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知识点2

2023____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2023____法理学必背知识点

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法的概念的争议的焦点:法与道德有没有本质上必然的联络。基于此,法的概念有两种根本立场:法律实证与非法律实证。

2.法律实证

(1)根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别离的,实证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络。

(2)法律实证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定义法的要素: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

①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

②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法学,代表人物如奥斯丁、哈特、凯尔森。

3.非实证理论

(1)根本主张

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互相联接的。

(2)非实证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者定义法的要素:内容的正确性,社会实效性,权威性制定。

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①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②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的,超越自然法学与分析实证法学的第三条道路,如阿列克西。

法的现代化的.含义和分类

1.法的现代化的含义

法的现代化,是与社会的现代化需要相适应的、法的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

2.法的现代化的分类

根据法的现代化动力来,可将法的现代化分为两类:

(1)内发型现代化

所谓内发型现代化,指由社会内部自发产生的力量促使法进展的现代化,这是一种自发的、缓慢的现代化过程,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和缓。西方国家法的现代化大多属于内发型的。

(2)外型现代化

所谓外型现代化指由外部环境的影响而引发的现代化,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在此过程中,社会内部的矛盾和斗争比较锋利。

法的外型现代化有以下特点:

①具有被动性,即在法的外型现代化中,现代化最初是迫于某种外来压力而进展的。

②具有依附性,即在外型现代化国家中,法的现代化本身往往不具有价值,而是国家图强的一种工具,效劳于国家政治、经济的变革。

③具有反复性,即在法的外型现代化中,由于外来因素是最初的推动力,与固有的传统习惯之间存在剧烈斗争,双方互有进退,因此表现为过程的反复性。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那么》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与权利、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利

(1)责任的认定、归结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利(职权);

(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标准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认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权利;

(2)在权利受到阻碍以及违犯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称为救济权利、强迫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根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认性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

顺利实现的保证。

法律责任的归结

(一)归责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归结,又称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授权

的组织,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展判断和确认。

(二)归责的原那么

1.责任法定原那么,即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认性的法律后

果应当由法律标准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标准的逻辑构造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①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和事由由法律标准事先规定;

②法律责任要依法定程序追究,非依法定程序不得追究法

律责任。

2.公正原那么。

①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②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平衡;

③要综合考虑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公平对待;

④要根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

⑤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效益原那么。

追究法律责任要从效益角度出发,分析本钱与所得,努力以较小的本钱获得最大的效益。

4.合理原那么。

追究法律责任时要考虑人们的情感和心理因素,努力使法律责任的承担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

法律责任的免责

1.免责的含义

所谓法律责任的免责是指当出现法定条件时,法律责任被部分或全部免除。

2.我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

(1)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期限后而免除,其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催促法律关系主体及时行使权利、结清权利义务关系,进步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稳定社会生活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开展。

(2)不诉及协议免责,是指假设受害人或有关当事人不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就实际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与加害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同意的免责。

(3)自首、立功免责,是指对那些违法之后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和全部的法律责任。这是一种将功抵过的免责形式。

(4)因履行不能而免责,即在财产责任中,在责任人确实没有才能履行或没有才能全部履行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关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责任。

法律关系概念和性质

所谓法律关系,是指法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注意】判断一个社会关系是否法律关系主要是看,这个社会关系的成立有没有法律根据,有没有形成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考试知识点背诵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第一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审判制度 (六)法官的回避 1.任职回避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2)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3)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注意】不能同时是领导,不能是领导和被领导,不能在一个办公室,不能是院长上下级。 2.离职后回避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其他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父母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3.自行申请回避 法官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如果与本案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有亲朋、同学、师生、曾经同事等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院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 4.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注意】从事律师职业,是指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注意】对于法定回避事由以外可能引起公众对办案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应当主动请求回避。 (七)法官职务的任免(16-01-99)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2.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人大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导语:司法考试中《法理学》的“法理学”知识点,你Get了吗?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

必读法理学知识点(法理学重点、公基法理学知识点)

法理学知识点归纳 1、法的外延:(1)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成文法);(2)法院或法官在判决中创制的规则(判例法);(3)国家通过一定方式认可的习惯(不成文法);(4)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教会法)。 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可为、勿为和应为三种);(2)法是由国家制定(即国家立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或认可(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动,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3)法是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有三种:(1)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2)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3)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3、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书等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书,不具有普遍的效力,而仅对特定的人有效。 4、法的认可有两种方式:(1)明示认可(在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2)默示认可(通过法院判决时援引)。

5、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而法律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6、法的作用:(1)规范作用;(2)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可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和教育作用。指引作用又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预测分为对如何行为的预测和对行为后果的预测。法的社会作用表现在两方面: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7、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法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2)法作用的范围不是无限的;(3)法自身特点产生的有限性(它是规范不是规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它是概括性的规范;它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其作用的实际发挥还有赖于物质和精神条件)。 8、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法律技术内容。法律规范内容的核心就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从结构上看,法的分为三个层次: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9、法律规范就是指国家通过制定或认可的方式形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来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它包括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规则的分类:(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3)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的种类:(1)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2)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10、马克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1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以下就是店铺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高频知识点,希望对大家越痛身边这。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规范的含义大体与标准、尺度、准则、规矩和规则(在我国法律术语中,规则通常指较为具体明确的行为标准,而规范的含义要稍微宽泛一些,包括规则和原则)等相似。社会规范是指人与人相处的准则。社会是由人与人的关系构成的,社会规范则是维系人们之间交往行为的基本准则,进而也是维系社会本身存在的制度和价值。所以,社会规范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个人性。法律就是社会规范之一。 作为社会规范,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和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自然现象的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因此它不具有文化的意蕴。而社会规范则是无数思维着的理性的个人行动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规范也是一种文化现象。至于技术规范,它的调整对象是人与自然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的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地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则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而不仅是自然的惩罚。 作为调整行为的社会规范,法律又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一种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道德、宗教、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或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因此,它们不仅是人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人的意识、观念的基础。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社会规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长期的社会演变过程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编者前话:对于考生来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是比较难的科目。因为它是纯理论的,所以考生们不容易记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的复习要点,希望能便于大家记忆。 《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 1.法理学的性质 2.法理学的意义 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 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 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 1.法的概念 (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 (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 3.法律要素 (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 (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 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 (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 (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法理学篇上半年内容概述: 上半年的司法考试法理学内容主要围绕着法律理论、法律哲学、法律逻辑、法律规范以及司法解释等方面展开。这些内容是法学专业的基础知识,对于成功通过司法考试至关重要。下面将对上半年司法考试的法理学知识点进行总结,帮助大家复习。 一、法律理论 法律理论是法学的基础,主要包括法的本质、法的属性、法的功能、法的效力、法的系统、法律解释等方面的内容。 1.法的本质:法律是一种社会控制力量,是社会规范的具现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法的本质既包括形式上的法律行为,也包括实质上的法律规范。 2.法的属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规范性、相对稳定性、强制性和相对独立性。法律既是社会行为的规范,又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工具。 3.法的功能:法律的功能主要包括保护功能、秩序功能、预测功能、调整功能和合理化功能。法律通过规范和调整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预测和适应社会变革。 4.法的效力:法律的效力包括绑定性和规范性两个方面,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效力取决于其制定、实施和执行的过程。

5.法的系统:法的系统主要包括法的结构和法的体系两个方面,法律结构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法律体系是指法律规范之间的整体关系。 6.法的解释: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应用,主要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系统解释和灵活解释等不同的解释方法。 二、法律哲学 法律哲学是关于法律的哲学思考,主要涉及到法律的本源、价值、正当性以及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公正的关系等问题。 1.法律的本源:法律的本源可以从自然法说、法律实证主义、法律形式主义、法律实用主义等不同的观点来理解,不同的学说对于法律本源的界定存在争议。 2.法律的价值:法律的价值可以从正义价值、效益价值、积极价值等不同角度来看待,法律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否保障公共利益、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统一。 3.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正当性是指法律作为合乎理性和公正的社会规范的程度,法律的正当性取决于其符合道德和公正的标准。 4.法律与道德: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法律是道德规范的一种具体化,法律的存在受到道德规范的制约。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一、法理学基本概念 1. 法理学的定义与任务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个基础学科,它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形式、原则、规范、概念、理论和方法等问题,以提高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2. 法理学的特点 ① 理论性:法理学是以理论为基础的学科,研究法律的一般理论原理。 ② 综合性:法理学需要综合其他学科的知识和成果,如社会学、哲学、政治学等。 ③ 科学性:法理学是以科学研究方法为基础的学问,需要进行逻辑分析和严密推理。 ④ 非价值性:法理学研究的是事实和规律,不涉及价值判断。 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① 相互依存:法律与道德是相互依存的,法律不仅要基于道德的支持,而且要对道德进行规范和保护。 ② 不同层次:法律与道德虽然在某些情况下有重叠,但其根本出发点不同,法律是强制性的,而道德是自愿性的。 ③ 异同处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协调和解决。

二、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 1. 形式要素 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形式特征,包括颁布机关、颁布程序、名义性等。 2. 内容要素 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内容特征,包括明文规定、普遍性、具体性、明确性、稳定性等。 3. 功能要素 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功能特征,包括规范行为、调整利益、保障权益、维护秩序等。 三、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 1. 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分为官方解释和学说解释两种。 2.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关系 法律解释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解释和说明,而法律制定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新的法律规范。 3.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的衔接与协调 法律解释与法律制定之间需要衔接和协调,对于争议性问题,可以通过法律制定来修改和补充。 四、法律适用与司法裁判 1. 法律适用的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执法的特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执法的特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基础知识点:执法的特点 导语:执法,亦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我们来看看相关的司法考点吧。 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这是因为:首先,在现代社会,为了避免混乱,大量法律的内容是有关各方面社会生活的组织与管理,从经济到政治,从卫生到教育,从公民的出生到公民的死亡,无不需要有法可依;其次,根据法治原则,为了防止行政专横,专司社会管理的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机关根据民意和理性事先制定的`法律来进行。因此,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就是代表国家进行社会管理的过程,社会大众应当服从。 2.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我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依法从事全国或本地方行政管理的同时,就是在全国或本地方执行法律的过程;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在某一方面进行管理的同时,就是在本部门执行、实施相应法律的过程。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社会进行管理,一定的行政权是进行有效管理的前提。行政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既能够改变社会的资源分配、控制城市的人口规模,也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民的个人生活,如升学、就业、结婚、迁徙等。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执行法律既是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社会管理的权力,也是它对社会、对民众承担的义务;既是职权,也是职责。因此,行政机关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应当以积极的行为主动执行法律、履行职责,而不一定需要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和同意。如果行政机关不主动执法并因此给国家或社会造成损失,就构成失职,要承担法律责任。 概念: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一、法律部门释义: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法律部门具有的特点:1)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2)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3)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一)划分标准(客观标准) 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 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法律体系及相关概念异同 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法律体系是法制体系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 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②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③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权力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19世纪中后期,“权利”“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益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化经历了一个从朦胧到清晰、从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与论述题知识点 一、引言 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与论述题是考察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 运用能力的重要环节。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则和规则的学科,通过对法律的分析和解释,帮助法官和法律从业人员更好地理 解和应用法律。本文将介绍一些司法考试中常见的法理学与论述题 知识点,旨在帮助考生对这些知识点有更全面的了解。 二、法理学的基本概念 1. 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法律是指国家统治活动的规则体系,具 有规范性、强制性和统一性等特征。 2. 法律的功能和目的:法律的功能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调整社会关系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的目的是实现社会发展和 人民幸福。 3. 法律的制定和解释:法律的制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符 合立法程序和原则;法律的解释是由司法机关进行,根据法律的语 言文字、背景和精神意图进行解释。

三、法理学的理论体系 1. 法律的规范性理论:强调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本质特征,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准则和约束。 2. 法律的公正性理论:认为法律应当具备公正性和公平性,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追求社会公平正义。 3. 法律的权威性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人们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要求。 4. 法律的效力理论:法律具有强制效力,违反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和处罚。 四、论述题的解题技巧 1. 理解问题:仔细阅读论述题的问题,准确理解题意,确定问题的要点和关键。 2. 选取观点:在解答论述题时,要明确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可以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据此展开论证。 3. 论证过程:进行论证时,可以采用举例、引用法律条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问题进行逐步分析和解释。

2023年司法考试重点知识点整理

经济法(28—35分) 基本理念:属于公法,代表国家公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助于社会公众的选项往往对的。 一、竞争法 (一)《反垄断法》2023,反不竞争。 1.构成垄断条件 限制公司: (1)垄断协议: 横向垄断(同行之间,价格、数量的勾结); 纵向垄断(上下游公司间,针对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认定市场份额,一家1/2以上,两家2/3以上,三家3/4以上,类推;题干没出现数字,则一定不能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滥用。 (3)经营者集中:事前防范 两个大型公司合并、收购、发生协议上的协同行为,须报商务部事先审查。 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指定购买、限制流通。 2.谁执法:省级以上反垄断执法机构。 (1)商务部:管经营者集中(明确); (2)发改委:管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 (3)工商局:垄断协议。 3.反垄断调查 基础:2人以上、出示证件 (1)中止:公司提出改正,调查中止,限定期间改正。未改正,恢复调查。公司态度很重要,只要改正态度良好,即使在处罚阶段,也可以减轻处罚。

(2)终止:已改正,终止调查。 4.特殊照顾:在初级农业领域不反垄断,即农业生产者不合用反垄断法。 (二)《反不合法竞争法》,反乱竞争。 1.不合法竞争行为 (1)混淆(模仿别人,仔细辨认才干看出区别); (2)虚假宣传(吹嘘自己); (3)侵犯商业秘密(结合专利权,商业秘密是保密的,专利必须公开技术方案);(4)有奖销售(一次抽奖不得超过5000元;若超过了,从民法角度对中奖人是有效的,经济法处罚商家); (5)诋毁商誉(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对象、同行、相关产业,都是诋毁); 二、消费者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调整对象:个人生活消费;公司不合用,非生活消费不合用。 2.消费者权利(十项权利):即经营者的义务。 新消法新增:隐私权; 经营者的义务:安全保障 3.退货与补偿 退货:有质量问题,不合用7日无理由退货规则。 补偿:退一赔三,最低五百;欺诈行为,全额补偿(治病、营养、误工等),再加两倍。 4.责任:生产者是严格责任,销售者是过错责任,两者是连带责任。 经济法往往突破民法理论,消费者可以找生产者、销售者或供货商(非协议也非侵权)。 5.召回:生产者、经营者、进口商都有召回义务,政府可以责令召回。 生产者应当召回;经营者由于其因素导致食品问题的,才应当召回。 6.公益诉讼:级别,最低省级消协可以提起。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难点(二)

2022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难点(二) 1、法律部门,也叫部门法,是依据肯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 2、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在划分法律部门时仅依靠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这两个客观标准是不够的,还应考虑一些原则,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更加科学、合理。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主要有这样几方面:第一,粗细恰当。其次,多寡适宜。第三,主题定类。第四,规律与有用兼顾。 二、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含义讨论法律体系的意义) 1、法律体系,也称为部门法体系,是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标准,根据肯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全都、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反映了法的统一性和系统性。 2、法律体系与法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系是指依据法的历史传统对法所作的分类。 3、意义。 三、当代中国法律体系(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我国主要法律部门)

1、公法、社会法与私法的含义与区分。公法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私法包括民法、商法。社会法是20世纪初社会法学派的主见,认为调整公共利益、混合利益的法为社会法,即有国家利益,也有私人、私人组织利益成分。 2、当代中国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商法。(5)经济学。(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7)自然资源与环境爱护法。(8)刑法。(9)诉讼法。 专题六:法的效力(第六节)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和法的效力范围 1、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根据法律规定行为,必需听从。 2、法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对人的效力、法的空间效力、法的时间效力和法的对事的效力。 3、法的效力层次:是指标准性法律文件之间的效力等级关系。依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法的效力层次可以概括为:(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殊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 二、法对人的效力(法对人的效力原则法对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1、法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爱护主义。

2023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 一、法旳概念 法旳概念波及法旳特性、法旳本质和法旳作用3个方面旳内容: (一)法旳特性 1、规范性 (1)法旳调整对象是人旳交互行为 (2)法旳规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旳 (3)法旳规范性是普遍旳,可以反复合用旳 2、国家意志性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承认 (2)法是国家意志旳体现,但不是唯一旳方式 (3)法是一元旳 3、法旳普遍性 法旳普遍性指法旳效力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法旳效力旳反复合用性以及相似旳事项和主体合用相似旳法律。 4、以权利义务为内容 5、国家强制和程序性 6、可诉性 指法具有被任何人(包括公民和法人)在法律规定旳机构中通过争议处理程序加以运用以维护自身权利旳也许性。

(二)法旳本质 法旳本质重要指法旳国家性、阶级性和物质制约性。 1、国家性。法旳国家性重要是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旳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旳行为规范。 2、阶级性。法旳阶级性重要体目前如下方面: (1)法体现旳是统治阶级旳整体意志; (2)法同步体现被统治阶级旳某些愿望; (3)法体现旳统治阶级旳意志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3、物质制约性 法旳物质制约性是指法旳内容和法所体现旳统治阶级旳意志最终取决于一定旳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三)法旳作用 1、法旳规范作用 法旳规范作用指法基于其规范性而对人旳行为产生旳影响包括指导、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五种。 (1)指导作用旳对象是本人旳行为; (2)评价作用旳对象是他人行为; (3)预测作用旳对象是人们旳互相行为; (4)教育作用旳对象是一般人旳行为; (5)强制作用旳对象是违法犯罪者旳行为。

2、法旳社会作用 法旳社会作用包括法旳政治职能和社会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和履行公共事务旳职能。 3、法旳作用旳有限性 法旳局限性重要体目前: (1)法是以社会为基础旳,不也许超越社会发展需要发明或者变化社会。 (2)法是社会规范之一,必然受到其他社会规范和环境原因旳制约。 (3)法规制和调整旳社会关系旳范围和深度是有限旳。 (4)法自身存在局限性。 二、法旳价值 (一)法旳价值种类 1、自由 自由是法最本质旳价值,指法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旳状况下可以按照自己旳意志进行活动旳能力。 2、秩序 3、利益 4、正义 (二)价值冲突及其处理 法旳多种价值之间会发生矛盾,从而导致价值之间旳抵触,立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和协调这种价值之间旳矛盾,因而需要形成有效旳平衡价值冲突旳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口诀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口诀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的争议:法德分离实证义,权威奥哈凯分析,实效社会现实具,非实道联正确必,结合超越阿列西。 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学说多,神意最早内规则,命令不同主权者,正义苏士善良术,判决法官能预测,人民意志法卢梭,自由意志找黑格。阶级本质马克思,最初正式终物约。 法的特征:特征规范国意普,强程权义与可诉,区别技然是文化,区别宗道在强家。 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交互独,直表权行本社力,规范作用指引当,不确选择确定义,评价他人预互相,教育一般示范警,强制制裁违法性。社会作用法目终,政思经领政社能。法律具有局限性,自身社会他环境。 法的价值:人的需要价值基础,实然应然都满足。 价值的种类:价值种类分四区,形式基础是秩序,自由最高价标准,控制社会通控利,基标评体推正义。 价值冲突及解决:价值位阶自正序,个案平衡特主体,利大害小用比例。 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三要素,条件后果肯否定,可为应为勿为行。规则条文之内容,条文规则表现形。授权可以义务并,命令必须禁不应,确定多数委另行,准用适用他法定,强行民事任意性。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种类多,公理法理和国策,基具实程都包括。规则原则有区别,内容具体与个别,范围微观与宏观,方式全无与均可。 规则与原则的适用:一情一行是规则,不可分解实原则,一般情况用规则,穷尽规则方原则,个案正义才可舍,理由更强才适合。 法律概念:基本概念法独特,时空人事不同涉。 权利与义务:权利法定国保认,保利义关自主允,义务强履属应然,权一义二性区分,主体对世与对人,总量相等不可分。 法的渊源:实质形式两渊源,历史渊源多事件,著作一般非正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律行章地自单,渊源还包国条惯。法律人大常委算,行规文件命决全,名称条例规定办,地方法规规则添。深圳市府四常大,经济特区范文件。国际条约缔结院,常决席批无适惯。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二)2024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二)引言概述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是考研法学专业中的重点知 识点之一。在法理学的学习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一系列的重要概念、理论和方法,以及它们在法学研究和实践中的应用。本文将对 法理学考研重点知识点进行详细阐述,并从五个大点入手进行说明。 正文 一、法理学基本概念 1. 法理学的定义: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理论根据、法律体系建 构和法律规范解释、应用的学科。 2. 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理学与法学、哲学、逻辑学等 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互相渗透,但又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3.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主要研究法律的本质、规范、体 系和解释方法等核心问题。 二、法律哲学与法律理论 1. 法律哲学的基本观点:法律哲学是研究法律本质、价值和意 义的学科,包括法律的目的、权力、义务等方面的问题。 2. 法律理论的分类:法律理论主要分为解释性理论、规范性理 论和描述性理论,分别关注法律规范的解释、规范的内在价值和对 法律现象的描述。 3. 自然法学与实证法学:自然法学主张法律应当符合自然法原则,实证法学则关注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 三、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

1. 法律逻辑的基本概念:法律逻辑是研究法律规范形式和结构、规范逻辑和规范推理的学科,关注法律规范的逻辑构建过程。 2. 法律推理的类型:法律推理主要包括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两 种类型,分别通过逻辑关系和普遍化推理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 3. 法律逻辑与法律推理的应用:法律逻辑和法律推理是法学研 究中重要的思维工具,对于法律论证和判决理由的构建有着重要作用。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规范 1. 法律解释的类型:法律解释可分为历史解释、逻辑解释和系 统解释,分别关注法律规范的历史背景、内在逻辑和与体系的关系。 2. 法律规范的层级关系:法律规范按照层级可以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等不同层次的规范,彼此之间存在着上下 位关系。 3. 法律规范的解释权:法律解释权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 权力,分为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对于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重 要意义。 五、法律体系与法律方法 1. 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包括上下位关系 原则、一般特殊关系原则和形式内容关系原则,为法律规范的协调 与整合提供了理论依据。 2. 法律体系的结构:法律体系可分为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的体 系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体系,了解法律体系的结构有助于理解法律 规范的适用。

2023年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笔记之法理学

《法理学》 •法旳本体 •法旳运行 •法旳演进 •法与社会 一.法旳本体 1.法旳概念 (一)法旳定义 法是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旳,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旳规范系统;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旳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旳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旳现象 法旳现象是指凭借直观旳方式可以认识旳法旳外部联络旳总和,是直观旳感性对象--法自身;法学研究不能仅仅停留在现象阶段(尽管现象自身同样具有研究价值),而是必须揭示法旳本质。抓住了法旳本质,就抓住了法旳根本。 (三)马克思主义学说有关法旳本质:

(四)法旳概念旳争议 (五)法旳特性 (1)规范性; (2)普遍性; (3)国家意志性;

(4)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终保证手段旳规范体系 (5)程序性; 法是有严格旳程序规定旳规范 (六)法旳作用 (1)法旳规范作用(即法自身旳作用) 即通过规范人们旳行为,确认、建立并发展一定旳社会关系并运使用方法律手段保护这种社会关系;包括: ①指导作用。 ②评价作用。 ③预测作用。 ④强制作用。 ⑤教育作用。 (2)法旳社会作用(即法旳公共作用)

2.法旳价值 (一)法旳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注意:法旳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都是人旳主观认识旳体现,而不是客观存在旳;(二)法旳价值旳分类及其位阶 (1)自由;自由代表了人最本质旳需求,位于法旳价值旳顶端; (2)正义;正义是自由旳外化,处在自由之下但制约其他价值; (3)秩序;秩序则必须接受自由、正义原则旳约束; (4)利益;利益一般须接受自由、正义、秩序旳约束; (三)法与利益旳关系 (1)利益决定着法旳形成和发展; (2)法对利益旳形成、实现和发展有能动旳反作用;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