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图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流程图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操作和护理

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操作和护理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依法开展的全国性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听力损害是新生儿常见的异常 之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可以早期发现婴幼儿听力障碍,以便及早进行干预,减少听力损害对 婴幼儿各方面的影响。我院自2008年开始对新生儿进行听力筛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 操作和护理上不断地得以提高,现报告如下。 1 资料和方法 1.1对象对2008年1月~2009年4月以来在本院出生的新生儿包括正常新生儿、高危新生 儿均进行了听力筛查。 1.2筛查模式的具体标准按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实行两阶段筛查模式。新生 儿出院前进行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复筛未通过者3个月再复查,仍未通过 者转听力检测中心进行诊断,确定有无听力损失,以及损失程度和干预方案。有高危因素的 新生儿,即使通过筛查仍应结合听性行为观察法,3年内每6个月随访一次。 1.3 具体方法 1.3.1 设备采用德国产手持式规格MAICO耳声发射听力筛查仪,瞬态声诱发性耳声发射。检 测仪器的准备主要包括:①检测仪器要进行定期保养和检查,每次测试前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电量是否充足、探针孔的通畅性。②备好耳科专用棉签,用以清除外耳道阻塞物。③备好 探头专用细针及消毒液,以便探针孔被堵塞时能及时清理。 1.3.2 具体的时间和次数按卫生部“规范”实行两阶段筛查模式:新生儿出院前进行初筛,未 通过者于42天进行复筛。新生儿听力筛查的最佳时机:选择为出生后48~72小时进行[1], 因出生随着时间的延长,耳道内的羊水与积液等逐渐被吸收,从而提高通过率。 1.3.3 测试环境的准备测试房间保持相对安静、噪音不超过40分贝为好[2]。操作时关闭周围的声源,以保证检测的顺利进行。家长的准备:充分尊重家长的的知情同意权,测试前向家 长进行相关知识宣教,很多家长对新生儿听力筛查认知较少,部分父母认为孩子对外界声音 刺激有反应,听力不会有问题,不愿意做这项检查。这时应向家长耐心讲解新生儿听力筛查 已作为卫生部规定的新生儿筛查项目之一,让其明白筛查的目的、意义、方法和听力障碍的 的后果,使其了解,多数听力受损的新生儿能听到一些声音,但并不足以促进说话能力的良 好发育,以取得家长的理解和支持。 1.3.4 新生儿的状态这个很关键,婴儿如哭闹、烦躁不安,则容易影响测试结果,甚至测试 无法进行,因此最佳的测试应选择在婴儿喂饱后自然睡眠状态时进行;少数于喂奶中安静状 态下测试,并充分地抚摸婴儿头部使其安静熟睡。 1.3.5 具体操作耳塞的放置:新生儿侧卧或抱在怀中,测试耳朝上,轻轻地将耳廓向后牵拉 使耳道变直,用消毒干棉签清理双侧耳道后,根据耳孔的大小选择合适型号的耳塞,然后将 探头轻轻放入,将耳塞放置在新生儿耳道内,方向与外耳道方向一致,注意紧贴在外耳道内,之后用相同方法监测另一侧。预防交叉感染:测试婴儿前后均应洗手,在测试一个婴儿时, 如果没有可疑感染,两耳可用同一耳塞。疑有感染时则及时更换耳塞并进行消毒。整个过程 应保持探头清洁,使用过的耳塞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后备用。本院听力筛查未出现交叉感染现象。 1.3.6 其它严格查对制度:严格核对新生儿母亲的姓名、床号,及时在测试结果单上做好记录;有些新生儿在测试一耳后哭闹烦躁,不能继续测另一耳,应及时做好标记,避免造成漏测;保持测试环境安静,安抚婴儿,尽量避免假阳性的出现。家长心理指导:针对不同的测 试结果要顾及家长的心理状态,减轻家长的心理负担,以取得家长的配合,使每个新生儿都 能完成筛查程序。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制度 一、概述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指对在降生后1个月至6个月内降生的婴儿 进行听力功能、听力发育的有无异常进行检测、诊断、干预和管理 的一种防备性、筛查性医疗服务工作。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快速、简便、非侵入性、无苦痛的优势,使其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应用。 而针对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工作管理制度,关系到新生儿听力筛查的 质量和效果,同时也是保证婴儿听力障碍早期防备和治疗的紧要措施。 二、工作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在降生后1个月至6个月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针对省、市、县三级医院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 三、管理体制 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由医院儿科医生、听力学专家以及保健科 护士等构成的专业工作团队共同负责,由医院院长统一领导,儿科 主任负总责,听力学专家负责技术引导,保健科依照工作布置进行 筛查工作。 四、筛查流程 (一)前期准备 1、成立专业的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2、筛查工作人员必需经过培训,领取筛查工具; 3、订立新生儿筛查工作计划,包括筛查地点和时间等内容;

4、规范化管理,确定筛查标准和操作规程。 (二)筛查过程 1、建立新生儿听力筛查档案,记录筛查结果和相应干预措施; 2、采纳标准化测试工具检测新生儿的听力状态,包括ABR、OAE测试等; 3、若筛查结果异常,则加强干预措施,适时转介到专科进行进 一步的检查和治疗。 (三)后期处理 1、适时传达筛查结果给家长,告知相关信息; 2、建立留观、随访机制,对于显现问题的新生儿适时进行检查 和随访; 3、建立数据管理系统,记录筛查结果和干预措施,订立月度、 季度、年度报表,统计筛查的效果。 五、工作要求 (一)筛查标准 1、新生儿降生后28天至30天内作筛查,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 2、进行隔音、安静的环境下进行筛查测试; 3、测试工具要经过严格的检测和校准,判定其精准性和牢靠性。 (二)筛查技能 筛查工作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学问,医院应当订立物资、技术、 诊疗等培训计划,提高筛查人员的技能水平,不断推广、普及、改 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卫生部2010年版〕 新生儿听力筛查是早期发现新生儿听力障碍,开展早期诊断和早期干预的有效措施,是减少听力障碍对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精神发育的影响,促进儿童安康开展的有力保障。 一、根本要求 〔一〕、机构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规划的实际情况,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和诊断治疗工作,指定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或具有能力的医疗机构承当听力障碍诊治工作。 1、筛查机构应当设在有限产科和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中,配有专职人员及相应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2、诊治机构应当设在具有较强耳鼻咽喉科学和听力学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中,至少配备一名新生儿听力障碍诊治高级技术职称医师和二名听力检测人员,并配置相应的设备和设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后指定。 〔二〕人员要求 1、筛查人员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

〔2〕承受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新生儿的听力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2、诊治人员 〔1〕从事听力障碍诊治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中级以上耳鼻咽喉科临床专业技术职称。 〔2〕从事听力检测的人员应当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通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相关技术和技能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 3、文案人员 熟练掌握计算操作技术且有档案管理工作经历的人员。 〔三〕房屋与设备要求 1、房屋 筛查机构:设置1间通风良好、环境噪声≤45Db〔A〕的专用房间,并配备诊察床。 诊治机构:至少设置2间隔音室〔含屏蔽室1间〕,符合〔GB/T、GB/T〕,设置诊室和和综合用房各1间。 2、设备 〔1〕筛查机构 设备用途 筛查型耳声发射仪和/或自动听新生儿听力筛查

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指南草案

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指南草案 摘要: 新生儿和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是确保婴儿在生命初期获 得适当听觉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文档草案提供了一套综合性的指南,旨在帮助医疗专业人员、监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新生儿和婴幼 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工作。这些指南将涵盖听力筛查的时机、方法、评估标准,以及对于早期听力问题的干预措施。 1. 简介 早期听力发育是婴儿正常发展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在婴儿的 第一年,他们通过听觉感知和学习语言,进而发展语言和沟通能力。本指南草案旨在确保婴儿在出生后尽早接受听力检测,并在需要时 提供干预措施。 2. 早期听力检测的重要性

早期听力检测可以帮助发现潜在的听力问题,从而尽早制定干 预计划。未经检测和干预,婴儿可能面临发展语言和沟通能力的障碍,对其学习和社交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 早期听力检测的时机和方法 初步的听力筛查应在婴儿出生后尽早进行。常见的早期听力检 测方法包括自动听力筛查仪、听觉反应定向行为观察和听力诱发电 位测试。医疗专业人员应根据婴儿的年龄和发育情况选择合适的方 法和工具。 4. 评估早期听力结果 早期听力检测的评估基准应当参考正常婴儿的听力发育里程碑。通过比较婴儿的听力结果与正常范围,医疗专业人员可以确定是否 需要进一步的评估和干预。 5. 干预措施 针对早期听力问题的干预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的干预措 施包括: a) 提供适当的听觉刺激和语言环境,以促进听觉和语言发展;

b) 接受听力辅助设备的评估和配备,如助听器或人工耳蜗; c) 提供语言和认知干预,以帮助婴儿发展语言能力; 6. 监测和随访 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医疗专业人员和监护 人应定期监测和随访婴儿的听力发展情况,根据需要进行干预和调整。 7. 教育和支持 除了医疗专业人员的监测和干预,家庭教育和支持对于婴儿听 力发展至关重要。家长应接受有关早期听力检测和干预的教育,学 习如何提供适当的听觉刺激和语言环境,以及如何使用听力辅助设备。 结论: 新生儿及婴幼儿早期听力检测及干预是重要的健康和教育工作。通过早期的听力检测和干预,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帮助婴儿发展听 觉和语言能力,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未来发展潜力。本指南草案 作为一个方便的参考,为医疗专业人员、监护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提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相关推荐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就需要我们事先制定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新生儿听力筛查质量控制方案1 为提高人口素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对儿童的听力障碍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减少因听力障碍影响儿童语言发育和其他神经发育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及《全国新生儿听力筛查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20XX—20XX)》,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筛查对象 凡在我市出生3天后的新生儿,均为筛查对象。具有下例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二)有儿童期永久性听力障碍家庭史; (三)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螺旋体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的患儿; (四)细菌性脑膜炎; (五)颅面形态畸形,包括耳廓和耳道畸形等; (六)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七)高胆红素血症具备临床换血治疗指征; (八)母亲孕期曾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九)Apgar评分1分钟4分内或5分钟6分内; (十)机械通气时间5天以上; (十一)临床上存在或怀疑有与听力障碍有关的综合症或遗传病。 二、初筛单位的确定

按照卫生部《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要求,凡经长春市卫生局审批获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行许可证》(助产服务项目)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达到《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要求后,均应开展新生儿听力障碍初筛工作。 三、筛查单位设施基本要求 (一)初筛单位需配备筛查型耳声发射仪(OAE);复筛单位需配备快速脑干诱发电位仪(AABR)。 (二)初筛单位要求在产科疗区设一间相对安静、整洁、单独用于听力筛查的诊室,不需要做特殊的隔音处理,能够保持室内安静,配备诊查床和办公桌椅,面积应在15平米以上。 四、人员要求 从事听力障碍筛查的人员,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在取得技术考核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五、筛查程序和要求 (一)初筛 1、新生儿出生3-5天内,产科的听力筛查人员对其进行听力障碍筛查,由新生儿家长填写“知情同意书”(见附件1),筛查后将“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报告、转诊单”(附件2)一联粘贴在产妇病历(“粘贴辅助检查结果”)位置,并在《长春市新生儿听力筛查登记本》(见附件3)中做好相关登记,妥善保存,另一联由新生儿家长保存。 2、初筛未通过者,筛查人员应及时告知新生儿家长在新生儿出生后42-49天内到复筛单位进行复查,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有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初筛结果即使正常,也要告知家长应密切注意新生儿听性行为发育情况,(主要观察婴幼儿对不同频率、强度声音做出的反应,可在小儿背后两侧无规律的发出声响,观察小儿是否转头向给声侧。将给小儿的声刺激与另一种特定的无关刺激在时间和空间上适当结合,经多次训练后形成听觉条件反射,以此判断其听力)。出生后3年内每6个月到长春市妇幼保健所随访一次。 3、没有开展新生儿听力筛查的助产机构应告知新生儿家长,新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标准 一、目的 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效劳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 .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 .听力筛查。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 1 〕或便携式听觉评 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 .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 .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防止损伤。 3 .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 .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防止使用耳机。 5 .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 .防止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 .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

痒、耳痛、耳胀等病症;对声音反响迟钝;有语言发育缓慢的表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 .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 .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 .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 检查时间检查内容

0-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0-6岁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年龄 听觉行为反应 6月龄 不会寻找声源 12月龄 对近旁的呼唤无反应 不能发单字词音 24月龄 不能按照成人的指令完成相关动作 不能模仿成人说话(不看口型)或说话别人听不懂 36月龄 吐字不清或不会说话 总要求别人重复讲话 经常用手势表示主观愿望 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45dB(A)) 年龄 测试音强度 测试音频率 筛查阳性结果

60 (dB SPL,声场) 2kHz(啭音) 无听觉反应 24月龄 55 (dB SPL,声场) 2、4 kHz(啭音)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3-6岁 45(dB HL,耳机或声场) 1、2、4 kHz(纯音) 任一频率无听觉反应 (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

新生儿病情评估流程图

新生儿病情评估流程图 新生儿病情评估是在婴儿出生后的最初几个小时内进行的一项重要过程。它旨在评估新生儿的整体健康状况,并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医疗干预。以下是一份标准格式的文本,详细描述了新生儿病情评估的流程。 1. 接触和观察 - 护士或医生将与新生儿进行接触,并观察其一般外观和行为。 - 观察新生儿的皮肤颜色,是否有发绀、苍白或黄疸等异常。 - 观察新生儿的呼吸,是否有快速、浅表或困难呼吸等异常。 - 观察新生儿的活动水平,是否有异常的强度或缺乏反应。 2. 体温测量 - 使用体温计测量新生儿的体温。 - 正常体温范围为36.5°C至37.5°C。 - 低于36.5°C被认为是低体温,可能需要额外的保暖措施。 - 高于37.5°C被认为是高体温,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评估和处理。 3. 心率和呼吸评估 - 使用心率监护仪评估新生儿的心率和呼吸。 - 正常心率范围为120至160次/分钟。 - 正常呼吸频率范围为30至60次/分钟。 - 异常的心率或呼吸频率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评估和处理。

4. 体重测量 - 使用婴儿秤测量新生儿的体重。 - 正常出生体重范围为2.5至4.0千克。 - 低于2.5千克被认为是低出生体重,可能需要额外的关注和护理。 - 高于4.0千克被认为是高出生体重,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评估和处理。 5. 饮食评估 - 评估新生儿的饮食摄入情况。 - 观察母乳喂养或人工喂养的方式和频率。 - 确保新生儿获得足够的营养和液体摄入。 6. 排尿和排便评估 - 观察新生儿的排尿和排便情况。 - 正常新生儿应该在出生后的24小时内排尿,并在出生后的48小时内排便。 - 缺乏排尿或排便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评估和处理。 7. 疼痛评估 - 评估新生儿是否存在疼痛。 - 观察面部表情、身体姿势和哭声等疼痛指标。 - 根据疼痛评分工具对疼痛进行量化评估。 8. 疾病风险评估 - 根据新生儿的家族病史和母亲的妊娠期疾病评估新生儿是否存在潜在的疾 病风险。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儿童耳及听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早期发现听力损失,及时进行听觉言语干预及康复,保护和促进儿童的听觉和言语发育,减少儿童听力和言语残疾,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新生儿期听力筛查后,进入0~6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在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耳及听力保健,其中6、12、24和36月龄为听力筛查的重点年龄。 (一)检查内容。 1.耳外观检查。检查有无外耳畸形、外耳道异常分泌物、外耳湿疹等。 2.听力筛查。运用听觉行为观察法(表1)或便携式听觉评估仪(表2)进行听力筛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采用筛查型耳声发射仪进行听力筛查。 表1 0~3岁儿童听觉观察法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表2 0~6岁儿童听觉评估仪听力筛查阳性指标 (室内本底噪声≤45dB(A)) (二)耳及听力保健知识指导。 1.正确的哺乳及喂奶,防止呛奶。婴儿溢奶时应当及时、轻柔清理。 2.不要自行清洁外耳道,避免损伤。 3.洗澡或游泳时防止呛水和耳进水。 4.远离强声或持续的噪声环境,避免使用耳机。 5.有耳毒性药物致聋家族史者,应当主动告知医生。 6.避免头部外伤和外耳道异物。 7.患腮腺炎、脑膜炎等疾病,应当注意其听力变化。 8.如有以下异常,应当及时就诊:儿童耳部及耳周皮肤的异常;外耳道有分泌物或异常气味;有拍打或抓耳部的动作;有耳

痒、耳痛、耳胀等症状;对声音反应迟钝;有语言发育迟缓的表现。 (三)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儿童听力检测机构做进一步诊断。 1.听觉行为观察法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2.听觉评估仪筛查任一项结果阳性。 3.耳声发射筛查未通过。 四、流程图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卫生局 •【公布日期】2006.03.01 •【字号】穗卫基[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 定》的通知 (穗卫基〔2006〕3号) 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各有关三级医疗保健机构: 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04〕439号)中《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级市)卫生局要高度重视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将其列为今年妇幼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发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新生儿听力筛查各项准备工作,到2006年6月1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设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启动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 二、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是一项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工作,各级医疗保健机构

拟从事此项工作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我局将在今年3-4月组织专门培训。 三、开展新生儿听力检测的机构应按照省卫生厅《广东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办新生儿听力检测项目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四、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处(联系人:夏海晖,电话:81082382)。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广州市新生儿听力筛查工作管理规定 为保障儿童健康,规范我市新生儿听力保健工作,早期发现和干预发生听力障碍的儿童,减少聋哑残疾儿童的发生,提高我市出生人口素质,根据《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及《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儿听力筛查对象 本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接生和接诊的所有新生儿,均列为筛查对象。具有下列高危因素之一的新生儿,应列为重点筛查对象。 (一)母亲在怀孕期间使用过耳毒性药物; (二)母亲患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引起的宫内感染; (三)出生体重低于1500克; (四)出生后1分钟Apgar评分低于4分;出生后5分钟Apgar评分低于6分; (五)在新生儿重症监护室中住院超过24小时; (六)机械通气时间超过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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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儿疾病筛查技术规范 (2010年版) 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

目录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技术规范 (1)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 (4) 苯丙酮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诊治技术规范 (9)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操作流程............... 错误!未定义书签。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13)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规范 (15) 新生儿听力筛查技术流程 (22) 新生儿听力筛查知情同意书 (23)

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 采集技术规范 血片采集是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技术流程中最重要的环节。血片质量直接影响实验室检测结果,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血片采集及送检的医疗机构应当按本技术规范要求完成血片采集工作。 一、基本要求 (一)采血机构设置。 设有产科或儿科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均应当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血片采集。 (二)采血人员要求。 1.具有与医学相关的中专以上学历,从事医学临床工作2年以上。 2.接受过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技术合格证书。培训内容包括: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原则、方法及网络运行;滤纸干血片采集、保存、递送的相关知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相关信息和档案管理。 二、采血机构和人员职责 (一)积极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加强对本机构血片采集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三)承担本机构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四)血片采集人员在实施血片采集前,应当将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的目的、意义、筛查疾病病种、条件、方式、灵敏度和费用等情况如实告知新生

2018年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XX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XX县2018年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_________项妇幼健康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______〔2018〕__号)和《河池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8年河池市___项妇幼健康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______〔2018〕__号)精神,为确保我县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含新生儿听力筛查)项目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1.新生儿疾病筛查率≥95%; 2.新生儿听力初筛率≥95%。 3.听力初筛未通过者42天内的复筛率≥90%; 4.复筛未通过者__个月龄内的转诊诊断率≥90%; 5.确诊为听力障碍的儿童__个月龄内的干预率≥85%。 二、项目实施 (一)免费范围 全县。 (二)免费对象 XX县农业户籍(孕产妇或丈夫)住院分娩新生儿。 (三)免费项目 苯丙酮尿症、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听力初筛、新生儿听力复筛、新生儿听力诊断。

(四)免费标准 新生儿疾病筛查费用___元/人,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___元/人,中央财政承担___元/人;新生儿听力初筛费用___元/人,自治区财政承担___元/人,中央财政承担___元/人;新生儿听力复筛费用___元/人,自治区财政承担___元/人,中央财政承担___元/人;新生儿听力诊断费___元/人,自治区财政承担___元/人,中央财政承担___元/人。新生儿疾病筛查与听力筛查只能免费__次。 (五)免费方式 1.新生儿疾病筛查:XX县农业户籍(孕产妇或丈夫)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在县内分娩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凭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填写《______农村新生儿疾病筛查免费标准三联单》可免费___元,在《______母子健康手册》上加盖或注明“免费新生儿疾病筛查”字样。 2.新生儿听力筛查:XX县农业户籍(孕产妇或丈夫)住院分娩的新生儿在县内分娩的医疗机构进行新生儿听力筛查。凭母亲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填写《______农村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免费标准三联单》,初筛可免费___元/人,复筛可免费___元/人,诊断可免费___元/人,在《______母子健康手册》上加盖或注明“免费新生儿听力初筛/复筛/诊断”字样。 3.在县外分娩的我县农村户籍孕产妇住院分娩的新生儿进行新生儿疾病筛查和新生儿听力筛查时,凭住院发票、孕产妇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报告单到县妇幼保健院项目办报销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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