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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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三)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

(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①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如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变相予以刑罚处罚。

②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禁止绝对不定刑处罚和判决。

③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分类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的,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非正式,无法律效力,有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渊源;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此点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

(4)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中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遵循同样的规则。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二)解释的目标和态度

1.目标:刑法解释采取客观解释,以法律文本为主。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全部荒谬时,才能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2.态度:严格解释和灵活解释的统一。解释法律不能一味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仅仅针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判定,只有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才作出有利于行为人的判断。(疑罪从无、疑罪从轻原则和孤证不能定案表明了这一原则)

(三)解释的理由(不相互排斥)

1、文理、体系(含当然解释)、历史、比较、目的。

2、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其他必须以此为前提。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具有唯一性,或者文理解释的结论公平、合理,就不允许通过论理解释推翻文理解释的结论,如果文理解释结论具有多重性,则需要论理解释确定法律的含义。故: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并非相互排斥,而应彼此配合,以探求合理的解释结论。

3、体系解释:

(1)使体系相协调一致是最好的解释方法。

例:伪造和变造:有的犯罪中可以包含,有的不能包含;

犯罪:在有的条文中指具有违法性、有责性的行为,有的仅指违法性的行为;暴力的四种情形:最广义的暴力:包括对人、物(抗税罪中的暴力);

广义的暴力:不要求直接对人的身体,只要有物理影响即可(噪音)

狭义的暴力:指对身体行使不要求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强迫交易罪中打人一耳光)

最狭义的暴力:不需对身体行使,但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抢劫罪、劫持航空器)

使用和用:需要根据上下文确定是否包含对人使用和对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使

用、用只能对人使用)

出售、出卖、销售、贩卖、倒卖、买卖等,在不同的上下文中,可能存在不同含义。

(2)当然解释::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轻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比这个轻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重的行为,更应认定为犯罪;当一个刑法条文把一个重的行为不认定为犯罪,比这个重的行为性质相同的更轻的行为,更不应认定为犯罪。

①当然解释的结论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②刑法中等、以及其他之类的概括规定需运用当然解释确定含义和范围。

③如刑法采取完全列举的方式,则不允许以当然解释随意扩大范围。

④不满18周岁的人不成立累犯。按照当然解释,则不能适用特别再犯制度、从重处罚情节。也属于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例子: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是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将比招募、运送

人员的行为性质更为恶劣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的人充当打手)认定为“其他”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属于当然解释。

未经允许经营合格香烟成立非法经营罪,则未允许经营伪劣香烟更违法。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中的“雇用”,当然包含了不出钱而单纯劳动。

醉酒驾驶飞机解释为危险驾驶罪,属于当然解释。

(四)刑法解释的方法(相互排斥)

注意:方法判断错误或结论判断错误,整个命题都是错误的。

1.平义解释。如,持枪抢劫的“枪”,指真枪,不包括假枪、仿真枪。

2.扩大解释。如,“凶器”(包括用法上的凶器),“信用卡”(包括借记卡等),出售珍贵、濒

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的“出售”(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金融机构”(包括运

钞车和自动取款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走私武器、弹药

罪中的“弹药”(包括可以组装并使用的弹头、弹壳),“被采

取强制措施的”(包括行政拘留的行为人);“信息网络、公共场所秩序”解释为公共秩序,至少是扩大解释甚至类推解释。

注意:通过解释出来的结论如果是国民可以接受的,是扩大解释;如果国民通过自己思维发

现不能得出这个结论,是类推解释。

如,把侮辱尸体罪中的“尸体”解释为包括骨灰,是类推解释。类推解释是刑法禁止的解释方法。

3.缩小解释。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仅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

将犯罪预备规定中“为了犯罪”中的“犯罪”解释为实行犯罪;

将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中的“绑架”解释为以出卖为目的的绑架。

4.反对解释: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出其反面含义。如,“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那么,未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

法条规定“告诉的才处理”,那么,没有告诉的,不得处理。

5.补正解释。如,第99 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 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后者中的“以

下”就不能包括本数。

洗钱罪规定中的“没收”解释为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属于补正解释。

★解释技巧的几点注意:

①按照允许的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一定正确,也有可能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②不同条文中的1个词语,有的做扩大解释、有的做缩小解释是可以的。

③对同1个条文中的词语,不能既扩大解释,又采取缩小解释。

④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而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四、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国内犯——属地原则

1.我国领域内:旗国主义:我国船舶、航空器(挂有或涂有我国国旗、国旗标识、注册地在

我国或者所有权属于我国)。国际长途汽车、火车不是我国领土。

2.我国领域内犯罪:行为、结果有一项或者行为、结果的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

(1)行为:预备、实行、教唆、帮助行为。

(2)结果:实害结果、危险结果。

如,越南人甲站在越南境内开枪,子弹穿过中国的领空,将站在老挝境内的老挝人乙打死。

三个国家都有属地管辖权。

3.例外: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不属于属地原则的例外:港澳台地区、特别刑法、少数民族地区变通或补充规定。注意:少数民族地区的变通或补充规定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目前,我国不存在这种规定)

(二)国外犯——(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属人原则: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1)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无条件适用我国刑法;其他人最高刑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2)中国公民:包括行为时和裁判时。

(3)中国公民在国外实施的行为没有触犯所在地国的刑法,我国也无管辖权。

2.保护原则: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者中国公民犯罪,按我国刑法最低刑为3 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犯罪地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双重犯罪原则)

3.普遍原则

(1)条件:①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国际公约或条约。(声明保留的除外)

②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我国刑法的规定。

(2)在适用普遍原则时应当遵循国际公约的规定。一直未考

如,劫持航空器罪。国际公约规定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我国刑法规定的航空器包括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如,韩国人甲跑到印度尼西亚,劫持了印度尼西亚的一架轰战机,飞到菲律宾没有经过南海,降落在菲律宾的马尼拉机场。为逃避菲律宾警方的追捕,逃到中国。我国无管辖权。

(三)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五、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有轻重比较)

(二)原则上使用韭,只有新法处罚更轻时,才用新法;当新、旧处罚相同时,用旧法。

(三)如行为一直持续到新法之后,则适用新法。

第二章犯罪概说

一、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犯。(现实、危险)

二、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1.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4.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5.侵占罪。

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可以告诉。不是提起公

诉,被害人可以撤诉。

第三章犯罪成立条件

第一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分类★★

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就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如,妇女、贩卖、毒品、假币、他人、儿童。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凭自然的、直观的观察不能得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社会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人们的经验常识具体分析具体判断。如,猥亵、侮辱、滥伐、淫秽物品、公私财产、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危险、危害、降低、特别残忍、明显高于/低于、公文证件、较大、巨大、严重、恶劣等。

注意:刑法尽量采用记述要素,但规范要素的存在不可避免。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构成犯罪的要素。

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如“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注意:“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可以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不属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三、客观(违法)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

主观(责任)的构成要件要素:故意、过失、目的、动机、责任能力、年龄。注意:为……的:

骗取出境证件罪中“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属于主观目的;

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客观要素,承诺即可。

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主观要素;新理论认为:可主观、可客观。

四、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明文规定的要素。

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刑法没有规定,但实质上必须具备的要素。不违背罪行法定原则。例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盗窃罪、(票据、信用卡、信用证、保险、金融凭证)诈骗罪、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伐林木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节违法性构成要件

一、危害行为★★★★★

(一)特征

1.有体性:人的身体动静。思想、观念不构成犯罪。(发表言论属于行为范畴)

2.有意性:有意识、有意志支配和控制下实施的行为。

3.有害性:具有法益侵犯可能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在客观上绝对不可能侵犯法益,该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想杀仇人,其实杀的是狗;想强奸,发现是男的;想杀仇人,其实仇人早已死亡;白糖当砒霜。

甲轻推了乙一把,乙倒地不动。甲将乙带到山洞,看到乙手指动了一下,甲以为乙没死,用砖砸乙头部,后证实乙于倒地那刻已经死亡。甲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二)实行行为:

1.具有法益侵犯紧迫现实危险。紧迫现实危险:行为人自己创造的或者行为人有义务防止的。

①如果行为人只是实施一个减少已经存在的危险或者避免危险发生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如,甲和乙在聊天,甲看到楼上掉下一个花盆,按正常轨迹花盆将砸在乙头上。甲想将乙的手砸断,对乙说:“过来一点”。乙往前走,花盆掉下将乙的手砸断。甲不构成犯罪。因为危险已经存在,是可能导致乙死亡的,甲的行为降低了危险。

②如果是使危险增加的行为,构成犯罪。

如,甲和乙在聊天,甲看到楼上掉下一个花盆,按正常轨迹花盆将砸在乙手上。甲想将乙砸死,对乙说:“过来一点”。乙往前走,花盆掉下将乙砸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

2.该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不被允许的。如果一个行为在社会生活中是正常的、允许的、合理的,不能因为这个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就认定为犯罪。

如,甲追赶小偷乙,乙慌忙中撞上疾驰汽车身亡,甲不构成犯罪。

甲为了杀害乙,劝乙乘坐飞机,希望乙死于空难,劝乙在雨天散步,希望被雷劈死,赠送领带被勒死、赠送方便面被噎死、针扎布娃娃等,甲不构成犯罪。

3.直接正犯:行为人亲自实施犯罪,包括利用工具、利用动物。

间接正犯:行为人通过支配、控制他人行为进而实施犯罪。包括:(1)利用没有达到刑事法定年龄、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利用死亡的工具:

如,甲拿枪对着乙说:“把丙的腿打断,不然我打死你。”在这种情况下乙没有自由意志,是甲的工具,甲构成故意伤害罪(间接正犯)。

(3)利用没有故意的行为:

如,甲、乙二人去打猎,发现灌木丛中有动静。乙以为是野猪,甲发现是仇人丙。甲对乙说:“是野猪,快开枪”。乙开枪把丙打死。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4)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的人缺乏成立犯罪的目的或身份,单独不能构成这个犯罪,有目的、身份的人利用这种人实施犯罪。

如,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妻子是家庭主妇。丈夫对妻子说:“只要有人送钱来,你就收”。结果钱全被妻子收了。丈夫是实行犯,是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妻子是丈夫受贿的帮助犯。

(5)利用合法行为:

如,甲诬告陷害乙杀人,伪造很多证据向司法机关告发,司法机关根据这些证据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甲构成诬告陷害罪和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

●(6)利用被害人的行为:

由于自伤、自杀本身不构成犯罪(战时自伤除外),因此单纯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的,不构成犯罪。只有当教唆、帮助他人自伤、自杀的情形达到了间接正犯的程度,支配、控制了被害人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如,甲将5 岁的乙带到悬崖边上,在乙的背上装上假翅膀,对乙说:“你飞吧。”乙跳下悬崖摔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甲只是感冒,医生乙骗甲说:“你得了不治之症。”甲听过绝望至极,出医院后

自杀了。乙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正犯)。

(三)作为与不作为

1、作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不作为体现为违反禁止规范与命令规范。

2、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如,抗税罪:暴力、威胁方法(作为)+ 拒不缴纳税款(不作为)

注意:说一个犯罪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结合,要求作为和不作为都是成立这个犯罪所必须的,都是具有刑法意义的。

3、作为与不作为的竞合:一个犯罪既可说它是作为方式的犯罪,也可说它是不作为方式的犯罪。

如,甲驾车经过十字路口,前方红灯,甲闯红灯,撞死行人。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甲的行为:作为方式的违章:闯红灯 or 不作为方式的违章:应当停车而没有停车。

4、不作为

(1)真正(纯正)不作为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只能由不作为方式成立的犯罪。如,遗弃罪,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罪。

(2)不真正(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通常为作为方式的犯罪。成立条件:(每年必考)

①行为人对危险的来源处于支配、管理地位,行为人有防止的义务。(应为)

A. 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如,宠物饲养者有防止宠物咬伤、咬死他人的义务。

广告牌设置人有防止广告牌砸伤路人的义务。

矿山负责人对矿山的安全负有管理义务。

机动车所有人负有组织无证或醉酒的人驾驶车的义务。

B.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如:父母有阻止未成年子女实施违法犯罪的义务。但是父母对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姊妹之间、夫妻之间没有阻止违法犯罪的义务。但夫妻之间有相互救助的义务。

c.行为人对自己先前行为引起的危险具有防止义务

如:提供者意外提供有毒食物引起他人中毒,有救助的义务;销售危险商品有召回的义务;汽车停在高速路上有防止追尾的义务;恋爱中提出分手的一方,对另一方自杀、自伤没有作为义务。

先前行为的判断:

首先,不作为可以成为先前行为。如房主没有留意屋顶瓦片是否稳固,掉落砸伤人,有救助的义务。

其次,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行为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如正当防卫造成被害人死亡不过当时,或并未过当,且不可能导致死亡,防卫人无救助义务。

如正当防卫造成了伤害(不过当),具有死亡危险,发生死亡结果就会过当,则防卫人有救助的义务。(紧急避险也一样)例,甲被人追杀,在逃跑过程中不得已把乙撞伤,有导致乙死亡的危险,甲能救不救跑了,后来乙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再次,过失可成为先前行为。

又次,故意犯罪也可以成为先前行为。

例1:甲故意或意外导致被害人重伤,明知不抢救就会死亡,依然不抢救,成立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例2,乙登机后安装炸弹,乘客甲使用暴力逼迫乙取出炸弹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例3,甲以杀人故意将乙重伤,后悔,打算救助,但被丙劝阻,乙死亡。甲故意杀人,丙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

例4、盗伐林木砸伤他人后,明知不救助可能导致他人死亡,仍然不救助,最终导致他人死亡,构成盗伐林木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并罚。

注意:下列行为不能成立作为义务的来源:

路人将路边的弃婴抱到民政局门口;高速路上司机将被前一车撞伤的被害人送到加油站后不

的;一同进餐的人将醉酒者送回其住处,后来醉酒者死亡的;甲将自己的匕首给乙看,乙突然

持刀伤害丙,甲没有作为的义务;甲将吸毒工具借给乙,乙吸食过量伤害的,甲没有作为义务。

d.行为人和脆弱的法益主体之间存在特殊关系,行为人有保护对方的义务。如,父母对小孩有喂养义务。

父母见幼女被人猥亵时具有制止他人猥亵行为的义务。

父母见小孩自杀、自残时具有制止义务。

交警对事故被害人有救助的义务。

带小孩出去玩,小孩遇到危险,有救助义务。

游泳教练对游泳学员有保护的义务。

捡拾弃婴回家,有抚养的义务。

妻子自杀,丈夫有救助的义务。

注意:没有义务的情形:

路边、森山老林或公共场所的弃婴,没有救助义务。

成年人之间相约出去玩耍(如游泳),无救助义务。

各签生死状的登山队员之间没有救助义务。

D.当危险发生在特定的、封闭的空间或者他人很难接触到的空间时,该空间的支配者、管理者、控制者具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

如,自己封闭院落里突然闯入危重病人,院落支配者有救助义务。

演出场所的管理者在他人表演淫秽节目时,有制止义务。

出租车司机对男乘客强奸女乘客的行为,有制止义务。

男子发现幼女对自己实施猥亵行为,有制止义务,否则成立不作为的猥亵儿童罪。

②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只要履行义务对自己没有生命危险,行为人应该尽其所能履行义务。(能为)

如,甲带邻居小孩出门,小孩失足跌入粪塘,甲嫌脏不愿施救,就大声呼救,待路人闻声赶

来救出小孩时,小孩已经死亡。甲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③结果回避可能性。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构成犯罪。

如,乙闯红灯,甲开车把乙撞伤后逃逸,后乙死亡,经证实即使乙当时被送医院也会死亡。甲不救乙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是由于撞的行为导致的,但由于甲没有违章,所以甲无罪。

④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

A.法益侵犯的等价性。

如,路人发现火灾不报警和路人放火引起火灾不具有等价性。路人不构成犯罪。(报警义务

≠防止火灾的义务);警察接到报警,有人正常杀人,警察不去,人被杀死了。警察的行为和故意杀人罪不具有等价性,但和玩忽职守罪具有等价性。(消防队员拒绝救火的行为与防火的行为不具有等价性,仅成立玩忽职守罪)

医生不出诊,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司机甲明知撞的乙生命垂危,逃逸后,乙死亡:

1.如甲交通肇事后单纯逃逸导致乙死亡的,成立交通肇事罪结果加重犯;

2.如甲交通肇事后,将乙移送到难以发现的场所,或抛弃,或拒不送医院的,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如乙受伤后不立即救治很快会死亡,或躺在没有人的山路上,或在深夜、冬季,甲不管乙,成立故意杀人罪。

B.刑法条文使用的动词判断。

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吸收”和包庇罪要求“作假证明包庇他人”,不包括不作为的方式。证人不作证不构成犯罪。但,逃脱罪和侵占罪里的动词包括不作为的方式。

注意:

不作为犯罪包括:故意(即遂、未遂)、过失。

持有是一种作为方式。

1.只要行为人支配、控制特定违禁品即可。处于支配、控制领域,

包括交其他保管,都可认定为持有。

2.故意持有多种犯罪对象的,数罪并罚。故意走私多种对象的,数罪并罚。

3.认识到持有的不是假币就是毒品,实际上是假币,成立持有假币罪,不成立持有非法持有毒品罪(未遂);以为持有假币,实际是毒品,不成立犯罪;但他交给行为人,谎称是假币,实际是毒品,行为人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假币罪。

二、行为对象★★

(一)大多数犯罪要求有对象,极少数犯罪不要求。

(二)如果一个犯罪要求有特定对象的存在,就意味着在客观上必须存在或可能存在这种对象;如果客观上根本不存在这种对象,不构成这个罪(包括未遂)。如,以为是毒品去贩卖,但其实全是面粉,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也不构成未遂。甲男与乙女串通,骗丙说乙是甲拐卖来的,将乙女卖与丙成婚,丙给甲10 万元后,甲、乙双双逃走。甲、乙构成诈骗罪,丙无罪。

(三)行为对象和其他几个概念的区别(张明楷观点,一直未考)

1.组成行为之物:有这个东西才叫这个行为,没有这个东西就不叫这个行为。如,没有赌资就不是赌博而是娱乐。没有贿赂就没有受贿罪。

2.行为孳生之物。如毒品是制造行为的孳生之物,伪造的公文、假币是犯罪行为的孳生之物。(不是行为对象),但孳生之物如货币、毒品可以称为运输、贩卖、走私等罪的行为对象。

3.行为取得的报酬。犯罪行为的报酬本身不构成犯罪。

4.犯罪工具。犯罪工具如果属于犯罪分子个人合法财产直接予以没收,如果工具是盗窃别人的,则应予以返还。

三、危害后果★★★★(包括实害结果,危险状态)

有危险结果成立犯罪,有实害结果成立犯罪既遂。

(一)结论:任何犯罪都要求有危害后果。

(二)危害结果与法益之间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有法益侵犯肯定有危害结果,有危害结果不一定有法益侵犯。如甲把乙打死了,可

能是正当防卫。

(三)危害后果仅指构成要件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的危害后果要么死亡、要么死亡危险,如果导致轻伤、重伤跟成立故意杀人罪没有关系,只要人没死,构成未遂。

(四)侵害犯:必须要求发生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的。所有的过失犯罪都属于侵害犯。

危险犯:只要求发生危险结果就成立犯罪的。

侵害犯与危险犯是就犯罪的具体形态而言。如,故意犯罪的既遂属于侵害犯,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属于危险犯。

1.具体的危险犯:结合案件事实具体判断。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如果是在行驶、使用中破坏的,就有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危害公共安全;如果破坏在维修中的,就没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因为维修人员在交付前要检查一遍;但如果是维修人员在维修时破坏的,就有危险。

2.抽象的危险犯:只要有这个行为就认定有危险。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

(五)结果加重犯(法定刑升格的一个情形,还是成立基本犯罪的罪名,本身不是罪数问题。但当发生一个加重结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时,和罪数相联系。)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1)加重结果的对象和基本犯罪的对象不要求具有同一性,在对象错误或打击错误的情形,同样认定为结果加重犯。

如,甲想伤害乙,误把丙当成乙伤害,最后导致丙的死亡,直接认定为对丙的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甲、乙共同抢劫丙,遭丙反抗,甲拔刀刺向丙,却把乙刺死了,直接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注意:少数犯罪对结果加重犯的对象有特殊要求:如强奸致人重伤、死亡中的“被害人”仅限于被害妇女本人,绑架致人死亡,仅限“被绑架人”;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仅限“就诊人”;拐卖妇女、儿

童致人重伤、死亡,对象仅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近亲属”。

(2)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引起的。

如,甲正在抢劫,发现仇人乙走过来,甲用刀将乙杀死,乙的死亡不是甲的抢劫行为引起的,甲构成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甲殴打乙,乙逃跑中撞电线杆死亡,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拿刀砍,则成立)

甲在强奸中或强奸后,杀害乙,是甲另起犯意,强奸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3)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如,甲非法拘禁乙,将乙关在箱子里,致乙窒息死亡,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甲非法拘禁乙,将乙关在房间里,甲随手扔烟头把乙烧死。甲成立非法拘禁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甲对乙实施轻伤行为,乙自己掉落摔死,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甲伤害乙,重伤,路人丙将乙直接打死,或乙去医院途中被雷电劈死,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的结果加重犯;

甲重伤已后潜逃,并无通谋单的甲的亲属阻止乙的亲属救助,导致乙死亡,甲不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注意:甲绑架、非法拘禁或者拐卖妇女儿童后,必然引起警方解救,故正常的解救行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甲成立相应的结果加重犯;但如果是警方自己判断失误,如误把人质当成甲直接开枪打死的,甲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具有过失。否则属于意外事件。

(1)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强奸致使被害妇女死亡、非法拘禁、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如果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是故意,则成立其他犯罪或数罪并罚。

(2)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强奸,拐卖妇女儿童致使被害人重伤。

(3)对基本犯罪具有过失,对加重结果也是过失。

注意:不要错误的认为,只有故意犯罪才有结果加重犯,而过失

犯罪不存在结果加重犯;

不存在基本犯罪是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是故意的过失犯罪。

3.结果加重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遗弃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没有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果遗弃、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人重伤、死亡的,按照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四、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讨论实行行为和实害结果的关系。没有实行行为、

没有实害结果根本不讨论因果关系)

(一)意义

1.有因果关系成立一个犯罪;否则,可能成立两个犯罪。

如,甲想抢劫乙,知道乙身无分文,使用暴力把乙打到,对乙说“下午拿3000 块钱来!”,乙害怕,下午拿3000 块钱给甲。甲使用暴力的行为就是想让乙下午把3000 块钱拿来,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抢劫罪。

甲想抢劫乙,使用暴力后发现乙没钱,对乙说“下午拿3000 块钱来,否则比这更惨!”,乙害怕,下午拿3000 块钱给甲。甲的抢劫行为与乙拿钱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乙拿钱的行为是由于甲的恐吓行为引起的,甲成立抢劫罪未遂和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

2.在故意犯罪中,有因果关系一定是既遂;否则成立未遂或中止。

如,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在途中堵车耽误一个小时,乙因失血过多死亡,医生说如果早到半个小时乙将不死。甲的杀人行为与乙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认定故意杀人既遂。因为堵车行为并不能独力导致乙死亡,死亡原因仍然是之前的杀人行为。

甲杀乙,后悔了把乙送往医院,通常情况下乙不会死,在途中遇到一违章驾驶车辆发生车祸,乙当场死亡,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他人交通肇事行为导致,和甲的杀人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认定故意杀人中止。

3.在过失犯罪中,有因果关系,成立犯罪;没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犯罪。

如,甲酒后驾车,但意识没有下降,由于不可预料的刹车装置突然断裂,将路人撞死,甲酒后驾车的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犯罪,属于意外

事故。

甲住8 楼,乙住12 楼。某天,两人同时往楼下扔西瓜,一个小孩从楼下经过被其中一个西瓜砸死,但查不清楚是谁的西瓜砸死的。甲、乙都是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没有因果关系,甲、乙不构成犯罪。

4.在结果加重犯中,要求基本犯罪行为和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二)特点

刑法中某些犯罪对因果发展的进程有特殊的要求,必须满足特定的行为结构才能认定是有因果关系。

1.客观性。在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没有故意或过失,因而刑事责任。

如:甲交通肇事当场撞死乙,逃逸,甲认为自己的逃逸行为与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客观上,死亡原因是之前交通肇事行为,所以,甲的行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情形。

张某杀害甲,甲去医院,当晚乙防火烧毁医院,甲烧死,张某只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2.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能颠倒。

如:甲停车小便,乙追尾死亡,甲报警后逃离。本案,甲停车不违章,逃跑违章,但交通事故在前,违章在后,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甲仅有行政责任,不成立交通肇事罪。

因果关系的特定罪名:

(1)诈骗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使被骗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对方没有被骗,而是基于怜悯或为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诈骗罪未遂。

(2)敲诈勒索罪,必须是行为人的恐吓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

理,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从而造成财产损失。如果被害人根本没有产生恐惧心理,而是基于怜悯或为抓捕犯罪人而处分财产,敲诈行为与取得财产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

(3)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压制被害人反抗,强行劫取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不是基于压制反抗强行取得,抢劫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认定为抢劫罪未遂。

如,甲为抢劫乙,对乙实施暴力,乙在逃跑过程中钱包不慎掉落,甲将钱包捡走。甲的暴力

行为与取得钱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数罪并罚。甲到乙家抢劫,发现乙在睡觉,遂将乙的房门反锁,将乙客厅的财物搬走,在此过程中

乙一直未醒来,甲反锁房门的行为与最终取得财物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成立抢劫罪未

遂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甲到乙家抢劫,发现乙在睡觉,遂将乙的房门反锁,将乙客厅的财物搬走,在此过程中

乙苏醒,呵斥甲,但甲仍将乙的财物搬走,反锁房门的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有因果关系,

甲成立抢劫罪。

(三)认定

1.凡是能从自然的、科学的或经验法则上判定有引起与被引起关系,直接认定为有因果关系。

公式:危害结果发生,X 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X 行为与危害结果发生有因果关系。

如,被害人的父亲甲在法警执行死刑之前,夺过法警的枪,将死刑犯打死。甲的行为和死亡

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丙出发去沙漠旅行之前,甲潜入丙的居所,在丙的水囊里投放了致死量100%的毒药。

刑法总则重点名词解释及相关要点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具体的说,也就是掌握甄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刑法的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使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人人必须守法。定罪量刑行刑一律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的效力范围: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生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国家工作人员及军人更应重视)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限制外国人但又尊重他国习俗) 第九条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出海捕鲸??)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我国刑法与1979 年7 月1 日通过,7 月6 日公布,子1980 年1 月1 日起生效,1997 年3 月14 日修订的刑法通过并公布后,从1997 年的10 月1 日起施行。 刑法的溯及力:只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问题。如果有,则有溯及力。我国用了从旧兼从轻原则。按新法:新法生效后犯罪,新法生效后审判或判决。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若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 犯罪构成: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非罪的、此罪与彼罪界限的具体标准,就是依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要件具体变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对象,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要件:自然人,,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巨白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 周岁,精神生理智力健全,知识正常。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 周岁,因精神疾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及完全无之间第十七条已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

刑法总论概要 一、刑法总论 1、刑法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不是处罚犯罪。刑法的机能在于保护被害人和被告人法益、法制威慑力。 2、刑法的解释。 a、平义解释,即为看山是山,看水是水。 B、扩大(缩小)解释与类推解释,前者始终在圈内范围解释,有可知性,预测性,有包含关系;后者是发现新理论,没有包含关系。 3、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必须明文参照法律),罪刑相适应(罪行与罪刑相平衡),平等适用。 4、a、在中国境内的犯罪行为和结果都该我国来管(含航空器和船舶)。国际列车、汽车除外。 B、中国境外的犯罪,按我国刑法最多三年的可以不追究。但公务员的军人在境外犯罪必须追究。外国人在外国侵犯我国公民的,当地法律不追究,我们不追究,他们追究且按我们法律在三年以上的我们才追究。在外国受到处罚的,回国后我们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行为主体 1、真正的身份犯(只要求实行犯,不要求间接犯),只有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如贪污。 2、不真正的身份犯,非是某种身份才能构成此罪,但是这个身份去犯罪是属于情节从重。国家工作人员犯诬告罪。

3、单位犯罪,本身是单位犯罪,不存在是单位与员工的共同犯罪。但单位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以外的自然人有可能是工程共同犯罪。单位注销了就追究主要在责任人的责任。他可能是不作为犯罪,如重大安全事故罪 单位犯罪是单位的整体意志。只能是自然人犯罪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劵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 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也是单位犯罪,如财务科科长擅自作出偷税的行为,也构成。即便领导为同意,他是代表的单位利益。 单位犯罪一般是双罚制,即罚款和处理责任人,不能没收财产。单罚是只处理个人,不处理单位。 三、行为 1、被害人自陷入风险,有风险的认识,而自陷入其中,如主人追赶小偷,小偷跳河而死,那么就是典型的被害人自陷入风险。行为人没有刑法上的危险,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2.被害人自杀的,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时属于结果加重犯。其余自杀行为不属于结果加重犯。死亡属于结果加重犯那么行为和结果必然是因果关系。 3、拐卖儿童涉及两个侵犯,一是剥夺了父母的抚养权、二是儿童的自由安全权。 4、A、因果关系:第三者介入必须是非常异常,一般异常不算。 B、甲不知乙有血友病,甲打乙,乙因为血友病死亡。结果为甲对乙死亡有因果关系,但属于意外事件不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总则

1刑法<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2刑法<立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适用刑法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刑法的三大原则: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的六大派生原则:①排斥习惯法②禁止类推③刑法无溯及力④禁止绝对不确定刑⑤明确刑原则⑥实体适当原则 4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刑法的空间效力:根据《刑法》第六条到第十一条(附加外国领事的特赦)以及第九十条对于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本处不考虑)依次分为第六条(属地原则)、第七条(属人原则)、第八条(国籍原则)、第九条(普遍管辖权)、第十条(他国刑事审判权的消极承认)、第十一条(外交豁免权)。(参考P5) 刑法的时间效力:根据《刑法》第十二条,我国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首先考虑旧法,当新旧法不同时,按有利于被告人的法律

适用,即轻法溯及既往。但刑法的溯及力只能够适用未决犯。5犯罪:参考《刑法》十三条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①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社会危害性,从犯罪与社会的角度说明犯罪的特征(社会特征)。②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刑事违法性:从犯罪与刑法的角度说明犯罪的法律特征。③犯罪的基本特征,应受惩罚性:从犯罪和刑罚的关系方面揭示了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收惩罚性是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结合论述犯罪的性质,三者缺一不可。 6犯罪构成的定义: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犯罪构成与社会危害的统一性。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即犯罪构成是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我国的刑事法律虽未采用犯罪构成一词,但刑法确实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必须具备的要件。需要指出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事实二者虽然密切联系,但二者不能混同,犯罪构成是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构成事实是符合犯罪构成的事实。即前者是法定问题,后者是事实问题。二者密切联系在于:行为的具体实施符合法定的犯罪构成时,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仅有法定的犯罪构成,没有犯罪构成事实,是不可能发生追究刑事责任问题的。 构成要件的主客观统一性,即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观要件和客观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四十)

司法考试刑法必背干货100条(四十) 文物类犯罪的考点 1、甲晚上潜入一古寺,将寺内古墓室中有珍贵文物编号的金佛的头用钢锯锯下,销赃后获赃款 10 万元。本案中,甲成立盗窃罪。务请注意:盗窃文物之后又出售该文物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事后的出售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更不能成立倒卖文物罪,因为,“倒卖”系买进后的卖出行为。 2、故意损毁文物罪的考点如下:(1)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所损毁的是文物或者可能是文物,但不要求行为人对文物的种类、级别等有明确认识;(2)损毁,是指损坏、毁坏、破坏文物以及其他使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史料、经济价值或纪念意义丧失或者减少的行为;(3)对象是"文物",而且应限定为"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但应扩大解释为包括"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请注意此细节。 3、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过程中,盗窃其中的文物的,仍成立一罪,盗窃罪被包容。但如果事后将该文物走私或者故意损毁的,则应数罪并罚。这既是总则中罪数形态问题,又是分则里罪名的问题,勿请注意。对此,可参见2010/2/63。另外提示一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已经被修正案八取消了死刑。 危害公共卫生罪的考点 1、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注册后,只能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那么,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是否应认定为非法行医罪?例如,牙科医生为阑尾炎患者做手术,导致对方死亡的,成立医疗事故罪还是非法行医罪?对此,命题人的观

点是成立非法行医罪,请注意这一点。 2、医务工作人员不履行救助义务的行为,并不必然成立故意杀人罪,还可能成立医疗事故罪。 3、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是仅有的两个职业犯。只有以赌博或非法行医为业,以赌博收入或非法行医收入为自己的主要收入来源的,才能成立上述两个罪名。偶尔的打牌、偶尔的给他人看病,都不能成立赌博罪和非法行医罪。当然,在后种情形下,如果致人重伤死亡的,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司法考试刑法总则笔记整理 刑法总则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关系 1、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中的集中体现。 2、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利制约思想。 3、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刑法的思想基础。 4、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是执法为民,国民意志体现在法律中,而非体现在网民对具体案件的看法中。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基本含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国家刑罚权的确认),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的规定)。 (二)基本精神:限制国家的刑罚权,更好的保障国民的自由和人权。 (三)思想基础: 1.民主主义:诸如犯罪与刑罚这些关系到国民基本和重大事项的内容,必须由国民或者国民选举的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要求体现国民的意志。 2.尊重人权主义:为了不限制国民的行为与创造欲望,必须事先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内容,使国民预测自己行为的法律效果,从而更好的保护人权和自由。(三)基本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贯穿立法、司法和执法过程。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习惯法。 (1)刑法渊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其余全都不能(如行政法规与规章、习惯、判例、国际条约/公约)。 (2)在我国,刑法的渊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个刑法修正案)和单行刑法(1998 年12月29日制定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我国不存在附属刑法)。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后法。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溯及力问题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表达了这一思想。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确定的罪刑法定:刑罚法规的适当。 (1)明确性:刑法的规定必须清楚、明了,不得有歧义,不得含糊不清。明确性的实现与分则条文中罪状(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和引证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 (2)罪的法定: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即刑法不能干涉国民生活的私领域。如男女裸聊、夫妻看黄片。 (3)刑的法定:禁止残酷的不均衡的刑法。禁止绝对不定(期)刑。 ①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如劳动教养制度属于变相予以刑罚处罚。 ②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禁止绝对不定刑处罚和判决。 ③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三、刑法的解释 (一)解释的分类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1)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正式的,有法律效力;学理解释:非正式,无法律效力,有参考价值。 (2)立法解释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其效力等同于法律,但不是法律本身,所以,立法解释不是法律渊源,而是刑法的渊源; (3)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可以作出拟制性规定,解释法律时,不能进行拟制性解释。此点与司法解释等受到同等限制。 (4)某个解释结论属于扩大解释,无论在学理解释中还是在司法解释、立法解释中,都属于扩大解释。遵循同样的规则。 2.司法解释:最高法、最高检。 (二)解释的目标和态度 1.目标:刑法解释采取客观解释,以法律文本为主。只有当客观解释的结论全部荒谬时,才能探求立法者的立法原意。

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

刑法彩色笔记(总则编) MAX 刑法彩色笔记我不敢定义正义是什么,但我知道什么是正义的。―――引自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提醒:如果你发现笔记中有“本书认为”或“本书赞成”的字样,此“本书”一律指张明楷的《刑法学》第一部分刑法论一、刑法概说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2、刑法渊源:刑法典;1个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刑法之法律特征1、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与不完整性2、最后手段性3、保障性刑法之机能刑法的机能实际上就是指刑法的作用,具体是指刑法在客观上可能发挥的作用和主观上人们希望和追求刑法发挥的作

用1、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刑法是面向未来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报复犯罪指的是禁止自我重复和禁止别人模仿。例1:如张三偷钱,没人管,那么别人也会去模仿,所以要禁止,防止犯罪传染。例2:精神病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法律不能禁止精神病人模仿、复制自己以前的行为。。用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极为罕见的行为即使是社会危害性极大也是不能当作犯罪来处理,否则就违反了行为规制机能。国民得以自活动的前提条件,是确立公正且透明的行为规范,使其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在此规范的范围内,人们的自活动将被保障,同时,当违反规范侵害他人利益时,将被追究责任。2、保护法益机能:刑法能够保护而且值得保护的利益。例如:刑法认为男子的性权利不值得保护。当侵害的法益发生变化时,罪名也随之发生变化。 3、自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个人自不受国

刑法总则期末考试复习总结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不是自古就有的,而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的特点:(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我国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意义: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因此,它们必将促进我国刑事立法的更加完善和刑事司法的更加文明,从而更好地保障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概念: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即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原则:属地原则,属人,保护,普遍。 属地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事、物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管辖权。 领域:领陆领水领空 属人管辖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其本国国籍的人或物均具有管辖的权利。按照管辖对象不同,分为属人管辖和属物管辖。 我国《刑法》的适用问题 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2.对外国人适用(1在我国领域内的适用。(2在我国领域外的适用 刑法溯及力: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已经审判但判决尚未确定(生效是否适用新刑法的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旧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刑法认为是犯罪。旧刑法认为是犯罪,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处罚相同的。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处罚比旧刑法轻的。按旧刑法已经审判并作出了生效的判决:原判决依然有效。 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犯罪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描述犯罪而形成的犯罪概念,也就是将犯罪表述为是触犯刑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的

刑法(总则) pdf

刑法(总则) pdf 刑法(总则)是我国刑法的基础性文件之一,主要用于规范刑罚的 适用范围、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下面我将按照以下步骤,对刑法(总则)进行详细的解析。 第一步、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 刑法(总则)的基本规定包括:犯罪与刑罚、犯罪的构成与责任、 刑法适用、刑法效力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其中,“犯罪与刑罚”明确 了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使人们对犯罪和刑罚有了初步的了解;“犯罪的构成与责任”则规定了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行为人的责任 范围,规范了法律适用;“刑法适用”则明确了刑法适用的原则和程序,保证了刑罚适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刑法效力”则规定了刑法 的效力和优先性;“法律保障”则为依法实施刑罚提供了保障。 第二步、刑罚的种类和适用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是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刑罚种类包括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管制、拘留、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 的适用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等方面的综合考虑,实施 刑罚既要考虑到惩罚,也要考虑到改造。 第三步、犯罪的揭示和控制 犯罪的揭示和控制都是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犯罪的揭示一要 贯彻“罪刑不二”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查证,确保在法定 期间内对行为人实施刑罚;犯罪的控制则是基于对犯罪危害的认识和 规制,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了限制和惩罚,确保了社会和个人的安全。 第四步、犯罪责任和定罪量刑 犯罪责任和定罪量刑是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根据行为人的主 观过错和行为的客观危害程度,确定行为人的责任和刑罚;确定行为 人的定罪量刑是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客观危害、行为人的个人情况 和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综合确定。在确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的 性质、情节、危害程度、行为人的认罪、悔罪等因素。

刑法总则主要论述题考点

论述题 一、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 间接故意的含义: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且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含义: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 相同点: 认识上:都对危害结果有预见 意志上:对危害结果都是不希望的,没有最求危害结果发生的意欲不同点: 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 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发不发生,行为人都不在乎。 二、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 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无辜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具有避险意识 5、限制条件:不得已而为之、别无他法 6、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三、单位犯罪的特征 1、主体特征: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和经费、能够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行为特征:单位犯罪是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负责人员实施,与单位精英管理活动有关的危害社会的组织行为。 3、主观特征:单位犯罪主观上表现为,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和整体利益,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4、法律特征:单位犯罪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具有法定性的特征。 四、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主体条件:二人以上,达到法定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二人以上都承担法律责任 2、主观条件:(1)、共犯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即具有共同的认识因素与意志要素,各共犯人都明知自己行为的后果与性质,都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都知道自己不是在孤立的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

刑法总则知识点

刑法总则知识点 专题一、刑法的概念、渊源、分类 1、刑法概念:规定犯罪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注意:这里的“犯罪”不仅仅是事实描述~而更是一种价值评价 2、刑法渊源:刑法典,修正案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 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创立骗购外汇罪,将逃汇罪的主体由国有单位扩大到所有中国的单位,将非法买卖外汇定为非法经营罪,, 附属刑法:其他法律中的刑法规定,,中国没有明确的附属刑法, 3、刑法分类: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普通刑法与特殊刑法刑法的特征 ,一,调整和保护利益的广泛性和不完整性 ,二,最后手段性~亦即对其他部门的补充法 ,三,保障性~即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 刑法的机能 ,一,保护法益机能 ,二,保障人权机能 刑法解释 ,一, 刑法解释的原则 1. 罪刑法定原则 2.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体系性和协调性相结合原则 4. 文理解释优于论理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主要方法及其运用

1. 文义解释:又称语法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语法、句法、 标点符号、上下文关系的分析~来准确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含义。 2. 扩大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义更窄时~法律解 释主体所作的更为宽泛的解释。 3. 限制解释: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意时~法律解释 主体对法律条文作出比字面含义更窄的解释。 4. 当然解释:指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已有的法律规定~ 某一行为当然应该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时~对适用该规定的 说明。 5. 体系解释: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 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 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 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 法律条文的含义 6. 法意解释:又称立法、历史、沿革等解释~指探求立法者于制定 法律时所作的价值判断及其所要实现的目的~以了解法条的含义。 7. 目的解释:指按照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去解释该法律的条文。 8. 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 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三,刑法解释方法的互补协调机制 专题二、刑法基本原则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总则知识点

第一章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及其解释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可以分为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就是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等名义发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无刑法之外的特别规定。 (二)刑法的修改 我国在1997年修订了刑法后,截至目前,我国共颁布了七个刑法修正案。 单行刑法必须是对刑法典进行了修改或补充的《决定》,即增加、删除、修改了罪名或法定刑 (三)刑法的结构 1.从形式上划分 刑法从形式上可以分为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 (五)刑法的解释 按照法律效力,可以将刑法的解释分为三大类: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需要注意的是学理解释虽然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对于刑事司法乃至刑事立法都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按照解释方法,可以将刑法解释分为两大类: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以及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通常是超出刑法字面含义的,否则就是文理解释了。因此,要严格限制论理解释。只有文理解释无法得出结论或者得出的结论明显不合理,甚至荒谬时,才能适用论理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要求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最重要的原则,其经典表述是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预先予以规定——即罪的法定和刑的法定。对于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对于刑法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必须依照刑法定罪处罚,不得法外开恩或法外施刑。 西方学者提出,罪刑法定主义有四个派生原则,也就是四个要求。这就是: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进一步提出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等。 【注意】请注意对派生原则的限制: (1)不是彻底禁止不定期刑,而是禁止绝对的不定期刑 (2)不是禁止一切类推,而是禁止有罪类推; (3)不是禁止一切法律溯及既往,而是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这三个限制说明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是民主与自由,其主要作用是保障人权。 2.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确立 修订的《刑法》第 3 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刑法》第4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它是指适用法律平等,而不是指立法平等。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1.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指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它是关于量刑的基本原则。 它的法条原文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不仅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相适应,而且应当与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3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

23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 一、柏浪涛刑法介绍 柏浪涛是著名的刑法专家,其刑法笔记在法考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他的刑法笔记以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为特点,能够帮助考生快速掌握刑法知识,提高考试成绩。 二、刑法笔记内容 1. 刑法总论 刑法总论是刑法的总则,主要介绍了刑法的概述、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制度等基本概念和制度。柏浪涛刑法笔记对刑法总论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重点强调了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刑罚制度等关键知识点,并对相似概念进行了比较和辨析。 2. 刑法分论 刑法分论是刑法的分则,主要介绍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责任和刑罚适用等。柏浪涛刑法笔记对刑法分论进行了分类整理,按照侵犯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不同类型,对各种犯罪进行了详细的梳理和总结。同时,对于一些重点罪名,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抢劫罪等,进行了深入的解析和比较。 3. 刑法案例分析 柏浪涛刑法笔记还包含了一些经典的刑法案例分析,这些案例主要是为了帮助考生深入理解刑法知识,提高实际应用能力。每个案例都包括了案件事实、法律问题、法律分析和结论等部分,对于考生掌握刑法知识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

三、刑法笔记特点 1. 简洁明了:柏浪涛刑法笔记语言简洁明了,不拖沓冗长,方便考生阅读和理解。每个知识点都以简明扼要的语言进行描述和总结,让考生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关键信息。 2. 重点突出:柏浪涛刑法笔记将刑法知识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和总结,重点知识点突出显示,方便考生进行备考。同时,对于一些易混淆的概念和制度进行了比较和辨析,帮助考生准确掌握知识点。 3. 逻辑清晰:柏浪涛刑法笔记的逻辑非常清晰,从总论到分论再到案例分析,层层递进,让考生能够逐步深入理解刑法知识。同时,笔记对于各个章节的标题和内容进行了精心的设计和安排,使得整个笔记结构清晰明了。 4. 实战性强:柏浪涛刑法笔记不仅注重理论知识的梳理和总结,还注重实战应用能力的提升。通过对于经典案例的分析和解读,考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刑法知识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和处理方式。这对于法考实战非常有帮助。 四、备考建议 1. 认真阅读柏浪涛刑法笔记:考生应该认真阅读柏浪涛刑法笔记,掌握其中的重点知识点和逻辑关系。同时,对于一些难以理解的部分,可以进行标注和记录,以便后续复习时重点解决。 2. 多做练习题:通过做练习题可以加深对于知识点的理解和记忆。考生可以选择一些法考真题和模拟题进行练习,以便更好地掌握知识点和解题方法。

刑法总则记忆口诀

一、刑法解释 扩大解释:把气球吹大一点点 缩小解释:把气球的气放掉一点点 类推解释:是把气球放爆,让人大吃一惊 当然解释:在逻辑及事理上具有递进性,强调“变”字。(“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出罪时举重以明轻”) 考点提示: 1、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看是否会让你感觉吃惊。 2、各种刑法解释方法本身无所谓对错,但解释结论是否能被司法实践所采纳,起决定性作用的看解释结论是否符合刑法目的,如果解释结论不符合刑法目的,解释结论就是错误的。 3、刑法解释结论也并非一定要有利于被告。 4、通过各种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不必然正确,也即不必然符合罪行法定原则 5、刑法用语解释具有相对性:同一术语,在刑法不同条文中,内容可能不一致。 二、不作为犯 不作为犯是关于犯罪构成中危害行为的重要考点,每年均有涉及。具体考点主要涉及作为义务的来源的判断、结果回避可能性的判断并结合分则中的相关罪名进行考查,近年来呈现出难度逐渐加大的趋势。 作为犯:刑法叫你别干,你偏要干,违反了“禁止性规定” 不作为犯:刑法叫你干,你偏不干(不履行义务)→能为、当为、不为考点提示: 1、分类标准: ①违反刑法禁止性规范→作为犯 ②违反刑法命令性规范→不作为犯 明文规定→真正不作为犯 无明文规定→不真正不作为犯 2、成立条件 ①有作为的义务(注意义务的来源) ②有作为的能力 ③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犯不是行为犯,且存在未遂) 三、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刑法中理论最为复杂,考试难度最大的一部分,而且近年来理论部分也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司法考试中应当紧随最新的理论观点进行学习。 共同犯罪:心连心,手拉手。两厢情愿,不求天长地久,只求曾经拥有 间接正犯:你不懂我的心,借刀杀人 片面共犯:一厢情愿 考点提示: 1、共同犯罪构成 ①二人以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要求责任能力) ②共同犯罪构成具有共同故意(不要求完全一样,部分犯罪共同说) ③具有共同行为(都是实行犯时采用行为共同说) 2、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过失犯罪、同时犯、实行过限、上下游犯罪(事先有通谋的除外)、间接正犯 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①按照作用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 ②按照分工分类: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4、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合格、教唆的对象特定、教唆的故意 5、其他考点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司法考试刑法笔记: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 所谓一般主体,指只要求具备总则中规定的犯罪主体一般性条件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主体,也称为普通主体。刑法总则中对犯罪主体的共同条件做了一般规定:(1)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自然人。符合总则这个一般性条件的犯罪主体,就叫做一般主体。因此,凡分则条文中某罪的主体符合这个共同条件、没有其他限制条件,该罪主体就属于一般主体。 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本条第1款对主体没有其他限制,只要符合总则关于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条件即可,属于一般主体或普通主体。其他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盗窃、抢夺、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的主体。 (二)特殊主体 所谓特殊主体,指除总则规定的犯罪主体的一般条件之外,分则还额外规定“特殊条件”的主体。 例:《刑法》第168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 本条之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限定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或身份

犯。行为人虽具有总则规定的一般主体条件,不具有本条规定的特殊主体条件的,不能构成本罪。 例:甲为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因为不负责任造成该公司库存的价值1000万元的水果腐烂变质。经查,该果品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某市H蔬菜果品公司(国有公司)占60%股份和香港K公司(私有)40%股份合资的企业。甲不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因为按照现在对国有单位的理解,应该是国有全资单位,所以F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甲不属于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其不符合特殊主体条件。 其他如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除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条件外,还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等也需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条件。 因为分则规定的特殊条件通常是“身份”,所以也称为“身份犯”。刑事责任年龄上的不同限制来自总则的共同规定,因此在年龄上的不同限定,对犯罪主体的归属不发生影响。有8种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14周岁,其他犯罪为年满16周岁,在这方面的差异不影响它们的主体归类。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身份犯)传统上仅是对自然人犯罪主体所作的分类,故是否单位犯罪主体,也对该种犯罪主体的归类不发生影响。 (三)对特殊主体(或称身份限制)应作广义理解 常见的是职务或职业身份,如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几乎所有的渎职罪),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检察、监管、审判、判决、裁定的执行人员),公司、企业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还包括:(1)国籍。如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因此该罪主体是特殊主体。(2)健康状况。如传播性病罪要求主体是患有严重性病的人。(3)某种特殊的法律地位。如脱逃罪的主体限定于依法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要求是正在监狱服刑的已决犯,不包括被依法关押的未决犯。因此,我们在回答某种犯罪是否是特殊主体或身份犯的问题时,应当知道,只要分则条文对主体在一般条件之外附加了任何限制的,就应该判断它为特殊主体。(4)性别。如强奸罪的主体。 (四)特殊主体要求是“犯罪之前、之际”就具有的身份

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

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复习笔记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 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2.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 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提示注意:上述危险共同体必须是合法的危险共同体,非法的危险共同体不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例如,抢劫集团的成员之间不具有相互救助对方生命的义务。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归类

★刑法中的包容犯主要有: (1绑架罪包容故意杀人罪(见239条,行为人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又致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仍以绑架罪论处;但绑架罪不能包容故意伤害罪,而是要按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因为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高于绑架罪基本构成的法定刑; (2拐卖妇女罪包容强奸罪(见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对被拐买的妇女实施奸淫行为的; (3拐卖妇女罪包容引诱、强迫卖淫罪(见240条,行为人在实施拐买妇女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诱骗、强迫被拐买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买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行为; (4抢劫罪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263条,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如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或者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都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现金,或者甲实行抢劫罪后,为防止受害人报案, 将其杀死,都应应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2005年卷二第61题: (5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非法拘禁罪(见31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剥夺、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或者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21条第2款,行为人在实施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行为过程中,又实施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包容妨害公务罪(见347条,行为人在实施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犯罪行为过程中•又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对该妨害公务行为不单独定罪;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包容QJ罪(见358条,行为人在实施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犯罪行为过程中,以QJ的方式迫使妇女或幼女卖淫的; 4、转化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因具有特定情形而使其行为性质发生了变化,转化为较重之罪,不以原行为性质定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转化犯有14种: (1抗税罪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为抗税罪的法定刑高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所以抗税中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罚,则只能定抗税罪; (2非法拘禁罪一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在非法拘禁犯罪行为过程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行为,则使原本较轻的非法拘禁行为转化-238条第3款规定; (3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一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241条第5款; (4妨害公务罪一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条件是以聚众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且该转化仅仅针对首要分子,对该聚众犯罪的其他参加者则不凡是转化问题,仍定妨害公务罪,参见242条第2款; (5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一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刑法总论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章刑法概说 第一节刑法的概念、分类、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的分类 (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1.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2.广义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a.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单行刑法,指在刑法典之外,为了弥补刑法典之不足,立法机关针对某种或某一类犯罪而制定的刑事法律。 b.我国没有附属刑法。 c.我国刑法指的就是:刑法典《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刑法》和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税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二)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1.形式刑法:在法典的外形或名称上就能显示其为规定犯罪与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刑法典。 2.实质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但其内容规定了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或条款。附属刑法

(三)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1.普通刑法:适用于一般事项及一般人而具有普遍效力的刑法 2.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间、地域、事项(犯罪)而被限制适用的刑法 (四)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 1.又称刑事刑法,指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刑事责任的刑法。国外认为固有刑法就是指刑法典 2.行政刑法:指行政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事责任的条款。附属刑法一般属于行政刑法 (五)国内刑法与国外刑法 1.国内刑法: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2.国外刑法:国际条约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范 三、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的特定性——规制内容(只规定犯罪) 2.广泛性——法益保护(刑法保护的利益几乎集合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3.严厉性——制裁手段 4.补充性——其他法律(其他法律规制不了的才动用法律,eg:小偷小摸,能用治安管理法就不用刑法,否则动不动就要进去) 5.保障性——部门法律(其他法律规定不了的,刑法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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