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修精品教学(宁波大学)民法2(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合集下载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整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法与继承法课件

整理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法与继承法课件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主要适用于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同时也适用于被继承人的兄弟 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
法定继承的顺序
法定继承的顺序分为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与遗赠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将其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继承。
自古代以来,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在 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受到宗教、习惯、道德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逐渐形成了 独立的法律体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
一夫一妻制
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依法自主自愿地结为 或解除婚姻关系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干涉或限制当事人的婚姻自由。
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规定财产继承的原则、制度和程序 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继承法的发展
现代继承法主要源于罗马法,以1804年的《法 国民法典》和1852年的《拿破仑民法典》为代 表。
继承法的性质
继承法属于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于自然 人死后遗留的个人财产归属和分配制度的法律 规范。
继承制度
继承制度的概念
遗嘱的有效要件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遗赠的概念及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遗赠是指被继承人生前将其财产赠与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与遗嘱继承不同,遗赠必须经过公正程序才能生效。
THANKS
感谢观看
继承制度是指自然人死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 继承其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制度。
继承制度的特征
继承制度是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自愿性 和法定性。

大学婚姻和继承法教案

大学婚姻和继承法教案

大学婚姻和继承法教案大学婚姻和继承法教案一、教学目标本课程将介绍婚姻法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婚姻的结婚、终止、继承财产等基本规定,了解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使学生了解继承权的相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问题。

二、课程内容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2. 婚姻的结婚和终止3.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4.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5. 继承财产的相关规定三、教学方法本课程主要采用讲授和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结合法律实践案例,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规定。

四、教学步骤1.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 保护家庭,保护个人合法权益;(2) 品格相当,自愿结婚;(3) 男女双方自由婚姻;(4) 承认一夫一妻制。

2. 婚姻的结婚和终止(1) 结婚时需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2) 终止婚姻有四种方式:离婚、撤销、宣告无效和死亡。

3. 夫妻的权利和义务(1) 夫妻有共同的生活责任和家庭责任;(2) 夫妻有互相扶持、忠诚、关心和帮助的义务。

4.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 法定继承为首选,自愿继承为备选;(2) 继承权是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5. 继承财产的相关规定(1) 继承人应与被继承人存在法律关系;(2) 继承财产应依据法律规定分配;(3) 继承财产应确认和公证。

五、教学案例教案将提供一些重要的婚姻和继承案例,例如:1. 离婚是否需要协商财产分配;2. 离婚的财产分配如何划分;3. 委托人去世后,有哪些继承人可以继承遗产等。

六、考核方式考核将分为两部分,包括试卷考核和案例分析。

试卷考核主要考查学生对相关法律知识的理解;案例分析将分析一些典型的案例,目的是让学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七、结尾语本课程的目标是使学生根据婚姻和继承法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并运用这些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希望学生在学习和实践中能够更好地了解和遵循法律规定,防止不必要的法律问题。

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

思修婚姻法与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

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
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办理。曹东虽是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遗Hale Waihona Puke 产。②由于曹国与村委会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因而,曹国将
一半财产遗赠给牛老汉是与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的,是无
效的。牛老汉不能继承遗产。
② 曹国的全部遗产应由村委会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5.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又立 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抚养协议与遗嘱没有 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 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 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我国《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应为无效的民 事行为。
问 ① 曹东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② 牛老汉能否继承曹国的遗产? ③ 曹国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
①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
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
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既有法定继承,又有
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
案例4
曹国终生未娶,小有积蓄,并收养了一子曹东。 1998年曹东赴美留学,从此很少与曹国联系。1999年 5月,曹国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商定: 村委会负责曹国的生养死葬,曹国的全部财产在其死 后归村委会所有。同年8月,曹国觉得自己的财产较 多,不想全部给村委会,于是,自书遗嘱一份,将遗 产的一半赠给恩人牛老汉。2001年,曹国死亡。村委 会办完丧事后,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国的遗产, 曹东也回家,要求继承养父的遗产,村委会对牛老汉 和曹东的要求均予拒绝。

思修精品教学(宁波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修精品教学(宁波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思修精品教学(宁波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1. 引言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大学本科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一门重要课程,它对于培养学生的社会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和道德观念具有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宁波大学思修精品教学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2. 课程设置总学时:48学时主要内容:•思想道德修养的基本知识•法律基础的基本知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时代内涵•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内容•个人权利与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法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3. 教学方法•理论授课: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系统介绍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的知识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典型案例分析:通过讨论典型案例,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和分析不同法律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升法律意识。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激发学生的思考和创新能力,加深对思修和法律基础的理解。

•研究性学习:鼓励学生进行独立研究,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提出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主动性。

4. 教学重点与难点4.1 教学重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时代内涵•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基本内容4.2 教学难点•个人权利与义务、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法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5. 评价方式•平时成绩占比:30%•期末考试占比:70%6. 教学成果展示学生将通过参与思修精品教学,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信仰,培养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社会责任感。

7. 课程资源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将得到以下资源的支持:•《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课程讲稿和PPT•相关案例分析资料•网络资源和线上学习平台8. 总结思修精品教学(宁波大学)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是本科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中的一门非常重要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全面了解和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时代内涵,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法治观念,提升自身的思想道德素养和法律意识,为个人的成长和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doc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doc

民事权力制度之继承权民事权力主耍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继承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巴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1985年4月10第6届人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上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案例1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

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

但因忙没举行婚礼。

不幸李某得病身亡。

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

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2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谷子的继承入:父谷某、妹谷女、子谷孙、妻金某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谷子的遗产继承入应为: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3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可、存款4000元。

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

思修教学(宁波大学)民法2(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思修教学(宁波大学)民法2(婚姻与继承法律制度)
如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又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是推定没 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 推定长辈先死;如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 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 承人分别继承。
案例分析
张玉娟与李玉海婚后两年时,李继承了父母的 四间房及一些日用家具。1985年10月15日李 患癌症死亡。由于生前与其兄李玉山素有矛盾, 因此李玉山对弟弟的死不闻不问。当时张玉娟 有孕在身,娘家父母已故,只有唯一的妹妹张 秀娟在身边照顾。张玉娟拖着身孕,为其夫办 理了后事,因过度哀伤和劳累,引起早产,婴 儿于10 月20日出生,三天后死亡。张玉娟也 因产后患病11月7日不幸去世。秀娟含泪料理 完后事,正要收拾东西被李玉山阻止,称李家 的东西张家人不能动。问:此案遗产如何继承?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核心和根底〕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在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 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 间所取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 有约定外,均归夫妻共有。P139 夫妻之间 可以书面约定他们婚后取得的财产和婚前的个 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有抑或局部共有、 局部各自所有。
夫妻之间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对方遗
பைடு நூலகம்
〔二〕父母 子女 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 重要组成局部。
首先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 的义务,反过来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
其次父母子女互相对对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可 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要注意到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同婚 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一样的。

思修继承法

思修继承法

练习: 练习: 王老汉夫妇,膝下有三儿一女, 王老汉夫妇,膝下有三儿一女,分别 是甲、 甲娶妻戊, 是甲、乙、丙、丁。甲娶妻戊,生有一子 乙娶妻庚,生有一女辛。丙娶妻壬, 己。乙娶妻庚,生有一女辛。丙娶妻壬, 尚无子。丁至今未嫁。多年来, 尚无子。丁至今未嫁。多年来,王老汉夫 妇一直与儿子丙及其妻壬同住, 妇一直与儿子丙及其妻壬同住,但好景不 丙于2005年遭遇车祸死亡,王老汉 年遭遇车祸死亡, 长,丙于 年遭遇车祸死亡 闻讯遂卧床不起, 闻讯遂卧床不起,由王老太及儿媳壬负责 饮食起居,甲乙丁则经常探望。 饮食起居,甲乙丁则经常探望。2008年 年 王老汉去世。 初,王老汉去世。老汉生前与妻子共有存 款50万元,请问,哪些人有权继承王老汉 万元,请问, 万元 的遗产,各应继承多少? 的遗产,各应继承多少?
商标权
知识产权
专利权 著作权中与财产权有关的权利
债 权
有价证券:股权、 有价证券:股权、基金
(二)继承权: 继承权: 指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 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 继承法: (三)继承法: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四、继承权的取得、放弃和丧失 继承权的取得、
(三)丧失
指继承人因为对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 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犯有某种罪行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取 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消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根据《继承法》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杀害被继承人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遗弃被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 情节严重的 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 重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



祖孙之间、兄弟姐妹之间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 抚养、赡养关系。 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有权继承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而父母先 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 也有代位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遗产的权利。 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有互相继 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这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
结婚
概念:男女对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与 程序,确立夫妻关方完全自愿
1.必备条件 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 遗产份额的分配都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一种继承 方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的顺序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 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 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在法定继承中,如果继承人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替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在被继承人死 亡后尚未实际接受遗产之前死亡,其应当继受 的份额由他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受遗 赠人承受的情形。

(二)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和遗赠是指按公民生前所立遗嘱处分 其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其中将遗产处分给法 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的叫遗嘱继承,将遗 产处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 有的叫遗赠。 有效遗嘱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 2.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父母 子女 关系



父母子女关系又叫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 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管教和保护 的义务,反过来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责任。 其次父母子女互相对对方享有遗产继承权,可 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互相继承对方的遗产。 要注意到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同婚 生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一样的。

在诉讼离婚中,有两项特别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 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 外。 (2)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 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 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离婚后子女的抚养与财产问题
子女的抚养与教育
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解除,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 教育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哺乳期内的子女随母亲,哺 乳期后的子女由双方协商解决或由人民法院依据对子 女利益最大原则判决。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婚约和事实婚姻
婚约。婚约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也不具有法
律效力。
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属于违法的婚姻,但在一
定的时期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关系,对
其余的则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予以解除。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无效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一、婚姻法




我国的婚姻法是指规范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和。 1950年5月1日,我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 施。 1980年9月10日,五届全国人大通过新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 日起施行。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对婚 姻法作了修改、补充和完善。 婚姻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着普遍性和伦理性的 特点。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 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一)离婚的程序和条件 1.协议离婚:只要双方自愿并就财产和子 女问题有适当处理,双方即可亲自到一方户口 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人民 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人 民法院应先行调解,无效再作出准予离或不离 的判决。
一般按协议处理 财产处理 照顾女方与子女的原则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原则
二、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财产继 承关系,确定遗产权利归属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现行的为198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 2.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弱者
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
男 22周岁 女 20周岁
2.禁止条件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 结婚(如麻风病、性病、先天性痴呆等)
结婚的法定程序
1.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 有关证件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申请结婚登记。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查明是否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全部结婚条件。 3.登记。符合条件的即予以登记,并发给结 婚证。(登记机关:城市:街道办事处、区人 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农村:乡、民 族乡、镇人民政府。)
遗产的概念和范围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 产,包括:财产所有权、有价证券、无 形财产权以及履行标的为财产的债权。
遗产转移的方式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转移的上述三种方式法律效力是不 同的:协议高于遗嘱,遗嘱高于法定。 这就是说,遗嘱已处分的财产,就不能 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而协议已处分 的财产,就不能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进 行分配。
家庭关系
(一)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的核心和基础)
1、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2、在财产关系方面,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
得的财产,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均 归夫妻共有。P139 夫妻之间可以书面约定他们婚后 取得的财产和婚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还是共同所 有抑或部分共有、部分各自所有。 夫妻之间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继承对方遗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