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论理解释

刑法论理解释

刑法论理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的一种法律学术活动。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而刑法论理解释则是对刑法条文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释,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

刑法论理解释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刑法条文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刑法条文通常比较抽象和晦涩,需要通过刑法论理解释来解释和说明。刑法论理解释还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刑法的精神和原则,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刑法论理解释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文本解释法,即通过对刑法条文的文字解释来理解其含义;另一种是系统解释法,即通过对刑法条文与其他相关法律规范的关系进行分析和比较,来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刑法论理解释中,还需要注意一些基本原则。首先是法律的适用原则,即刑法条文应该按照其规定的适用范围来执行。其次是法律的严格解释原则,即刑法条文应该按照其字面意义来解释。最后是法律的人性化原则,即刑法条文应该尽可能地考虑到人的本性和社会的实际情况,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秩序。

总之,刑法论理解释是对刑法条文进行深入研究和解释的一种法律学

术活动,它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从而更好地维护社

会公正和法律秩序。在进行刑法论理解释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以确保刑法条文的正确适用和执行。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刑法学:研究刑法和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 2、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不仅包括刑法典,还包括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条款。 3、刑法体系: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由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组成。 4、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 5、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6、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7、刑法的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的解释,从效力分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解释方法上分类: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8、司法解释:指由司法机关所作的解释。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9、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 10、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11、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第二章 1、罪刑法定原则:是指定罪判刑必须以现行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对于现行法律没有明文加以规定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也即所谓“法无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所固有的、贯穿于刑法经始终、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全过程的全面性、根本性的准则。 3、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1.定罪上一律平等2.量刑上一律平等3.行刑上一律平等 5、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体现:1.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法体系2.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3.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第三章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2、刑法的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 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4、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的基本理论

刑法的基本理论 我国1997年及2012 年修订的刑法典规定了四个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 均衡原则 罪刑均衡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1] 。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产生的思想渊源是三权分立学说与心理强制说。但该原则的思想基础则是民主主义与尊重人权主义:民主主义要求,什么是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由人民群众决定,具体表现为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立法机关来决定;尊重人权主义要求,为了保障公民的自由,必须使得公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与后果,故什么犯罪,对犯罪如何处罚,必须在事前明文规定。 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如下: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刑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判例也不应作为刑法[2] 的渊源。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5)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只能将值得刑罚科处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将轻微危害行为当作犯罪处理;处罚程度必须适应现阶段一般人的价值观念。 (6)对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 这里特别要说明的是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别。一般认为,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如何厘定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界限,则是一个难题。从形式上说,扩大解释所得出的结论,没有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内进行解释;而类推解释所得出的结论,超出了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即在刑法文字含义的“射程”之外进行解释。从着重点上说,扩大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本身,仍然是对规范的逻辑解释;类推解释着眼于刑法规范之外的事实,是对事实的比较。从论理方法上说,扩大解释是扩张性的划定刑法的某个概念,使应受处罚的行为包含在该概念中;类推解释则是认识到某行为不是刑法处罚的对象,而以该行为与刑法规定的相似行为具有同等的恶害性为由,将其作为处罚对象。从实质上而言,扩大解释的结论在公民预测可能性范围之内;类推解释则超出了公民预测可能性的范围。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1215年英国大宪章第39条的规定:“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者遵照国内法律之规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础。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进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张,将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统化成为学说。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罪刑法定学说在资产阶级宪法和刑法中得以确认。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 法学的范畴。贝卡里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 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1)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不仅指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2)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3.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4.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就 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正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 和附则三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6.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做的解 释。 7.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8.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 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9.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 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 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3.罪责行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 适应。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14.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 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5.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6.保护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 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7.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 侵害国际社会的共同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8.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

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 (一)刑法解释概念 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刑法解释原因 刑法解释存在的原因,在于: 1.因为再完备的刑法,都不可能十分清晰地规定所有的犯罪现象(犯罪现象的复杂性); 2.因为即便刑法在出台时针对当时的社会现实是完备的,但由于社会的迅速发展,也将使刑法规范显得过时(犯罪现象的多变性); 3.因为立法技术的局限,在使用立法语言描述犯罪特征时可能只是近似地或者笼统地作出规定,而无法作出精细地精确地规定(立法语言的有限性)。 凡此种种原因,都表明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三)刑法解释与刑法适用 1.刑法解释是刑法适用的前提,无刑法解释便无刑法适用。 2.刑法适用是刑法解释的目的,刑法解释是为了准确地适用刑法。 (四)刑法解释效力: 1.有效(有权)解释,指这种解释具有法律拘束力,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得到司法机关的遵守执行。目前在实践中,有两种解释是有权解释: (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针对刑法规范的不明晰作出的解释。 (2)司法解释,即由司法机关针对刑法规范适用中的不明晰作出的解释。 2.无效(无权)解释,指这种解释在司法实践中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司法机关不必遵行。目前在实践中,无权解释通常表现为以下两种解释: (1)学理解释,即由法律学者与专家对刑法规范的含义作出的解释。 虽然学理解释对司法实务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学理解释能够为有权解释提供理论上的根据,是形成有权解释的基础。 (2)大众解释,即由社会上的一般人根据自己的理解对刑法规范含义作出的解释。 虽然大众解释对司法实务更不可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大众解释体现了社会上一般群众的普遍法律意识,反映了社会大众对法律规范的“国民可预测性”,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定,权力机关在解释法律时,不得违反了“国民可预测性”。因此,在对法律进行解释时,不得超越大众解释范围的最大边界,以免破坏社会大众对法律的应有期待与崇高信仰。 (四)刑法解释方法: 1.最常见的刑法解释方法分类 (1)文理解释,又叫文义解释、语义解释,即按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这是最基本、最常用的法律解释方法。文理解释是以语言学概念为基础而进行的解释,文理解释与社会大众的通俗解释能够最大程度的吻合。 (2)论理解释,即对刑法条文的含义根据条文的内在结构及外在联系进行推理分析解释。论理解释的结果可能会出现解释的结论窄于或宽于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同样是基本和常用的解释方法。通常有3种形式: 第一种:缩小解释,或称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小于其字面含义。 第二种:扩张解释,或称扩大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其字面含义,但未逾越法定界限(即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种:类推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超出了其字面含义,并且逾越了法定界限(即罪刑法定原则) 2.其它解释方法分类 其实都是论理解释的不同表现形式,是从解释的过程而不是结果来定义的,广义上都属

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

一、试述刑法的解释方法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刑法条文所具有的一定程度上的抽象性和稳定性,决定了刑法解释在正确领会立法意图、准确适用法律上的必要性。 从不同的方面,刑法解释可作如下分类: (一)根据解释的效力,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1.立法解释 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具体地说,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未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刑事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在刑法中用条文对有关刑法术语所作的解释;(2)由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或者修订说明中所作的解释;(3)刑法在施行中如发生歧义,依照《中国人名哦年共和国宪法》第67条第4项的规定,解释法律是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之一。 2.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3.学理解释 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故又称为无权解释。但是,正确的学理解释对于正确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具有重要意义,因而,也不容忽视。 (二)根据解释的方法,分为文理解是与论理解是 1.文理解释 文里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2.论理解释 伦理解释,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对刑法条文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扩张解释就是将刑法条文的意思做扩大范围的解释;限制解释就是将刑法条文的意思作限制范围的解释。 二、试述刑法的基本原则及其主要特征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所特有的贯彻于全部性规范、指导和制约刑法适用活动的全局性和根本性意义的准则。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 在刑事立法上,为了解决定罪和量刑的问题,需要制定出各种不同的法律原则,但是,并非每一个原则都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诸多原则中,基本原则与非基本原则的区分标准之一在于:原则本身是否

刑法学概念、解释、基本原则

刑法学概念、解释、基本原则 广义的刑法: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刑法典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法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刑法的解释: 根据解释效力不同,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是有权解释,学理解释是无权解释;立法解释效力大于司法解释。 根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通常使用方式阐述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主要根据语言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等进行解释. 论理解释:根据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法规定了三项基本原则:罪行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律依据: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 规定犯罪与刑法的法律只能由中央立法机关制定:排次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 规定犯罪与刑法的必须是成文法:排斥判例、排斥习惯法。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有罪类推;不禁止扩大解释。 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 对犯罪与刑法的规定必须明确。 刑法的处罚范围与处罚程度必须合理。 禁止不均衡、残酷的刑法。 2、刑法相适应原则 立法规定:刑法第五条规定:“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含义的演变:随着刑法的观念与报应并重,对犯罪分子的量刑由强调犯罪行为发展到对犯罪行为与犯罪人同时并重,当今主流刑法理论认为,刑法不仅要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且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1]法。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 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2]解释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历史解释,或称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商量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部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进其中,利用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相关法律,就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上述这些解释方法,并不是只能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但是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解释者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有一个排序。一般说来,解释者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假如以此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令解释者满意,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刑法学的认知中,具有不同的分类。德国刑法教义学将基本方法分为四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增加合宪性解释的方法。日本刑法学在刑法教科书中一般不会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商议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我国刑法学中,传统理论将基本方法分为两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具体划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当代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分类对传统理论既又继承又有转变,其将基本方法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3]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四种;张明楷教授认为:“接受形式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平义解释、扩

反向解释的两种类型 刑法

反向解释的两种类型刑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一、文理解释(文义解释) 1.含义:按照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和通常使用方式(语境、语法、标点)来解释刑法的含义。 2.语词有时有模糊性、多义性,因此文理解释的结论也不一定合理,可能不符合立法目的。 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是指考虑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 ⑴含义:又称扩张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大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⑵应区分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注意以下三个区分标准出现其一即可做出判断。 标准1:是否在法条用语最大的含义范围内(扩大解释→是,类推解释→否) 标准2:有无超出公民的合理预期(扩大解释→未超出;类推解释→超出)

标准3: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扩大解释→未提升概念的位阶;类推解释→提升概念的位阶) 2.缩小解释 ⑴含义:又称限制解释,指对刑法条文的解释含义小于条文字面的含义。 3.体系解释 ⑴含义: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法条中有关概念的含义,保持法条之间的协调性。 ⑵体系解释中包含同类解释规则 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 4.当然解释 ⑴含义:“不言自明、理所当然”,指刑法规范虽然没有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的当然道理,理所当然地由既定前提推理出某一结论。 当然解释蕴含了两条规则: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性质相同的重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性质相同的轻的行为更应无罪),这两条规则不仅适用于定罪,也适用于处罚(重的行为处罚轻,轻的行为应处罚更轻;轻的行为处罚重,重的行为应处罚更重)。 5.目的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司法考试刑法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1.文理解释,指根据语法、字义的惯常用法来解释条文的方法。 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 文理解释,也称“文义解释”,是解释刑法的基本方法。刑法条文的意义是通过语言文字确定和表达的,可是争议往往也是源于对语言文字的不同理解。在解释刑法时,实际上暗含着一个约定的基准(前提),即刑法条文是根据最惯常的语法规则和字面含义起草、通过的,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对刑法条文也应当根据语法和字义进行解释,即用文理解释的方法。以此为前提,用文理解释得出的条文含义(的结论),被称为普通解释。文理解释既然是按照“最惯常”语言文字规则进行解释,那么其方法和内容也属于普普通通的解释(普通解释)。因为文理解释根据“语法、字义”解释条文,注重法条字面(形式)意义,所以也被称为形式解释。 可见,文理解释与普通解释、形式解释意思相近,属于那种根据条文语法、字面最惯常(或最普通)意义的解释方法,只是说话的角度略有不同。文理解释的对称是论理解释;普通解释的对称是缩小解释、扩大解释、类推解释;形式解释的对称是实质解释、目的解释。 例:强奸妇女罪的“妇女”包括一切女性,既包括中国妇女也包括外国妇女,既包括成年妇女也包括幼女。这是文理解释,同时也属于按照“语言最惯常用法”进行解释、得出条文内容(按照条文的文理不扩大不缩小)的普通解释,还是根据条文的语言文字“字面”(形式意义)作出的形式解释。 文理解释作为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意味着:(1)“没有特别的理由”,应当首先采取文理解释的方法,接受这种普通解释、形式解释的结论。但是“若有特别的理由”,在使用文理解释的方法行不通时,比如明显不符合刑法的目的时、与其他条文存在明显冲突时,就需要在文理(惯常的语法和字义)根据之外寻求其他的解释依据,这些从文理根据之外寻

刑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解释。 2、立法解释:就是由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3、司法解释:就是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所做的解释。 4、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做的解释。 5、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6、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法的精神,联系有关的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7、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8、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的解释。 9、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限于字面的解释。 10、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邢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1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的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12、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使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13、属地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繁殖,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应本国刑法。 14、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使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15、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要按照新法处理。 16、犯罪(我国刑法典第13条):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17、社会危害性: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特性。 18、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9、一般客体:一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 20、同类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刑法名词解释(马工程2021)

刑法(马工程) 1.名词解释 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 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 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3.附属刑法:即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非刑事法律文件中有关具 体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 4.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 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5.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7.学理解释:指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8.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 理上所作的解释。 9.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 释。包括 a)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

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 的解释。 b)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 解释。 c)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 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 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 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 (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 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 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 反对徇私。 10.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 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1.备注:四个派生规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刑期,禁止 有罪推定,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1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典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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