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赠送的物品和实际销售物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吗
赠品与卖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正确开具发票是促销筹划的关键来源:作者:让利促销是商业企业在零售环节常用的销售策略。
常见的让利方式包括打折销售、购买商品赠送实物、购买商品赠送现金等。
促销方式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不同,因而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不少财经类报刊都对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进行过有益的探讨。
某考试用书,也通过实例说明采用不同促销方式不仅税收负担不同,而且对商家利润的影响也不同。
原文摘录某大型商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适用税率25%.假定每销售100元(含税价,下同)的商品其成本为60元(含税价),购进货物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促销拟采用以下三种方案中的一种:方案1:商品7折销售(折扣销售,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方案2: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的商品(成本18元,含税价);方案3:对购物满100元消费者返还30元现金。
假定企业单笔销售了100元的商品,试计算三种方案的纳税情况和利润情况(由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结果影响较少,因此计算时不予考虑)。
接着,依据上述材料,考试用书进行了分析。
其中方案2的分析如下:购物满100元,赠送30元商品。
根据税法规定,赠送行为视同销售,应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视同销售的销项税由商场承担,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企业还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其纳税及盈利情况如下:应纳增值税=100÷(1+17%)×17%-60÷(1+17%)×17%=5.81(元),赠送商品应纳增值税=30÷(1+17%)×17%-18÷(1+17%)×17%=1.74(元),应纳增值税合计7.55元,商场需代顾客缴纳偶然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额=30÷(1-20%)×20%=7.5元。
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代顾客交纳的个人所得税款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利润总额=100÷(1+17%)-60÷(1+17%)-18÷(1+17%)-7.5=11.30(元),应纳所得税额=[100÷(1+17%)-60÷(1+17%)]×25%=8.55(元),税后净利润为11.30-8.55=2.75(元)。
买商品赠送产品的发票模板

买商品赠送产品的发票模板1. 引言1.1 概述概述在商业交易中,买一赠一是一个常见的促销策略,也是吸引消费者的常用手段之一。
而为了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发票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务凭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商品赠送产品的发票模板,旨在规范和标准化这一促销活动中的发票信息,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一种简单而有效的记录和管理方式。
本篇文章将介绍买商品赠送产品的发票模板的主要功能和设计原则。
首先,我们将探讨该模板在促销活动中的重要性以及其对商家和消费者的好处。
其次,我们将详细介绍发票模板的基本结构和要素,包括发票抬头、商品明细、金额计算等。
最后,我们将探讨如何根据不同的促销形式和要求进行发票模板的定制化设计,以满足不同商家的实际需求。
通过阅读本文,读者将能够了解买商品赠送产品的发票模板的作用和设计要点,以及如何应用于实际业务中。
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使用该促销方式时,都可以依托该发票模板,有效记录和管理交易信息,保障自身权益。
同时,商家也能够通过合理设计的发票模板,提高促销活动的可操作性和效益,为企业的发展和品牌形象带来积极的影响。
接下来,我们将逐一介绍本文的各个部分,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买商品赠送产品的发票模板。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撰写:2. 文章结构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组织内容:2.1 第一个要点:介绍买商品赠送产品的背景及其在市场中的重要性。
此部分将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销售策略的重要性:说明为什么很多商家会通过赠送产品来吸引顾客,提高销售额。
- 成本考虑:讨论商家在实施该策略时需要考虑的成本因素,并分析其利弊。
- 消费者心理分析:探讨为什么这种搭配销售策略对于消费者具有吸引力,并探索其背后的心理原因。
2.2 第二个要点:介绍买商品赠送产品的发票模板的设计要点。
该部分将探讨以下内容:- 模板设计原则:对于赠品发票模板的设计,我们应该遵循哪些原则和准则。
- 样式和布局:介绍如何选择合适的样式和布局来设计赠品发票模板,并提供一些示例。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

“赠送”客户礼品涉及增值税如何处理?(含开票样式) 【税收筹划,税务筹划技巧方案实务】导读:“赠送”客户礼品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例】买了一台Lenovo/联想小新 V3000价格4199元,送一个价值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
增值税分析第一种情况:赠送客户的礼品如果单独作价核算,则按销售处理,不属于视同销售,如开票下图:第二种情况:如是无偿赠送,属于视同销售。
也就是说,销售明细中没有鼠标,只有电脑,则“79元的联想笔记本通用包鼠套装TM150-N”涉及到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为:4199/(1+17%)*17%+79/(1+17%)*17%=621.59元。
关于进项税额:上述两种情况都属于“销售”,则纳税人购进鼠标取得的进项税额符合政策规定可抵扣的,允许从应纳税额中抵扣。
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视同销售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个人所得税财税[2011]50号: 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结论:销售同时不征收个税(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未销售赠送需代扣代缴个税。
总而言之,企业财务人员通过税收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会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企业市场价值取向,促使企业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的最大效益。
同时,随着税收筹划活动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价值的体现,税收筹划风险应该受到更多的关注。
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赠品的账务处理
如下:
第一种:外购商品作为样品赠送客户的方式。
如果是将商品样品免费赠送给客户在会计方面不确认收入,但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视同销售,即按成本价结转成本,按售价计算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种:对商品买M赠N,属于捆绑销售。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产品,
主营业务收入—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产品,
库存商品—赠品,
第三种:直接通过赠送低值的物品吸引消费群体,对于所有的企业普遍适用。
如手帕、玻璃杯等,随商品的售出而赠送。
在购进该赠品时:
借: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无偿赠送促销赠品: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赠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注意:在赠品送出时同样是以成本价结账,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不存在多交税金问题,所以它是最常见实用的促销方式。
第四种:无偿赠送视同销售的方式,赠送的礼品、物品如果是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在归入促销费用的同时将其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1、赠送的礼品、物品,
借: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款),
2、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如果是外购的商品做赠送加一笔购进库存商品的分录即可。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

"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财税处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本节旨在介绍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问题。
许多商家为了增强在市场中的竞争力,通常会使用“买一赠一”的促销手段来吸引更多的顾客,但是一些财税人员不了解该销售方式的正确财税处理方法,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鉴于这种现状,葛长银老师想给大家分享一下企业采取“买一赠一”方式销售的财税处理。
1、“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买一赠一”销售的具体方式大致分两种:一是同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一赠一可视为销售两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按两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两件开具,并注明一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者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二是异类捆绑销售,所售商品与赠品不属同类商品。
如买皮鞋赠袜子,买冰箱赠微波炉等等,都是异类捆绑销售。
这种有偿赠送方式,会计上将赠品作为“销售费用——促销费”处理;但税法上视同折扣处理,但要求所售商品和赠品必须同开在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要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2、“买一赠一”销售方式的税务处理增值税规定的视同销售是指无偿赠送的食品,无偿是指从接受方那不会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但买一赠一不是无偿,没有买一的行为就没有赠一的行为,因此赠品是建立在有偿的基础上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本质上属于折扣。
但若是不直接销售商品而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给客户赠送一些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在企业实务中,所赠商品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外购赠品促销如何避免视同销售企业生产的产品一般需要经过多重经销商,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为了促销,部分厂家直接对终端客户(消费者)赠送外购的物品。
在税务上,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赠品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赠品视同销售纳税,常见处理方法如下。
一、赠品通过经销商赠送给消费者1 、制作赠品包装捆绑销售厂家可以制作赠品包装,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件产品进行包装、规定型号、定价,即将产品和赠品作为一个整体捆绑销售,不分别体现产品和赠品的销售额,一起接转成本。
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无偿赠送的争议,不需要视同销售纳税。
2 、实物折扣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承认实物折扣,比如大连、广州等地的税务机关。
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 〕304 号)规定,纳税人与购买方约定购买指定货物或达到约定的购买金额、数量后赠送货物等与直接销售货物行为相关的赠送行为,是纳税人促销经营手段,是销售折扣的一种形式,纳税人可按取得的进货发票计算进项税额,按最终实现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附带赠送货物不作视同销售处理。
但前提条件是要在销售单据(发票)上填列销售和折扣货物的名称、数量、金额。
3 、产品和赠品都作为折扣销售开具发票按产品和赠品的价格开具发票,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
例如:买1000 元的冰箱送100 元的电饭锅,发票上开冰箱1000 元,折扣额90 元;电饭锅100 元,折扣额10 元。
经销商实际支付的还是1000 元。
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 号)规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另外,如商家不愿意在发票上体现折扣额,发票也可以这样开:冰箱910 元;电饭锅90 元。
实际支付1000 元。
上述三种方法在税务上可以避免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但实际操作中,由于以下原因,后两种方案往往难以实施:1)厂家担心赠品被经销商改变用途,比如卖了,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促销,不能到达指定类型的消费者手中,达不到促销的目的。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票货款一致的税法规定

票货款一致的税法规定票货款一致是指在商品交易中,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货款和发票金额一致。
为了维护公平交易、防范偷税漏税和打击虚报价款等违法行为,各国都有相关的税法规定来规范票货款一致的原则。
下面将重点介绍中国的税法规定。
中国国家税法对票货款一致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销售方必须向购买方开具准确、真实、完整的发票。
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货款一致,不得做虚假记载。
如发现销售方故意虚报发票金额,将被视为违法行为,并可能面临相应的罚款和税务处罚。
其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对于发票与货款的一致性问题,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销售方在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按照实际销售价格开票,与实际货款一致。
购买方在办理增值税抵扣时,也必须以实际支付的货款为准。
购买方如果发现销售方的发票金额与实际货款不一致,有权向税务机关举报,并要求核实。
此外,为了更好地监管票货款一致问题,中国国家税务总局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税务机关建立了发票管理平台,通过对纳税人的发票数据进行审核和比对,发现任何虚开、虚报发票的违法行为。
同时,税务机关还通过税务稽查、税务检查等手段,加强对企业的税务监管,确保票货款一致的原则得到有效落实。
总的来说,票货款一致是税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维护公平交易、防范偷税漏税和打击虚报价款等违法行为。
中国的税法规定了发票金额必须与实际货款一致,对于一致性问题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并建立了相关的监管机制。
通过这些措施,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使企业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
同时,对于那些故意违反一致性原则的企业,税务机关也会依法追究责任,确保税收的公平、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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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送的物品和实际销售物品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
因此,赠送的物品需要视同销售并按上述的规定确定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