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广东省二类疫苗管理制度.doc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疫苗接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卫疾[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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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疫苗接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广州市疫苗接种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卫疾〔2006〕22号)各区(县级市)卫生局,市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规范我市预防接种工作,加强对各类疫苗接种单位的管理,结合广州市的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结合辖内免疫规划接种、第二类疫苗接种、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等工作的需要,指定不同类别的接种单位,明确其责任区域。
二、接种单位分为免疫规划接种门诊、新生儿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和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
三、接种单位的工作范围及其职责(一)免疫规划接种门诊。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居住在其责任区域内需要接种第一类疫苗的受种者接种,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按照知情、自愿原则在相应责任区内对第二类疫苗免疫对象提供免疫服务。
(二)新生儿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接种单位。
按照国家免疫规划,对在本医院出生的新生儿接种卡介苗、首针乙肝疫苗,并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及时接种率。
(三)第二类疫苗接种单位。
按照知情、自愿原则在相应的服务范围内对第二类疫苗免疫对象提供免疫服务。
(四)免疫规划接种门诊临时接种点。
按照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指令,为保障免疫规划实施,为消除或控制疫苗相应传染病发生或暴发,提供免疫预防接种服务;对责任区域内远离接种门诊、或免疫对象集中的地点或需防制疫情的地点设立临时接种点,开展计划免疫、强化免疫、应急接种和群体接种。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管理制度
1、制订、上报疫苗计划。
接种单位应根据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和辖区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并报告县级疾控机构。
2、接收疫苗要索取证明文件。
在接收疫苗时,应索取由药品检定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接收进口疫苗时,还应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3、接收疫苗要索要运输温度记录。
在接收疫苗时,应当索要疫苗配送方本次运输过程的温度监测记录。
4、要做好疫苗出入库记录。
疫苗要实行专人管理,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以上记录应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要经常核对疫苗出入库情况,日清月结,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应通过客户端生物制品管理系统进行疫苗出入库记录。
5、疫苗的储存与运输。
应根据免疫程序、年度工作计划、预防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以及应急接种需要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疫苗和稀释液储存和运输温度符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说明书等相关要求。
6、疫苗的报废。
需报废疫苗统一回收至县级以上疾控机构,在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下销毁,并保留记录不少于5年。
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

xx县xx镇卫生院疫苗领取、登记、验收、存贮、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实施《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确保我镇免疫规划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开展,结合卫生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根据《条例》的规定,疫苗管理分为两类。
第一类疫苗是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各级供应下发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二类疫苗的收费应执行当地省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
第二条设立专(兼)职人员负责疫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领发手续和帐目,做好疫苗的储存、领发和结算等工作。
第三条疫苗管理人员及接种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疫苗知识、性质、保存运输和使用注意事项,掌握禁忌症。
疫苗预防接种人员应掌握各种疫苗的免疫程序、使用指导原则和工作方案。
第四条接种人员在实施接种时,应严格查验疫苗的品种、批号、效期和外观等,严防错种。
从冰箱内取出的疫苗应立即接种。
如不能立即使用应放置在冷藏容器内,疫苗开启后活疫苗应在半个小时用完,死疫苗应在一个小时内用完,否则废弃。
各次接种剩余的疫苗应做好标记,放回冰箱,下次先用。
冰箱内除疫苗外不得存放其它药品和杂物,不得有过期失效的疫苗。
第五条疫苗计划的制定要遵循“保证需要,适当储备,避免浪费”的基本原则。
卫生院要严格按疫苗的实际需要量制定计划和上报,避免一类疫苗因上报过多而造成失效浪费。
第六条卫生院在接收或购进一、二类疫苗时应当进行查验和登记疫苗的品种、剂型、数量、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家,并做好记录。
第七条疫苗出入库证明、查验登记表、领发手续、温度记录等应立专卷保存,疫苗帐目应能反映出疫苗年度的拨入数、库存数和领取数。
第八条二类疫苗资金要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及时做好清欠和还欠工作,确保疫苗资金周转畅通。
第九条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短效、后长效”和同批疫苗按“先入先出”的原则,卫生院需及时与上级供苗单位进行联系,对本单位的疫苗余缺与其他用苗单位进行调剂。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粤卫[2006]284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2006〕28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控中心: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我省疫苗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第一类疫苗订购分发工作目前,我省纳入免疫规划的第一类疫苗包括卡介苗、脊髓灰质炎口服疫苗、麻疹疫苗、百白破疫苗(含白破二联疫苗)、乙肝疫苗、乙脑疫苗等6种疫苗。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我省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并于每年8月1日前将下一年度全省第一类疫苗使用和采购计划报我厅审核后,由我厅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准,实行部门集中公开招标采购。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江门(除恩平市)等7个市疫苗费由当地财政安排。
疫苗分发工作由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逐级向下分发,再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发到接种单位。
分发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一类疫苗。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采取应急接种措施的,设区的市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可直接向接种单位分发第一类疫苗。
二、进一步规范第二类疫苗订购供应工作第二类疫苗是指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根据《条例》规定,结合实际,从2007年1月1日起,我省第二类疫苗不再实行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集中订购和逐级供应。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均可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销售第二类疫苗。
为确保疫苗流通改革的平稳过渡,各市疾控中心在2007年3月31日前如有需要仍可省疾控中心采购第二类疫苗。
2021预防接种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

2021预防接种培训结业试题库及答案1. 采购员疫苗,应该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单选题] *A、省级(正确答案)B、国家级C、县级D、市级2.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备查。
[单选题] *A、2年(正确答案)B、3年C、4年D、5年3. 接种()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选题] *A、1类疫苗(正确答案)B、2类疫苗4. 新版《疫苗流通和预防管理条例》自()开始施行。
[单选题] *A、2005年6月1日(正确答案)B、2006年6月1日C、2007年6月1日D、2008年6月1日5. 接种1类疫苗由()承当费用。
[单选题] *A、自己本人B、政府(正确答案)6. 在儿童出生()应办理预防接种证? [单选题] *A、4月内B、3月内C、2月内D、1月内(正确答案)7.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单选题] *A、3年B、4年C、5年(正确答案)D、2年8. 承当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
[单选题] *A、急诊门诊B、儿科门诊C、内科门诊D、预防接种门诊(正确答案)9.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向接种单位发放()。
[单选题] *A、一类疫苗(正确答案)B、二类疫苗10. 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对象为 [单选题] *全市所有托幼机构新生全市所有托幼机构及小学生转学的学生以上都是(正确答案)11. 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2. 在儿童出生后6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
接种单位对儿童实施接种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并作好记录。
[判断题] *对错(正确答案)13. 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判断题] *对(正确答案)错14. 疫苗生产企业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2024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一、每年应根据免疫规划接种程序、本辖区各年龄组儿童数、新生儿出生率、不同制品的规格、每针次使用量及各疫苗的损耗系数,合理制定出第一类疫苗使用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
二、专人负责疫苗储存和管理。
三、建立健全疫苗领发登记,出入有账目,做到帐苗相符;每月做好生物制品使用量统计。
四、领发登记要有疫苗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批号、效期、领取日期及消耗等,若出现异常反应则有据可查。
五、疫苗必须在适宜的温度下贮存和运输,避免阳光直射。
六、疫苗按照进库先后、效期长短,有计划地使用,严防冻结、受热、过期或造成失效浪费。
七、接种前必须严格核对要接种的疫苗品种,检查外观质量。
凡有过期、变色、污染、发霉、摇不散的凝块或异物、标签不清或无标签、安瓿有裂纹或受过冻结的液体疫苗,一律不得使用。
八、含有吸附剂的疫苗使用前,必须充分摇匀。
九、安瓿开启后,未吸取用完的疫苗应盖上消毒干棉球;活疫苗超过半小时、灭活疫苗超过一小时未用完时,应将疫苗废弃。
十、预防用生物制品接种时应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进行告知,推荐制品必须执行自费自愿的原则,家长在告知书上签字后方可接种。
2024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二)引言:自新冠疫情爆发以来,国际社会加大了疫苗的研发和使用力度,为全球公共卫生做出了重要贡献。
然而,疫苗的使用和管理也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疫苗的使用,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本文对2023年的疫苗使用管理制度进行了探讨和阐述。
一、强化疫苗安全监管疫苗的安全性是公众接种的基本保障。
2023年,疫苗使用管理制度将进一步强化疫苗的安全监管。
首先,建立完善的疫苗安全评估机制,对疫苗产品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确保疫苗的质量和安全性。
其次,建立疫苗不良事件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疫苗不良反应,保障公众权益。
此外,加强疫苗生产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建立完善的追溯系统,确保疫苗的来源和质量可追溯。
二、加强疫苗接种计划管理疫苗接种计划的科学管理是保障公众免疫力的重要措施。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粤食药监办药通〔2017〕184号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疫苗储存和运输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7年4月6日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7〕184号发布自2017年5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范围内疫苗储存和运输的监督管理,保障疫苗质量安全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疫苗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以下简称《储运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疫苗条例》规定的疫苗在广东省范围内储存和运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全省疫苗储存和运输的监督管理,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疫苗生产企业、受委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疫苗储存和运输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疫苗生产企业对其生产、配送的疫苗质量依法承担责任。
向我国出口疫苗的境外疫苗厂商应当在我国境内指定一家代理机构,统一销售该厂商进口的全部疫苗,代表该厂商履行《疫苗条例》规定疫苗生产企业的全部责任。
第五条疫苗生产企业、受委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接种单位应建立疫苗储存、运输管理制度,并配备保证疫苗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储存、运输设施设备,严格执行药品GSP、《储存规范》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人员和设施、设备管理第六条疫苗生产企业、受委托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具有从事疫苗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疫苗定期检查制度2020

疫苗定期检查制度2020疫苗定期检查制度一、疫苗的计划和接收1、每月按时上报一、二类疫苗计划,收取上级疾控配送的疫苗时需要索取齐全疫苗出库单、疫苗运输温度记录以及生物制品批签发、进口疫苗通关单等资料。
2、每接收一批疫苗,应及时核对疫苗实物、上一级疫苗出库单信息和疫苗批签发合格证,如有信息不一致情况及时反馈至上一级。
发现疫苗包装不合格、破损或者发霉或者索证不全等情况,应拒收疫苗,并向上级疾控中心及时反馈。
二、疫苗登记和储存1、接收疫苗以后,做好出入库登记。
应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客户端,注意批号、效期、厂家、名称与疫苗批签发合格证信息一致。
多人份疫苗按照人份出入库,并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及时调整库存。
2、按照规定温度存储疫苗。
冰箱内不同搁架相对固定存放的疫苗品种,并张贴明显的疫苗名称标识。
疫苗按品种和批号分类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至2cm的空隙,以便冷空气循环。
包装相近的疫苗分开放置。
三、疫苗的使用和近效期疫苗预警1、按照先近效期后远效期的原则使用疫苗;同种类疫苗取用按照从上到下、从左到右的顺序;也就是近效期疫苗优先放在上层左侧。
2、效期在三个月之内、一个月之内的疫苗,分别在疫苗和疫苗标识上张贴蓝色和红色警示标签,直至使用结束。
3、疫苗储存数量充足,普通存储一个月的使用量,起码存储量不得少于一周的开诊量。
4、检查冰箱有没有过期疫苗,发现过期疫苗应及时移出冷链,并隔离封存安排,张贴明显标识。
三、疫苗出库、盘存实行“日清月结”1、开诊日当天,相关责任人检查电源线、冰箱温度计,核对冰箱温度、疫苗种类、批号、数量等无误后签字确认。
2、疫苗检查做到“日清月结”。
开诊前后均需要核查疫苗使用、库存数量、批号等,并与信息系统客户端使用和库存情况相符。
及时登记疫苗消耗情况,确保接种和消耗数量之和即是疫苗领取数量。
四、接种前疫苗检查1、核对接种疫苗的种类,检查疫苗外观质量。
百白破疫苗、乙肝疫苗、白破疫苗等,冻结后一律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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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二类疫苗规章制度》篇一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
三、疫苗采购(一)必须从市疾控中心采购疫苗;(二)接收或购进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三)接收疫苗或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
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四)认真做好疫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
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度)及验收人签名等。
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输(一)应设有独立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辐射、防鼠、防盗等设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二)拆零疫苗应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三)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库记录;(四)报废疫苗需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五、发现假劣疫苗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理。
篇二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1) 制定集中招标采购工作方案;2) 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3) 审定招标采购目录;4) 审定需要发布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5) 负责监督招标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6) 受理招标活动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 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第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目录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
第四章疫苗流通第十一条全市第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协议。
第十二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在中标的疫苗供应企业和中标的品种目录内,自主选择所需疫苗品种、规格和供应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每两月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招标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供应单位中,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不同需求进行批量采购,并保证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位。
第十三条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使用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严禁使用非招标目录内的疫苗。
第十四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各县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含暂未取得预防接种资质,但经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临时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在招标目录内确定的疫苗供应商不得私自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得向疫苗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全市第二类疫苗销售实行限制加成率管理,各流通环节进销加成率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全市招标目录内疫苗实际购进价格为基价,根据疫苗的价位,加成率为5-10%;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成率不能超过25%。
第十七条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接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
如按照限制加成率管理,第二类疫苗最终接种零售价超过了物价部门或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由市卫生局逐级下调加成率。
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全市统一价格,由市卫生局在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确保第二类疫苗货款及时回笼。
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30天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60天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所采购的第二类到货后90天内向疫苗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十九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统一采购全市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中标的供苗单位索取药品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如需要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分别向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
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五章疫苗储存与运输第二十一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冷链运转。
第二十二条县级{广东省二类疫苗管理制度}.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对有可能不能在效期内用完的第二类疫苗,应及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申请调剂或退货,由上级疾控机构在其辖市、区范围调剂使用或向供苗单位退货,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六章疫苗接种及异常反应的处理第二十三条市、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应坚持“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认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醒目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广东省二类疫苗管理制度}.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前,应当告知受接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情况,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属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受种者,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首先应推荐第一类疫苗的接种,若其监护人要求自费选择接种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应补偿以及预防接种有关注意事项。
严禁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第二类疫苗代替第一类疫苗接种。
第二十六条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需要在辖区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应报请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认证,并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预防接种单位在接种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疑似异常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重大异常反应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第二十八条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诊断。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结论性诊断,对擅自作出诊断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应后果。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并及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经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第二类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调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采购使用全市非招标目录内并统一配送的第二类疫苗或违反疫苗加成率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纪金额两倍的罚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当地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各乡镇预防接种单位的第二类疫苗购销票据的审核把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疫苗并配篇三疫苗管理制度疫苗管理制度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