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2年追究时效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能够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违法行为的;

(二)对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造成危害影响较小,或者尚未产生社会危害后果的;

(三)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四)因残疾等原因,生活确实困难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拒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者篡改有关证据材料的,作虚假陈述的;

(二)妨碍林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安定、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八)在发生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九)擅自转移、隐匿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物品的;

(十)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减轻、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原则上应当按照《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或各地补充制定的《实施标准》行使自由裁量权,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对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超出《实施标准》的行政处罚,应当特别报请本部门或者机

构主要负责人(包括分管负责人)决定。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化或者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补充、修订或者完善本系统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并按规定公布和备案。

第十二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决定在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或者对具有本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决定从重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林业行政执法部门的办案机构建议采取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的,应当在处罚意见书、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并附相应的证据材料。

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未说明理由或者未附相应的证据材料,审查机构应作退卷处理,要求办案机构作补充说明或者补充相应的证据。

审查机构认为办案机构在案件中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办案

机构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不定期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有权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实施标准》责令纠正。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并被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列为错案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有执法过错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发证机关或持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的人员可给予其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或暂扣执法证;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执法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各级林业行政执法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工作情况,作为行政执法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

第十八条《实施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至”,下限数包括本数,上限数不包括本数,若是最高一档处罚则包括上限数。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行政执法:是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对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护林员有权要求当地有关林业部门处理。 第一章总则 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林业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立案、调查与决定 一、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在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林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来执法证件。执法证件由林业部统一制。 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回避由行政负责人决定。 回避未被决定以前,不得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依法收取证据。 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的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一节简易程序 一、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二、执法人员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区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按规定格式载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以及本行政主管部门名称,由林业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一、凡发现或者接到兴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立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违法行为发生; (二)违法行为是应受处罚的行为; (三)属于本机关管辖; (四)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以后,经调查并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可法机关处理。 二、调查处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不得少于二人。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题要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只是一部区域性质的法律规范,对于当地的民事主体,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当地的行政机构在实施了侵权行为之后,是可以按照既定的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规定的,一般来说,被判处行政处罚之后,会留下案底。 对于民事主体个人来说,为了使得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一般都会守法,但是不少人还是会实施触犯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为了维护各地的安定,需要制定一些惩罚性质的法律规范,各地的量刑处罚标准是不同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是如何规定的呢?现在就来一起了解下吧。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一、违法行为描述: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一)法律规定: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督办本单位事故隐患治理;(四)定期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五)每年向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股东会

或者股东大会报告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二)处罚依据: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三)裁量标准: 按以下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1项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2项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3项未改正的,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未履行《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4项未改正的,处五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林业行政处罚及其案例分析 重庆市林业局政策法规处米仁忠 一、林业行政处罚概述 林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森林法》和其他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受到林业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查处的行政违法事实。 构成林业行政案件必备条件,一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二是具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事实,三是依法应该给予林业行政处罚。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有林业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依法作出的具有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特点: (1)林业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处罚的一个重要方面,属于行政法律制裁性质的具体行政行为;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4)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依法依规实施。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1)林业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 (2)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适用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必须是法定的; (3)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4)需要受到林业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是法定的。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林业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动輒训斥等现象;纠正吃拿卡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 3、以人为本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纠正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的错误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公仆”意识,忠于法律、忠于职守,坚持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严肃执法、文明执法,在管理中提供优质服务,在服务中加强管理。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行政处罚应当以教育行政相对人守法为目的,视行政相对人违法情节轻重依法酌情实施行政处罚。 5、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原则。 (1)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2)保障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保障当事人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给予的林业行政处罚,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一、概述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是指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法》、《行政处 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合 理确定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力度的标准。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 括了具体的裁量标准,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提高执法水平,保障了林业 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林业行政处罚应坚持以下原则: 1.法定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以法律规定为基础。 2.适当性原则:行政处罚应该在必要情况下采取,确保罚款 的适当性。 3.公正原则:行政执法人员应该在执行执法的时候公正客观 处理案件。 4.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合法,必须有法律依据支持的。 5.限制性原则:行政处罚应该按照种类、范围和力度加以限制。

三、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种类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警告:适用于违法行为轻微,情节不严重的情况,一般不需要罚款。 2.罚款:适用于一般的违法行为,罚款的数额一般在几百元至上万元之间。 3.暂扣工具、设备和资金:适用于非法采伐、运输、储存、收购、出售、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行为。 4.召回、没收或者查封违法产品、工具、设备、资金等。 5.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证明文件等,限制违法当事人的从事涉林业经营活动的范围。 6.其他行政处罚措施。 四、行政处罚的力度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包括了行政处罚的力度标准,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追溯判罚: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开始追溯,对其进行罚款,增加处罚的力度。

2.罚款数额:一般来说,罚款的数额应该根据具体的违法行 为进行分析,如果违法情节严重,罚款数额应该相应增加,保证处罚 的威信和力度。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范围:根据不同的情节,采取不同的行 政处罚种类,范围和力度。 五、林业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中,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违法行 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来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和力度。 1.违法行为的性质:主要是指违法行为在林业管理中的地位 和作用。 2.违法行为的情节:在规定行政处罚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 违法行为的故意或过失状况、时间长短、影响大小等因素。 3.违法行为的影响:主要是指违法行为对于林业资源的破坏 程度、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影响。 六、总结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有助于行政执法部门实现规范、公正、合 法的行政处罚,保证了林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要想让林业 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得到更好的执行,必须加强警示教育,提高执法人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林业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地行使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林业系统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林业执法单位(以下简称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林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者不予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省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基础上作出规定,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2年追究时效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岑文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案(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9号)

岑文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案(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9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慈自然资规执法罚字[2021]第2000019号 【处罚日期】2021.05.18 【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宁波市 【处罚对象】岑文艺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20:14:39 慈溪市林业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慈林罚决字【2021】第016号 当事人:岑XX,身份证号码330222XXXXXXXXXXXX,住址慈溪市逍林镇桥一村樟新南路703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 根据检查发现,本机关于2021年4月19日对岑XX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毁坏林木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9年上半年,岑XX在未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匡堰镇宋家漕村的林地上毁林开垦和修建道路,导致林地被破坏。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新森林法实施之前,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原森林法法条。毁林开垦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之规定,涉嫌擅自开垦林地和毁坏林木;修路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

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慈溪市林业局委托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岑XX涉嫌擅自开垦、改变用途的林地面积进行测量,并对上述林地上被毁坏的林木进行测算,同时对被破坏林地森林植被恢复项目进行作业设计,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慈林业鉴字[2021]第021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岑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为4240平方米,该地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乔木林地,树种阔叶混;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慈林业鉴字[2021]第025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岑XX擅自开垦的林地为16951平方米,该地块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乔木林地,树种阔叶混;慈溪市土地勘测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了慈林业鉴字[2021]第02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岑XX毁坏的林木数量为415株,立木材积为18.2550立方米,价值3011元。根据森林植被恢复项目作业设计方案,该林地恢复所需费用为69905元。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岑XX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岑XX于2019年上半年,在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的林地上修路和毁林开垦的事实; 2、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两张,证明岑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的坐落方位和现状; 3、林地及林木经营权承包合同一份,证明岑XX擅自改变用途、擅自开垦的林地为向匡堰镇宋家漕村经济合作社承包; 4、鉴定意见三份,证明岑XX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擅自开垦林地的面积和林种,毁坏林木的数量、材积和价值; 5、林权信息登记表,证明了岑XX擅自改变用途、擅自开垦的林地权属匡堰镇宋家漕村 6、慈溪市匡堰镇乾炳村宋家漕北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作业设计方案一份,估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投资总额为69905元; 7、岑XX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岑XX的身份情况。 本机关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向岑XX当面送达了《慈溪市林业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慈林罚先告字【2021】第16号),告知当事人岑XX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岑XX未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岑XX于2019年对林地开垦完毕,其违法行为发生在2020年7月1日新森林法实施之前,本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原森林法法条。当事人岑XX在未取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匡堰镇宋家漕村的林地上毁林开垦和修建道路,导致林地被破坏。其修路4240平方米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之规定,涉嫌擅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 本文是关于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本系统执行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并对可以细化和量化的裁量事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有关部门已制定本系统的裁量基准的,可以不再制定。 下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参照执行上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进行细化和量化。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可以拟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但应当报请委托机关批准和公布。 第六条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要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事项作出以下规定: (一)可以裁量是否处罚的,应当规定是否处罚的具体适用情形; (二)可以裁量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应当规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的具体适用

情形; (三)可以裁量处罚种类的,应当规定不同处罚种类的具体适用情形; (四)可以裁量处罚幅度的,应当划分裁量阶次或者明确计算方法,并规定具体适用情形。 第七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第八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公布、备案等具体程序和要求,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处罚。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在不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情况下,变通适用裁量基准,但必须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并充分说明理由;裁量基准非由本机关制定的,应当将处罚实施情况报制定机关备案。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处罚的依据(含裁量基准)、事实、理由,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阐明。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适用中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作出规定的,由制定机关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有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情形的,由有权机关依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变更或者撤销。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不按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通知其纠正或者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其纠正;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照职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裁量权 行政处罚裁量权,就是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什么处罚的权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违反林业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林业政策的行为所作 出的行政处罚。为了保护国家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正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依法制定。裁量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法律法 规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处罚的种类、幅度和程序。裁量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能够为执法人员提供明确的处罚依据,避免主观随意性,保证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侧重于情节认定和处罚决定。对于不同类型 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其危害程度、社会影响和行为主体的情况进行分类,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在裁量标准中,应当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标准和处罚决定的依据,确保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再次,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程序规范和权利保障。在裁量标准中, 应当规定执法程序的要求和限制,明确当事人的申辩权和申诉途径,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裁量标准应当规定执法人员的执法权限和责任,明确处罚决定的程序和依据,保证执法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最后,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应当注重效果评估和监督管理。裁量标准的制定 应当建立健全的效果评估机制,及时总结分析执法实践,不断完善和调整裁量标准。同时,应当加强对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裁量标准,杜绝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 总之,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制定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工作,关系到国家森林 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林业行政部门应当高度

2024最新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 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 罚书字〔〕号 根据被处罚人情况确定。如被处罚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法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住所地等内容;如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件号、职业、住址、工作单位等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事实违反了的规定,(符合自由裁量的情形)依据的规定,(责令,)决定给予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中为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应大写)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账 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人民政府或者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

行。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制作要求及注意事项 一、本文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根据案件情况确定“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填写姓名、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护照、台胞证等)号码、联系电话。其中,自然人住址以户籍所在地为法定住址,有经常居住地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其住址;单位住所以工商营业执照或民政等部门的登记材料上注明的地址为住所。 三、违法事实及证据部分应写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手段、危害后果及能够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种类(名称)等情况。 四、处罚依据部分应写明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全称,有款、项、目的,必须具体到款、项、目,特别是项的表述要规范。 五、引用法律依据的顺序按效力位阶高低引用,效力位阶高优先引用,不得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不得引用未经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处罚依据。 六、处罚内容应主次分明、具体明确,写明处罚种类、数额、期限等;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写明指定的收款银行名称和帐号。

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宁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14号)

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宁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 2000014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宁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1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3783888664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3783888664510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655600000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65562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73838886681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 订)3383077383888668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 【处罚日期】2022.01.29 【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 【处罚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宁海县 【处罚对象】童海波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21:18 处罚 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名称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文 号 宁自然资规罚字[2022]第2000014号 被处 罚对 象 童海波 处罚结果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自然资规罚〔2021〕291号 被处罚人:童海波,男,1957年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 3302****95706143673,汉族,群众,住址:浙江省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新后山1组38号。 经林业督察发现在黄坛镇杨家村新后山自然村慈云寺西侧到花麦剑坑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经初步调查,童海波在黄坛镇杨家村新后山自然村慈云寺西侧到花麦剑坑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擅自改变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童海波的行为可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嫌疑,但数量尚不足以追究刑事责任。2021年12月5日,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实,2019年8月,童海波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从黄坛镇杨家村新后山自然村慈云寺西侧到花麦剑坑修挖了一条机耕路,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第三方宁波联育绿化有限公司鉴定,童海波擅自改变宁海县黄坛镇杨家村新后山自然村寺云后门山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为1615平方米(折合2.4225亩),林种为重点公益林(省级),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21389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童海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童海波的基本情况;2.童海波和证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经过和具体情况;3.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照片6张,证明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状况。4、鉴定结论一份,证明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林种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林权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权属是黄坛镇杨家村新后山自然村集体山的事实。 本机关认为,童海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对童海波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即“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童海波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615平方米(折合2.4225亩),林种为重点公益林(省级)。依据《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对“擅自改变公益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5亩以下的,或者商品林林地用途面积在2亩以上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你的行为符合一般档次处罚。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浙林资〔2014〕89号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林资〔2014〕89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全力打造行政审批速度最快的省份,并要求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大土地、森林等生态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各类生态破坏行为。林地是林业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加强林地管理是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首要和核心任务。根据省委《关于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全面实施五年绿化平原水乡十年建成森林浙江的意见》精神,现就进一步简化林地审核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强化林地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大委托林地审批范围 建设项目长期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除外),临时使用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

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以下简称林业生产设施)占用国有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设区的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修建自用住宅(以下简称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省林业厅委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省林业厅委托林地审批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步委托执收。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项目林地审批要求 (一)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项目 农民建房和公益性公墓属基础设施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农民建房实施方案可作为农民建房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公益性公墓的批准文件可作为公益性公墓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二)城镇分批次建设项目 城镇规划区内按批次用地方式报批建设用地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城镇分批次建设项目说明(包括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开发用途以及附图),可作为使用林地的项目批件。 (三)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 1、森林经营单位的认定。以森林资源为生产资料,从事相关经营管理活动,有明确经营范围的单位,都可以认定为森林经营单位。具体包括国有林地经营管理单位、集体林地所有权单位以及通过承包或者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单位等。 2、林道和林业生产用房的认定。林道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供各种林业运输工具使用和生产作业的交通运输道路,包括运材道路、林产品运输道路、营造林道路、护林防火道路等。林业生产用房是指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的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主要用于培育林木种子、苗木的繁育室,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近年来,林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越来越重要,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 平衡和可持续发展,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处罚成为一 种必要手段。然而,如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成为一个 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势在 必行。 一、背景介绍 林业是指国家对森林资源进行开发、保护和管理的工作。随着社会 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破坏与浪费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保护和 管理好林业资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规 者实施行政处罚。 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重要性 1. 维护公正性: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建立可以确保每一个违规者都 能够依法受到公正的惩罚,避免了执法人员的主观随意和不公平对待。 2. 保障合理性:标准化的处罚裁量可以使处罚决定更加合理和合法,减少了裁量权的滥用和任意性,避免了处罚不当带来的不利影响。 3. 提高效率: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明确化可以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 和精力消耗,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从而更好地发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 的管理职能。 三、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主要内容

1. 违规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将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准确定性不同类别的处罚幅度。 2. 处罚的限度:确定不同类别违规行为的处罚上下限,确保行政处 罚的公正和合理。 3. 相关因素的考虑:在裁量处罚的过程中,应考虑被处罚人的过错 程度、违规行为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以确定适当的 处罚幅度。 4. 处罚方式的选择: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和处罚对象的情况,选择 合适的处罚方式,如罚款、行政拘留等,从而实现处罚的有效性。 5. 裁量权的透明化:明确行政执法人员对于违规行为的认定标准, 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相关决策的影响,提高行政处罚的透明度。 四、建立科学合理的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挑战 1. 法律法规的制定:制定科学合理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需要基于相 关的法律法规,因此首先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违规行 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 2. 数据和统计的支持:建立科学的处罚标准需要对相关数据进行全 面统计和分析,因此需要健全相关的数据管理系统,确保裁量标准的 准确性和可靠性。 3. 专业领域的研究支持: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需要依托专业的林 业资源研究,通过科学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不同违规行为对生态环 境的影响和社会效益,为裁量标准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虞卫星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50号)

虞卫星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 2000050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义自然资规罚字[2021]第2000050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37838886645100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2014修正)1761379315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3383077383888668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 【处罚日期】2021.10.29 【处罚机关类型】自然资源部 【处罚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金华市 【处罚对象】虞卫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12.29 14:33:52 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义林罚书字〔2021〕23号被处罚人:虞卫星,男,汉族;住址: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里兆村。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7月底,因窄塘

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需要将廿三里街道里兆村原太祖殿拆除,在未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虞卫星擅自要求窄塘水库大坝工程施工队用挖机对“坟章坞”山场一处林地进行挖掘平整,用于修建新的太祖殿和道路,改变了林地用途。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虞卫星在义乌市廿三里街道里兆村“坟张坞”山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 0.1188公顷,林种为防护林,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估算为18083元。上述行为具体有被处罚人虞卫星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山林所有权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中违法使用林地裁量标准,决定对被处罚人虞卫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点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玖拾壹元叁角(¥:19891.3元)。履行方式和期限:处罚决定第一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处罚决定第二项,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到义乌市工商银行(义乌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120802****10032)。逾期不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河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资源林政管理 一、对“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1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2立方米以上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10株以上不足2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以上8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树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二、对“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行政处罚 (一)行政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轻微违法行为 表现情形: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 处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4.04.08 •【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施行日期】1994.04.08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3号) 现发布《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万学远 一九九四年四月八日 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利用林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国有林

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的利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第四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林地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依法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十分珍惜林地,加强林地管理,坚决制止侵占和滥用林地的行为。各级计划、土管、财政、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六条对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