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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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无因管理行为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没有法律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在我国《民法典》中,无因管理被明确规定为一种合法行为。

然而,无因管理行为在法律上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二、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1. 无因管理的主体具有特殊性:无因管理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无因管理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无因管理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3. 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他人利益:无因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

4. 无因管理的行为具有自愿性:无因管理行为是管理人员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而非被迫。

三、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 无因管理行为的效力(1)无因管理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行为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2)无因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的约束力:无因管理行为对被管理人具有约束力,被管理人应当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

2. 无因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1)管理人的权利①请求偿还必要费用的权利: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还。

②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赔偿。

②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管理人员有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

(2)被管理人的义务①偿还必要费用的义务:被管理人应当偿还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②赔偿损失义务:被管理人应当赔偿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管理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③支付报酬义务:在特定情况下,被管理人应当支付管理人员报酬。

3. 无因管理行为的终止(1)无因管理行为终止的原因①管理人员终止管理行为:管理人员在管理过程中,因故终止管理行为。

②被管理人接受管理行为:被管理人接受管理人员的合理管理。

③管理行为已完成:管理人员已完成管理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终止。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1、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

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

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

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

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A.5万元属于不当得利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

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1.5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

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1.5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3.5万元。

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答案:C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物权法实用案例:A某诉B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物权法实用案例:A某诉B某无因管理纠纷案

A某和B某是邻居,A某家有一块空地,长期无人管理。

B某看到后,出于好意帮忙打理,定期清理杂草、修剪树木。

A某得知后,对B某表示感谢,并承诺支付一定的费用。

然而,在支付了一段时间后,A某突然停止支付,同时声称B某的管理行为对其造成了困扰,要求B某停止管理并赔偿损失。

B某拒绝,认为自己是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帮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A某诉至法院,要求B某停止管理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本案涉及无因管理纠纷。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本案中,B某对A某的空地进行管理,虽然没有约定,但出于好意进行了管理,因此构成无因管理。

但是,无因管理成立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可以任意进行管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谨慎地进行管理行为,避免给本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院进一步指出,本案中B某在管理过程中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给A某造成了损失。

因此,法院判决B某停止管理,并赔偿A某相应的损失。

具体赔偿数额根据A某的实际损失情况酌情确定。

【案例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B某构成无因管理,但未尽到合理谨慎义务,给A某造成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某立即停止管理A某家的空地,并赔偿A某经济损失1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本案涉及物权法中无因管理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原因,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法律事实。

本案中,B某对A某的空地进行管理,构成无因管理。

但是,无因管理成立并不意味着管理人可以任意进行管理,管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谨慎地进行管理行为,避免给本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本案中,B某未能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谨慎地进行管理行为,导致A某遭受了损失。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B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法规引用】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的相会责任和义务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

无因管理案例解析

无因管理案例解析

⽆因管理案例解析⽆因管理中的“因”和“管”是⽆因管理中最重要的部分,那么对于“因”和“管”我们应该怎么认识呢?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因管理案例解析案情介绍某甲因长期外出打⼯,⾃⼰的房⼦闲置未⽤。

邻居某⼄见某甲的房⼦闲置可惜,便低价出租给丙,租期⼀年。

半年之后某甲回家,某⼄向某甲说明房屋出租情况,并将租⾦交付某甲。

某甲认为,⼄并没有获得本⼈的授权,将⾃⼰的房屋出租给他⼈,⽽且租⾦明显低于市场价,侵犯了⾃⼰的权利,要求⼄按市场价赔偿损失,并要解除⼄与丙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

⼄则认为⾃⼰属于⽆因管理,不应赔偿损失。

案例解析实践中,类似上述案例的情形,还时有发⽣,如将他⼈年租⾦10余万的停产企业,以年租⾦2万元出租他⼈,等等。

那么,这种情况,到底是不是⽆因管理呢?有必要进⾏研究。

⽆因管理是指⽆法律上的根据,⽽为他⼈利益管理他⼈事务。

具体说,就是未受委托,并⽆义务,⽽为他⼈(本⼈)管理事物者,谓之⽆因管理。

管理事务者为管理⼈,其事务受管理者为“本⼈”,⼜称“受益⼈”。

我国民法典关于⽆因管理的规定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利益受到损失进⾏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偿付由此⽽⽀付的必要费⽤”。

罗马法中有⼀句格⾔:“⼲涉他⼈之事为违法”。

在当今法制社会,个⼈的事务更应当由个⼈或其授权的⼈管理,他⼈⽆权⼲涉;否则,就是违法。

然⽽,在社会共同⽣活中,⼀个⼈的事务有时⼜往往需要他⼈管理。

为他⼈利益主动地管理其事务,不仅可使本⼈利益免受损失,也是维护社会善良秩序的需要,是⼀种良好的社会公德。

法律正是基于这个原因,设⽴了⽆因管理制度,确认⽆因管理⾏为为合法⾏为,⼀⽅⾯规定管理⼈对管理事务⽀出的必要费⽤享有请求权,另⼀⽅⾯⼜规定管理⼈负有按受益⼈利益进⾏管理的义务,既从法律上⿎励⼈们互相关⼼、互相帮助,倡导“⼈⼈为我,我为⼈⼈”的社会公德,并兼顾保障他⼈的合法权益不受⾮法⼲预或侵害。

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因管理案例分析⽆因管理的成⽴是需要符合其成⽴要件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成⽴的要件,那么就不是⽆因管理,该⾏为构成侵权的话,是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店铺⼩编整理了⼀个⽆因管理案例,希望能帮助⼤家更好地认识⽆因管理!⽆因管理案例分析尽管⽆因管理与防⽌侵害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义务关系,⼆者适⽤法律是不同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菜农黄某在园内⽤塑料棚养育菜苗,成长良好。

2003年3⽉7⽇,吴某与江某各⾃飬养的狗在黄某菜园地相遇,相互撕咬,郁郁葱葱的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

刘某路过菜园地,见状不忍⼼,拿起⽵竿打狗,江某养的狗,咬伤了刘的左⼿拇指,引起慢性⾻髓炎。

刘某医治,花去医药费1千余元。

刘某索赔未获,遂诉⾄江西省鄱阳法院,要求吴某、江某赔偿损失。

法律焦点第⼀种意见认为,刘某⾏为的性质是⽆因管理。

这是因为黄某的菜园遭受动物侵害,刘某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避免黄某的损失⽽对黄某的菜园进⾏管理,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黄某应当承担管理费的费⽤和损失。

第⼆种意见认为,刘某⾏为的性质是防⽌侵害⾏为,是为防⽌黄某的财产遭受动物的侵害,进⾏制⽌,因此⽽使⾃⼰受到动物的损害,符合《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侵害⾏为的特征,不符合⽆因管理的特征。

据此,刘某⾸先应当向饲养动物的吴某和江某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吴某和江某⽆⼒赔偿或者⽆⼒全部赔偿,黄某作为受害⼈,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是⽆因管理⾏为还是防⽌侵害⾏为。

尽管⽆因管理与防⽌侵害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义务关系,⼆者适⽤法律是不同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者的区别是:第⼀,防⽌侵害⾏为发⽣的前提条件是“侵害”,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正在进⾏的;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或制⽌。

⽆因管理发⽣的前提条件是本⼈对⾃⼰的事务或财务⼀时失去控制、不能进⾏管理,只是存在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在这⼀点上,⼆者完全不同。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

⽆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因管理之债是由于⽆因管理这⼀合法事实⾏为产⽣的债务,往往⽆因管理的积极性就是由于这⼀债务⽽产⽣⼀些负⾯的影响,现在我们就来通过⼀个⽆因管理之债案例来具体的分析⼀下!⽆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6年8⽉16⽇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承包的⽔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亡。

事故发⽣后,黄某潜逃。

黄某、付某均系某粮管所反聘员⼯。

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付死亡赔偿款计⼈民币20.6万元,⽽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

2006年8⽉23⽇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死亡补偿义务。

2006年8⽉25⽇粮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给付其付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合计⼈民币25万元。

案情分析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粮管所买断了付某死亡补偿款的追偿权,且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公告通知了黄某。

该债权转让⾏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粮管所的诉讼请求应予⽀持。

⼀种意见认为,本案转让之债权实质上构成⽆因管理之债。

粮管所⽆权主张超出其代偿部分的债权。

法律分析本案债权让与⾏为⽆效。

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由债权⼈转让债权给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新债权⼈。

其⽣效应具有⼀定条件:1、须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让与的基础。

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让与的债权。

因信任关系⽽须由特定⼈受领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的从债权,因福利⽽产⽣的债权,为限制让与的债权;⽽以特定⾝份为基础的债权,公法上的债权(如国家税款的受领),因⼈⾝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国家计划为基础⽽产⽣的债权(如国防航天产品的交付),还有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为禁⽌让与的债权。

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且不得增加债务⼈的负担。

本案付某家属享有的死亡补偿索赔权系⼈⾝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专属性债权,依法禁⽌让与。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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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案例.doc由于压力和忙碌的工作,很多人可能会忽视自己的财务状况。

但是,如果财务问题被忽视,它可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给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无因管理"的概念强调为了避免出现金融问题,应该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主动管理。

以下是一个财务问题可能会如何转变为一个大问题的案例。

小李一年前开始加入一家小公司工作。

在她的第一个月,她收到了一张信用卡。

她发现如果她使用信用卡消费,她可以得到返现和奖励点。

因此,在不考虑后果的情况下,她使用信用卡负担自己的生活开支并不断消费。

过了几个月,她发现不仅自己的开支增加了,而且账单也变大了。

小李并没有感到担心,她认为只要继续选择多使用信用卡,返现和奖励点将至少平衡账单,因此,她T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债务危机,而这一切似乎毫无预警。

最初,小李的债务总额是几千元。

但是,由于她不断地添加新的消费或分期付款,她的债务总额已经超过了她的偿付能力。

最终,她不得不向同事和家人借钱来完成付款,这使她感到不堪重负和无助。

她意识到她的财务问题不仅影响她自己,还影响她身边的人。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当人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财务问题时,他们可能不断地消费,以期望通过刷卡来弥补开销和债务。

然而,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不断消费,你可能会发现你的债务在不断增加,最终可能会超过你的财务能力。

当债务成为一个不可承受的负担时,它会影响你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家庭关系。

这也可以导致丧失自信和精神健康问题。

因此,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非常重要。

以下几个步骤可以帮助你管理自己的信用卡和债务:1. 没有利息支付期利息支付期是指实际操作与利息付款之间的时间间隔。

大多数信用卡公司会给消费者一个利息支付期,在这个时间内,如果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完整的账单,就不会产生任何利息。

因此,你可以给自己留出时间进行适当和透明的开销。

2. 监控支出尽可能监控你的支出。

通过监控你的支出,你可以看到你每个月的开销。

通过这个过程,你可以理智地评估你每个月的支出和消费模式。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案例:案情:2005年3月15日,靳华东经朋友唐辉介绍,在河南省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靳华东到广东省某地打工。

贷款到期后,唐辉于2006年5月将靳华东所贷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还清。

2008年4月25日,唐辉在多次向靳华东追要借款本息无果的情况下,将靳华东诉至法院,要求靳华东偿还自己垫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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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无因管理
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王某承包村里的大片苹果园,经过精心培育,收成看好。2004年9月就在苹果即将采摘上
市之际,王某不幸在车祸中死亡,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果园。王某的同村好友
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果园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摘上市出卖,获得收益5万元。其中,
李某组织人员采摘苹果并出售所花费劳务费共计1500元,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将腰扭伤花费
医药费500元。王某的继承人赶回家后,李某将收益5万元交给王某的继承人,同时要求支付
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并要求 支付2000元作为报酬。

而王某的继承人认为,自己并未委托李某照管果园,李某无权要求其支付有关报酬,且李某
扭伤腰是其自己不小心,故只同意支付1500元劳务费,拒绝支付500元药费和2000元报酬。

李某因此起诉王某的继承人,要求其支付其所花费的1500元劳务费、500元药费,2000
元报酬。

二、本案争执焦点问题
本案争执焦点问题是: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李某未经王某继承人委托而主动照管王
某的果园,是否有权要求报酬及要求支付其已付出的劳务费、医药费?

三、本案的事实与法律分析
要解决双方纠纷,应先确定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然后根据该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果园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继承人的利益,主动管理,应认
定为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看有三:1、管理他人事务。2、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而为
管理。3、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李某的行为符合该三项要件:1、李某确实照管了王某
的果园,组织人采摘、出售,并将获得的5万元收益交给王某继承人。2、李某的管理行为是为
了避免王某继承人的损失。3、李某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去管理。本案中,李某与王某
之间事先并没有委托管理果园的约定,李某与王某继承人之间也没有委托合同,这样李某从事管
理行为,纯粹是为了帮助他人,因此可以构成无因管理。

明确了无因管理法律关系,则根据法律规定,该法律关系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
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现在管理人李某要求王某继承人支付劳务费、医药费及报酬,
那么我们应首先判断这三项请求哪项属于“为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很显然,组织人员将苹果采
摘、搬运、上市出售的1500元劳务费是必要的费用,即使王某本人或王某继承人来做也是同样
需要花费的费用,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而李某在搬运苹果时不慎扭伤腰而花费的500元医药
费,确实是在管理过程中受伤而花费的费用,但是否属于“必要” 的费用则值得思考。一个“一般
的”“善良”之人在从事搬运活动时不一定会扭伤腰,即不慎扭伤腰虽与管理活动有关,但与管理活
动不存在直接因果联系。因此作者认为该医药费不能算为无因管理“必要”的费用。而李某主张的
报酬则于法无据,既然构成无因管理,则按法律规定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即管理人没有请求报酬的
权利,因为无因管理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人们助人为乐,而不是为了自己的报酬而去管理他人事务。
如规定有报酬请求权,则可能出现大量为自己报酬而去“管理他人事务”的侵权案件的发生。因此,
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李某要求王某继承人支付1500元劳务费的请求应予支持,李某要求
2000元报酬的请求不应支持。而李某扭伤腰花费的500元医药费虽不是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
是否就意味着李某不能得到任何补偿呢?作者认为,此种情况可适用法律关于受益人对特定受害
人补偿义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
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李某
可据此要求王某继承人对其扭伤腰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当然补偿的范围应综合考虑受害程度、
受益状况等因素而加以确定。

四、处理
受理本案的法院判决: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判决王某继承人向李某支付1500元劳务
费、500元医药费,驳回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报酬的诉讼请求。

作者观点:法院的判决中将500元医药费作为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判决由受益人全部支付
给管理人,这对于鼓励无因管理行为而言具有积极的意义,司法实践中这种做法较常见。但从理
论上来说,此种医药费非无因管理的“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判决受益人给予 “一定的”补偿更适当
些。

习作案例
案例一
案情介绍: 王某在济南黄河公路大桥观光,见一女子孤身站在桥边,一条腿已跨过栏杆,
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桥下跳去,王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
上来。王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1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
碰伤,衣服被撕破。王某将女子送到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
去20元。当晚,王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
宿费。次日,轻生女子的家人赶到医院,向王某表示感谢。

问:
1、王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2、王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为什么?
3、王某为女子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能否请求女子偿付?为什么?
4、王某向服务员借的100元,应当由谁偿付?为什么?
5、王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为什么?
6、王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为什么?
案例二
案情介绍: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
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
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
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
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
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
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问:
1、原告与被告处于何种法律关系中?法律对该法律关系是如何规定的?
2、被告应否承担摔坏原告一盆花的侵权责任?说明法律依据。
2、原告是否应赔偿被告因扭伤脚而花费的医疗费?说明法律依据。
案例三
案情介绍: 甲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遇到持刀劫匪乙,乙逼甲交出钱包,甲大声呼救,路人
丙上前救助,被乙捅伤大腿,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元。后乙被抓获并被判刑,没有赔偿能
力。

问:
1、乙的行为在民法上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我国法律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
的?

2、丙救助甲的行为是什么法律性质的行为?我国法律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如何规定的?
3、如果你是丙的代理人,丙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案例四
案情介绍: 农民钱某在麦收后把新脱粒的2000斤小麦全部摊在场上晾晒。7月15日傍晚,
其8岁儿子突患疾病,钱某夫妇急忙送孩子去县医院。16日午后,天气突变即将下雨,钱某的邻居
黄某知道钱某夫妇送子看病未归,便主动把钱某的小麦收拢并盖上塑料布,16日下午的大雨一直
下到17日的晚饭后,18日上午,黄某把自家的小麦推开晾晒,他估计钱某夫妇该回来了,因此未对
钱某夫妇的麦堆采取摊晒的措施,不料,钱某因儿子病情严重,直到19日才能脱离危险,当钱某19
日傍晚赶回家中,发现小麦被邻居黄某盖好,谢过黄某后钱某到场上,发现塑料布下的小麦大部分
发芽、霉烂,于是钱某找到黄某,要求黄某赔偿自己的损失,黄某认为自己好心好意,钱某不给自己
工钱反要自己赔偿太屈了,拒绝赔偿,钱某诉至法院。

问:
1、钱某与黄某处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中?我国法律对该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是
如何规定的?

2、钱某能否要求黄某赔偿损失?为什么?
案例五
案情介绍: 村民许某一日深夜回家时,发现距家门不远处有一头黄牛,此时深夜无人,许某就
把该牛牵回家中,准备第二天再寻找失主。第二天早晨,许某起床后发现黄牛被盗,即向村委会反映
并到派出所报了案。此后,黄牛的主人张某寻找黄牛,得知牛被许某牵回家后,找到许某,要求许某
返还黄牛,许某向张某说明情况,张某仍然坚持要求许某赔偿其损失。

问:
1、 请分析许某行为的法律性质。
2、 许某应否赔偿张某的损失?为什么?
3、假设许某将黄牛牵回家中饲养,张某前来索要,许某想据为己有拒不返还,夜间黄牛被
盗。许某应否赔偿张某的损失?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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