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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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严重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成效。

那么,究竟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它又是如何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产生影响的?我们又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地方保护主义,简单来说,就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经济利益、税收收入和就业机会等,而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宽容、包庇甚至纵容的态度。

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对本地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力,对违法排污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双重标准,对外地企业严格执法,对本地企业则网开一面;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不惜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给环保执法设置种种障碍。

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环保法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如果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态破坏的恶化。

一些污染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物,对当地的空气、水和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地方保护主义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那些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从而增加了生产成本。

而那些受到地方保护的污染企业则可以逃避这些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这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为何会产生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济发展的压力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往往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而忽视了环境保护。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国家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适当地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

一些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或本地区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已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及政治生活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因此,查处和打破地区封锁,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是如何产生的呢 其表现形式反映在那些方面呢,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楚的认识。

一、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主要根源1.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不清。

有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没有完全理清,即他们应该干什么、怎么干都不明确,政企、政经不分。

在一些党委、政府的决策中,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还比较普遍。

他们常常越位,替代市场,干预和帮助市场微观主体决策。

2.行政体制条块分割。

我国是较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部委与地方各部门存在着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每一个部委有本身的特殊利益,各级地方更是利益的主体。

纵横交错的行政级次、级别,把我国分成了多级区域。

一般而言,每多一个行政级次,就新增加一个利益单位,或者说多一个有可能实施保护的区域。

3.干部选任考核体制不完善。

一些干部为了创造更多的工作政绩而被提拔,他们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从而出现地区封锁等行政限制竞争行为,以此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免遭损害。

同时为了实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目标,使原本应维护宏观整体利益变成了只维护局部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变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使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化”。

4.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是实行计划经济,经济运行按照行政模式进行,后虽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但长期凝固而成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却依然根深蒂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得到滋长,政府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冲动可能性乃至于干预的强度往往大于市场经济手段。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治理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治理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治理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性的重要议题。

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环保法规,以期望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严重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成效。

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对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其提供保护伞。

比如,对一些本该被关停的高污染企业,地方政府以“保就业”“稳增长”等借口,允许其继续生产经营。

还有些地方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来企业实行双重标准,对本地企业的污染行为处罚较轻或者干脆不予处罚,而对外来企业则严格执法。

此外,一些地方在环境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污染指数,以显示本地的环境质量良好。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部分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存在偏差。

他们过于看重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在他们看来,发展经济是硬任务,环境保护是软指标,只要经济发展上去了,就能获得晋升的机会。

其次,地方财政对某些污染企业存在依赖。

一些高污染企业往往是当地的纳税大户,为地方财政贡献了大量的收入。

如果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关停这些企业,可能会导致地方财政收入减少,影响地方政府的正常运转。

再者,环保监管体制存在漏洞。

环保部门在地方政府的管辖之下,其执法权受到一定的限制,难以对地方政府的保护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要有效治理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转变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

建立科学合理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环境保护纳入地方政府官员的考核指标,并且赋予其较高的权重。

让地方政府官员认识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并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只有实现了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保障地方的长远利益。

同时,加强对地方政府官员的环保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法治观念,让他们明白环保法规的重要性和严肃性。

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在当今的新闻领域,地方保护主义犹如一块顽固的绊脚石,阻碍着信息的自由流通和公众知情权的实现。

地方保护主义使得一些本应被公开报道的新闻事件被掩盖或歪曲,严重影响了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地方保护主义在新闻报道中的表现形式多样。

有时,地方政府为了维护本地的形象和利益,会对一些负面新闻进行封锁或限制报道。

比如,当本地企业出现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问题时,地方政府可能会施压给媒体,要求淡化处理甚至不予报道。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公众的知情权,也破坏了新闻媒体的监督功能。

另外,地方保护主义还可能导致新闻报道的片面性。

一些地方媒体为了迎合本地政府的意愿,只报道本地的成就和优点,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

这样的报道无法全面反映真实情况,让公众难以获得客观准确的信息。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地方政府的政绩观念存在偏差。

一些地方官员过于看重政绩,担心负面新闻会影响自己的仕途和本地的发展形象,因此采取各种手段干预新闻报道。

其次,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

某些地方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发展,防止负面新闻对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会想方设法阻止相关新闻的传播。

再者,新闻媒体自身的独立性不足也是一个问题。

一些地方媒体在经济和行政上依赖地方政府,导致在新闻报道中难以保持客观公正。

要破解新闻报道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政府层面,应当转变政绩观念,树立正确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认识到真实、全面的新闻报道对于地方发展的重要性,而不是一味地掩盖问题。

同时,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干预新闻自由,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惩处。

新闻媒体方面,要增强自身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媒体应当坚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真实的报道原则,不受地方政府和经济利益的左右。

同时,要加强媒体行业的自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有效遏制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要议题。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阻碍。

地方保护主义不仅损害了环境质量,也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那么,如何才能有效地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呢?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短期的经济增长,对本地的污染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放松监管力度。

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故意设置行政壁垒,阻碍外地环保企业进入本地市场,或者对本地企业的污染行为从轻处罚,对外地企业则从重处罚。

这种不公平的执法方式,严重削弱了环保法规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是复杂的。

一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存在偏差,过于看重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他们认为严格执行环保法规会影响本地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也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为了吸引投资和企业入驻,一些地方政府不惜牺牲环境,为污染企业提供庇护。

要有效遏制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首先要转变地方政府官员的政绩观。

政绩考核不能仅仅以经济增长为指标,而应该将环境保护、民生改善等纳入考核体系。

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地方政府官员真正重视环境保护,不再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

加强环保执法监督是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重要手段。

要建立健全环保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环保执法行为的监督和检查。

对于发现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环保监督,对地方政府的环保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完善环保法律法规也是必不可少的。

要进一步明确环保法规的执行标准和处罚措施,减少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弹性,避免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钻空子。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

执行难的表现、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执行难的问题不仅严重困扰了法院的工作,也已成为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最关注、最有意见的热点问题。

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国家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而且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危害十分严重。

执行难的问题已引起中央领导和各级政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为此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也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近阶段,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一、当前执行难的主要表现1.近几年来,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但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债务人越来越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给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2.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置对方当事人的生产、生活困难于不顾,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能拖则拖,能避则避,有的甚至暴力抗拒执行,执行的难度越来越大。

3.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部门及个人,为了金钱、人情、关系,或从地方及部门利益出发,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不予配合,甚至多方阻挠。

二、执行难的形成原因执行难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其形成决非一朝一夕之事,其成因也决非一种,而是众多社会原因、历史原因混杂一处,经过长时间“发酵酿造”而成的。

1.现行法律的缺陷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因素。

如民事诉讼法对权利人申请执行规定的期限较短,短的六个月,长的也只有一年。

因此,当事人为避免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即使明知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也不得不向法院申请执行。

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对策付艳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已明确地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

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但是,现阶段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和权力分散化所促生的地方保护主义正以愈演愈烈之势严重阻碍着依法行政和法治进程。

基于此,本文试通过分析地方保护主义对依法行政的影响及其发生机制,进而探讨遏止地方保护主义、强化依法行政的可行对策。

一、我国现阶段的地方保护主义及其对依法行政的负面影响由地区本位利益驱动的地方保护主义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程度。

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是“地方公共权力以合法或违法的方式为了保护本地区利益而采取损害其他地方利益和中央利益,并封锁资源合理流动的一种价值观念和行为趋向”。

其基本特征是:以公共权力(不论是立法、司法或者行政权力)为基础,以利益为诉求,以合法或不合法为表现形式并且相互封锁、限制竞争。

当前,地方保护主义在许多地方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着重表现为:地方政府经济决策的本位主义和地区封锁;行政审批过程的壁垒设置;司法、执法部门处理经济纠纷中的地方主义;对各种经济违法活动的庇护;工程招投标中搞地方垄断等等,可谓形形色色。

但是,地方保护实质是在保护“落后”。

它也许能护一时之短,谋一时之利,但于长期和全局利益却危害甚重。

地方保护主义破坏市场秩序,导致市场信号失真,影响和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致使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此外,地方保护主义还严重干扰和阻碍依法行政,使依法行政在地方层面难以落实,产生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首先,地方保护主义恶化依法行政环境。

经济生活中的地方保护扭曲和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与统一开放,使得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手段的依法行政处处受掣,其经济管理职能陷于地区分割,难觅依法行政的法治经济环境;地方保护主义以地方利益行政,而不依国家法律法规行政,以政代法、以权压法动摇了人们对法律、对政府的信心,降低政府行政的合法性,造成依法行政的政治合法性环境退化。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国家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化解这一难题,使发展更有希望,更添动力。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公共利益、规划和政策方针等方面故意采取限制地方发展的各种行为、办法或手段。

比如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优先选择本地业务,把外来的企业、资本和项目存到一边或者直接拒绝;享有某种资源、优惠政策,但却不愿分享;拒绝与其他城市或地区资源进行交流、合作等。

二、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影响1.坏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得地方发展受到了影响,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因为受到保护行为的企业,很容易丧失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保护措施的效果,会使得其他没有得到本地待遇的外来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2.构成阻碍全面发展地区间的合作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不仅会拉低地区间的政治合作,还会影响地域之间在各种方面的合作。

在全面合作你发达的情况下,会使地方资源隔离、优势互补和地质配合和谐协作的机会失去,从而放大区域性的协调发展的难度。

3.破坏规划纲要的实施和地区统筹发展的计划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也会影响国家规划方针和策略纲要的实施,并且阻碍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统筹发展。

三、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严峻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化解这一问题,从而保障国家发展。

具体的方法如下:1.完善制度国家应该制定严格的法规和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出现。

同时,还可以通过电子互联网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国家和各级政府、企业等之间的宣传和沟通,避免保护主义行为。

2.加强地区间的合作政府应该加强各地区间的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区域发展,加强国家统筹发展局面。

这种地区间的合作和交流,可以在新建的中央政府的机制中,用于匹配资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对接合作,从而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培育开放的商业环境要以开放型经济发展为主线,加强产业链协作,发挥产业链条的整体联动和高生产效能,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便利性和安全感,提高各地对外开放环境和对外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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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的表现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1-10-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执行表现对策
论文摘要:人民法院案件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导致,特别是经济欠发达的基层法院辖执行案件表现更加明显,地方保护主义保护的是本地方的局部利益,损害的是国家法律的统一和国家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一种阻碍的消极作用,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更有利于开展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
(一)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

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局部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利用大会讲话、打电话、写条子等方式替本辖区被执行人说情,阻止案件的执行。

某些行政领导干预执行的情况特别是在外省外地法院要从本地划款时表现得最为明显,特别关注本辖区招商引资企业的执行,当有的法院要依法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行政领导指责本地法院胳膊肘往外扭、吃里扒外,有的法院在一些行政领导的种种压力面前,不敢依法执行,担心被领导调出法院队伍,有的法院领导担心法院经费问题、人事任免问题等,若不按行政领导的意愿去做,今后法院更难开展工作,因此,执行人员只好违心地对申请执行人采取推、拖或搪塞的办法不予执行。

(二)有协助义务部门协助执行不力。

一些商业银行争夺储户,千方百计地保护储户的利益,主要表现在:1、拒绝法院依法查询,有的银行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拒绝提供被执行人在往来帐册。

2、制作假帐,将被执行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人员无款可划。

3、在执行人员冻结存款时,以系统原因不能部分冻结为由拒绝部分冻结个人工资,造成权利人对法院执行工作产生误角。

4、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前面稳住执行人员,后面通知被执行人在执行前将存款转移。

5、擅自解除冻结。

以内部规定为依据,将法院冻结的存款擅自解除冻结,造成法院无款可划。

(三)某些执行人员人搞地方保护,不积极协助外地法院委托执行。

委托执行中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形式有:1、对外地法院的委托协助执行长期弃之不管,将案件锁入卷柜弃之不理,多次收到委托函不见答复。

2、有的强调工作忙、人手少、困难多,一推了事,或强调本地一方当事人的经济困难,要求委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3、有的不积极协助执行,在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时,有的法院不积极为外地法院提供便利,有的在接待上热情好客,但暗地为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

4、有的把法院之间的委托关系干脆变成了互惠关系,提出必须把我们委托你们的事办成。

5、强调执行和解,在执行中,一些执行人员以做工作为名,压外地一方当事人接受苛刻条件或做出较大让步,或以滞销产品相抵债,要求权利人
放弃部分货款,免除利息等,滥用执行和解,以此保护地方利益。

(四)少数地方的公安部门在地方领导的指挥下,以维护本地社会治安为由,妨碍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的车辆被法院依法扣押,当地公安派出所以维护治安为由,不让法院把车辆开走,甚至在半路拦截,强行把车扣下,妨碍执行人员执行公务。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践踏,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保护公平竞争的经济制度,助长了社会上的不正之风,使法院的形象和威信严惩受损,因此,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应主要从以下六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改变执行立案管辖,变委托执行为当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依照该条的规定,改变了过去执行法院不得不到异地执行或委托执行的做法,债权人可以依此规定,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使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法院,有效地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更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二)利用提级执行、指令执行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
过去许多地方法院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先后采取了提级、指定或交叉执行,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为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许多可借鉴的经验。

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本条的增加主要是为了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解决一部分消极执行问题,明确赋予了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执行法院的权利。

这一规定,可以说是结合我国现实国情所采取的特殊法律政策,对解决地方保护主义而干扰执行的问题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改变对执行人员管理方式,使之真正脱离地方干系
从对地方保护主义未执行案件分析可以看出,某些法院一些执行人员是迫于人、财、物都归地方管理而违心地消极执行、推拖不执,这也是地方部门领导以权代法的原因所在,执行人员违背领导诣意,轻则不能提拔,重则调离法院,法院违背地方部门的要求,大胆协助不搞地方保护主义,在办案经费上、人员任命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建立人民法院执行队
伍垂直管理体制,使执行人员的任命、工资待遇、警力配置等彻底脱离地方,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才能独立行使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

(四)发挥执行联席会议制度,使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无藏身之处
自1999年中央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文件下发之后,全国各地地方保护干扰执行案件明显减少,中央政法委相继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执行联席会议制度,将协助伉俪情深敬老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范围,从而使各协助部门能积极协助法院工作,有效地阻碍地方保护的干扰。

(五)积极倡导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自觉克服地方保护主义
首先要加强对广大执行人员的思想教育,使执行人员真正认识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危害性,树立严格的执法意识。

其次,法院领导应以身作则,带头不搞地方保护主义。

要敢于顶住各种压力,对当地领导来说情的,要说明情况宣传法律。

(六)加强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

从人民法院的外部关系上看,各级人民法院都应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法院内部应建立监督制度,坚持制度管理,对搞地方保护主义的执行人员,应视情节给予处理,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执行监督,发现下级法院有地方保护案件,应及时督办或采取提级、指令等执行措施,以确保最大限度实现权利人的利益。

作者:韩召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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