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福利存在问题及对策
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问题与对策研究

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问题与对策研究作者:惠志娟黄继雄来源:《社会与公益》2020年第02期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我国个别城市开始探索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的模式,但至今国家层面尚未出台关于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的政策。
在学习和借鉴其他省市有关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广州市于2016年出台《广州市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儿安置试行办法》,积极探索具有广州地方特色的孤儿成年后安置模式。
本文将通过对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对策。
关键词:儿童福利机构;成年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一、广州市孤儿成年后社会安置的现实需求1018年广州市儿童福利工作会议的数据显示,截至1018年底,广州市总共有孤儿1800余人,其中,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约有1500人。
据统计,广州市儿童福利机构孤儿成年后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数达到200余人。
早在2006年,广州市社会福利院通过向政府申请廉租房创办“青年公寓”,建立就业“中转站”机制。
“青年公寓”的设立对孤儿成年后从“供养人”逐步转变为“社会人”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由于孤儿成年后户口仍属于福利院集体户,住房也是福利院为其租赁的,他们对福利院仍存在较强的依赖心理。
按有关法律的规定,孤儿成年后福利院对他们已没有监护的义务和责任,但仍要担负其就业、住房、医疗等事务,远远超出福利机构的职能范围,孤儿成年后的社会安置问题成为困扰机构发展的瓶颈。
二、全国各地成年孤儿社会安置政策的各项实践近年来,各地政府和儿童福利机构都在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出路上进行探索,一些省市陆续出台了本地区孤儿成年后的安置办法。
早在2004年,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妥善安置社会福利机构成年孤兒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成年孤儿的安置必须坚持不同对象不同安置的工作指导原则,切实解决成年孤儿的住房问题。
在安置方法上,可采取“政府资助,指令到区,社区安置,自食其力”的政策。
孤儿现状数据分析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引言孤儿,这一特殊群体,由于种种原因失去了家庭的庇护,生活在社会的边缘。
了解孤儿群体的现状,对于制定有效的社会救助政策、改善孤儿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报告通过对孤儿现状的数据分析,旨在揭示孤儿群体的生存状况、教育状况、心理状况等方面的问题,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数据来源与方法1. 数据来源本报告数据来源于我国民政部、国家统计局、教育部等官方机构发布的孤儿相关统计数据,以及相关研究机构和慈善组织的调查报告。
2. 研究方法本报告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孤儿现状进行深入剖析。
三、孤儿现状数据分析1. 孤儿数量及分布(1)孤儿数量根据我国民政部发布的统计数据,截至2020年底,我国孤儿总数为54.3万人。
(2)孤儿分布孤儿分布呈现地域差异,东部地区孤儿数量相对较少,中部地区孤儿数量较多,西部地区孤儿数量最多。
2. 孤儿生存状况(1)生活照料孤儿的生活照料主要依靠社会救助、家庭寄养和福利机构。
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孤儿中有47.5%由福利机构照料,27.2%由家庭寄养,25.3%由社会救助。
(2)经济状况孤儿的经济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福利机构资助和自力更生。
2020年,我国孤儿平均每月可获得救助资金约300元。
(1)入学率我国孤儿入学率较高,2020年,孤儿入学率为95.3%。
(2)教育质量孤儿教育质量存在一定差距,部分孤儿因家庭、地区等因素影响,未能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4. 孤儿心理状况(1)心理健康状况孤儿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据相关调查显示,孤儿心理问题发生率约为25%。
(2)干预措施为改善孤儿心理状况,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开展了多项心理干预活动,如心理辅导、心理咨询等。
四、孤儿现状问题分析1. 孤儿生活照料问题(1)家庭寄养政策不完善家庭寄养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孤儿生活照料压力,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寄养家庭条件参差不齐、寄养家庭与孤儿关系不稳定等。
残障儿童生存现状及福利服务分析

残障儿童生存现状及福利服务分析杨洋【摘要】The disabled children are relatively weak even in disadvantaged groups. Most of them became disabled due to illnesses. Their families usually took the heavy burden produced by disabled children, because of lack of correspondingly welfare service. As a result, many families fell into poverty and even abandoned their disabled children. Therefore, it’s an urgent task to improve welfare services to them. This paper explored the basic condition, urgent demand and existing problems in disabled children’s livelihood in China. It probed into practical policies and solutions for the disabled children’s welfare service, in line with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残障儿童是我国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其绝大部分是因病致残,由于相关福利服务的缺失,残障儿童造成的沉重负担基本上是由其所在家庭独自承担,导致这些家庭由残致贫,甚至出现遗弃残障儿童的现象,因此,针对他们的各项福利服务亟待提高。
本文就中国残障儿童目前生活的基本状况及其迫切需求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探讨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性强的残障儿童福利服务对策及解决方案。
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现状及对策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由于父母外出务工或其他原因不在身边照顾,而长
期留在家乡的儿童。
由于缺少父母的关爱和指导,农村留守儿童往往面临
着心理、生活、学习等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农村留守儿童的发展现状包括:
1.心理问题:留守儿童常常感到孤独、无助、焦虑和失落,长期“缺爱”,有可能导致他们出现心理疾病的现象。
2.生活问题:留守儿童的生活往往比较贫困,会出现营养不良、医疗
保健困难、交友问题等问题。
3.学习问题:留守儿童由于缺少家长的指导,很可能出现学习上的问题,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1.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注和保障力度,提高留守儿童的
福利待遇,保障其基本权益,提供更好的教育、医疗和其他服务。
2.学校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帮助,重视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
教育,为留守儿童提供更好的学习和交友条件。
3.家长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和指导,利用假期、周末等时间多
回家看望孩子,尽量减少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
4.社会应该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和帮助,积极为他们提供社会支持,帮助他们解决问题,增强自信心和能力。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现状,困境及应对策略

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现状,困境及应对策略摘要: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孤残儿童需要更多的关心与照顾,只有采取科学、合理的抚养与教育手段,才能使孤残儿童得到更好的照顾,促进身心健康成长。
当前,家庭寄养方式优势更明显,能够满足孤残儿童更多成长需求,更利于孤残儿童融入社会与生活,但在实施中仍面临一些问题与挑战,需要进一步调整、优化家庭寄养的方式方法,以促进家庭寄养的可持续开展。
关键词:孤残儿童;家庭寄养;问题;对策引言:受传统观念影响,家庭寄养模式仍面临诸多困境与挑战,包括相关的政策转变、儿童个性发展、家庭适应性等。
下面本文就将具体分析当前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的现状,探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改进对策,以切实保障孤残儿童的健康成长。
1.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现状目前全国家庭寄养的儿童有6991人,而且最新出台的《家庭寄养评估标准》对寄养的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未满18周岁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有家庭养育情感需求的、儿童身心情况适合家庭养育、不需要长期进行医疗康复或长期依靠专人照料且短时期内不适宜进行家庭收养。
面对如此庞大的弱势群体,很多慈善、福利机构、公益组织根本无法负担对他们的养育,关爱也往往流于形式或者仅给予暂时性的帮扶,而且很多时候,没有带去关爱,反而带去了困扰。
基于此,家庭寄养的方式更符合孤残儿童实际情况,对将来融入社会是最有利的,但是目前,在孤残儿童家庭寄养方面仍面临诸多挑战,相关政策、计划仍不充足,有关经验也较少。
以广西为例,截止到2019年,该地区共有孤儿11818人,其中集中养育孤儿1821人,社会散居孤儿9997人,收养登记1949人。
而本地区家庭寄养仍处于探索阶段,依然缺乏成熟的经验,未能形成完整的配套体系,对于孤残儿童仍主要采取福利院集中安置、养育的方式,比如,在2021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留守儿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一、问题描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工作机会在海外或者远离家乡的大都市相对集中。
因此,留守儿童成为了一个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留守儿童通常指的是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放弃照顾而被迫与外祖父母、亲戚甚至是陌生人一起生活的儿童。
1. 心理健康问题:留守儿童常缺乏家庭关爱和支持,导致他们易感到孤独、无助和沮丧。
这种无法得到爱与陪伴的情况可能引发多种心理疾病,如焦虑、抑郁等。
2. 教育问题:由于无法得到父母亲自教育和引导,留守儿童面临着教育资源匮乏、学业进步受限和学习动力不足等挑战。
缺乏适当的教育环境和支持,可能导致他们考试成绩下降,在学业上遭遇更多困难。
3. 正确价值观缺失:在外祖父母、亲戚甚至陌生人的陪伴下成长,留守儿童易受到错误的价值观影响。
缺乏父母的正确引导,他们更容易接受社会上不健康、不良的行为和言论。
二、问题原因留守儿童问题的形成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以下是其中一些主要原因:1. 就业压力:随着现代生活节奏日益加快,家长为了更好地谋生往往不得不背井离乡,在城市找到工作机会。
他们被逼选择离开家庭而把孩子托付给其他人照看。
2. 教育资源短缺:中国大部分优质教育资源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这使得许多家庭不得不将孩子送到那些有优秀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地方接受教育。
3. 家庭结构变化:家庭结构转变导致留守儿童增加。
例如,父母一方或双方寻求更好发展机会外出打工时,留守儿童问题就会凸显。
三、对策分析针对留守儿童问题,我们需要综合运用多种对策,以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更好的成长环境和支持。
以下是一些可行的对策:1. 加强社会关怀:国家和社区应加大关注力度,通过设立留守儿童援助机构或计划,提供专业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同时,鼓励各类志愿者组织参与到关爱留守儿童的工作中。
2. 完善福利政策: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更健全的福利体系,为受影响的孩子提供教育补贴和学费减免等优惠。
此外,提供技术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机会等也可帮助他们将来更好地谋生发展。
中国儿童福利

中国儿童福利什么是儿童福利?中国的儿童福利有哪些?儿童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儿童福利是指一切针对全体儿童的,促进儿童生理、心理及社会潜能最佳发展的各种措施和服务,它强调社会公平,具有普适性。
狭义的儿童福利是指面向特定儿童和家庭的服务,特别是在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中未能满足其需求的儿童,如孤儿、残疾儿童、流浪儿、被遗弃的儿童、被虐待或被忽视的儿童、家庭破碎的儿童、行为偏差或情绪困扰的儿童等,这些特殊困难环境中的儿童往往需要予以特别的救助、保护、矫治。
因此,狭义的儿童福利强调的同样是社会公平,但重点是对弱势儿童的照顾。
狭义的儿童福利一般包括实物授助和现金津贴两个方面,如实行各种形式的儿童津贴、对生育妇女的一次性补助,以及单亲父母各种待遇等。
中国的儿童福利有哪些?(一)儿童福利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措施,并对有关儿童福利问题作了种种规定。
我国儿童福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儿童医疗保健设施和服务卫生部门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另外,国家还兴办专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儿童医院,或者在全科医院设立儿科,同时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定期进行儿童健康检查、预防接种等,使儿童健康成长。
2.儿童的活动场所和条件国家和社会负责建立和普及托儿所、幼儿园,为婴幼儿提供良好的活动、生活条件和保育服务;建立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少年活动站以及儿童公园、儿童乐园等儿童活动学习场所。
另外,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对中小学生实行优惠开放。
不仅如此,国家还鼓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兴办家庭托儿所,并且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困境儿童救助中的难点和应对措施

215作者简介:黄园园(1979— ),女,汉族,河南汝南人,中级经济师。
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
关于“困境儿童”这一概念的界定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困境”包含客观环境,也包含内在原因。
困境儿童的特征是,即使父母健在,但其基本生活需求和权利仍然无法得到满足。
困境儿童的成长与家庭及所生活的社区环境息息相关,他们需要安全的生活环境、父母精心的照料、满足生存的食物等等。
在我国,关于 “困境儿童”这一概念未有明确的规定,包括身体残疾、被虐待、被不法侵害、缺乏家庭监护、就医就学困难的儿童等等。
一、困境儿童救助中的难点所在(一)缺乏关于困难儿童完善的法律法规,救助工作难以操作困难儿童的救助涉及儿童的许多方面,虽然我国现阶段有关于儿童的相关法律条文,但是并没有针对困难儿童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且法律不够细化,造成在实际救助工作中,操作起来仍有很多困难之处。
首先,各地区关于困难儿童的权威性法律法规相对较少,覆盖面不够,在救助工作中,许多问题不知应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去落实,救助效率不高。
其次,关于困境儿童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一些具体措施和标准无法落实。
例如,某地区落实一项关于困境儿童救助的内容,要求救助部门落实困境儿童的监护权,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当困境儿童的父母不具备监护能力,则需重新落实监护人,那么第一监护人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第二监护人是兄、姐,第三监护人是亲戚或朋友。
在实际操作中,关于如何界定祖父母和外祖母是否具备监护能力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救助工作难以展开。
(二)缺乏专业化的救助队伍,救助工作效果不好关于困境儿童的救助,精神救助与物质救助同样重要,就我国当前困境儿童的救助现状来看,政府救助方面,困境儿童救助形式以财政拨款为主,缺乏专业的高素质人才,不能真正解决困境儿童的救助问题,不能满足困境儿童未来发展需要。
社会救助方面,尽管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有了较大的进步,但参与社会救助的志愿者多以学生、工人、文体明星等为主,大多数人缺乏专业的救助知识,并且多为临时性工作,救助队伍不具有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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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以及工作效率方面的不足,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到儿童福利事业的建设中来。
3.我国儿童发展的相关指标一个国家儿童福利政策是否全面,对儿童的保护力度是否到位,可以从衡量儿童生存和发展状况的多项指标中反映出来。
这些指标涉及儿童的健康状况、教育状况、法律保护状况以及生存环境状况[3]。
(1)儿童健康方面。
主要有三方面的指标,一是新生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007年,我国新生儿、婴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为10.7‰、15.3‰和18.1‰,相比1991年,这三项指标分别下降了22.4、34.9和42.9个千分点。
2000年1月,卫生部、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在西藏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始实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以下简称“降消项目”),并取得可喜的成绩。
到2007年底,这一项目已扩展至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1000个县,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平均降至0.06‰[4]。
另外,2000年以来我国新生儿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指新生儿出生体重不足2500克的情况)也在不断下降,2005年这一比率仅为2.21%。
二是计划免疫接种率。
2000年以来,1岁儿童“四苗”(指卡介苗、百白破、脊灰和麻苗)免疫接种率一直保持在97%以上,2007年接种率分别达到99.0%、99.0%、99.1%和98.6%[5]。
从2002年起,我国将新生儿乙肝疫苗接种纳入免疫计划。
“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投入1.8亿元,用于为中西部省份贫困地区儿童购置乙肝疫苗。
2005年,我国儿童乙肝疫苗报告接种率为98.96%,比2000年提高7.13个百分点[6]。
三是儿童营养状况。
2005年,全国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2.34%,比2000年减少0.75个百分点。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均超过90%。
2005年,第五次全国碘缺乏病调查评估结果表明,碘盐覆盖率为95.2%,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为246.3微克/升,甲状腺肿大率为5.0%,全国总体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阶段性目标[7]。
(2)教育方面。
也包括三方面的指标,一是义务教育。
2007年底,实现“两基”验收的县(市、区)累计达到3022个(含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205个),占全国总县数的98.5%,“两基”人口覆盖率达到99%。
2007年我国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49%,初中阶段毛入学率由2000年的88.6%提高到2007年的98%。
义务教育阶段的升学率不断提高,2007年普通小学和初中的升学率分别为99.9%和80.48%,比2000年提高5和29个百分点[8]。
二是学前教育。
2007年,全国共有幼儿园12.91万所,在园幼儿(包括学前班)2348.83万人[9]。
目前,多数大中城市已基本满足幼儿入园的需求。
0-3岁儿童早期教育得到加强,幼儿园收托幼儿逐步向3岁以下延伸。
部分城乡依托幼儿园和其他社区公共资源,建立社区早期教育基地,为0-3岁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为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
2000-2005年间,妇联系统在全国建立亲子俱乐部5714所,0-3岁早期家庭教育指导中心5767所[10]。
三是家长教育。
家庭教育受到重视,家长学校数量增加。
到2005年,全国29个省(区、市)12897个乡镇成立了家庭教育领导机构;全国共建立省级示范家长学校2907所,企事业单位家长学校11420所,流动人口家长学校1410所,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343958所,25558个街道建立了111128所多功能社区家庭教育指导中心[11]。
(3)法律保护方面。
这方面采取的措施一是“反拐”力度加大,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得到控制。
2001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拐卖的社会宣传和防范工作,集中整治了一批拐卖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
2000-2005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4911起,解救被拐卖儿童近万名[12]。
公安机关所立拐卖儿童案件逐年下降,拐卖儿童犯罪在一些地区的高发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另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方面,2005年遭受刑事犯罪侵害的未成年人有9.6万人,比2004年下降9.1%。
二是法律援助机构增加,为更多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2001-2005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涉及妇女儿童的法律援助案件552,247件,为241939名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援助诉讼服务。
各地依托共青团组织成立的专门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1132个[13]。
(4)儿童的生存环境方面。
一是儿童发展的设施越来越完善。
2000年以来,全国共创建青少年体育俱乐部2379个,每年参加俱乐部活动的青少年学生达1亿多人(次)。
2000-2005年,中央和地方利用彩票公益金扶持建设1804个校外活动场所项目,惠及国家级贫困县396个。
2005年底,全国共有公共图书馆2736个,比2000年增加59个;博物馆1556个,增加164个。
2002-2005年,中央通过转移支付补助4.8亿元,加上地方的配套资金,集中力量新建和改建1078个图书馆和文化馆,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的建设目标。
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后,全国文化、文物系统各级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对未成年人参观实行票价优惠政策。
另外,通过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藏)新(疆)工程”、电影“2131工程”,广播影视基础设施条件大为改善,丰富了农村尤其是边远地区儿童的文化生活[14]。
二是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越来越安全。
2002年,国务院发布《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要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新闻出版总署、工商总局修订、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互联网出版物实行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特别是儿童的合法权益。
文化部加强对网上文化内容的监管,并开展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了网络文化市场的管理。
2007年,工商执法部门共收缴淫秽色情出版物371.5万件,由公安部等中央十部委组织开展的依法打击网络淫秽色情专项行动,破获网络淫秽色情刑事案件226起,关闭、清理境内淫秽色情网站、网页4.4万个,封堵境外淫秽色情网站1.4万个,删除网上淫秽色情信息45万条。
新闻出版总署先后封堵、查禁淫秽电子书刊、手机小说、网络游戏150余部(种),严厉查处登载淫秽色情小说、手机小说、网络游戏的非法网站4700多个,删除网页链接7万余个[15]。
三是儿童安全保护进一步加强。
2004年我国实施《儿童玩具国家强制性标准》,新标准不仅对玩具的安全性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还规定玩具必须按照儿童年龄进行等级划分,并要贴上年龄警告标识。
2005年我国开始对《婴儿营养食品国家标准》进行全面修订,力图与国际接轨。
2005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对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进行了分解、细化,有力地保障了中小学的安全稳定。
同年,教育部出台《关于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六条措施》,要求学校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校园及周边的安全工作。
另外,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为期五年的《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该计划旨在健全“反拐”工作的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从我国儿童发展的各项指标来看,近年来我国儿童福利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儿童的健康水平逐渐提高,各项教育工作全面改善,法律保护不断强化,生长环境更加优化。
二、深入剖析: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存在的问题从政策层面上看,我国儿童福利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政策体系,即从最高立法机关确立的法律,到国务院和政府各部门制定的法规,再到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通过的国际公约和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我国国家行动纲要,以及政府部门的具体行动方案,内容涉及儿童的抚养、教育、医疗、保护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儿童生存权、发展权、被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基本权利。
这些政策对推动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作用。
应该说,我国的儿童福利体系架构已经基本形成。
但儿童福利政策还存在一些问题。
比较突出的问题有:1.我国儿童福利政策分散,缺少统一规范,而且实际的、可操作的内容不足,政策的适应性不强。
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补缺型福利。
儿童、老人、妇女、残疾人以及低收入者是我国典型的弱势群体,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关注的对象。
目前我国已经有了老年人、残疾人和妇女社会保障方面的专项立法。
虽然也有针对儿童的专门立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这还远远不够。
总体来看,原则性、一般性的法规较多,这大大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增加了执行的差异性。
比如在现实中,当出现儿童权利受到侵害时,不少法律条文虽都有所涉及,但究竟该由哪个部门来处理,根据是什么,处理到什么程度合适,往往没有明确规定可以使用[16]。
严格地说,至今我国还没有制定和出台统一的儿童福利政策,更缺乏儿童福利方面的基本法[17]。
随着我国由补缺型福利向普惠型福利的转型,需要全面规范各种类型的福利政策。
就我国儿童福利来说,需要通过一部儿童专门的综合性法律,如《儿童福利法》,全面规范儿童福利的各项内容,包括确保儿童基本生存和健康发展的各个方面[18]。
2.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头治理,缺乏协调、整合机制和问责机制从我国儿童福利的制度安排来看,相关部门有国务院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保障、司法、建设等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众团体。
不同部门有不同的儿童政策目标,缺乏统一集中性。
这些部门都参与儿童福利工作,由于缺乏协调和整合机制,在政策执行中,难免出现重复和缺失并存状况。
同时,国家对一些部门并没有提出明确要求,只是简单将其纳入管理网络,这种制度安排很可能陷入“重建设,轻监管”的怪圈,最终难以落实和追究管理责任[19]。
目前已出现个别部门在儿童福利政策执行中通过垄断儿童福利资源供给来追求部门利益的行为,应该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3.现行儿童福利政策强调政府的主导作用,个人、企业、社会团体、慈善机构、宗教组织等社会团体的力量没有充分被调动起来国家缺乏对这些社会力量的引导和规范政策,没有形成畅通的儿童福利事业多元参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