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0040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_第7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_1109
【金伟峰行政法】007-第7章 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PPT课件

味着其正式作出,其生效时间即为成立时间;而
对于相对人,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应为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时间,而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以告知作为标志的。
所以,行政行为的告知之时即为生效之时。当然,
行政主体在告知时,可以另定一个生效时间或生
效202条0/10/件13 。(告知生效与附款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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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
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理由
分类标准效力
1.对象效力。
2.时间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
定力,公定力在整个行政行为效力体系中 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行政行为其他效力 发生的前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体表现 为以下几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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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首先对相对人 和行政主体自身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行政 行为的拘束力包括两方面:对相对人来说, 必须服从行政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 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在行政行为被依法 撤销或变更之前,也有严格遵守的义务。 应该指出的是,拘束力与约束力是两个不 同层面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 政行为赋予有关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作用 力以及约束有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作用 力之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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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10
3、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课时分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 14 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 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 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第一章 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 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 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 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 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 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 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 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 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编次教 学 内 容 课时 1导论 6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8 3行政行为法 26 4行政程序法 3 5行政复议法 6 6行政诉讼法 19 7国家赔偿法 4 8实践 36 小计108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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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中国人民大学吴鹏行政法的总体结构: 2 1 4 → 2个人、1件事、4个阶段权利救济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①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争议—→民告官③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行政行为官民事④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第一章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国家权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1.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公民权行政立法权2.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行政司法权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3.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4.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法律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行政原则—→无法律无行政例:《专利法》对专利权恢复未作出规定,专利管理机关认为属于合法的自由裁量行为。
(2003/4/7/案例)种类裁量权 2.合理行政原则—→ 理性 → 裁量权→幅度裁量权 (公平公正、相关因素、比例原则) 程度裁量权3.程序正当原则:公开、公众参与、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效率、便民5.诚实守信原则:信息真实、信赖保护6.权责统一原则:效能、责任第二章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1.行政组织法概述行政机关(对外)1.行政组织行政机构(对内)行政机关2.行政主体(名+权+责)↓被授权组织(见§4)行政相对组织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3.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国务院┠┈┈┈┈┈┈┈┈┈┈┈┈┈┈┈工作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部门地区行署→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工作部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作部门┃区公所街道办乡(镇、民族乡)居委会村委会§2.中央行政机关组成部门外交部、国防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人民银行、审计署(27个)直属机构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宗教局、参事室、国管局、预防腐败局(16个)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1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信访局、粮食局、能源局、国防科工局、烟草局、外专局、公务员局、海洋局、测绘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药监局、中医药局、外汇局、煤矿安监局、保密局、密码局、航天局、原子能机构、语言文字委、核安全局(22个)国务院办公机构办公厅(1个)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台办、新闻办(6个)议事协调机构学位委员会、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9个)直属事业单位新华社、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发展研究中心、行政学院、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14个)§3.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行政机关①普通地方行政机关②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③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业务指导关系同级政府领导2.上下级工作部门关系上级部门指导垂直领导关系→上级部门领导3.(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①内部机构4.(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②被授权组织§4.被授权组织、被委托组织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①任何组织都可以被授权。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

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行政法基础: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行政法是指对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行为进行法律规制的一门法律学科。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作出的具体决定或措施,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对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一种法律程序。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根据行政法律规定及职责权限所采取的具体行动,包括命令、许可、批准、处罚、撤销等。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表现形式;2. 行政行为的效力具有强制性,一般具有约束力;3. 行政行为是单方面的,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决定,不需要得到被行政行为的对象的同意;4. 行政行为是特殊的行为,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专属性。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性质和内容,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作出强制性要求的行为,如政府发布的公告、通知等;2. 许可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申请经过审查后作出明确的准许或不准许的行为,如营业执照的颁发;3. 批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申请经过审查后作出明确的批准或不批准的行为,如项目批准等;4. 处罚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主体作出的强制性制裁行为,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5. 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废止或变更的行为,如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合法合理进行评判的过程。
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合法的目的和程序、适当的权限范围等,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行为才是合法的。
如果行政行为违法或超越了法律的限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点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而向行政机关提起的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考点详解

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考点详解【行政法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考点详解】在行政法学习中,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是重要的考点。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个概念,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与特点。
一、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或授权的规章,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对特定的客体采取的行政行动。
行政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有行政机关的主体行政行为必须由行政机关作出,行政机关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只有具备行政机关身份的组织才有权制定、执行行政行为。
2. 以行政权力为依据行政行为的制定和执行都是基于行政权力的行使。
行政权力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行政对象产生合法约束力的能力。
3.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即行政机关拥有迫使行政对象履行相应义务或禁止行为的权力。
当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时,行政对象必须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4. 具有一定的时效性行政行为一般具有时效性,即在一定时间内生效,并对行政对象产生法律效力。
超过时效期限后,行政行为将失去效力。
二、行政诉讼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诉讼是指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行政被诉讼人提起诉讼,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来保护其权益的一种诉讼形式。
行政诉讼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被动性行政诉讼是在行政被诉讼人的被动接受下进行的。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被诉讼人才需要接受司法审判程序。
2. 公平、公正、公开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司法机关必须独立、中立地进行判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诉讼请求的限制行政诉讼的请求必须具备一定的限制条件,包括诉讼请求的合法性、请求的实体成立等。
法院只能根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进行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请求将予以驳回。
4. 行政诉讼的效力行政诉讼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法院的判决结果履行相应的义务。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资料行政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实行国家政策和法令和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所遵循的法律制度。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法律法规。
行政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推动社会与经济的发展。
在行政法的实践中,行政行为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能时所采取的具体的行政举措。
比如,公安机关颁发的行政拘留令、环保部门颁发的环保处罚决定等。
行政行为涉及到公民的合法权益,需要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保障公民的权益。
而行政诉讼法则是规范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程序中所依据的法律规则。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进行诉讼的过程。
行政诉讼的程序一般分为两个阶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是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提出申诉并得到行政机关审核的程序,行政诉讼则是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涉案行为、起诉的条件、行政诉讼的程序及其裁判、诉讼的结果等。
行政诉讼的目的则是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对于行政机关和律师而言,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资料至关重要。
对于律师而言,需要掌握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明确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和方法。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需要掌握行政法和行政行为的相关规定,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当然,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和优化,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不断变化。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行政法律制度,才能更好的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机关的合法权威和尊严,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设立、权力行使、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
它是一门研究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及其与公民、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是行政管理领域的基础性学科。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 罗马法原则: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行政机关不能单方面行使任意裁量权。
2. 公共利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不能利用行政行为对特定个人、组织谋取私利。
3. 公平正义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遵守公平正义原则,不得歧视、不公平待遇公民、组织。
4. 国家财政原则:行政行为的开支应当符合国家财政制度的规定,不能超越国家财力承受能力。
5. 监督执法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应当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遵守依法负责制。
6. 公平程序原则: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
三、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指规范行政机关与公民、组织之间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和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
通过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维护了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法治原则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四、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 合法权益保护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合法侵犯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公民、组织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诉讼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公民、组织的诉讼权利。
3. 追究责任原则: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不满足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民、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以事实为依据原则:行政诉讼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判断事实,确定法律关系。
5. 妥善化解争议原则:行政争议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调解、仲裁等方式妥善化解纠纷,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6. 公开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公开、公正进行,确保公民、组织的合法申诉得到公正对待。
五、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行政诉讼适用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行政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争议事项与行政机关进行法律纠纷解决的诉讼程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法律规范,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程序、行政行为、行政责任等方面。
行政法的实施需要依据法律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诉讼法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法律规范。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诉讼程序、诉讼主体、诉讼请求、证据、判决等方面。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紧密相关的两个法律领域。
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和行政行为的程序,而行政诉讼法则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和要求。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机关的职权是非常重要的。
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的职权也需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以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行政诉讼法领域,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是非常重要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
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明确诉讼请求,以便获得法律保护。
总之,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是国家行政管理的基础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领域。
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程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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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行为的有效与合法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只是一种被推定的法律效力,行政行为 具有公定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真正合法、有效。它只不 过是一种形式上的效力,要使这种形式上的效力转变为实 质上的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有效要件。然而,有效要件 并不等于合法要件,一般说来,有效要件比较灵活,而合 法要件比较严格。在合法与违法之间,是种非此即彼的判 断。而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有效与否的评价,它可以因事酌 定从而包含多种法律后果的判断。因此在有的情形下,行 政行为虽然违法,但其可能是完全有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 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 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 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 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
确定力。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依法作出就具 有相对的稳定性,非依法不得变更或撤销。它与 拘束力一样,也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当事 人的效力。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确定力表现为不 可变更力(又称实质确定力、自缚力),即行政 主体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已经依法成立的行政行 为。如确需变更或撤销,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通 过法定程序。对于相对人而言,确定力表现为不 可争讼力(又称形式确定力),即相对人不得任 意请求变更或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如果请 求变更或撤销,必须遵守法定期限,一旦法定期 限届满,行政行为的效力便得以最终确定。
(2)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被撤销或变更的条件下, 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事件作出一个新的行政行为, 应当视为前一行政行为继续有效,而后一行政行 为无效。 在实践中,行政主体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作出的 无效行政行为有以下3种情形: 第一,下级行政主体未经法定程序直接否定上级 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行政主体针对同一事件作出两个相互矛盾 的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后一行政行为 构成无效。但是如果前一行政行为无效,则后一 行政行为可能有效。 第三,行政主体作出的属于一事重罚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行为的撤销、废止、变更与消灭
1、撤销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 为,因发现违法或不当,有权机关将其撤 销。 (1)撤销条件:违法或不当。 (2)撤销后果:原则上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3)撤销主体:广泛性。
2、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生效的行政行 为因不适应新情况,行政主体将其取消, 使之不再有效。 3、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行政行为内容的部 分改变,即不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而只 是变更内容的一部分。
4、消灭 行政行为的消灭,即行政行为效力的终止。 能够引起行政行为消灭的法律事实,除了 撤销或废止外,还有以下几种: (1)期限届满。 (2)条件成就。 (3)相对人死亡。 (4)客体灭失。 (5)履行完毕。
第7章 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法律行为, 即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能够直接或间接引起行政 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而非相对人行 为; 2.行政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3.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而非其他法律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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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
行政行为的基本类型-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分类理由 分类标准效力 1.对象效力。 2.时间效力。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 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 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
确认力。确认力是行政行为对其他国家机 关的法律效力。即其他国家机关对已经生 效的行政行为应予充分尊重,它们在作出 相关行为时应当把行政行为作为既成事实 而确认其存在,并作为自身行为的构成要 件和基础。
2、行政行为的生效 (1)行政行为的生效与成立 行政行为的生效,是指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产生; 而行政行为的成立,则是指行政行为在事实上的 作出或形成。因此,行政行为的生效与行政行为 的成立既有联系又有明显区别。一方面,行政行 为的生效以行政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和基础。行政 行为只有在成立后,才谈得上是能否生效的的问 题。另一方面,行政行为的成立,只是说明其在 事实上存在,而并不意味着其同时在法律上存在 而立即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力。执行力是指保障行政行为内容得 以最终实现的法律效力。所以执行力同样 是对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双方都具有的效力。 如果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剥夺相对人权利或 科以相对人义务,相对人必须在规定的期 限内自动履行。如拒绝履行,则行政主体 可依法采取一定的手段强制执行。如果行 政行为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权利或免除相 对人义务,则行政主体负有相应的义务, 以保障行政行为内容的实现。否则,相对 人可通过法定途径请求救济。
3、行政行为的无效 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因具有重大 而且明显的违法情形而自始无效。 (1)条件:重大而且明显违法。 (2)后果:自始无效,即没有公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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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行政行为的类型: (1)无权行政行为 无权行政行为通常是明显超越公务管辖权 的行为,即行政主体行使了属于其他行政 主体甚至其他国家机关的专有职权。 但是,无权行政行为与越权一样,也有一 个前提,即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非 行政主体进行的“假象行政行为”不是无 权行政行为,因为这类行为根本不属于行 政行为。
行政行为生效时间 尽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也就是说 行政行为作出之时即为行政行为生效之时,但法 律上的行政行为作出时间并不等同于事实上的行 政行为成立时间。在法律上,行政行为的作出是 针对特定的对象而言的。因此,行政行为对行政 主体的生效时间与对相对人的生效时间并不完全 一致。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一旦成立,即意 味着其正式作出,其生效时间即为成立时间;而 对于相对人,行政行为的作出时间应为相对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主体作出行为的时间,而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在法律上是以告知作为标志的。 所以,行政行为的告知之时即为生效之时。当然, 行政主体在告知时,可以另定一个生效时间或生 效条件。(告知生效与附款生效)
(3)行政主体违反正当程序原则作出的 行政行为 由于正当程序原则体现了“最低程度的公 正”,是对行政行为最低限度的基本要求, 因此如果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违背这 一原则,完全可以将其作为重大而且明显 的违法而视为无效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作出的内容或形式上有特 别重大且明显瑕疵的其他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内容上有特别重大且明 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行政行为的内容直接违反刑法;行政行为 的内容根本不可能。 行政主体作出的在形式上有特别重大且明 显瑕疵而构成无效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 依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未采用书面形式 或者书面形式上欠缺重大要素;严重违反 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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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1、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 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行政行为的公 定力,公定力在整个行政行为效力体系中 处于最重要的地位,是行政行为其他效力 发生的前提。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具体表现 为以下几种内容:
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首先对相对人 和行政主体自身产生法律效力。所以行政 行为的拘束力包括两方面:对相对人来说, 必须服从行政行为,否则可能承担法律责 任;对行政主体来说,在行政行为被依法 撤销或变更之前,也有严格遵守的义务。 应该指出的是,拘束力与约束力是两个不 同层面的概念。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 政行为赋予有关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作用 力以及约束有关相对人履行其义务的作用 力之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