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护士书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护士书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29•【字号】苏卫医[2010]36号•【施行日期】2010.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护士书写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卫医〔2010〕3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为贯彻落实全国护理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护理工作“贴近临床、贴近患者、贴近社会”,我厅制定了《关于进一步简化护士书写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三级医院(含中医院、专科医院)根据卫生部新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我厅《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临床实际,对已报备的表格式护理文书进行适当调整,于4月30日前统一由市卫生局分别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上报我厅医政处。
联系人:赵莉萍,电话:************,邮箱:********************。
附件:关于进一步简化护士书写的实施意见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附件:关于进一步简化护士书写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减轻临床护士的书写负担,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做到把时间还给护士,把护士还给病人,促进护理工作贴近临床、贴近患者、贴近社会,现就我省进一步简化护士书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简化护理记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护理文书(归档)包括:体温单、医嘱单、病程记录中的手术清点记录和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据此结合实际,可以简化以下护理记录:一是一般患者的护理记录。
一般患者病情较轻或者病情稳定,其住院期间病情变化及治疗护理措施等内容应当与其他病历资料有机结合,不需另行书写护理记录。
患者病情发生急、危、重的情况变化或根据医嘱需要记录时,护士应当及时进行记录。
二是医嘱的执行记录。
长期医嘱单的“护士签名”和“执行时间”栏主要是指“处理医嘱的执行护士签名和执行时间”,因此,涉及长期医嘱每一项执行,不再另设“医嘱执行单”进行记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5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卫生厅,挂省中医药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将进口涉水产品、国产水质处理器和防护材料、与饮用水接触的新材料及化学物质的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将化学品毒性鉴定、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效果评价、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技术评估交给事业单位。
(三)将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四)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

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的通知苏卫科教〔2005〕36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加快医学科技进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见附件),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原《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项目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附:《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江苏省卫生厅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抄送:省科技厅附件: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我省医疗卫生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基层卫生单位和个人积极引进成熟、适用、先进的医学新技术,提高防病治病能力,填补同类技术空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速医学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卫生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设立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
第三条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第四条江苏省卫生厅维护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严肃性。
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的评审、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江苏省卫生厅委托江苏省卫生厅医学科技发展基金会负责医学新技术引进奖评审工作。
第二章江苏省卫生厅医学新技术引进奖申报条件第六条医学新技术是指成熟、适用、先进、属自然科学范畴的医学新技术,并已得到同行承认、技术机理明确。
第七条属首次从国外或省外引进的技术,同时填补国内或省内同类技术空白。
第八条引进的技术必须为近五年内发明并应用的新技术。
第九条已成为本单位常规开展的医疗卫生服务项目,并且已在本单位实施一年以上。
第十条积累了足以证明本单位已熟练掌握该技术的病例数或使用例次数,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已获得相关的技术准入资格,不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符合医学伦理原则。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9.09.16•【字号】苏卫医[2009]69号•【施行日期】200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苏卫医〔2009〕69号)各市卫生局,厅直属有关医院、省医院协会、省护理学会:为进一步规范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提高复核评价和评审质量,提升医院综合水平,促进医院科学发展,2007年10月,我厅成立了“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
两年来,省评委会为推动建立新型的医院评审制度,促进我省医院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现因部分委员工作变动和年龄等原因,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原省评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名单见附件。
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二○○九年九月十六日附件: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主任委员:黄祖瑚副主任委员:李少冬常务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丁义涛尹亮方佩英王虹孙邦贵张金宏张镇静李毅李少冬陈少军陈鼎荣俞军胡丹赵红星黄祖瑚委员:(按姓氏笔划排序)丁义涛孔汉良尹亮方之勋方佩英毛庭龙王林王虹王长来韦镕澄冯星史金兰刘乃丰刘东明孙宁生孙邦贵许斌张金宏张镇静李毅李少冬李庆荣李秀连沈志洪沈敏华谷瑞先陆凤翔陆少林陈小康陈少军陈鼎荣周玲俞军胡丹赵红星唐金海夏迎秋徐开林谈瑗声眭元庚黄祖瑚程崇高葛建一鲁翔霍孝蓉办公室主任:李少冬(兼)副主任:张金宏(兼)成员:张炳新邵淑滨赵莉萍高鹏联络员:程福珍。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苏省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苏省防盲技术指导组
成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9.08.06
•【字号】苏卫办医[2009]57号
•【施行日期】2009.08.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调整江苏省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的
通知
(苏卫办医〔2009〕57号)
各市卫生局,各有关医院:
自2007年省防盲技术指导组成员调整以来,省防盲技术指导组为全省防盲治盲工作、推动“白内障无障碍省”创建做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因部分成员工作变动,经研究决定对省防盲技术指导组进行调整、充实和完善(调整后的成员名单见附件)。
希望新的防盲技术指导组进一步履行职责,加强对全省防盲治盲工作的技术指导,为我省残疾人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二〇〇九年八月六日附件:。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职业病防治所的批复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职业
病防治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10.01.13
•【字号】苏卫医[2010]4号
•【施行日期】2010.0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置职业病防治
所的批复
(苏卫医〔2010〕4号)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中心《关于中心门诊部增挂“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牌匾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设置“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执业地址:南京市迈皋桥合班村122号,类别为:专科疾病防治所,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内科、外科、妇科专业、妇女保健科、儿科、儿童保健科、眼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皮肤科、职业病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床位:60张。
请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办理注销“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手续。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增设第六批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苏卫科教[2013]26号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增设第六批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苏卫科教[2013]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8d129f36394dd88d0d233d4b14e852458fb394a.png)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增设第六批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同意增设第六批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通知(苏卫科教〔2013〕26号)南京、苏州市卫生局:根据你们关于增设部分医院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请示和初评推荐意见,依据医院类型与等级、医技队伍结构,诊疗专科设置、医疗设施及技术水平、培训支撑条件等指标,经过专家复核评价,同意增设空军四五四医院等7所医院的46个临床专科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见附件)。
希望增设的各医院及其专科基地,根据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有关要求,健全各项培训制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注重培训过程管理,应用信息化手段,不断提高培训和管理质量。
今后,对于同一医院内暂不具备独立培训条件的诊疗专科(限我省规范化培训统考科目),本专业所需的住院医师应与省级示范基地开展联合培训,逐步提升培训能力,改善培训条件。
具备条件以后由医院向省辖市卫生局申请复核,通过后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我厅科教处备案。
附件: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江苏省卫生厅2013年12月23日附件省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名单医院(基地)名称培训专科(基地)认定专科数空军四五四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神经内科、康复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病理科、急诊科、检验科10长征医院南京分院内科、外科、神经内科、康复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急诊科8南京市市级机关医院内科、外科、神经内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5扬子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7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眼科1江苏盛泽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神经内科、麻醉科、医学影像科、检验科8张家港澳洋医院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神经内科、康复医学科、急诊科7合计46——结束——。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11.28•【字号】苏卫办医[2012]176号•【施行日期】2012.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确认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的通知(苏卫办医〔2012〕176号)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在各医疗机构申报的基础上,现确认江苏省人民医院等22所医院为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见附件1)。
一、请各培训机构严格按照《暂行规定》要求,做好申请变更执业范围医师的进修培训工作,对培训考核合格的医师颁发《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样本见附件2);并将各专业进修培训方案及申请进修培训医师的报名名单、进修培训合格医师名单及时报我厅医政处。
二、未经确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的进修、培训工作。
附件:1、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名单2、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样本)江苏省卫生厅办公室2012年11月28日附件1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机构名单江苏省人民医院南京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南京市鼓楼医院南京市第一医院无锡市人民医院徐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徐州市中心医院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苏北人民医院扬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江苏大学附属医院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泰州市人民医院宿迁市人民医院附件2江苏省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业务培训合格证明(样本)医师,于年月日-年月日在本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医师变更执业范围(临床类别)进修、培训,经考核合格,特发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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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
转发卫生部关于执行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
苏卫办〔2010〕7号
各市卫生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卫生部近期相继印发了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现转发给你们。
《调查制度》包括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部分,各部分所含调查表目录及填报基本要求见附件1。
五项调查制度我厅分别主要由省卫生统计信息中心(医疗服务调查会同医政处)、卫生监督处、疾病控制处、社区卫生与妇幼保健处、农村卫生处(省合管办)负责管理、指导,厅办公室综合协调。
我厅将对各项《调查制度》的实施分别进行部署,明确具体工作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业务人员学习并严格执行制度,明确要求,落实责任,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成各项卫生统计调查任务。
附件:
1、《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调查表目录及填报要求
2、“卫生资源及医疗服务”、“卫生监督”、“疾病控制”、“妇幼卫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项调查制度(略,请从我厅网站的“综合管理”或“统计信息”栏目下载)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报表目录及填报要求
一、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表
二、卫生监督调查表
三、疾病控制调查表
四、妇幼卫生调查表
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调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