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类口岸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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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一、前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是为了保护国家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对进出境特殊物品进行审核和审批的程序。

特殊物品指的是那些对人体健康有可能造成危害的物品,如食品、药品、化妆品等。

本文将围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的细则进行论述。

二、审查机构三、审查程序1.申请:进出口企业或个人需要提前向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申请材料中应包括企业或个人的基本信息、特殊物品的名称、特征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3.检验:审核通过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特殊物品进行检验。

检验包括对特殊物品的成分、含量、无害性等方面进行严格检测,以保证特殊物品安全无毒害。

4.审批:经过检验合格后,国家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将发放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证书,审批证书上将标明特殊物品的名称、产地、企业或个人的信息等。

四、审查标准1.特殊物品的成分和含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2.特殊物品不含有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

3.特殊物品的生产、加工、运输等过程满足卫生安全要求。

五、审查期限六、其他事项1.进出口企业或个人在特殊物品出入境之前必须办理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抽检手续,以确保特殊物品的质量和安全。

2.对于未经审查和检验的特殊物品,一经查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3.进口特殊物品必须在国内指定的口岸进行清关手续,并按照规定进行监管和检验。

七、结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审查细则的制定和实施,保证了进出口特殊物品的安全和卫生质量,保护了国家的卫生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这项工作需要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和有效沟通,以确保特殊物品的审查和监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

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企业端)

金关二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2017年10月目录第一篇前言 (3)第二篇系统介绍 (4)第一章系统简介 (4)第二章系统建设目标 (4)第三章用户类别 (4)第四章运行环境 (5)第五章功能结构 (5)第三篇流程说明 (7)第一章流程描述 (7)1.1 录入、申报流程描述 (7)第二章业务流程图 (9)2.1 总体流程图 (9)第四篇操作说明 (11)第一章系统登录 (11)第二章操作介绍 (15)2.1 企业资质申请......................................................................................................................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 加工贸易账册 (15)2.3 物流账册 (35)2.4 加工贸易耗料单 (47)2.5 加工贸易账册报核 (63)2.6 保税核注清单进口 (83)2.7 保税核注清单出口 (96)2.8 业务申报表 (97)2.9 出入库单 (113)2.10 核放单 (129)2.11 集中报关 (147)12.12 车辆信息 (155)2.13 数据查询 (167)2.14 退出系统 (203)2第一篇前言《海关特殊区域管理系统》项目是保税管理项目群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规范统一全国特殊监管区域的业务操作,优化海关监管与服务,加强监控指导和风险防控,加快自贸区政策复制推广,支持促进全国12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创新发展,特开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系统。

第二篇系统介绍第一章系统简介《海关特殊区域管理系统》包括保税加工、保税物流、服务贸易、新兴业务(检测、维修、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等的海关业务管理,系统以企业为单元、以账册和记帐凭证管理作为基础、区域为整体进行一体化规划和作业流程设计,将区内企业的货物流、单证流和海关的信息流有机结合,实现数据智能化管理,对进出区域的货物的进、出、转、存等环节实施全方位监管,构建全国统一、分层级管理的区域系统。

口岸管理局开闭关证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口岸管理局开闭关证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

口岸管理局开闭关证明的流程和注意事项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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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9.07.3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施行日期】2019.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27号关于开展“两步申报”改革试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决定在部分海关开展进口货物“两步申报”改革试点。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两步申报”内容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第一步,企业概要申报后经海关同意即可提离货物;第二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完整申报。

(一)对应税货物,企业需提前向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提交税收担保备案申请;担保额度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循环使用。

(二)第一步概要申报。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是否属于禁限管制、是否依法需要检验或检疫(是否属法检目录内商品及法律法规规定需检验或检疫的商品)、是否需要缴纳税款。

不属于禁限管制且不属于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申报9个项目,并确认涉及物流的2个项目,应税的须选择符合要求的担保备案编号;属于禁限管制的需增加申报2个项目;依法需检验或检疫的需增加申报5个项目(详见附件1)。

(三)第二步完整申报。

企业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完成完整申报,办理缴纳税款等其他通关手续。

税款缴库后,企业担保额度自动恢复。

如概要申报时选择不需要缴纳税款,完整申报时经确认为需要缴纳税款的,企业应当按照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撤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加工贸易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及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申报在使用金关二期系统开展“两步申报”时,第一步概要申报环节不使用保税核注清单,第二步完整申报环节报关单按原有模式,由保税核注清单生成。

(五)报关单申报项目填制要求按照《海关总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8号)执行。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关于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7.12.11•【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施行日期】200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72号)为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进出境旅客申报手续,方便旅客进出境,迎接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海关总署经研究决定,自2008年2月1日起,在全国各对外开放口岸实行新的进出境旅客申报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境旅客没有携带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无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申报单》(以下称《申报单》,式样见附件),选择“无申报通道”(又称“绿色通道”)通关。

二、除海关免于监管的人员以及随同成人旅行的16周岁以下旅客以外,进出境旅客携带有应向海关申报物品的,须填写《申报单》,向海关书面申报,并选择“申报通道”(又称“红色通道”)通关。

三、进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动、植物及其产品,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制品;(二)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元(含5000元,下同)的自用物品;(三)非居民旅客拟留在中国境内的总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四)酒精饮料超过1500毫升(酒精含量12度以上),或香烟超过400支,或雪茄超过100支,或烟丝超过500克;(五)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六)分离运输行李,货物、货样、广告品;(七)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四、出境旅客携带有下列物品的,应在《申报单》相应栏目内如实填报,并将有关物品交海关验核,办理有关手续:(一)文物、濒危动植物及其制品、生物物种资源、金银等贵重金属;(二)居民旅客需复带进境的单价超过5000元的照相机、摄像机、手提电脑等旅行自用物品;(三)人民币现钞超过20000元,或外币现钞折合超过5000美元;(四)货物、货样、广告品;(五)其它需要向海关申报的物品。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

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5.09.18•【文号】国发[1985]113号•【施行日期】1985.09.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1985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5]113号)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国际交往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将进一步开放新的口岸。

为加强口岸开放的审批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口岸是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

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

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开放的口岸(包括中央管理的口岸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部分口岸);二类口岸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开放并管理的口岸。

二、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三、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检验机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口岸机构。

四、两类口岸的具体划分:(一)以下为一类口岸:1.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海、陆、空客货口岸;2.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境的海、陆、空客货口岸;3.允许外国籍船舶进出我国领海内的海面交货点。

(二)以下为二类口岸:1.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检查检验手续的国轮外贸运输装卸点、起运点、交货点;2.同毗邻国家地方政府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和人员往来的口岸;3.只限边境居民通行的出入境口岸。

五、报批程序:(一)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

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11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

三、工作程序(一)审批申请收货单位所在地为上海的,入出境特殊物品的申请人应在货物交运前提交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申请。

登陆“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详见“在线办理”)进行以下信息填报。

1.入出境特殊物品单位生物安全信息2.入出境特殊物品信息申请所需材料提交方式原则上为电子信息上传,如涉及相关主管部门批件的(具体见附件1),还需递交批件正本,并注明申请流水号。

批件正本提交方式:(1)窗口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2)快递寄送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118室卫生监督科。

批件正本归还方式:审批许可完成当天,申请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单位委托书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一楼行政许可受理窗口领取。

(二)审批流程1.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特殊物品审批申请,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受理和不予受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单位分类说明见附件2)内签发《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以下简称《特殊物品审批单》)。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上海检验检疫局卫生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一类单位为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可在“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系统”上查看审批流程状态。

(四)出具单证1.《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为电子单证,无需领取。

由申请单位的报检人持本批次特殊物品通过审批的证明性材料(系统内打印的审批单),前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二类口岸审批程序

二类口岸审批程序

二类口岸审批程序二类口岸一、二类口岸审批程序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办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文件。

2.办事要件(1)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开放口岸的请示;(2)涉外会谈协议(3)可行性研究报告3.办事程序(1)调研论证。

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政府组织调研论证,形成可研报告。

(2)涉外会谈。

由拟开口岸的市(县)政府组织与对方国家相应的行政机关会谈,签订同意开放口岸协议。

(3)由拟开口岸的市(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外会谈协议),经主管省长批转省口岸办。

(4)由省口岸办审核,并代省政府拟文征求口岸查验机关和军事机关意见。

(5)由省口岸办代省政府拟文上报国务院审批。

4.办事时限:7至8个月5.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一)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以及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二、二类口岸建设项目案例一、新疆阿克苏市二类口岸建设项目1、项目名称:二类口岸建设项目2、建设地点:阿克苏市3、基本情况:乌仕口岸规划区位于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临别迭里河及别迭里边防公路出山口,距别迭里达坂(中吉国界3号界碑处、海拔3920米)56公里,距阿克苏市170公里。

口岸对面为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古丽州,距伊塞克湖南岸城市巴热斯昆约168公里,距吉国首都比什凯克市约500公里,距哈国阿拉木图市约500公里。

口岸地势平坦,可规划用地面积大,气候适宜可常年通关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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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口岸
一、二类口岸审批程序
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办事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财政部《关于开放口岸检查检验配套设施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4号)文件。

2.办事要件
(1)市(州)人民政府申请开放口岸的请示;
(2)涉外会谈协议
(3)可行性研究报告
3.办事程序
(1)调研论证。

由拟开放口岸所在地市(县)政府组织调研论证,形成可研报告。

(2)涉外会谈。

由拟开口岸的市(县)政府组织与对方国家相应的行政机关会谈,签订同意开放口岸协议。

(3)由拟开口岸的市(州)向省政府提出申请(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外会谈协议),经主管省长批转省口岸办。

(4)由省口岸办审核,并代省政府拟文征求口岸查验机关和军事机关意见。

(5)由省口岸办代省政府拟文上报国务院审批。

4.办事时限:7至8个月
5.报批开放口岸应附具下列资料:
(一)对口岸开放进行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口岸的基本条件、近三年客货运量、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的资料。

(二)根据客货运输任务提出的有关检查检验单位、口岸办公室、中国银行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三)检查检验场地和办公、生活设施等规划,以及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

二、二类口岸建设项目案例
一、新疆阿克苏市二类口岸建设项目
1、项目名称:二类口岸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阿克苏市
3、基本情况:乌仕口岸规划区位于阿克苏地区乌什县境内,临别迭里河及别迭里边防公路出山口,距别迭里达坂(中吉国界3号界碑处、海拔3920米)56公里,距阿克苏市170公里。

口岸对面为吉尔吉斯共和国伊塞克-古丽州,距伊塞克湖南岸城市巴热斯昆约168公里,距吉国首都比什凯克市约500公里,距哈国阿拉木图市约500公里。

口岸地势平坦,可规划用地面积大,气候适宜可常年通关通行。

乌什口岸公路建设已列入新疆“十一五”公路建设规划,计划2008年开工建设。

吉国是世贸成员国,与世界90多个国家和地区保持经贸关系,向欧美出口商品配额限制少,发展转口贸易优势突出。

同时,吉国境内矿产资源丰富,已发现矿种70多个,探明有世界级储量的铁、金、铜、锑、铅、锌、锡、汞及共它战略性矿产资源,主要集中在中吉边境交界地带。

吉国的轻工业非常落后,国内建材、纺织品等大量物资需要进口,其中70%的轻工产品来源于中国。

4、项目简介:口岸管理、服务、商贸、仓储、加工等功能区建设,建筑总面积59391平方米;供排水、供电、供热、通信、道路等建设内容。

建成后日供水能力为1000立方米,建设110KV输电线路及配套的变电设备,设1000门电信电缆组线箱,建立数字通信网、数字移动通信网、互联网和卫星地面接收站,供热面积达到25000平方米。

5、市场经济效益分析:阿克苏作为南疆中心和商贸集散地,项目建成后将极大地促进中方对吉方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口岸出口加工贸易区建设。

同时,加快旅游业的发展,使口岸客货量和贸易额大幅度增长,有力地促进口岸经济的繁荣,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6、项目总投资:5.5亿元
7、合作方式:合资、合作、独资
三、攀枝花铁路二类口岸的建设情况
攀枝花铁路二类口岸的选点问题,1994年9月四川省政府同意在攀枝花市设二类铁路口岸并做了批复,攀枝花市口岸办于1998年上半年向市政府上报了攀枝花二类铁路口岸立项报告;铁
路部门几次建设选址,将二类铁路口岸的地址从金江火车站改为密地车站,最终改为渡口火车站,使攀枝花的二类铁路口岸建设一再推迟。

1999年6月,攀枝花市政府邀请了省口岸办公室、成都铁路局到攀枝花市现场办公,确立了攀枝花二类铁路口岸设在渡口火车站,将口岸联检设施的现场设施的建设纳入渡口火车站集装箱货物改扩建工程同步进行。

四川省政府以川办发【2001】100号文要求2002年4月完成攀枝花二类铁路口岸的建设。

市政府口岸办公室于2001年4月将《攀枝花铁路二类口岸建设的基本条件》提供给成都铁路局攀枝花车务段,将二类口岸联检现场设施项目纳入集装箱货物工程设计。

2002年1月8日成都铁路局同意:拆除原渡口站货运室515平方米,原位新建渡口站货运办公室,建筑面积1000平米,由攀枝花市、成都铁路局、分局合资建设。

成都铁路出资方委托攀枝花市规划建筑设计院完成该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考虑到渡口站货运建设用地紧张的现实,以及今后数年对房屋要求的可能和建筑外观等因素,综合楼设计为五层框架机构,建筑面积1230平米,单价约870元/平米,预计总投资120万元。

攀枝花口岸联检办公室拟分配二楼(办公);建筑面积240平米;五楼(宿舍),建筑面积235平米;总面积475平米。

攀枝花铁路二类口岸查验现场设在渡口火车站,海关监管点计算机编码代号为“7904”。

铁路部门对该火车站集装箱货场改建后,其堆场面积为1200平方米,设有海关监管仓库(实行动态作
业),配置36吨门吊一台;该火车站内建有对外服务的口岸综合业务楼,联检、联运实行“一站式”服务,有关口岸单位可使用面积为500平方米;该口岸现场建有检疫焚烧设施。

攀枝花铁路二类口岸制定了《攀枝花铁路二类口岸管理办法》、《海关廉政规定》、《货检人员工作纪律》、《消防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办法》等制度,做到口岸管理、查验、运输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所制定的有关办法,在今后的实践中还应进一步完善。

攀枝花二类铁路口岸建设在省政府的关注下,在铁路和口岸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方努力,各项建设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了二类铁路口岸使用条件。

为此我市向省政府上报了《关于攀枝花二类铁路口岸开通验收的请示》(攀府发[2004]10号),省口岸办主任李毅成都海关关长、四川检验检疫局局长等一行十一人次,2004年3月9日到攀进行了验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攀枝花铁路口岸对外开放的批复》(川府函[2004]40号)同意攀枝花铁路口岸自2004年3月28日起正式对外开放,规定攀枝花二类铁路口岸对外开放后,有关口岸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由攀枝花市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其铁路运输行业管理由攀枝花车务段负责;其进出口货物监管、查验业务由攀枝花海关、攀枝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其场站建设、经营管理、运输组织、物业服务等由渡口火车站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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