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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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的道德化与道德的法律化——关于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协调发展的哲学思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吴汉东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方针。

这是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要战略决策。

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的相互关系,促进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互动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任何时代和社会的文明,都需要相应的行为规范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

就总体而言,文明要求社会对自身内部错综复杂的关系进行自觉的协调,以不断完善自身的组织和管理,达到各种社会关系的有序与和谐。

人类历史发展至今所创造出来的行为规范主要是法律与道德,因此,只有一手抓法制建设,一手抓道德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社会规范系统和调控手段系统,从而保证依法治国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

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生成形态并列。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

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

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

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

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

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PPT精品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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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律的共同点
法律

纪律

规 范
道德
宗教
特殊社会规范 一般社会规范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区别
内容
表现形式不同
实现方式不同
调整对象和范围 不同
道德Biblioteka 法律存在于认识和舆 论中,不成文。 比较概括、笼统。
依靠社会舆论和 教育的力量,依 靠人们的觉悟。
涉及人们的一切行 为,包括思想、言 语、行为动机
用严格的文字表 述。比较明确、 严格、具体。
法律能使正义得到伸张、正气得到弘扬,从而有利于 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
讨论二:
你觉得仅靠条例的出台能解决“啃老”现象吗?为什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 自觉做到守法、护法。
母亲中年守寡,含辛茹苦把女儿小英抚养成人。小英 成家后,母亲又拖着病体为她操持家务,照看孙子。孙子 长大后先后参加了工作,小英却把母亲当成累赘,给点生 活费让母亲单过,母亲生病也不闻不问。村里乡亲纷纷谴 责小英,在群众谴责声中小英受到了良心的拷问,从此善 待母亲。
• C.旅游方式和内容的多样性
• D.旅游目的的娱乐性—现代旅游 的特点和旅游发展的一大动力
三、旅游活动的作用
1、满足人类需求
(1)补偿性消费 (2)发展性消费 (3)娱乐、消遣 • 比较不同身分人群的主要旅游需求
如:工作人员、学生、退休人员
2、促进经济发展
• 增加外汇收入 • 回笼货币、稳定市场 • 扩大就业 • 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 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1841
1950
年份
2.现代旅游的主要特点
• A. 旅游主体的大众化
亿8
7

道法课的教学方法

道法课的教学方法

道法课的教学方法道法课是一门重要的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与法律意识。

为了有效地传授这门课程,教师需要运用适当的教学方法,以帮助学生深入理解道法的原理和应用。

本文将讨论几种有效的教学方法,以提高道法课的教学效果。

一、案例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是一种常见的教学方法,通过分析实际案例来讨论道德和法律问题。

教师可以选择一些道德和法律争议案例,让学生围绕这些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在案例研究中,学生可以通过探讨案例中的道德和法律问题,思考不同的观点和利益冲突,并提出解决方案。

这种方法可以增强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问题解决能力。

二、角色扮演法角色扮演法是一种互动性强的教学方法,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道德和法律的应用。

在道法课中,教师可以设计一些情境,让学生扮演不同的角色,模拟现实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冲突。

通过角色扮演,学生可以深入体会不同角色的利益和责任,并通过辩论和讨论来解决冲突。

这种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情景思维和合作能力。

三、互动讨论法互动讨论法是一种常用的教学方法,通过学生之间的交流和讨论来促进知识的传递和理解。

在道法课中,教师可以提出一系列问题,鼓励学生就这些问题进行思考和表达自己的看法。

通过互动讨论,学生可以分享各自的观点和经验,拓宽对道德和法律的认识。

教师可以提供适当的引导,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的多个角度,并鼓励他们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解决方案。

四、实地考察法实地考察法是一种实践性强的教学方法,通过参观法庭、警察局或相关机构等实际场所,让学生亲身感受法律和道德的应用。

在实地考察中,学生可以观察和体验法律实施的过程,了解执法机关的职责和工作方式,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交流。

通过实地考察,学生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实际运行和道德的实践应用。

综上所述,道法课的教学方法应该贴近实际,注重互动和思考,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和问题解决能力。

通过案例研究、角色扮演、互动讨论和实地考察等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可以提升道法课的教学效果,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法律是什么的规范道德是什么的规范

法律是什么的规范道德是什么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与道德的规范引言社会是由复杂的交往关系构成的,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人们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

这些规范包括法律和道德两方面。

法律是一种由国家、政府制定的强制性规范,而道德是一种由社会习俗、伦理价值观和个人良心形成的行为规范。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的定义及其关系。

法律的规范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公布并强制执行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它是国家权威的集中体现,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

法律的特点•普遍性:法律规范适用于整个国家或特定地区的所有人。

•强制性:法律具有强制力,并通过行政、司法和法律机构进行执行和制裁。

•法定性:法律是由国家、政府根据宪法和相关法律程序制定的。

•具体性:法律规定了具体的行为标准和禁止,以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的重要性法律在社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界限,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不仅能够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也能够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

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人们可以预测和规划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后果。

道德的规范道德的定义道德是指社会习俗、伦理价值观和个人良心所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

它是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和文化熏陶下形成的一套认知规则和行为准则。

道德的特点•自愿性:道德准则并非强制性的,它依赖于个人的自愿遵守。

•主观性:道德标准因文化、个人习惯和信仰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抽象性:道德规范通常是一般性的原则,具有很高的抽象程度。

道德的重要性道德规范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基石,它不仅指导了人们的行为,还反映了社会共同价值观和伦理原则。

在社会交往中,人们根据道德准则判断和评价他人的行为,而道德规范也为人们提供了准则和目标,使得社会更加和谐与稳定。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是一种规范,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联系和交织。

然而,法律和道德之间也存在着一些根本性的区别。

区别一:规范制定机构不同法律是由国家或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而道德则是由社会习俗、伦理价值观和个人良心形成的,具有主观性和自愿性。

《道德与法治》新课标心得体会

《道德与法治》新课标心得体会

《道德与法治》新课标心得体会《道德与法治》新课标心得体会1道德是衡量行为准则的标准,而法治那么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根本框架。

道德与法治之间相互关联,可以说道德就是心中的法律,而法律就是成文的道德。

道德不是生来就有的,需要后天的教育与学习。

法律也不是一开始就全部知晓的,需要师长的告知。

师者,传道受业解惑。

对于小学生而言,单纯的文化课本是远远不够的。

孩童时代是思想最单纯的时候,也是最容易被影响的时候。

就好似一张白纸,沾了墨水便是黑的。

所以,他们需要在道德路上的引路人。

因此作为师者,首先应当以身作则,爱岗敬业,尊重学生,在点滴小事当中为学生做好典范。

既要言教,更应身教。

所以,教师应当将道德与法治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将道德与法治相结合,以学生的学习生活为根底,进行更高层次的升华。

也就是所说的由浅及深,由表及里。

还有在教育的过程中,应加强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在讲授知识的同时,通过一些小活动加强学生对于道德与法治的认知。

道德与法治的教育不是将一张张知识点发给学生后死记硬背,更不是一张答卷进行选择、填空、判断题的检测。

我们应当注重学生对于道德的理解。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应当只是记忆,而是应该贯穿在学生的日常生活之中。

因此对于学生的道德与法治教育首先要将课堂生动化,有趣的事情才会更加吸引学生的注意,此外抓住孩子希望被夸赞表扬的心理,进行课堂学习过后的小活动,加强学生学习过后对知识的强化。

此外道德与法治不同于文化课程,比方遵守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过马路走人行线,单纯的记忆没有多少价值,真正贯彻到自己的生活当中,作为自己的日常行为准则才是重中之重。

因此,教学之后关注学习的效益,以及学生的收获也是格外重要的。

所以说道德与法治的教育需要打破常规的文化课程教育方式,注重创新,把理论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

不断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进一步影响到学生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人生道德路上的真正的引导者。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PP12.24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PP12.24

强悍的老先生要求我让座,我坚决不让。请
19 问,我是一个不道德的人吗? *
二、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3、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是一种意识形态、观念
的东西。显得比较笼统。
法律表现为国家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或国家认可的习惯; 法律是明确、肯定、逻辑严密 的规范体系。
相爱的人,在道德的层面,
就是忠贞不渝,互相关心。在法
认为道德来自于神灵的启示 和超自然力量的规定
1
*
一、道德与法律的起源与本质 1、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天赋伦
第一,道德是先天存在的良心。
孟子认为人天生就有四种“善端”——
“恻隐之心”、“羞恶之心”、“辞让之 心”、“是非之心”;“仁义礼智,非
道德起源于人类的天性和 自然本性,即人先天就有 道德意识。
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 第二,道德是人的理性本身的善良意志。
一、道德与法律的起源与本质
1、道德的起源与本质
马克思主义 生产实践是道德产生所需要的主客观统一的社会条件
道德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即社会关系的产物,是 人类在长期的物质生活和社会实践中产生和逐步形 成的。
9
*
问题?
• 住在皇宫了人和住在茅草屋里的人的 想法是不一样的。——费尔巴哈
• “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 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 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往的经 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 念。”——恩格斯
德起源于群居性动物的社会性本能。道 德不是人所独有的,一切群居性动物都 有道德感。 克鲁泡特金,道德起源于动物的互助本 能,“互助是我们道德观念的真正基
延续,道德起源于动物
的“合群性”本能。
础”。——《互助论》
4
猴子实验

哲学思想知识: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的社会约束

哲学思想知识: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的社会约束

哲学思想知识:道德与法律——哲学思考的社会约束道德与法律是哲学思考中两个重要的社会约束。

他们在许多方面都存在相似之处,但彼此却又有不同的地方。

本文将会分别探究这两个概念的内涵、联系以及区别。

首先,我们来谈谈道德。

道德是社会人类行为基本规范的总和。

这些规范是由社会自身因素、个人和群体意识、文化传统、知识水平等因素组成的,其核心价值是人类的自由、平等、公正、和尊严。

道德作为一种无形的力量,在社会生活中被广泛地应用和认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道德规范限制了我们的个性和欲望,使我们更加成熟和理智。

让我们了解什么是对错和善恶。

没有道德的社会将会是一个没有准则和信仰的世界,人们将会变成野蛮和自私的动物。

其次,我们来谈谈法律。

法律是国家政府制定的纲领性规范。

其制定的初衷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权力平衡。

法律具有较强的强制力,可以通过法律机构对不遵守法律的人们进行处罚。

不同于道德,法律是一种正式的规范,依据是国家或其他公共机构颁布的文件和文件所规定的规矩,而非个人或文化中的价值观念。

法律是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

尽管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约束的体现,谁能否认他们之间的不同呢?其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道德观念(这与文化传统、个人价值观等因素有关),而法律则是命令式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循它,否则就会遭受后果。

另外,法律是由政府部门制定的,有明确的时效性和地理属性,而道德则不会受到这些限制。

道德是由文化和人类意识的发展所带来的,它们是存在于思想和人类文化中的一种模式,是一种宽泛的思考方式。

但是,尽管有这样的区别,道德和法律之间也存在着联系。

道德与法律都旨在防止人类的自私和追求无限制的权力。

他们都是针对那些滥用自己权力,不尊重他人权利和在社会中做坏事的人们而制定的。

因此,道德和法律都帮助建立了一个社会秩序,让社会安定有序。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道德观念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容性。

例如,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守财奴罪是非法的,因为这种行为涉嫌侵犯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平。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第一单元知识点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第一单元知识点

一、法:
1、法是一种规则,它在社会里起到调节个人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作用。

2、法是指定定义和解释每一个人所处社会环境的规则。

3、法律可以分为民法、刑法等,分为习惯法、普通法、行政法等,
分为国家法律、地方法律等。

二、道德:
1、道德是社会互动中最重要的规范之一,是一般普遍遵守的公共规
范和基本准则。

2、道德是指人们共同接受的道德规范,它包括行为准则、伦理原则
和行为道德。

3、道德体现了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应该遵守的一般准则,它可以指导
人们的行为,增强公民的道德责任感。

三、法律与道德:
1、法律和道德都是社会生活中重要的行为规范,但二者有各自的不
同之处。

2、法律注重客观实践,强制执行,是外在性的行为规范;而道德是
一种内在的行为规范,它不仅与法律相协调,还受到道德情感的影响。

3、法律是有效的社会生活规范,而道德是坚实的道德基础,两者缺
一不可。

四、公民道德:
1、公民道德是指社会成员应该尊重的国家法律和诚实守信的义务。

2、公民道德是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应当具备的保持秩序和社会公正
的行为准则。

3、公民道德有许多形式,包括爱国主义、忠诚、尊重、诚实、守信、友好、依法行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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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法——法律与道德的互动
现代性社会的两大规范体系-法律和道德在不时的冲突和亲合。

这种矛盾着的社会现象所产生的巨大后果是进一步加深了人们的迷惑以至于无法消除迷惑。

即使是诸多的学者无论是前时的还是当下的,在诸如社会学、法学、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以及经济学等上诠释着这一普遍而深奥的问题,并建立起各自的理论体系。

虽有所共识,但仍旧无法达成和谐的一致。

依然站在各自的领域内无休止的“争吵”着,谁也无法统合人们的认识。

人类思维方式的不合一致及矛盾本身具有多角度思考的特性,决定着争论是必然的。

这也昭示着法律和道德这一永久以来的矛盾体将是人类探讨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的永恒主题。

一、;法律的原初状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一般准则,并非是人类产生时所带来的“自由圣经”。

它的产生由其自身的社会轨迹。

按马克思的观点,法是阶级的产物,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是在人类社会发展到阶级社会时所产生的一种调整人类关系的手段。

阶级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本身就是人类历史特定阶段的产物。

在原始社会中,生活在一种低下且和谐状态中的人类,对于现代意义上的法律需求是不存在的。

所以并没有适合它的空间。

因此,我们不得不设问:在那时是什么使人类社会保持一种和谐的状态,即使它很低下?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由
“谁”在支配,它又是如何支配的?而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那种原始的和谐的社会体系怎么会崩溃,即使它在慢慢地脱离低下?这时的利益关系又是由“谁”来统协的,并是如何统协的?
当古猿进化成原始人,古猿群成为原始人社会,并且各自为生存而“奋斗”时,他们就深深地烙印着利益分层(利益分层是这样一种体系结构:利益具有不同性,不同的利益具有主次,高低,大小之分。

因此,按照一定利益标准可形成一个阶梯状的结构,在这个结构中,人类的利益趋向总是从高到低,从主至次,从大由小的。

也就是说人类在选择利益时是经过理性思考的功利选择。

)每个人、每个群体都存在着各自的不同利益,即使尚未呈现出明显的外部特征,利益差别依然是实在。

由于原始人自身固有的缺陷和自然条件地恶劣,造成生产力极端的低下,以至于个人无法独自生存。

因此他们在本能运动的驱使下认识到“由于社会合作有可能使所有的人比任何孤军奋斗的人过上更好的生活”;所以,不同的人就不得不谋求联合,走共同生存地道路。

并最终在最原始、最本能的生存目标支配下合成一体。

虽然人类为着同一的最高利益而暂时地基本一致,但是利益的不同性永远存在,也就意味着利益分层仍旧发生着作用。

即使在被最根本且最高利益所掩盖和压制的它,依旧是不安分的。

所以,同样会产生矛盾,发生冲突。

产生的问题需要解决,而不是任由它自然的随意放肆。

因此,就需要一些普遍的被原始人共同接受的原则加以调整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

产生于原始条件下,并根基于当时最高利益下的原始的朴素
道德观念,在这种现实的特定历史条件下负起了沉重而光荣的使命,充当着利益协调者的角色。

诚如恩格斯所言“一切问题都有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

”;这种朴素的道德观念一直在“努力而勤奋的”工作着。

在整个原始社会期间人类是靠这种自身的“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维系着一种自然和谐的社会状态,使其不断地进化发展。

即使战争这一极端的纠纷争执方式的实际运用也是道德观念支配下发生的。

原始的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套基本一致的利益分配方式,同时又规定了对社会合作所产生之利益负担恰当的分配原则。

虽然普遍而原始的道德观念由社会需求产生并以其自身的规律运作,但这主要不靠外在的物理性强制才被当时的社会中的人所遵循。

而是人类对道德的认同,一种内在的信念,对美好生活的普遍追求。

“伦理体系得以建立,乃是源于有组织的群体希望创造社会生活的起码条件的强烈愿望。

”;而“共同的伦理准则有利于增强社会的聚合力,增强社会的稳定性。

”;一个稳定且团结的人类社会显然是有利于人的生存发展,故而拥有正义、勇敢、刚毅、善良秉性的个人有十分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人也是按照这种基本的体制实施行为,因而也愿意让自己容入整个社会。

保持着一种平和的心态生活于和谐的道德社会,也使利益的道德协调趋向于一致,不至于过分的动荡。

在普遍道德观念约束下的人类行为,并非完美无缺,更非意味着
行为总沿着道德原则设计的方向实施。

因为利益分层是永远存在的,并且可以不时地变换结构。

所以在偶然地极不稳定的情况下,有可能并且事实是:人的自我约束是如此薄弱,以至于也会破坏道德原则。

那种“在低级野蛮社会中,人类的较高的属性便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

个人的尊严、语言的流利、宗教的感情、以及正直、刚毅和勇敢已开始成为其性格的共同特点。

”;的相反面也不时地出现。

这种不确定而且不稳定的内在心理促使道德原则去寻找一些外在的非物理性力量加以补救,并且成为它的一部分。

氏族领袖的威信,普遍的社会压力,对死亡的恐惧等都在这方面发挥着他们的作用。

由此可见,道德手段并非完美无缺,其本身的固有缺陷也显而易见,因此,外在的补救是不容置疑的。

但我们也不可否认的是:在原始社会中,它确实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则体系,整个原始社会和谐的秩序是建立在这样一种规则体系之上的。

因此,称它为“原始法”是毫不过分的。

然而秩序的荣耀并非是永恒的。

人类自身的和社会的进化使我们更多、更好的认识自己和自然以及社会,并逐步地改变自我并“驾驭”起它们。

因此,生产力的发展在所难免,自然环境也得到了改善。

人类生存受到威胁的程度在渐渐地降低,利益分层体系的结构在发生着变化。

生存作为最高利益的地位被人类追求以生存为基础的个人美好生活所取代。

因此,原本统一于原始道德观念下的联合体也在逐步的分化。

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的洗礼,个体作为独立的生产者最终形成,从而加速利益分层结构的再变化,导致原始道德规范体系的最终瓦解。

因为它无法抵抗住在剩余物质增长并被氏族贵族占有进而私有化情况下所孳生的物欲、情欲、贪欲等私欲的攻击。

在此我们不得不佩服马克思先生深邃的洞察力:私有财产给予人类心灵以巨大影响,并引起了人们性格的新特点的出现;它在英雄的野蛮人中已成为强有力的嗜欲了。

确实,被恩格斯称为“最神圣的氏族法规”的道德规范体系在那些新生的人类性格特点面前是那么的弱不禁风,以致于一吹即到。

这种在同一形式下的非实质一致的社会意识冲突被最终决定性的激化了,从而导致了冲突双方的公然的激烈的对抗,以致于原有社会制度的彻底崩溃。

无怪乎恩格斯先生论道:一种离开古代氏族社会的纯朴道德高峰的堕落的势力所打破的最卑下的利益、庸俗的贪欲、粗暴的情欲、卑下的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最卑鄙的手段-偷窃、暴力、欺诈、背信-毁坏了古老的没有阶级的氏族制度,把它引向崩溃。

当然,某种制度的隐退并不意味着制度的死亡,某种调整手段的弱化也非调整的失败。

相反,历史的规律是,将出现更有利、更符合新社会的制度或调整手段保证社会的延续和发展。

而这种或这些新的制度应该是承继了旧制度的某些合理特点,并创造性的带有新特征的,从而能够建构起新的社会结构体系。

在利益向着多元化发展时,利益分层的内容在不断的充实并且结构在反复的调整,因此,众多的道德观念也在这种情况下分化出来,
产生了同一规范体系下的矛盾-道德冲突。

但是它们却无力以约束自身来调整其自身的矛盾。

因为道德的自我约束力并不足以把已产生的人类私欲抑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相反,这种不合时宜的手段因其固有的缺陷而放纵了人类的私欲。

在“纯朴的道德高峰”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那些已融入道德的外部非物理性强制方式,由于过多的依赖于道德原则,也逐渐失效。

因此,在此起彼伏的道德冲突下,为了存续一个相对稳定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发展的社会,势必需要一种新的能够克服道德固有缺陷的有效制度。

历史选择了法律,法律在这一契机下最终伴随着私有而来,并进入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着它巨大的优越性和顽强的战斗力。

“只有在共同利益分化为众多的个体利益并导致普遍的利益冲突,仅靠道德、传统和舆论不足以有效维持社会存在与发展所必需基本秩序时,法律的产生才成为必需和可能。

”;进而法律成了道德冲突的协调者,是社会在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的产物,并且维护着它产生后的社会秩序。

当这个社会的自我运行或调控陷入到极端地不可解决地道德“陷阱”中,并不断地分裂出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和道德冲突,同时又不能有效地摆脱这些冲突时,为了这些冲突不至于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我和整个社会毁灭,更为了这个社会在由表及里的层次上保持相对的和谐状态,就设置了一种表面上临驾于社会,实质融于社会的强大力量,这就是法律。

它最基本的作用是缓和冲突并把冲突保持在秩序允许的范围内。

可见,法律是以多元化道德冲突的协调者出现的,它在道德冲突发展到极端情况下,不得已而担负起这一沉重的历史使命的。

因为凭借“良知”这样内在的道德自觉并不能把“私”控制在不危害他人利益的范围内,即使“施诸‘日常人生’者,应当是公共道德”;,但事实是必须借助外在的拥有强制力的规矩,它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称之为法律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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