 罪刑法定 5. 无罪推定 四、我国先行宪法的三次修改的内容。 (一) 1988年第一次修改内容: 1. 关于私营经济:“引导、监督、管理” 2. 关于土地:删去土地不得出租的规定,增加“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 1993年第二次修改内容: 1. 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3. 坚持改革开放 4. 增加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5. 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整理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形式确定下来。 6. 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作为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7. 将县级人大的任期改为5年。(乡级仍然为3年) (三) 1999年第三次修改内容: 1. 序言部分: 1)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作用初级阶段。 2)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作用道路

2023年宋光明法考时政论述题精华背诵版

2023年宋光明法考时政论述题精华背诵版 2023年宋光明法考时政论述题精华背诵版 一、背景介绍 2023年辽宁省宋光明法考时政论述题将会是一场对于考生来说至关重要的挑战。这一时政论述题的精华背诵版将会囊括丰富的内容,包括 国家现阶段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外交关系等一系列的重要议题。对 于法考考生来说,全面了解和掌握这些时政热点话题是至关重要的。 二、经济发展 在2023年,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升级期,新经济、新动能持续发展,传统产业也在不断优化升级。特别是在科技领域,我国已经成为全球 重要的创新中心之一,为世界经济发展贡献着力量。在宋光明法考时 政论述题中,经济转型升级、科技创新等议题将会是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需要理解我国经济的发展趋势,国家在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 升级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以及这些举措对于我国经济未来 发展的影响。 三、政治稳定 我国作为一个政治大国,政治稳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石。在时政论 述题中,我们需要深入理解我国政治体制和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以及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点。这其中也包括着国家 在发展民主、加强法治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等 方面的努力。要理解国家在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党的建设、反等方面 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什么这些成就对于国家政治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四、外交关系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外交关系备受人们关注。在宋光明法 考时政论述题中涉及外交关系的议题是必不可少的,我们需要理解我 国的外交政策,包括着国家与主要大国、邻国以及发展我国家的关系,国际合作和对外援助等方面的情况。我们还需要深入了解我国在全球 治理中的角色和地位,以及我国在国际事务中积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 共同体,为世界和平与发展作出的贡献。 五、个人观点 个人认为,对于时政热点议题的深入了解和掌握对于每个法考考生来 说都是至关重要的。通过掌握这些内容,不仅可以在考试中得心应手,更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国家的发展现状和未来走向。我相信,通 过对于这些时政议题的深入研究,我们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国家发展的 参与者和见证者,为国家的繁荣昌盛贡献自己的力量。 六、总结 2023年宋光明法考时政论述题的精华背诵版将涵盖我国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外交关系等一系列重要议题。通过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精华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

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 2017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 司法考试论述题有一定的答题模板,只要考生们掌握、熟悉了这些答题模板,那么论述题想拿高分自然不是大问题了。下面是店铺分享的2017司法考试论述题万能模板,希望可以为你带来帮助!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

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

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 “司法考试”栏目为您整理“2017年司法考试论述题八大必备知识”,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一、法的局限性 尽管法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法却不是万能的。因为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所以他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来创造社会;其次,法律也是一种社会规范,因此必然要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再者法律自身条件也制约着法律,如语言表达的局限等等。在实践活动中,我们一定要结合法律的特点让它发挥最大的作用。 二、自由 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 三、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识点(六)

2022年年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有关的知 识点(六)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打算。包括(1)法律打算具有可猜测性。(2)法律打算应当具有正值性。可猜测性和正值性是合理性的要求,也是法治的要求。法治包括,一是形式法治,二是实质法治。可猜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值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如何保证法律打算的可猜测性,那就要习题避开法律人的武断和恣意。如何保证法律人避开武断和恣意?那就要求法律人根据法律的标准去做,应当用法律程序来约束法律人的行为。 可猜测性和正值性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由于有时一个法律打算,是根据一个程序作出的,是由可猜测性的,但未必是一个正值的法律打算。而有时一个法律打算又不是严格根据程序作出的,没有可猜测性,但这个法律打算不肯定不是一个正值的法律打算。两者是一个紧急关系。 假如两者发生了冲突,要坚持可猜测性优先。可猜测优先其实就是在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两者作价值选择时,要坚持程序的优先。程序优于结论这也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法律思维。也是法律思维的特征之一。 十五、法律推理 法律推理根据两种方法分为,一、形式法律推理,主要运用形式规律进展推理。二、辩证推理。形式规律推理包括:一是演绎,是指从一个大

前提动身来得出一个结论。例如大前提,人都会死。小前提,苏格拉底是人。结论,苏格拉底会死。 二,归纳推理,是从一些详细的个案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原则,来指导以后类似案件的审判。采集者退散 演绎和归纳都是形式规律的推理。但有时,形式规律的推理明显会得出一个不公正的结论,这时就不能用形式规律的推理进展推理。例如,出租车司机甲送孕妇乙去医院,途中孕妇临产,情形危险,为了节约时间,于是司机将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果被交警挡住并被告知罚款,经过司机的解释,交警对司机不但不惩罚,还用警车为它开道。针对该案件进展论述。 这是有关法律推理的问题,一开头交警把他挡住,这是从大前提动身,运用到详细的个案,这是演绎推理。大前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不能行驶到非机动车上,否则罚款。现在有小前提,该出租车开到了非机动车道上调头。结论是对这个出租车应当进展罚款。从大前提到结论是演绎推理。但该出租车司机把车开到非机动车道上调头是由于孕妇临产,生命危急是为了节约时间,因此,假如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大前提动身,来对司机进展惩罚,那么对司机是不公正的,由于他是为了挽救孕妇的生命才这么做的。因此,有大前提而不用大前提进展的推理,就是辩证推理。 假如没有大前提,无法进展演绎推理,也是辩证推理。例如2022年一道论述题。某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

司法考试法理学历年论述题与模板总结

历年论述题总结 论述题其实只是一个填空题 2012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的万能模板 【模板一:和2009年相同】 【定概念】+【说联系】+【抄材料】+【喊口号】 【题目】 材料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是三个统一的,要求你从法理学的某个角度,来谈一下你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对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问题】 从A与B的关系的角度,简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统一(三个至上)的认识。 【参考模板一】 【定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指导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它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构成。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既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经验教训的总结,也是历史和现实的必然要求。坚持“三者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五个方面的基本内容才能浑然一体,从而具有生命力和强大活力。) 【说联系】A和B关系密切,相辅相成,缺一不可。A对B有重大的影响,B对A有指导作用。同样,B对A有独立的反作用,A对B有保障作用。因此,A的水平的好坏决定了B的发展的好坏。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三个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A有影响,从而影响了B的发展。 【抄材料】(略) 【喊口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或者三个统一)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如提高A……;是确保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思想基础,如实现B……;是确保我国司法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如保障A……;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如推动B……;是推动法学研究繁荣和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连接A和B的重要指导力! 【行政法论述题的万能模板】 A、真题指引 【2006年真题】 2002年7月,某港资企业投资2.7亿元人民币与内地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享有规章制定权的该市政府为此还专门制定了《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方做出一系列承诺,并规定政府承担污水处理费优先支付和差额补足的义务,该办法至合作期结束时废止。 2005年2月市政府以合作项目系国家明令禁止的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现有保证外方投资固定回报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属于应清理、废止、撤销的范围为由,做出“关于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的决定”,但并未将该决定告知合作公司和港方。港方认为市政府的做法不当,理由是: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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