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管理学院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

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院务会2014年9月11日讨论通过)根据《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经济学院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授权学科实际,制定《西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试行)》,即日起执行。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2.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风严谨,按时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内容,中期考核良好以上,已修课程的平均成绩排名处于本学科专业的前20%,且课程平均成绩(含公共课)不低于80分、单科成绩(含公共课)不得有两门以上低于75分,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毕业班同学要求开题报告通过,学位论文撰写进展正常。
无学术不端行为。
4.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术文化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组织经济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研究生培养的副院长、副书记任副主任,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三年级研究生(委托、在职培养研究生除外)均有资格申请。
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申请。
3.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基本申请条件的初审,通过初审的同学进行量化评分,具体评分方法按照《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分方法》进行。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doc

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2014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按照国家招生计划录取接受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研究生”,包含非在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研究生)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
第二条中国科学院所属各个研究院、所、中心等单位及国科大校部各院系(以下简称“研究所”)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国科大根据当年财政部、教育部下达计划按比例分配,对培养质量较高的研究所、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学科予以适当的倾斜。
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国家奖学金必须足额发至获奖者本人。
不得替代、拆解国家奖学金,不得以获得国家奖学金为理由停发或扣发其它已获得或应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
第三条评选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国科大及所在研究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学期间获得过国科大优秀学生荣誉称号,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参评学年受到过国科大或研究所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由于个人原因,在各种实验、实践环节中严重损坏仪器设备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者。
四、参评学年的一半及以上时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五条直博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选。
硕博连读生原则上按申请时的学籍注册培养层次参与评选。
第六条评选工作开始时已毕业离校的研究生不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方案(暂行)2014-1-10为更好的落实学校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增强研究生综合能力,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实施细则》的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武汉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一、学院评定委员会组织机构按照学校要求成立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由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委员,由学院党委纪检委员、硕士点学科负责人及导师、研究生秘书、研究生代表任委员,每年成立该年的工作小组。
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三、申请资格: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
凡取得正式学籍、已注册的全日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研究生在规定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每名研究生在读硕士或博士期间只能获得一次国家奖学金。
四、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满足以下条件的研究生具有申报资格: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等不良记录;4、学习成绩优异,通过大学英语六级,已修课程无补考,均学分绩排名在下达指标的2倍以内。
5、科研能力显著。
在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出版专著或译著、主持或参与科研课题(以结题证书及报告为准,省级课题应为前2名,国家级应为前3名)、科研成果获奖(省级课题应为前2名,国家级应为前3名)、科技竞赛获奖、获得发明专利等方面表现优秀;6、实践能力突出。
具体包括积极参加各级学术文化及社会公益活动,如:获得校内外各类声誉、为学校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等方面表现优秀(“十大学术之星”、“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创新实践先进个人”等)。
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武汉理工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细则(院党政联席会议2014年11月12日通过)根据《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体系改革方案(试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在校全日制研究生。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综合素质测评德育为优秀。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2.申请人在最近一次的学业奖学金总分排名为年级前15%,或者在前一年9月1日至本年8月31日之间有文章在《武汉理工大学申请博士、硕士学位发表学术论文期刊目录》所列的A类或B类学术期刊上发表且已见刊。
(注:未列入该目录的SSCI收录期刊论文和期刊影响因子在1.0及以上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A类期刊论文。
未列入该目录的期刊影响因子在1.0以下的SCI、SCIE收录论文为B类期刊论文)3. 平均学分绩不低于80分。
平均学分绩=∑(所修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一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该学年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二年级研究生的平均学分绩为一、二年级全部所修课程的平均学分绩。
重修或补考后合格的课程,以60分计入平均学分绩。
评选学年度单科成绩应不低于70分。
评选学年度所修课程有不及格者,不论其补考或重修后的分数,一律视为不满足此项条件。
二年级结束后评定奖学金考察单科成绩最低分时,只考察二年级学年度所修的课程,但一、二年级所有课程不能有重修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
二年级重修或补考一年级的课程,视为二年级所修的课程,应不低于70分。
申请人所修课程成绩以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给院评审委员会的成绩单为准。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合肥工业大学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及《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 号)、《合肥工业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和规定,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正与优选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禁弄虚作假。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攻读硕士学位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在职研究生、超过规定学制学习年限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选。
经济学院研究生分为“学硕型”和“专硕型”两类,按照“学硕型和专硕型按各自总人数比例分配”的原则评定。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参评条件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学习成绩优异;(五)科研能力强,有突出的科研成果,且科研成果必须在学制培养期限内取得。
凡有以下情况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二) 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学院及以上单位处分者;(三)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四)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者。
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六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委员由院学术委员会成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担任,负责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初步评审与组织答辩,将学院评审结果提交至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华清经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吴华清、李金华、晋盛武、张先锋、朱卫东、张本照、陶爱萍、谭常春、时省、李欣婷、学生代表第四章评审程序第七条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和学院评审的程序进行:(一)本人申请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从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和社会活动三个方面进行计分(计分细则见附件1);申请者在规定截止日期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经本人签字确认和导师签字审核后交至学院审定。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
为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机构成立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各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研究生办主任干事、研究生辅导员、导师代表(当年无学生申报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应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二、奖励标准与名额分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我院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照校学生工作部(处)当年下达的指标执行。
三、参评资格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
博士和硕士一年级研究生、在职研究生(MBA学员)、单独考试计划研究生、休学期间的研究生、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国家助学贷款有违约记录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国家奖学金。
2、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及学院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成绩优异,硕士研究生修完当年所有课程,且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无课程补考;博士研究生无课程补考;(5)科研成果突出,该学年至少参与一项导师的科研课题;(6)英语通过国家六级考试;(7)当年参加学术讲座的次数不少于当年学校(学院)举办的本专业(方向)所有学术讲座次数的50%。
3、在道德风尚、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满足下列条件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经济与管理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暂定)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刻苦钻研、积极表现,对成绩优秀、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进行奖学金表彰和奖励。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如下:(一)二年级研究生评定办法原则上根据其一年级的所有课程的加权平均成绩排名确定奖学金名单和等级。
评定周期为本学年7月份至次年9月份,但是为了表彰和鼓励那些认真钻研,发表学术论文、参加各种省部级比赛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可根据其对学校贡献大小给予加分,加分直接计算在加权平均分上,加分细则如下:(1)发表论文情况:○1学校认定的A类期刊或CSSCI、CSSCD检索加2分/篇;○2学校认定的B类期刊或ISTP检索的文章,国际会议EI检索的文章加1分/篇;○3其他公开发表的文章,加0.5分/篇。
(注意:发表或检索的论文,需要提供样刊复印件或检索证明)(2)参与课题项目情况:○1参与国家级纵向课题,总分0.5分,0.5分平均分配给参加评定奖学金的同学或由导师按课题承担的任务量分配,导师分配的须提供证明及导师签字。
○2参与省部级纵向课题,总分0.3分,0.3分平均分配给参加评定奖学金的同学或由导师按课题承担的任务量分配,导师分配的须提供证明及导师签字。
○2参与省、市级及其他纵向课题,总分0.1分,0.1分平均分配给参加评定奖学金的同学或由导师按课题承担的任务量分配,导师分配的须提供证明及导师签字。
(注意:需提供项目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且由导师签字,横向课题不得分。
)(二)三年级研究生评定办法对于三年级学生,由于没有课程成绩作参考,初步拟定对学生的学术水平进行积分评级,即根据学生发表学术论文情况和参加教务处认定的省部级比赛情况,依据所发表论文的档次和参赛获奖名次给予不同的积分,最后根据每个学生的总积分排名来确定奖学金名单和等级。
评定周期为本学年7月份至次年9月份。
积分方法如下:(1)发表论文情况:○1学校认定范围内的的SCI检索、A类期刊或国际EI检索的文章,得5分/篇;○2学校认定范围内的B类期刊、ISTP检索或EI检索的文章,得3分/篇;○3其他公开发表的文章,得1分/篇;(注意:发表或检索的论文,需要提供样刊复印件或检索证明)(2)参加比赛情况:○1获得国家级奖励(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项;○2获得省级奖励(一等奖3分、二等奖2分、三等奖1分)/项;○3获得市级奖励(三等奖以上)或学校一等奖者,得1分/项;(注意:获奖者,必须提供获奖证书和相关证明。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准试行

建筑与规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精神,我院按照《沈阳建筑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具体情况,为进一步完善研究生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制度,规范评定工作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一、评选范围国家奖学金是为激励品学兼优的高校在校研究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推动国家对高校生奖励工作而设定的。
2012级、2013级在籍全日制硕士及专业学位硕士。
其中以下研究生不在奖学金的评定范围:①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②档案未调入学校的全日制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③外单位委托培养的全日制硕士和专业学位硕士;④超过基本学制未申请学位的各类研究生。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到学校处分和所选课程有不及格或补考者不能参加本学年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二、评定工作组及评委成员评审工作由建筑与规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简称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评定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研究生代表组成。
组长:张伶伶副组长:郜世杰李辰琦成员:付瑶马青黄勇蔡新冬夏柏树袁敬诚孙明君(研)马继瑞(研)张保信(研)王新宇(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建筑与规划学院会议室D1-201。
三、奖励标准及评审条件1.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研究生应根据自身实际条件确定申请单位,不允许重复申请。
相关证明材料的有效起止时间范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且为研究生期间完成的成果,年级名额比例分配根据符合申请条件年级人数比例由评审小组最终确定。
2.评审条件凡是我院全日制在校研究生(不含定向或委托培养、延期毕业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均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勇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2)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加研究生学术科技、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各类社会工作和活动;(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心理健康,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4)学习成绩优异,学风端正,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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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根据《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西南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和《西南大学关于做好2014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研究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参评对象和基本申请条件(一)参评对象在经济管理学院就读的具有中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2012级、2013级、2014级基本学制内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等基本条件。
具体体现在:1、思想品德: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信友善、团结同学,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课程学习和论文开题:学习成绩优异,无重修、补考科目;无二次开题情况;3、科学研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包括培养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也作为第一作者对待的)在本学科领域发表不少于1篇高水平学术论文。
其中,博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SCI期刊(自然科学);CSSCI期刊(人文社会科学)、SSCI(3区以上)外文期刊(人文社会科学)、A&HCI期刊(人文社会科学)的A类文章,同等条件下发表A1类论文者优先;硕士研究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应为CSSCI期刊及其以上级别的文章。
(2)在本学科领域有著作类或创作类成果。
成果参照学校《教学科研单位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细则(试行)》中《科研与社会服务项目及成果计分标准表》的有关表述进行认定。
(3)以第一发明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授权。
(4)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5)校级以上科研项目主持人。
(6)在科研或专业实践方面有其他突出成绩的。
4、社会实践: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硕士研究生申请者应有不低于10天的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经历,参与途径包括学校或培养单位组织的研究生挂职锻炼、研究生假期社会实践、研究生服务团、支教团等,自主开展社会实践或志愿服务活动的硕士研究生应有相关证明材料。
博士研究生申请者在参与社会实践的时间天数上不做硬性要求,但要求有相关实践经历。
二、评审组织和工作原则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为主任委员,委员包括: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各学位点负责人、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教学秘书和研究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评选实施细则、决策评选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评选国家奖学金初评名单等。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院研究生学生工作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三、奖励标准和名额(一)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二)名额2014年,我院共有12个国家奖学金名额,其中硕士研究生10名,博士研究生2名。
四、评选程序和办法(一)基本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遵循以规模为基础、以科学研究为导向、以学术贡献为杠杆的基本原则。
(二)评选程序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实行等额评审。
1、学生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导师同意推荐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逾期不提交者视为自动放弃。
2、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根据学校相关文件及学院实施细则对申请研究生进行审核评价,并明确表示是否推荐其参加评选。
3、学院初评: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参评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申请者的科研成果、学习成绩、综合考核成绩等统筹择优评审,按照学校下达指标等额评选出拟获奖研究生并公示。
4、学校审定:学院初评结果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办公室,办公室对初评材料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报学校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在学校审定过程中,如发现拟获奖研究生参评材料未达到规定的申请条件或参评材料有作假情形的,取消其拟获奖资格,相关培养单位名额不递补。
(三)综合考核计算公式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成绩=思想品德(5%)+学习(20%)+科研(70%)+实践(5%)硕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成绩=思想品德(5%)+学习(30%)+科研(60%)+实践(5%)考核时间: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四)评分细则1、思想品德积分(满分100分)思想品德考核的内容为:A政治理论学习情况(10%)+B参加学校校园文化活动的情况(10%)+C参加专业、年级或实验室等集体活动情况(10%)+D学习态度(10%)+E行为作风(10%)+F集体观念(10%)+G人际交往(10%)+H公共道德(10%)+I责任感(10%)+J诚信感恩(10%)。
具体操作及计分办法如下:导师评定(50%)+学院评定(50%)。
导师评定和学院评定均参照品德考核的内容实行百分制评分, 各项满分均为100分。
其中学院评定由辅导员结合学生的品德表现打分。
辅导员评分:结合学生思想品德、考勤情况、遵守校规校纪情况等综合表现评定,满分为100分。
无故旷课,不假离校,不参加党团组织生活、班会、集体活动、学术讲座等,每次扣5分;对担任考勤任务的学生干部,如工作不负责任,查出一次扣10分。
有多项缺勤纪录者,扣分累加,直至扣完为止。
2、学习积分(满分100分)学习积分为考核学年度各科成绩平均分(要求为各专业培养方案上规定的科目)。
五级计分制的分数折合方式是: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合格=60分。
英语免修免考的成绩认定为所在年级英语成绩前15名人员的成绩平均值。
3、科研积分科研积分=科研论文积分(70%)+科研项目积分(20%)+专著积分(10%)。
其中,科研论文积分不设上限,高水平论文可累计加分;科研项目积分、专著积分各项满分均为100分。
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参见《西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及成果分类与认定办法(试行)(2012年版)》。
(1)科研论文所有科研成果必须为已经正式出版的、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与专业相关的经济管理类成果(以期刊原件为准),并提供相应复印件,材料务必真实可靠,成果时间为: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
科研成果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只能在所考核的学年度申请加分,不能每年度重复申请加分。
在上一学年国家奖学金评定中,以用稿通知加分的材料,在本次国家奖学金评定中不得重复加分;未见刊的,在本次国家奖学金评定中扣减相应分数。
导师与学生合作的学术论文,如系两人合作,导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视学生为独立作者。
导师与学生合作的学术论文,如系三人以上合作,导师是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的,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三作者的,视同为第二作者;以此类推。
具体标准见表1和表2。
表1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注:○1C类核心期刊以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最新版)为依据。
②C类非核心刊物应满足以下至少三项条件:发表的文章字数在3000字以上;每期文章不超过50篇;每期版面不超过300页;必须是半月刊、月刊或季刊。
③论文发表在增刊上不予计分。
④C类非核心期刊同一年同一期上,一人发表两篇以上的文章,只计1篇。
⑤同一篇文章发表在不同刊物上不能重复计分。
⑥一年内发表在C类非核心刊物上的文章不管有几篇,只计1篇;发表在T、A1、A2、B、C类核心刊物上的文章则不受篇数限制。
⑦一年内在外文学术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未被SSCI、A&HCI收录的),只计1篇。
表2 学术会议论文注:①申请加分者需提供以下材料:参会通知或有关证明材料;论文收录证明或结集出版的论文集。
②多人合作的会议论文,参照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比例加分。
③结集出版的论文一年内不管发表几篇,只计 1篇。
(2)科研项目科研项目仅限于奖励学生担任课题主持人且以西南大学为第一承担单位、与专业相关的科研项目,必须提供课题申报书、合同书或结题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各等级科研项目加分参见下表:表3 科研项目注:○1申请加分的科研项目必须是在所考核学年度立项、正在研究或者结题的科研项目。
②已结题的科研项目,需提供课题申报书、合同书、结题书或研究报告等材料;立项或正在研究的科研项目,需提供课题申报书、合同书。
③同一个课题在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中只能使用一次。
④根据研究生主持项目的具体情况,D类课题应包括“中央高校基本科研基金项目”等校级科研课题。
⑤一年内,横向课题无论主持有多少项,只计1项。
(3)专著该项目加分仅限于学生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担任与专业相关的专著独立章节撰写者,加分标准参照C类核心期刊论文执行,必须提供专著的原件。
4、实践(满分100分)实践积分=主编教材(20%)+学术科技比赛(20%)+社会工作 (20%)+社会实践活动(20%)+文体活动比赛(20%)。
主编教材、学术科技比赛、社会工作、社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比赛各项满分均为100分。
标准如下:(1)主编教材以西南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主编与专业相关的教材,必须提供教材原件。
(2)学术科技比赛注:①学术科技比赛应以学校或学院正式下发或转发的通知为积分依据。
②若评奖是名次,按第1名视为一等奖,第2、3、4名视为二等奖,第5、6、7、8名视为三等奖。
③同一项目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级别奖励加分,不能累积加分。
④多人合作完成的成果获奖,实行项目总分平均分配。
⑤省市级及其以上学术科技比赛的认定依据获奖证书颁发单位确定,原则上必须是各级政府,颁发单位如为政府部门下属厅局级单位则认定为下一等级。
(3)社会工作注:○1社会职务主要指在学校及学院团学组织中担任学生干部,或担任班团干部、专业负责人、党支部委员等职务。
②在学校研究生会担任职务加分情况参照学院同等执行。
③担任职务时间应不少于一学年。
④一学年内担任多项职务者,以最高职务加分为准,不能累计。
⑤社会职务须提供学校研究生工作部、团委、学院、校院研究生会等出具的聘书或证明材料。
(4)社会实践活动注:社会实践活动是指政府部门、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暑期社会实践、研究生服务团等社会实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