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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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8号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法信汇编版)正文:----------------------------------------------------------------------------------------------------------------------------------------------------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3日教育部令第25号公布 *“法信”平台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汇编整理)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成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通知(沪教委高〔2012〕38号)各本科高等学校、各委员:为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我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包括高等学校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有关专项工作教学指导委员会。

各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附件1)的要求,开展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等工作。

经学校遴选推荐,并经我委研究,决定首批成立经济学、金融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旅游管理、艺术设计、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等8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详见附件2)。

本届教指委聘期四年。

本年度我委将安排专项经费支持本届各教学指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委员所在高校应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给予积极的支持。

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2. 八个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名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附件1: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加强对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市教委决定聘请有关专家组建上海高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

教指委是在市教委领导下,对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5.08•【字号】沪教委民[2014]12号•【施行日期】201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建设工作的通知(沪教委民〔2014〕12号)各民办高等学校:为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上海市高等教育十二五改革发展规划》有关“对民办高校实行分类管理”、“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支持若干示范性民办高等学校建设”精神,加快推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试点,市教委组织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按照“公益性强、体制创新、特色明显、质量领先”的原则,在捐资办学或以国资为主出资办学,出资人和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回报的民办高校中遴选若干所学校,开展非营利民办高校示范校创建工作。

通过示范校创建,引导民办高校走非营利办学道路,坚持民办教育公益性原则;引导民办高校开展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充分发挥民办体制机制的优势;引导民办高校努力提升办学质量,努力提高水平、办出特色。

二、创建目标和思路(一)创建目标1.引导民办高校向非营利办学方向发展。

引导民办高校坚持办学公益性,推进法人财产权落实,保证学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促进规范管理,积极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2.引导民办高校向体制机制创新方向发展。

引导民办高校坚持明确的办学理念,学校管理水平具有引领性和先进性;充分发挥民办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优势;尤其鼓励有别于公办体制和突破公办体制制约的改革发展举措。

3.引导民办高校向高水平、有特色方向发展。

引导民办高校坚持探索教育教学改革,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形成体现民办特色的办学优势,凸显示范作用。

(二)主要建设思路以坚持办学公益性为出发点,以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为切入点,以提高教学及办学质量和促进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为落脚点,发挥政府在公共资源配置方面的引导作用,促进非营利导向的民办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环境的形成。

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上海交通大学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2017-11-16 1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自主修建项目建设管理行为,明确主体职责,完善服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自主修建项目"是指总投资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使用学校^^类资金,由各院(系)、部、处、直属单位在校园内实施的未纳入学校基建、大修讣划及校园外场专项的建设项目,包括备建筑物及其外场设施工程的改造(建)、修缮、装修(饰)等0 第三条自主修建项目主要分为建筑工程(含装修及改建)和外场工程等类型。

第四条自主修建项目的立项原则:(一)对于新建或大修后三年内的楼宇,原则上不得进行自主修建。

对于尚未竣工、由基建处管理的新建或大修楼宇,如使用与管理单位须进行自主修建项目,由基建处负责受理与审核立项申请.(二)室内装修和改建工程项目的实施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立面、结构、消防、供电系统等涉及建筑使用安全的内容0(三)外场工程原则上不能占用现有绿化.对于损坏的緑化必须按照原样恢复。

涉及到緑化移植、地面开挖、管线调整的项目必须向后勤保障中心申请调阅地下管线图纸,涉及到管线调整的必须会同后勤保障中心进行技术论证。

第二章管理方式第五条建设部门是自主修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单位,须指派本部门专门人员作为项目的建设管理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

具体须负责自主修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委托工作:负责对具体施工过程的管理、监督和检査:负责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监督和检査;负责自主修建项目安全管理,施工区域内的治安、防火、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

第六条资产管理与实验室处、基建处、校园管理办公室-后勤保障中心、保卫处、招投标与政府采购办公室、审计处、财务计划处等是自主修建项目的管理主体,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对自主修建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对不符合管理规范的自主修建项目的建设,可以责令整改,直至暂停施工。

第七条根据项目总投资(工程费用)金额的不同•对校内自主修建项目实行分级审批与备案的笛理方式。

上海建筑管理规定(3篇)

上海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活动管理,保障建筑质量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建筑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绿色发展、节能环保,促进建筑行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建筑行业科技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筑质量、效率和环保水平。

第六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安全、环保、节能、抗震、消防等要求。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交底,明确设计意图和施工要求。

第三章建设工程施工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照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施工,遵守施工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规定。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工艺、施工顺序、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等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采取措施减少施工噪声、粉尘、废水等污染。

XX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XX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汇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文件目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十三五”期间校区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筑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校区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的规定,结合“十三五”期间基本建设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对“十三五”期间金海路校区拓展工程项目、三期建设工程项目的总体规划及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

包括控规调整、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设计方案征集、项目报批、工程(包括货物、服务等)采购(含招标采购)、合同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投资控制管理、建设工期管理、建设资金管理、竣工验收、办理产证、工程审价、财务竣工决算、项目审计、固定资产入账、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十三五”期间拟实施的金海路校区拓展工程项目、三期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包括两个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建设工程和建设资金等内容。

第四条(依法规范原则)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安全优质原则)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安全优质原则。

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六条(资源节约原则)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坚持资源节约原则。

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勤政廉洁原则)校区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勤政廉洁原则。

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校区建设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教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2012〕1号)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投资效益,促进直属高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直属高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教育部是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编制校园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申请国家投资和监督项目实施。

第四条直属高校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校园规划的编制及报审,建设项目的申请报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直属高校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第二章校园规划编制第六条校园规划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应当具有前瞻性、稳定性和权威性,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条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八条编制校园规划应当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改扩建校园和既有校园的关系。

上海市民办阳浦小学基础建设管理制度

上海市民办阳浦小学基础建设管理制度

上海市民办阳浦小学基础建设管理制度1. 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责1.1. 建设管理部门的职责1.1.1. 规划和组织基础建设项目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1.1.2. 组织和审核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等相关文档。

1.1.3. 组织开展施工招投标及合同管理。

1.1.4. 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和质量监管、工作进度跟踪等。

1.1.5. 督促建设单位开展项目验收、竣工移交等工作。

1.2. 建设管理部门的权责1.2.1. 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工作,做好基础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1.2.2. 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1.2.3. 组织开展对建设单位的考核和评估工作。

1.2.4. 制定和实施基础建设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

2. 基础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实施2.1. 建立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根据需求编制投资计划,确保投资合理,规模适当。

2.2. 制定科学合理的建设方案,推动基础建设项目实施。

2.3. 严格落实开工报告,确保更好地推进基础建设项目的实施。

2.4. 做好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工作,保证基础建设项目在质量和安全方面符合标准和要求。

2.5. 做好施工协调工作,及时解决和处理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6. 进行验收和竣工移交。

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确保基础建设项目达到预期效果。

3. 施工招投标和合同管理3.1. 根据项目需求和招标要求制定招标文件,并通过合法途径发布招标公告。

3.2. 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谈判和评审,并根据评标结果确定施工单位。

3.3. 制定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施工。

3.4. 做好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和矛盾。

4. 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监管4.1. 制定并实施质量控制体系,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进行监管和检测,确保质量符合标准和规定。

4.2. 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基础建设项目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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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发[2006]38号各有关高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工作委员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制定了《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试行。

上海市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和规范本市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保障建设工程的使用功能,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加强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上海的有关规定,结合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务)高校基本建设的任务是制定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近期建设计划及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及实施,负责具体建设工程项目的论证、功能定位、项目报批、工程招标、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资金管理、竣工验收等,对建设工程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范围与内容)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和监督的范围与内容,范围包括高校建筑工程和建设资金,内容包括高校的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工程及设备安装工程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与大修及5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

建设资金包括国拨、市财力、自筹、贷款、捐助、合作开发及其它建设资金。

第四条(资金渠道)高校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筹集和投融资体制改革,通过政府投资、学校自筹、银行贷款和社会企业投资教育等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上海市政府对高校基建项目的资金支持,由拨款改为投资,以明晰投资人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依法规范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必须坚持依法规范原则。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对建设项目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决策,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及其它各种手续。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责任制,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安全优质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坚持安全优质原则。

积极采用先进技术、新型建筑材料、节约能源及现代化的管理方式,提高工程质量,并达到一定的质量等级要求。

第七条(资源节约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资源节约原则。

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对建设资金要精打细算,最大限度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勤政廉洁原则)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坚持勤政廉洁原则。

建立健全勤政廉洁和监督制约的制度措施,加强廉政建设,加强对基建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提高基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基建管理干部的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实现“工程优质、干部优秀”的双优目标。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第九条(组织领导)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校应对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健全组织、明晰职责、落实责任。

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工作规范,加强对教育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领导机构)高校基本建设工作的领导管理机构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高校近期建设计划和中长期教育设施建设规划,编制高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审核市教委所属高校校园总体规划,审核和审批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支持和安排市教委所属高校建设项目市财力建设资金,指导高校进行基本建设工作和处理高校基建工作中有关问题等。

第十一条(高校内部工作体制)高校对学校建设项目负有领导和管理责任,应根据基本建设任务建立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中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具体负责对学校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

高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领导任组长,基建、设备(资产)、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

基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参加领导小组的各部门派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配合学校基建部门处理基建有关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需要,可建立监察小组对建设项目进行整体监察。

第十二条(高校基建部门职责)高校基建部门的职责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负责组织新建项目的论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和上报,编制和执行学校建设项目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投标企业的审核和考察,组织或委托建设项目的招标,并负责执行各项工程建设合同,组织或委托建设工程项目甲供设备、材料的招标及采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及全过程管理,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投资决算,负责建设项目的其他配套工程及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高校有关部门的职责)高校基本建设工作中的有关部门是指财务处、设备处(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等,其主要职责分别是:财务处负责专项建设资金存储管理和按项目建设进度筹措和核拨建设资金及其管理;设备处(资产处)负责配合基建部门进行基建设备的招标(委托招标)、采购及有关管理;审计处负责建设项目大宗建筑材料的跟踪审价及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监察处负责对建设项目过程中各主要环节的监督。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高校根据基建任务和基建管理人员情况,可委托教育系统或社会基建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甲方进行建设项目管理。

高校应与代甲方管理机构签订基建项目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管理。

第十五条(实行责任制)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建立责任制,高校基建工作的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察小组和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或机构的第一责任人,对该部门的业务工作和廉政建设负首要责任。

第三章基本建设工作的主要程序第十六条(基建程序)高校基本建设程序是由基本建设的特点和规律所决定的。

高校基本建设工作应做到依法规范,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和使用的要求,达到提高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十七条(总体规划)高校校园总体建设规划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及教育部规定的生均用地和生均校舍面积指标,对校园(校区)进行总体建设规划。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要体现“以人为本”和使用功能的合理性,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趋势,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为发展留有必要的余地。

改扩建的校园要保留学校历史文脉和原有建筑的风格风貌。

校园总体建设规划经审定后,学校基本建设应严格遵循规划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提出建设项目的依据)高校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近期发展计划及中长期规划,学校教育设施资源现状和教育部及建设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等情况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

第十九条(决策程序)高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初定,学校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对新建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咨询评估后,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项目建议书)高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对确定的建设项目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学校的发展历史、教育资源现状和近期发展计划,建设项目的必要性、迫切性、项目功能、规划选址、建筑面积、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起止年月及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对该建设项目的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通过招标选定的设计方案。

报告应根据国家和市政府对建设项目有关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和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高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是学校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建筑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要求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对建设项目做出初步设计方案和项目建设资金的概算,由学校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的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突破。

第二十三条(施工图设计)高校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的意见及建议,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初步设计方案,使初步设计方案的功能更加科学、合理和适用。

第二十四条(年度投资计划)高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获批准并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后,学校应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将建设项目列入市年度投资计划。

建设项目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后,各高校应确保年度投资计划的完成。

第二十五条(开工许可制度)高校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办理土地使用、居民动迁等相关手续,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及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报建手续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方可开工建设。

未经批准,任何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开工,严禁边勘探、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二十六条(竣工验收)高校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在完成批准的所有建设内容和工程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具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材料,具备验收条件后进行。

学校应及时组织相关设计、施工、监理与建设管理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验收时,除对建筑工程实体进行验收外,还应认真查阅施工过程中对项目隐蔽工程的验收材料及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等资料。

对验收中存在的问题,高校应责成施工及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与施工及有关单位签署工程保修书。

在工程保修书中应明确工程保修的范围、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并列入学校固定资产。

第四章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第二十七条(实行招投标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高校基本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对建设项目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择优的招标办法,选择优秀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及部分建筑材料供应单位。

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十八条(合理编制标书)高校对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应合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计价方式和工期,招投标的时间不得少于法定时限。

学校必须向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资料,合理编制标书。

第二十九条(把好市场准入关)高校建设项目招标要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学校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及特点制定有关投标单位的条件,对参加投标的勘探、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核和考察其资质、业绩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机械装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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