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论文导读: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

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

1.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鉴定结论作为一种证据,是对已经过去的客观事实重新确认,它必须反映客观的真实。

经过法庭质证的鉴定结论具有较高的证据效力,往往成为判决的主要依据,因此,公正原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重要的原则。鉴定机构和具体的鉴定人员只有严格、准确地贯彻公正原则,才能使鉴定结论公正、客观,才能经得起法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顺利地为法庭处理案件所采信。

2.合法原则

所谓合法原则,是指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适用标准、鉴定材料的采集及鉴定程序等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鉴定人员不问合同是否有效,均以定额标准计算造价,是违背了合法原则的。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如委托鉴定的法院已对合法性确认的,鉴定人应在法庭确定的合法性前提下进行鉴定;如法庭尚未确认合法性或有待庭审后确认的,鉴定人应在合法性尚未确定的前提下出具不同的结论供法庭酌情采信。涉及到具体的案件,鉴定人员在接受委托时可要求法院等待对鉴定所涉的合同或有关鉴定材料给予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如果尚不能作出确认的,鉴定人员则应在征得法院的同意后在出具鉴定报告时,对合同是否有效出具两个不同的计价原则和鉴定结论,供法院在进一步庭审后根据合同是否合法有效选择一个鉴定结论作为判案的依据。这样处理,作为鉴定人既解决了专门的技术问题,又为法院处理有效力争议合同的造价问题提供了选择余地。

3.独立原则

所谓独立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他人员的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技术标准、规定为准绳,独立地运用建设工程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鉴定报告。

实践中常会遇到原、被告双方的主张对立的情况,当双方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或否定对方的主张时,鉴定人员就应当不受当事人的干扰,独立地利用工程造价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行业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报告。

(二)特别原则

1.从约原则

受合同法律关系的制约,工程造价争议首先是一个合同问题。即一项具体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造价,是当事人经过利害权衡、竞价磋商等博弈方式所达成的特定的交易价格,而不是某一合同交易客体的市场平均价格或公允价格。这是现代经济学理论的基本观点,也是市场经济制度下维护公正与效率所应遵循的司法原则。⑴因此,只要不是出现法定的不能或无法适用合同价格条款的情形,诉讼中的工程造价争议鉴定,应当遵循从约原则。

在工程合同造价纠纷案件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在合同或者签证中的特别的约定,有的约定是明显高于或低于定额计价标准或市场价格的。有的双方约定了合同价款计算的依

据是当地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也有的是直接约定了工程的单价(每平方米的单价)。在发生争议后,当事人会提出要求撤销或改变原有约定,于是如何处理这些特别约定便成为鉴定人员的难题。根据《合同法》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只要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即只要与法无悖,不管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具体条款是否合理,鉴定人员均无权自行选择或否定当事人之间有效的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内容,这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从约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9月出台的《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这些条款是对约定优先原则的立法肯定,也更明确了在工程结算出现纷争时,约定优先是法定原则。

2.取舍原则

在鉴定时由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完善,或者因案情的复杂性和特殊性,或者遇到需要定性方可判断或现有证据有矛盾难以作出确定判断时,致使工程司法鉴定难以得出确

定的结论时,鉴定人员应结合案情按不同的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证据成立与否出具不同的结论,让法院根据开庭和评议对鉴定结论进行取舍。这就是工程造价鉴定的一条基本原则即取舍原则。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的鉴定人根据自已的意愿,径自认定一方违约;或者认定合同无效,然后据此作出鉴定结论,有的合同对价款结算让利作了明显过高的约定,能否按约计算,其决定权应由法庭裁判,鉴定人应提供是否按约定计价的两个数据供法庭判定,但有的鉴定人也是自己就选择了一种意见并据此作出结论,这实质上已代行了审判权。

根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情况,确定取舍原则是十分必要的,这能有效防止鉴定结论未审先定或不当影响案件准确判决。

三、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启动

当下,我国民事诉讼体制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诉讼体制转型的重要特征就是从法院的职权主导转型为当事人主导,使纠纷主体同时成为推动诉讼的主体,法院的主要功能是控制诉讼程序,所有案件的主张和事实都来自于当事人,这样才能保证裁判者成为真正中立者,处于消极和被动的地位,这种转型符合民事诉讼基本的规律,也符合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相适应,鉴定制度的改革也

应实现这种转变,以满足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鉴定的启动原则上应当交给当事人,由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启动鉴定。⑵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1月16日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主体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二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但是具体到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笔者认为,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严格限制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论文发表。这是因为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审判实践中,鉴定结论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证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也把鉴定结论明确规定为证据的一种形式,因此,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范畴。而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针对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

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应主要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特殊情况下才能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

四、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依据是得出客观、真实、可信鉴定结论的保证。鉴定依据是否真实、齐备直接影响到工程造价鉴定质量。论文发表。一般情况下,工程造价鉴定依据主要有:1.委托方出具的工程造价鉴定委托书。

2.当事人的起诉书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补充协议、变更洽商记录。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工程验收记录、隐蔽工程签证记录、现场签证、技术联系单、图纸会审记录;

6.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工程签证。

7.招标文件及其答疑,标底及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8.现场勘察记录、鉴定调查会议记录,有关照片,录像资料。

9.人工单价、材料信息价格、机械台班单价及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

10.国家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包括适用的定额、取费标准)。

11.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12.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实务中,鉴定机构采用的计价依据通常是行业统一定额,即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颁行的《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全国各级行政区域建设行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编制的《地区单位工程估价表》,以及当地的人工、材料、机械等要素价格的调价文件。但这种行业统一定额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情况下,只有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行业统一定额作为价格条件,或者价格条件约定不明,并且也没有其他可以确定工程造价的合同依据时,才可以套用行业统一定额来作为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应当是工程造价鉴定的基本依据。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单纯依赖鉴定机构以行业统一定额计和费用标准计算有争议的工程造价,并以之作为公正或公平的裁判理由,是极不

适当的。因此,《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五、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认证

(一)对鉴定结论的审查

鉴定结论作为一种法定证据,并不享有当然的证明力,其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认定。这种对鉴定结论的审查认定与对其他形式的证据一样,审查它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

由于法官在建筑领域只具有一般人的普通学识和经验,对工程造价这种专门性问题难以识别或认定,而鉴定结论对待证事实产生的证明力是其他证据种类无法替代的。而加之在实践中有的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对鉴定的随意性较大,出现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事实做出完全不同的鉴定结论。甚至,有的鉴定结论中存在明显的逻辑错误和主观臆断,有的鉴定机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主观推测认定鉴定所需事实,从而做出不公正的鉴定。这就需要法院对鉴定结论进行严格的审查。

人民法院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

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论文发表。”《证据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法院对鉴定材料的审核应该是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推理,对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的合法性要做出判断,不能以鉴代审。因而,这种做法实质上是把对专门性事实的认定权转移给了鉴定人,形成了审判权让渡,从而损害了法官对事实的独立判断权。

具体到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应着重审查鉴定单位是否具备与诉争工程相符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鉴定人是否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鉴定结论是否符合鉴定委托的范围,鉴定依据的施工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鉴定人是否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符合专业技术规则,鉴定结论是否随意否定了当事人对定额标准和取费标准的约定等等。鉴于工程造价鉴定工作量较大、鉴定费用高昂,对于存有瑕疵的鉴定结论应尽量进行补充鉴定,避免重新鉴定。

(二)鉴定人出庭

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鉴定人应当象证人一样亲自出庭对其鉴定结论作出说明并接受诉辩双方的质询。司法鉴定人所提供的不是法律服务,而是一种意见证据,就案件中

的专门科学技术问题提供专业鉴别意见;司法鉴定人在提供这种鉴定报告方面,与向法庭提供案件情况的证人具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在这种情况下,鉴定人接受法庭的传唤,出庭充当“专家证人”,向法庭提供鉴定意见并说明鉴定结论的专业依据和科学理由,并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质疑,解答法官、陪审员仅仅依靠阅读书面鉴定材料所无法理解的专业疑问。这无疑将使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连同鉴定人的专业资格和水准一起,接受法庭的严格检验和审查。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部于2005年9月30日颁布施行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六)依法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有关的询问;”《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第四款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因而鉴定人出庭,是其法定的义务。

由于工程造价鉴定的专业性较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鉴定人出庭,可以全面回答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的问题,充分说明鉴定依据和鉴定过程。同

时,为了弥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专业知识的不足,人民法院还应准许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即为《证据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鉴定人应当针对质疑进行合理解答,并出示形成鉴定结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说明结论的成立。法官对鉴定的依据和结果有不清楚的地方,鉴定人员同样也要接受法官的审查。通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专家辅助人对鉴定人的质询,人民法院可以对鉴定报告的证明力作出判断,以决定直接予以采信,还是进行补充鉴定甚至重新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是指在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司法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涉及工程造价问题的事实和相关计算进行审查、评估和鉴定的程序和规则。其目的是确保工程造价的公正、合理和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鉴定范围和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涵盖工程造价的计算、预算、结算、支付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合同、规划、设计等方面的问题。鉴定程序主要包括接案、勘验、审查、评估、鉴定结论等环节。在接案阶段,鉴定机构应当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资质,并明确鉴定范围和要求。勘验阶段,鉴定人员应当亲自到达现场,实地勘察相关情况并收集证据。审查阶段,鉴定人员将对勘验收集到的证据进行核实和分析。评估阶段,鉴定人员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对问题进行评估和计算。最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结论,并将其提交给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 二、鉴定标准和方法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应当运用相关的工程造价计算方法和技术手段,确

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和可信。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行业规范等。鉴定方法主要包括工程造价计算方法、估算方法、评估方法等。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运用鉴定标准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 三、鉴定报告和意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完成后,鉴定机构应当出具鉴定报告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包括鉴定的目的、范围、方法和过程,以及鉴定结论和意见。鉴定报告应当具备法律效力,为司法机关判决和裁定提供依据。鉴定机构应当保证鉴定报告的客观、公正和准确。 四、鉴定人员的资格和责任 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的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鉴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保守鉴定工作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鉴定人员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如实、客观、准确地进行鉴定工作。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的实施,有助于解决工程造价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工程建设的健康有序发展。司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工作,确保其公正、公平和科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监管,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当注意其资质和信誉,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 1.受理申请: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的申请后,进行申请材料审核, 确认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后受理。 2.签订委托协议:鉴定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明确鉴定范围、 价格、时间等事项,确保双方权益。 3.开展调查研究:鉴定机构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等方式,对 工程项目进行调查和研究,了解工程的基本情况。 4.制定鉴定方案:根据调查研究的结果,鉴定专家组制定鉴定方案, 明确鉴定方法、数据采集方式、鉴定依据等。 5.数据采集:鉴定机构根据鉴定方案,获取有关工程项目的数据,如 工程量清单、合同、支付凭证等,进行详细的数据采集。 6.数据分析:鉴定机构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运用统计学 方法和工程造价管理原理,进行数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评估。 7.鉴定评估:鉴定机构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判断,形成鉴定结论。 8.编写鉴定报告:鉴定机构根据鉴定结论,编写详尽的鉴定报告,包 括鉴定依据、鉴定方法、数据分析过程和结果、鉴定结论等内容。 9.审核和公示:鉴定机构对鉴定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确保鉴定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鉴定机构还可能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 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 10.口头陈述和听证:根据需要,鉴定机构可能组织口头陈述和听证,让相关方对鉴定结果进行辩论和申辩,增加鉴定结果的公正性。

11.发布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将鉴定结论予以发布,并提交法院或相关单位,为法院或相关人员做出判决或决策提供依据。 12.受理后续申诉:如果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不满意,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诉,法院根据法律程序对申诉进行审理和判决。 以上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常见步骤,每个步骤都需要鉴定机构和专家组进行专业操作和判断,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工程司法鉴定流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程序和方法 司法鉴定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 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一章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1、鉴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合格的鉴定人员应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准,较强的专业技术实力,一定的组织才能,相关的法律知识,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与接受委托的 鉴定项目无应回避的关系。其中主鉴定人的确定至关重要,因为其将负责:选择其他鉴定人员,协调内、外关系,编制鉴定计划;组织现场勘测,撰 写鉴定报告等工作。 2、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 司法鉴定人的权利及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1]23号《人民法 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二章第七条规定:鉴定人权利:(一)了 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鉴定所需的资料;(二)勘验现场,进行有关的 检验,询问与鉴定有关的当事人。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据职权采集 鉴定材料,决定鉴定方法和处理检材;(三)自主阐述鉴定观点,与其他 鉴定意见不同时,可不在鉴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绝受理违反法律规定 的委托。第八条规定:鉴定人义务:(一)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时出具鉴定结论;(四)依法出庭宣读鉴 定结论并回答与鉴定人相关的提问。

3、工程造价鉴定所需主要资料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的起诉和答辩状、法庭庭审调查笔录; (3)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各种补充协议; (4)当事人双方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及甲供材料的清单; (5)工程预(结)算书; (6)招投标项目要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有关的招投标文件; (7)鉴定调查会议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8)经建设单位批准的、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9)当事人双方认定的其它与工程造价鉴定有关的资料。 4、工程造价鉴定计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条规定:一般额司法鉴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司法鉴定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主鉴定人应根据委托人的鉴定期限,安排好鉴定的具体时间: (1)阅卷、熟悉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了解合同、协议等所需的时间; (2)现场实地勘测所需的时间(较复杂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测); (3)计算工程量、套取定额及计取材料价差所需要的时间; (4)鉴定过程中对遇到的问题进行进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时间;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对建设工程造价的争议进行鉴定,以确定合理的建设工程造价。这种鉴定是用于解决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包括建设计划、设计、招标、施工、建设监理等环节的造价争议。 在建设工程的生命周期中,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都会遇到确定成本、加价或索赔等争议。这些争议可能会涉及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如设计、工程量、工程质量等等。这些争议如果不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将会导致工期延误、质量不达标,甚至出现法律上的纠纷。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而设计的,它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主要是由专业的鉴定工作人员进行的,这些鉴定工作人员通常具有多年的行业经验和丰富的专业知识,能够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进行准确的分析,为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我国已经得到充分的发展,为建设工程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鉴定人员的专

业素养和鉴定能力。因为建设工程的各个方面都比较复杂,需要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所以只有具备这些素质的鉴定人员才能够进行准确的鉴定工作。另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确保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因为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都存在自己的利益关系,如果鉴定工作不公正或者不客观,将会给一些利益相关者带来不公平的待遇,从而影响其正常的经济利益。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以专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为设计原则,同时增加对鉴定工作人员的考核和评定,进一步提高鉴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鉴定能力,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另外,建议在鉴定工作中增加现代技术手段的应用,例如采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来加强对建设工程各个方面的分析,提高鉴定结果的精准度和可信度。 总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的争议解决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它可以为建设工程争议的解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也为建设工程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推动。不过,在使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注重专业化和规范化,提高鉴定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鉴定能力,以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中,由法院依法组织的专家进行的对工程 造价进行评估、鉴定的过程。由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涉及复杂的技术和法律问题,常常会 面临一些难点。本文将针对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 策。 难点一:技术难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并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 等进行全面了解,同时需要掌握相关的国家、地方标准和规范。对于大部分法官来说,他 们并非具备此类专业知识,因此在鉴定过程中难免会面临技术难题。 对策一:加强专业技术培训 法官在审理建设工程造价纠纷案件前,应接受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技术水平。 可以邀请专业的造价师、工程师等进行培训,或组织法官参观考察一些典型工程项目,加 深对工程施工、材料质量、工艺等方面的了解。 对策二: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 可以设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负责进行技术鉴定。在法官所组织的鉴定过程中,引入这些专家为法庭提供技术支持和鉴定意见,确保鉴定的 科学性和准确性。 难点二:证据收集难点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大量的证据支持,包括合同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支 付证明、记账凭证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证据可能难以获取,难以保全或难以认 定。 对策一:加强证据保全 法院应加大对于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证据的保全工作。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建立相应 的证据保全制度,要求当事人提交相关证据,并做好存档工作,以备后续鉴定使用。 对策二:广泛听证取证 在鉴定过程中,法院可以广泛开展听证取证工作。通过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请专家 论证、提供实物证据等方式,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基于相关的证据进行鉴定。这样可 以弥补证据收集不全的问题,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难点三:鉴定结果争议难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分析和判定的过程。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既可以为法庭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也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公正的评估结果。本文将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务的角度探讨其相关内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鉴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鉴定、公示和鉴定费用的支付等环节。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法律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在接到法院委托后,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分析,并出具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完成后,法院会进行公示,当事人可以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最后,当事人需要支付鉴定费用。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 1. 鉴定机构的选择: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水平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至关重要。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该注重其资质认证和专业背景,避免选择不具备相关经验和能力的机构。 2. 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对法院的裁决和当事人的赔偿具有指导意义。因此,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工作时,必须严谨认真,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鉴定费用的支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费用的支付一般在鉴定完成后进行。当事人应该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及时支付鉴定费用,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意义和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首先,通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可以客观公正地评估工程造价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为法院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其次,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可以作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还可以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效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解决中不可或缺的一环。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分析,可以为法院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 1. 引言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评估和审查,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法律鉴定,以解决相关争议和纠纷。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涵盖了建筑工程项目的各个方面,包括合同约定、施工过程、成本核算等内容。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 2.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是一个项目在进行前期规划时所进行的经济分析和预测,旨在确定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经济可行性。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投资估算是一个重要的鉴定范围。评估人员需要对投资估算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其合理性和准确性,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判断。 3. 合同约定 合同约定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与承包商之间就各项事宜所达成的协议。合同约定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依据之一。评估人员需要仔细审查合同约定,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计算方法、支付方式等内容,以确定合同约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4. 施工过程 施工过程是指建筑工程项目从开始到完工的整个过程。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施工过程也是一个重要的鉴定范围。评估人员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详细的审查,包括施工进度、材料使用情况、劳动力成本等方面,以确定施工过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5. 成本核算 成本核算是指对建筑工程项目各项费用进行详细计算和核实。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成本核算也是一个重要的鉴定范围。评估人员需要对项目的各个方面进行成本核算,包括材料采购费用、人力资源费用、设备租赁费用等,以确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6. 工期延误 工期延误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的情况。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工期延误也是一个重要的鉴定范围。评估人员需要对工期延误的原因进行分析和判断,包括自然灾害、施工方违约等因素,并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法律问题 一、引言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专业工程师根据相关 法规和规范,对建筑项目的造价进行审定和评估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 程中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的解决办法。 二、1. 法律责任问题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如果鉴定结果与当事人的预期不符,可能会引发争议。当事人可能会认为鉴定结果有误,甚至会对鉴 定人的专业能力提出质疑。此时,涉事方之间的法律责任需要明确。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机制来解决。相关法 律规定应明确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的义务和责任,并对违 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此外,还可以建立独立的专业鉴定机构,确保其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证据获取问题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获取相关证据来支持鉴定结果。然而,证据的 获取可能会受到限制,特别是对于涉及商业秘密或专有技术的案件。 这可能会给鉴定人带来困难,也容易导致争议。 为解决证据获取问题,相关法律应规定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要求 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和信息。同时,法律也应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

密和专有技术,确保其不会因鉴定过程而被泄露。此外,司法机关应提供协助,确保鉴定人能够及时获取所需证据。 3. 专业标准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依据一定的专业标准进行的。然而,专业标准可能会存在解释上的差异或争议,这给鉴定过程带来了困难。 为解决专业标准问题,需要制定明确的鉴定标准和规范,并在相关法律中加以明确。同时,应加强专业培训,提高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此外,建立专业评审机制,对鉴定结果进行评估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4. 诚信问题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涉及大量的信息和数据,如造价预算、合同文件等。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将严重影响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为解决诚信问题,相关法律应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行为的打击力度,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可以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以鼓励当事人诚实提供相关信息。 三、结论 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法律问题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为了保证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公正、准确和可靠,需要加强对鉴定人的专业培训和监管,建立明确的法律责任机制,加大对提供虚假信息的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的难点及对策分析 随着国家的推进和建设工程的不断增多,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司法实践中也越来 越受到重视。然而,在实践中,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也存在一些难点,如何应对这些难点,提供科学、合理、公正的司法鉴定结果,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难点分析 1. 鉴定标准不统一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国家法律、规章制度、建筑工程造价标准、造价相关技术规范等。这些标准在实践中的适用,会受到当时政策法规、社会环境、 市场状况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因此很难保证鉴定标准的统一性。 2. 资料不全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包括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协议以及原 始凭证等。而在实践中,有些资料难以获得,或者存在丢失、损毁等情况,使得鉴定结果 的准确性受影响。 3. 专业知识不足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需要具备多种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建筑设计等。但是在实践中,很多鉴定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难以进行准确鉴定, 从而影响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 客观性难以保证 在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过程中,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国家政策、行业评价标准、施 工过程等。这些因素都会对鉴定结果造成影响,使得鉴定结果难以保证客观性,从而影响 司法公正性。 二、对策分析 1. 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 要解决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可以从加强标准制定和培训培养入手。 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标准,定期更新和完善。同时,开展鉴定人员的培训和培养,使其具备更全面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提高鉴定质量和权威性。 2. 完备鉴定资料管理

要保证鉴定结果的准确性,需要完备的鉴定资料。因此,需要建立全面、完善的鉴定资料管理制度,规范资料的保存、保管和使用,保证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 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 要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素质,应该建立健全的鉴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实践案例学习和技能培训,提高鉴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4. 提高鉴定结果客观性 要提高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可以采用多种手段,如建立鉴定评估机构,将鉴定过程交由第三方机构执行,增强鉴定的客观性和权威性。同时,建立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果披露机制,公布鉴定结果,提高司法透明度,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诸多难点,要充分认识问题,制定对策并持续改进,提高司法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论文导读: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地作为鉴定的依据,不得因当事人的地位不同适用不同的标准,从而使利益失去平衡。同时由于工程造价的鉴定结论,内容相对比较复杂,只有做到认证过程的程序合理公正,才能保证得出公正的结论。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原则,启动,依据,认证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首先看司法鉴定的概念,依据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由此,我们可以对建设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作出如下界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原则 在纷繁复杂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个实际问题决定了工程造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也决定了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客观公正。 司法部于2022年9月30日公布施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22]23号《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中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独立、公开;(二)客观、科学、准确;(三)文明、公正、高效。 由于建设工程纠纷的复杂性、特殊性,因而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必须既有一般性的原则,又有适应特殊要求的原则,而在鉴定实践中,这些原则本身是又是不明确的。笔者认为,工程造价的司法鉴定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一般原则 1.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原则,是指鉴定机构应尊重科学、尊重事实,在鉴定工作中组织各方协同工作,鉴定机构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站在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事实公平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发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此也就 显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缘 故很多,致使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 程造价司法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体会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 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辨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裁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样有承发 包两边,有的涉及分包。 由于建筑工程生产周期长,生产进程复杂,定价进程特殊,因此鉴定涉及材料量大,内容多。 建筑工程造价目前正处在新旧体制交替,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正在发生 深刻转变的时期,使鉴定的依据处于指导与市场价并存、行业标准多元化的境界。 建筑市场承包商之间竞争十分猛烈,垫资承包、阴阳合同、拖欠工程款、现场乱 签证、工程质量低劣等社会现象在诉讼活动中全数折射出来,鉴定难度大。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各级司法机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目前,各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为委托主体的比较普遍。 委托方式 一样采纳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按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答辩状等卷宗;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品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形所必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两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付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有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能够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和尺度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范围和尺度鉴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建筑工程在我们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筑工程造价产生争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就显得非常重要。本文将探讨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尺度鉴定。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造价核算,还包括工程变更、索赔、争议解决和合同履行等方面。在建筑工程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司法鉴定可以应用于各个环节,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在建筑工程的设计阶段,司法鉴定可以评估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经济性。在施工阶段,司法鉴定可以评估施工方案的可行性和造价。在竣工验收阶段,司法鉴定可以评估工程质量和合格证书的真实性。因此,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 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尺度鉴定也是非常重要的。尺度鉴定主要是指鉴定建筑工程造价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在司法鉴定中,尺度鉴定是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尺度鉴定可以通过对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和价格核算等进行审核,以确保造价计算的准确性。此外,尺度鉴定还可以通过对工程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进行分析和评估,以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因此,尺度鉴定是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总结起来,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建筑工程的造价核算、工程变更、索赔、争议解决和合同履行等方面。而尺度鉴定则是保证司法鉴定结果准确可靠的关键。通过对工程清单、工程量计算和价格核算等进行审核,可以确保造价计算的准确性。通过对工程变更、索赔和争议解决等进行分析和评估,可以确定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范围和尺度鉴定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只有通过司法鉴定,才能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保护,维护建筑工程的正常进行。因此,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据法律法规,通过专业技术手段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和鉴定,为司法活动提供专业的价格水平和损失评估信息的一种司法鉴定行为。在中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建设工程与管理法律法规、相关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工程造价相关的技术规范等。 一、建设工程与管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该法是中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了建设工程活动的各项内容和管理办法。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方面,该法规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控制,工程造价在整个工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约束和指导作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转让和补偿等问题。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土地使用权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要素,土地的合法性和价格评估是鉴定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价格要素和造价计算方法,以及投标企业之间的价格竞争等,都会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相关法院的司法解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明确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的工程造价争议的解决办法和相关计算原则。法院在审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案件时,通常会参考该司法解释,以保证判决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需的证据类型和举证责任等。法院在受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件时,会根据该规定对鉴定所需的证据进行认定和审查,确保证据的可信度和鉴定结果的科学性。 三、工程造价相关的技术规范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量和核算要求,明确了造价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参考和遵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鉴定过程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2.《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进行了具体化和细化,进一步规定了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和核算规则等。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有需要的话,司法鉴定人员可以参考该细则进行具体操作。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定

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规定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现代化越来越推进,建造新大厦、建造新房子成了一种新的趋势,建设项目变成一种常见的交易模式。那如果建设工程造价出现纠纷,在司法鉴定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呢? 一、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定义 推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在建设工程纠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职责或依据职权,指派或委托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依据专门知识对建设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鉴定周期漫长,进展困难,相当严重拖延案件审理周期。 建设工程鲜明纠纷案件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审理周期长,普通程序的正常六个月审限内结案数极少,申报扣除不纳入审限计算的主要理由就是工程造价鉴定,已说工程造价鉴定可以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能否及时维持原判的关键因素。司法实践中,从法院决定鉴别送出《委托鉴定函》起,剩下的就是对鉴定意见建议意见悠长的等待,对法院而言,当事人何时选定鉴定专业机构,是否完成勘验缴费,是否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技术鉴定提交鉴定材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进展如何等都不得而知;对鉴定机构而言,也许是当事人在摇耽搁号选鉴定机构环节拖延,在缴纳缴纳高昂的认定费用环节踌躇,在鉴别提交鉴定材料环节推三阻四,又也许是鉴定人员积极性自觉性不强,因工作忙碌而搁置。总之,在建设工程纠纷的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无力法官监督管理鉴定开放政策,鉴定机构主管部门无心监督鉴定过程,使工程造价鉴定进展困难,鉴定意见迟迟不能出具,严重拖延了此类案件的审理期限。 (二)鉴定陶瓷材料的移交不规范,严重影响了造价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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