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体系解释

刑法是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规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体系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的整体结构和各个部分之间的关系进行解释和阐述,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

一、条款之间的关系

刑法是由多个条款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必须考虑不同条款之间的关系。比如,如果一个行为既符合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应当以故意犯罪为准。

二、刑法的层次结构

刑法是由多个章节、节和条组成的,这些条款之间也有着明确的层次关系。在适用刑法时,应当从总体到具体,从上到下,逐层分析。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某一条款的构成要件,但该条款被更高级别的章节或节所排除或规定了特殊的情形,那么该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

三、刑法的规范效力

刑法是国家依法制定的法律,具有强制力。因此,在适用刑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刑法的规范效力。比如,如果一个行为符合刑法的构成要件,那么就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能因其他原因而免于追究。

刑法体系解释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体系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罪刑相当、犯罪和刑罚的法定原则等,这些原则是刑法规范的基础和核心,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刑法规范的分类和体系结构的解释。刑法规范包括犯罪规定、刑罚规定、刑事责任规定等,这些规定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和组织结构,对于理解和适用刑法规范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和标准的体系解释。刑法规范的解释方法包括文本解释、历史解释、逻辑推理解释等,这些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刑法规范的含义和适用范围。刑法规范的解释标准包括字面意义、法律目的、法律精神等,这些标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把握刑法规范的本质和要求。

四、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限制的体系解释。刑法规范的适用范围包括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等,这些范围的界定对于刑法规范的正确适用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刑法规范的适用限制包括法律效力、违法性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等,这些限制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总之,刑法体系解释是刑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内容,它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刑法规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 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 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

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原意应当遵循。比如,《刑法》第382条在第1款将“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为贪污罪主体的同时,也在第2款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规定为该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围绕“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产生了争论,因而必须对《刑法》382条第2款规定的这一类人员的含义进行合理解释,解释的权威依据就是体现立法原意的刑法修订草案说明——1997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薛驹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体中未能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利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因此,建议在贪污罪中增加一款规定:‘受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 解释》知识点 为大家整理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刑法《刑法的体系与刑法的解释》 知识点,刑法精讲系列教材将知识点分章节逐一解析,将知识融会贯通,高效 提分。 一.刑法的体系 1、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2、狭义的刑法体系:即刑法典的体系。 (1)我国现行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两编和附则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最后为附则。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2)第一编总则共五章,依次为: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第二章犯罪;第三章刑罚;第四章刑罚的具体运用;第五章其他规定。 (3)第二编分则共十章,依次为: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七章危害 国防利益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犯罪;第九章渎职罪;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4)附则由刑法最后一个条文(第452条)和两个附件组成,与总则、 分则并列,但不另立一编。 (5)修正案被认为是《刑法典》的组成部分。现行刑法典实施期间,先后出现了十个修正案,分别是: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一)》、2001年 8月《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 12月《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刑法修正案(七)》)、2011年2

月《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2017年10月《刑法修正案(十)》 刑法总则与分则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二者之间形成指导与 被指导的关系,刑法总则指导刑法分则的适用,除非刑法分则有特别规定,刑 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刑法分则。 3、广义的刑法体系是以刑法典为核心的由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组成的刑法规范体系。 (1)1个单行刑法:1998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关于惩治骗 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这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 典实施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行的刑法规范,由于它是在刑法典之外单独以“决定”形式存在的刑法规范,因此被称为“单行刑法”。 (2)附属刑法规范:即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经济法、行政法、民事法等法律中的有关犯罪及其法律效果的条款。 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 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这种规范由于是附带规定在经济、行政、民事等非专门刑法法规中,因 此被称为“附属刑法”。 刑法典、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也被看成是刑法规范的存在形式。 二.刑法的解释(★★★★★) 1.按照解释的效力,分为: (1)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分为三种情况: A.在《刑法》中对有关术语的专条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第三章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刑法体系解释分为四个层次

在依法治国中推进法治安全 我国的法治建设在各个方面虽然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仍然存在着安全隐患。在今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任务面前,有必要认真检视我国法治的安全问题,避免发生不可改正的或者本来可以避免的严重错误,进而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 法治安全的基本意思是指法治能够为人民群众所信赖与依靠的状况。根据依法治国要求,在国家的治理活动中,都应当依照立法机关与有权机关制定的法律与规定来进行。如果法律不能准确地为定分止争提供标准,不能对行为的是非对错提供界限,不能明确地禁止国家官员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那么,法律就难以树立自身的权威,法治就难以成为人民群众的依靠,也就是说,法治就不安全了。笔者认为,法治安全问题应当引起学界与社会的重视。 冤假错案问题是法治安全问题之一。目前揭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中,有的明显存在着严重的刑讯逼供问题。自古以来,刑讯逼供都是直接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为了避免刑讯逼供,从1979年刑法以来,就一直在刑法中规定禁止刑讯逼供。1979年刑法第136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1997年刑法更清楚地在第247条等条款中细致地规定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犯罪的刑事责任。然而,从揭露出来的冤假错案中可以看到,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仍然存在并且有的导致了很严重的后果。近年来,我国通过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通过制定排除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

的规则,在加强法治安全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接下来,如何保证司法机关既能发挥保护人民的功能又不致发生错判,仍然是法治安全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司法实践中,另一个需要更加重视的问题是律师辩护问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律师辩护的质量,对于司法机关正确运用法律,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我国律师制度的完善,伴随着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而逐步完善。在1996年与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大大改善了律师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的地位与作用。我国在2001年、2007年和2012年分别对律师法进行修改,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在一些案件中,律师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如何在刑事司法中切实保障律师作用的充分发挥,也是我国法治安全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对于法治安全的实现路径,学术界可能有不同的主张,但是,法治安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是会得到普遍同意的:一是法律规范应当是清楚的、稳定的、可预见的,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可信赖的保障。二是通过法律的执行所形成的法律秩序,应当能够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三是对于在实践中出现有争议的新法律问题或者法律关系,应当能够及时通过法律制度得到澄清。这些特征会完整地体现在整体的法治安全中。然而,法治安全是一个动态的实现过程。在法治安全实现过程中的不同阶段,法治安全有着各种有区别的标准与保障方式。

(完整word版)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 级法学 1 班罗国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一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 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 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一一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9、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 、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 、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13 、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 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 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5.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6.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刑罚体系概述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总和。 根据我国《刑法》第33条和第34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8种。此外,我国《刑法》第35条还规定了驱逐出境这种刑罚方法。将我国《刑法》规定的上述9种刑罚按照一定的顺序排列起来组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这就是我国的刑罚体系。 二、刑罚的种类 刑法理论上,对刑罚方法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 1.以刑罚所限制或者剥夺的犯罪人的权益性质为标准,可将刑罚分为自由刑、生命刑、身体刑、财产刑、资格刑。 所谓自由刑,是指以剥夺或者限制犯罪人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生命刑,即死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身体刑,又称“肉刑”,是指使人残废或者肉体遭受痛苦的刑罚;如笞刑等;财产刑,即以剥夺犯罪人所有的金钱或者财物为内容的刑罚方法,如罚金、没收财产;资格刑,是指剥夺犯罪人行使某一权力的资格的刑罚方法,如剥夺政治权利。 2.以刑罚的轻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重刑、轻刑、违警刑。 如法国法律规定,违警罪是指判2个月以下徒刑,或2000法郎以下罚金的犯罪;轻罪是指判2个月以上徒刑,或2000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重罪是指相当于死刑或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刑的犯罪。 各国划分重刑、轻刑的标准并不一样。我国刑法中没有分重刑与轻刑,但刑罚有轻重。 3.以刑罚在适用中的地位为标准,可将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也称为基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 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 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 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 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有两个特点: 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根据我国《刑法》第32条的规定,我国刑罚方法明确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 三、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其一,我国刑罚体系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各个刑种宽严相济,可以适应同不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刑法基本体系

刑法基本体系 刑法基本体系 一、概述 刑法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人民权益的 法律规范。刑法基本体系包括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执行等三个方面,下面将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二、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 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犯罪行 为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刑事责任分为主要刑和附加刑两种。主要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附加刑包括罚金、剥 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 2. 制定和适用原则 制定和适用刑事责任的原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来确定相应

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犯罪行为的认定 标准、量刑标准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3. 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和限制 刑事责任的适用范围是指犯罪行为的主体范围,包括个人和组织。而 刑事责任的限制则是指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特殊规定,例如对未成年人实行少年司法制度。 三、刑事诉讼 1. 刑事诉讼的主要程序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和执行等环节。其中,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负责;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负责;一审和二 审则由法院负责;执行阶段则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构负责。 2. 制定和适用原则 制定和适用刑事诉讼程序的原则是保障公民权利,严格依法办案。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循的程

序规定做出了详细说明。 3. 刑事诉讼的特殊程序 刑事诉讼中还存在一些特殊程序,例如对于涉及国家安全、恐怖主义等重大案件,可以采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特殊程序;对于涉及外国公民的案件,则需要遵循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规定。 四、执行 1. 刑罚执行的主要形式 刑罚执行包括剥夺自由和剥夺财产两种形式。剥夺自由是指对犯罪分子实行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等主要刑罚;剥夺财产则是指对犯罪分子实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罚。 2. 制定和适用原则 制定和适用刑罚执行的原则是保障犯罪分子权利,强化社会管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监狱执行监管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监狱管理、狱中教育、监管措施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中国刑法体系概述

中国刑法体系概述 中国的刑法体系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利益、惩治犯罪行为。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刑法体系进行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和作用 刑法是国家制定和实施的专门法律,规范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准则和行为后果。它以刑罚作为手段,对社会上危害较大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 刑法的主要作用包括:防止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权、促进社会发展、强化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等。 二、中国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 中国刑法体系建立在一系列基本原则之上,包括以下几点: 1. 法治原则:中国刑法体系坚持以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限制。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的核心原则,即刑罚的适用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 3. 有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中国刑法体系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法庭对被告人的证明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4. 量刑公正原则: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中国刑法体系对犯罪者进行量刑,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三、中国刑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刑法体系包括了刑法总则和刑事责任法,涵盖了广泛的犯罪类型和相应的刑罚规定。以下是中国刑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1. 刑法总则:刑法总则是中国刑法体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刑事责任、犯罪要件、犯罪构成及其刑罚等基本原则和规定。 2. 特殊刑事法:中国刑法体系还包括了一系列特殊刑事法,如刑法修正案、刑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等。这些法律对特定犯罪行为和刑罚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3. 刑种分类:中国刑法体系将犯罪行为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不同的刑种,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罚金等。 4. 犯罪类型:中国刑法体系对各类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等。 四、中国刑法体系的特点和不足 中国刑法体系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维护社会稳定:中国刑法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打击各类犯罪行为,确保社会的和谐稳定。 2. 犯罪预防和教育改造并重:中国刑法体系注重犯罪的预防和教育改造,努力帮助罪犯实现自我教育和改造,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3. 犯罪惩治力度加大: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中国刑法体系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逐渐加大,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三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第一编总则分设五章,即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除第一章和第五章外,其余章下均设若干节;第二编分则分设十章,即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分则大多数章下不设节,但由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涉及具体犯罪较多、内容庞杂,因而该两章下均又分设了若干节。 刑法除总则编和分则编外,第三部分为附则。刑法附则部分仅一个条文,即《刑法》第452条。该条的内容一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开始施行的日期;二是规定修订后的刑法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宣布在修订刑法生效后某些单行刑法的废止以及某些单行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内容的失效。 概括地说,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的规则。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解决具体定罪量刑问题的标准。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研究,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责任和适用刑罚。 刑法规范除附则外,按其内容属性,或者属于总则性规范,或者属于分则性规范。组成刑法的诸规范,都以条文的形式出现。配置在各编、章、节中的刑法条文,全部用统一的顺序号码进行编号。刑法条文采用统一编号,既可以达到系统化的目的,又可以保证查阅方便,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11级法学1班罗国顺) 1、刑法:即一个国家规定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⑴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规范)。⑵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2、? 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3、? 刑法解释: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4、? 刑法基本原则: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 5、? 罪行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6、?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即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刑法的特权。 7、?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8、?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在什么地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以及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问题。 (A)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B)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C)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D)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9、? 刑法的空间效力:解决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是涉及国家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刑事管辖权的关系问题。 10、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既的效力问题。 11、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使用的效力。 12、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旧法,新法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时,按照新法处理。

注重体系解释 实现刑法正义

注重体系解释实现刑法正义 张明楷 法解释是指“探求规范的法律意义”;刑法解释当然是指探求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律意义。狭义的刑法解释是指探求作为文本的成文刑法的法律意义;广义的刑法解释则可谓刑法的适用,使规范与事实进入对应关系,解释规范、剪裁事实并且目光不断地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从而形成结论。体系解释,一般是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刑法是存在于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整体,它不仅要与宪法协调,而且本身也是协调的,当然还要与其他法律相协调。体系解释不仅有利于作出妥当的解释结论,而且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正义性。 从解释论上而言,首先,“整体只能通过对其各部分的理解而理解,但是对其各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其整体的理解。”同样,只有将刑法作为一个整体,才能理解各个条文的含义;但对各个条文的理解,又依赖于对刑法这一整体的理解。例如,如果离开了规定“贩卖”、“倒卖”概念的条文,解释者便不能理解《刑法》第363条所规定的“贩卖”是否包括单纯的出卖行为。再如,如果不将规定妨害公务罪的法条与规定抢劫罪的法条进行比较,就难以确定各自的“暴力”程度。倘若将刑法使用某种概念的所有条文进行比较,则很容易确定这种概念的含义。因为“法律条文只有当它处于与它有关的所有条文的整体之中才显出其真正的含义,或它所出现的项目会明确该条文的真正含义。有时,把它与其他的条文——同一法令或同一法典的其他条款——加以比较,其含义也就明确了。”例如,《刑法》第273条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孤立地面对这一条时,解释者很难确定其中的“挪用”是否包括挪归个人使用。一旦联系《刑法》第384条的规定,解释者会得出结论认为,《刑法》第273条的挪用并不包括挪归个人使用。 其次,只有进行体系解释,才能使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之间避免交叉与重叠,维持罪与罪之间的协调关系。例如,各国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普遍认为,诈骗罪(既遂)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通说认为,交付行为的存在是必要的;交付行为这一要素,是‘没有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诈骗罪的客观要件做出如此解释,显然体系解释的结果。换言之,进行这样的解释,是为了使诈骗罪与盗窃罪尤其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相区别。同样,对抢劫罪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是考虑了其与敲诈勒索罪的关系后才作出的;对抢夺的解释,则取决于对抢夺与抢劫、盗窃之间关系的理解。 再次,当解释者对某个用语得出某种解释结论时,常常会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解释结论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解释者便会解消疑虑。因为“对一个本文某一部分的诠释如果为同一本文的其他部分所证实的话,它就是可以接受的;如果不能,是应舍弃。”例如,孤立地将《刑法》第363条的“贩卖”解释为出卖时,解释者或许有些不安的感觉,因为贩卖的通常含义是买进后再卖出。但当将“贩卖”解释为出卖能够得到《刑法》第155条、第240条、第347条的印证时,不仅会消除解释者不安的感觉,而且会使解释者坚定其解释结论。 最后,面对一些所谓不明确的规定时,可以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规定。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是,要想一部刑法明确到不需要解释的程度,那只是一种幻想。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论刑法的体系解释 体系解释无疑是刑法解释最重要的方法之一。司法者通过将刑法条文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进行综合考虑、观察、分析,同时遵循同一性、排他性等原则,作出符合刑法目的性的实质解释。以规范解释作为基础,在司法实践中便可以最大化地保证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效率。 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的具体内容和含义、术语进行分析、说明,探求规范的法律的意义;那么刑法解释就是探求刑法规范的法律意义。毋庸置疑,刑法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真正发现其规范意旨,才能应对瞬息万变的社会发展,才能在个案中实现真正的正义,进而实现刑法的价值。本文以体系解释为切入,通过对其基本内涵、适用前提的探析,尝试对刑法体系解释适用的原则进行阐述,最后提出刑法体系解释在司法中的适用路径。 一、刑法体系解释的基本内涵 1、刑法体系解释的定义 刑法体系解释的定义在学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体系”内涵认识的不同。体系,泛指一定范围内或同类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从体系的概念可以看出,有

的学者将体系界定为整部刑法典,有的学者将体系限于刑法分则,还有学者将体系的范围仅仅缩小为与某个法条有关的上下文的条文内容。从解释论上来讲,“整体只能通过对其各部分的理解而理解,但是对其各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其整体的理解”,同样的对于具体刑法条文的理解不能脱离对整部刑法的正确认识。又因为法律体系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现象,集中反映了法律的统一性、系统性、协调性,所以在阐释某个刑法条文时必须将其置于内部和谐统一、有机联系的法律体系中才能正确理解刑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基于此,本文将刑法的体系解释定义为: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综合考虑、观察、分析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条文(包括但又不限于整部刑法典)后,阐明该条文的一种合乎规范性旨意的解释理由。 2、刑法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 对于各种刑法解释理由之间是否存在位阶关系,这关乎到了某种刑法体系解释的适用前提。德国著名法学家萨维尼的观点是,解释是根据裁判者的不同喜好和口味任意选择的,此种解释方法在彼种案件中可能存在不适用的问题,所以其否定了各种解释理由之间在运用时的位阶可能性;而很多学者对于解释理由运用时的次序可能性都持肯定的态度。笔者同意后种观点,但这不代表某一解释理由在适用优越于另一解释理由。某种解释理由的运用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情景,根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的名词解释 刑法解释的效力:非正式的刑法解释(学理解释)——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没有法律效力,但对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正式解释——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包括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查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 刑法解释的方法:文理解释和伦理解释 文理解释——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主要是词语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伦理解释主要有:扩大解释,缩小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 扩大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真实的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缩小解释——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真实的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反对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历史解释——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比较解释——即将国外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刑法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具体运用(一) 关键词:刑法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例示 内容提要:由于刑法规范不是为了表达立法原意而存在的,且立法原意在相当多的场合也难以把握,因而刑法解释的目标不能被认为是揭示立法原意。刑法解释的目标也不是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因为罪刑法定在技术上没有制约作用。重要的是合理地运用解释方法,以得出刑法解释的合理结论。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在刑法解释中运用广泛,可以实现刑法规范保护法益的目的,使刑法规范和用语的解释相互协调。 一、引言:刑法解释的目标 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释的过程。因此,从规范刑法学的角度看,刑法解释是刑法学中最为基本的范畴。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在历来的刑法理论研究中,学者对刑法解释目标与刑法解释方法都给予了关注,但是对于两者之间的关系则鲜有深入论述,或者说将两者彼此分离、割裂的研究比较普遍。这必须引起我们的注意。本文旨在通过一些刑法规范的解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和体系解释方法的运用,以求触类旁通地为合理解释刑法作些例示。但是仍需简单阐明,研究刑法解释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刑法解释目标决定着刑法解释方法的运用方向,关系到刑法解释规则的厘定。倘若离开刑法解释的正确目标去进行刑法解释,即使解释方法符合形式逻辑的要求,解释的结论也可能极为不合理。 刑法解释的目标是什么?是遵从立法原意还是实现刑法的正义?是尽

力揭示法律条文背后蕴涵的所谓立法精神,还是将刑法作为一种客观的、用文字表述的规范予以对待而揭示文字包含的意义?这是学者们 一直苦苦追索的问题。1997年刑法修订后,刑法解释成为刑法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但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人们的分歧仍十分巨大,而争执 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刑法解释的目标。传统学说强调解释的目标要遵 从立法原意,①但笔者认为,当有立法文献资料可以查找时,立法原 意是客观存在的,而且从罪刑法定原则之基本要求来看,这样的立法 原意应当遵循。比如,《刑法》第382条在第1款将〃国家工作人员〃规定为贪污罪主体的同时,也在第2款将〃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规定为该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围绕〃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否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产生了争论,因而必须对《刑法》382条第2款规定的这一类人员的含义进行合理解释,解释的权威依据就是体现立法原意的刑法修订草案说明一一1997年3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薛驹在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有的代表提出,贪污罪的主体中未能包括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不利于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因

相关主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