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无息使用资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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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

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

关联企业授信风险识别与控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竞争的激烈,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日益复杂。

在金融领域,关联企业授信风险成为了银行机构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讨论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的识别与控制方法,以期为银行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一、关联企业的定义和特征关联企业是指在资本关系或经营关系上与银行借款企业存在较为紧密的关联关系的企业。

具体而言,关联企业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股权关联,即借款企业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权或者其他权益,参与其经营管理;二是关联交易,即借款企业与其他企业在商品、服务、资金等方面存在交易关系;三是财务关联,即借款企业通过担保、共同债务等方式与其他企业有财务上的关联。

关联企业通常具备以下特征:一是共同控制或受控制关系,即借款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相互控制或被控制的关系;二是关联方交易较为频繁,关联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经济交往,如大额资金往来、购销商品、提供服务等;三是财务交叉担保,即关联企业之间相互为债务提供担保或承担共同债务的责任;四是业务领域相对集中,关联企业在特定的行业或领域内存在相互依存或相互垄断的情况。

二、关联企业授信风险的识别方法为了准确识别关联企业授信风险,银行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方法:1. 公开信息调查:通过查阅借款企业公开披露的年报、财务报表等信息,来了解该企业是否存在与其他企业的关联关系。

同时,还可以通过调查其他关联企业的公开信息,进一步确认关联关系的真实性和关联交易的规模。

2. 实地考察与调研:银行可以派遣专业的团队前往借款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调研,以了解实际经营情况、关联方交往程度以及存在的潜在风险。

3. 关联方排查:通过核实借款企业的财务报表,查找相关关联方的资料,例如关联方的股东、高管、业务往来等,以获取到关联企业之间的真实关系,并初步判断是否存在关联企业授信风险。

4. 数据分析:利用数据挖掘和风险评估模型,根据借款企业以及其关联企业的财务数据、交易数据等进行多维度的数据分析,以识别出潜在的关联企业授信风险。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涉税分析(老会计人的经验)随着企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建立,关联企业间交易活动日趋频繁,关联企业间融通资金现象非常普遍。

由于存在关联关系,大多数关联企业之间拨付资金采取不签订合同亦不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方式。

当然在上述经济行为过程中,企业一般未考虑到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存在的税收问题,而在实务操作中,关联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涉税问题一直备受税务机关关注。

本文结合实际,从关联企业无息借款典型案例出发,旨在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对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经济行为所产生的涉税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典型案例:A公司为集团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均为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按照税法规定,A公司、B公司、C公司及D公司互为关联方,上述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

2012年5月集团公司A公司将16亿元资金分别拨付给B公司、C公司、D公司使用,均未签订借款合同,且A公司不收取利息。

2013年2月,A公司接到主管税务机关调账通知,对其进行税收检查。

随后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对企业做出认定,认为A公司将资金16亿元出借给关联方使用,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收取利息确认所得,同时按照贷款年利率7%核定A公司该笔业务的营业税及企业所得税。

在该笔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上,税企存在分歧。

税务机关认为,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A公司与B公司、C公司、D公司无息相互融通资金行为,因借贷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税务机关有权核定A公司利息收入并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A公司则坚持认为,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无偿借款给关联方使用实际未取得利息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依据税务机关核定利息收入的主要依据为《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以及营业税法等相关规定。

首先,《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

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关联企业无偿占用资金的问题分析与处理建议(1)现象和原因分析。

无偿占用资金就是不付利息使用资金的行为。

这个现象也多存在于关联企业或关系企业。

主要表现为一家企业无偿占用另一家企业的资金,双方不支付也不收取利息,就像“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这种现象目前较为普遍地存在于我国具有“母子”关系的公司中。

(2)行为和政策分析。

使用资金,要付利息。

这像“欠债还钱”一样天经地义。

所以在企业实务中,借用资金不付利息或不收利息的任何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

依据国税发(202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提供资金作为一种融资服务,母公司就要按独立企业收取利息,开具发票并依法纳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子公司符合条件的利息支出可作为成本、费用进行税前列支。

其他关联企业之间的融资借款,尽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必须支付利息,但应比照国税发〔2021〕86号文件执行,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3)处理建议。

针对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现象,我们建议如下:1)要依据税法调整无偿占用资金的行为,防范被惩处的涉税风险。

但收取多少利息,则可由双方约定(企业要依据各自的情况好好算算)。

但要记住税法的总体精神是:收入必须纳税,支出符合条件才允许扣除。

2)如果是子公司无偿占用母公司的资金,因其存在股份关系,母公司可将子公司无偿占用的资金,改为投资。

关联企业股东风险分析报告

关联企业股东风险分析报告

关联企业股东风险分析报告1. 引言关联企业是指存在股权关系、资本关系或经营关系的企业之间的互相关联。

对于涉及关联企业的股东而言,他们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本报告旨在对关联企业股东面临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以帮助股东降低风险和损失。

2. 关联企业股东风险分析2.1 资金风险关联企业之间的互相投资和借贷往往涉及大量的资金流动。

由于关联企业的风险互相关联,一方面,如果其中一家企业出现资金问题,可能会拖累其他关联企业;另一方面,如果其他关联企业出现资金问题,也会对股东造成损失。

2.2 市场风险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或服务可能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如果某一关联企业在市场上遭遇困难或面临激烈竞争,可能会导致该企业的利润下降或亏损。

这对其他关联企业以及股东都会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

2.3 经营风险受关联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股东的利益也会相应受到影响。

如果关联企业的经营不善,可能会导致股东的股权价值下降,甚至出现亏损。

2.4 管理风险关联企业可能会面临管理不善的风险,如腐败、内部控制不力等。

这些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声誉和股东利益造成严重影响。

3. 关联企业股东风险应对措施3.1 加强财务风险控制关联企业股东应该加强财务风险的控制能力,要求关联企业提供财务报告和监控机制,及时了解关联企业的财务状况,以便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3.2 完善市场风险管理关联企业股东可以选择多样化的投资组合,减少对同一市场的依赖,以降低市场风险。

同时,可以加强市场调研,及时了解市场变化,调整经营策略,以保护自己的利益。

3.3 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关联企业股东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关联企业的监督和管理。

这包括建立风险评估体系、统一管理规范和流程,以及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工作。

3.4 提高股东权益保护意识关联企业股东应加强自身权益保护的意识,定期审查合同和协议,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同时,要积极参与企业的决策和监督,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内容:关联方无息借款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借贷活动,借款金额除去本金外不支付任何利息。

这种借款方式常见于关联企业之间,特别是在实施资金调剂或优化税务筹划等方面。

关联方无息借款一方面可以帮助实现关联企业间的资金协调,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和利益输送问题。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是指将这种借款方式反映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的一系列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

从会计角度来看,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关系到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进行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时,需要遵循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并结合具体的财务状况和交易特点进行具体处理。

在本文中,将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首先,将给出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定义,明确其特点和范围。

其次,将详细介绍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包括借款的确认和计量、利息的计提和确认、以及相关会计科目的披露等方面内容。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讨论关联方无息借款的影响因素和应对策略,以及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涉及到企业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需要企业充分认识和应对相关风险,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为读者提供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参考,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知识。

通过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的研究,可以提升财务人员的会计专业技能,增强企业的财务管理能力,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围绕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展开探讨。

文章将分为三个主要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引言部分(Chapter 1)首先会对关联方无息借款的概念进行简要介绍,随后阐述文章的目的。

这一部分旨在为读者提供背景信息,并引发对这一话题的兴趣。

正文部分(Chapter 2)是文章的核心内容,将具体讲述关联方无息借款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

关联企业间无偿借贷的涉税处理在实务中,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并且普遍未进行利息结算。

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是否应当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是否应当缴纳印花税?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分析如下:一、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纳税的义务人。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也就是说不征收营业税。

但实行营改增之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营改增后,无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要交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另外,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在视同销售计税方法上,财税〔2016〕36号文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注: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目前暂定为10%)。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关联公司发生无息借款,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判定标准是什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纳税调整。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那么关联公司之间发生无息借款,如果调整前,关联公司均盈利,均亏损,一方盈利一方亏损,到底要不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判定标准到底是什么?设同在一地的母子公司为例,企业所得税税率25%相同,由母公司借款给子公司10000万,年利率5%,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是否可直接判定母子公司拆借资金在国内并没有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减少,不需做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表面看母子公司都盈利且金额相同,貌似已满足未造成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的条件。

那么到底该不该调整呢?下面让我们做一个模拟调整测算,母公司对借款利息全额作应纳税收入,增加应交企业所得税,子公司将计算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母公司子公司调整前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前应纳税所得前表为100万,后表为10000万。

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 100调整后税负增加,需进行纳税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600 -400调整前应交所25 25 50得税调整后应交所得税150 0 150企业所得税模拟调整表(应纳所得10000万)单位:万元项目母公司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负合计是否调整调整前应纳所得额10000 10000调整后税负相同,不需调整模拟调整利息500 -500调整后应纳所得额10500 9500调整前应交所得税2500 2500 5000调整后应交所得税2625 2375 5000据上表可知,同样是母公司、子公司均盈利且金额相同,调整后税负是否增加,在两种情况下结果不同。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

中小型集团内部无息借款的税务风险分析及规范方案付秀丽关键词:无息借款税务风险委托贷款统借统还一、税务风险分析(一)企业所得税风险(1)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反独立交易原则。

集团向子公司、子公司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并未取得相应的利息收入,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相关规定,相关企业可能会受到税局特别纳税调整并遭受处罚。

(2)关联企业间无息借款违背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原则。

集团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发行债券筹资,承担相应筹资成本,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所筹资金却无偿分拨下属公司使用,其承担的筹资成本与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直接相关,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违背《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二)增值税风险集团向下属企业提供无息借款,属于无偿贷款服务,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很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关联企业间无偿行为易受税局关注,集团可能被税局核定利息收入,并按法定税率追征销项税金及附加费用。

2019年2月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发布财税〔2019〕20号文,明确“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在该期间,集团内无息借款无增值税纳税风险,但政策期满后是否延续应予关注。

(三)印花税风险根据印花税相关规定,与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合同需要按借款金额0.05%贴花,缴纳印花税。

在集团和下属公司均非金融机构时,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属民间借贷,不是商业借贷。

理论上,集团与下属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二、可选的规范方案集团向下属公司出借资金,一般有四种模式。

一是集团与下属公司直接签订借款合同;二是通过银行做委托贷款;三是采用统借统还;四是设立财务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四种模式的用款都不是无偿的。

因财务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设立门槛高,适合大型集团,本文立足中小型集团,以下将介绍前三种模式。

(一)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直接签订借款合同,税务上无需缴纳印花税,按利息收入的6%开具贷款服务增值税普票(在财税〔2019〕20号文的政策期内,可开免税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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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风险
一、政策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根据上述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资金划拨,如果没有按独立企业之间的往来正常收取利息,则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征管法调整应纳税额,并作出相应惩罚。

二、涉及的纳税风险
1.增值税
企业之间的无息的借款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调整的所得,依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贷款服务”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符合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统借统还”业务的除外。

“统借统还”必须是取得工商
部门登记的《企业集团登记证》而不能单纯看公司名称,同时“统借统还”业务必须在税务部门备案。

注意:“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又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
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注意:如果无息借款企业之间存在企业所得税税负差的,需要调整相对应借贷企业的收入或成本(费用)。

需区分关联方企业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利息支出的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且借款利率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的相关规定的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务部 2017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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