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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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很多⼈不了解共同海损分摊,其实就是共同海损分摊的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地。

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各⾃的分摊价值⽐例分摊。

那么,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的基本原理是多少呢?针对这个问题,相信⼤多数⼈是不了解的并且⽐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来,店铺⼩编为⼤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来详细了解⼀下内容吧,同时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的基本原理共同海损,是指在同⼀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付的特殊费⽤。

共同海损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处于同⼀海上航程,⾯临共同的、真实存在的危险;⼆是所采取的措施是为了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且是有意义的、合理的;三是所造成的牺牲和⽀付的费⽤是特殊的;四是所采取的措施取得了⼀定的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保全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的。

共同海损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中,并不考虑危险的来源,⽆论是⾃然的还是⼈为的,只要危险客观存在且威胁到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安全,便满⾜了第⼀个要件。

在由于当事⼈的过失产⽣危险的情况下,也不需要考虑过失的性质,⽆论当事⼈对过失能否免责,均可以构成共同海损。

体现的保险原理是保险的互助性!【相关知识】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按照各⽅的⽐例合理分摊。

⼀、船舶因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时的完好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的损失⾦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时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额计算;⼆、货物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额和承运⼈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的港已出售的,按照出售净得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额计算(旅客的⾏李、私⼈物品不计算分摊共同海损);三、运费共同海损的分摊,按照承运⼈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时有权收回的运费,减去为取得该项运费⽽在共同海损事故发⽣后,为完成本次航程所⽀付的营运费⽤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额计算。

国内沿海运输中共同海损分摊权利的认定

国内沿海运输中共同海损分摊权利的认定
“ 金泰 7 ”轮于 2月 2 6日由上海海 上搜救 中心指 派龙祥 公
在国内沿 海货物运输 中 ,承运人对共 同海损事故及其造成的 司的 “ 东港拖 3 0 0 1 ”轮和 “ 海修 】 2 l ”轮陌艘港拖实施拖带 , 损失 不能 免责 的,对承运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清求不 并 由龙祥公 司的 “ 东港拖 4 0 0 1 ” 轮协助傍拖 . . 2月 2 7日.“ 金
人 为 盛兴 公 司 .
三原告诉 称 ,上述救助等款项系 由凯润公司为确保 “ 金 泰7 ”轮人员 、货物 、船舶 安全支付 ,是共同海损 ,原告有 权要求两被告按货物的价值比例分摊共同海损 。故请求 法院
2月 2 1日 1 9 : 5 0 ,船舶航行至黄海 海域 时 ,船舵失效 ,
l 3 3 5 2 . 8 2元。修理 时 .发现 被告 :本溪 钢铁 ( 集团 ) 国 贸腾达有 限公 司 ( 以下简 新船 厂修理 ,产生修理费用 ll
称腾达 公一 】 )
“ 金泰 ”轮船舶舵叶整体脱落。 中国 国 际 贸 易促 进 委 员 会海 损 理 算 处接 受 原 告 方 委 托 进行 共 同海 损理 算 ,确 认 货 方 分摊 的 共 同海 损 金 额 为
承运人是否免责需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确定即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具体而言只有当共同危险是由于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免责的原因所致时承运人才有权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有效完成涉案共同海损发生原因的举证责任无法证明造成涉案事故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潜在缺陷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等因素造成故对承运人要求货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如何的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如何的

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如何的在同一海上航程中,为了大家共同的安全,会合理的采取一定的措施,那么采取措施所造成一些牺牲和费用,则由大家共同支付。

共同海损分摊作为一种共同海损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的分摊原则是怎样的呢?今天,我就来为大家详细的说一说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

一、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

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

二、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共同海损分摊是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指的是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

共同海损分摊的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

其基本原则是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三、共同海损分摊的价值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收益的财产价值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

主要包括船舶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

下面就简单的介绍一下这三种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分摊价值。

船舶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船舶价值。

该分摊价值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第二种计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终止地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2、货物分摊价值。

货物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的价值。

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

3、运费分摊价值。

运费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运费数额。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共同海损案例分析

1.合理。

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共同危险。

首先是存在着危险,其次是危险须对船舶及货物的共同危险。

②船长的故意处分。

即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且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人为的,故意的。

③特殊牺牲或特殊费用。

如果是通常情形下产生的损害,不构成共同海损。

④船舶或载货的保存。

共同海损负担,是按被保存利益为比例计算的,如果船、货不存,不构成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理算的步骤共同海损发生后,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合理牺牲和费用应由各受益方进行分摊。

通常情况下,先由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对共同海损能否成立予以认定,如果成立,则按照理算规则,确定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和核算各受益方的分摊金额,该工作称为共同海损理算。

1)共同海损的宣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到达的第一个港口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共同海损。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96条的规定,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任,证明其损失应当列人共同海损。

2)共同海损的担保在宣布共同海损后,船长或船东会与受益方签订共同海损协议。

为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的顺利进行,经船长或船东的请求,受益方还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即作出承担分摊责任的保证。

在有海损理算人协助处理案件的情况下,理算人会详细地向受益方解释担保有关的问题及应提供的文件。

提供担保的方式为:共同海损保证金或担保函对于担保的金额,通常的要求为“合理的担保”,合理的程度应根据每个案件的情况而定,但当存在下面的情况时它可以被认为是不合理的:a、船东要求比分摊大的保证金数目;b、船东要求将保证金汇给船东或其代表;c、分摊的计算是由船东委托的人决定,而不是求助于有关的法律人员。

实务中,当收货人为了尽快提货而支付了共同海损保证金后,可以向其保险人申请索赔,保险人针对货物保险的情况(部分或全部)会将相应的保险金支付给他们。

同时,收货人将共同海损保证金收据转让给保险人并签署相应的权利转让文件。

当然,保证金的权利转让是依照货物保险人退还给收货人的数目而定的。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什么?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什么?

共同海损担保函是什么?共同海损担保函亦称共同海损分摊担保函。

指保险人向船方出具的一种信用担保,保证负责保险货物应该分摊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的一种证明文件。

立身于这个经济繁荣的时代,商人们每日来回奔波,为生意费心尽力,想必对合同与文件的签署已经感到不再陌生。

货物运输作为重要的一个环节,以何种渠道达到该实效的问题往往不容忽视。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相关知识,今天则为大家谈谈在航海运输中▲共同海损担保函是什么的问题。

▲一、具体含义共同海损担保函是货方向船方提供经货物保险人签署的、保证分摊共同海损的书面文件。

▲二、具体分类海损担保函又分两种:一种是限额担保函,即保险人以对货方应当赔付的金额为限而出具的书面保证。

另一种是无限额担保函(Unlimited General Average Guarantee),即货物保险人出具的不论货物保险金额大小,都对该项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予以全额赔付的书面保证。

船方在收取共同海损担保函时,总希望收取货物保险人所出具的无限额担保函。

而作为货物保险人,如果出具了这种担保函,就有责任支付货物的全部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因此,在货物分摊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下,货物保险人往往要求货物所有人向其提供反担保,以便在赔付全部共同海损分摊后,向被保险人追回货物保险不足部分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三、担保原因出现共同海损之后,船长或船东应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之后抵达的第一个港口的合理时间内宣布为共同海损,并通知货主及船舶保险人;实践中,货方投保的,还应通知保险人。

但是,实践中,船东为了确保货方在日后能及时分摊共同海损的损失,船长或船东代理人一般会尽力取得货方的共同海损担保,货方如拒绝提供担保,船东对货物有留置权。

担保形式可以是保函,也可以是现金,如属现金担保,该担保金应以船货双方代表的共同名义,存入船货双方认可的银行特别帐户(依《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则22)。

当然,货方提供担保,在法律上并不构成对共同海损的认同,货方事后仍可以对共同海损提出异议。

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

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

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当共同海损系由他人不可免责或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所引起时,权利人有权在分摊共同海损费用之后进行追偿,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共同海损追偿的法律要件主要是:共同海损构成且已分摊;追偿权利人已经支付分摊费用;行为人对海损的发生负有不可免责的责任;行为人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

〖案情〗原告: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被告: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sea diamond”轮载有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安保险)承保的货物由喀麦隆驶往中国蛇口港。

2000年4月26日,该轮与统一和平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一海运)所属“orient honesty”轮在中国长江口发生碰撞并受损。

4月30日,“sea diamond”轮卸下船上所有货物进厂修理。

经该轮船东宣布共同海损,香港德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理公司)进行了共同海损理算,太平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为此向德理公司出具了共同海损担保。

经理算,货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为70,144.15美元。

民安保险通过德理公司向“sea diamond”轮船东支付了上述分摊金额。

指示收货人中盛实业有限公司向民安保险出具了收据,并将追偿权转让给民安保险。

太平保险亦将其权利及义务转让给民安保险。

另案中,法院判决统一海运在此次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应承担60%的责任。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共同海损分摊费用追偿纠纷。

“sea diamond”轮发生碰撞事故以后,左舷船壳板严重受损,船和货物处于危险之中,该轮就近驶入上海港卸下全部货物进行修理,是为了船货共同安全及完成预定航程所必须。

所以,该轮在上海港产生的费用符合共同海损条件。

虽然共同海损调整的是本船船东与货主之间的分摊与追偿的关系,但海损系因船舶碰撞引起,被分摊方民安保险基于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有权向第三方追偿,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亦属于船舶碰撞中货物损失的范围。

统一海运应赔偿民安保险因船舶碰撞而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损失,但以其所承担的碰撞责任比例为限。

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

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

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在海上运输期间,货物或船舶遭受损失或损坏时,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将损失分摊给相关参与方的一种方式。

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通常涉及合同条款、运输保险、海运规则以及相关国际公约等因素。

下面将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进行详细的讨论。

1.合同条款:海上运输期间,各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都通过合同来约定。

合同中通常规定了共同海损分摊的方式和比例。

合同条款应详细说明损失如何计算、分摊的方法和比例等。

2.运输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所有者为了保护自己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一般情况下,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损坏,保险公司将对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理赔。

运输保险的索赔金额通常是共同海损分摊的基础。

3. 海运规则和国际公约: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海运规则有国际商会(ICC)出版的国际商会海上运输条规(Incoterms)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CIF、FOB等)。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IMO)还发布了一系列的公约和规则,如《海上财产遗失公约》以及《货物海上责任公约》等。

这些规则和公约对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提供了指导和参考。

在计算共同海损分摊时,通常需要进行以下步骤:1.确定损失金额:首先需要确定货物或船舶的实际损失金额。

如果有运输保险,则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以获得理赔金额。

如果没有运输保险,则需要根据损失物品的实际价值和损失程度来确定损失金额。

2.确定分摊比例:根据合同条款和相关规则,确定各方的共同海损分摊比例。

这通常根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货物价值等因素来确定。

3.计算分摊金额:根据上述损失金额和分摊比例,计算各方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分摊金额等于损失金额乘以各方的分摊比例。

4.分摊金额的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分摊金额的比例,各方需要支付相应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这通常要通过集装箱运输公司或保险公司进行协调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共同海损分摊的计算通常需要根据各种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协商。

共同海损讲解

共同海损讲解

二、共同海损费用
(一)共同海损费用的概念 共同海损费用是指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支付的额外费用。 (二)共同海损费用的种类 救助费用 船舶在避难港口发生的费用 代替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的利息和垫付手续费 其他杂项费用
三共同海损理算
一、共同海损理算概述
(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由被委托的理算人根据共同海损的事实依法进行调查、审核,计算、确定分摊金额和编制理算书的行为。 (二)共同海损理算人 (三)共同海损理算程序 (四)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世界上适用最为广泛的理算规则是《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此外,各海运国家也大都制定有自己的理算规则,如我国的《北京理算规则》。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必须经过宣告并得到有关方确认,方可按共同海损处理。经利害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一共同海损概述
一、共同海损的概念和特征
海损是指船舶、货物等遭遇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海损包括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共同海损 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了使船舶、货物免遭共同危险,有意地采取合理措施而引起的特殊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应由各受益方共同分摊损失的一种法律制度。 所谓自然灾害系指自然力造成的灾害,即我们通常讲的不可抗力或天灾给船舶、货物所造成的损坏,如恶劣气候、地震、海啸、流冰、雷电等。 意外事故系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突然的、外来的、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搁浅、触礁、碰撞、机器失灵和火灾等。 特殊情况既不是自然灾害,又不是意外事故,但它的出现又足以威胁船舶和货物的共同安全。如船舶在逆风中航行、燃料消耗完毕,若不及时补救,船舶将无法继续航行。
2.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须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的,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 3. 到付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运费损失的金额,减除为取得这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货物牺牲而无须支付的营运费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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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已经提 到 , 同海 损制度 作 为海 商法 中一项 共 利益便难 以得到 保证 , 因此 以上 的担保 ‘ 式只是 符合 特 有 的制 度 , 其设置 的 目的在 于保护 因共 同海损行 为

般情况 下 的需 求 。 但是共 同海损 制度作 为海 商法 中 而遭受损 害 的船 货各 方 , 而不仅仅 是为 了保护船方 的 项特有 的制度 , 其设 置 的 目的在 于保护 因共 同海 损 利 益 。从 这一角 度看 , 同《 我 海商 法 》 的规 定显然不 足
的明确规 定 。 权, 也可 以不行 使该项 权利 。 从船 方角度考 虑 , 这样 的
啦稿日期: 060— 20 31 5 侉画日期:20- - 06 32 0 5 作者筒介: 张昌桃 (92 ) 男, 18 , 硕士研 究生。 研究方向为海商法。
通过 以上 的 阐述 不难看 m : 几种共 同海 损担 保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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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为而遭受损: 占的船货 各方而不仅仅是 为 了保 护船方 以保 护 因共 同海 损行 为而遭 受损 害的船货各方 利益 。 的利益 。因共 同海损 行 为而遭受损 失的 货方也有 共 同 这主要表现在我 国《 海商法》 8 条规定 中使用的是 第 7 海 损分摊 请求权 ,那 么 , 项 请求 权的担保 如何 处理 “ 该 可以”一词 , 不是 “ 当”, 以这是一 个任意性 规 而 应 所 呢?遗憾 的是 , 目前我 国《 海商法 》 中对此 还没有 相应 定 , 而非强制性规定。 这样 , 船方既可以行使货物留置
求权 。
( ) 同海损 分摊债 务人 2共
限额 担保 函, 即货 物保 险人 出具 的不论货 物保 险金额
大小 , 都对 该项货 物的共 同海损 分摊金额 予以全额赔
共 同海损分摊债 务人指负有分摊他方共 同海损损 付 的书面保证 。 失 义务 的一方 , 即共 同海损 行为的受益方 , 其义务表现 () 3 签署海损 协议 书( e e l vrg B n ) G n r A eae o d a 为共 同海损 分摊债 务 , 亦称共 同海损分 摊责任 。
第g 5 o ̄月 水 邑 管哩 z ,第期z - o5 6
方式均是 为 了保 护船方 的 分摊债权 。 同海损 往往是 船 方不 行使其货 物 留置权 时 , 共 享有 共 同诲 损分摊债 权
在卸货港宣布的, 如果不采取一定的保证措施 , 待船方 的货方 对此是无 能为 力 的。
将货 物放行 以后 , 一旦货 方拒绝分摊共 同海损 , 船方的
分类 。
不分离协 议是指在 发生共 同海损后 , 由船货 双方
发生变化 的书面协议 。
( ) 使 货 物 留 置权 ( i nC ro 5 行 Le o a ) n g
和有 共 同海损 分摊 责任 的货方 , 而对船方则不 作如此 共 同签署的关于共 同海 损分摊 的义务不 因货 物转运而
权 的担保 问题 , 着重从 货物 留置权 及船舶优 先权 两个 保 。 此 为共 同海损担保 的法律依 据 。 目前 , 同海损 ” 共
方面剖析 我 国《 海商法 》 在这一 问题上 的缺 陷, 即偏 重 担保 有如下 几种形式 ” : 保护船 方利益 、 忽视 有共 同海损 分摊请 求权 的货 方利 () 1 由货 方提供 海损保 证金( ah eeaA eae C s nrl vrg G
海 损协议 书是 由船 货双方签署 的 、 保证 分摊共 同 需要 指出 的是 , 船方 和货方均 既可能是共 同海损 海损 的书 面文件 。
( 签 署 不 分 离协 议 ( o -e a t n gemet 4 J N nSp r i re nJ ao A
分摊债权人, 又可能是共同海损分摊债务人。为便于 讨论, 在此将货方分为有共同海损分摊请求权的货方
( ) 同海损 分摊债权人 1共
该 担 保 函是 货方 向船方 提 供经 货 物保 险人 签署
共 同海损分摊 债权人指遭受 共 同海损损失 并享有 的 、 证分摊共 同海损 的书面文 件 。海损 担保 函又可 种是 限额担保 函 , 一 即货物保险人 以对货方 权利 表现为共 同海损 分摊债权 , 亦称共 同海损分 摊请 应 当赔 付 的金额 为 限而 出具的 书面保 证 。 另一种是无
益 。 出相 应 立 法 建 议 。 提
De o i) ps t
【 关键词 】 海商法; 共同海损 ; 货物 留置权; 船舶
优先权 ; 立法 建议
即由货方在提货之前 , 向船方提供分摊共同海损
的现金担保 。
( ) 货 物 保 险 人提 供 海 损 担 保 函( te f 2 由 Letr o Geea A eae u rne ) n rl vrg a te G a
这是指 当货 方拒绝参加共 同海损分摊且拒绝提供
共 同海损分摊债权担保 , 共 同海损担保 , 为 担保时 , 简称 是 船方可 以在合理 的限度 内留置其货物 , 并可以
了确保共同海损分摊 、 经有关方请求而由受益方作 出 申请拍 卖货物或 以其他方 式 出卖 货物 , 以所 得货款抵 的保证行为。从理论上讲 , 提供担保的既可能是船方 偿其 应得到 的共 同海损分摊 金额 。 也可能是货方。我国《 海商法》 22 第 0 条第 1 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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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 邑 管理 第8 5 0 ̄ 月 2 卷第 期2 5 0 6


同海损分摊债权的担保
张 昌 j色 I j
( 上海海事 大学 交通运输 学院。上 海 20 3 0 15)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 ,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 【 要 】 分析我国 海商法》 摘 《 中共同海损分摊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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