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刑法典原文

德国刑法典原文

(最新版)

目录

1.德国刑法典简介

2.德国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3.德国刑法典的特点及影响

正文

德国刑法典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刑法典,也是许多国家刑法典的范本。它于 1871 年颁布,经过多次修订,现已成为一部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法律文本。

德国刑法典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和刑罚等。它详细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如杀人、盗窃、强奸、贪污等,并对这些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德国刑法典还对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德国刑法典的特点在于它对犯罪行为的分类和刑罚的适用非常细致

和严格。例如,它将犯罪行为分为重罪和轻罪,并对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刑罚。此外,德国刑法典还强调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如罪刑法定原则、法律平等原则和无罪推定原则等,这些原则对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刑法典的影响深远,它不仅对德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也为其他国家的刑法制定提供了重要的参考。许多国家的刑法典都受到了德国刑法典的影响,如日本的刑法典就是以德国刑法典为蓝本制定的。同时,德国刑法典也对国际刑法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如联合国的刑法公约等多项国际法律文件都受到了德国刑法典的影响。

第1页共1页

选择练习4

一、单项选择题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俄罗斯早期的法律汇编是( D )P343 A.巴西尔法典 B.俄罗斯帝国法令全集 C.法律全书 D.罗斯真理 2.被誉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的是( C )P291 A.普鲁士民法典 B.德意志帝国宪法 C.德国民法典 D.德国刑法典 3.领导日本起草旧民法的法学家是( A ) P321 A.保阿索那特 B.康巴塞雷斯 C.穗积陈重 D.劳埃斯拉 4.德国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B )P283 A.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B.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授权法) C.关于政党及国家之保障的法律 D.关于帝国最高领袖的法令 5.关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法的叙述中不正确的是( A )P328 A.促进资本集中,限制竞争 B.日本发展最快的一个法律领域 C.以众多的单行法的形式存在 D.大都立有罚则 6.1871年德国宪法规定,首相对( A )负责。P279 A.皇帝 B.联邦议会 C.帝国国会 D.选民 7.被法制史学者称为“经济宪法”的是( D )。P282 A.1787年美国宪法 B.1871年帝国宪法 C.戴高乐宪法 D.魏玛宪法 8.标志着日本法制从中华法系走向西方法制的事件是( B )。P312 A.大化革新 B.明治维新 C.1891年新民法的颁布 D.1898年帝国宪法的颁布

9.在日本经济法中被称为“经济宪法”的是( C )。P327 A.1948年的《证券交易法》 B.1952年的《农地法》 C.1947年的《禁止垄断法》 D.《不正当竞争防止法》 10.日本的国家体制中形成所谓“二重内阁”是因为( C )P317 A.天皇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B.议会可以行使内阁的权力 C.军部处于超内阁的地位,独立行使军权,直接隶属于天皇 D.首相可以独立行使内阁的权力 11.最早规定有关政党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是( D )P284 A.1787年的美国宪法 B.1958年法国宪法 C.1946年的日本国宪法 D.1949年的德国波恩宪法 12.根据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之规定,内阁直接对之负责的机关是( B )P317 A.帝国议会 B.天皇 C.元老院 D.枢密院 13.希特勒执政后颁布的法西斯专政的根本法是( A )P283 A.《消除人民和国家痛苦法》 B.《保护德意志人民紧急条例》 C.《保护人民与国家条例》 D.《禁止组织新政党的法律》 14.按照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规定,解决州与州之间争端的机关是 ( B )P307 A.联邦行政法院 B.联邦宪法法院 C.州高级法院 D.州宪法法院 15.日本二次大战后发展最快的法律部门是( B )P328 A.民法 B.经济法 C.刑法 D.诉讼法 16.由于资本家联合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所以1900年德国民法典特别重视( C )P290 A.所有权制度 B.合同制度 C.法人制度 D.继承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亲亲相隐制度浅探 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我国古代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其以儒家伦理纲常思想为基础,对维护历代的封建统治起了积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封建残余被废除。然而,亲亲相隐制度并非我国古代所特有,而是古今中外较为普遍的一个法律现象,当代世界各国均对容隐制度作了相关规定。“存在即合理”,亲亲相隐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然而却体现出了法律对人性的关怀,对稳定社会秩序、维护法律权威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同时,亲亲相隐制度也符合我国宪法中国家尊重人权的相关规定以及我国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施政理念。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对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的探讨:第一部分梳理了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脉络;第二部分对国外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相关亲亲相隐制度作了简单介绍;第三部分从经济性、期待可能性、时代意义等多个角度方面综合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存在及其合理性进行了简单的分析与探讨。 主题词:亲亲相隐容隐制度拒绝作证权父子相隐

目录引言 一、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 1、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起源 2、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3、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完备成熟 4、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延续 5、我国亲亲相隐制度的消亡与废止 二、国外及其他地区的相关容隐制度 1、国外古代有关容隐制度的记载 2、英美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3、大陆法系国家的容隐制度 4、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容隐制度 三、对亲亲相隐制度的相关探讨 1、亲亲相隐制度的经济性分析 2、从期待可能性的角度看亲亲相隐制度 3、亲亲相隐制度的时代意义 3.1、体现国家尊重人权 3.2、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结语 附录1:主要参考文献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中外盗窃罪犯罪行为之比较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理论认识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盗窃罪犯罪行为的表现相差甚远。本文从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以及犯罪对象两个方面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盗窃罪犯罪行为进行比较。 标签:窃取;占有;非法获取;不动产;无形财产 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英国《1968年盗窃罪法》规定任何人怀有永久剥夺他人财产的故意,不诚实地将他人的财产据为己有的,构成盗窃罪。美国《规范刑法典》所规定的盗窃罪其范围极为宽泛,是名副其实的大盗窃罪。在大陆法系国家中,也存在关于盗窃罪含义的差异。法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属于广义的盗窃罪,包含盗窃、抢夺、抢劫等行为;德国刑法和日本刑法仅指狭义的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又由于德日两国的刑法没有规定抢夺罪,抢夺行为被视为盗窃的一种。由于各国关于盗窃罪的法律法规及理论知识存在较大差异,故而,其犯罪行为的表现必定相差甚远。 一、盗窃罪之实行行为 在我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转移到自己的控制之下,并非法占有。其行为方式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用自认为不使人发觉的方法占有他人财物。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是意图秘密窃取,即使客观上已被他人发觉或者注视,也不影响盗窃性质的认定。秘密窃取,可以是被害人不在场时实施,也可以是物主在场,乘其不备时实施。例如,甲在车站等车,随手将旅行包放在脚边,乙乘甲向前看车之际,迅速将甲的旅行包拉走。这一行为就是秘密窃取。但是,利用欺诈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能否构成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例如:某农村年近七十岁的袁某听说黄某能将面值小的钱变成面值大的钱,便将家中的1000元现金交给黄某,让黄某当场变成1万元。黄某用红纸包着1000元钱,随后“变”来“变”去,趁机调换了红包,然后将调换过的红纸包交给袁某,让袁某1小时后再打开来看。袁某等黄某走了近1小时后,打开红包发现是餐巾纸。此案的关键不是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欺诈的方法,而在于行为人使用了欺骗方法之后,有无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如果欺骗的方法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成立诈骗罪;相反,如果这种方法没有驱使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只是为自己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作掩护,让被害人暂时觉察不到所遭受的损失,则成立盗窃罪。所以,利用欺诈的手段窃取财物的行为,亦构成盗窃罪的实际行为。 在秘密窃取这一点上,我国与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存在不同之处。德、日刑法中,盗窃罪的实行行为是进行窃取。所谓“窃取”,是指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侵害其对财物的占有,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窃取仅指单纯的盗取,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如果使用暴力、胁迫的,另成立抢劫罪。(这一点与我国刑法的规定相一致。)虽然窃取的本来意义是指秘密取走他人的

外国法制史试题A及答案

外国法制史试题A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汉穆拉比法典》的原文刻于() A.泥版上 B.铜表上 C.陶片上 D.石柱上 2.迄今所知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是() A.摩奴法典 B.乌尔纳姆法典 C.汉穆拉比法典 D.苏美尔法典 3.古印度编纂法典的机构是() A.国王 B.立法机关 C.婆罗门教僧侣贵族及其他宗教界著名人士 D.法学家团体 4.罗马帝国时期法律的最重要渊源是() A.皇帝敕令 B.元老院决议 C.民众大会决议 D.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解答 5.罗马《法学阶梯》的编著者是() A.保罗 B.伯比尼安 C.乌尔比安 D.盖尤斯 6.“蛮族法典”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部是() A.尤列克法典 B.裘特法典 C.撒利克法典 D.里普利安法典 7.公元9—13世纪法兰西王国的法律适用() A.个人主义原则 B.团体本位原则 C.属人主义原则 D.属地主义原则 8.英国最早的一部普通法著作是() A.《英国的法律与习惯论》 B.《土地法论》 C.《年鉴》 D.《英国法总论》 9.诺曼征服前英吉利王国编成的习惯法是() A.《盎格鲁?撒克逊法典》 B.《英国的法律与习惯》 C.《英吉利王国习惯法》 D.《教会法典》 10.公元12世纪在英国进行了具有重大意义的司法改革的国王是() A.亨利一世 B.亨利二世 C.爱德华一世 D.威廉一世 11.近代法国法律吸收习惯法的主要依据是() A.撒利克法典 B.圣路易习惯汇编 C.诺曼底大习惯法典 D.巴黎习惯汇编 12.中世纪西欧三大共同商法典之一《奥内隆法典》编纂于() A.德国 B.西班牙 C.意大利 D.法国 13.西欧最早的一部国家商法典产生于() A.法国 B.丹麦 C.意大利 D.西班牙 14.最早出现的教皇教令集是() A.格拉蒂安教令集 B.克雷门五世教令集 C.尼卜法八世教令集 D.教会法大会 15.伊斯兰法中的最主要信条是() A.信天使 B.信经典 C.独信真主 D.信后世 16.伊斯兰法最基本的法律渊源是() A.吠陀 B.古兰经 C.法经 D.三藏 17.英国责任内阁制形成的法律依据是() A.宪法性惯例 B.国民参政法 C.摄政法 D.退位法 18.美国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机关是() A.总统 B.国会 C.联邦最高法院 D.独立检察官 19.美国联邦宪法的本文共()

德国刑法典原文

德国刑法典原文 【最新版】 目录 1.德国刑法典简介 2.德国刑法典的特点 3.德国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4.德国刑法典的影响与启示 正文 1.德国刑法典简介 德国刑法典,全称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刑法典》,是德国现行的刑法法律。该法典于 1871 年首次颁布,历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02 年。德国刑法典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的代表,对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和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 2.德国刑法典的特点 德国刑法典具有以下特点: (1)结构严谨:德国刑法典分为十章,从犯罪行为、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到刑罚执行,体系完整,层次分明。 (2)罪刑法定原则:德国刑法典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客观归责原则:德国刑法典采用客观归责原则,即以行为结果为依据,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只要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应承担刑事责任。 3.德国刑法典的主要内容

德国刑法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犯罪行为: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包括侵犯人身、财产、民主、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犯罪。 (2)犯罪构成:详细阐述了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客体。 (3)刑事责任:规定了刑事责任的范围、形式和执行程序。 (4)刑罚执行: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执行方式和减刑、假释等相关程序。 4.德国刑法典的影响与启示 德国刑法典对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和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特别是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具有广泛影响。对于我国,可以从以下方面借鉴德国刑法典的经验: (1)完善刑法体系:借鉴德国刑法典的严谨结构,加强我国刑法典的体系建设,使之更加科学、合理。 (2)明确罪刑法定原则:德国刑法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应在我国刑法中进一步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保障人权。

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下)大冢仁

数据库】马列、哲学、政治、法律、社科总论2004年 【文献号】6086 【原文出处】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403 【原刊页号】85~93 【分类号】D414 【分类名】刑事法学 【复印期号】200409 【标题】人格刑法学的构想(下) 【英文标题】Conceiving Criminal Jurisprudence of Personality By OOTSUKA HITOSHI/translated by ZHANG Ling Japan University of AICHI,Nagoya 4650094/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作者】大冢仁 【作者简介】[日] 日本爱知大学,名古屋4650094 大冢仁(1923—),男,日本群马县人,日本爱知大学教授,爱知县地方劳动委员会会长。【译者】张凌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张凌(1956—),男,黑龙江齐齐哈尔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亚洲法(东亚)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人格刑法学”是在调和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对立时提出的刑法理论。人格刑法学从相对自由的主体的人格出发把握刑法学中的人,根据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责任三个要件的犯罪论体系,把责任作为犯罪论的核心和最后的犯罪要件,从行为责任和人格形成责任两个方面探讨人格责任论。 【英文摘要】“Criminal jurisprudence of Personality”is a theory of criminal law being raised when conciliating the antinomy between the school of classical criminal jurisprudence and the school of modern criminal jurisprudence.Starting from the subject's personality with relative freedom,criminal jurisprudence of personality deals with the people in the criminal jurisprudence,and it takes responsibility as the core of the theory of crime and the last element of crime according to the three elements punishability ,illegality and responsibility in the system of criminal theory.The theory of personality liability has been discussed in the aspect of act liability and personality forming liability. 【关键词】人格刑法学/人格责任论/人格刑罚论 Criminal Jurisprudence of Personality/Theory of Personality Liability/Theory of Personality Punishment 【正文】 中图分类号:DF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0208(2004)03-085-09 五、人格刑法学与构成要件论 下面考察人格刑法学与构成要件论的关系。 人格刑法学在构成要件论方面似乎没有什么独特的见解。构成要件作为犯罪的基本要件规定了刑罚法规,因此我认为最后对构成要件尽可能避免特别的逻辑操作,尽量把刑罚法规表述的内容原封不动地理解为构成要件。

各国的立法规定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2021

第二节各国得立法规定 从世界各国得成文法历史看,最早在成文法中规定禁止溯及既往得法律原则得规定得是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其第1条第9项规定,国会不得通过追溯既往之法律;第10项规定,任何州不得通过追溯既往之法律。对此规定,汉密尔顿指出,事后确立罪状,或换言之,以发生时并不违法得行为为根据加以惩办及任意拘禁公民得作法,历来是暴政所善用及最恐怖得手段。这是人类历史上关于禁止溯及既往得法律得最早规定。随后,法国于1789年8月通过得《人和公民得权利宣言》第8条即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得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得且系依法施行得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这显然是条“法律不溯及既往”得原则。上述规定属于宪法性得规定。--------------------------------------------------------------------------------------------------------------------- 感谢使用本套资料,希望本套资料能带给您一些思维上的灵感和帮助,个人建议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内容做适当修改和调整,以符合您自己的风格,不太建议完全照抄照搬哦。--------------------------------------------------------------------------------------------------------

------------- 从部门法得规定来看,最早规定禁止溯及既往得部门法为1804年公布得《拿破仑法典》(法国民法典)。该法第2条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追溯力。而世界上第一部在刑事立法中规定禁止溯及既往原则得也是法国。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4条规定,“没有在犯罪行为时以明文规定得刑罚得法律,任何人不得处以违警罪、轻罪和重罪。”从各国得立法规定来看,关于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得立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模式: 一、英美模式 这类模式得主要特征在于,由于其没有统一得成文刑法典,故其关于禁止刑法溯及既往得规定不可能在刑法典中得以确认,但其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中确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得原则。而在其刑事判决中,法院又经常援引宪法规定以保护被告人得合法权益,这主要是英美法系国家得立法模式。 美国《联邦宪法》在其第1条用两项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得宪法原则,从而防止联邦得和州得立法机关制定事后法,以保护公民得自由和财产不受立法机构专断性权力得侵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