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针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诉讼要求时,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和证明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证明标准的设定涉及到诉讼保证和证据规则对行政行为的限制和保护,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权的行使,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含义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一种程序性标准,它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政诉讼请求的合法性。
由于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拥有特殊、独占的工具和信息,所以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相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更具有实践意义和保障作用。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和证明必须符合一定的证明标准,否则将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甚至会影响到诉讼结果的判决。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有证明自己请求的事实的负担,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有提供证据证明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责任。
回归诉讼的本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实际上是从证明责任和证据标准两个方面来进行设定的。
(一) 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需要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给予证据证明。
对于行政诉讼的仲裁方,法院会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规定的证明责任原则来判断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在举证时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举证责任:当事人应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并承担为证明这些事实而付出的成本和费用。
2.证据比例:举证需要严格区分证据比例,将证据的数量和质量充分压缩到较低的程度。
3.证据的独立性:证据之间应相互独立,较好地表明各证据在确定特定事实方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应充分证明或拒绝证明互相的证据之间的依存关系。
(二) 证据标准与证明责任相对应的是,证据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时需符合的一些规定或要求。
证据标准的设定是为了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充分性和法律效力。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论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作者:李新元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4期摘要证明标准是诉讼理论与实践中一个极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根据立法表述,我国行政诉讼确立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明标准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使得实践中对证明标准的把握存在着随意性。
以美国、德国为代表的域外法治国家,一般采取了多元化的证明标准。
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构建,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设置优势证据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和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关键词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多元化作者简介:李新元,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5.196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形态及反思(一)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及实践形态1.立法形态1989年开始实施的《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的重大突破,构建起了初步的制度框架,首次从基本法律的层面将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
在这部《行政诉讼法》中,在第54条和第61条分别从一审裁判和二审裁判的角度,涉及到了证明标准的问题,从正反两个方面体现出我国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由于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上的局限性,《行政诉讼法》对证明标准的表述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几乎没有差别,体现出对于客观真实的追求。
从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的文本上看,在这一时期我们对于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基本都是放在客观事实方面,都强调案件事实是否清楚,是否有确凿的证据加以证明。
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实践中不断积累的行政诉讼的经验,学界对于行政诉讼的认识逐渐加深,司法理念也在不断地更新,在证明标准问题上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争鸣,不断地反思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上存在的缺陷。
一个比较重大的突破就是“法律真实说”不断地冲击着“客观真实说”,并影响着立法与实践。
然而,这些理论和理念上的进步并没有体现在新的立法文本中,2015年开始施行的《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地、系统地提及证明标准问题,仍然散见于一审和二审的相关表述中。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简论行政诉讼证明标准p 证明标准是指对待证事实进行证明使之成为定案事实所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在诉讼法中,也称作“证明成熟原则”。
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作为裁判或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证据制度源于司法程序,根据司法案件性质的不同,通常对应的证明标准也有高低之分。
主要包括下列四种:一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这是最高标准。
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即采这一标准。
二是客观真实标准。
其具体标准就是做到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我国刑事诉讼通常采用这一标准。
三是高度盖然性标准,也称内心确信标准,指依据日常经验可能达到的高度,疑问即告排除,从而产生近似确然性的可能性,这是大陆法系所一贯注重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四是盖然性占优势标准,也称“优势证据、或然性权衡标准”。
二、国内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分析(一)效率性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具体行政活动,但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了多个方面的内容,这和司法活动的行政裁判存在相似之处,有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则同样存在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有赋权的行政行则也存在剥夺(限制)权利的行政行为,有时行政行为缺少法律政策的指导。
行政诉讼对各种不同的行政行为却采取单一的实践方式,这显然与我国的行政实践存在差异。
若长期采取这种诉讼证明标准则会影响到案件处理效率,影响当事人对行政审判的尊重,使得相关部门的司法既判力减弱。
(二)操作性在证据理论分析过程中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于诉讼证明的作用,但客观真实仅仅是诉讼中的追求目标,司法实践最终能实现的才是法律真实,这是由于法官认定的事实是证据支持下的法律真实。
此外,我们必须认识到法律真实论和客观真实论之间并非绝对的标准,其只是人们在认知问题上的概念,对于现实问题的处理还需要很多方面的工作。
而在行政诉讼中以单一的证明标准要求复杂多样的行政行为,这些都会影响到有关准则的实践性,约束了实际诉讼中的行为过程。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而证明标准则是在审理案件时给出的判断标准。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尤为重要。
1、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处理中,行政机关有行政公权,可以依据其在法律上赋予的权力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处理中不仅必须遵守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理,还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而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不仅要主张自己的权利,还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这就需要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1.1、举证责任的含义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负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的义务。
这就要求当事人必须在诉讼过程中及时提供证据,否则将会对诉讼结果产生不利影响。
与行政机关相比,当事人在举证责任上的重要性更大。
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所承担的举证责任是比较灵活的。
这主要是因为行政处理程序的特殊性决定了举证责任相对单纯。
一般来说,当事人需要举证向行政机关施加责任的根据,该根据不具有过高的要求,即可以作为诉讼请求的基础。
1.2、举证责任的适用原则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遵循以下原则:1.2.1、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以诉讼请求为中心即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提供证据支持。
对于其他非必要的证明,暂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
1.2.2、当事人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提供证据如果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可以构成行政处理的系所,则当事人不需要再次提供证据。
但是,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行政处理程序,则需要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
1.2.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依据行政处理的性质作出判断在行政处理的性质不同的情况下,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是不同的。
例如,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可以依据监管权力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否则将无法支持所主张的行政违法行为。
而对于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辖区的管理权行使行政处理的行政处理程序,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只需提供对行政辖区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一、行政诉讼法证明标准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认定行政案件事实的标准,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该定义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是否履行了举证责任的标准。
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必须有一个衡量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举证责任就完成。
第二,证明标准是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
法院必须根据案件事实来解决行政争议,法院认定事实必须有一个标准,达到了这个标准,就查清了案件事实。
第三,证明标准是主客观的统一。
法院判案追求的是法律事实,法律真实,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一种法律上构成的真实,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
第四,证明标准包含了对证据质和量两个方面的要求。
法律真实的获得是通过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是否合法)和量(是否充分)的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形成的,体现了对证据质和量的要求。
二、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特点第一,证明标准具有灵活性。
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由于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
在行政程序中,行政主体始终居于领导、支配、主导地位,享有某种管理特定事物的职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文,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处理决定。
而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始终处于被领导、被支配、被管理地位,只能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
这种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行政主体在处理事务上享有法律赋予的某些特权,调查某些事项较行政相对人更容易,更易于全面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保证其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所以,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要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
行政相对人也可能提供相关证据,但多数情况下均不如行政主体提供的证据全面、系统。
所以,行政诉讼原则上采用明显优势证明标准既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本意,又能体现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
我国证明标准的特点是:
1. 统一性:我国各个领域的证明标准都经过统一规范,保证了证明标准的一致性。
2. 严谨性:我国的证明标准具有很高的严谨性,要求证明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3. 法定性:我国的证明标准基本都是由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等法律文件规定,具有法定效力。
4. 面向公众:我国的证明标准面向公众,为公众提供了权威的证明参考标准。
5. 实用性:我国的证明标准注重实用性,要求证明材料必须具有客观、真实、可信和可操作性。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合理充分地证明了自己的主张,才能取得诉讼的胜利。
因此,掌握行政诉讼证明标准对于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
合理性证明标准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具体来说,就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背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了法定程序。
因此,原告在行政诉讼中需要通过合法、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其次,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举证责任的转移。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首先提出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但是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就需要对相关事实进行反驳,并且需要提供相反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
这就是所谓的举证责任的转移,即一旦原告提出了初步证据,被告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自己的行为的合法性。
最后,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的充分性。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所谓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需要具有充分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能够确凿地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只有充分的证据才能够说服法院,从而取得诉讼的胜利。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合理性证明标准,举证责任的转移和证据的充分性。
只有充分理解并且合理运用这些证明标准,才能够在行政诉讼中取得胜利。
因此,参与行政诉讼的各方都需要认真对待证明标准,充分准备证据,以便能够在诉讼中取得自己的合法权益。
试论行政诉讼之证明标准证

一、证明标准的含义和作用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均未对证明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看,似乎可以得出三大诉讼法都采用了一致的证明标准,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是,诉讼法的上述规定都是立足于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事实认定的审查标准,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未作规定。
由于诉讼性质的不同,法律对达到“证据充分”的证明程度的要求在三大诉讼中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
证明标准我国学者称之为证明要求、证明任务、法定的证明程度、证明度等,国外学者则将其称之为证明尺度、证明额度、证明强度、证据标准等。
笔者认为,证明标准是指法院认定据以作出裁判的事实的证据标准。
即当案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后,面临的是法官按照什么样的标准形成对案件待证事实的确信(心证),这种标准就谓之证明标准。
当举证负担的归属问题解决以后,接着而来的便是证明的标准问题,即当事人应在达到什么样的证明标准才能摆脱其举证负担。
对证明标准的理解可从以下几点去把握:第一,它是法官据以确信案件事实得到证明的标准。
第二,它是通过法官所作判例而逐渐形成的事实衡量标准第三,它是指导当事人举证的“灯塔”》由于证明标准是衡量当事人举证到何种程度才能满足举证要求的标准,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就可以以该标准决定自己在履行举证责任时,需要达到何种程度才算完成举证责任,因而对当事人的举证方向和程度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
二、对确立我国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产生影响的因素从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看,并没有明确规定证明标准,“证据确实充分并不构成衡量证据的标准,如何构成“证据确实充分”才是行政诉讼认定事实的证明标准。
行政诉讼证明标准的创立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行政诉讼的诉讼目的。
在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这个大前提下,确定行政诉讼证明标准时,应对行政管理关系中的弱势群体要侧重保护,对其证明标准的要求可适当低一些,不能将其视同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而与行政机关等量齐观;但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则因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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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我国的行政程 序 二) 证明标准的初步构想
行政程序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 因此对行政 程序给予统一的证明标准似乎不太可能。在此, 笔者建 议将行政行为以强度不同分为下列三类来进行讨论。 1 针对人身及财产的强制性行政行为 .
() 1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确定行政处罚证明标准 比较困难。我国行政处罚法第 3 条规定, O 公民、 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 依法应当给予行
证明标准的概念历来是刑法学界和 民法学界比较 亲睐的话题 , 但是近年来随着现代行政法学的一些新的 发展 , 证明标; 隹在行政法中也成 了一个新的话题。但是 大部分也只是在行政诉讼中加以讨论 , 而忽略了行政程 序中的证明标准问题。在行政行为作 出之前, 行政机关 在经过 比较鉴定 , 各方面的权衡之后对证据的证 明度进
摘要: 行政程 宇的证明标准在我国理论界 昕提及的比较 少, 一般在私法中 提到的比较 多, 如民法中 的排除合理怀疑等等, 而在诸如行政法的公法当中, 尤其是在程序法当中, 证据的标准也都是借用民法
中的证据标准来加以适用的。文章通过对证明标准的概念、 来源、 种类等加以分析, 通过传统的民事诉
,a是一个临界点 , ,t T - , 即越过了这个临界点就算过度 , 没达到这个标准就是不符合要求。证明标准也就是在证
明过程中的这个度。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 “ 证明任务、 法定的证明程度或证明度等 ,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认定的
案件事实或者形成一定的法律关系对证明所要求达到的 程度或标准。 之所以要对行政程序证明柿 隹 ” 单独进行 讨论是因为在行政程序过程中, 行政机关行使一定行为
论, 以期免于被行政诉讼所淹没, 找到其在行政法学的一 席之地 , 引起大家对行政程序证据规则的重视。
一
指在行政程序中利用证据对行政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加
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 ” 有学者认为,在行政执法证 “
明体系中 , 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代表行政机关对行政 证
证据进行结论性审查的人员在何种认识程度上可以认定 事实存在, 或者从举证责任角度代表行政机关调查收集
法律文件为法律真实。对于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我国学 者认 为, 行政程序 中的证 明标准 , 一般地要达到事实清 楚、 证据确凿即可 ; 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时违法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 对于非当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排除合理怀
疑原则。合理怀疑原则本身是刑法的一项证据原则 , 起 源于英国, 后来成为宪法的正当程序之列。在行政处罚 当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可以理解为 : 排除对行政机关作 出 的处罚行为的合理怀疑 , 即假使存在相对人对作出这样
更强大的说服力 , 从而提高其约束力。对于行政程序的 证明标准, 有学者这样表述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标准是 “
会大大降低。但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导致了证明标
准一直存在于诉讼法中, 三大诉讼法对证明标准 问题都 有所提及 , 而大部分研究行政法的人一提到证明柿 隹 就
自然联想到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行 为作出之后发生的, 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也 自 然在行政 程序证明标准之后, 也可以说是来源于行政程序中的证 明标; 隹的。本文就行政程序证 明标准这一问题进行讨
证据的人员或提供证据的行政相对人提出的特定事实主
张得 以证实的尺度 问题。 ” 综上所述 , 行政程序中的证明 标准就是有权对行政证据认定的机关针对证据的证明所
、
行政程序证据标准概述
( ) 政证搬 正 一 行 明标 准的概 念
中图分类号 : 2 .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0 8 5 4 (0 10 — 0 7 0 D921 A 10 — 972 1)6 0 3 — 4
依 要求 达到的尺度标准或临界点。
( ) 诉讼证 明标 准和行政程序 中的证 明标 准的 二 行政
; 不能简单机械地拿来应用。下面我们先来看看域外行 隹
政程序法 的有关规定。
政 区别 和联系
在行政诉讼中的“ 证明标准是指负有证明责任的诉 讼主体运用证据证 明争议事实、 论证诉讼主张所须达到 的程度 方面的要求。证明标准是指履行举证责任必须达
政罚的, 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 违法事实不清的, 不
得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所查明的违法事实即事实证据 , 也就是前文中所说的事实真实 , 在作 出处罚前所依据 的
并不是很多, 我们只能沿着现有的行政诉讼 的证明标准 来确定行政程序的证明标准。从行为的发生顺序来看, “
是先有行政程序, 后有行政诉讼, 证明标准当然应当规定
到的范围或程度……是证据必须在事实裁判者头脑中造 成的确定性或者盖然性 的程度 , 是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
人有权赢得诉讼之前使事实裁判者形成确信的柿 隹 。从
证明责任的履行来看 , 证明标准是证据质量和证明力的
测量仪0[3在此所谈到的证明标准主要是在诉讼的过 ' 19 I 4 1 程 中, 但是在行政程序中证 明标准的问题 目前所研究的
需要有证据证明其行为行使的合法性依据, 相对人也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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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裁量 , 这就是证明标; 隹问题。这个标准有的是法律
加以规定的, 如证据的种类和排除非法证据等, 这些证据
一
旦不符合法律规定便达不到证 明 隹, 其证明力度便
要其对行政机关的行为的异议提供必要的证据 , 使得行 政行为为之有缘 , 为之有据。这样也使得行政行为具有
讼法证明未进行探讨, 进而分析出 行政程序中所应该或者实际上正在适用的证明标准。
关键词 : 行政程 序; 证据制度; 证明标准; 排除合理怀疑; 优势'据 正
作者及单位 : 胡秀玲 , 苏州大学王健 法学F O9 g g2O  ̄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 . . 研究方
向: 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 张静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2 0 级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 09 研 究方向: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江苏 苏州 2 50 ) ( 10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