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办法2008-3-18
《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

《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共有25条,具体内容如下:1.子女在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人员在职期间享受与温州市本地户籍学生同等的入学权益。
2.子女可以选择就读区域内任意一所公办学校,不受学校分配范围、学区划分及年级招生限制的影响。
4.在符合当地规定的情况下,子女可优先选择就读距离家庭更近的学校。
5.子女所在学校应提供与本地学生同等的教育资源,包括教室、教师、教学设施等。
6.子女在学校报名注册时,不得因户籍不在当地而设置硬性条件。
7.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教育政策。
8.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义务教育巩固学费减免、资助政策。
9.子女可参与学校提供的校外活动,包括兴趣班、社团组织等。
10.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课外辅导、技能培训机会。
11.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升学、考试政策。
12.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奖学金、助学金政策。
13.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学生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相关服务。
14.子女在课程设置上,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权益,不受区域差异的影响。
15.子女在教育教学管理方面,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政策待遇,不受区域差异的影响。
16.子女的升学途径不受户籍限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选择适合的学校和专业。
17.子女的学籍管理应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权益。
18.子女的学籍转入和转出,应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19.子女在学校就餐、住宿等方面,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待遇。
20.子女的学业与本地学生同步进行,按照相同的学校年度日历安排。
21.子女的卒业证书和毕业文凭应与本地学生相同,获得相同的学历和学位。
22.子女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服务。
23.子女的学籍迁移、跨地区升学、调入其他学校等情况,应按照当地政策和程序办理。
24.子女在学习过程中,享受与本地学生相同的学习资源和教育支持。
25.子女的学习情况和学业进展应及时通报给家长,加强家校沟通与合作。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哈教发[2008]1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教育局
【发布日期】2008.02.18
【实施日期】2008.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
(哈教发〔2008〕10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教育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就学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07〕27号)和《哈尔滨市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73号),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有效规范学籍管理,制定本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全文)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的基本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沿海地区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大量的就业岗位与良好的进展前景吸引了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
伴随着外来务工人员的急剧增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人数快速增长。
面对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教育需求不断增大,有关政府部门已采取多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压力,但并没有完全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通过全面了解当前东莞市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的现状,分析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形成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1.现行的“城乡二元”的户籍制度和“分级办学、分级治理”的义务教育制度限制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目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采取的“分级办学,分级治理”的政策,实质上是一种与户籍制度相挂钩的义务教育制度。
向适龄学生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由户籍所在地政府解决,流入地政府不负主要责任。
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上学必须额外交纳高昂的“借读费”或“赞助费”。
此外,由于户籍壁垒的存在,高考政策的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教材和教学方法也不可能一致。
因此,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必须回到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经常面临两地课本教材不衔接的问题,严峻影响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连续性。
2.一些政府对民办学校的扶助力度不够,隐性卑视严峻。
一些政府认为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争生源、争教师,损害了公办学校的利益,在土地、能源供给、税收等方面给予民办学校不公的待遇,对民办学校采取不同程度的限制、排挤甚至打击和取缔的手段。
在招生政策上,民办学校无法和公办学校在同一水平线上竞争,以高中为例,一般都是在划定分数线后,由公立学校先招,然后才是私立学校招生,这使得民办学校在招生上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必定加重民办学校招生的压力。
3.民办学校基础设施不健全,安全隐患大。
当前,民办学校基础设施缺乏,一是校舍简陋,学习环境差。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锡署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锡署办发〔2008〕18号)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现将《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要点》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对《要点》确定的任务进一步细化分解,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做到责任明确、计划周密、措施得当,切实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盟教育局要加强对各地落实《要点》进行指导和督促,并对落实《要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行署报告。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要点一、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思路及要求1.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总体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盟委(扩大)会议要求,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推进素质教育为主题,以提高教育质量为主线,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优化教育结构,继续改善办学条件,不断完善助学体系,大力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努力建设充满活力、富有特色、科学发展的锡林郭勒教育事业。
2.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总体要求是: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巩固提高义务教育,加快普及高中教育,努力发展高等教育,突出发展职业教育,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关心支持特殊教育,鼓励和规范发展民办教育。
二、2008年全盟教育工作目标任务3.学前教育。
加强对幼儿教育的指导和管理,大力规范办园行为,开展幼儿园等级认定评估,促进幼儿园整体办园水平不断提高。
全盟学前一年入园(班)率达到 88% ,3-6周岁幼儿入园(班)率达到60% ,同比分别提高1.8个和1.7个百分点。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适龄儿童、青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有关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自治区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自治区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盟市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直属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籍管理工作。
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经旗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负责管理本行政辖区划内普通高中在校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属地内高等学校举办的附属中小学的学籍管理。
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专设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学籍管理员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各校要保障学籍管理员的工作,为其配备相应的工作设备,学校学籍管理员工作量应计入绩效考核。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学校应依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有关文件

邯郸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邯郸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扫除文盲【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8]1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8.02.27【实施日期】2008.0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08〕18号2008年2月2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教育厅《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深化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自治区教育厅2008年2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推进我区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幼儿园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今后一个时期,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03〕13号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2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内政发〔2001〕4号)要求,分区规划,分类指导,深化幼儿园办园体制和机制改革,高度重视幼儿启蒙教育,大力发展农村牧区幼儿教育,努力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提高办园层次和水平。
二、总体目标今后五年,我区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目标是:全区学前3年儿童(3-5周岁)入园(班)率达到55%以上,基本普及学前儿童1年教育。
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制度

十堰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试行)十堰市各县、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学校:为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收义务教育事宜,近年来,我市采取了积极措施,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公办中小学为主,确立了一批定点就读学校,并不断扩大定点学校数量,初步保障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政策与发展纲要》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逐步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流动儿童义务教育的权利,推进教育公平,特制定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
一、大力宣传,充分认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重要意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群体,他们的顺利就学和健康成长,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关系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贯彻执行法律法规、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以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
各县区和相关学校要加强宣传,切实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坚持依法治教,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深厚的感情和满腔的热情,协调各方力量,尽心竭力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稳定的环境中就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明确责任,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县区教育局、各学校要明确职责,将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问题作为城镇义务教育普及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其纳入基础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中,要依据城市人口变动、城镇化进程和进城务工人员需求等因素,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积极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创造条件,确保流动人口子女,特别是进城务工就业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的权利得到保障。
要畅通入学渠道,降低就学门槛,简化就读手续,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城市儿童少年一样就近、方便、免试、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在我旗就学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鄂尔多斯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为适应伊金霍洛旗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切实解决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在我旗入学教育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是指无我旗户籍,前来我旗从事经商或务工活动,在我旗暂时居住的流动人员的学龄段子女。
第三条做好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就学管理和教育工作,是推动我旗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们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认真扎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根据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和“积极吸纳、支持办学、加强管理、逐步规范”的方针,我旗将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入学纳入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并承担我旗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职责,解决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就学问题,为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机会。
第四条根据外来创业人员情况,在充分利用现有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资源的同时,根据学校班容量情况,最大限度地满足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
在进行中小学校布局调整时,要充分考虑外来创业人员子女的就学。
各学校幼儿园要具体做好所在服务区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接受教育的管理工作,做好所在
服务区外来创业人员子女的统计工作,及时上报旗教育局。
第五条加大投入,积极扶持招收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就学的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
在下拨学校公用经费时,将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入学人数纳入拨款基数,按照实际人数足额拨付。
为超额招收外来创业人员子女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增补相应的教师编制。
第六条强化对招收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学校的管理。
把外来创业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一同纳入学生基数,保证学校班容量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第七条外来创业人员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到暂住地学校借读。
凡父母双方在我旗暂住一年以上,需在我旗就读小学、初中的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每学年开学前,可持监护人暂住证(有效期内)、结婚证、户口簿、工作单位证明(或工商营业执照)、租房协议及本人出生证、转学证明材料,向暂住地学校申请借读,在班容量允许的情况下相关学校要按规定安排借读。
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酌情减免有关费用。
幼儿园招收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入园入托,收费与我旗学生一视同仁。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对外来创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管理,严格履行借读手续。
对外来创业人员子女与本地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籍统一管理,对完成学业,经考试合格的学生,按规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
第九条在我旗就学的外来创业人员子女中的应届初中毕业生,高中段教育如要求继续在我旗入学的,学校与本地学生一起集中到旗招生办公室报名,按规定填报升学志愿,参加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参与统一招生录取。
录取普高时,外来创业人员子女
除收取一定数量择校费外,应与我旗学生一视同仁。
凡需就读我旗职业高中的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在学校班容量允许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录取或转学的,学校应将名单及时报旗教育局,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口录取或转学手续。
第十条符合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规定的政策照顾和加分对象(包括烈士子女、归侨、华侨子女、少数民族学生、省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以及获省级以上学科、科学小发明竞赛一等奖等),在中考报名时需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十一条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在我旗就学期间,与本地学生享受同等权利,在奖励、评优、申请加入共青团、少先队、参加校内外活动等方面一视同仁。
第十二条外来经商人员子女的入学参照外来创业人员子女入学办法执行。
暂住在我旗的外来投资商和具有我旗特聘工作证、被旗人事局确定为伊金霍洛旗引进人才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就学,可按就近免试的原则,由暂住地学校全部接纳借读。
初中毕业,要求继续升入高中段学习的,按中考成绩与我旗学生同等对待。
第十三条在我旗就读的外省籍外来创业人员子女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以凭有关证明回原籍参加高考,符合自治区高考报名资格的可以在我旗参加高考。
内蒙籍外来创业人员子女中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如要求在我旗参加高考,向我旗招生考试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并报鄂尔多斯市招生考试中心批准后可在我旗借考。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伊金霍洛旗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08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