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

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

理应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使用

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理解法的产生、发展和

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

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

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

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

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实行分析

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有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实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因为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按是否允许主体实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

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水准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

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

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

1.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能够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具

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

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

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取体现。

2.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

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

的公理。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

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

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实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

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区别)。

1、内容上,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

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但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注重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因为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

行为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

导性,其适用更广。

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原则的适用不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且

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有于一部法律中。

4、在作用上,规则具有比原则强度在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

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的形式。

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实行的分类。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点(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

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实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

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

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最常见的形式)

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实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部门法典-是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系统性的一种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则出发、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必背考点 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 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 理应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使用 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 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 会秩序。 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理解法的产生、发展和 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 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 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 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可归 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 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 法律万能论。 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实行分析 与评判。

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有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实行的分析和评判。 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因为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 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 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假定、处理、法律后果。 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 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 2、按是否允许主体实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 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水准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 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要点 编者前话:对于考生来说,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是比较难的科目。因为它是纯理论的,所以考生们不容易记忆。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理学的复习要点,希望能便于大家记忆。 《法学阶梯》导论:法理学——法律中的形而上学 1.法理学的性质 2.法理学的意义 3.司法考试中的法理学 一、从法本体到法价值 法律是什么,法律栖身何处,人类为什么需要法律,为什么在现代社会如此地依赖法律,这个希腊式的本体论命题,是作为法哲学的法理学必须面对和回应的前提性问题,它构成了法理学考核的第一条主线。 (一)法律规范 1.法的概念 (1)自然法学派:国家的制定法必须符合更高的自然法,自然法代表了公平、****、自由和正义,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人民没有义务去遵守。 (2)分析法学派:法律就是国家的一种命令,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没有必然联系,因此,法学应当关注制定法,研究其规则、语言、结构,而不是空洞地讨论法律的公平正义。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关心的是法律的作用,而不是法律抽象的内容,与此相对应,社会法学强调法律的目的是促进和保障社会利益,而不在于制裁。 2.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3)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5)法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程序保证其实现 (6)法具有可诉性,法的可诉性使公力救济成为可能 3.法律要素 (1)法律规则:具有严格的逻辑结构,捍卫法律的安定性(2)法律原则:法律价值的承担者,维护法律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3)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规则具体,原则抽象;原则的适用范围广于规则;法律规则具有排他性,而法律原则不具有排他性。 经典案例:美国里格斯诉帕尔默遗产继承案 (二)法律渊源1.正式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与惯例 2.非正式渊源:国家政策、习惯、判例、法理学说、正义准则 3.非正式法渊源在审判中的适用条件 (1)正式渊源出现漏洞及缺陷 (2)不违反法律原则和基本精神经典案例:二战后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

国家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完整版

第一章法的本体第一节 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1. 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 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 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 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1)19世纪末,尤其是20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 (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考点:法的渊源和分类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考点: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形式上的渊源,也就是效力渊源。不同的国家机关创制的法律有不同的效力。 二、渊源的分类 法的渊源多种多样,能够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制定法等为成文法渊源。(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能够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掌握: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是能从国家的规范性法律中明确的渊源;非正式渊源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但尚未在正式的法律文书中得到规范的渊源。 下列相关法的渊源与分类的表述,准确的有(多选) A、法的渊源指法的源头,通常的理解有历史渊源、本质渊源、思想理论渊源、效力渊源、文件渊源、形式渊源等 B、仅在部分地区适用的分类,称为法的特殊分类 C、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 D、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答案及注解]AB。 [命题目的]考对法的渊源与分类概念的把握

[解题关键]搞清概念。 [错解剖析]A对,法的渊源就是包括着几种分类;B对,按法的特 殊分类,可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 成员法等;与此相对应的,是法的一般分类,指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 的一种法的分类,据此,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与不成文法等;C错,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 成文法渊源;从法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才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 源与间接渊源--前者制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文直接相关的渊源, 后者指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文间接相关的渊源;D错,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等是当代中国法的 法律部门或法律体系;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 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 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才是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这部分内容,需要把握的知识点还有: 1)实质意义法的渊源与形式意义法的渊源:前者是指法的内容来源;后者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即具有不同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 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 理解,一般指后者,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2)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指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 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实行的分类,若是,如制定法,即为 正式渊源,若不是,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道德观点、社会思潮、 公共政策、习惯等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明文体现的、具有法 律意义的准则和观点,即是非正式渊源; 3)法的渊源的分类,还有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主要渊源 与次要渊源等,但最主要的分类是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4)是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国内法与国际法--按创制与适用的主 体不同;根本法和普通法--按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一般法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 担任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重点复习资料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 一、法律部门释义:亦称部门法,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不同性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注:法律部门具有的特点:1)每个法律部门又可以划分为若干个子部门2)有些法律部门和子部门是一部法律或法典为轴心而建立起来的3)法律部门和子部门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法规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和原则(一)划分标准(客观标准) 1、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即调整对象(社会关系: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成为法律调整对象之后便成了法律部门形成的基础) 2、法律规范的调整方法(二)划分原则1、整体性原则,将所有的法律规范纳入。 2、均衡性原则,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保持规模的均衡。 3、以现行法为主,兼顾即将制定的法律 法律体系及相关概念异同 1、法律体系VS法制体系: 法制体系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中。法律体系是法制体系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体系VS法学体系: ①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②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③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要广泛得多;法律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学体系在一个国家中会出现多个体系并存的情况。 3、法律体系VS立法体系: 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二者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反映法律体系,以法律体系为基础,但并不等于法律体系。 权力观和义务观 一、西方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19世纪中后期,“权利”“义务”被作为法律(法学)的基本概念总结出来,权益研究进入实证化阶段。 二、中国思想史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 1、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概念在中国出现是在19世纪西学东渐之后 2、权利和义务范畴的生成和演化经历了一个从朦胧到清晰、从具体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体的认识过程。 权利和义务概念 一、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 1、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在到法律责任的逻辑关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 2、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 3、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 4、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 二、权利和义务的释义 1、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法律义务: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三、权利和义务的本质、特征、作用 1、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或是隐含在法律规范中,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治理论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治理论1.法治的概念 法治是依据法律的治理。 法治实际上包含了很多层面的含义,它是指一种治国的方略、社 会调控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的地位。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理应优 于一人之治"。 法治又是指一种依法办事而形成的法律秩序,法治是近代资产阶 级在追求经济自由、追求政治民主、反抗封建专制过程中逐步建立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 法治还是指一种法律价值、法律精神,一种社会理想,指通过这 种治国的方式、原则和制度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社会状态。 总的来说就是法治包括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 也就是强调两者的统一,形式意义上的法治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2.法治意味着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和正当性 3.法治与人治的联系 法治相对于人治更稳定;法治强调的是权力制衡、法律救济。 4.法治与法制的区别 两者都强调了静态的法律制度以及将这种静态的法律制度使用到 社会生活当中的过程。两者的不同表现在:法制的概念不包含价值; 法治包含了价值内涵,强调了人民主权。

法制仅仅强调形式意义方面的内容,而法治既强调形式意义的内 容又强调实质意义的内容。法制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强调"以 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它所注重的焦点是法律的有 效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这也正是法治的第一方面(形式意义的法治) 所要求达到的目标。由此可见,法制是法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没有 法制,也就谈不上法治。但另一方面,仅仅强调法律的形式化方面, 还并不能揭示法治(尤其是实质意义的法治)的更深一层的内涵。 5.依法治国的标准 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强调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 确立分权和权力制约的权力制衡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 遍的司法原则。我国成为法治国的条件是:1.制度方面:需要有完备 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权力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司法体制、执 法制度的健全和其人员的高素质,健全的律师制度;2.思想方面:树 立起法律至上、权利平等、权力制约、权利本位的思想。 法治理应包含两重意义,已经成立的法律或者普遍的服从,而大 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的良好的法律。这段话是谁阐述的? A.马克思 B.恩格斯 C.列宁 D.亚历士多德 答案:D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对我国有重要的 意义。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修正案,在《宪法》第5条增加一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就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上升为一项基本的法律 原则。这预示着:中国将依靠政府的推动,辅之以社会(民间)的力量,走向法制现代化(法治化)的道路。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的标志。什么样的情况下才算实现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这里面强调七个方面:(1)在立法方面,要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考点归纳 法的对象效力 1、概念: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对什么样的人和组织有效。 2、原则: 1)属人原则 2)属地原则 3)保护原则 4)综合原则 3、我国:综合原则 1)对本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在国外仍适用中国法,并遵守所在国法。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内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不适用中国法;在国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犯罪的,3年以上适用。适用问题,按中国法或国际法有关冲突规范来处理。 法的要素释义 1、概念: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 2、特征:1)个别性和局部性 2)多样性和差别性 3)整体性和不可分割性 二、法的要素分类 1、西方:1.命令模式 2.规则模式 3.规则、政策、原则模式 4.律令、技术、理想模式 2、中国:法律规范说―― 多要素说我们: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律概念 一、法律概念释义: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和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 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 1、来源:1)法律人吸纳 2)法律人创设

2、功能:1)认识功能 2)表达功能 3)提高法律合理化功能 二、法律概念分类 1、依涉及内容1)涉人概念:关于人(自然人、团体)的概念2)涉事概念: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3)涉物概念:关于物品及其质量、数量和时间、空间的概念 2、依功能1)描述性概念: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2)规范性概念: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概念 3、依确定程度1)相对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确定的概念2)相对不确定性概念:外延与内涵相对不确定的概念 4、依涵盖面大小1)一般法律概念: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概念2)部门法律概念:仅适用于某一法领域的概念 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释义:规定法律上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 二、逻辑结构 1、三要素说 1)假定: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2)处理: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 3)制裁: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 2、二要素说 1)行为模式:法律规则中指出人们应当做什么、禁止做什么的部分。分为:可以行为、应该行为、不得行为、2)法律后果: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法律后果的的部分。分为合法后果、违法后果三、比较1、与个别性命令相比较法律规则具有的两大特色:可重复适用性、普遍适用性2、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相比特点:1)微观的指导性:2)较强的操作性:3)较高的确定性: 四、法律规则的分类 (一)依内容1)授权性规则: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他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分为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 下面瑞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规则的分类,欢迎大家浏览。 1、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以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所谓授权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即规定人们的“可为模式”的规则。所谓义务性规则,是指在内容上规定人们的法律义务,即有关人们应当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它也分为两种: (1)命令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积极义务,即人们必须或应当作出某种行为的规则,例如婚姻法规定的“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即属于此种规则。 (2)禁止性规则,是指规定人们的消极义务(不作为义务),即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的`规则,例如宪法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即属于此种规则。 2、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所谓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本已明确肯定,无须再援引或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其内容的法律规则。在法律条文中规定的绝大多数法律规则属于此种规则。所谓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未确定,而只规定某种概括性指示,由相应国家机关通过相应途径或程序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 例如,我国计量法第33条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另行制定。”此规定即属委任性规则。所谓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本身没有规定人们具体的行为模式,而是可以援引或参照其他相应内容规定的规则。例如,我国商业银行法第17条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此规定即属准用性规则。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 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要点知识,欢迎学习! 【考点一】演绎推理 1.演绎推理的涵义 演绎推理也叫三段论的推理方式,是从一个共同概念联系着的两个性质的判断(大、小前提)出发,推论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在成文法国家,法律适用通常被认为属于演绎推理的运用。法律规范是大前提,法庭认定的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小前提所导致的法律后果是结论。如: 大前提:杀人者死; 小前提:张三故意杀人; 结论:张三应该被处死。 2.演绎推理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 ①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必须正好包含了三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②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词是周延的。法律敎育网 ③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在前提中不周延的词,在结论中也不会是周延的。 ④没有任何拥有否定前提的三段论推论是有效的。 ⑤如果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有一个前提是否定的,那么其结论必定是否定的。 ⑥没有任何一个具有特称结论的有效三段论推论可以拥有两个全程前提。 【考点二】归纳推理 1.归纳法的含义 归纳推理一般而言是指由个别的事物或现象推出该类事物或现象的普遍规律的推理方法,主要包括3种推理方法:简单枚举法、统计概率法与求因果联系法。这三种方法都具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通过

对于大量但并非全部事物的观察、综合、分类、比较,从而推断出该类事物具有某种共同的属性,是一种由特殊推导出一般的逻辑推理。 2.归纳法的含义 与演绎法不同,归纳法是一种综合的方法,它的结论往往会突破前提所提供的知识范围,提出新的,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的结论。从而大大扩展我们的认识。在这个意义上,可以将归纳逻辑视为产生人类新知识的主要思维方式之一。但也正因为归纳法的结论并不必然蕴含于前提之中,其结论与前提之间缺乏必然的联系。所以归纳法的证明力要弱于演绎法,归纳法得出的结论也并不可靠。 无论归纳法本身的证明力及其结论的可靠程度多么令人失望,不可否认归纳法乃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认识能力。运用归纳法(也只能凭借归纳法)对于经验世界纷繁芜杂的现象进行观察、比较、综合、总结而产生出的一般性知识是人类一切知识的最终根基! 3. 法律适用中运用归纳推理必须遵守的规则 除了所举事例具有足够的代表性,累计经验中的事例或案例的数量越大,推论所得的结论正确的概率就越高。 【考点三】法律推理的特点 1.法律推理是以法律及法学中的“理”为基础的。 2.法律推理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的理由。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在英美法系国家,来自于判例之中的法律规则,也是法律推理的前提。 3.法律推理是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 法律推理的核心主要是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妥当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所要回答的问题是:规则的正确涵义及其有效性是否正当的问题,当事人是否拥有权利、是否应有义务、是否应付法律责任等问题。 【考点四】法律解释的方法与位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在司法考试中,法理学是重要的一门考试科目。其中,掌握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关键的考点之一。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1.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2.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法律原则是指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它不具有具体性,但是具有普遍性和基础性。它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法律原则的主要特点包括: 1.普遍性:法律原则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的法律规范。 2.基础性: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 和基本理念。 3.不可抗拒性:法律原则不像法律规范那样具有强制力,但 它影响着法律规范的适用。 4.相互关联性:法律原则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和补充。 5.稳定性:法律原则具有稳定性,不容易随着时间、地点、 社会环境发生变化而改变。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

1. 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是指导法律规范制定和选择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因此,法律原则的适用对象必须是法律规范。 2.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法律原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理念,因此,法律原则的 适用必须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3.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具体的应用对象。这意味着,法律原则的 适用不是纯粹的理论论述,而是具有针对性的。 4.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具有时效性。法律原则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是 适用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可能会发生变化。 5.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 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法律的制定是经过 了一定的程序和条件的,法律原则的适用必须尊重立法意图。 结论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是司法考试《法理学》中的重要考点。掌握了 这些条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提高我们的法 理学水平,提高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能力。

司法考试法理学

法理学满分宝典(绝密记忆方法) 第一章法的本体 第一节法的定义 一、法律职业与法的定义 1、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具有三个特点: (1)用说理的方法而非简单的暴力解决问题。 (2)必须根据法律来说理及判断和解决法律问题。 (3)必须在程序的范围内,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确定和解决法律问题。 * 这其中,根据法律说理是核心。对于法律职业者来说,是否能够忠于法律,就是他最大的职业道德和操守问题。 2.法律人忠于法律的前提是法律必须具有一种明确清晰的概念及其对象。 (1)法律必须发展为独立的规范体系和制度形式,才可能成为法律职业者行为的准则。 (2)法律职业者又必须提高自己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想水平,从而准确地把握法律。 二、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1.以往的法律理论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三类: (1)从法本身理解法律,认为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根源在于法的自身。 (2)虽然是从法的外部结实法律的根源,又都直接或间接地把这种根源归结为某种精神力量,将法视为人类精神一般发展的产物。 (3)从社会现象的交互作用的角度把握法的定义。 2.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角度概括法的有: (1)神意论。(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观点) (2)意志论。(如黑格尔关于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 (3)正义论。(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认为: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 3.从法本身理解法的有: (1)规则论。(一般认为法是一个逻辑上自我满足的规则体系。) (2)命令论。(这种观点与规则论相同之处在于都将法视为一种规则体系,所不同的是,规则论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该体系内部,而命令论则认为法律规则的效力来源于权力。) (3)判决论或预测论。(这种观点认为法就是对法官的判决的预测。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法不是写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东西,而是法官的倾向和意见,法官关于案件的处理意见才是真正的法。) 4.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角度理解法律现象: (1)19 世纪末,尤其是20 世纪初以来,西方法学界许多学者开始将法置于一定的社会现象领域交易研究。(2)这种观点总体上看,不再将法律视为鼓励的、与社会脱节的想象,而是作为社会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与其他社会现象交互作用的产物。 5.法的本质的展现过程,反映了法的本质的层次性: (1)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A.法的正式性体现在法总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 B.法的正式性还体现在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 C.法的正式性也体现在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A.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看,具有一定的公共性、中立性。 B.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由于国家形成于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历史时期,因此,它必然反映阶级对立时期的阶级关系。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I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在于: A.认为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B.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 C.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而生产力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D.生产力的不断发展最终导致法律在内的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化。 II 按照这种观点,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所以,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司法考试法理学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部门]司法考试法理学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 法律部门,也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调整同一类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离不开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但二者并不是一个概念。有 的法律部门的名称是用该部门基本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来表述的,如 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刑法”和作为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刑法》或《刑法典》。但是单一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包括一个完整的法律部门,作为一 个法律部门的刑法部门并不仅仅为刑法典,而是所有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同时,大多数规范性法律文件并非各自包含一个法律部门的规范,可能还 包含属于其他法律部门的规范,如大量的经济法、行政法的规范性文件中 都含有规定刑事责任的刑法规范(通常采取“准用性规则”的表达方式加 以规定) (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 建立一国法律体系的关键问题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据,即标准是什么。一般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即调整 对象;其次是法律调整方法。 (三)公法、私法与社会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项基本分类。最早是由古罗 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到目前为止,大陆法系的法学理论中并没有 形成普遍可接受的单一的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标准。但是,这不能否定公私 法之分的下列意义:有利于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划定不同法庭如民庭与

行政庭之间的管辖权限,为现行法律规定的解释提供基础。现在公认的公法部门包括了宪法和行政法等,私法包括了民法和商法等。 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社会化”现象的出现,又形成了一种新的法律即社会法,如社会保障法等。这是因为存在既非国家利益,又非私人利益的独立的社会利益。有鉴于此,有人称社会法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的法律。 公法、社会法与私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必知考点:法律解释方法位阶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必知考点:法律 解释方法位阶 今年9月份的司法考试马上就要来临了,你准备的怎么样了呢?下面是司法考试栏目的为大家分享的“20__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必知考点: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能有帮助。想了解更多关于司法考试的讯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 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每种解释方法有其各自特殊的功能。语义学解释和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实质上使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严格地受制于制定法:相对于其他的法律解释,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使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得到最大可能的保证。 历史解释和比较解释容许了法律适用者在做法律决定时可以参酌历史的法律经验和其他国家或社会的法律经验。体系解释有助于特定国家的法秩序避免矛盾,从而保障法律适用的一致性。 客观目的解释可以使法律决定与特定社会的伦理与道德要求相一致,从而使法律决定具有最大可能的正当性。 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所以具有不同的功能,是因为它们各自指出了在法律解释中考虑的因素不同或提出问题的视角不同。而这就意味着在具体的情景下按照不同的解释方法对同一个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可能会得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结果,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可以被用来证成不同的法律决定。这种结果的出现就导致了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消除这种不确定性的最好或最终方法是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之间确立一个位序或位阶关系。现今大部分法学家都认可下列位阶: (1)语义学解释一 (2)体系解释一 (3)立法者意图或目的解释一 (4)历史解释一 (5)比较解释一

(6)客观目的解释。 但是,这种位阶关系不是固定的,也就是说,依此不能得以终局地确定个别解释方法的重要性,重要性如何很大部分取决于其将造成如何的结果。 ①这就意味着上述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是初步性的,这个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即这种优先性关系是可以被____的。 但是,法律人在____上述位阶所确定的各种方法之间的优先性关系时,必须要充分地予以论证,即只有存在更强的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人才可____那些优先性关系。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 在复习的道路上,只有认认真真脚踏实地,多看书多复习,做到充分的准备,这样才能临危不乱,在真正的考试中发挥自己应有的水平!以下是店铺整理的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精选,欢迎学习! 【考点一】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

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考点二】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考点三】法律与政策

[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基本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祝愿天下莘莘学子: 学业有成,金榜题名! [司考复习资料大全]司考法理学基本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司考法理学基本考点: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司考法理学“枯燥乏味”,常常让人感到无从下手。它没有直接的法律条文可资援用,其学习好坏完全在于一般通行的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该学科基本概念较多,易为混淆的司考知识点也很繁杂,因此对学法人来说法理学考试内容复习难度较大,总令人觉得无从把握。到底该如何呢?小编为您奉上法理学讲义,希望可以对的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 (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处在不断地生成、变更和消灭的运动过程。它的形成、变更和消灭,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最主要的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 所谓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如政变、游行示威)和自然事件(如地震、海啸)两种。

注:客观事件中,是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就不能属于事件,是依他人的意志为转移但是不依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而引起的一些社会性的事件那可以作为法律事件。 2.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而存在,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因为人们的意志有善意与恶意、合法与违法之分,故其行为也可以分为善意行为、合法行为与恶意行为、违法行为。 在法学上,人们常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称为“事实构成”。例如房屋买卖,除双方签订合同,还需要登记过户。同一法律事实可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变化,如工伤致死,引起婚姻关系消灭,继承、保险关系产生。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

2021年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为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因为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注意】 (1)引起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①违法行为 ②违约行为 ③基于法律的规定。如《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理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应承担民事责任"。 (2)有违法行为一定有法律责任,但是法律责任不一定都是由违法行为引起的。 (二)法律责任与权力、权利、义务的关系 1.法律责任与法律权力 (1)责任的认定、归结于实现都离不开国家司法、执法机关的权力(职权); (2)法律责任规定了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及越权的后果。 2.法律责任与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1)法律责任规范着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的界限,以否定的法律后果防止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不当或滥用权力;

(2)在权利受到妨碍以及违反法定义务时,法律责任又称为救济 权利、强制履行义务或者追加新义务的根据; (3)法律责任通过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成为对权利义务得以顺利实 现的保证。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一)法律责任竞合的概念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因为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导致两种或两 种以上的法律责任产生,而这些责任之间相互冲突的现象。如出卖人 交付的物品有瑕疵,致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买受人向出卖 人既可主张侵权责任,又可主张违约责任,但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究,只能追究其一,这种情况即是法律责任的竞合。 法律责任竞合是法律上竞合的一种,它既可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 内部,如民法上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也可发生在不同的法律 部门之间,如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之间的竞合。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的特点: 1.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同一法律主体。 不同法律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能够分别追究,不存有相互冲突的 问题。 2.主体实施了一个行为。 如果是数个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并且符合不同的法律 责任构成要件,则应针对各行为追究不同的法律责任,而不能按责任 竞合处理。 3.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责任构成要件。 行为人虽然仅实施了一个行为,但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规范,符合数个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导致了数个法律责任的产生。

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

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 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 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接下来店铺为大家精心准备了最新司法考试法理学重要考点梳理,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店铺! 法律关系的分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3.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和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和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1)单向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关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 单项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一切法律关系均可以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 (2)双向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一方主体的义务,

反之亦然。如买卖关系就是典型的双向法律关系。 (3) 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 4.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不同法律关系可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它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关系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谓法律关系的主体指法律关系的参加人,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享有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人,承担义务的一方是义务人。 2.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的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种利益。客体所承载的利益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所谓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因为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现实的社会关系,因而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法律规范关于权利义务规定的具体实现。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 1.法律关系差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1)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即规定了应然的权利和义务,只有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特定的主体之间形成或变更、消灭法律关系就具备了条件。 (2)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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