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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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论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一位与时俱进的思想家,儒学家,西汉时期著名的唯心主义哲学家和今文经学大师。

董仲舒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兴了被扼杀达百余年之久的儒家文化,而且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融会贯通了中国古典文化中各家各派的思想,把它们整合为一个崭新的思想体系.他把儒家的伦理思想概括为“三纲五常”,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从此儒学开始成为官方哲学,并延续至今。

其教育思想和“大一统”、“天人感应”理论,为后世封建统治者提供了统治的理论基础。

时至今日,仍有学者在研究他的思想体系及故里等方面的文化,他的著作汇集于《春秋繁露》一书。

卢梭在这场思想革命中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董仲舒是我国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思想家,他的思想和政治活动影响了中国乃至世界的历史。

本文将结合他所处的社会时代背景和他个人的思想历程论述他对中国的政治与思想史的发展作用。

一。

董仲舒所处的时代社会背景1,社会经济背景董仲舒是汉朝武帝时代人士,当时的中国经历了汉初文景之治的休养生息,得以摆脱秦末的凋敝状况,社会经济开始出现巨大好转。

这时人口开始增殖到历史的最高限,货币开始大量流通,国内必须建立一个统一的货币定价的市场,以此汉武帝任用桑弘羊改革汉朝的货币制度与财政制度。

而当时,国内政局却是封国格局,统一的货币与定价市场很难形成,这使得汉朝的最高统治者不得不思考如何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为经济的发展做出准备。

2,社会政治背景汉武帝时正是七王之乱平定之后,由于贵族制度的残留,汉朝实行的仍是封国制度与郡县制度的结合体,这对秦朝的郡县制度无疑是一种退步,而直接危及到最高统治者汉武帝的统治地位。

因此汉武帝开始以“推恩令”的方式来间接推行郡县制度以保证汉武帝对国内的政治专制和对匈奴作战时政治动员的有效实施。

3,思想文化背景汉朝初年,汉朝最高统治者实行黄老之学,而九流十家在当时并未断绝,春秋战国时代所形成的“百家争鸣”的思想状况得以保持。

这些多不利于国内思想的统一,更不利于汉武帝实行最高的君主专制,因此,富有雄心的汉武帝开始寻找一个能够统一全国的思想体系来保证自己政治合法性的确立。

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西汉硕儒董仲舒的法律智慧

52法治在线·法史春秋图/视觉中国)当前,疑难案件是困扰司法机关的一大难题。

其实在中国古代,同样存在疑难案件问题。

同现在相比,古代的法律条文显得少得可怜。

即便是著名的《唐律疏议》,也只有五百条而已,显然不能应对所有的案情。

针对这一问题,西汉硕儒董仲舒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充分显示了这位儒学大师的法律智慧。

三年不窥园提起中国古代的疑难案件审判,不得不提到春秋决狱;提到春秋决狱,则不得不提到董仲舒。

董仲舒乃西汉儒学一代宗师,是中国古代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他的思想对整个中国的历史走向产生了巨大影响。

毫不夸张地说,如果孔子赋予了儒家思想的生命,那么董仲舒则赋予了儒家思想的灵魂。

正是在董仲舒的积极倡导下,汉武帝刘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一举奠定了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地位。

更难能可贵的是,与“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孔夫子不同,董仲舒十分关心法律问题,创立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为当时的疑难案件解决助力甚多。

董仲舒酷爱读书,尤其擅长公羊学,终成一代儒学宗师,桃李遍天下。

他治学极其刻苦,苦读著书时,弟子都不能常与其见面。

史载董仲舒家有花园,但他三年都不望其一眼,故留下了“三年不窥园”的美谈。

他的举止言行都依礼而行,清廉耿直,不置产业,令世人钦佩,学人都争相以师事之。

不过,董仲舒尽管在学术上成就极高,并有着崇高的政治理想,但在仕途上却坎坷不顺。

他虽然身处西汉王朝极盛的文景之治和汉武霸业时期,却并未担任显赫要职。

在那个英雄辈出的年代,他只是担任过经学博士、江都相等一般职务,与同时代那些出将入相、食邑封侯的风云人物相距甚远。

他一生的大半时间只是默默地著书立说,教书育人。

终于有一天,他遇到了自己生命中的贵人,“天人三策”让二人一拍即合,两人为华夏文明铸造了足以延续千载而不断的主脉。

这个贵人,就是汉武帝刘彻。

独尊儒术汉武帝刘彻是中国历史上的杰出帝王。

逐匈奴于漠北,通丝路于西陲,充分显示了刘彻的雄才大略。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

董仲舒对汉朝司法制度的影响自古以来,人们就把《春秋》当做判断是非的准则。

如果“春秋”这个词所表示的意义已经消失了,那么社会上还有什么是可以依靠的呢?即使是先前的圣王所制定的法律也将不能维护它,但还是需要一个人去判断法律是否可用。

所以董仲舒对于秦朝所制定的法律进行了重大修改,强调儒家思想在政治方面的重要性,从而奠定了汉朝的基础。

汉武帝时期出现了很多新的政治事件,这些都严重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秩序。

随着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激化,导致了西汉末年的农民起义,在这次战乱中董仲舒的思想起了关键性的作用。

董仲舒思想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并且为统治者们所接受。

1。

《史记》中说:“上以《春秋》抑配天之神,下以《诗》灾唐、虞、三代之德,以《易》言‘大人’,‘乾’言‘天’,‘坤’言‘地’,‘雷’言‘龙’,‘震’言‘虎’,‘艮’言‘山’,‘巽’言‘风’,‘坎’言‘水’,‘离’言‘火’,‘艮’‘震’‘巽’‘兑’言‘泽’,‘乾’‘坤’‘雷’‘山’‘水’‘风’‘泽’‘火’‘地’‘天’之义。

”这段话告诉我们,董仲舒认为法令是天意的体现,君主只是辅助的角色,对于皇权加以约束。

从这里可以看出,董仲舒不仅强调法律的威严,更主要的是要符合天意。

董仲舒甚至认为君主有超越一切的地位,比如“上以《春秋》抑配天之神,下以《诗》灾唐、虞、三代之德,以《易》言‘大人’,‘乾’言‘天’,‘坤’言‘地’,‘雷’言‘龙’,‘震’言‘虎’,‘艮’言‘山’,‘巽’言‘风’,‘坎’言‘水’,‘离’言‘火’,‘艮’‘震’‘巽’‘兑’言‘泽’,‘乾’‘坤’‘雷’‘山’‘水’‘风’‘泽’‘火’‘地’‘天’之义。

”2。

董仲舒根据这种思想作了如下阐述:“三纲”为君臣关系、父子关系和夫妇关系,“五常”为仁、义、礼、智、信。

在这里,董仲舒对原始儒家的宗教观念进行了改造。

他认为儒学的最高目标就是使人通过努力达到圣人的境界。

当然,达到圣人境界也就达到了自然规律的境界。

3。

此外,董仲舒还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

中国文学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

中国文学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

中国文学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中国文化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其中有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政治制度做出了各种各样的贡献。

董仲舒是其中一位出色的思想家,他生活在汉朝时期,在政治和哲学领域有很多有价值的作品,包括《春秋繁露》和《说文解字》等。

董仲舒的政治理论主张君主立宪制,被认为是中国政治文化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本文将探讨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在历史和现代中国政治中的重要性。

一、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强调了皇帝应当服从法律和制度的约束,并且皇帝必须依靠一套作为法律和制度基础的宪法。

这套宪法应该是用于控制和平衡皇权、官僚、和人民权益。

它包括了规范君主职责的法律和有限权利赋予君主的法律。

在这一理论中,君主被视作全民之上的公仆,必须以身作则、勤政为民、谋求社会和谐。

董仲舒认为,君主立宪制里,法律必须是一种逻辑体系,应该是公开、明确、精确的。

权利源自宪法,而宪法则应该基于人民的意愿。

换言之,权力应来自民意,并且应该透明、公正,受众人监督。

这个理论产生了许多观念:包括了官员应该被选拔和管理、人民应该有一定范围的自治权力、以及宪法必须可以调动军政安全等领域的力量限制君主的权利等等。

二、君主立宪制的影响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的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在中国历史中,它引发了许多政治改革的探索。

儒家学派早期虽然支持君主专制制度,但随着时间推移,随着社会进步的持续不断,也开始不断的进化,产生一系列相关的思想体系。

这些思想逐渐带动了各种社会实践,为中国的政治和民主发展奠定了基础。

其次,董仲舒的君主立宪制为晚清将建的君主立宪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

在19世纪末期,中国开始着手推行君主立宪制度。

此法旨在通过法律和制度限制皇帝、官方、军队,使中国面对发展之路更加宽广。

然而,在那时候,君主立宪制遇到了从清朝皇权到军方、民族主义人士、贵族、强力官员等各方势力的持续反抗,导致运动失败了。

三、君主立宪制的现实意义君主立宪制虽然在历史上并没有彻底实现,但它仍对中国的现代政治产生了影响和启示。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董仲舒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一、“德治”的重要性“德治”是中国古代儒家在国家治理方法上的重要主张,但在董仲舒以前,它基本上只是一种“思想”,是董仲舒将其全面完善并使之成为贯穿整个封建社会的基本国策。

在治国方略上,董仲舒力主“德治”。

董仲舒主张的“德治”,其内容包括“以义正我”、“以仁安人”、施“教化”、守“等级”、行“仁政”等几个方面。

董仲舒善于从自然法则中去寻找其主张的依据,对于“德治”也是这样。

他把“法治”、“德治”比附为自然界的“阴”、“阳”关系,而“阴”、“阳”的取舍则是由天意决定的。

他认为天意喜爱“阳”(“德治”)而厌恶“阴”(“法治”),“天之任阳不任阴,好德不好刑”,“阳贵而阴贱,天之制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德治”是高贵的,“法治”是低贱的,这是上天的规定。

统治者秉承上天的意旨来统治人间世界,所以“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汉书·董仲舒传》,下引此书,只注篇名)。

他认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董仲舒传》),因此圣明的统治者必须“任德而远刑”(《天辨在人》)。

董仲舒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

“圣人天地动四时化者,非有它也,其见义大故能动,动故能化,化故能大行。

化大行故法不犯,法不犯故刑不用,刑不用则尧舜之功德,此大治之道也。

”(《身之养重于义》)在他看来,施行“德治”,仁政教化大行于天下,违法犯罪的行为就没有了;没有违法犯罪,就不用刑罚,于是天下太平,这不是“大治之道”是什么呢!“国之所以为国者德也”,“是故为人君者,固守其德以附其民”(《保位权》)。

二、“德治”、“法治”都是治国安邦的必要手段董仲舒主张“德治”,但实际上他并非完全否定“法治”的作用,而认为二者都是治理国家所不可缺少的手段。

从他的阴阳、天意学说来看,“德治”、“法治”的存在都是必然的,“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阴阳义》)。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1)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1)
董仲舒法律思想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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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 引言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形成背景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与启示 •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01
引言研究背景与意义1董仲舒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其 法律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
家的工具之一,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封建统治的重要保障。
04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与影响
对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影响
总结和继承了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的发展成果,系统地 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思想,为后续两千多年的封建法律思想发 展奠定了基础。
针对先秦至西汉前期法律思想中的“法”、“刑”、“德” 等概念和理论,进行了分析和批判,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律 观念和理论体系。
《汉代法制史》
本书对汉代法制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其中涉及到董仲舒的法 律思想及其在汉代的应用。
THANKS
谢谢您的观看
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影响
为汉武帝实施“大一统”提供了系统的法律思想和治理模 式,使得汉朝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 就。
倡导“三纲五常”等封建伦理道德观念,为封建社会的人 际关系和社会秩序提供了规范和准则。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的影响
在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中,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视为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为 现代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历史经验和启示。
百家争鸣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思想界经历了一个百家争鸣的时期,各种学说和思想流派 纷呈,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影响。
学术背景
前人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董仲舒之前,中国的法律思想已经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 过程,这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董仲舒是西汉时期的一位著名哲学家、政治家和教育家,他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治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主张以仁义道德为基础来治国,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并提出了“尊德法”、“仁政法”、“法治兼用”等法律思想。

以下将从这些方面展开对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进行阐述。

首先,董仲舒主张以尊德法来治理国家。

他认为德治为上,法治为下,德治是指以道德伦理为基础来进行治理,而法治则是在德治的基础上建立起的约束和规范机制。

他主张在治理国家时,首先要通过培养贤德之人来实现德治,通过人的道德品质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稳定。

只有当德治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才需运用法律来进行约束和制裁。

其次,董仲舒提出了“仁政法”的观点。

他认为政府的首要责任是保障人民的利益和福祉,要以仁义为出发点来制定法律,以人民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他主张在制定法律时要考虑人情、民意和社会现实,不以法律本身的严格性和刚性来对待人民,而是要注重人民的实际需求和利益,实现仁政。

此外,董仲舒主张“法治兼用”。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是相辅相成的,两者需要相互结合与协调。

德治是为法治提供了基础和底蕴,但在现实社会中,单纯仅依靠德治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因此需要运用法治来弥补德治的不足。

他认为,德治和法治的结合可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也能促使人民自觉遵守道德和法律,形成良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

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他强调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德治和法治相结合的合理治国方案,为后世的法治思想和实践奠定了基础。

在中国古代的法律史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被许多后来的思想家借鉴和发展,对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公平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他重视道德伦理的作用,但在具体操作和实施过程中缺乏明确的操作规范和评判标准,德治理念容易受到个人主观意识和权力滥用的影响。

另外,他对法律的重视程度相对较低,有时会弱化法律的作用和地位,这在某种程度上也给了后来统治者对法律任意支配的空间。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法律思想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

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

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

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

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

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

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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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法律思想
董仲舒(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衡水市景县广川镇)人。

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

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

一、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

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

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

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

他说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王者承天意以从事。

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

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他说:欲审曲直,莫如引绳;欲审是非,莫如引名。

名之审于是非也,犹绳之审如曲直也。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

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

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

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

董仲舒说:“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

君为阳,臣为阴。

父为阳,子为阴。

夫为阳,妻为阴。

”在他看来,君、父、夫永远是臣、子、妻的绝对统治者。

这种关系的安排,是天意的体现,王道之三纲可求于天。

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

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

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
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

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

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

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暴虐的一面,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三、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

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

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德的一面。

董仲舒把天塑造成一个具有人格的神,并认为上天好仁恶戾,贵阳贱阴,也就是天大德小刑。

董仲舒从天道在于阴阳互生,推导出治国之道在于德刑并用。

首先,他认为,上天有好生之德,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是任阳不任阴,任德不任刑的。

其次,从德与刑的数量关系来看是大德小刑,董仲舒主张德主刑辅德先刑后,并以天的阳多阴少、阳先阴后来论证之。

天出阳为暖以生之,地出阴为清以成之。

不暖不生,不清不成。

然而计其多少之分,则暖暑居百而清寒居一,德教之与刑罚,犹此也。

故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

再次,董仲舒从阳主阴辅的阴阳关系推导出德与刑的主从关系,并主张统治者应任德不任刑,他说:刑者,德之辅也,天之任德不任刑。

天使阳出布施于上而主岁功,使入伏下而时出佐阳。

阳不得阴之助,亦不能独成岁。

终阳以成岁为名,此天意也。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而不任刑。

刑者不可任以治世,尤阴之不可任以成岁。

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董仲舒希望统治者/厚其德而简其刑,并不是不要刑罚,而是要求统治者在适当减轻刑罚的基础上向人民灌输封建伦理道德观念。

如果人民不从德教,还是要用刑罚严厉制裁的。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

在汉代,中国封建社会还处于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生气勃勃,积极进取,因此董仲舒为之创造的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曾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

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就日益显露出来,成
为封建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的思想武器。

因此,清除董仲舒法律思想中的封建遗毒,仍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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