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街道党工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

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汇报XXXX年,XX街道党工委在区委、区政府及区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街道重要工作责任制,服务大局、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在抓落实、抓完善、抓拓展上下功夫,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一、党工委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情况(一)强化意识,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
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事关街道全局性的重点工作来抓。
结合新形势,专题研究了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等系列文件,落实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认真履行“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三书两报告”制度,形成人人肩上有项目,个个头上有责任的强大工作合力。
签订党风廉政目标管理责任书,细化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职责。
强化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全力开展纪工委“三转”工作,配齐配强纪检干部,为纪工委开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二)深化教育,增强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开展廉政文化“润物细无声,廉洁成习惯”农村基层廉政主题宣传活动,并组织好XX志愿者、村干部深入街道村居向村民发放廉政教育读本、民主决策宣传资料,鼓励村民重视民主决策的权利,发挥科学民主决策作用。
利用理论中心组、干部周一讲坛、XX夜学、村支部书记读书班等形式,集中进行思想教育。
借助《好XX》宣传月刊及XX微信公众号,开展廉政宣传,及时宣传报道街道的廉政举措和廉情信息,让干部和群众通过新媒体参与和融入廉政教育。
开展个别谈心谈话和大约谈活动,做到廉政建设关口前移,防范于未然。
今年以来,共对XX名干部进行了谈心谈话。
(三)狠抓作风,保持正风肃纪高压态势。
制定出台《XX 街道村干部作风建设记分量化管理办法》,并编印《村级组织规范化建设制度汇编》,调动干部队伍工作积极性。
强化对重要工作落实情况、效能建设、三务公开、工程建设等方面的作风督查,提升工作效能。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方案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实施
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县委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镇党委研究,现就我镇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镇党委和全镇各级党组织要主动担负起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责任,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领导,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纳入总体工作部署,定期分析研究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行基层党组织定期向镇党委、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一同研究、一同部署、一同检查、一同考核、一同落实。
同时,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责任追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成效凝聚正能量,为改革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
(一)镇党委要履行以下主体责任。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为保证我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中央、省、州县委、政府关于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原则。
2、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应负的领导责任与责任追究相适应的原则。
4、坚持党管干部,分级管理,层层抓落实责任的原则。
5、坚持重大事件、责任事故和案件的查处一并进行的原则。
6、坚持实事求是,分清责任,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是: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对其管辖范围内出现或发生的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或者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发生重大问题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或重要领导责任者。
三、责任追究的实施机关为责任对象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四、责任追究的范围及形式。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的责任内容,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应负有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正确认真履行,致使出现或发生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问题和影响恶劣的重大事件的,都要追究直接领导责任者的责任;造成巨大损失,影响特别恶劣,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且长期得不到治理,社会反映强烈的,除追究直接领导者责任外,还要追究重要领导责任者的责任。
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
1、组织处理:批评教育、戒勉谈话、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或者免职。
给予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组织处理的,其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优秀的资格。
2、党纪政纪处分:根据责任制的有关固定,按实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责任追究的内容:1、领导班子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制有关规定的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责令其直接领导责任者辞职或给予免职,责令其主要领导责任者向上级纪检机关写出书面检查。
2、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或者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领导班子未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对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XXX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结合XXX实际,制定本责任追究办法。
一、责任追究对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对象为XXX领导班子成员,XXX副科级以上干部。
二、责任追究范围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为:在日常管理工作、干部人事工作、财务工作中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均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范围。
三、责任追究原则
坚持按照“预防为主、教育处罚并重”、“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四、责任追究形式
根据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辞职、实施党纪政纪处分等形式追究责任。
五、主要情形
(一)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中因管理不严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在XXX日常管理过程中,因监管不严等行为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三)在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提拔干部、安置人员,在党员发展、干部考察、招工招干、职称评定、工资晋级、评比先进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原则进行评比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在财务工作中,违反财经纪律调动资金、外借资金、公款
私存、私设小金库、违规报销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六、责任追究部门
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由XXX党支部责成XXX办公室实施责任追究。
街道关于落实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20xx年3月3日
街道关于落实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街道关于落实20xx年度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
根据县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20xx年党风廉政建设检查考核结果的反馈要求,XX街道党工委对考核组指出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制定如下整改方案:
一、存在问题
1、廉政谈话制度执行不够到位,尤其是领导干部签字背书意识较为薄弱;
3、狠抓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强化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长效监督机制。一是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廉政风险防控意识。以学党规党纪和系列讲话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防止利益冲突相关规章制度的宣传贯彻,从思想上促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自觉树立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从行动上认真严格执行村级运行规范。围绕决策、执行、监督三个重点环节,规范村级班子管理。二是进一步强化集体“三资”和工程监管。严肃查处集体“三资”管理,土地征收和惠农等领域强占掠夺、贪污挪用等严重问题。严肃查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酬劳、摊派费用、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拖欠群众钱款,村级组织换届中拉票贿选等突出问题。严肃处理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吃拿卡要、刁难群众甚至欺压群众的违纪行为。对于典型问题,强化通报警示教育;对于普遍问题,做好源头防控。三是进一步充分发挥村监会作用。加强对村监会成员的培训,细化村监会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村监会作用,加大对村级财务收支的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产管理。把握导向,强化考核,进一步拓宽村级事务的监督渠道,提升监督工作实效。
2、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坚持做到“三个强化”。一是强化决策观念。进一步引导班子成员准确把握“三重一大”决策的各项原则,增强依法决策的观念。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提出的各项要求,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坚决杜绝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行为的发生。二是强化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各项要求和规定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决策程序。将“三重一大”制度的要求融入会议记录日常管理之中,在具体记录工作制度中注重保证“三重一大”事项领导班子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防范决策风险。三是强化监督检查。建立督查制度、跟踪与反馈制度、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明确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责任追究的内容和追究的方式。组织专项检查,同时将执行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方案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方案党工委书记AAA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江门市委、市政府及开平市委的有关决定,对全街道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支部第一把手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全街道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定期研究,做到与经济工作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落实。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廉从政。
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制度的落实。
四、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汇报,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建设和制度的落实。
五、加强对上级党委、纪委批办的信访件和重大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领导,督促速查快结,提高办案质量。
六、担任街道办事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监督街道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党支部的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
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BB一、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江门市委、市政府及开平市委的部署要求,对办事处政府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负总责,对办事处各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一把手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对办事处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做到亲自部署并督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
三、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勤政廉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采取切实的措施,管好班子,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自身建设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
四、监督、管理好办事处各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的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工作,抓好办事处反腐败和纠风各项重大任务的落实。
五、定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的制度建设。
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

基层党组织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进一步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公司党委《关于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实施办法》及《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党委、二级单位党委(党总支)、改制、托管企业党委(党总支)。
2 党委(党总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2.1 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责任,把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与党的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工作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
2.1.1 及时组织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公司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1.2 每年组织召开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制定下发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方案,组织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对本单位、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业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1.3 定期召开党委会议,听取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情况的汇报,听取领导班子成员关于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情况的汇报,对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分析形势任务,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4 整合监督资源和力量,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领导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法律等机构和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2.2 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2.1 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选拔任用干部,做到任用一名干部,树立一面旗帜。
2.2.2 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改革完善选拔任用做法,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以下简称《规定》)等党内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应当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遵循“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对错误或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可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或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及领导干部。
党支部、各部门内设机关党委和机关纪委及其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二章责任追究情形第五条党委(党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传达、不部署、不检查落实的;(二)对上级领导机关部署的检查考核、专项治理等工作,不主动配合,不认真自查,对存在问题不积极整改,被动应付的;(三)对上级领导机关批办、批转的违纪违法案件或信访问题应付、拖延,使案件和问题不能及时调查处理的。
第六条党委(党组)职责范围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等不良风气突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一)党风廉政建设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监督不到位,造成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二)对辖区内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等现象,放任、纵容,不抓不管的;(三)发生严重后果后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不上报不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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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街道党工委xx街道办事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08年6月28日)第一条为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严肃性,确保中央、省、潍坊市以及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以下简称《规定》)和《诸城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诸发…2007‟47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基层党支部按照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对管辖范围内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的行为所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责任追究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
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
第四条责任的区分(一)集体责任。
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领导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属于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同时追究上一级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五条责任追究的方式(一)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组织调整、纪律处分。
(二)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方式有:诫勉谈话、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由于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原因而造成损失或严重后果的,不追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责任。
但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的责任追究(一)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1、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2、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3、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虽召开民主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二)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1、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2、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3、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的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的;4、不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用人上存在不正之风,干部群众反应强烈的;5、不重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行风评议中位列后3名的。
(三)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该地区、该部门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2、该地区、该部门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3、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4、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2、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3、自身不廉洁,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年度民主评廉中“差”票率25%以上的。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1、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3、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1、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支持、纵容的;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4、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选人用人严重失察,造成恶劣影响的;5、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6、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纪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7、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上出现重大问题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并实行终生追究制。
第九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挽回了影响的;(三)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并汲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十条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发生重大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措施补救,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二)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存在问题予以庇护的;(三)领导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为,后果严重的;(四)因未尽职责,致使责任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案件或者问题的。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调整和纪律处分的,取消当年度单位评先评优资格及主要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
领导干部个人被追究责任,受到通报批评以上处理的,取消当年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受到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责任追究的程序(一)责任追究的提出1、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应追究责任的,由街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2、按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分工,主管领导分管工作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和违纪违法问题,应追究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
3、本地区、本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因没有认真履行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门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
4、按照组织分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牵头部门分工范围内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应追究责任的,由专项检查、专项清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5、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违法案件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违反《规定》和《办法》的行为,需要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移送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二)责任追究的实施。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办理。
1、给予诫勉谈话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党内监督说明书》,督促领导干部说明或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
2、责令限期整改的,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党内监督说明书》,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要求,督促限期整改。
3、给予通报批评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书面建议,报同级党委、政府批准,予以通报批评。
4、对领导班子进行组织处理或对责令领导干部辞职或者对其免职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会商后提出书面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或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任免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
5、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党纪政纪有关条例、规定和程序作出处理。
6、涉嫌犯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三)责任追究的申诉。
责任人对被追究责任、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表示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定期不定期互通情况,协调有关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不组织调查、有责任不追究的,要追究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建立备案制度。
各级各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后,应当将情况按季度报送上一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生的社会影响较大的事件及重大案件的责任追究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xx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