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

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

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

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

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

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

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

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

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

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5)做好现场勘测记录及询问笔录(一般应对标的物摄影记录);

(6)当事人查阅记录并签字。

5、勘查记录与询问笔录

(1)注明时间、地点、勘验人或询问人、临场人或被询问人、记录入;

(2)记清问答情况、当事人承认确认或争议情况及关键语句,记准

勘测数据。如需绘制勘测图时应做到清晰准确;

(3)结束时当事人查阅笔录后签字(不识字的按规定宣读按手印);

(4)记录必须存档备查。

6、鉴定资料需要验证和补充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搜集鉴定资料及现场调查等过程,都必须要求在委托人的组织下进行,这样可使委托人了解资料的取得过程,增强了取证过程的合法性、严肃性

和权威性。

对无竣工图或鉴定部位图纸不符的,应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实地勘

测并应以绘制勘测图、现场拍照、现场录像及有关的文字记录为主。由于

工程造价鉴定所需的资料很多,多数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对当事人双方询

问时,最好先将询问内容列好,以免遗漏。

三、质证及询问笔录的内容

根据最高人民法律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

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实施的依据。工程造价鉴定所采用的全部证据,均

应该由当事人质证。询问笔录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是否有补充合同或协议?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还是现场搅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

砼供货合同?

是否需要基础回填土(从外运入),运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砾石还

是碎石?

基础土方工程是否单独外委?土方运输距离是多少?

脚手架采用钢管脚手架还是木杆脚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供材和设备?若有请提供材料清单。

模板采用钢模板还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机械?

外围的装饰工程是否与土建主体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额是多少(计

取配合费)?

给排水、电气工程与室外工程的分界线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电是否单表计量?

其他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情况。

四、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要做到准确合理与正常工程结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鉴定结论。并根据实际情况修改鉴定结论

由于建筑工程的复杂性与工程造价鉴定准确、公正、公开的原则,在

初步鉴定结论形成之后应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遗漏与误差应根据实际情

况修正鉴定结论。

六、确定鉴定结论形成正式的鉴定书(报告)

鉴定书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中第二十九条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具有下列内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

2、委托鉴定的材料;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

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明确的鉴定结论;

6、对鉴定人鉴定资料的证明;

7、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单。

需附录资料的内容

1、鉴定委托书(应详细注明:受委托单位;鉴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简介及委托单位);

2、涉案单位提供的工程预(结)算文件;

3、合同书、补充协议;

4、鉴定调查笔录;

5、鉴定单位资质证书与鉴定人员的资格;

6、其他有关资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发出[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中第二章第四款规定:依法出庭宣读鉴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有关的提问。

代表中介机构出庭的鉴定人的注意:言语要得体,表述的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

过激。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

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八、其它相关问题

1、鉴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中第二章第九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鉴定人应当回避:(一)鉴定人系

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鉴定人的近亲属与案件有利

害的关系;(三)鉴定人担任过本案的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响准确鉴定的情形。

2、鉴定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

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鉴定时间的,应当中

止鉴定:(一)受检人或者其它受检物处于不稳定状态,影响鉴定结论的;(二)受检人不能在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检验的;(三)因特殊需预约

时间或者等待检验结果的;(四)须补充材料的。

3、鉴定的终结。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第二十二条指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终止鉴定:(一)无法获取必要的鉴定材料的;(二)被鉴定人或

者受检人不配合检验,经做工作仍不配合的;(三)鉴定过程中撤诉或者

调节结案的;(四)其它情况使鉴定无法进行的。

4、如何确认当事人出具资料的真实性。

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时,必须提供复印件,同时出具原件,对自己提

供证据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并要求当事人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及承诺书。

鉴定方不负责证据真伪的鉴别。

5.鉴定过程中,需要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但当事人认为出证据对自

己不利,迟迟不予提供,或在鉴定初步结论出来后才拿出证据的,如何处理?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提供证据资料厂又无任何书面文件申请延长提供

时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33号《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规定》中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责任自负。对在规定时间内没提供,初步鉴定结论出来后才提供的,而且影响鉴定结论确定结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处理,并向鉴定单位下补充鉴定委托书。

6、工程造价鉴定的几种情况。

(1)鉴定资料齐全条件较好的情况。这种情况为最理想,一切可按

正常鉴定程序进行鉴定。

(2)鉴定资料不齐全条件较差的情况。鉴定人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原被告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鉴定所需的资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鉴定资料几乎没有,条件很差的情况。这种情况在工程造价鉴定的中时有发生,具体以两种原因为主。(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较长,很多单位的档案管理较差,很难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结算资料。(二)原建筑物已改变使用用途,为新装修覆盖或正在使用中很难进行现场勘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工程造价鉴定的主要程序及方法 摘要:随着建筑业的飞速发展,工程造价纠纷日渐凸显,解决此类纠纷最有 效的方法就是诉诸于法律,通常是调解、仲裁、诉讼。正确认识工程造价鉴定的 原则,准确把握工程造价鉴定的程序,采用科学合理的鉴定方法,对公平、公正 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关键词:工程造价鉴定程序方法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 51262-2017第2.0.1条:“工程造价 鉴定,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件中,鉴定人 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 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取决于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特点。 一、工程造价鉴定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待鉴定工程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鉴 定机构出具鉴定委托书。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3.2.2委托书应载明委托的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目的、范围、事项和鉴定 要求、委托人的名称等。 二、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委托及做好鉴定准备 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规定,鉴定机构应在收 到鉴定委托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并书面函复委托人。 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委托后,要确定鉴定组织,制定鉴定计划、鉴定方案, 指定项目负责人。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依据、鉴定程序、鉴定方法、工作进度及 需由当事人完成的配合工作等。负责人应当是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业要求,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鉴定范围和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

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科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注意其资质和信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1.受理申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进行申请材料审核, 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后受理。 2.签订委托协议: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范围、 价格、时间等事项,确保双方权益。 3.开展调查研究: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对 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工程的基本情况。 4.制定鉴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鉴定专家组制定鉴定方案, 明确鉴定方法、数据采集方式、鉴定依据等。 5.数据采集: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方案,获取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如 工程量清单、合同、支付凭证等,进行详细的数据采集。 6.数据分析:鉴定机构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运用统计学 方法和工程造价管理原理,进行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评估。 7.鉴定评估:鉴定机构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判断,形成鉴定结论。 8.编写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论,编写详尽的鉴定报告,包 括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数据分析过程和结果、鉴定结论等内容。 9.审核和公示: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确保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机构还可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 10.口头陈述和听证:根据需要,鉴定机构可能组织口头陈述和听证,让相关方对鉴定结果进行辩论和申辩,增加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11.发布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予以发布,并提交法院或相关单位,为法院或相关人员做出判决或决策提供依据。 12.受理后续申诉:如果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申诉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每个步骤都需要鉴定机构和专家组进行专业操作和判断,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 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 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 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 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 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 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 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 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 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一、鉴定申请 1.当事人或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当事人可以自行提出鉴定申请,也可 以通过法院提出,一般在争议发生后提出。 2.申请内容包括鉴定请求、案件的基本情况、必要的证据材料、鉴定 所需的时间和费用等。 二、鉴定委托 1.法院根据鉴定申请的合法性和需要性,判决或裁定进行鉴定,并告 知当事人。如果当事人自行申请,则可以自行委托鉴定;如果法院裁定进 行鉴定,则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鉴定机构按照法院的鉴定委托,开展鉴定工作。 三、鉴定准备 1.鉴定机构根据委托需求,制定相应的鉴定计划,明确鉴定所需的范 围和材料。 四、实地勘察调查 1.鉴定机构组织人员对涉及工程的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施工环境、工程规模、工程数量、工程质量等情况。 2.实地勘察过程中,鉴定机构可以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核实相关信息,获取更多的实际情况。 五、资料审查与分析

1.鉴定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和分析,包括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结算单据、支付凭证等。 2.鉴定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信息查询和数据比对,确定工程造价 的有关指标,对照工程合同、行业标准和市场价格进行核对和分析。 六、专家评审与讨论 1.鉴定机构组织专家召集会议,对鉴定结果进行评审和讨论。 2.专家根据各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对比 和判断,提出专业意见。 七、鉴定结论与意见书 1.鉴定机构根据专家评审和讨论的结果,形成鉴定结论和意见书。 2.鉴定结论和意见书需要明确表达对争议问题的认定、相关依据和判断。 八、鉴定结果确认与使用 1.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和意见书,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最终判决 或裁定争议案件。 2.当事人可以根据鉴定结果,参考专家意见的建议,进行调整和协商,尽可能达成和解。 上述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通过专业的鉴定过程,可以 客观、公正地处理工程造价争议,保障各方的权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分析和判定的过程。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可以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评估结果。本文将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的角度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鉴定、公示和鉴定费用的支付等环节。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在接到法院委托后,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完成后,法院会进行公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最后,当事人需要支付鉴定费用。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1. 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该注重其资质认证和专业背景,避免选择不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 2.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法院的裁决和当事人的赔偿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必须严谨认真,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鉴定费用的支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费用的支付一般在鉴定完成后进行。当事人应该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支付鉴定费用,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其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还可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分析,可以为法院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施工现 场管理、工程支付结算等环节中,因各项约定或合同争议产生的造价争议,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权威的司法鉴定,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法合理性和 真实性。 一、受理阶段 1.申请受理:当一方申请进行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首先需要向当 地相关司法鉴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 2.受理审查:司法鉴定机构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 合受理条件。如符合条件,则受理申请并立案。 二、鉴定准备阶段 1.材料准备:鉴定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组织鉴定专家初步了 解案件背景和相关资料,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进一步的证据和材料。 2.鉴定范围确定:鉴定机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申请人的要求,确 定鉴定的范围和方式。 3.鉴定专家组成:鉴定机构从其专家库中选派鉴定专家,组成鉴定专 家组。 三、鉴定调查阶段 1.现场勘查:鉴定专家组到达工程现场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工程的实 际情况,包括施工方式、工程规模、质量验收情况等。

2.询问与调查:鉴定专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调查,了解双方的主张、争议点以及相关证据等。 3.证据搜集与调查:鉴定专家根据需要,可以向相关部门和单位索取相关证据和信息,对争议点进行调查和搜集证据。 四、鉴定报告编制阶段 1.数据分析:鉴定专家按照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勘察和调查所得到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2.鉴定结论:鉴定专家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证据,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判断和鉴定结论的形成。 五、鉴定报告审查阶段 1.内部审查:鉴定机构内部对鉴定报告进行初步审查,核对鉴定结论是否与证据和数据相符,确保鉴定结果合理、准确。 2.报告送达:鉴定机构将鉴定报告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双方在一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和异议。 六、鉴定结果确认阶段 1.异议处理:双方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的,可以提出书面的异议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鉴定机构会重新审查并做出解释和裁决。 2.结果确认:在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无异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将最终的鉴定结果进行确认,并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各方。 3.实施和执行:双方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实施和执行,如有不服可继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引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工程造价相关问题进行评估、研究和判断,为司法机关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的一种司法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活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 一、总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方法、要求进行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是司法鉴定活动的操作指南。 二、鉴定范围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涉及工程造价方面的争议和纠纷,包括工程造价评估、工程变更、工程索赔、工程款支付、工程合同解除等。鉴定机构根据具体案件的需要,确定鉴定的具体范围和要求。 三、鉴定要求 1.专业性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进行,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性。 2.独立性要求:鉴定人员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利益或压力的影响,确保鉴定结果不偏袒任何一方。

3.程序要求: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包括受理、调查、证据收集、分析、评估和结论等环节,确保鉴定过程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4.证据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根据具体案件需要,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5.报告要求:鉴定机构应及时提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报告应包括鉴定目的、鉴定范围、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确保鉴定结果的清晰和明确。 四、鉴定程序 1.受理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定,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申请,并确认鉴定范围和要求。 2.调查阶段:鉴定机构应进行现场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当事人等,收集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3.分析评估阶段:鉴定机构应对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报告编制阶段:鉴定机构应根据鉴定结果编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及时提交给申请人和有关司法机关。 5.结果确认阶段:申请人和有关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和申诉,鉴定机构应根据相关程序进行结果确认。 五、鉴定效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相关当事人可以依据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

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内容程序及注意事项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考试吧论坛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过程复杂,定价过程特殊,所以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办法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地。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激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部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委托内容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受理主体考试吧论坛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

造价司法鉴定流程

造价司法鉴定流程 引言 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司法活动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建设工程、物业评估、土地估价等项目的造价问题进行专业鉴定。该流程旨在为法院提供权威、客观、公正的造价鉴定结果,帮助法官判定案件中的造价争议。 流程步骤 1. 案件受理 •法院收到与造价相关的案件后,将案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案件符合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条件。 •如果案件符合受理条件,法院将正式受理案件,并指定专门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鉴定。 2. 鉴定委托 •法院向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发出鉴定委托函,明确鉴定的目的、范围、要求和时间等。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收到委托函后,确认是否接受委托,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法院。 3. 鉴定方案制定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接受委托后,制定鉴定方案。方案中应包括鉴定的方法、程序、鉴定所需的材料和数据等。 •鉴定方案制定完成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将方案提交给法院,并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征求意见或补充相关材料。 4. 材料准备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根据鉴定方案,收集、整理和分析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括合同、图纸、报价单、支付凭证等。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还可能进行现场勘查,实地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 5. 专家评审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可以邀请专家参与案件的评审,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专家评审可以包括专家会议、专家讨论、专家签字等形式,专家对案件材料进行逐项审查,并提出鉴定意见和建议。 6. 鉴定报告编制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根据材料准备和专家评审的结果,编制鉴定报告。

•鉴定报告应包括案件的基本情况、鉴定的目的和范围、鉴定的方法和依据、鉴定结论等内容。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应确保鉴定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当推论。 7. 鉴定报告审查 •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完成鉴定报告后,将报告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查。 •法院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确保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鉴定结论的合理性。•如果法院发现鉴定报告存在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可以要求鉴定机构或鉴定人进行修正或重新鉴定。 8. 鉴定结果确认 •法院根据鉴定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鉴定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如果法院认为鉴定结果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可以将鉴定结果作为判决依据。 结论 造价司法鉴定流程包括案件受理、鉴定委托、鉴定方案制定、材料准备、专家评审、鉴定报告编制、鉴定报告审查和鉴定结果确认等步骤。该流程确保了造价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法院提供了专业的造价鉴定结果,帮助法官判定案件中的造价争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概述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诉讼活动中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及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对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与建设工程造价有关的纠纷进行鉴定并出具结论的活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1、合法、独立、公开;2、客观、科学、准确;3、文明、公正、高效。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3.1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 委托人须在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情况下,公开摇号抽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并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3.2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及咨询人所需遵守的规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接受委托。凡接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接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接受当事人单独提供的材料。工程造价咨询人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定如下: 1、程序合法。工程造价咨询人接受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服务,除了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应按仲裁、诉讼程序和要求进行,并符合国家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 2、人员合格。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指派专业对口中、经验丰富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承担鉴定工作。 3、适当回避。接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造价工程师如是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的亲属或代理人、咨询人以及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鉴定公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500001—201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 2014 -3 -17发布2014-3-17实施

目次 前言................................................................................III 引言.................................................................................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3) 5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4) 6 建设工程质量类鉴定 (8) 7 建设工程造价类鉴定 (10) 8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 (13) 9 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15) 10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 (16)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送鉴资料目录格式 (18)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协议书格式 (19) 附录C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风险提示格式 (21) 附录D (规范性附录)鉴定费支付通知单格式 (2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信息表格式 (23) 附录F (资料性附录)司法鉴定组成人员通知书格式 (24) 附录G (资料性附录)送达回证格式 (25) 附录H (资料性附录)询问笔录格式 (26) 附录I (资料性附录)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现场勘验记录格式..............................27 参考文献.. (29) 条文说明 (30)

建筑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建筑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有规范的名称;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一项建筑工程竣工以后,如果遇到建筑工程纠纷的,当事人对于建筑工程的某些项目或程序有争议的,就需要向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申请鉴定。进行建筑工程的司法鉴定,需要遵守法定的规范,下面,小编为您整理具体的内容。 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司法鉴定人、或者由委托人申请并经司法鉴定机构同意的司法鉴定人完成委托事项。

4、补充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2)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3)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5)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是怎样的? 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热门城市:汕头律师秦皇岛律师乌兰察布律师德阳律师衡水律师荆门律师攀枝花律师日喀则律师泰安律师 近年来,因建筑工程导致的纠纷事件日益增多,为提高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质量,促进法治发展,我国颁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4年3月又出台了专门关于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的文件。由于工程鉴定专业化、复杂化,从业人员一般都是经过专业培训的。今天,小编就该法规中▲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中有关质量鉴定的条款为大家进行 摘录。 ▲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于2014年3月17日发布并实施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如下: 5.1条:应遵循独立鉴定原则;

5.15 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在业务范围内应依法建立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解读: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检验机构要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为社会提供检验服务: (1)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2)有规范的名称; (3)有明确的检验服务项目; (4)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5)有检验服务活动所必需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6)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文说明:鉴定机构从事建设工程质量鉴定的,应建立依法通过计量认证的检测实验室。检验机构只有计量认证合格,才能向社会提供检验服务。并且检验机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计量认证: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根据鉴定业务许可范围,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机构无需建立检测实验室。 8.2.1: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检测)报告书; 司法鉴定中涉及的检测事项,是综合采用多种方法,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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