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无偿赠送和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其财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

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第一篇:企业赠送礼品会计处理企业礼品赠送的类型和企业进行账务处理的科目1.销售行为。
企业采取购买货品就赠送实物(“买即赠”、“满就送”)等方式进行销售,是为了扩大份额、增加销量,费用一般在“销售成本”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2.广告宣传。
企业向待发展的、非固定的客户对象赠送纪念品,是为了提升形象、扩大影响力,费用一般在“广告宣传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3.公关交流。
企业在公关活动过程中,向单位或个人赠送纪念品,是为了便于业务谈判、对外来往、公关接待等,费用一般在“业务招待费”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4.无偿捐赠。
企业的无偿赠送行为(公益性捐赠、救济性捐赠和其他捐赠),是为了履行社会责任,而不是为了利润,费用一般在“营业外支出”科目进行账务处理。
三、企业礼品赠送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一)理论处理1.销售行为。
关于赠送的礼品,会计上不做礼品销售处理。
如果作为销售费用,就允许据实税前扣除,如果商品和礼品同时开在一张发票上,礼品不征收增值税,否则作为视同销售,礼品就要征收增值税。
例1:某商场五一购物节,甲顾客购商品满10 000元,可以得到电饭煲一台,商品含税价格为10 000元,购进成本为9 000元,电饭煲含税价格为200元/台,购进成本为180元/台。
商场不对赠品开具发票。
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 10 000销售费用 29.06贷:主营业务收入 8 547.0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 482.05借:主营业务成本 180主营业务成本 9 000贷:库存商品——电饭煲 180库存商品——商品 9 000需注意的是:甲顾客受赠的电饭煲,是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的同时送的赠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广告宣传。
企业单独赠送给客户的纪念品,无论是购入的还是自制的,视同销售货物,都要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科目。
例2:南昌某乳业公司(一般纳税人)在母亲节期间,为树立品牌形象,开展了赠送奶粉活动,活动期间共赠送奶粉6 000箱,每箱市场价格为105元,实际成本60元,另支付广告费4 500元。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中无偿和有偿的区分

营改增后的视同销售关键分析营改增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精装修、赠送家电,甚至是买房送车位、送汽车等行为,是否需要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那么,“无偿”与“有偿”究竟是如何区分呢?销售甲货物(不动产)及劳务或者销售服务(住宿)、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同时,向特定对象(购买、接受方)赠送乙货物(如彩电)及劳务或服务(如早餐)、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获取(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实际是一种“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行为。
不以获得(对应的、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向没有销售、买卖、转(受)让关系的不特定对象赠送货物(服务或劳务),这是无偿赠送,或者说是“捐赠”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差异:第一,有偿与无偿的区别: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的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
无偿:没有代价的;没有报酬的。
指一方单纯获得某种利益而无须支付任何经济代价的行为,即无偿法律行为中,不存在“对价关系”。
无偿赠送:在没有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可能流入的情况下,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第二,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
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
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
“随货赠送”的组合销售是一种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其特点是消费者获得的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随货赠送”是有偿捐赠,不属于无偿捐赠。
或者简单明了的说就是以价格折扣、折让方式进行的“促销活动”。
房地产企业销售房屋时赠送的精装修、赠送的家电,甚至是买房送送车位、送汽车,究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呢?分清某项赠送行为究竟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后,是否应当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也就清清楚楚、无需争议。
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

收藏!企业赠送礼品税务处理问题,再也不用纠结了!摘要双节过后,相信不少财税工作人员开始繁忙的工作了,尤其是过节期间企业发生了不少“礼尚往来”的业务,那么这些业务应该怎么进行税务处理呢?我们为大家精心整理了企业赠送礼品的税务处理方案。
企业对内赠送礼品增值税方面(一)对于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要区分自产(含委托加工,下同)和外购两种情况个人消费一般是指企业为内部职工或者交际应酬发生的赠送支出,在财务上一般作为职工福利费或者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
如某公司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用于奖励中层干部或者赠送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企业(单位)人员,就属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赠送。
根据所赠送货物的来源不同,相关税务处理也不相同:1.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该细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向内部职工个人赠送或用于交际应酬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依法计提增值税销项税。
2.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政策仅适用于“购进”的货物,而不包含“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因此,用于个人消费性质的货物,如果是“购进”的,应当适用该规定,即进项税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转出。
(二)属于个人消费以外无偿赠送的,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其他无偿赠送是指用于除上述个人消费以外的赠送,比较常见的有无关联赠送和促销赠送。
无关联赠送,一般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企业内部职工以外的个人捐赠支出,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促销赠送,一般是指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而向购买者赠送实物的支出,如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在财务上一般计入“营业费用”科目。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赠品依赠送方式不同会计和税务处理也存在区别。
第一种方式是单独赠送。
常见的是把货物作为纪念品、宣传品、样品单独赠送给客户,带有一定促销和增进联系之功利目的。
与捐赠的无功利性又有所区别。
会计实务中货物无论是购入取得还是自制取得,领用时均按成本价和应交税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
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则按视同销售处理。
例:某奶制品大型企业(一般纳税人)在节日之际,为推广品牌形象,和某知名广告公司联合向全市60岁以上离退休军人和教师开展赠送奶制品活动。
共赠送老年人特供奶制品5000箱,每箱市场价格税为60元,实际成本45元。
支付广告公司劳务费2000元。
由于上述赠品是为宣传企业形象而发生的一种广告宣传支出,会计处理如下:借:销售费用—广告业务宣传费278000贷:库存商品225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银行存款200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方面以货物作广告样品的应视同销售处理,调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应增加纳税所得额75000元[5000*(60-45)]。
另一方面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如果当年销售收入(含视同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当年仅发生一次广告宣传活动,则准予税前扣除的此项销售费用为15万元,多列的12.8万元应调增所得额。
第二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属同类商品。
这种赠送以销售为前提和条件,属有偿赠送,实质上是销售折扣。
如买五赠二可视为销售七件产品,虽然单价降低了,但销售收入中已经涵盖了赠品的销售收入。
会计实务中按实收金额记收入和销项税金,按七件结转销售成本;税法上对赠品也不视同销售处理,但要求发票按七件开具,并注明2件为折扣,赠品未在发票上注明或另开红字发票的则不得冲减收入,即赠品要视同销售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第三种方式是捆绑销售,赠品与卖品不属同类。
会计实务: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

无偿赠送礼品的相关税务处理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增值税处理一、无偿赠送增值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
其销售价格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买一赠一增值税处理。
对于销售额的确定,强调销售额和折扣额应在同一张发票上,否则赠品应按无偿赠送视同销售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无偿赠送和买一赠一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无偿赠送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五款和第六款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用于对外捐赠,以及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二、买一赠一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三、涉税风险点提示。
纳税人应根据赠送礼品不同性质确定税前扣除限额:1.如果是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则属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

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无偿赠送与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差异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将一些产品不计报酬的赠送出去,但是对免费赠送的产品是不是都是一样的处理方式呢?例如:公司出新产品,免费试用,属于无偿赠送?购买公司产品,满多少就会赠送?01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02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xx]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1 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销售主货物、赠送从货物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属于附有条件、义务的有偿赠送,类似于成套、捆绑或降价销售,只不过是没有将主货物与赠品包装到一起,而是分开包装,有时还会允许消费者选择等值赠品,因此应将此行为界定为销售前的实物折扣,不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即不能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对赠品不能再次征税,对赠送赠品的价值应作为销售成本的组成部分在所得税前扣除.2 对于赠送财产的质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送的财产有瑕疵的,赠送人不承担责任.受赠人对受赠商品的质量问题不能完全得到赔偿.而销售主货物时赠送的从货物即赠品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即”赠送人”应承担完全责任,消费者能够得到完全赔偿.无偿赠送能否开具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所以,将自产产品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应当视同销售,如果受赠方有要求,可以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会实操-赠送如何缴税及账务处理.ppt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 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 销售收入。
3、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U]50号笫一条规 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 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
)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3)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 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 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 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 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565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一**空调50000.00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

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的会计及税务处理研究王树英摘要:在会计实务中有时会遇到“赠送”的经济活动,在税法中“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各有不同的规定,如何正确区分和处理该项业务,使许多会计人员一直感觉困惑。
本文结合会计和税务,通过案例分析,详细解析此两种情况下的实务处理,以期为会计人员释疑解惑,提供参考。
关键词:有偿赠送;无偿赠送;视同销售;买一赠一一、引言关于“赠送”行为,在当前经济活动中常会遇到。
赠送分为无偿赠送和有偿赠送,这两种赠送方式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具体分析,清楚识别是无偿赠送还是有偿赠送,才能更准确地使用相关税法和会计知识,正确地进行实务处理,避免出现涉税违规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在我国的有关税法中对赠送事项有一些规定,例如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中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符合此规定的“无偿赠送”业务必须视同销售行为,按照所赠送物品的市场公允价格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在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从此规定中我们清楚知道,对于企业的“买一赠一”等组合销售行为是不属于捐赠行为,是正常的采取组合销售方式的一般销售行为,与捐赠行为毫无关系,但要求把总的销售额按此销售所涉及的各种商品和赠品公允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后,再确定各种商品和赠品的销售收入。
另外,在冀国税函〔2009〕247号文件中的第二条,也规定了企业在促销中,采取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
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只对“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而“实际收到的货款”就是主货物的销售款,赠品是随着主货物赠出的且对赠品本身是没有另外收取销售款的,这项规定也就是说对赠品不征收增值税,属于正常的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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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赠送和随货赠送的区别及其财务处理
编辑导读:企业在日常活动中会将一些产品不计报酬的赠送出去,但是对免费赠送的产品是不是都是一样的处理方式呢?该文分析了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的区别以及相关的账务处理差异。
问题:
随货赠送和无偿赠送有何区别?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随货赠送”,是指商业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促销行为:在销售主货物的同时赠送从货物,这种赠送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属于捆绑销售或降价销售。
法律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出于感情或其他原因而作出的无私慷慨行为。
赠送是赠送人向受赠人的财产转移,但不是出于利润动机的正常交易。
《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对无偿赠送的定义为,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随货赠送”与无偿赠送相比,存在以下两点本质差异:
第一,无偿赠送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而销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