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3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本1、目的当交付后的产品可能有批量的不适合(包括存在安全危害)时,能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相关方,实施产品召回,并迅速完全地使有关产品得到控制,避免或降低危害的影响。
2、范围适用于公司任何已发出的不适合产品的信息传递和回收过程。
3、职责3.1质量、食品安全小组负责监视实施召回。
3.2总经理负责召回计划的批准。
3.3各部门参与和配合完成本程序的要求。
4、内容4.1召回的时机当公司存在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不在公司控制下时(如已经交付),应启动召回程序。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都可能涉及待召回产品,触发召回程序:a)顾客的投诉(见与顾客有关的过程控制程序);b)主管部门检查发现的不适合的产品;c)媒体报告报告的不适合的产品或事件;d)公司内部检查发现受不合格产品影响的批次产品已经交付(见不合格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e)其他的改变(包括技术、法律行规和____)影响到已交付的产品质量或安全。
4.2待召回产品的识别和评价a)食品质量、安全小组即产品召回小组,应监视与产品召回有关的信息。
b)出现4.1于情形时,管理者代表应立即召开小组会议进行召回评审。
必要时,应要求最高管理者和法律顾问、各部门的其他主管参加。
c)召回评审的内容包括。
召回原因;信息的来源,可信度;以往的产品安全记录,危害程度;政府____部门的流行病学咨询记录;待召回产品的范围(包括产品线和地理区域);是否启动紧急召回;一旦启动召回,还应制定召回计划明确召回的方法、途径和召回产品的处理等。
d)只要可能,应对待召回产品对应的批次产品,甚至相邻批次的产品留样进行复查,以证实是否不安全及其不安全的原因。
其结果应作为召回评审的输入。
留样应保持到召回活动结束。
c)在有确切的信息支持时,召回的评审不应超过半个工作日。
召回的产品识别和评价之后,应编制成召回计划,经总经理批准后正式启动。
4.3召回的程序必须考虑顾客(包括分销商及其顾客)、合作单位、公司内部单位(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所有员工)、供方、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____(包括媒体和消费者____)。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是指当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卫生问题或者安全隐患,有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时,相关部门会采取召回措施,追溯食品的流向,从而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健康安全。
首先,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水平。
通过食品召回制度的建立,可以更加有效地控制和阻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这样一来,可以增加消费者对食品的安全感,提高消费者对食品监管部门的信任度,促使企业更加重视食品质量和安全,加强自己企业的质量管理和生产流程控制,提高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其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可以追溯食品的流向,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召回不合格食品可以通过产品编码、批次号等信息,追溯到食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了解召回食品的销售情况,以及受到食品影响的消费者人数和区域范围。
这样一来,可以更加准确地判断受影响的人群,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加强消费者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的健康咨询和检测服务等。
同时,召回不合格食品还可以使食品企业及时发现和处理产品质量问题,避免进一步的安全隐患和风险。
再次,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通过召回制度的实施,可以让不合格食品企业付出较大的经济和声誉损失,从而对食品企业起到一定的警示作用。
只有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不断改进生产工艺和质量管理,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和长期发展。
这样一来,可以促使企业建立和完善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推动整个行业的提质升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然而,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食品企业可能会以各种理由来逃避召回责任,或者在召回过程中存在拖延的情况。
这就需要相关监管部门积极加强对食品企业的监管和监察,加大召回措施的执行力度,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
其次,召回过程中可能影响消费者的生活和购买权益,需要相关部门在召回措施中给予消费者足够的保护,在召回食品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补偿和赔偿。
总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是维护食品安全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针对出现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产品,由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自行组织召回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召回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权益,从根本上保障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本文将简要介绍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的成立背景、制度体系、执行效果及推广情况。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成立背景不合格食品问题始终是困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一件大事,也是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和重视的热点话题。
长期以来,一些不法商贩和生产企业眼中只有利润,为追求快速赚钱之道,不遗余力在生产、销售方面进行欺诈、伪装、掺杂等手段,严重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为应对这一严峻的食品质量安全形势,国家主管部门于2000年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并逐步建立完善了“召回制度”这一重要制度,明确生产、销售、消费环节的责任义务,提高生产、销售、消费各方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警惕性和责任感,保证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共同利益。
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体系构建当前,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体系已经趋于成熟,具备完整的委托、评估、风险评估、召回和公开通报等环节,并具有较大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
1. 委托环节指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食品质量安全进行检测,确认产品品质合规性的初步环节。
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生产的批次进行检测后,可以根据检测结果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复检。
2. 评估环节经过委托环节的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从而确认食品是否合格。
一旦检测结果不合格,检测机构应当对结果进行处理,以防止该批产品被推向市场进行销售。
3. 风险评估环节风险评估环节主要是对不合格食品对人体的危害进行评估,以判断是否需要启动召回措施。
4. 召回环节在风险评估结果判断不合格食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比较大,或者当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时,就应当启动召回程序,确认召回批次和范围、制定召回表、具体实施召回等。
5. 通报环节在召回工作结束后,需要承担召回工作监督、保证工作质量和效果,同时公开对外通报召回原因、召回的食品批次和范围、召回企业制定的召回表等。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

食品批发市场不合格商品退市召回制度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
第三条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安全的食品、化妆品,药品、家电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农业生产资料、装饰材料、石油化工制品等重点商品实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第四条相关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不合格商品已进入流通市场,可能对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存在隐患,通过其它行政手段无法及时制止不良后果的发生,为及时有效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督促商业企业必须对不合格商品实行召回。
第五条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市场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第六条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
第七条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
第八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第九条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
第十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商品必须立即撤柜:(一)入市商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商品,经营单位必须将此商品撤柜。
(二)入市商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商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经营单位一律撤柜。
农贸市场通用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

农贸市场通用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一、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不合格商品召回制度是指相关部门对已投放市场的商品,在发现设计和制造等方面存在缺陷,或对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形成隐患的,建议或者要求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修理、更换、退货等具体措施以弥补缺陷和隐患的制度。
三、经营者要从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本企业的信誉出发,对商品存在严重影响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紧急召回,并及时通知消费者。
四、相关部门要适时组织对流通领域的重点商品进行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或一定范围公示需召回商品的相关信息,消费者可持有关凭证要求经营者退货。
五、生产者和经营者对相关部门书面召回的行政建议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将销售的不合格商品情况立即抄报相关部门。
五、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对其免予警示记录,并减轻或免除行政处罚。
六相关部门对商业企业不采取积极措施召回不合格商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将对商业企业从严从重查处。
七、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上柜商品必须立即撤柜:(一)入市商品(食品)的供货商无合法的主体资格或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商品(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将此商品(食品)撤柜。
(二)入市商品(食品)的供货商必须按要求提供该商品(食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及符合许可要求的检测报告、质量等级证明和国家强制标准的相关证明材料,无相关手续的,经营单位一律撤柜。
(三)经营单位已入市的商品(食品)在履行日常检查中,发现有问题的商品(食品)或保质期已经过期的商品,经营单位应主动撤柜。
(四)在相关职能部门检查中,执法人员认为对该商品(食品)要求撤柜或经法定检测机构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食品)应立即撤柜。
(五)对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消费者反映强烈且已造成后果的商品(食品),应按情况立即控制销售或组织撤柜。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

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五篇范文)第一篇: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制度一、为了加强本公司产品质量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公司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所谓产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公司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收回,予以维修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
三、本公司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和不合格产品时,应发布通告,采用电话、电报、传真或信函等形式予以发布召回。
四、下列产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的产品;(三)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四)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六)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七)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五、发现所销售的产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产品,或接到产品企业、供货商、下级销售商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产品召回程序。
六、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二)立即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下级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三)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四)立即向卫生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六)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七)召回的产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

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制度一、目的为加强对不合格农产品的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农业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生产、收购、销售、加工、运输、贮存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处置。
三、召回定义本制度中的不合格农产品召回是指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贮存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时,采取措施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以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风险的行为。
四、召回分类(一)主动召回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贮存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问题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
(二)被动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贮存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召回措施。
五、召回程序(一)确认不合格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贮存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检验,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贮存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农产品,应当立即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停止生产经营、下架封存、隔离等控制措施。
(三)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贮存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及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告知不合格农产品的具体信息、危害后果、召回措施等。
(四)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措施生产者、收购者、销售者、加工者、运输者、贮存者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根据不合格农产品的具体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以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五篇)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1.目的规范不安全食品召回规范,防止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以及消费者食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对公司流出的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工作。
3.定义和简称3.1召回。
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职责4.1销售部:负责召回不安全食品;4.2品管部:负责不安全食品的调查处理;4.3其他相关部门。
配合执行。
5.工作程序5.1需要召回的不安全食品包括:5.2本制度所称召回,是指公司对确认的已进入流通领域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5.3当获知公司产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____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时,公司品管部应立即____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有必要可委托国家认可的产品检验机构,实施相关的技术检测。
⑴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⑵是否含有非食品用原辅料、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⑶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⑷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二)是指对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进行召回的一项管理制度。
召回管理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通过及时召回存在安全问题的食品,能够避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食品中毒等危害,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
本文将从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召回流程的要点、召回后的监管和处置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召回管理制度的意义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对于消费者而言,安全的食品才是最需要的。
然而,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包括原材料的污染、生产过程的不合格、储存运输环节的疏漏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食品的不安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避免因食品安全问题带来的风险,需要建立完善的召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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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一.为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领域,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企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认真做好上柜及仓储食品的经常性检查,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立即撤下柜台或清除出库,停止销售:
1. 已经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2. 经法定检测机构和行政执法机关检测为不合格的食品;
3.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4. 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发现其生产加工的原料、辅助材料、添加剂为不合格产品或违反国家禁令或其生产工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三.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必须依据销售台帐立即召回,并及时向工商部门报告和退还货款或进行赔偿。
四.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食品,在发现后一个小时内营业场所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示,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负责将该批产品召回并销毁。
五.不合格食品一经退市或召回,不得再次投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