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一、案情概述二、案件分析1.事实分析:根据案情,小明向小红借款属于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当事人之间因个人情感、无业务关系或其他因素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按照民法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具有民事主义性质,即只有当百姓双方明确表示或事实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才能形成合意、合约或其他外因支持的债权债务关系。
2.法律分析:小明借款给小红属于一种无因管理关系,虽然没有明确的书面合同,但根据民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约定或行为来建立民事关系。
三、案件处理1.法律救济:小明在明确自己的权益受损并准备采取法律行动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小红还款,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借款事实。
同时,为了增加证明的力度,可以找到与当事人有关的第三方证人出庭作证,介绍当初借款的经过。
2.解决债务:如果小红自愿履行债务,则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债务纠纷。
小明可以通过调解或者和解方式,与小红达成债务履行的协议,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追求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和原则进行约定。
3.警示作用:该案例对广大人民群众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即无论是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还是其他民事关系,都应当形成书面合同,以便今后可能出现的纠纷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避免陷入无因管理的风险。
四、结论无因管理之债在实践中并不鲜见。
在小明和小红的案例中,虽然他们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证明借款事实。
无论是采取法律救济还是和解协商,重要的是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情感而陷入不必要的经济困境。
同时,根据该案例也可看出,借贷行为应当建立在法律框架内,以书面合同的形式进行,从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发生。
司法考试第28章 无因管理之债

分析:
〔1〕假设乙为了甲的利益签订租赁合同, 那么构成无因管理;假设乙为了自己的利 益,那么构成无权处分;
〔2〕假设是以甲的名义签订的合同,那么 构成无权代理。
1、与合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 与合同的区别:合同是民事行为,无因管
3、与管理事实的结果并无关系。即无因管 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他人谋利 益的目的即可,至于管理的最终结果是否 利于被管理人,是否使被管理人利益免受 了损失,那已经是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了, 而不是成立问题。
三、无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有无义务,应以管理人着手管理时的客 观事实而定,而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判断 为标准。
1、不真正无因管理的概念:是指管理人虽 然在外观上是为他人管理事务,但实际上 并没有为他人管理实务的意思而产生的一 种管理。
在不真正无因管理中,又可依照管理人 在主观上是否明知该事务是属他人事务, 进一步区分为“不法管理〞与“误信管理 〞。
2、类型:
〔1〕误信管理:管理人误将他人的事务认 为是自己的事务而进行的管理
也就是说,如果管理人纯粹是为自己的利
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即使本人从其管理中
得到利益,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
将他人的事务作为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的,
如符合不当得利的要件,可成立不当得利;
如构成对他人事务的不法侵犯,那么构成 侵权行为。
思考:以下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 〔08年司考〕
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
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 自备的灭火器救火
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 学送往医院救治
无因管理案例分析

⽆因管理案例分析⽆因管理的成⽴是需要符合其成⽴要件的,如果不符合这些成⽴的要件,那么就不是⽆因管理,该⾏为构成侵权的话,是要负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店铺⼩编整理了⼀个⽆因管理案例,希望能帮助⼤家更好地认识⽆因管理!⽆因管理案例分析尽管⽆因管理与防⽌侵害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义务关系,⼆者适⽤法律是不同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菜农黄某在园内⽤塑料棚养育菜苗,成长良好。
2003年3⽉7⽇,吴某与江某各⾃飬养的狗在黄某菜园地相遇,相互撕咬,郁郁葱葱的菜苗被两只狗践踏,损失很⼤。
刘某路过菜园地,见状不忍⼼,拿起⽵竿打狗,江某养的狗,咬伤了刘的左⼿拇指,引起慢性⾻髓炎。
刘某医治,花去医药费1千余元。
刘某索赔未获,遂诉⾄江西省鄱阳法院,要求吴某、江某赔偿损失。
法律焦点第⼀种意见认为,刘某⾏为的性质是⽆因管理。
这是因为黄某的菜园遭受动物侵害,刘某并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只是为了避免黄某的损失⽽对黄某的菜园进⾏管理,造成财产上的损失,黄某应当承担管理费的费⽤和损失。
第⼆种意见认为,刘某⾏为的性质是防⽌侵害⾏为,是为防⽌黄某的财产遭受动物的侵害,进⾏制⽌,因此⽽使⾃⼰受到动物的损害,符合《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的防⽌侵害⾏为的特征,不符合⽆因管理的特征。
据此,刘某⾸先应当向饲养动物的吴某和江某请求损害赔偿。
如果吴某和江某⽆⼒赔偿或者⽆⼒全部赔偿,黄某作为受害⼈,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案例分析本案焦点是⽆因管理⾏为还是防⽌侵害⾏为。
尽管⽆因管理与防⽌侵害之间有相同之处,但是,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权利义务关系,⼆者适⽤法律是不同的,赔偿责任的确定也不尽相同。
⼆者的区别是:第⼀,防⽌侵害⾏为发⽣的前提条件是“侵害”,这种侵害应当是现实的,正在进⾏的;对于假想的,或者没有发⽣侵害,则不能予以防⽌或制⽌。
⽆因管理发⽣的前提条件是本⼈对⾃⼰的事务或财务⼀时失去控制、不能进⾏管理,只是存在这种状态继续下去就可能出现利益丧失的危险,在这⼀点上,⼆者完全不同。
无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

⽆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因管理之债是由于⽆因管理这⼀合法事实⾏为产⽣的债务,往往⽆因管理的积极性就是由于这⼀债务⽽产⽣⼀些负⾯的影响,现在我们就来通过⼀个⽆因管理之债案例来具体的分析⼀下!⽆因管理之债案例分析案情介绍2006年8⽉16⽇黄某雇请付某到其个⼈承包的⽔库打鱼,后付某因翻船溺⽔⾝亡。
事故发⽣后,黄某潜逃。
黄某、付某均系某粮管所反聘员⼯。
为维护社会稳定,粮管所与死者家属达成了由其先⽀付死亡赔偿款计⼈民币20.6万元,⽽将该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权转移给粮管所的协议。
2006年8⽉23⽇粮管所登报发表债权转移声明,称付某亲属对黄某享有的死亡补偿追索权已转移⾄粮管所,特通知黄某向粮管所履⾏死亡补偿义务。
2006年8⽉25⽇粮管所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黄某给付其付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活费⽤合计⼈民币25万元。
案情分析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种意见认为,粮管所买断了付某死亡补偿款的追偿权,且将债权转让的事项公告通知了黄某。
该债权转让⾏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
粮管所的诉讼请求应予⽀持。
⼀种意见认为,本案转让之债权实质上构成⽆因管理之债。
粮管所⽆权主张超出其代偿部分的债权。
法律分析本案债权让与⾏为⽆效。
民法上的债权让与是基于当事⼈的协议或法律的规定,由债权⼈转让债权给第三⼈,第三⼈取代原债权⼈的地位成为新债权⼈。
其⽣效应具有⼀定条件:1、须有债权的有效存在,这是债权让与的基础。
2、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让与的债权和禁⽌让与的债权。
因信任关系⽽须由特定⼈受领的债权,不得单独让与的从债权,因福利⽽产⽣的债权,为限制让与的债权;⽽以特定⾝份为基础的债权,公法上的债权(如国家税款的受领),因⼈⾝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国家计划为基础⽽产⽣的债权(如国防航天产品的交付),还有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为禁⽌让与的债权。
3、债权让与应当通知债务⼈,且不得增加债务⼈的负担。
本案付某家属享有的死亡补偿索赔权系⼈⾝受侵害⽽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具有⼈⾝专属性债权,依法禁⽌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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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案例.doc由于压力和忙碌的工作,很多人可能会忽视自己的财务状况。
但是,如果财务问题被忽视,它可能会变成一个大问题,给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无因管理"的概念强调为了避免出现金融问题,应该对自己的财务状况进行主动管理。
以下是一个财务问题可能会如何转变为一个大问题的案例。
小李一年前开始加入一家小公司工作。
在她的第一个月,她收到了一张信用卡。
她发现如果她使用信用卡消费,她可以得到返现和奖励点。
因此,在不考虑后果的情况下,她使用信用卡负担自己的生活开支并不断消费。
过了几个月,她发现不仅自己的开支增加了,而且账单也变大了。
小李并没有感到担心,她认为只要继续选择多使用信用卡,返现和奖励点将至少平衡账单,因此,她T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了债务危机,而这一切似乎毫无预警。
最初,小李的债务总额是几千元。
但是,由于她不断地添加新的消费或分期付款,她的债务总额已经超过了她的偿付能力。
最终,她不得不向同事和家人借钱来完成付款,这使她感到不堪重负和无助。
她意识到她的财务问题不仅影响她自己,还影响她身边的人。
这种情况并不罕见。
当人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财务问题时,他们可能不断地消费,以期望通过刷卡来弥补开销和债务。
然而,如果在不知道的情况下不断消费,你可能会发现你的债务在不断增加,最终可能会超过你的财务能力。
当债务成为一个不可承受的负担时,它会影响你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家庭关系。
这也可以导致丧失自信和精神健康问题。
因此,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非常重要。
以下几个步骤可以帮助你管理自己的信用卡和债务:1. 没有利息支付期利息支付期是指实际操作与利息付款之间的时间间隔。
大多数信用卡公司会给消费者一个利息支付期,在这个时间内,如果在到期日之前支付完整的账单,就不会产生任何利息。
因此,你可以给自己留出时间进行适当和透明的开销。
2. 监控支出尽可能监控你的支出。
通过监控你的支出,你可以看到你每个月的开销。
通过这个过程,你可以理智地评估你每个月的支出和消费模式。
第二十二章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题9]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 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 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 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 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下列哪 些选项是正确的? (07年司考题53.)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B.乙收取多卖1000元构成不当得利 C.乙低价销售100斤鱼构成不当管理,应承 担赔偿责任 D.乙可以要求甲支付一定报酬 答案:ABC
[题4]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 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 “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 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 案应如何处理? (04年司考题11.)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答案及解析:D A错:给付人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任意为给付,不发生 不当得利。B错: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是无因管理成 立的主观要件,是指管理人认识他所管理的是他人 的事务,并通过自己的管理行为增加本人利益或避 免本人发生损失的主观意思。C错:合同是当事人 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07年司考题7题9甲正在市场卖鱼突闻其父病危急忙离去邻摊菜贩乙见状遂自作主张代为叫卖以比甲原每斤10元高出5元的价格卖出鲜鱼200斤并将多卖的1000元收入自己囊中后乙因急赴喜宴将余下的100斤鱼以每斤3元卖出
第二十二章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
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概念及特征; 掌握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 明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之债的履行的有关规定。
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

民法典: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例不当得利: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无因管理:【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时的法律适用】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前条规定的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前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管理人适当管理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
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管理人通知义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能够通知受益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受益人。
管理的事务不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当等待受益人的指示。
【管理人报告和交付义务】管理结束后,管理人应当向受益人报告管理事务的情况。
管理人管理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给受益人。
【受益人追认的法律效果】管理人管理事务经受益人事后追认的,从管理事务开始时起,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但是管理人另有意思表示的除外。
小案例:案情:2005年3月15日,靳华东经朋友唐辉介绍,在河南省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1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
同年10月,靳华东到广东省某地打工。
贷款到期后,唐辉于2006年5月将靳华东所贷借款本金1万元及利息475.12元全部还清。
2008年4月25日,唐辉在多次向靳华东追要借款本息无果的情况下,将靳华东诉至法院,要求靳华东偿还自己垫支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无因管理案例

无因管理案例民法实践:无因管理案例王鹏达环法g1012021104103一、案例设计2021年3月17日专业户刘丁在村路边发现一匹马无人看管,他叫了几声没人答应,左右寻找也没发现主人,就把马带回家。
刘丁捡到马后,四处打听,没发现有人丢马,就将这匹马和自己的码放在一起饲养。
后来马得了病,然后刘丁将马花钱治好,花费200元。
过了6个月后,母马生下来小马。
过15日,晚上下雨马被雷击中,导致母马死亡。
过了1个月,邻村张玄找到他,说马是自己的。
要求刘丁赔偿被雷击中的母马。
还要求把小马归还自己。
但刘丁认为马死不是自己造成的,认为不应给予张玄赔偿,而且母马是在刘丁饲养才生下小马应属于自己。
还要求张玄付给自己治疗母马的费用。
但是张玄认为自己的母马生下小马,应当归自己,而且赔偿马死的损失。
二、问题1邓照料马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行为?2邓要求小马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是否成立?3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突然遭雷击而死。
张玄向刘丁索要赔偿是否成立?4刘丁在照料马的过程中,马生病的治疗费用,是不是应由张玄付偿?三、分析(1)刘丁照料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刘丁为他人照料丢失的马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作为无因管理人,其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刘丁建议日后产下的马驹归属于自己所有的主张无法设立,因为小马在性质上属天然腐植酸,天然腐植酸在与原物拆分之前就是原物的一部分,与原物拆分之后它的所有权也应随其原物的所有权归属于。
所以刘丁的主张无法设立,但张玄必须向刘丁缴付照料马所开支的饲料费和或其他管理费用。
(3)刘丁不用向张玄进行赔偿。
根据民法原理,在无因管理之债中,如果管理人给进行管理的标的物造成损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动物死亡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管理人没有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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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之债案例1、刘某承包西瓜园,收获季节突然病故。
好友刁某因联系不上刘某家人,便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和照看西瓜园,并将西瓜卖出,获益5万元。
其中,办理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共5000元。
刁某认为自己应得劳务费5000元。
关于刁某的行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单选第20题)万元属于不当得利 B.应向刘某家人给付3万元 C.应向刘某家人给付4万元 D.应向刘某家人给付万元【答案】D【解析】《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选项A错误。
本题中,刁某在没有法定和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了避免刘某的利益受损,主动为刘某办理后事并对其西瓜园进行管理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而非不当得利。
选项B、C错误,选项D正确。
刁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即刘某的家人偿付其因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该必要费用包括:刁某办理刘某后事花费1万元、摘卖西瓜雇工费以及其他必要费用5000元,共万元,不包括刁某要求的劳务费。
因此,刁某应从获益的5万元中扣除万的必要费用,向刘某家人给付万元。
2、张某外出,台风将至。
邻居李某担心张某年久失修的房子被风刮倒,祸及自家,就雇人用几根木料支撑住张某的房子,但张某的房子仍然不敌台风,倒塌之际压死了李某养的数只鸡。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李某初衷是为自己,故不构成无因管理B.房屋最终倒塌,未达管理效果,故无因管理不成立C.李某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D.张某不需支付李某固房费用,但应赔偿房屋倒塌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答案:C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本题中,虽然李某在帮助张某修缮房屋的时候存在利己意思,但是主要目的还是为了张某的利益而为他修缮房屋,李某的行为成立无因管理。
因此,AB项错误,C项正确。
另外,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本题中,李某有权要求张某支付固房费用,张某应支付。
因此,D项错误。
3、甲的一头牛走失,乙牵回关入自家牛棚,准备次日寻找失主,当晚牛棚被台风刮倒,将牛压死。
乙将牛肉和牛皮出售,各得款500元和100元。
请人屠宰及销售,支出100元。
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一头同样的牛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500元C.甲有权要求乙返还600元D.甲有权要求乙按该牛的市价赔偿1000元答案:B解析: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他人管理事物的行为。
本题中,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乙履行了适当的管理义务,对于牛因台风刮倒牛棚将牛砸死,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乙的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因此乙对甲因牛的死亡所损失不负赔偿责任,故A项和D项说法错误。
管理行为结束后,乙作为管理人因管理而取得的财物600元应当返还被管理人,被管理人甲应当向乙偿付管理人在管理活动中之处的100元费用。
据此,B项说法正确;C项说法错误。
4、张某在一风景区旅游,爬到山顶后,见一女子孤身站在山顶悬崖边上,目光异样,即心生疑惑。
该女子见有人来,便向崖下跳去,张某情急中拉住女子衣服,将女子救上来。
张某救人过程中,随身携带的价值2000元的照相机被碰坏,手臂被擦伤;女子的头也被碰伤,衣服被撕破。
张某将女子送到山下医院,为其支付各种费用500元,并为包扎自己的伤口用去20元。
当晚,张某住在医院招待所,但已身无分文,只好向服务员借了100元,用以支付食宿费。
次日,轻生女子家人赶到医院,向张某表示感谢。
问题:(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何种民事法律关系(2)张某的照相机被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女子应否偿付(3)张某能否请求女子给付一定的报酬(4)张某应否赔偿女子衣服损失参考答案(1)张某与轻生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
所谓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张某与该女子之间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张某为了挽救该女子生命而对其进行救助,应该认定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存在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2)该女子应当赔偿。
根据上题的分析,张某与该女子之间形成无因管理关系。
《民法通则意见》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张某照相机的损坏以及治疗自己伤口的费用属于在活动中实际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被管理人赔偿。
(从法律层面上说没有赔上的义务,但从情理和道德层面上说当事人应该给予一定的赔偿)(3)不能。
无因管理人没有向被管理人请求支付报酬的权利,只得向被管理人请求返还或赔偿为执行无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赔偿损失。
(4)不应。
该女子衣服破损是自己行为造成的,张某作为无因管理人只对自己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女子衣服破损并非由于张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张某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5、下列行为中,哪些构成无因管理(08年司考)①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②乙见邻居家中失火恐殃及自己家,遂用自备的灭火器救火③丙(15岁)粗车将在体育课上昏倒的同学送往医院救治④丁见门前马路下水道井盖被盗致路人跌伤,遂自购一井盖铺上分析:本题的考点是无因管理的构成,答案为②③④。
甲错把他人的牛当成自家的牛而饲养,说明甲没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故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乙用自备的灭火器为邻居家救火、丙租车送同学及丁自购井盖等都属于没有义务而实施的行为,且都具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因此,都构成无因管理。
6、张某家临海居住,2000年夏天,张某父子外出打鱼,房屋无人看管。
一天,气象台预报近期将有强台风登陆。
张家的邻居刘某见张家无人,房子又年久失修,于是,就花钱请人对张家的房子进行了修缮,共花费了650元,刘某为此从银行提取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先行垫付。
但台风过后,张家的房子还是倒塌了。
不久,张某父子打鱼回家,刘某将以上情况向张家父子说明,并要求其支付相关费用,遭到拒绝。
问题:该纠纷应如何解决分析:刘某为了张家的房子不被台风刮倒,请人前来修理,其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张某应偿还邻居刘某在管理中支出的直接费用650元以及在该活动中所受的损失提前支取存款的利益。
7、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以后就去上班。
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名贵的花摔坏。
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不应赔偿。
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适法的无因管理。
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不构成无因管理。
此种情况,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8、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收成看好。
就在鱼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水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力照管鱼塘。
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
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
8万元款项。
分析:这是一个关于无因管理及其效力的案例(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李某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提出支付2000元费用的要求应予支持,平分2。
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可见,2000元费用属于无因管理必要费用,应得到偿付;而李某要求平分2。
8万元余款的要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9、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
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
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
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
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
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
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
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
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10、甲,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无其他亲属,由邻居乙照顾生活,乙用自己的收入支付甲的生活费用。
丙以养女身份曾与甲共同生活,但未办理收养手续。
居委会认为丙是甲的法定监护人,但丙从未尽监护人或养女义务。