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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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

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如何破解在当今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了全球关注的焦点问题。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各国纷纷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法规。

然而,在环保法规的执行过程中,地方保护主义却成为了一个难以逾越的障碍,严重影响了环保工作的成效。

那么,究竟什么是地方保护主义?它又是如何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产生影响的?我们又该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呢?地方保护主义,简单来说,就是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经济利益、税收收入和就业机会等,而对本地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宽容、包庇甚至纵容的态度。

这种行为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对本地污染企业的监管不力,对违法排污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环保执法过程中,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双重标准,对外地企业严格执法,对本地企业则网开一面;甚至有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不惜干预环保部门的正常执法工作,给环保执法设置种种障碍。

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环境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环保法规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如果不能得到严格执行,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应有的约束作用。

其次,地方保护主义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加剧和生态破坏的恶化。

一些污染企业在地方政府的庇护下,肆无忌惮地排放污染物,对当地的空气、水和土壤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最后,地方保护主义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那些遵守环保法规的企业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用于环保设施建设和污染治理,从而增加了生产成本。

而那些受到地方保护的污染企业则可以逃避这些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获得不正当的优势,这对于整个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在环保法规执行中为何会产生呢?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经济发展的压力是导致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一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地方政府为了追求经济增长和税收收入,往往将发展经济放在首位,而忽视了环境保护。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

试论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表现形式及整治对策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国家机构及其成员,以违背中央/国家的政策/法规的方式去滥用或消极行使手中权力,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不适当地维护或扩大该地方局部利益的倾向。

一些地方政府及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或本地区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已成为当前经济生活中及政治生活中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因此,查处和打破地区封锁,也是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点之一。

那么,地方保护主义是如何产生的呢 其表现形式反映在那些方面呢,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楚的认识。

一、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主要根源1.地方政府的经济职能定位不清。

有为数不少的地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职能没有完全理清,即他们应该干什么、怎么干都不明确,政企、政经不分。

在一些党委、政府的决策中,传统的计划经济管理方式还比较普遍。

他们常常越位,替代市场,干预和帮助市场微观主体决策。

2.行政体制条块分割。

我国是较为典型的中央集权制国家,中央部委与地方各部门存在着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每一个部委有本身的特殊利益,各级地方更是利益的主体。

纵横交错的行政级次、级别,把我国分成了多级区域。

一般而言,每多一个行政级次,就新增加一个利益单位,或者说多一个有可能实施保护的区域。

3.干部选任考核体制不完善。

一些干部为了创造更多的工作政绩而被提拔,他们从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制定自己的发展战略,从而出现地区封锁等行政限制竞争行为,以此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免遭损害。

同时为了实现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目标,使原本应维护宏观整体利益变成了只维护局部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变成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使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合法化”。

4.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建国后的很长时间是实行计划经济,经济运行按照行政模式进行,后虽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但长期凝固而成的行政管理模式的影响却依然根深蒂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得到滋长,政府机构及政府工作人员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冲动可能性乃至于干预的强度往往大于市场经济手段。

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对策

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对策

论我国地方保护主义及其治理对策[摘要]本文通过对地方保护主义的特征进行分析,相对准确和完整的界定了地方保护主义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地方保护主义是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背景下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追求局部的短期的利益。

以往的研究由于缺乏对地方保护主义进行全面准确的认识,导致分析的原因不深入,提出的问题不具有针对性。

本文在充分分析其特征的基础上提出了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原因—首先是地方政府有追求地方保护主义的冲动,其次是一些制度的不合理设置使地方保护行为有实现的可能,最后是监督的缺失使地方保护主义有恃无恐。

通过对特征的全面分析和对问题的产生逻辑进行分析后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关键字]地方政府;保护主义;特征;对策一、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广义包括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在由高度集权体制下的非利益主体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的利益主体转化过程中,在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时为了眼前利益、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利益、长远利益的错误倾向[1]。

从以上描述中我们可以概括出地方保护主义的基本特征:(一)地方保护主义的主体是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1.在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分割的历史条件下,地方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追求其自身利益而采取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

行政机关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主导者和操纵者。

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管理的职权通过税收政策,收费制度,行政规章和命令等方式影响地方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从而对本区域实施经济的垄断,谋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增加财政收入和就业岗位。

2.在这场行政机关为主导的,以谋求现实狭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行为中,立法机关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立法法》规定,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能及于全国,而只能在地方区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现行法律并不完善,加之对立法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对地方立法的审查并不严格,使一些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成为地方保护主义的保护伞。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与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与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与解决对策学校:长春工业大学学院:人文学院05届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作者:吴朗指导教师:韩明友教授摘要在我国经济转轨时期,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有其理论上的必然性,但是更有体制、制度和历史等方面的深层次原因。

地方保护主义最重要的危害是导致市场壁垒林立,打破了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反过来又降低了本地经济的竞争效率,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严重阻碍了我国的市场化进程。

本人深入分析了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表现,探索性地提出了要治理地方保护主义,必须强化整体利益,改革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改革税收体制,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改革干部考核选拔机制为主要内容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成因对策Cause and countermeasure of regional protectionism Abstract:Period of economic transition in China, the emergence of local protectionism has its theoretical necessity, but more institutional, and historical aspects of the system of deep-rooted reasons. Local protectionism is the most important lead market barriers against the proliferation of the market to break free and fair competition order, which in turn reduces the competitive efficiency of the local economy, resulting in a waste of social resources, has seriously hindered the process of China's market. I-depth analysis of the causes of local protectionism, performance, exploratory governance put forward to local protectionism, we must strengthen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reform and the national administrative system, and regulat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entral and local governments, reforming the tax system, strengthen the rule of law, increase the state-owned enterprise reform, the reform of cadre selection and evaluation mechanism for the main contents of the solution.Keyword:Regional protectionism cause countermeasure目录前言 (2)一、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表现 (2)(一)市场封锁 (3)(二)资源和生产服务垄断 (3)(三)容假护假 (3)(四)行政执法走样 (4)(五)司法护短 (4)(六)歧视性财政扶持 (4)二、地方保护主义的主要危害 (5)(一)全国统一、有序、公平的大市场难以形成 (5)(二)重复建设严重,产业结构趋同,无序竞争加剧 (5)(三)加剧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影响社会稳定 (6)(四)形成诸侯经济,导致官商利益共生,滋生官商腐败 (6)(五)削弱地方企业和地区经济的市场竞争力 (6)(六)保护环境污染产业,保护少数人利益,损害社会总体福利 (7)三、地方保护主义产生的根源 (7)(一)地方保护主义产生根源的理论分析 (7)(二)地方保护主义根源的体制分析 (8)(三)地方保护主义产生根源的制度分析 (9)四、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政策思路 (11)(一)要进一步强调地方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服从国家的整体利益长期利益11(二)改革行政体制,分省并市强县撤乡 (12)(三)进一步规范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合理划分事权和财权 (12)(四)改革税收体制,清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内在动力 (13)(五)加强法制建设,加大地方保护主义的打击力度 (14)(六)加大国有企业改革的力度 (15)(七)改革干部考核选拔机制 (15)(八)赋与人民群众监督地方保护主义,维护自身权益的更大权利 (16)五、结语 (16)注释 (18)参考文献 (19)致谢 (20)前言随着中央对地方的权力下放和市场化取向改革的推进,这种分权改变了地方政府的地位与利益取向。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及其博弈分析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及其博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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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的成 因及其博弈分析
阳 国亮 何 元庆
我 国加 入 世 贸 组 织 后 , 进 一 步推 进 国 内 统 一市场 的建设 已成 为迫 在眉 睫的 问题 。 我 国地 方保护 主义 的存在 不仅 违 背 了世 贸组织 的规则 , 而 且 不利 于 地 方经 济 的长 远 发展 , 阻 碍 了国内统 一 市 场 的尽 快 建 立 。 因此 , 清 除 地 方保护 主 义 是 一 项必 要 而 又 紧迫 的 任 务 。
就有 利 可 图 , 因 而 k姚 > C: 是地 方保 护 主 义 产 生 的必 要 条 件 。 这 是 一 种 完 全信 息动 态 博 弈 , 也 是一个 多 阶段 可观 察博弈。 地 区 1 先 行动 的情况 下该 博弈 的两 阶段扩 展式 表述 如 图 l , 地 区 2 先行动的 情况 下博弈 的 两 阶段 扩展 式表述 如 图 2 , 先 行 动 地 区的 支 付放在 支付组合 的前 面。 这 两个博 弈又 是完 美信息 博弈 , 可 以运 用 逆 向归 纳法 求解 出精 炼 纳什 均衡 。
内生 产总 值 ( C D )P 指数 与全 国 的 C D P 指 数之
间 的皮 尔逊 ( eP , on )相 关 系 数 普 遍 在 0 . 7 50 以下 , 即使是 经 济 比较 发 达 的 东部沿 海 地 区
也概莫能外 , 西部 地 区 的相关系数相 对更低 ,
这 反 映 出各 地 区 的 经 济发 展 在一 个 比较封 闭
市场结 构 的相对 封闭 性是地 方保 护 主义条 件
下 的地 区 市 场结 构 的 一 个基 本特 征 。 据 国 家
交通 部 的调 查 发现 , 19 8 年 , 省 内市 场 所 占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与对策

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与对策

角色 , 从而带来 了地方 利益强化 问题[。 2 正是财 政权 的 ]
下放 与分税 制的实 行 ,使 得地方 政府拥 有了 自己独立 的经济利益 , 获得了发展区域经济 、 谋取地区经济利益
作者 简 介 : 呐 (90 )女 , 尹 18 - , 重庆 市 人 , 子科 技 大 学政 治 与 公 共 管理 学 院 , 士研 究生 。 电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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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 社会 影响 : 一是政府信用 , 政府信用 即政府对 公众在委托契约 中赋予 的期待和信任 的责 任感 及其 回
收 稿 日期 :o 7 0 - 8 2 0 - 5 0
的发展和降低了资源配置效率。并且 地区专业化分工
协作水平低下 , 丧失了地区分工 利益 , 造成全社会整体 经济效益下降 ; 造成地区之间资源分配的冲突矛盾 , 一
方面各地区 围绕争夺资源与市场的矛盾与冲突 日益激 化: 另一方面造成 资源和生产能力的浪费闲置 。
地方保护从 根本上说就 是政府 的“ 有形之手” 干扰市场
过来又降低 了本地 经济的竞 争效率 ,造 成社会资源的 浪费 , 严重阻碍了我源自的市场化进程 。 并且 各地方政府
的“ 无形之 手”地 区间经济矛盾 的序 曲是重复建设 . 。 重 复建设的表现在 于各城 市之 间生产布局重复 ,产业结 构同化 、 点同化 、 特 职能 同化现象较 为突 出。 这使得城 市的产业 相似系数越来越 高 .严重抑 制了区域 一体 化
往往是竞争多于合作, 地方保护主义 因此得 以存在和 强化 。 本文从利 益的视 角分 析地方保护 主义形成 的原 因. 并在
此基 础 上 提 出解 决 对策 : 键在 于构 建利 益 的均 衡 。 关

论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论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论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摘要: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而地方保护主义又是导致环境污染的重要推动因素。

本文以紫金矿业的污染门事件为例分析了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方政府利益攸关方对环境污染产业实行保护主义的动机及影响,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之道。

关键词:紫金矿业;环境污染防治;地方保护主义中图分类号:x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2一、研究背景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也日趋严重,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成为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课题之一。

为了防治环境污染,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签署了《京都议定书》,通过了《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的国际法律法规,并加大力度研究和引进环境污染防治的新技术和设备。

然而,我国环境状况不容乐观,环境污染总体还是呈现恶化的趋势,追根究底,这与许多地方存在的环境污染地方保护主义密不可分。

2010年7月3日福建紫金矿业紫金山铜矿湿法厂发生铜酸水渗漏事故,事故造成汀江部分水域严重污染,紫金矿业瞒报事故9天直至7月12日才发布公告,显然,这一污染事件对当地生态环境、居民的健康来说,都是一场不容忽视的灾难。

通过以紫金矿业为例研究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地方保护主义,笔者利用当前的环境污染事件以一个更加清晰的视角来分析当地环保政府部门的行为,从而推广到全国的环境防治现状,使我们对环境问题有一个却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并对环境污染防治中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表现、影响及其法律规制,展开较为系统、全面的思考,故对此论题的研究是具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的。

二、研究内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环境污染防治中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与成因的分析。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

地方保护主义问题与解决方案近年来,地方保护主义问题越来越突出,在国家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造成了很多不良影响。

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才能化解这一难题,使发展更有希望,更添动力。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地方保护主义是指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而在公共利益、规划和政策方针等方面故意采取限制地方发展的各种行为、办法或手段。

比如强制性要求外资企业优先选择本地业务,把外来的企业、资本和项目存到一边或者直接拒绝;享有某种资源、优惠政策,但却不愿分享;拒绝与其他城市或地区资源进行交流、合作等。

二、地方保护主义带来的影响1.坏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使得地方发展受到了影响,降低了市场竞争力,因为受到保护行为的企业,很容易丧失竞争能力,更重要的是,保护措施的效果,会使得其他没有得到本地待遇的外来企业受到了不公正对待。

2.构成阻碍全面发展地区间的合作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不仅会拉低地区间的政治合作,还会影响地域之间在各种方面的合作。

在全面合作你发达的情况下,会使地方资源隔离、优势互补和地质配合和谐协作的机会失去,从而放大区域性的协调发展的难度。

3.破坏规划纲要的实施和地区统筹发展的计划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也会影响国家规划方针和策略纲要的实施,并且阻碍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多方面的统筹发展。

三、如何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针对地方保护主义这一严峻的问题,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才能化解这一问题,从而保障国家发展。

具体的方法如下:1.完善制度国家应该制定严格的法规和制度,防止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出现。

同时,还可以通过电子互联网和各种宣传手段,加强国家和各级政府、企业等之间的宣传和沟通,避免保护主义行为。

2.加强地区间的合作政府应该加强各地区间的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区域发展,加强国家统筹发展局面。

这种地区间的合作和交流,可以在新建的中央政府的机制中,用于匹配资金、技术咨询等方面的对接合作,从而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3.培育开放的商业环境要以开放型经济发展为主线,加强产业链协作,发挥产业链条的整体联动和高生产效能,为外商投资提供更多便利性和安全感,提高各地对外开放环境和对外合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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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和解决之道摘要:地方保护主义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保护局部利益牺牲法制统一、滥用权力的结果;各地方作为独立利益主体受经济利益的不当驱动是其产生根源,现行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审判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则是重要成因;应当从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地方行政执法机关的独立性、建立有效的对行政不作为的监督制度和科学的行政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衔接、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及改革行政审判体制等方面克服和防范地方保护主义。

关键词:地方保护主义;行政执法;成因“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很多政府官员的传统执政理念,也是造就地方保护主义的观念基础。

当前我国正处于激烈的社会变革时期,地方政府追逐物质利益和发展经济的热情极度高涨,维护地方利益与严格执法不时发生冲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如果国家立法对地方保护主义缺乏有效的防范和制约,对地方官员的评价制度仍然停留于以“经济指标”衡量“政绩”的阶段,司法的监督又不到位,那么,地方保护主义不仅在价值层面,而且在制度层面就有了滋生的土壤和基础。

这不仅是一个合逻辑的理论推演结果,而且是一个被多年实践经验和教训证明了的事实。

当然,一种社会现象的出现并不意味着它必然具有合理性,面对地方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的现实,我们所要做的是:剖析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寻找有效的解决机制,克服和防止这种现象的蔓延和发展。

一、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本质何谓地方保护主义?有哪些具体表现?它的本质是什么?这都需要我们认真思考和正确回答。

地方保护主义是一种动用行政的手段和方法保护当地利益,特别是经济利益的观念和行动。

虽然地方保护主义有合法与违法之分,也有褒贬两意,但我们这里所说的地方保护主义专指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超越法律权限,滥用权力,损害国家整体利益,影响国家法制统一的不当观念和行为。

地方保护主义分为立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为了更加清楚地分析问题,本文重点就行政执法和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加以研究。

目前,地方保护主义的表现形式和手段主要有:第一,封锁市场这是地方保护主义的一个主要手段。

一是提高外地产品准入条件,主要是增加各种行政性的收费,或者设置技术壁垒,如食品或者化工原料进入某地必须通过工商或者技术监督部门的苛刻检验。

二是完全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即用行政命令阻挠对外地产品的采购,对使用和消费外地产品增设额外税费,对外地采购加收税费盘剥,对过境商品滥收税费,甚至设卡禁运。

如1999年上海市为了促进本地汽车工业的发展,规定对来自湖北的“富康”汽车征收8万元的牌照费,当年上海只销售了24辆“富康”汽车。

武汉市也采取反击措施,对上海生产的“桑塔纳”征收7万元的所谓特困费.第二,垄断资源和生产服务一是以行政措施阻挠本地所需、市场紧缺的原材料流出本地区。

二是禁止本地向外地投资。

如地方政府为了拉动本地的经济发展,严禁上市公司在外地投资或者进行兼并。

三是地方的各种基础设施建设和各种商业、通讯等服务不进行招标或明里招标暗里实行暗箱操作,把生产经营权交给本地,其他地区的生产商要想取得经营权和生产供应权,只能与地方合作绕过地方保护的壁垒或者贿赂某些官员。

第三,“纵假护假”有的地方为了增加财政收入和扩大就业,对假冒伪劣产品不闻不问,而且还与制假者同流合污,致使“地下经济”滋生蔓延。

在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的地区,打假或是态度消极、欲打还休,拨一拨,动一动,不拨不动,动起来也常常是虚张声势、做做样子;或是以罚代法、一罚了之,罚过之后,假货照制,伪劣照售,甚至有些执法人员与制假售假者沆瀣一气,使“打假”成“假打”。

第四,以邻为壑,消极执法很多地方执法机关以“发展地方经济和执法经济为己任”,受地方利益驱动,不按法律和原则办事,放任管理,消极执法,甚至袒护违法行为。

凡是对本地方经济或者执法机关有利的,无视法律的统一和尊严,包庇违法、纵容违法,重罪轻罚或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导致许多领域的违法行为在个别地方呈蔓延趋势,违法行为人重复违法、持续违法、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现象相当严重。

第五,干预执法、设置障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少数地方政府利用行政方式指令、支持、纵容有关部门和人员采用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利益。

对某些实行垂直领导和半垂直领导的执法机关,采用威逼利诱、拉拢腐蚀执法人员等方式非法干预正常的执法活动。

特别是左右当地经济的财税大户出现违法犯罪情形时,地方政府领导出面说情和干预,对于执法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则设置障碍,百般阻挠,影响正常的执法工作。

从本质上说,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和执法机关为了保护局部利益而牺牲法制的统一性和平等性,违背法治原则和精神,滥用权力,不能严格执法的结果。

二、地方保护主义的成因从总体上看,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由人治走向法治过程中产生的,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原因。

就理论而言,地方保护主义是地方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政府对资源稀缺性的一种“利己”的自觉行为.它的产生既有传统观念的影响,也有体制惯性的作用,当然与我们法律本身有漏洞、法律之间互相衔接不够有关。

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中出现地方保护主义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极度贫困,部分地区相对发达,这是形成地方保护主义的经济原因。

经济发达的地区往往会采取措施巩固本地已经获取的经济利益,而经济欠发达的地区为了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保全自己,也会采用一些方法保护本地方利益。

其结果就是人为地分割市场,阻碍经济资源的正常流动。

其次,它也是中央和地方经济利益不一致造成的,是法律实施不统一、执法不力的表现。

应当看到,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我们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对很多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罚措施。

但是,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地方为了发展经济、显示政绩,往往置国家法律和法规于不顾,对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采取放任自流、包庇纵容甚至袒护的态度,结果造成了中央的法律法规在地方执行不畅、政令不通。

再次,不当的“政绩”评价标准和干部考核方式加剧了地方保护主义。

现行的干部考核机制强调“政绩”,而以经济指标衡量政绩似乎已经成为惯例。

干部的升迁与奖惩实质上与所谓的政绩挂钩,促使很多领导单纯追逐经济利益,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寻求跨越式发展,最终造成了畸形的竞争和地方保护,也损害了法制的统一。

再其次,由于我国立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使法律不仅未能成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产生。

按照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享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地方立法权事实上又为地方政府各个部门所掌握。

由于立法的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不够,上级立法监督滞后与软弱,立法容易掺杂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利益要求,地方利益对立法内容会产生负面影响。

“各地通过立法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从而使立法难以避免地方利益的不良影响”.最后,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反映了我国行政和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

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和司法体制运行还存在诸多问题。

由于不同行政机关之间在维护经济秩序方面职权不清、责任不明,特别是对于执法机关的越权和不作为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极易导致“有利的大家争着管,不利的大家推一边”的结果。

加之我们缺少统一周详的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关于行政机关权力和责任、行使权力的方式、步骤、时限等都没有明确详细的规定,给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创造了可乘之机,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

此外,没有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形成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影响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积极、高效、公正地执行法律。

而对于普遍存在的各种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本身存在严重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所谓司法地方化,是指法院在机构设置、经费来源、法官任免晋升以及由谁产生对谁负责等方面受到地方权力因素的较大影响,导致地方司法机关丧失中立、公正的立场”.现实生活中的司法行政化现象仍相当严重,一方面法院在制度实际运作中往往作为一元化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行使着大量超越司法职能的行政工作,另一方面法院在其活动方式和管理体制上呈现出明显的行政化特征。

司法的地方化与行政化阻碍了法院发挥应有的监督和制裁作用。

由于司法制度存在的缺陷,使其不仅未能成为遏制地方保护主义的手段,反而在某些方面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的蔓延。

可以看到,尽管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们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立法成果有目共睹,但行政执法问题令人担忧。

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一方面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影响了法律实施的普遍性和公正性,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地方保护主义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块绊脚石。

因此,重视和解决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十分必要。

三、地方保护主义的解决之道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有着复杂的利益因素、深厚的社会基础和制度短缺,要解决地方保护主义问题,必须通过长期的努力,改变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制度性问题。

具体而言,克服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我们应当重视以下问题。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规定,严格行政执法社会经济领域出现的绝大多数违法犯罪行为,在现行行政法、刑法中都可以找到相应的制裁依据。

比如,对于非法采矿的小煤窑,《矿产资源法》规定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如果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可以按照《刑法》第343条的规定(即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也是行政违法行为。

刑法根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性质和特点,规定了9种具体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

对于生产销售一般性的伪劣产品,法律规定销售金额较大;对于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假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等),只要实施了生产、销售行为,不论销售金额多少,原则上都可以认定为犯罪。

关于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的规定也是如此。

实践证明,只要严格执法,就可以有效惩治这类违法犯罪行为。

有些地方的经济主管部门与公安、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相互配合,统一部署,联合行动,采取断水、断电、封闭爆炸等方式取缔关闭非法小煤窑,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业主追究刑事责任,收到良好的效果。

对于有关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应当依据《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制,追究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对于执法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依据《刑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明确地方执法机关的地位,增强其独立性地方行政执法机关在整个行政管理体制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地方行政执法机关能否积极、高效、公正执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独立的执法地位。

现在很多地方之所以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大多与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缺乏独立性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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