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服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服

以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服为标题,本文将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议以及应对不公正司法鉴定的方式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案件中,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争议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为法院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法院受理:当诉讼一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2.鉴定委托: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制定鉴定任务书,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3.鉴定准备: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会制定鉴定方案和实施计划,确定鉴定所需的材料、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4.现场勘察:鉴定人员会对相关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5.资料分析:鉴定人员会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运用专业知识

和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6.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根据分析结果,编制鉴定意见书,明确工程造价的评定结果。

7.鉴定结果宣告:法院会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将鉴定结果在庭审中宣告,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

三、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议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涉及众多的技术和法律问题,鉴定结果可能会引发争议。其中常见的争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是否合格;

2.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独立、公正的态度;

3.鉴定所依据的法律和技术标准是否正确和适用;

4.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违规和偏颇;

5.鉴定结果是否与事实和证据相符合。

四、应对不公正司法鉴定的方式

当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申诉和维权:

1.申请复核: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要求重新评估和审查。

2.申请再鉴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要求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3.提起上诉: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

提起上诉,要求重新审理和评定。

4.申请调解或仲裁: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以避免司法鉴定结果对自身利益造成不利影响。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司法活动,对于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保障自身权益,如对鉴定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申诉和维权,以确保公正、客观的司法鉴定结果。同时,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也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要求履行职责,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服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服 以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不服为标题,本文将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议以及应对不公正司法鉴定的方式等方面展开阐述。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法律案件中,法院依法委托专业机构对涉及工程造价的争议进行综合评估和判断的一种司法活动。其目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规范,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争议的工程造价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为法院提供科学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司法鉴定程序 司法鉴定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法院受理:当诉讼一方对工程造价存在争议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进行司法鉴定。 2.鉴定委托: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并制定鉴定任务书,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 3.鉴定准备:鉴定机构在接到委托后,会制定鉴定方案和实施计划,确定鉴定所需的材料、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4.现场勘察:鉴定人员会对相关工程现场进行实地考察,获取相关数据和信息。 5.资料分析:鉴定人员会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运用专业知识

和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6.鉴定意见书:鉴定人员根据分析结果,编制鉴定意见书,明确工程造价的评定结果。 7.鉴定结果宣告:法院会对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并将鉴定结果在庭审中宣告,作为判决的依据之一。 三、司法鉴定结果的争议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涉及众多的技术和法律问题,鉴定结果可能会引发争议。其中常见的争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鉴定机构的专业能力和资质是否合格; 2.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独立、公正的态度; 3.鉴定所依据的法律和技术标准是否正确和适用; 4.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性违规和偏颇; 5.鉴定结果是否与事实和证据相符合。 四、应对不公正司法鉴定的方式 当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不服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申诉和维权: 1.申请复核: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要求重新评估和审查。 2.申请再鉴定: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要求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3.提起上诉: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上级法院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由法院依法组织的专家进行的对工程 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过程。由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常常会 面临一些难点。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 策。 难点一:技术难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 等进行全面了解,同时需要掌握相关的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对于大部分法官来说,他 们并非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难免会面临技术难题。 对策一: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前,应接受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可以邀请专业的造价师、工程师等进行培训,或组织法官参观考察一些典型工程项目,加 深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等方面的了解。 对策二: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 可以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负责进行技术鉴定。在法官所组织的鉴定过程中,引入这些专家为法庭提供技术支持和鉴定意见,确保鉴定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难点二:证据收集难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支 付证明、记账凭证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难以保全或难以认 定。 对策一:加强证据保全 法院应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证据的保全工作。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建立相应 的证据保全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并做好存档工作,以备后续鉴定使用。 对策二:广泛听证取证 在鉴定过程中,法院可以广泛开展听证取证工作。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专家 论证、提供实物证据等方式,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基于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这样可 以弥补证据收集不全的问题,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难点三:鉴定结果争议难点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建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法院委托专业造价机构对涉及经济纠纷的工程造价进行评定、计算、鉴定和判断的一种司法活动。由于工程造价鉴定在判定工程造价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应当加强其规范化管理,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以下是我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些建议:首先,建立完善的鉴定标准和方法。工程造价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准确的原则,建立全面系统的鉴定标准和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此外,应当根据实践和需求不断完善和更新鉴定标准和方法,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工程造价鉴定需求。 其次,建立公正独立的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工程造价鉴定应当由具备相关资质、能够独立公正进行鉴定工作的机构和专家进行,并且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鉴定队伍,培养一批专业水平过硬、素质良好的鉴定人员。鉴定机构和专家应当接受相关监管和考核,确保鉴定过程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再次,加强鉴定过程的公开和透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和透明,让各方了解鉴定的过程、依据和结论,增加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同时,当事人应当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询,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加强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程造价鉴定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因此应当加强对鉴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培训应当涵盖相关法律法规、鉴定标准和方法、案例分析等内容,以提高鉴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同时,鉴定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不断提高自身的学术水平和鉴定能力。

最后,加强对鉴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工程造价鉴定结果应当接受相 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正确性。监督和评估可 以通过定期的复审、抽查和评估机制进行,发现和纠正鉴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鉴定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范化管理和提高鉴定结果的权威性 和可信度是保障工程造价纠纷公正解决的重要举措。通过建立完善的鉴定 标准和方法、公正独立的鉴定机构和专家队伍、公开透明的鉴定过程、鉴 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以及监督评估的机制,可以提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 效果和社会认可度,促进工程造价纠纷的公正和合理解决。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的 法律问题 摘要:在现代化社会环境下,城镇建筑物与日俱增,而项目施工的复杂程度 在逐渐增加,使得建筑工程在后期很容易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在工程造价管理 中更是如此。工程造价鉴定能够为工程造价提供准确依据,从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在造价合同纠纷发生后,造价司法鉴定是必要的,深入办理案件纠纷,根据 认定所得的结果,启动调解工作。这就要求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有 较高认识与把握,并且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从而能够有效地开展鉴定活动。因此,本文首先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进行探讨,并对建筑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做出分析,以此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与审判程序的衔接 鉴定机构的调查活动并不等于法庭调查,由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比较复杂,因此在启动鉴定后,如果表述含混、片面性或矛盾性,双方须同时明确。鉴 定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询问和记录之后,才得以将整个造价争议过程呈现出来, 并对其中出现的问题予以解决,从而使得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一项专业性较强 的行为。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纠纷有了更全面的把握,双方还需同时接触,交流 后的理解,整理为书面材料,这是最后认定所需参照的依据,并成为鉴定机构进 行鉴定的关键部分,能确保最后获得的鉴定结果是公平的。 2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中所遇到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2.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当今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在实践上还面临着不足之处,对鉴定结 果有一定影响,还将给司法鉴定带来较大困难。在当前的建筑行业发展过程当中,

由于造价司法鉴定制度还不够完善,导致司法鉴定程序无法得到有效开展。如申 请认定后,当事人应当负相应举证责任,并且一般由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直接接触,申请鉴定,才能正式开始司法程序。事实上,这一过程须由法院处理,且审理同 意才会正式产生法律效应。若是当事人认为法院没有批准其提交鉴定请求而拒绝 起诉,则无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此时法院也难以通过司法鉴定来解决纠纷。所以,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当由法院进行、当事人与诉讼机构在三方的共同作用下。总之,在法院开始司法鉴定程序时,当事人就司法鉴定费用的、鉴定程序等 等方面有不同意见,那么司法鉴定程序就无法开始,且法律效应也就不存在。此 外司法鉴定机构众多,鉴定人员的资历、专业能力等等难免参差不齐,导致诉讼 双方观点无法取得一致。此外,由于司法实践中法官与鉴定人之间缺乏有效沟通 机制,导致双方意见分歧较大。面对这一问题,提出应通过法院对磋商的进程进 行监督,或采用摇号的方法、抽签的方式确保司法鉴定结果的准确性。为进一步 完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有必要清楚地了解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现实意义,也就是保障司法公正,解决争议。现阶段我国造价司法鉴定存在一定问题, 如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以及没有完善的管理制度等。一旦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鉴定程序的规范性有所下降,就会同时对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产生影响。因此,相关部门应当重视起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研究,以保证造价鉴定结 论具有科学性与权威性。 2.2鉴定根据是否适用于举证期限 鉴定根据与举证期限须有适用性,面对这一问题,不少从业人员认为司法鉴 定根据仅是当事人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明,但还有另一种意见认为,司法鉴定根 据在无法证明情况下是会受到影响的。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实践做法,笔者建议 司法鉴定依据应当包括法定依据、推定依据以及补充依据。在总结前人在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方面积累经验的基础上,鉴定以举证期限为依据,是从原理上考虑, 可适应《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举证期限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司 法鉴定工作,仍需鉴定人员灵活机动地加以分析。因此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如何 确定司法鉴定依据的适用规则谈几点看法。一是人民法院依职权授权进行司法鉴定,建筑工程造价所面对的争议等,通常都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与项目 主体的合法权益相联系,如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作为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其权限,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一、引言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工程师根据相关 法规和规范,对建筑项目的造价进行审定和评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 程中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办法。 二、1. 法律责任问题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可能会引发争议。当事人可能会认为鉴定结果有误,甚至会对鉴 定人的专业能力提出质疑。此时,涉事方之间的法律责任需要明确。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机制来解决。相关法 律规定应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对违 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此外,还可以建立独立的专业鉴定机构,确保其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证据获取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鉴定结果。然而,证据的 获取可能会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的案件。 这可能会给鉴定人带来困难,也容易导致争议。 为解决证据获取问题,相关法律应规定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 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同时,法律也应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专有技术,确保其不会因鉴定过程而被泄露。此外,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确保鉴定人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证据。 3. 专业标准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依据一定的专业标准进行的。然而,专业标准可能会存在解释上的差异或争议,这给鉴定过程带来了困难。 为解决专业标准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并在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同时,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此外,建立专业评审机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4. 诚信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如造价预算、合同文件等。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解决诚信问题,相关法律应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以鼓励当事人诚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结论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可靠,需要加强对鉴定人的专业培训和监管,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机制,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浅谈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人民法院对此具有明确规定。下面为你分享人民法院关于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的分析。 浅谈人民法院对工程造价案件鉴定的问题 随着中国建筑房地产市场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也大幅攀升,而几乎所有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均是因结算而起。由于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技术性比较强,人民法院在判决工程欠款数额时,基本上完全依赖于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故工程造价鉴定意见的客观、公平、公正与否对案件判决的公平、公正就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工程造价鉴定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又需要与法律相结合。现就工程造价鉴定中经常遇到的三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合同无效时,工程造价鉴定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 各地法院司法技术部门均会碰到这种情况: 合同无效,申请鉴定方会根据合同效力对自身是否有利来写鉴定申请内容; 合同无效,但合同约定的计价及结算方式对自身有利,其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鉴定;如果合同无效,对自身不利,鉴定申请就会要求按照定额依实鉴定。 这时,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是否应该按照鉴定申请委托鉴定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但是是否也可以不要求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工程价款呢?司法技术部门对外委托书如何填写委托事项? 在笔者所在的司法技术部门就曾遇到这样的问题,建设工程施工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利用评估方法和技术,对工程造价相关争议进行鉴定和评估的一种司法鉴定活动。在实际应用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常面临一些常见问题,本文将结合个人实践和理论知识,探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问题及对策。 二、常见问题及对策 1. 价值评估难度大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对工程项目价值的评估往往面临难度大的问题。这是因为工程项目的价值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市场变化、政策法规、地域差异等。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何准确评估工程项目的价值成为一个难点。 对策: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采取多种对策来提高评估的准确度。可以结合多种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各种价值因素。可以加强对市场变化和政策法规的监测和分析,在评估过程中及时调整参数和假设,以保证评估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数据获取困难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大量的数据来支持评估过程。然而,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数据保密等原因,往往很难获取到足够的数据,这给评估过程带来了困难。 对策: 为解决数据获取困难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获取数据。可以利用各种公开渠道和行业数据库来获取相关数据。可以积极与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和合作,争取获取更多的数据支持。另外,也可以通过数据模型和模拟方法来填补数据的空白,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 专业人才匮乏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准确评估。然而,由于专业人才匮乏,导致评估过程中缺乏专业支持,从而影响评估的质量和准确性。 对策: 为解决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提高评估团队的专业水平。可以加强在职培训和学术交流,提升评估人员的专业能力。可以积极与高校和研究机构合作,引进外部专业人才,拓展评估团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另外,也可以建立专业人才储备库,通过项目合作和外包等方式来补充评估团队的专业力量。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随着国家的推进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 越受到重视。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难点,如何应对这些难点,提供科学、合理、公正的司法鉴定结果,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难点分析 1. 鉴定标准不统一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建筑工程造价标准、造价相关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会受到当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 市场状况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保证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2. 资料不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协议以及原 始凭证等。而在实践中,有些资料难以获得,或者存在丢失、损毁等情况,使得鉴定结果 的准确性受影响。 3. 专业知识不足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多种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设计等。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鉴定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进行准确鉴定, 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客观性难以保证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行业评价标准、施 工过程等。这些因素都会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使得鉴定结果难以保证客观性,从而影响 司法公正性。 二、对策分析 1. 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 要解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从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入手。 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定期更新和完善。同时,开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使其具备更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鉴定质量和权威性。 2. 完备鉴定资料管理

要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需要完备的鉴定资料。因此,需要建立全面、完善的鉴定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的保存、保管和使用,保证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要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应该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实践案例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4. 提高鉴定结果客观性 要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如建立鉴定评估机构,将鉴定过程交由第三方机构执行,增强鉴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同时,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披露机制,公布鉴定结果,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诸多难点,要充分认识问题,制定对策并持续改进,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常见问题及对策 近年来,随着建设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工程造价争议案件也越来越多。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然而,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有时会影响到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本文将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常见问题进行逐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问题一:鉴定方法不科学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鉴定方法的科学性是保证鉴定结果准确的基础。然而,现实中常常出现鉴定方法不科学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数据收集不完善:鉴定依赖于大量的数据,如果数据收集不完善,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偏差。 对策:应当加强数据收集的工作,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可以通过专业的调研机构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数据收集,以确保鉴定过程的科学性。

2. 鉴定方法简化:一些鉴定机构或专家可能会采用简化的鉴定方法, 以减少工作量或者提高效率,这可能会导致鉴定结果的不准确。 对策:应当对科学的鉴定方法进行推广和宣传,提醒鉴定机构和专家 在实施鉴定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 问题二:鉴定人员专业素养不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鉴定人员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然而,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和鉴定人员培养不足等原因,导致鉴定人员的专业 素养不高的问题依然存在。 1. 专业知识水平不够:由于工程造价领域的知识体系庞杂,有些鉴定 人员在某些专业领域的知识掌握不够充分。 对策:应加强鉴定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可以通过开展岗位培训、举办专业论坛等方式来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 能力。 2. 马虎态度和不公正行为:一些鉴定人员可能存在马虎态度或者不公 正行为,这会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策略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中争议问题处理 策略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我国建筑工程建设的发展,在建筑工程中,造价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工程造价是建筑企业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盈利工程才能得以顺利进行。但是当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由于一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致使企业出现了负利润,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稳步发展。所以,建筑企业要加强成本控制的理念,利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对工程造价实施规范化管理,节约成本提高工程效益,顺利完成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目标。本文就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中的问题及策略进行研究,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鉴定工作;争议问题;处理策略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工程建筑行业在当下有了快速的发展,工程数量以及工程规模均有所提升,也在很大程度上带动了我国各行各业发展水平的全面提升。基于建筑工程的项目管理中,造价控制需要多岗位管理人员共同协调进行,全流程管控与评估所需成本更利于其资金控制。项目过程中的工程造价管控技术,有利于实时反馈与控制项目全生命周期中的各阶段的造价工作,从而使得建筑项目中的整体质量大幅提升,产生更有益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1建筑工程造价鉴定问题 第一是审价人员自身的认识误差,未能对各项审价关联材料实施全面了解与合理认真,便直接实施材料认定。立足于法律层面分析,施工、建设单位因为某些合同条文不清而形成理解误差。审价人员实施认定中容易被主观意识所影响,从而产生错误结果。审判人员参与司法鉴定中容易产生误差,比如审判人员没有按照实际状况开展认定工作。正式审判前没有进一步核查工程进度,参与双方的审价方案存在一定差异,合议庭未对参与双方审价措施开展有效审核,直接交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技术难点与解决对策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国家法律机关委托具备一定资格、并且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 鉴定人,为了解决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进行的一种鉴定活动。在实际鉴定中,鉴定人需要 克服一些技术难点,下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鉴定数据的获取难点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获取合理的数据是非常重要的。取材数据不合理会影响到评 价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工程造价鉴定人需要通过多种渠道构建数据,包括了工程设计、工程测量、施工图纸、合同文件、成本核算等方面。鉴定人要选取合适的数据获取途径, 并审慎评估数据来源的可信度。在数据的选择与分析中,鉴定人应考虑到情况的各种可能性,并综合考虑数据的因素,确保数据质量可靠。 二、鉴定方法推理的难点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推理方法是非常复杂的,鉴定人需要从多个层面考虑问题。 不同的合理方法将会带来不同的计算结果和鉴定结论。正确的推理方法对鉴定人的综合能 力要求很高,还必须具备严谨、合理和客观的思想。为了提高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鉴 定人需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并在不断掌握新方法的前提下,应对不同类型的问题。 三、鉴定范围规定的难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到的范围十分广泛,鉴定人要求在鉴定中要全面、深入研究全面、深入鉴定工程造价问题,而这往往会造成范围规定的难点。鉴定人需要根据相关的法 律法规来确定鉴定的范围,选择合适的鉴定方法,并在鉴定过程中对可能发生的不同情况 进行预测和处理。确定鉴定申请的具体内容,并与法律和法规相一致。 四、鉴定结果调查分析难点 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结果调查分析是有困难的。这需要鉴定人通过对有关详情、 证据、资料的调查,并对成本、施工管理、设计变更、增项删项、支付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透彻的分析,从而得出鉴定结论。鉴定者还需根据代码要求,做好数据的整合和统计工作,并在鉴定报告中充分展示结论及其证据以供读者参考。 解决对策 针对以上技术难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多渠道获取数据,加强对数据来源的考核及真实性的保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及发展建议 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发展,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 运而生。工程造价的确定是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结果,由于工程造价的单一性、 动态性、专业性、大额性,再加上不同项目参加者基于不同的立场,造成工程造 价确定的复杂性。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建设各方法律意识的 增强,建筑工程造价纠纷案件逐年上升,使得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引发的案件成了 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疑难杂症”,因此往往需要借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和相 关机构,对待证事实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来 辅助委托人对待证事实进行认定,因此,工程造价鉴定工作就成为审理建设工程 合同纠纷案件的重要内容。但在现阶段,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着一些客观问题,本文对于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分析,希望能够提供有益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问题 工程造价鉴定是指鉴定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在诉讼或仲裁案 件中,鉴定人运用工程造价方面的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对工程造价争议中涉及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造价鉴定意见属于《民事 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工程造价鉴定意见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可以 帮助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化解市场 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是构建法治国家、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专业咨询活动。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现状问题 (一)鉴定机构综合能力有限 当前鉴定机构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 1、国内没有太多综合性较强的专业鉴定机构,因而面对日益增长的工程造 价司法鉴定工作往往捉襟见肘,以至于工作效率非常低。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分析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问题分析 摘要:随着经济不断提升,建筑业也随之迅猛开展,因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其引发的各主体间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为审理此类案件,项目造价司法鉴定成为必不可少的一环,在建设项目纠纷案件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它是解决纠纷案件,使案件作出公平公道判决的重要依据。本文试从项目造价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解决对策。 关键词:造价;鉴定;问题;对策 0引言 在项目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其主要工作有:接受法院委托、收集鉴定资料〔包括争议双办法庭质证资料、庭审记录、招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协议、竣工图纸等〕、现场勘验、整理变更签证、项目计量、项目计价、法院组织相关各方召开协调会形成纪要、出具鉴定意见书等。在目前司法鉴定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及人员对造价鉴定本质认识不到位,仅仅作为一项常规的结算审核工作来完成,法律认识不到位,混同了项目造价审核与造价鉴定的概念;同时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专业技能不强、责任心不够、工作不认真,导致鉴定意见出现偏差,严重影响了司法审判的质量、没有维护好争议双方利益,使争议双方矛盾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1项目造价司法鉴定中的存在问题及对策 1.1鉴定资料依据不完整,手续不完善 项目造价司法鉴定中由于存在项目质量、工期、索赔价款等争议问题,往往工程实际已经投入使用,而竣工验收报告、变更签证、竣工图纸等都没有履行签字手续,鉴定资料不完整、不完善在进行司法鉴定工程中是比拟常见的情况。在鉴定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无法发展造价司法鉴定工作,不能给出合理的鉴定意见。对策:①组织相关各方补充完善,作为司法鉴定依据。如在某法院委托的某道路司法鉴定的案例中波及老旧路撤除工作量的签证中,只有申报人的签字而没有现场监理及甲方的签字,鉴定机构仅依据该份签证进行司法鉴定依据就不充沛,这就要求甲乙双方就该份签证的完整性进行补充完善,才能作为鉴定机构出具造价鉴定意见的依据,从而也使得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得到体现。②针对隐蔽项目,结合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

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 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 为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费一案中,被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支付工程余款3000万元.当申请司法鉴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价款有争议是否必须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价款有争议是否 必须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价款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判实践中争议最大、也是争议最多的问题。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后,通常会采用鉴定的方法来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但是建设工程价款鉴定在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一是鉴定费用高。当事人争议的通常只是欠付工程款数额,只是建设工程总价中的一小部分,但为查清欠付工程款数额,就需要对整个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在查清发包人应付工程款数额和已付工程款数额后才能计算出其欠付工程款数额。这样当事人也需要以整个工程的造价为基数交纳鉴定费。由于鉴定费用较高,关于鉴定费应当由谁承担的问题,已成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争议。二是鉴定结论的客观真实性有时并不十分可靠。我国鉴定市场尚不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责任心和鉴定能力参差不齐,导致鉴定结论并不一定都可靠。三是有的人过度依赖司法鉴定。司法鉴定只是专业机构就专业问题发表的专业意见。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种,与其他证据一样需要进行质证、认证,需要人民法院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判断。与普通的民事证据不同,建设工程价款鉴定结论往往是多部分、多项工程价款之总和。对其中的各部分、各分项工程价款尤其是有争议部分以及鉴定机构不能确定部分,人民法院也需要进行分析认定。但实践中有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畏难情绪,认为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太强,自己吃不准,不如鉴定机构专业,容易简单以鉴

定机构的判断代替司法判断,以至于实践中有“以鉴代审”的批评声音。因此,过于依赖司法鉴定也是司法实践应当避免的倾向,并不是所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争议都需要通过鉴定来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本条所称的固定价,一般理解包括固定总价和固定单价,实践中也常称为“包死价”“一口价”,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述为“一次性包死价”“一次性包定价”“平方米包干价”等。依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的计算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可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单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不同,发包人和承包人所承担的风险也不相同。由于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时、履行中、履行后的地位会发生变化,实践中存在一种不良倾向。即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包人尽量压低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为了承包工程,往往也选择接受发包人所要求的工程价款数额。等到建设工程完工之后,承包人又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范围发生变化、施工过程中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约定价款显失公平等理由否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申请对建设工程价款进行鉴定。这明显是一种不诚信行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固定价格的情况下,无论约定的是固定总价还是固定单价,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只有当人

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的法律后果

对工程造价鉴定报告有异议但未申请重 新鉴定的法律后果 :鉴定异议工程造价但未后果异议登记的效力异议登记后可过户吗异议登记后购买人 篇一:鉴定异议书 异议书 异议人: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阚学芬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翔运街899号。 异议人就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吉长基审字(2013)第067号鉴定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一、异议人对该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诉异议人请求判令解除签订施工合同、给付违约金、履约保证金及承担二次招标费用。上述诉讼请求与工程造价鉴定没有任何关系。并且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向法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时,异议人不同意该鉴定。该鉴定报告结论与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平卷烟厂提出的四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联系。所以异议人对吉林长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造价鉴定报告不予认可。

二、异议人对该鉴定报告当中的第三项:工程审核范围和内容及第四项的工程造价审定情况提出异议。 1、第三项、工程审核范围和内容 本次审核对整个合同预算进行逐项审核,审核时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合同内容里已全部完成的细目直接采用原合同单价,未完工程我们按照备案的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重新进行组价,未完工程中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的价格采用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 异议:造价公司在审核时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进行计算,异议人认为,该鉴定结论不全面,该工程实际完工包括经济签证、变更部分,但鉴定公司在作出该鉴定报告时并没有将实际完成的经济签证变更部分包含在内,所以导致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准确。 对同一工程作出的鉴定报告采用两种造价鉴定标准(原合同单价与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格)。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对异议人很不公平。报告应按同一个造价鉴定标准作出。否则该鉴定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异议人无法认同。 2、第四项、工程造价审定情况 经审核,本工程已完工程造价金额为23,514,807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61414元),未完工程造价19,873,419元(专业工程暂估价为6,905,252元)。 异议:已完工程鉴定结论未包含经济签证变更部分,所以该鉴定结论不准确。对未完工程采用现行的造价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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